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8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84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所載聲請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聲請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然原裁誤載為「Z000000000號」,係顯然之誤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