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36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3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故買贓物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776號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6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又按在監所之被告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須在上訴期間內為之,倘逾期始行提出,縱該監所長官即日將上訴書狀轉送法院,因監所與法院之間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其上訴仍屬逾期,最高法院77年度臺上字第3227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自98年2月2日起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於99年1月29日在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中收受原審法院判決書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99年2月10日始向該監獄長官提起上訴書狀,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