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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江錫麟周瑞芬陳葳

  • 被告
    吳介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72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介川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莊慶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24號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899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吳介川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偽造之「黃棋亮」印章壹枚、房屋租賃合約書上偽造之「黃棋亮」署押壹枚及「黃棋亮」名義之印文柒枚,均沒收。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偽造之「黃棋亮」印章壹枚、房屋租賃合約書上偽造之「黃棋亮」署押壹枚及「黃棋亮」名義之印文柒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緣吳介川以供應戴昌雄(業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40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住宿及生 活費為代價,於民國(下同)94年6月14日,指示戴昌雄擔 任原設址臺中市○區○○路483號6樓之1(該址亦係康健良 【康健良另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409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又15日確定】戶籍地及康健良記帳 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設址地,該事務所嗣搬遷至臺中市○區○○街79號,下稱康健良事務所)空殼公司「迪倫有限公司」(下稱迪倫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吳介川則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㈠吳介川明知並未獲得「臺中市○○區○○路2段4號1樓」( 登記所有人黃棋亮)實際屋主黃金之同意,竟與戴昌雄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指示戴昌雄於94年10月24日逕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變更迪倫公司之營業地址為「臺中市○○區○○路2段4號1樓」,使經濟部中部辦 公室因而為不實變更登記之記載,又於94年10月28日,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申請變更營業地址為「臺中市○○區○○路2段4號1樓」。 ㈡嗣因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於94年11月8日發 函要求迪倫公司補送該址之租賃契約書,吳介川即與掛名「經理」之張自立(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及戴昌雄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及承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先委由不詳之成年刻印業者偽刻「黃棋亮」之印章後,再填載「臺中市○○區○○路2段4號1樓」房 屋租賃合約書之相關資料,並由戴昌雄在該房屋租賃合約書之「出租人欄」偽簽「黃棋亮」之署名及蓋上偽刻之印章而偽造「黃棋亮」之印文,再予簽名及蓋章。嗣將該偽造之房屋租賃合約書送至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行使之,使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形式審查後,依上揭資料而為不實之登載,足以生損害於該所有關營業地址登載之正確性及黃棋亮。 二、又吳介川(為迪倫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張自立(為迪倫公司之經理)及戴昌雄(為迪倫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等人(後2人為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以製作員工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其等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渠等為避免國稅局之查核,復取得如附件二所示之進項發票,並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5年5月報稅期間之 某時許,在迪倫公司內,將未在迪倫公司任職之邱漢助、陳德平(上開2人均已歿,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孫賜 德(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何文正(業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林立如、張福順及李永宏(另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40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等人之身分資料交予不知情之成年會計人員,委託製作不實之迪倫公司9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虛載上開7人之薪資所得資料(其中邱漢助填製48萬元、陳德平 填製19萬1千元、孫賜德填製19萬2千元、何文正填製19萬1 千元、林立如填製19萬1千元、張福順填製19萬1千元、李永宏填製10萬元),並據而作成94年度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併持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申報迪倫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行使之,藉以表示迪倫公司確實有營運,而欲以此方式規避稅務機關之查核,惟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核定並無逃漏稅金額。三、吳介川明知迪倫公司僅為名義上存在而並未實際營業之空殼公司,竟與張自立、戴昌雄、康健良、王惠杰(另行審理中,即迅中興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址設上開臺中市○區○○街79號)等人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4年7月間起 至95年8月間止,與不詳之人各開立如附件一所示之不實發 票共計147張、發票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648萬6940元 、稅額共計82萬4357元,共可幫助他人逃漏稅82萬4357元(其中「迪倫有限公司」共開立附件編號12號所示之不實發票27張、發票金額共計360萬7850元、稅額共計18萬395元,予有逃漏稅犯意聯絡之「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下稱佑達公司)負責人黃惠真及總經理謝明星,黃惠真及謝明星2 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等犯行部分,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40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 四、吳介川、張自立、戴昌雄與黃惠真、謝明星等人為掩飾上開逃漏稅捐犯行,且因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發現佑達公司有逃漏稅捐之嫌,已於96年4月13日發函通知黃惠真說明, 渠等遂另行起意,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4月19日前某日,在臺中市○○○○街謝明星之辦公處所, 接續偽造不實之佑達公司與迪倫公司間94年、95年業務承攬契約、迪倫公司請款單、借據及結帳單,足以生損害於佑達公司及迪倫公司。 五、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所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乃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此種「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一項之明示同意有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有意見」表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卷而知悉,或自起訴書、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審中經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人員於調查證據之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74號判決意旨參見)。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法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未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均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吳介川(下稱被告)固坦承有提供住宿及生活費予證人戴昌雄,惟矢口否認有為上揭犯行,辯稱:其並沒有參與迪倫公司之運作,且該公司所有的帳務均未經手,整個公司的遷移、異動其都不清楚,其是認識戴昌雄、康健良、張自立、王惠杰、李永宏,但謝明星、黃惠真其均不認識,也沒聽過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當初其是經營「東宜不動產」,而戴昌雄的工作是在其公司張貼不動產銷售的廣告看板,94年中因為市政府規定不能張貼廣告看板,所以就沒有工作給戴昌雄他們做了,據其所知那時候楊明洲有找戴昌雄去做零時工或是清潔或搬運的工作,所以才會去成立迪倫公司,至於迪倫公司是否有正常營運其並不清楚,但是其有介紹一些房子的清潔或搬運的工作給戴昌雄。其與戴昌雄之間並沒有任何的金錢糾紛或是恩怨情仇,戴昌雄可能是因為其介紹他認識康健良、王惠杰及所有與本案有關係的人,所以戴昌雄才會認為其是主使者;且據其所知迪倫公司的帳冊是王惠杰在處理的,王惠杰經手的公司有很多家,迪倫公司就是其中一家,且王惠杰目前也有案件在法院審理中,其認為迪倫公司這件事應該也是王惠杰做的,與其並無關係云云;復辯稱:迪倫公司與其都是同一個辦公室,所以他們的過程其都很清楚;其並沒有參與迪倫公司的作業;迪倫公司與其無關;其經營址設臺中市○○街132號「東宜不動 產」,擔任總經理,戴昌雄是其員工,楊銘州也是以前其的員工,張自立是東宜不動產公司的員工,康健良是稅務代理人,都是其朋友,王惠杰也是其朋友;邱漢助有在東宜不動產公司做事情,李永宏常常來公司找公司他認識的人;在迪倫公司任職的陳德平、孫賜德、何文正、林立如、張福順、這些人完全不認識,名字都沒有聽過;至於黃惠真及謝明星其都不認識,佑達公司其不知道,他們的業務也不曉得;其知道戴昌雄在迪倫公司擔任負責人的事情,當時就知道,當時就是楊銘州找戴昌雄,說是須要設立一家公司,都是公司的人在談的,不是其主導的,因為戴昌雄、楊銘州都是東宜不動產的人員;當時其知道迪倫公司是做清潔、搬運的工作,其經營的東宜不動產就有介紹很多工作給迪倫公司做,如果有工作的話,戴昌雄、楊銘州就會去做云云。 二、惟查: ㈠證人戴昌雄雖於偵查中原證稱:其為迪倫公司負責人,員工只有其與案外人楊銘洲,以招募臨時人力方式運作,松竹路址租賃契約是楊銘洲拿租約給其簽的,都是他在處理;李永宏實際上沒有幫其工作,但公司有幫他辦薪資;佑達公司派報業務由渠等負責;迪倫公司存摺由其保管,租賃契約書為其所簽,其有在松竹路址上班,但房東表示簽名遭偽造一事其無法解釋;因其是負責人,違反稅捐稽徵法其承認,照理說公司負責人不能對公司狀況不清楚;其認罪云云(97年8 月29日詢問筆錄,見97年度他字第624號影卷第54至55頁反 面)。然迪倫公司實際上並無經營,參與經營者係被告吳介川、張自立、康健良等人,且由證人戴昌雄擔任人頭負責人,亦無以如94年10月24日在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變更為臺中市○○區○○路2段4號1樓之營業處所,持以向財政部臺 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行使之房屋租賃合約書亦係事後補簽,亦無發票給佑達公司,交給國稅局的資料及陳述等均係事前沙盤推演,證人戴昌雄係人頭負責人等情,業據證人戴昌雄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其證稱:佑達公司的接觸人是其之前人頭公司經理叫張自立;其包括在國稅局的口供都是假口供,若要約談,前一天晚上都會沙盤推演,沙盤推演的人是人頭公司的老闆叫吳介川、張自立,張自立大約大其3、4歲,康健良只是記帳,黃惠真沒有出現,渠等3人會沙盤推 演筆錄問題之情形;是吳介川叫其當人頭,他是全權負責人;迪倫公司根本沒有營運,根本沒有人會參與;也沒有僱用李永宏,因為沒有營運所以沒有僱用任何人;由迪倫公司沒有承接佑達公司派報業務;康健良只有作帳,但是不知情是騙人的;李永宏之前仲介其進去當人頭;迪倫公司開發票給佑達公司其不知道;黃惠真及佑達公司負責人說迪倫公司發票是其給的根本沒有這回事,其根本沒看過迪倫公司的發票;在國稅局提供的資料是沙盤推演出來的,提款及存簿均不在其身上,其不可能提領,這些資料都是吳介川交給其的,也是他教其如何講;業務承攬合約書是他們號叫其補簽;請款單如果有簽名,亦都是事後補簽;94年10月1日租賃契約 書是在松竹路那房子補簽,後來才要賣;屋主就是代書;但沙盤推演時跟其說屋主叫黃棋亮,黃棋亮名字是誰簽的,其不知道;康健良對於設立人頭公司亦知情,當初是李永宏載其去路邊攤跟康健良講好,才因此機緣進去的;其在犯罪的過程就是擔任人頭,就是要辦什麼就叫其去簽名,是張自立叫其去做的;吳介川交待張自立如此做的等語(97年9 月19日詢問筆錄,見97年度他字第624號影卷第171至173頁); 復於偵查中證稱:其於9月19日說的都是真的,之前為配合 公司說的都是假的;是吳介川要其配合這樣說;其是吳介川的員工;拿他人頭費;確實登記上有迪倫公司,但有名無實;其沒有給黃惠真發票,誰給的其不知道;交給國稅局的資料是公司要其交給國稅局,但不是其製作,要如何說是吳介川找相關人沙盤推演教其說的;每一個被傳的人上面都會沙盤推演等語(98年1月9日97年度偵字第24782號案偵訊筆錄 ,見原審卷第34至38頁)。而證人李永宏於偵查中亦證稱迪倫公司確係空殼公司,其並未任在該公司任職,且未得薪水,惟卻遭申報薪水等情。其證稱:其的確做過報稅人頭,並無在迪倫公司派報,迪倫公司雖有申報其薪水,但其未得分文;迪倫公司是空殼沒錯等語(見98年2月11日偵訊筆錄, 原審卷第39、40頁);其擔任迪倫公司人頭,是張自立要求,迪倫是空殼公司,其在迪倫公司沒有拿到任何薪水;其住在忠仁街有看到吳介川申報薪資等語(見98年6月16日偵訊 筆錄,原審卷第42、43頁)。 ㈡而臺中市○○路○段4號1樓實際上並未出租,亦無簽訂租賃契約一節,業據證人黃金於偵查中證稱:臺中市○○路○段4 號1樓是其所有,黃棋亮是其姪兒,其以黃棋亮名義登記, 實際上是其處理;該處未租給迪倫公司,其是要賣,有將資料給很多房屋仲介;94年6月間該處並未租給他人;其只有 委託賣屋,沒有簽約出租,其有去國稅局說明,國稅局把租約給其看,並非其所為,是冒簽的;且其姪兒也說不可能有簽約等語(97年8月1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見97年度他字第624號影卷第51頁正反面),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臺中 市○○區○○路二段4號1樓這房子是其所有,從來都沒有出租,94到96年時有一段時間是空屋,其要賣的其不知迪倫公司;其有叫人賣屋,要資料,所以可能有影印權狀或稅單;其做不動產,有好幾間房子,有的在閒置;後來稅捐處有找其就知道迪倫公司於94至96年間將公司登記在其上開房屋地址;事實上其沒有收到房租,也沒有出租;其認識吳介川,新聞協會開會都會見面,不曉得他有沒有利用該房屋,因為利用的話其就要跟他收錢;其自己沒有出租,委託人應該不能越權,他或許有借或租給他人使用但錢沒有給其,但他若要違法,其就無從預防、防範,但是到其這邊,其是沒有出租等語(見本院卷第72至74頁),均明確證稱房屋並無出租與迪倫公司之事實。與證人戴昌雄證稱房屋租約一事均係補簽、沙盤推演等情互核相符。 ㈢又證人孫瑩瑩(美琪仕公司負責人)於偵查中證稱:不知有無取得迪倫公司發票,其公司並沒有和迪倫公司往來,並未與迪倫公司交易等語(見97年度他字第624號影卷第38頁反 面、第39頁);證人孫賜德於偵查中證稱:其未曾在迪倫公司、佑達公司上班等語(見99年度偵緝字第829號卷第21頁 )、證人何文正於偵查中陳稱:為何那麼多家公司拿其資料申報薪資所得其不知道等語(見97年度他字第4710號卷第259頁),此外,復有迪倫公司94年8月至95年8月進銷項交易 流程圖、涉嫌取具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彙整表、94年8 月至95年8月涉嫌取具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依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編製)、涉嫌虛設行號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中市政府94年10月28日府經商字第0940619138號函檢附之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門牌證明書(所有人黃棋亮)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經濟部94年10月24日經授中字第09433058360號函檢附迪倫公司設立登記表及章程、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東山分處房屋稅稅額繳款書及房屋租賃合約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94年7月27日啟用)、營業人委託代理人領取統一發票購 票證委託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領用日期94年11月29日)、委任書、經濟部92年3月20 日經授中字第09231813220號函(稿)檢附有限公司設立登 記表、章程及股東同意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委託書、資產負債表、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大智分社戶名迪倫有限公司籌備處活期存款存摺、經濟部96年6月21日經授中字第0963498318 0號命令解散函(稿)、94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證人戴昌雄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銷項憑證明細表(94年7-8月,9-10月,11-12月)及統一發票影本、94年度、95年度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資料、迪倫公司派報及派工紀錄單共145張、請款單共23張、借據共51 張、結帳單、墊款及還款明細對照表、中華商業銀行存款對帳單、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營業稅年度資 料查詢進項、銷項來源明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資料、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迪倫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中華商業銀行東興分行096字第0197號函檢附迪倫公司帳 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帳務資料查詢、存款明細分戶帳、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所得人孫賜德、林立如、張福順、陳德平、邱漢助、何文正、李永宏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4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扣繳憑單、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應付費用支票明細表、支票影本共27張、94、95年度佑達公司與迪倫公司派報特約商、迪倫公司所在地變更及改選董事之股東同意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中區國稅大智一字第0980015882號函、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中區國稅雲縣一字第0980019111號函、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中區國稅中市二字第0980042212號函等資料在卷足稽。 ㈣綜上觀之,迪倫公司並無實際經營,僅為空殼公司,且以證人戴昌雄為人頭登記負責人,且承租臺中市○○區○○路2 段4號1樓之租賃契約及並登變更登記為公司地址等情均係虛偽不實,而迪倫公司實際與其他公司交易及僱用並支薪予邱漢助、陳德平、孫賜德、何文正、林立如、張福順及李永宏,惟仍申報所得等情,復未實際與佑達公司交易,惟為因應調查而事後補簽業務承攬合約書等資料等情,應堪認定。 ㈤被告雖辯稱其並非迪倫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迪倫公司與其無涉云云,惟被告確有參與迪倫公司之運作一節,迭據證人戴昌雄、李永宏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已如前述,證人戴昌雄再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檢察官問:你之前說你是因為加入人頭公司才擔任迪倫有限公司的負責人? )是的。(檢 察官問:人頭公司是哪些人在負責處理?)老闆是吳介川先生,經理是張自立先生,我記得王惠杰是掛主任頭銜。」、「(檢察官問:吳介川安排你做什麼事情?)他安排我作掛名負責人,公司有事情的時候我因為是負責人所以要出面,所以要跟誰接觸也是要叫我,不只是法院開庭,國稅局也調我去製作筆錄好幾次,每次有這樣類似要問話的時候,都要事前與我沙盤推演,因為有很多事情我不了解,他不跟我沙盤推演我不會回答。(檢察官問:迪倫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是誰?)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是高層,高層就是指有掛名頭銜的人,包括老闆、經理、主任反正就是他們。」、「(檢察官問:你擔任迪倫有限公司的掛名負責人酬勞是向誰領?)我沒有領到酬勞,因為是每天都有領到生活費,我們是按日發給生活費,每天二百元,有時候是吳介川拿給我,有時候是經理張自立拿給我的,不一定是誰拿給我的,因為錢有拿到就好了。(檢察官問:你為什麼知道吳介川是老闆?)因為每個人都說他是老闆,他在公司沒有所謂的派頭,你叫他名字,綽號都沒有關係,他很好相處不計較稱謂,感覺上公司裡面所謂的有進帳出帳發派錢都是由吳介川在處理的。(檢察官問:張自立與王惠杰都是聽吳介川的?)可以說是。」、「(受命法官問:就你的認知吳介川、張自立、王惠杰這三人誰才是人頭公司的老闆?)吳介川。」等語(見原審卷第71至80頁),且核與證人李永宏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審判長問:你在98年2月11日檢察官偵查時以證人身 份具結作證,吳介川是這個集團的主要首腦,到底是否屬實?)是。(審判長問:你為什麼會說吳介川是這個集團的主要首腦?)因為所有的案子都是他負責的。」、「(審判長問:吳介川、張自立及王惠杰他們在這個集團裡面擔任什麼工作?他們的層級分別為何?)張自立是負責他們文書方面,王惠杰是幫忙吳介川與張自立送東送西的,吳介川與張自立沒有所謂的大小,以當初他們相處的生活來講,好像沒有什麼大小,剛剛我不是刻意迴避說謊,我是怕吳介川他們找我的麻煩,因為他們要找我們都找得到。王惠杰的層級是吳介川叫他送什麼他就去送,通常都是送些公司登記的文件,也會請王惠杰去請領發票。(審判長問:你剛有提到整個集團的錢都是由吳介川來管理負責?)是的。」、「(審判長問:你到底是憑藉什麼樣的理由,你認為你多多少少知道吳介川是這個集團的首腦?)因為他們每個禮拜都會開會,都是吳介川在出主意,我是憑這樣認為的,這是我親眼看到聽到的,且我有聽到好幾次了。」等語相符(見原審卷第97至101頁)。證人戴昌雄雖原於偵查中自承迪倫公司為其經營 ,並辯稱確有與佑達公司交易,惟質諸相關細節均未能說明,亦表認罪,已如前述,嗣偵查中改稱其實為迪倫公司人頭,且均由被告等人幕後操控,因應調查猶有沙盤推演,先前所述係虛偽不實等情,復就其參與犯行於供出被告前後均係認罪,嗣經法院論罪科刑,並無足因其指證被告而得以卸責,且被告既自承與證人戴昌雄間並無任何仇恨或金錢糾紛,且證人李永宏亦無實據證與被告有何仇隙,渠等就各該親身經歷見聞所得而為證述,亦無誇大之處,則應無故意誣陷被告入罪之理,渠等指證當非虛妄。 ㈥又證人王惠杰於原審證稱:其知道戴昌雄、李永宏真的有在貼賣房子的廣告單,他們也有幫人家工作做工,迪倫公司其不太清楚;人頭公司的負責人、何人管理指揮這些人其不太清楚;戴昌雄的生活費有幾次是其給的,每天二百、三百;錢是吳介川交給其叫其拿給他們,因為他們有去工作;就是貼賣房子的廣告單,去做工,去做什麼工我不清楚,是他們去的;其在公司裡面也是做工,有工作就加減作加減賺;李永宏有時候有來有時候沒有來,李永宏是戴昌雄的朋友,當時也不認識他;迪倫公司和其一點關係都沒有,他的內幕其都不太清楚;其在迪倫公司、迅中興業有限公司作工,只是在跑腿做工而已;沒有在人頭公司擔任主任這回事;主任是一個好聽的名份而已;其就是賣房子跟人家說是主任比較好聽,是其自己封的;其是東宜不動產公司賣房子的;其不是東宜不動產公司的主任,也不是人頭公司的主任,只是掛名好聽賣房子叫主任;因為其和戴昌雄住在一起,吳介川叫其順便拿給他;吳介川沒有給其生活費云云(見原審卷第81至88 頁),其或稱不清楚迪倫公司,猶復證稱其與戴昌雄、 李永宏在該公司工作,前後所述已有未合,且亦自承確有主任頭銜,核與證人戴昌雄指證相符,復稱主任係其自封以利賣屋,繼稱其在東宜不動產賣屋云云,反覆不一,殊難採信。又證人康健良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有為迪倫公名司記帳及申報稅務,大概是從94年到95年初左右,大概一年左右,正確時間忘了;是王惠杰說要介紹一家客戶即迪倫公司給其做;其與被告認識十多年;被告與迪倫公司關係其不清楚;因為迪倫的負責人戴昌雄其也認識,但渠等關係怎樣我是不大清楚記帳費用是王惠杰拿給其;幫忙記帳時對方所應交付、稅務上的憑證及費用也是王惠杰交付;記帳這段期間,就迪倫公司記帳或稅務申報的事情,被告未曾與其聯繫;其知道被告是做房屋仲介這方面的;有無在迪倫公司任職不清楚云云(見本院卷第71至72頁),其坦承為迪倫公司做帳報稅,惟另稱均係證人王惠杰接洽處理云云,此非惟與證人王惠杰證述不符,且參諸證人戴昌雄證述,證人康健良、王惠杰均有涉及迪倫公司所涉不法犯行,證人王惠杰或稱其不知迪倫公司詳情;證人康健良或稱不知被告在迪倫公司之關係云云,渠等圖卸責諉過,推稱不知,均無足有利被告之認定。㈦又證人黃武侯於本院證稱:其曾於93年底左右到差不多97年底在東宜不動產任職擔任房地產業務係在自治街,除了那邊做東宜不動產以外,別的公司應該沒有;迪倫公司其不熟;東宜不動產老闆有兩個,一個叫王初成,其比較熟;吳介川亦有任職,是屬於老闆的朋友,其實他真正的身分我不大曉得,因為我每天在外面跑,他們是屬於類似高級主管後面的人,我比較不熟什麼職務沒那麼清楚,他做什麼事情不知道東宜不動產內部有定期開會,吳介川會列席;因為那時大家都稱他吳大哥,但他真正的身分、職務其沒有非常刻意去問自治街的地址外面設有東宜房屋招牌,沒有其他招牌;證人戴昌雄是負責貼廣告招牌的,是屬於一位外號「黑龍」的楊先生所管的,楊先生的全名忘記了;其會幫他們介紹,若有客戶家裡或有大樓要打掃、整理,其是跟楊先生講,楊先生帶戴昌雄他們去做打掃、貼廣告的工作,但是他們的所得都是楊先生直接跟業主方面去處理的,他那部份跟公司比較沒有什麼真正的關係云云(見本院卷第74至75頁),其雖證稱被告係任職東宜不動產,均有參與內部會議云云,就證人戴昌雄擔任張貼廣告工作,及與楊姓之人事清潔工作等情,與被告所辯相符,惟證人黃武侯自93年至97年底任職東宜不動產,任職期間甚久,竟對被告擔任何職一無所悉,且就該東宜不動產設址並無其他公司經營,更與被告所辯迪倫公司與其都是同一個辦公室不符,亦無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㈧被告自承有關迪倫公司與其經營之東宜不動產係同一處所,且亦知悉迪倫公司運作事宜,然該迪倫公司係一空殼公司且有諸多犯行,以設立空殼公司並覓人頭負責人從事犯罪,理應在集團成員得以掌握隱密之處所,以免遭他人知悉東窗事發,而該迪倫公司所在處所與被告經營處所一致,且被告自承就該公司相關人等亦知悉,復為證人戴昌雄、李永宏明指證其確有參與其事,證人即負責人並明確指證因應調查時猶均事先沙盤推演,而被告亦參與之,且綜觀上情,被告係明知且參與上開迪倫公司之運作並參與犯行至明。被告辯以其並未參與云云,未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查被告為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犯罪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94年2月2日公佈,於95年7月1日施行,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本 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 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與本案相關之法 律變更如下所述: ㈠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亦於上述時間同時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縮小,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被告係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皆成立共同正犯,經比較適用新舊法,新法對被告並無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參照)。 ㈡依修正後之刑法第33條第5款:「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 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之規定,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低為新臺幣一千元;與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一元相比較,自以被告行為時關於 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㈢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新法修正施 行後,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之多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即須分論併罰,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對被告較為有利。 ㈣刑法第55條後段有關牽連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即須分論併罰,惟依修正前刑法,上開各罪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應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刑法對於被告自較為不利。 ㈤又「新法第51條第2款增訂罰金與死刑併予執行;第5款提高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得逾30年,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五、數罪併罰、㈠定應執行刑」可資參照。本件被告係於裁判確定前犯上開數罪,其中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犯罪行為所犯之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前犯之,另犯罪事實欄三部分行終為終了日及犯罪事實欄四之犯行係95年7月1日之後,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㈠核被告所為: ⑴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罪(追加起訴書漏載此法條)。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追加起訴書漏載此法條),其 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刻「黃棋亮」印章1枚,為間 接正犯。至其為偽造不實之房屋租賃合約書而偽造「黃棋亮」之署押及印章,並於偽造完成該租賃合約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署押、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應為其後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多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再被告所犯上開連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罪間,有方法結果、原因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依 修正刪除前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關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追加起訴法條雖漏載,但犯罪事實已有論述,且與另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究。 ⑵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追加起訴書漏論此部分犯行所涉犯之法條;另公訴人雖僅就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件被告有委由不知情之成年會計人員將不實製作之「迪倫有限公司」9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等情,有卷附所得人孫賜德、林立如、張福順、陳德平、邱漢助、何文正、李永宏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4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卷足稽,是 此部分犯罪事實,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有高、低度行為之吸收關係,自應就屬於實質上一罪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一併加以裁判。);再其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人員製作不實之「迪倫有限公司」9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提出於稅捐機關申報稅捐,為間接正犯;被告係於申報「迪倫有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一個行使行為同時行使7張不實之扣繳憑單,為想像競合犯,依刑 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一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斷。 ⑶再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 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3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 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 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89 號判決參照)。復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6792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此外,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司法院第二廳78年11月24日【78】廳刑一字第1692號函函覆意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11月法律座談會討論意見參照)。是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三部分,係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被告 所犯上開2罪間,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罪處斷。被告等人係利用同一機會,在時間、空間均密接之情形下開立不實發票,應僅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另查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5月26日起施行,被告犯罪時期已跨越至商業會計法修正施行後,即應以行為終了時所適用之修正後規定論處,不生新舊法比較何者較有利於被告之問題。 ⑷就犯罪事實欄四部分,係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罪。被告等人係利用同一機會,在時間、空間均密接之情形下偽造業務承攬契約、請款單、借據、結帳單等不實文書,僅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㈡共同正犯部分: ⑴被告就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部分犯行,與證人戴昌雄間;就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部分犯行,與張自立及戴昌雄間;就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犯罪事實,與張自立、戴昌雄間,分別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⑵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辦 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9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足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處罰者,僅限於商業負 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未具上開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始有依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733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三部分,固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之身分,然與具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 證人戴昌雄,就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以正犯論。 ⑶另被告就如犯罪事實欄四所示之犯行,與張自立、戴昌雄、黃惠真、謝明星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五、原判決就被告上開犯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㈠ 原審判決就犯罪事實一㈠㈡及二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0月、1 年,經減刑後為有期徒刑5月,6月,均得易科罰金,惟未諭知得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㈡就犯罪事實欄三部分認定係94年7月間至95年8月間所為,即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為 ,且核無何不得減刑之情形,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然並未 為之,亦有未合。㈢就犯罪事實欄四偽造不實之佑達公司與迪倫公司間94年、95年業務承攬契約、迪倫公司請款單、借據及結帳單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後,原審判決認被告復持以行使,並認定此部分行為係犯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5條之罪,惟本件行使部分並無實據可證被告確另有共同為之(另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原審認定被告共同為行使之犯行,亦有未當。被告否認全部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六㈠爰審酌被告係空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參與虛設迪倫公司運作,並由證人戴昌雄擔任人頭負責人,而為上開諸多不法行為,對國家財政稅捐秩序之危害匪淺,復以登載不實文書以為彌縫及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犯罪事實欄四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又被告各該犯行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為,而核 無何不得減刑之情形,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均減其宣告刑2分之1。 ㈡又按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2項固規定:「前項規定於 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將數罪 併罰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民國98年6月19日作成之 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 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 ,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 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 意旨,仍得易科罰金。而上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嗣經 立法院修正為:「……(同條第8項)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並經總統於98年12 月30日公布,且自公布日施行。故不論依新、舊法規定,本案被告所犯上開4罪經減刑後所定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6月,均得易科罰金,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依現行有效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又衡諸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除為執行刑之方便,並係為受刑人之利益,若受刑人所犯各罪,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不同時,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84年臺非字第452號判決參照。 查被告所犯上開4罪,如得易科罰金,其中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犯罪事實欄一)經減刑後、行使業務登不實文書罪(犯罪事實欄二)經減刑後,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及現行法規所定 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 900元折算有期徒刑1日;另違反商業會計法(犯罪事實欄三)經減刑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犯罪事實欄四)部分,應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新臺幣100元折算有期徒刑1日。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 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及修正後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諭知定執行刑後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 七、被告等人偽造「黃棋亮」之印章1枚雖未扣案,而偽造之房 屋租賃合約書亦因業已提出交付行使而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不得整份文書宣告沒收,惟其上偽造之「黃棋亮」署押1枚 及「黃棋亮」名義之印文7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於業務上所製作之不實文書,如「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與「迪倫有限公司」間94年、95年業務承攬契約、「迪倫有限公司」請款單、借據、結帳單,及邱漢助、陳德平、孫賜德、戴昌雄、何文正、林立如、張福順、李永宏等人之94年度薪資所得給付資料,因已提出交付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而行使之,均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吳介川與共犯張自立、戴昌雄與黃惠真、謝明星等人為掩飾逃漏稅捐犯行,且因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發現佑達公司有逃漏稅捐之嫌,已於96年4月13日發 函通知黃惠真前往說明,渠等遂另行起意,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4月19日前某日,在臺中市○○○ ○街謝明星之辦公處所,接續偽造不實之佑達公司與迪倫公司間94年、95年業務承攬契約、迪倫公司請款單、借據及結帳單,足以生損害於佑達公司及迪倫公司(此部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其後,黃惠真及謝明星即於96年4月19日,攜帶前述偽造之文件前往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並持以行使,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說明時,復於97年8月間,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行使之, 均足以生損害於佑達公司、迪倫公司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因認被告除涉犯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外,另涉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上開文書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著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著有判例。 ㈢經查:證人戴昌雄於偵查中證稱:佑達公司的接觸人是其之前人頭公司經理叫張自立;其包括在國稅局的口供都是假口供,若要約談,前一天晚上都會沙盤推演,沙盤推演的人是人頭公司的老闆叫吳介川、張自立,張自立大約大其3、4歲,康健良只是記帳,黃惠真沒有出現,渠等3人會沙盤推演 筆錄問題之情形;迪倫公司開發票給佑達公司其不知道;黃惠真及佑達公司負責人說迪倫公司發票是其給的根本沒有這回事,其根本沒看過迪倫公司的發票;在國稅局提供的資料是沙盤推演出來的,提款及存簿均不在其身上,其不可能提領,這些資料都是吳介川交給其的,也是他教其如何講;請款單如果有簽名,亦都是事後補簽;其在犯罪的過程就是擔任人頭,就是要辦什麼就叫其去簽名等語(97年9月19日檢 察事務官詢問筆錄,見97年度他字第624號影卷第171至173 頁);復於偵查中證稱:其沒有給黃惠真發票,誰給的其不知道;交給國稅局的資料是公司要其交給國稅局,但不是其製作,要如何說是吳介川找相關人沙盤推演教其說的;每一個被傳的人上面都會沙盤推演等語(98年1月9日97年度偵字第24782號案偵訊筆錄,見原審卷第34至38頁)。均證稱為 因應傳訊而有事先沙盤推演及補簽書面以為彌縫,且係被告主導等情,固堪認被告確有參與偽造不實之佑達公司與迪倫公司間94年、95年業務承攬契約、迪倫公司請款單、借據及結帳單之犯行。惟證人戴昌雄既稱沙盤推演時黃惠真並不在場,且就證人戴昌雄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所述,亦無足認定被告有參與如何將不實登載各該文件共同持交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及共同寄送地檢署之情事。而卷附承攬契約、迪倫公司請款單、借據、結帳單等文件,至多僅堪認證人黃惠真、謝明星確有提供交付與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及地檢署之事實,而追加起訴書之事實欄亦僅記載有關持上開文信至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及寄送地檢署係證人黃惠真、謝明星所為,然有關共犯黃惠真、謝明星事將上開不實資料提出於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行使之犯行,被告如何參與一節,並無積極證據可證。固以被告係為應因稅捐單位之稽查而有共同登載不實之犯行,惟就事後與共犯黃惠真、謝明星如何謀議、如何行使,均付之闕如,尚乏積極證據可證被告就不實登載後之復有行使之犯行,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原為被告此部分無罪判決之諭知,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吸收關係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修正前、後)、第56條(修正前)、第31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 214 條、第215條、第219條、第55條,、第55條後段(修正前)、第33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後)、第8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廢止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不得上訴。 其他部分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附錄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一、銷項:迪倫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統一編號│營業人名稱 │ 時間 │ 發票字軌 │ 張數 │ 金額 │ 稅額 │ │ │ │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1 │00000000│得力信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4/12/00 │JU00000000 │ 1 │ 212,990 │ 10,649 │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137,800 │ 6,890 │ │ │ │ ├─────┴──────┼───┼──────┼──────┤ │ │ │ │ 小計 │ 2 │ 350,790 │ 17,539 │ ├──┼────┼─────────────┼─────┬──────┼───┼──────┼──────┤ │2 │00000000│吉維納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4/11/00 │JU00000000 │ 1 │ 41,690 │ 2,085 │ │ │ │ ├─────┼──────┼───┼──────┼──────┤ │ │ │ │094/11/00 │JU00000000 │ 1 │ 45,310 │ 2,266 │ │ │ │ ├─────┼──────┼───┼──────┼──────┤ │ │ │ │094/11/00 │JU00000000 │ 1 │ 49,700 │ 2,485 │ │ │ │ ├─────┼──────┼───┼──────┼──────┤ │ │ │ │094/11/00 │JU00000000 │ 1 │ 46,870 │ 2,344 │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33,480 │ 1,674 │ │ │ │ ├─────┴──────┼───┼──────┼──────┤ │ │ │ │ 小計 │ 5 │ 217,050 │ 10,854 │ ├──┼────┼─────────────┼─────┬──────┼───┼──────┼──────┤ │3 │00000000│新昱宸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095/07/00 │NU00000000 │ 1 │ 2,345 │ 117 │ │ │ │ ├─────┼──────┼───┼──────┼──────┤ │ │ │ │095/07/00 │NU00000000 │ 1 │ 550 │ 28 │ │ │ │ ├─────┼──────┼───┼──────┼──────┤ │ │ │ │095/07/00 │NU00000000 │ 1 │ 960 │ 48 │ │ │ │ ├─────┼──────┼───┼──────┼──────┤ │ │ │ │095/07/00 │NU00000000 │ 1 │ 550 │ 28 │ │ │ │ ├─────┼──────┼───┼──────┼──────┤ │ │ │ │095/07/00 │NU00000000 │ 1 │ 1,750 │ 88 │ │ │ │ ├─────┼──────┼───┼──────┼──────┤ │ │ │ │095/07/00 │NU00000000 │ 1 │ 640 │ 32 │ │ │ │ ├─────┼──────┼───┼──────┼──────┤ │ │ │ │095/08/00 │NU00000000 │ 1 │ 960 │ 48 │ │ │ │ ├─────┼──────┼───┼──────┼──────┤ │ │ │ │095/08/00 │NU00000000 │ 1 │ 550 │ 28 │ │ │ │ ├─────┴──────┼───┼──────┼──────┤ │ │ │ │ 小計 │ 8 │ 8,305 │ 417 │ ├──┼────┼─────────────┼─────┬──────┼───┼──────┼──────┤ │4 │00000000│優光科技有限公司 │094/11/00 │JU00000000 │ 1 │ 58,800 │ 2,940│ │ │ │ ├─────┼──────┼───┼──────┼──────┤ │ │ │ │094/11/00 │JU00000000 │ 1 │ 56,700 │ 2,835│ │ │ │ ├─────┼──────┼───┼──────┼──────┤ │ │ │ │094/11/00 │JU00000000 │ 1 │ 58,500 │ 2,925│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49,900 │ 2,495│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58,460 │ 2,923│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56,000 │ 2,800│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57,200 │ 2,860│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21,800 │ 1,090│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54,590 │ 2,730│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59,000 │ 2,950│ │ │ │ ├─────┴──────┼───┼──────┼──────┤ │ │ │ │ 小計 │ 10 │ 530,950 │ 26,548│ ├──┼────┼─────────────┼─────┬──────┼───┼──────┼──────┤ │5 │00000000│聖淘沙企業社 │094/11/00 │JU00000000 │ 1 │ 249,500 │ 12,475│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119,860 │ 5,993 │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313,700 │ 15,685 │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154,000 │ 7,700 │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168,500 │ 8,425 │ │ │ │ ├─────┴──────┼───┼──────┼──────┤ │ │ │ │ 小計 │ 5 │ 1,005,560 │ 50,278 │ ├──┼────┼─────────────┼─────┬──────┼───┼──────┼──────┤ │6 │00000000│鉅擎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094/12/00 │JU00000000 │ 1 │ 195,700 │ 9,785 │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164,000 │ 8,200 │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147,320 │ 7,366 │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90,000 │ 4,500 │ │ │ │ ├─────┴──────┼───┼──────┼──────┤ │ │ │ │ 小計 │ 4 │ 597,020 │ 29,851 │ ├──┼────┼─────────────┼─────┬──────┼───┼──────┼──────┤ │7 │00000000│全球華人電視製作股份有限公│095/05/00 │MU00000000 │ 1 │ 2,345 │ 117 │ │ │ │司 ├─────┼──────┼───┼──────┼──────┤ │ │ │ │095/05/00 │MU00000000 │ 1 │ 4,750 │ 237 │ │ │ │ ├─────┼──────┼───┼──────┼──────┤ │ │ │ │095/06/00 │MU00000000 │ 1 │ 1,820 │ 91 │ │ │ │ ├─────┼──────┼───┼──────┼──────┤ │ │ │ │095/06/00 │MU00000000 │ 1 │ 3,190 │ 159 │ │ │ │ ├─────┼──────┼───┼──────┼──────┤ │ │ │ │095/08/00 │NU00000000 │ 1 │ 960 │ 48 │ │ │ │ ├─────┼──────┼───┼──────┼──────┤ │ │ │ │095/08/00 │NU00000000 │ 1 │ 550 │ 28 │ │ │ │ ├─────┴──────┼───┼──────┼──────┤ │ │ │ │ 小計 │ 6 │ 13,615 │ 680 │ ├──┼────┼─────────────┼─────┬──────┼───┼──────┼──────┤ │8 │00000000│勁草文化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095/01/00 │KU00000000 │ 1 │ 422,300 │ 21,115 │ │ │ │司 ├─────┴──────┼───┼──────┼──────┤ │ │ │ │ 小計 │ 1 │ 422,300 │ 21,115 │ ├──┼────┼─────────────┼─────┬──────┼───┼──────┼──────┤ │9 │00000000│鑼水有限公司 │095/03/00 │LU00000000 │ 1 │ 55,360 │ 2,768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48,760 │ 2,438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32,550 │ 1,628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54,900 │ 2,745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55,360 │ 2,768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58,730 │ 2,937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47,900 │ 2,395 │ │ │ │ ├─────┴──────┼───┼──────┼──────┤ │ │ │ │ 小計 │ 7 │ 353,560 │ 17,679 │ ├──┼────┼─────────────┼─────┬──────┼───┼──────┼──────┤ │10 │00000000│富賓實業有限公司 │094/07/00 │GU00000000 │ 1 │ 6,000 │ 300 │ │ │ │ ├─────┼──────┼───┼──────┼──────┤ │ │ │ │094/07/00 │GU00000000 │ 1 │ 5,610 │ 281 │ │ │ │ ├─────┼──────┼───┼──────┼──────┤ │ │ │ │094/07/00 │GU00000000 │ 1 │ 5,100 │ 255 │ │ │ │ ├─────┼──────┼───┼──────┼──────┤ │ │ │ │094/07/00 │GU00000000 │ 1 │ 3,740 │ 187 │ │ │ │ ├─────┼──────┼───┼──────┼──────┤ │ │ │ │094/07/00 │GU00000000 │ 1 │ 8,640 │ 432 │ │ │ │ ├─────┼──────┼───┼──────┼──────┤ │ │ │ │094/07/00 │GU00000000 │ 1 │ 6,300 │ 315 │ │ │ │ ├─────┼──────┼───┼──────┼──────┤ │ │ │ │094/07/00 │GU00000000 │ 1 │ 7,800 │ 390 │ │ │ │ ├─────┼──────┼───┼──────┼──────┤ │ │ │ │094/08/00 │GU00000000 │ 1 │ 7,480 │ 374 │ │ │ │ ├─────┼──────┼───┼──────┼──────┤ │ │ │ │094/08/00 │GU00000000 │ 1 │ 7,650 │ 383 │ │ │ │ ├─────┼──────┼───┼──────┼──────┤ │ │ │ │094/08/00 │GU00000000 │ 1 │ 3,740 │ 187 │ │ │ │ ├─────┼──────┼───┼──────┼──────┤ │ │ │ │094/08/00 │GU00000000 │ 1 │ 7,200 │ 360 │ │ │ │ ├─────┼──────┼───┼──────┼──────┤ │ │ │ │094/08/00 │GU00000000 │ 1 │ 6,300 │ 315 │ │ │ │ ├─────┼──────┼───┼──────┼──────┤ │ │ │ │095/05/00 │MU00000000 │ 1 │ 1,820 │ 91 │ │ │ │ ├─────┼──────┼───┼──────┼──────┤ │ │ │ │095/05/00 │MU00000000 │ 1 │ 4,750 │ 237 │ │ │ │ ├─────┼──────┼───┼──────┼──────┤ │ │ │ │095/06/00 │MU00000000 │ 1 │ 3,190 │ 159 │ │ │ │ ├─────┴──────┼───┼──────┼──────┤ │ │ │ │ 小計 │ 15 │ 85,320 │ 4,266 │ ├──┼────┼─────────────┼─────┬──────┼───┼──────┼──────┤ │11 │00000000│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094/07/00 │GU00000000 │ 1 │ 348,000 │ 17,400 │ │ │ │ ├─────┼──────┼───┼──────┼──────┤ │ │ │ │094/07/00 │GU00000000 │ 1 │ 385,000 │ 19,250 │ │ │ │ ├─────┼──────┼───┼──────┼──────┤ │ │ │ │094/07/00 │GU00000000 │ 1 │ 284,000 │ 14,200 │ │ │ │ ├─────┼──────┼───┼──────┼──────┤ │ │ │ │094/07/00 │GU00000000 │ 1 │ 425,000 │ 21,250 │ │ │ │ ├─────┼──────┼───┼──────┼──────┤ │ │ │ │094/08/00 │GU00000000 │ 1 │ 240,000 │ 12,000 │ │ │ │ ├─────┼──────┼───┼──────┼──────┤ │ │ │ │094/08/00 │GU00000000 │ 1 │ 185,000 │ 9,250 │ │ │ │ ├─────┼──────┼───┼──────┼──────┤ │ │ │ │094/08/00 │GU00000000 │ 1 │ 344,000 │ 17,200 │ │ │ │ ├─────┼──────┼───┼──────┼──────┤ │ │ │ │094/08/00 │GU00000000 │ 1 │ 205,000 │ 10,250 │ │ │ │ ├─────┼──────┼───┼──────┼──────┤ │ │ │ │094/09/00 │HU00000000 │ 1 │ 74,000 │ 3,700 │ │ │ │ ├─────┼──────┼───┼──────┼──────┤ │ │ │ │094/09/00 │HU00000000 │ 1 │ 74,000 │ 3,700 │ │ │ │ ├─────┼──────┼───┼──────┼──────┤ │ │ │ │094/09/00 │HU00000000 │ 1 │ 54,000 │ 2,700 │ │ │ │ ├─────┼──────┼───┼──────┼──────┤ │ │ │ │094/09/00 │HU00000000 │ 1 │ 54,000 │ 2,700 │ │ │ │ ├─────┼──────┼───┼──────┼──────┤ │ │ │ │094/10/00 │HU00000000 │ 1 │ 60,000 │ 3,000 │ │ │ │ ├─────┼──────┼───┼──────┼──────┤ │ │ │ │094/10/00 │HU00000000 │ 1 │ 60,000 │ 3,000 │ │ │ │ ├─────┼──────┼───┼──────┼──────┤ │ │ │ │094/10/00 │HU00000000 │ 1 │ 61,500 │ 3,075 │ │ │ │ ├─────┼──────┼───┼──────┼──────┤ │ │ │ │094/10/00 │HU00000000 │ 1 │ 86,100 │ 4,305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53,900 │ 2,695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53,400 │ 2,670 │ │ │ │ ├─────┼──────┼───┼──────┼──────┤ │ │ │ │095/04/00 │LU00000000 │ 1 │ 57,000 │ 2,850 │ │ │ │ ├─────┼──────┼───┼──────┼──────┤ │ │ │ │095/04/00 │LU00000000 │ 1 │ 52,350 │ 2,618 │ │ │ │ ├─────┼──────┼───┼──────┼──────┤ │ │ │ │095/05/00 │MU00000000 │ 1 │ 53,600 │ 2,680 │ │ │ │ ├─────┼──────┼───┼──────┼──────┤ │ │ │ │095/05/00 │MU00000000 │ 1 │ 55,450 │ 2,773 │ │ │ │ ├─────┼──────┼───┼──────┼──────┤ │ │ │ │095/06/00 │MU00000000 │ 1 │ 52,350 │ 2,618 │ │ │ │ ├─────┼──────┼───┼──────┼──────┤ │ │ │ │095/06/00 │MU00000000 │ 1 │ 58,600 │ 2,930 │ │ │ │ ├─────┼──────┼───┼──────┼──────┤ │ │ │ │095/07/00 │NU00000000 │ 1 │ 51,600 │ 2,580 │ │ │ │ ├─────┼──────┼───┼──────┼──────┤ │ │ │ │095/07/00 │NU00000000 │ 1 │ 57,750 │ 2,888 │ │ │ │ ├─────┼──────┼───┼──────┼──────┤ │ │ │ │095/08/00 │NU00000000 │ 1 │ 50,500 │ 2,525 │ │ │ │ ├─────┼──────┼───┼──────┼──────┤ │ │ │ │095/08/00 │NU00000000 │ 1 │ 53,200 │ 2,660 │ │ │ │ ├─────┴──────┼───┼──────┼──────┤ │ │ │ │ 小計 │ 28 │ 3,589,300 │ 179,467 │ ├──┼────┼─────────────┼─────┬──────┼───┼──────┼──────┤ │12 │00000000│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094/07/00 │GU00000000 │ 1 │ 410,000 │ 20,500 │ │ │ │ ├─────┼──────┼───┼──────┼──────┤ │ │ │ │094/07/00 │GU00000000 │ 1 │ 444,000 │ 22,200 │ │ │ │ ├─────┼──────┼───┼──────┼──────┤ │ │ │ │094/07/00 │GU00000000 │ 1 │ 344,000 │ 17,200 │ │ │ │ ├─────┼──────┼───┼──────┼──────┤ │ │ │ │094/07/00 │GU00000000 │ 1 │ 246,500 │ 12,325 │ │ │ │ ├─────┼──────┼───┼──────┼──────┤ │ │ │ │094/08/00 │GU00000000 │ 1 │ 272,500 │ 13,625 │ │ │ │ ├─────┼──────┼───┼──────┼──────┤ │ │ │ │094/08/00 │GU00000000 │ 1 │ 313,500 │ 15,675 │ │ │ │ ├─────┼──────┼───┼──────┼──────┤ │ │ │ │094/08/00 │GU00000000 │ 1 │ 390,000 │ 19,500 │ │ │ │ ├─────┼──────┼───┼──────┼──────┤ │ │ │ │094/09/00 │HU00000000 │ 1 │ 55,500 │ 2,775 │ │ │ │ ├─────┼──────┼───┼──────┼──────┤ │ │ │ │094/09/00 │HU00000000 │ 1 │ 74,000 │ 3,700 │ │ │ │ ├─────┼──────┼───┼──────┼──────┤ │ │ │ │094/09/00 │HU00000000 │ 1 │ 54,000 │ 2,700 │ │ │ │ ├─────┼──────┼───┼──────┼──────┤ │ │ │ │094/09/00 │HU00000000 │ 1 │ 72,000 │ 3,600 │ │ │ │ ├─────┼──────┼───┼──────┼──────┤ │ │ │ │094/10/00 │HU00000000 │ 1 │ 80,000 │ 4,000 │ │ │ │ ├─────┼──────┼───┼──────┼──────┤ │ │ │ │094/10/00 │HU00000000 │ 1 │ 80,000 │ 4,000 │ │ │ │ ├─────┼──────┼───┼──────┼──────┤ │ │ │ │094/10/00 │HU00000000 │ 1 │ 51,250 │ 2,563 │ │ │ │ ├─────┼──────┼───┼──────┼──────┤ │ │ │ │094/10/00 │HU00000000 │ 1 │ 57,400 │ 2,870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54,750 │ 2,738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54,600 │ 2,730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52,600 │ 2,630 │ │ │ │ ├─────┼──────┼───┼──────┼──────┤ │ │ │ │095/04/00 │LU00000000 │ 1 │ 54,700 │ 2,735 │ │ │ │ ├─────┼──────┼───┼──────┼──────┤ │ │ │ │095/05/00 │MU00000000 │ 1 │ 56,600 │ 2,830 │ │ │ │ ├─────┼──────┼───┼──────┼──────┤ │ │ │ │095/05/00 │MU00000000 │ 1 │ 50,300 │ 2,515 │ │ │ │ ├─────┼──────┼───┼──────┼──────┤ │ │ │ │095/06/00 │MU00000000 │ 1 │ 52,600 │ 2,630 │ │ │ │ ├─────┼──────┼───┼──────┼──────┤ │ │ │ │095/06/00 │MU00000000 │ 1 │ 56,550 │ 2,828 │ │ │ │ ├─────┼──────┼───┼──────┼──────┤ │ │ │ │095/07/00 │NU00000000 │ 1 │ 56,550 │ 2,828 │ │ │ │ ├─────┼──────┼───┼──────┼──────┤ │ │ │ │095/07/00 │NU00000000 │ 1 │ 56,650 │ 2,833 │ │ │ │ ├─────┼──────┼───┼──────┼──────┤ │ │ │ │095/08/00 │NU00000000 │ 1 │ 59,000 │ 2,950 │ │ │ │ ├─────┼──────┼───┼──────┼──────┤ │ │ │ │095/08/00 │NU00000000 │ 1 │ 58,300 │ 2,915 │ │ │ │ ├─────┴──────┼───┼──────┼──────┤ │ │ │ │ 小計 │ 27 │ 3,607,850 │ 180,395 │ ├──┼────┼─────────────┼─────┬──────┼───┼──────┼──────┤ │13 │00000000│瀰士科計股份有限公司 │095/03/00 │LU00000000 │ 1 │ 342,650 │ 17,133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324,850 │ 16,243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445,000 │ 22,250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222,500 │ 11,125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255,500 │ 12,775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410,000 │ 20,500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410,000 │ 20,500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292,000 │ 14,600 │ │ │ │ ├─────┼──────┼───┼──────┼──────┤ │ │ │ │095/04/00 │LU00000000 │ 1 │ 182,500 │ 9,125 │ │ │ │ ├─────┼──────┼───┼──────┼──────┤ │ │ │ │095/04/00 │LU00000000 │ 1 │ 365,000 │ 18,250 │ │ │ │ ├─────┼──────┼───┼──────┼──────┤ │ │ │ │095/04/00 │LU00000000 │ 1 │ 365,000 │ 18,250 │ │ │ │ ├─────┴──────┼───┼──────┼──────┤ │ │ │ │ 小計 │ 11 │ 3,615,000 │ 180,751 │ ├──┼────┼─────────────┼─────┬──────┼───┼──────┼──────┤ │14 │0000000 │美琪仕有限公司 │094/12/00 │JU00000000 │ 1 │ 181,050 │ 9,053 │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168,970 │ 8,449 │ │ │ │ ├─────┴──────┼───┼──────┼──────┤ │ │ │ │ 小計 │ 2 │ 350,020 │ 17,502 │ ├──┼────┼─────────────┼─────┬──────┼───┼──────┼──────┤ │15 │00000000│訊達資訊國際有限公司 │094/09/00 │HU00000000 │ 1 │ 12,000 │ 600 │ │ │ │ ├─────┼──────┼───┼──────┼──────┤ │ │ │ │094/09/00 │HU00000000 │ 1 │ 13,500 │ 675 │ │ │ │ ├─────┼──────┼───┼──────┼──────┤ │ │ │ │094/10/00 │HU00000000 │ 1 │ 6,000 │ 300 │ │ │ │ ├─────┴──────┼───┼──────┼──────┤ │ │ │ │ 小計 │ 3 │ 31,500 │ 1,575 │ ├──┼────┼─────────────┼─────┬──────┼───┼──────┼──────┤ │16 │00000000│長揮企業有限公司 │094/11/00 │JU00000000 │ 1 │ 426,800 │ 21,340 │ │ │ │ ├─────┼──────┼───┼──────┼──────┤ │ │ │ │094/11/00 │JU00000000 │ 1 │ 373,400 │ 18,670 │ │ │ │ ├─────┴──────┼───┼──────┼──────┤ │ │ │ │ 小計 │ 2 │ 800,200 │ 40,010 │ ├──┼────┼─────────────┼─────┬──────┼───┼──────┼──────┤ │17 │00000000│大河有限公司 │094/11/00 │JU00000000 │ 1 │ 194,000 │ 9,700 │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198,000 │ 9,900 │ │ │ │ ├─────┴──────┼───┼──────┼──────┤ │ │ │ │ 小計 │ 2 │ 392,000 │ 19,600 │ ├──┼────┼─────────────┼─────┬──────┼───┼──────┼──────┤ │18 │00000000│新亞洲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094/11/00 │JU00000000 │ 1 │ 57,800 │ 2,890 │ │ │ │ ├─────┼──────┼───┼──────┼──────┤ │ │ │ │094/11/00 │JU00000000 │ 1 │ 57,400 │ 2,870 │ │ │ │ ├─────┼──────┼───┼──────┼──────┤ │ │ │ │094/11/00 │JU00000000 │ 1 │ 59,400 │ 2,970 │ │ │ │ ├─────┼──────┼───┼──────┼──────┤ │ │ │ │094/11/00 │JU00000000 │ 1 │ 56,700 │ 2,835 │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58,600 │ 2,930 │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59,400 │ 2,970 │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49,200 │ 2,460 │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59,500 │ 2,975 │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58,600 │ 2,930 │ │ │ │ ├─────┴──────┼───┼──────┼──────┤ │ │ │ │ 小計 │ 9 │ 516,600 │ 25,830 │ └──┴────┴─────────────┴────────────┴───┴──────┴──────┘ 二進項:迪倫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營業人名稱 │ 時間 │ 發票字軌 │ 張數 │ 金額 │ 稅額 │ │ │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1 │00000000│康特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01/00 │KU00000000 │ 1 │ 113,700 │ 5,685 │ │ │ │ ├─────┼──────┼───┼──────┼──────┤ │ │ │ │095/01/00 │KU00000000 │ 1 │ 107,700 │ 5,385 │ │ │ │ ├─────┼──────┼───┼──────┼──────┤ │ │ │ │095/01/00 │KU00000000 │ 1 │ 76,960 │ 3,848 │ │ │ │ ├─────┼──────┼───┼──────┼──────┤ │ │ │ │095/02/00 │KU00000000 │ 1 │ 45,300 │ 2,265 │ │ │ │ ├─────┼──────┼───┼──────┼──────┤ │ │ │ │095/02/00 │KU00000000 │ 1 │ 38,500 │ 1,925 │ │ │ │ ├─────┼──────┼───┼──────┼──────┤ │ │ │ │095/02/00 │KU00000000 │ 1 │ 47,000 │ 2,350 │ │ │ │ ├─────┼──────┼───┼──────┼──────┤ │ │ │ │095/02/00 │KU00000000 │ 1 │ 68,400 │ 3,420 │ │ │ │ ├─────┼──────┼───┼──────┼──────┤ │ │ │ │095/02/00 │KU00000000 │ 1 │ 117,900 │ 5,895 │ │ │ │ ├─────┴──────┼───┼──────┼──────┤ │ │ │ │ 小計 │ 8 │ 615,460 │ 30,773 │ ├──┼────┼─────────────┼─────┬──────┼───┼──────┼──────┤ │2 │00000000│文茗企業有限公司 │095/01/00 │KU00000000 │ 1 │ 2,600 │ 130 │ │ │ │ ├─────┼──────┼───┼──────┼──────┤ │ │ │ │095/01/00 │KU00000000 │ 1 │ 3,500 │ 175 │ │ │ │ ├─────┼──────┼───┼──────┼──────┤ │ │ │ │095/01/00 │KU00000000 │ 1 │ 3,000 │ 150 │ │ │ │ ├─────┼──────┼───┼──────┼──────┤ │ │ │ │095/01/00 │KU00000000 │ 1 │ 1,934 │ 97 │ │ │ │ ├─────┼──────┼───┼──────┼──────┤ │ │ │ │095/01/00 │KU00000000 │ 1 │ 960 │ 48 │ │ │ │ ├─────┼──────┼───┼──────┼──────┤ │ │ │ │095/01/00 │KU00000000 │ 1 │ 960 │ 48 │ │ │ │ ├─────┼──────┼───┼──────┼──────┤ │ │ │ │095/05/00 │MU00000000 │ 1 │ 87,000 │ 4,350 │ │ │ │ ├─────┼──────┼───┼──────┼──────┤ │ │ │ │095/05/00 │MU00000000 │ 1 │ 94,860 │ 4,743 │ │ │ │ ├─────┼──────┼───┼──────┼──────┤ │ │ │ │095/05/00 │MU00000000 │ 1 │ 152,840 │ 7,642 │ │ │ │ ├─────┼──────┼───┼──────┼──────┤ │ │ │ │095/05/00 │MU00000000 │ 1 │ 121,100 │ 6,055 │ │ │ │ ├─────┼──────┼───┼──────┼──────┤ │ │ │ │095/06/00 │MU00000000 │ 1 │ 80,940 │ 4,047 │ │ │ │ ├─────┼──────┼───┼──────┼──────┤ │ │ │ │095/06/00 │MU00000000 │ 1 │ 142,800 │ 7,140 │ │ │ │ ├─────┼──────┼───┼──────┼──────┤ │ │ │ │095/06/00 │MU00000000 │ 1 │ 115,500 │ 5,775 │ │ │ │ ├─────┼──────┼───┼──────┼──────┤ │ │ │ │095/06/00 │MU00000000 │ 1 │ 128,100 │ 6,405 │ │ │ │ ├─────┼──────┼───┼──────┼──────┤ │ │ │ │095/06/00 │MU00000000 │ 1 │ 103,800 │ 5,190 │ │ │ │ ├─────┴──────┼───┼──────┼──────┤ │ │ │ │ 小計 │ 15 │ 1,039,894 │ 51,995 │ ├──┼────┼─────────────┼─────┬──────┼───┼──────┼──────┤ │3 │00000000│賀鼎興業有限公司 │094/07/00 │GU00000000 │ 1 │ 235,190 │ 11,760 │ │ │ │ ├─────┼──────┼───┼──────┼──────┤ │ │ │ │094/07/00 │GU00000000 │ 1 │ 156,385 │ 7,819 │ │ │ │ ├─────┼──────┼───┼──────┼──────┤ │ │ │ │094/07/00 │GU00000000 │ 1 │ 94,350 │ 4,718 │ │ │ │ ├─────┼──────┼───┼──────┼──────┤ │ │ │ │094/07/00 │GU00000000 │ 1 │ 281,500 │ 14,075 │ │ │ │ ├─────┼──────┼───┼──────┼──────┤ │ │ │ │094/07/00 │GU00000000 │ 1 │ 182,500 │ 9,125│ │ │ │ ├─────┼──────┼───┼──────┼──────┤ │ │ │ │094/08/00 │GU00000000 │ 1 │ 148,800 │ 7,440│ │ │ │ ├─────┼──────┼───┼──────┼──────┤ │ │ │ │094/10/00 │HU00000000 │ 1 │ 55,000 │ 2,750│ │ │ │ ├─────┼──────┼───┼──────┼──────┤ │ │ │ │094/10/00 │HU00000000 │ 1 │ 70,000 │ 3,500│ │ │ │ ├─────┼──────┼───┼──────┼──────┤ │ │ │ │094/10/00 │HU00000000 │ 1 │ 10,560 │ 528 │ │ │ │ ├─────┼──────┼───┼──────┼──────┤ │ │ │ │094/10/00 │HU00000000 │ 1 │ 48,000 │ 2,400 │ │ │ │ ├─────┼──────┼───┼──────┼──────┤ │ │ │ │094/10/00 │HU00000000 │ 1 │ 10,960 │ 548 │ │ │ │ ├─────┼──────┼───┼──────┼──────┤ │ │ │ │094/10/00 │HU00000000 │ 1 │ 75,400 │ 3,770 │ │ │ │ ├─────┴──────┼───┼──────┼──────┤ │ │ │ │ 小計 │ 12 │ 1,368,645 │ 68,433 │ ├──┼────┼─────────────┼─────┬──────┼───┼──────┼──────┤ │4 │00000000│全球華人電視製作股份有限公│094/07/00 │GU00000000 │ 1 │ 478,764 │ 23,939 │ │ │ │司 ├─────┼──────┼───┼──────┼──────┤ │ │ │ │094/07/00 │GU00000000 │ 1 │ 358,000 │ 17,900 │ │ │ │ ├─────┼──────┼───┼──────┼──────┤ │ │ │ │094/10/00 │HU00000000 │ 1 │ 186,500 │ 9,325 │ │ │ │ ├─────┼──────┼───┼──────┼──────┤ │ │ │ │094/10/00 │HU00000000 │ 1 │ 164,700 │ 8,235 │ │ │ │ ├─────┼──────┼───┼──────┼──────┤ │ │ │ │094/10/00 │HU00000000 │ 1 │ 83,500 │ 4,175 │ │ │ │ ├─────┴──────┼───┼──────┼──────┤ │ │ │ │ 小計 │ 5 │ 1,271,464 │ 63,574 │ ├──┼────┼─────────────┼─────┬──────┼───┼──────┼──────┤ │5 │00000000│糖果王有限公司 │094/11/00 │JU00000000 │ 1 │ 336,750 │ 16,838 │ │ │ │ ├─────┼──────┼───┼──────┼──────┤ │ │ │ │094/11/00 │JU00000000 │ 1 │ 219,600 │ 10,980 │ │ │ │ ├─────┼──────┼───┼──────┼──────┤ │ │ │ │094/11/00 │JU00000000 │ 1 │ 330,000 │ 16,500 │ │ │ │ ├─────┼──────┼───┼──────┼──────┤ │ │ │ │094/11/00 │JU00000000 │ 1 │ 350,800 │ 17,540 │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179,450 │ 8,973 │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392,700 │ 19,635 │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266,000 │ 13,300 │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184,900 │ 9,245 │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232,190 │ 11,610 │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423,100 │ 21,155 │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372,000 │ 18,600 │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257,200 │ 12,860 │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358,500 │ 17,925 │ │ │ │ ├─────┴──────┼───┼──────┼──────┤ │ │ │ │ 小計 │ 13 │ 3,903,190 │ 195,161 │ ├──┼────┼─────────────┼─────┬──────┼───┼──────┼──────┤ │6 │00000000│勁草文化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095/03/00 │LU00000000 │ 1 │ 395,000 │ 19,750 │ │ │ │司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350,600 │ 17,530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280,480 │ 14,024 │ │ │ │ ├─────┼──────┼───┼──────┼──────┤ │ │ │ │095/04/00 │LU00000000 │ 1 │ 395,000 │ 19,750 │ │ │ │ ├─────┼──────┼───┼──────┼──────┤ │ │ │ │095/04/00 │LU00000000 │ 1 │ 350,600 │ 17,530 │ │ │ │ ├─────┼──────┼───┼──────┼──────┤ │ │ │ │095/04/00 │LU00000000 │ 1 │ 420,720 │ 21,036 │ │ │ │ ├─────┴──────┼───┼──────┼──────┤ │ │ │ │ 小計 │ 6 │ 2,192,400 │ 109,620 │ ├──┼────┼─────────────┼─────┬──────┼───┼──────┼──────┤ │7 │00000000│王朝興業有限公司 │094/11/00 │JU00000000 │ 1 │ 398,500 │ 19,925 │ │ │ │ ├─────┼──────┼───┼──────┼──────┤ │ │ │ │094/12/00 │JU00000000 │ 1 │ 386,500 │ 19,325 │ │ │ │ ├─────┴──────┼───┼──────┼──────┤ │ │ │ │ 小計 │ 2 │ 785,000 │ 39,250 │ ├──┼────┼─────────────┼─────┬──────┼───┼──────┼──────┤ │8 │00000000│丹妮歐若拉有限公司 │095/03/00 │LU00000000 │ 1 │ 344,400 │ 17,220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301,350 │ 15,068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301,350 │ 15,068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344,400 │ 17,220 │ │ │ │ ├─────┴──────┼───┼──────┼──────┤ │ │ │ │ 小計 │ 1 │ 1,291,500 │ 64,576 │ ├──┼────┼─────────────┼─────┬──────┼───┼──────┼──────┤ │9 │00000000│睿翔科技有限公司 │095/03/00 │LU00000000 │ 1 │ 162,800 │ 8,140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81,390 │ 4,070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218,660 │ 10,933 │ │ │ │ ├─────┼──────┼───┼──────┼──────┤ │ │ │ │095/04/00 │LU00000000 │ 1 │ 107,020 │ 5,351 │ │ │ │ ├─────┼──────┼───┼──────┼──────┤ │ │ │ │095/04/00 │LU00000000 │ 1 │ 55,860 │ 2,793 │ │ │ │ ├─────┼──────┼───┼──────┼──────┤ │ │ │ │095/04/00 │LU00000000 │ 1 │ 44,570 │ 2,229 │ │ │ │ ├─────┴──────┼───┼──────┼──────┤ │ │ │ │ 小計 │ 6 │ 670,300 │ 33,516 │ ├──┼────┼─────────────┼─────┬──────┼───┼──────┼──────┤ │10 │00000000│迅中興業有限公司 │094/09/00 │HU00000000 │ 1 │ 91,850 │ 4,593 │ │ │ │ ├─────┼──────┼───┼──────┼──────┤ │ │ │ │094/10/00 │HU00000000 │ 1 │ 58,680 │ 2,934 │ │ │ │ ├─────┼──────┼───┼──────┼──────┤ │ │ │ │094/10/00 │HU00000000 │ 1 │ 94,500 │ 4,725 │ │ │ │ ├─────┼──────┼───┼──────┼──────┤ │ │ │ │095/01/00 │KU00000000 │ 1 │ 2,340 │ 117 │ │ │ │ ├─────┼──────┼───┼──────┼──────┤ │ │ │ │095/01/00 │KU00000000 │ 1 │ 31,200 │ 1,560 │ │ │ │ ├─────┼──────┼───┼──────┼──────┤ │ │ │ │095/01/00 │KU00000000 │ 1 │ 9,600 │ 480 │ │ │ │ ├─────┼──────┼───┼──────┼──────┤ │ │ │ │095/01/00 │KU00000000 │ 1 │ 1,600 │ 80 │ │ │ │ ├─────┼──────┼───┼──────┼──────┤ │ │ │ │095/01/00 │KU00000000 │ 1 │ 2,340 │ 117 │ │ │ │ ├─────┼──────┼───┼──────┼──────┤ │ │ │ │095/02/00 │KU00000000 │ 1 │ 2,340 │ 117 │ │ │ │ ├─────┼──────┼───┼──────┼──────┤ │ │ │ │095/02/00 │KU00000000 │ 1 │ 2,340 │ 117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1,400 │ 70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1,190 │ 60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3,075 │ 154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1,995 │ 100 │ │ │ │ ├─────┼──────┼───┼──────┼──────┤ │ │ │ │095/03/00 │LU00000000 │ 1 │ 900 │ 45 │ │ │ │ ├─────┼──────┼───┼──────┼──────┤ │ │ │ │095/04/00 │LU00000000 │ 1 │ 2,990 │ 150 │ │ │ │ ├─────┼──────┼───┼──────┼──────┤ │ │ │ │095/05/00 │MU00000000 │ 1 │ 53,000 │ 2,650 │ │ │ │ ├─────┼──────┼───┼──────┼──────┤ │ │ │ │095/05/00 │MU00000000 │ 1 │ 15,000 │ 750 │ │ │ │ ├─────┼──────┼───┼──────┼──────┤ │ │ │ │095/05/00 │MU00000000 │ 1 │ 45,500 │ 2,275 │ │ │ │ ├─────┼──────┼───┼──────┼──────┤ │ │ │ │095/05/00 │MU00000000 │ 1 │ 45,820 │ 2,291 │ │ │ │ ├─────┼──────┼───┼──────┼──────┤ │ │ │ │095/05/00 │MU00000000 │ 1 │ 45,100 │ 2,255 │ │ │ │ ├─────┼──────┼───┼──────┼──────┤ │ │ │ │095/06/00 │MU00000000 │ 1 │ 34,850 │ 1,742 │ │ │ │ ├─────┼──────┼───┼──────┼──────┤ │ │ │ │095/06/00 │MU00000000 │ 1 │ 56,930 │ 2,846 │ │ │ │ ├─────┼──────┼───┼──────┼──────┤ │ │ │ │095/06/00 │MU00000000 │ 1 │ 82,000 │ 4,100 │ │ │ │ ├─────┼──────┼───┼──────┼──────┤ │ │ │ │095/06/00 │MU00000000 │ 1 │ 124,750 │ 6,237 │ │ │ │ ├─────┴──────┼───┼──────┼──────┤ │ │ │ │ 小計 │ 25 │ 811,290 │ 40,5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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