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上列被告乙○○、甲○○因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江德千、陳宏卿、莊深淵
- 法定代理人簡嘉琪、林政鍠
- 原告普拉瑞斯創意整合有限公司法人、達文西數立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普拉瑞斯創意整合有限公司(即原薪僑資訊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嘉琪 原 告 達文西數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鍠 被 告 甲○○ 被 告 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上列被告乙○○、甲○○因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992號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與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莊 深 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振 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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