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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4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陳紀綱張智雄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犯 罪 日 期│98.07.21 │98.03.29 │ ││ │ │ │ │├──────┼─────────┼─────────┼─────────┤│偵查(自訴)│南投地檢98年度毒 │南投地檢98年度毒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771號 │偵字第765號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212 │98年度上易字第 │ ││實│  │ 號 │ 1762號 │ ││審├────┼─────────┼─────────┼─────────┤│ │判決日期│ 98.10.29 │ 98.11.24 │ │├─┼────┼─────────┼─────────┼─────────┤│確│法院│ 南投地院 │ 中高分院 │ ││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212 │98年度上易字第 │ ││決│ │ 號 │ 1762號 │ ││ ├────┼─────────┼─────────┼─────────┤│ │判 決│ 98.11.16 │ 98.11.24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是否為併 │ 否 │ 否 │ ││罰之數罪 │ │ │ │├──────┼─────────┼─────────┼─────────┤│備註 │南投地檢98年度 │南投地檢98年度 │ ││ │執字第2963號 │執字第3115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44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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