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41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1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97.4.10 │ 97.5.6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97年度毒偵字第2389號 │97年度毒偵字第2027號 │├─┬──────┼───────────┼───────────┤│ │法 院│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最├──────┼───────────┼───────────┤│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017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02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7.8.5 │ 97.8.27 │├─┼──────┼───────────┼───────────┤│ │法 院│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017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024號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97.10.15(撤回上訴)│ 97.10.17 │├─┴──────┼───────────┼───────────┤│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備 註│97執7522(98執緝112) │97執7992(98執緝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