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81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8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有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列之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