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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90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林榮龍黃仁松王義閔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9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家慶
選任辯護人
黃銘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慶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家慶,因涉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復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經審理後,認上訴人即被告張家慶確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決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十年。衡諸上訴人即被告張家慶已受重刑之諭知,故其逃匿以規避將來刑罰之執行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確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是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王 義 閔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902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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