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王增瑜廖柏基吳進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甲○○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過失傷害 │公共危險(肇事逃逸│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 罪 日 期│97.10.03 │97.10.03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1401號 │第28152號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最├──────┼─────────┼─────────┼─────────┤│後│ │98年度交易字第329 │98年度交上訴字第 │ ││事│案 號│號 │1273號 │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8.08.31 │ 98.10.20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定│ │98年度交上易字第 │98年度交上訴字第 │ ││判│案 號│1589號(上訴不合法│1273號 │ ││決│ │律程式,駁回)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8.10.21 │ 99.01.21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之案件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備 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 ││ │第14225號 │第1871號 │ ││ │(分期繳款中)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吳 進 發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326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