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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41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林照明郭瑞祥蔡名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1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97.4.10 │ 97.5.6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97年度毒偵字第2389號 │97年度毒偵字第2027號 │├─┬──────┼───────────┼───────────┤│ │法 院│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最├──────┼───────────┼───────────┤│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017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02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7.8.5 │ 97.8.27 │├─┼──────┼───────────┼───────────┤│ │法 院│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017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024號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97.10.15(撤回上訴)│ 97.10.17 │├─┴──────┼───────────┼───────────┤│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備 註│97執7522(98執緝112) │97執7992(98執緝113)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蔡 名 曜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418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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