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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027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康應龍王國棟楊真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0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86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023、34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審判決業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送達上訴人上開住所,由同居人即其父張坤聰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玆上訴人竟遲至同年七月九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其上訴。至上訴人所提役男複檢處理判定體位結果通知書本院並無從審酌,併予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楊 真 明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027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