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02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0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86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023、34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審判決業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送達上訴人上開住所,由同居人即其父張坤聰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玆上訴人竟遲至同年七月九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其上訴。至上訴人所提役男複檢處理判定體位結果通知書本院並無從審酌,併予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