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64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98年3月19日以法矯字第098000986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12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