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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江德千陳宏卿莊深淵

原告
普拉瑞斯創意整合有限公司(即原薪僑資訊整合有
原告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嘉琪
原告
達文西數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鍠
被告
甲○○
被告
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上列被告乙○○、甲○○因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992號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與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莊 深 淵

               書記官 陳 振 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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