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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5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康應龍黃家慧楊真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二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3年6月 │ ││ │ (已發監執行完畢) │ │ │├────────┼──────────┼──────────┼──────────┤│犯 罪 日 期│ 97.04.03 │ 97.09.07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22726號 │21860號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 │ ││最├──────┼──────────┼──────────┼──────────┤│後│ │ │ │ ││事│案 號│97年度交簡字第168號 │98年度上訴字第984號 │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7.11.27 │ 98.10.29 │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 │ │ │ │ ││確├──────┼──────────┼──────────┼──────────┤│定│ │ │ │ ││判│案 號│97年度交簡字第168號 │98年度台上字第6242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8.01.03 │ 98.10.29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之案件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備 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1037號 │14212號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黃 家 慧

法 官 楊 真 明

書記官 李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52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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