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61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1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書就附表編號1、2之判決確定日期誤載為96年11月27日,應予更正。其中附表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編號3、4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已執行完畢部分,於檢察官執行時自會依法扣除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4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96年8月29日 │96年8月29日 │96年11月12日 │96年12月20日 │├────────┼────────┼────────┼────────┼────────┤│偵查 (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4707號 │偵字第4707號 │字第6105號 │字第6105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 │ │ │分院 │分院 ││後├──────┼────────┼────────┼────────┼────────┤│事│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 │96年度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實│ │3422號 │3422號 │2334號 │2334號 ││審├──────┼────────┼────────┼────────┼────────┤│ │判 決 日 期 │96年11月27日 │96年11月27日 │99年1月27日 │99年1月27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分院 │分院 ││確├──────┼────────┼────────┼────────┼────────┤│定│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 │96年度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判│ │3422號 │3422號 │2334號 │233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6年12月31日 │96年12月31日 │99年2月12日 │99年2月12日 │├─┴──────┼────────┼────────┼────────┼────────┤│備 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 │字第820號(已執 │字第820號(已執 │字第3513號 │字第3513號 ││ │畢) │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