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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84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趙春碧楊真明賴恭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4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 竊盜 │ 公共危險 │ ││ │ (未遂) │ (肇事逃逸)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 96.09.22 │ 96.11.01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南投地檢97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4211號 │ 第2253號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 臺中分院 │ 臺中分院 │ ││最├──────┼─────────┼─────────┼─────────┤│後│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536 │98年度交上訴字第 │ ││事│ │ 號 │ 270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7.04.16 │ 98.02.27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 臺中分院 │ 臺中分院 │ ││定├──────┼─────────┼─────────┼─────────┤│判│案 號│ 97上易字第536號 │98年度交上訴字第 │ ││決│ │ │ 270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 97.04.16 │ 98.03.23 │ │├─┴──────┼─────────┼─────────┼─────────┤│備 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 ││ │第1582號 │第938號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賴 恭 利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848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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