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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92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林榮龍江錫麟張惠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2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玖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附表編號5、6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96年11月29日 │97年1月25日 │96年11月29日 │├────────┼────────┼────────┼────────┤│偵查 (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毒││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865、890號│偵字第865、890號│偵字第865、890號│├─┬──────┼────────┼────────┼────────┤│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 │分院 │分院 │分院 ││後├──────┼────────┼────────┼────────┤│事│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 │97年度上訴字第 │97年度上訴字第 ││實│ │1278號 │1278號 │1278號 ││審├──────┼────────┼────────┼────────┤│ │判 決 日 期 │97年6月25日 │97年6月25日 │97年6月25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高法院 ││確│ │分院 │分院 │ ││定├──────┼────────┼────────┼────────┤│判│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 │97年度上訴字第 │97年度台上字第 ││決│ │1278號 │1278號 │4931號 ││ ├──────┼────────┼────────┼────────┤│ │判決確定日期│97年6月25日 │97年6月25日 │97年10月2日 │├─┴──────┼────────┼────────┼────────┤│備 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 │字第11662號 │字第11662號 │字第11662號 ││ │(97執更4051) │(97執更4051) │(97執更4051)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幫助販賣第一級毒│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97年1月25日 │96年8月27日 │97年1月23日 │├────────┼────────┼────────┼────────┤│偵查 (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865、890號│字第3178號 │字第3178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 │分院 │分院 │分院 ││後├──────┼────────┼────────┼────────┤│事│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實│ │1278號 │1633號 │1633號 ││審├──────┼────────┼────────┼────────┤│ │判 決 日 期 │97年6月25日 │98年9月29日 │98年9月29日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 │97年度台上字第 │99年度台上字第 │99年度台上字第 ││判│ │4931號 │363號 │363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7年10月2日 │99年1月21日 │99年1月21日 │├─┴──────┼────────┼────────┼────────┤│備 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 │字第11662號 │字第1430號 │字第1430號 ││ │(97執更4051)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926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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