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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214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林榮龍黃仁松王義閔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4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侯和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侯和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和雄因業務侵占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侯和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業務侵占 │業務侵占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96年5月28日 │96年7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3501號 │3501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矚上訴字第827號 │98年度矚上訴字第82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9年9月29日 │99年9月29日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 號│98年度矚上訴字第827號 │98年度矚上訴字第827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9年9月29日 │99年9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 │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2675號 │2675號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王 義 閔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2146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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