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8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永勤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永勤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七條之罪,所處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拾貳萬伍千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永勤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3年7月初起至同年10月15日止,因其負責人甲○○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於95年7月20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418、41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