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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8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趙春碧何秀燕賴恭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合議庭組織欄內「法官林宜民」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何秀燕」。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陪席法官姓名之記載有誤,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何 秀 燕

法 官 賴 恭 利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8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