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交上訴字第35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交上訴字第351號
- 上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肇事逃逸罪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43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6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公訴人上訴意旨略稱:被告雖已坦承犯行,惟教唆他人承擔犯行,原審量刑過輕云云。惟查被告坦承犯行,雖其教唆他人承擔犯行,惟已另觸犯教唆頂替罪,原審量處以有期徒刑8月,核無不當。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