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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81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王增瑜梁堯銘廖柏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1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97.10.09 │97.09.07 │97.09.09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7年度 │苗栗地檢97年度 │苗栗地檢97年度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9299號 │偵字第4354號 │偵字4354號 │├─┬──────┼──────────┼──────────┼──────────┤│最│法院 │板橋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後├──────┼──────────┼──────────┼──────────┤│事│案號 │97年度訴字第5225號97年度苗簡字第1060號│97年度苗簡字第1060號││實├──────┼──────────┼──────────┼──────────┤│審│判決日期 │98.03.06 │98.03.30 │98.03.30 │├─┼──────┼──────────┼──────────┼──────────┤│確│法院 │最高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定├──────┼──────────┼──────────┼──────────┤│判│案號 │98年度台上字第4679號│97年度苗簡字第1060號│97年度苗簡字第1060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98.08.20 │98.06.04 │98.06.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是 ││之案件 │ │ │ │├────────┼──────────┼──────────┼──────────┤│備註 │板橋地檢98年度 │苗栗地檢98年度 │苗栗地檢98年度 ││ │執字第13367號 │執字第1551號 │執字第155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4 │5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3月 │ │├────────┼──────────┼──────────┼──────────┤│犯罪日期 │97.09.24 │97.09.24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8年度 │南投地檢98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少連偵字第15號 │少連偵字第15號 │ │├─┬──────┼──────────┼──────────┼──────────┤│最│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事│案號 │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 ││ │ │號 │號 │ ││實├──────┼──────────┼──────────┼──────────┤│審│判決日期 │99.01.28 │99.01.28 │ │├─┼──────┼──────────┼──────────┼──────────┤│確│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判│案號 │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 ││ │ │號 │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99.02.22 │99.02.22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之案件 │ │ │ │├────────┼──────────┼──────────┼──────────┤│備註 │南投地檢99年度 │南投地檢99年度 │ ││ │執字第628號 │執字第628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廖 柏 基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819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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