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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44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趙春碧楊真明賴恭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4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竊 盜 │ 竊 盜 │  竊 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97.06.18 │ 97.06.16 │ 97.06.18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97年度偵字第5783號 │97年度偵字第5684號 │97年度偵字第7107號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易字第1229號 │97年度易字第1226號 │97年度易字第167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7.08.14 │ 97.08.14 │ 97.10.06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定├──────┼──────────┼──────────┼──────────┤│判│案 號│97年度易字第1229號 │97年度易字第1226號 │97年度易字第1673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09.22 │ 97.09.22 │ 97.11.03 │├─┴──────┼──────────┼──────────┼──────────┤│備 註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 │6733號 │7117號 │78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 竊 盜 │ 違反電信法 │  竊 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97.04.27 │ 97.04.27 │ 97年2月下旬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97年度偵字第6365號 │97年度偵字第6365號 │97年度偵字第4059號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855號 │97年度訴字第2855號 │97年度上易字第1789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7.10.29 │ 97.10.29 │ 97.11.27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855號 │97年度訴字第2855號 │97年度上易字第1789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11.27 │ 97.11.27 │ 97.11.27 │├─┴──────┼──────────┼──────────┼──────────┤│備 註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 │8509號 │8509號 │7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8 │ │├────────┼──────────┼──────────┼──────────┤│罪  名│ 竊 盜 │ 竊 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7月 │ │├────────┼──────────┼──────────┼──────────┤│犯 罪 日 期│ 97.04.28 │ 97.04.28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年  度  案 號│97年度偵字第4059號 │97年度偵字第4059號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1789號│97年度上易字第1789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7.11.27 │ 97.11.27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1789號│97年度上易字第1789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11.27 │ 97.11.27 │ │├─┴──────┼──────────┼──────────┼──────────┤│備 註 │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799號 │799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賴 恭 利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443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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