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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217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朱貴郭同奇陳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21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丙○○
代理人
丁○○

      乙○○

      甲○○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55 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8 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843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字第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丙○○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陳 慧 珊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217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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