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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84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洪耀宗許文碩蔡王金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84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所載聲請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聲請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然原裁誤載為「Z000000000號」,係顯然之誤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蔡 王 金 全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84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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