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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郭同奇許冰芬陳慧珊

  • 當事人
    黃安中張世傑謝正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金上訴字第941號99年度金上訴字第948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安中 選任辯護人 陳彥希律師 被   告 張世傑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劉衡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正德 選任辯護人 鄭金溪律師 黃昭仁律師 梁宵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3491號中華民國99年3 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504 號、97年度偵字第26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黃安中係股票上市公司中福振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福公司,代號1435,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666號2樓)之前任董事長;謝正德曾任臺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台光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鑫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董事;張世傑(綽號古董張)係日月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段71號2 樓之1 ,登記負責人李麗珍)及網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二段71號3 樓之1 ,登記負責人胡超群,下稱網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平日以股市分析為業。黃安中、謝正德、張世傑均明知依民國95年1 月11日修正公布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對於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開設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惟於92年6 月間,黃安中意圖拉抬中福公司之集中交易市場股票價格,以美化財務帳面,減少轉投資公司即國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小茜為黃安中之胞妹;下稱國維公司)、福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小敏為黃安中之胞妹;下稱福順公司)、中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先後為黃安中、黃安中之胞弟黃立中;下稱中天公司)、福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小敏為黃安中之胞妹;下稱福興公司)及中泰紗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國樟為黃安中之父;下稱中泰紗廠)持有中福公司股票帳面虧損及套取持有大量中福公司股票因股票上漲出售之利益,黃安中乃約集謝正德商討炒股計畫,再由謝正德擔任中間人覓得張世傑謀議炒股計畫定案後,黃安中、謝正德、張世傑即共同基於意圖抬高及壓低集中交易市場中福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對於中福公司股票,以下述連續高價(含漲停價)及連續低價方式買進、賣出中福公司股票,用以抬高或壓低中福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另利用張世傑為股市分析師之身分,在投顧公司擁有眾多投顧會員,及在媒體、廣播主持股市節目、撰寫文章分析個股享有高知名度之便,向不特定投資人及投顧會員推薦買進該股,藉以擴大中福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之成交量與交易價格,用以引誘不特定投資大眾從事中福公司股票之買賣。黃安中、謝正德、張世傑約定以數千張(每張1000股)中福公司股票作為報酬之計算基準,以每股10元計算底價(即每張底價1 萬元),作為計算拉抬中福公司股價酬勞之標準,每日或每計算期間所拉抬中福公司股價超過10元以上之價差,乘以前述約定之基準張(股)數所計算之利得,由黃安中支付予謝正德後,再由謝正德與張世傑對分。 二、謀議完成後,黃安中、謝正德、張世傑即先後於92年6 月2 日起至同年7 月7 日間、同年9 月1 日起至同年10月22日間,由黃安中以其所掌控、使用之傅素嫈、傅天君、中天公司等帳戶,由謝正德以其所掌控、使用之劉鳳嬌、謝正裕、謝柔妤、謝皓洋、陳建文、林吉榮及蔡育伸等帳戶,由張世傑以其所掌控、使用之薛寶卿、張世俊、陳如昀(已改名為陳穎筠)、林金鵬、陳慶年、呂天炎、呂啟銓、蘇林桂花、陳慶芳、陳建文、羅國政等帳戶,以連續高價(含漲停價)及連續低價等方式買進、賣出中福公司股票,藉以製造中福公司股票在集中市場交易活絡之假象;另張世傑又以日月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網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在財訊快報、中央社及精實財經電子報刊登【中福公司轉戰液晶面板市場、由虧轉盈】等利多消息(尚無證據證明為流言或不實資料),以取信投資大眾。黃安中、謝正德、張世傑基於前開協議,分別使用前開他人名義之帳戶,以上開炒股方式,先於92年6 月2 日起至同年7 月7 日間之炒股期間(共25個營業日),共買進7,793 千股(即752 +923 +6,118 ),賣出9,931 千股(即3,018 +795 +6,118 ),各占分析期間該股票市場總成交量18,839千股之41.35 %(即3.99+4.89+32.47 )及52.69 %(即16.01 +4.21+32.47 ),其中92年6 月2 日、同年6 月5 至6 日、同年6 月9 至13日、同年6 月16至19日、同年6 月23至27日、同年6 月30日、同年7 月1 至4 日、同年7 月7 日等營業日之買進或賣出數量達該股票當日市場成交量20%以上;該段期間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營業日,均有連續以當日漲(跌)停價或高(低)於當時成交價之價格委託買賣中福公司股票,使該股票當時成交價格上漲3 檔至13檔,或下跌4 檔至19檔,核有明顯影響中福公司股票成交價之情形。渠等再於92年9 月1 日起至同年10月22日間之炒股期間(共36個營業日),共買進11,928千股(即426 +7,359 +4,143 ),賣出15,562千股(即4,559 +6,860 +4,143 ),各占分析期間該股票市場總成交量41,476千股之28.74 %(即1.02+17.74 +9.98)及37.5%(即10.99 +16.53 +9.98),其中92年9 月1 至5 日、同年9 月8 至10日、同年9 月12日、同年9 月15至19日、同年9 月24至26日、同年9 月29日、同年10月1 至3 日、同年10月8 日、同年10月13至16日、同年10月22日等營業日之買進或賣出數量達該股票當日市場成交量20%以上;該段期間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營業日,均有連續以當日漲(跌)停價或高(低)於當時成交價之價格委託買賣中福公司股票,使該股票當時成交價格上漲3 檔至10檔,或下跌4 檔至18檔,核有明顯影響中福公司股票成交價之情形。黃安中、謝正德、張世傑於上開期間,以上開炒股方式,使中福公司股票量、價並揚,並成功抬高、壓低中福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輔以張世傑向不特定投資大眾及投顧會員大力推薦買進中福公司股票,誘引、套殺投資散戶進場購買中福公司股票,操縱中福公司之股價,嚴重影響股票公開市場之自由買賣機能。三、黃安中、謝正德、張世傑以上開方式共同操縱中福公司股價後,股價自全年均價每股10元拉抬至最高價每股15元。黃安中於前揭期間內,各以傅素嫈、傅天君名義買入後又賣出之中福公司股票達1,178 千股,以兩段期間之平均買價(各為每股10.70 元、9.82元)及平均賣價(各為每股13.39 元、13.57 元)計算價差,各獲利2,022,880 元及1,597,500 元;又黃安中於前揭期間內,另分批將其原已持有之中福公司股票於交易市場出售,計分別以其個人名義賣出88千股、轉投資公司福順公司賣出259 千股、中天公司賣出948 千股、傅素嫈帳戶賣出1,739 千股、傅天君帳戶賣出3,365 千股,兩段期間分別共計賣出(賣超)2,266 千股及4,133 千股,以股價全年均價約每股10元與兩段期間之平均賣價(各為每股13.39 元、13.57 元)計算,各獲利7,681,740 元、14,754,810元;總計黃安中於前揭兩段期間共獲利26,056,930元。而張世傑因配合黃安中、謝正德拉抬中福公司股價,輾轉自謝正德處獲取黃安中所交付之報酬150 萬元現金,以此推估謝正德所得報酬亦為150 萬元。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管轄權之說明 ㈠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被告所在地」,乃指被告起訴當時所在之地而言,且以起訴時為準,至其所在之原因,無論自由或出於強制皆所不問(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判決要旨供參);又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以起訴時為準,所謂「起訴時」,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亦即以函送審判之起訴書正本,送達法院收發室之日期為準(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 6號判決要旨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5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78號【詳臺灣高等法院歷年法律座談會彙編《下冊》第933 至934 頁】供參)。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6 條第1 項、第7 條第2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案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固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但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而未繫屬於數法院者,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6 條第1 項,由其中一法院合併管轄;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若其中一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在某地方法院所轄境內,縱令其餘被告散居其他地方法院轄境,且其犯罪地亦屬其他地方法院轄境,然該地方法院依法既得合併管轄,即不能謂無管轄權(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35號判例即揭示此旨可參)。 ㈡查本件檢察官公訴意旨,係認被告黃安中、謝正德、張世傑等人共同違反95年1 月11日修正公布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3 、4 、6 款等規定,而應依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款處斷,亦即認為本件被告黃安中、謝正德、張世傑屬於前揭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2 款所規定之「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之案件」。而查,被告黃安中、謝正德、張世傑同時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同一案即96年度偵字第26504 號、97年度偵字第2608號向本院起訴,雖被告黃安中、謝正德2 人之住所、居所及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轄境,亦無積極證據證明本案犯罪行為地或結果地係在本院轄境,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係於97年9 月1 日上午11時50分將本案起訴書正本及全案卷證資料函送達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收發單位,有該署97年9 月1 日中檢輝發96偵26504 字第065678號函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收案戳章上載收案時間在卷可按(詳原審卷一第1 頁),而查被告張世傑於97年9 月1 日正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詳原審卷一第25頁、第303 頁),是以本案繫屬原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當時,被告張世傑之所在地確在本院轄境之內,要屬明確,故依前揭規定,本院非唯對被告張世傑為有管轄權之法院,亦對同案同時被訴共同犯罪之被告黃安中、謝正德等人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是被告黃安中之選任辯護人以本院為無管轄權法院置辯,容有誤會,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就審判程序之訴訟構造言,檢察官係屬與被告相對立之當事人一方,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自理論上言,如未予被告反對詰問、適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有違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對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所妨礙;然而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必須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負舉證之責,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增列第159 條之1 第2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含被害人、證人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7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案證人劉玉麗、劉鳳嬌、蘇美蓉及證人即同案被告張世傑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係就其等親自見聞之事而為證述,依據本案卷證,並無顯有不可信之特別情形,而被告等及其等選任辯護人並未於本院審理時聲請調查證人劉鳳嬌、蘇美蓉,當屬反對詰問權之放棄,至於證人即同案被告張世傑業經原審於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踐行交互詰問程序,證人劉玉麗則經本院於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踐行交互詰問程序,並予被告等及其等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適足補正其證據能力,從而,上開證人等於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均堪認有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並非全然無證據能力,如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仍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又按共犯不利於己之陳述,倘予相當調查,足證有其情事者,仍得資為被告犯罪之證據,此由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規定之意旨自明。雖同案被告對於其他同案被告之案件而言,固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其他同案被告對其仍享有詰問權。因此對其他同案被告案件之審判而言,未使該同案被告立於證人之地位而為陳述,逕以依同案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採為不利於其他被告之證據,自屬剝奪被告之憲法上所保障之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惟法院若已使該同案被告立於證人之地位接受其他同案被告之詰問,則因同案被告業經以證人之身分於審判中具結陳述,並給予解釋或否認之機會,而其他同案被告亦經給予對該同案被告就此事項詰問之機會,此時法官亦能目睹該同案被告陳述之情形,則同案被告先前於司法警察詢問時、檢察官偵查中或在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參諸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159 條之2 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 號解釋,並參考美國聯邦證據法第613 條(b)但書及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3 款之立法例,亦得為證據。質言之,共犯所為之不利於被告之陳述,僅須於本案審判中踐行被告對該等共犯之詰問權、對質權等法定調查證據程序,而予以被告之攻防機會,以保障其訴訟上之權益,即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 號解釋意旨無悖,倘經調查而與事實相符,該共犯不利於被告之供述,仍得援為本案審判上之證據。本件被告張世傑於原審審理時,已使其立於證人之地位具結證述,並給予其解釋或否認之機會,且亦經分別給予被告謝正德及其選任辯護人對其進行詰問、詢問之機會,則被告張世傑先前以犯罪嫌疑人之身分,在司法警察詢問時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因其先前之陳述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深刻清晰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較無來自被告或其他成員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揆諸上開說明,其於司法警察詢問中所為之陳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其於司法警察詢問中之證言自亦有證據能力。㈢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 條第1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159 條之4 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證人陳韻文、劉玉麗、劉鳳嬌、謝正裕、蔡育伸、薛寶卿、林金鵬、陳如昀、沈江男、黃三郎、陳韻文、呂天炎等人於司法警察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均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具體爭執該等審判外之陳述有何遭外部不當干涉而違背陳述任意性之情事,且除證人陳韻文、蔡育伸外,均未聲請交互詰問,屬於對質詰問權之放棄,本院審酌後認為該等證據均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至於證人陳韻文、蔡育伸於本院審理時已到庭具結證述,且亦經分別給予被告3 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對其進行詰問、詢問之機會,而證人陳韻文、蔡育伸前於司法警察詢問時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之部分,因其先前之陳述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深刻清晰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較無來自被告或其他成員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揆諸上開說明,其於司法警察詢問中所為之陳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其於司法警察詢問中之證言自亦有證據能力。 ㈣按證券交易所,係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設置場所及設備,以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目的之法人,其設立應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原為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之許可,並受其監督,證券交易法第11條、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2 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 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分析意見書之製作人郭冬霖已於原審審理中到庭作證,且依證人郭冬霖證述該分析意見書係依據中福公司股市觀測站公布之重大訊息及媒體報導剪報等相關資料所製作,針對分析意見書中之數據、分析過程及所憑詳述在卷,是關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先後以台證密字第0950016817號函、台證密字第0960013649號函、台證密字第0960019229號函、台證密字第0960019617號函、台證密字第0960025243函、台證密字第0980022790號函所檢送中福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分析期間92年6 月2 日至92年7 月7 日及92年9 月1 日至92年10月22日)、投資人交易明細及其餘附件等資料,其中關於投資人交易明細及其餘附件等資料,堪認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另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係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專責人員依據上開附件所製作之文書,因該公司所憑之附件,均係以電腦之作業予以紀錄,其誤差之機會極少,且係就客觀上所發生之事實予以引用提出,又該公司亦具有公信力,該分析意見書既係依據上開客觀之事實而製作之結論,所製作之文書自屬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3 款規定,亦核有證據能力。又被告等人與各該關係人金融機構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中福公司股價之每日收盤線型圖、日線圖、月線圖及週線圖、被告等人所掌控、使用帳戶之買賣中福公司股票交易明細資料、公司登記資料及董監事資料等,均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且均係以電腦之作業予以紀錄,均係就客觀上所發生之事實予以引用提出分析,其誤差之機會極少,被告等人亦未指出該資料有何錯誤之處,僅泛稱內容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為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云云,尚非有據。則依據上開客觀之事實而製作之結論及所製作之文書,自屬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3 款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定有明文。本案其餘如被告等人或關係人於金融機構填寫之匯款申請書、92年中福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對照表、財訊快報社股份有限公司96年3 月6 日財快廣字第20070306號函及所附統一發票2 張、被告張世傑寄發內有中福公司利多消息之電子報載資料5 張、委託授權代理買賣證券授權書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併予敘明。 貳、被告黃安中、謝正德有罪部分 一、被告黃安中之辯解及其選任辯護人之辯護要旨 ㈠訊據被告黃安中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期間,以其所掌控、使用之傅素嫈、傅天君、福順公司及中天公司之帳戶,買賣中福公司股票一事,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辯稱:伊於所指期間買賣中福公司股票,僅係單純進行持股、資金之調節,其間或有因應市場價格變動買賣中福公司股票,兼賺取股票交易價差利潤,惟並無抬高中福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意圖,更無抬高中福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犯罪行為云云。 ㈡被告黃安中之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略以: ⒈公訴意旨認定被告黃安中與其餘被告間,共謀違反證券交易法行為之最主要理由,無非係以被告張世傑於他案在調查局中部機動組之自白及歷次偵、調訊問中之自白為依據,然此節業經被告黃安中、謝正德於偵查及審理中堅詞否認,復無其他積極事證證明被告張世傑前開攀誣之詞屬實,則該自白牽涉被告黃安中部分,要難作為對被告黃安中不利認定之依據,且觀被告張世傑前後之供述,多有矛盾、不符之處,其供述之內容,已難遽信而作為本案判斷之基礎。 ⒉公訴意旨依據證券交易所分析意見書之內容,認中福公司股票於92年6 月2 日至7 月7 日及同年9 月1 日至10月22日之二段期間成交量異常,且特定群組關係人有「相對成交」及「連續高價買入及低價賣出」等操縱股價行為;然上開證券交易所製作之報告書,屬該所人員自行判斷資料所製作之文書,性質上仍屬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60 條規定,應無證據能力;且證券交易所性質亦非公行政部門,無法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所謂「公務人員職務上製作之記錄文件、證明文書。」之例外情形;又該報告書乃針對特定事件經由人員分析所為之個人特定意見,與一般業務內容所製作「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之業務上文書尚屬有間;另其製作係依據檢調機關所提出之函詢意旨,擇取不同投資人集團而歸類為同一集團加以分析,證交所分析條件中,並未查核該不同集團彼此間有何關連性,此經該所制作意見書人員即證人郭冬霖到庭證述明確,則該分析意見因分析樣本已事先加以特定,所得出之分析意見,欠缺客觀性而無法信採,徵諸證券交易所訂有「有價證券監視報告查核作業歸納相關投資人集團參考標準」,作為分析意見設定分析樣本之依據,惟本案所制作之分析意見樣本,全為檢方事先提出而事先指定之投資人,其意見並無具備公正性及客觀性;故認該所製作之分析意見書無證據能力,且無從證明經檢察官擇定之對象間,就本件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有何共同犯意之聯絡可言。 ⒊被告黃安中於公訴意旨所指期間買賣中福公司股票,僅係單純進行持股、資金之調節,其間或有因應市場價格變動買賣中福公司股票,兼賺取股票交易價差利潤,惟其並無抬高中福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意圖,更無抬高中福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行為;然因中福公司股票非股票市場買賣之主流股,較不受投資大眾青睞及注目,故在股市之成交量本極小,導致被告黃安中買賣中福公司股票之成交量占該時段成交量之比例較高,此乃客觀情勢所生之必然,並非被告黃安中之行為所致,倘逕以此認定被告黃安中買賣中福公司股票具有不法意圖,如此一來,豈非中福公司股票在市場上一有買賣交易,為買賣行為之任一方即隨時可能陷於不法,實難合理;本案原由被告張世傑涉犯他案而展開調查,由被告張世傑自白內容而牽連於被告黃安中,設想如無被告張世傑之自白,全卷內並無任何證據能加以認定被告黃安中確有與其他同案被告聯絡拉抬中福公司股價之情事;而被告張世傑之行事作風傾向虛妄招搖,由其常在未有根據下,在媒體猛爆他人密辛以圖自己登上新聞版面等行為,可見一斑,其隨意指摘之說詞,豈能作為認定他人犯罪之依據,請鈞院明察。 二、被告謝正德之辯解及其選任辯護人之辯護要旨 ㈠訊據被告謝正德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期間,以其所掌控、使用之謝正裕、劉鳳嬌、謝柔妤、謝皓洋之帳戶買賣中福股票一事,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辯稱:伊未與被告黃安中、張世傑等人有何炒作中福公司股票之謀議,亦無抬高中福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意圖,更無抬高中福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行為云云。 ㈡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略以: ⒈被告張世傑對於其如何與被告謝正德約定炒作中福股價,於其偵查中歷次自白,對於諸多重要事項前後供述不符,尤其關於獲利如何分贓一節,先後所述不同,且被告張世傑於96年11月22日在調查站中部機動組供稱:「伊與中福公司、謝正德等人各自使用各自之帳戶,不會彼此告知,買賣時機各自決定,三方下單買賣中福股票的時機並沒有協議,純粹是不定時為拉抬股價而下單而已,並未接受中福公司或謝正德之委託使用渠等之人頭戶於該期間下單買賣中福股票」等語。既然彼此各自下單,被告張世傑如何得知中福公司賣出股票之張數?不知其賣出之張數,則如何計算差價獲利?又各自下單之情形下,如何得知渠等彼此之間是否有相對交易而製造成交活絡之假象,以達吸引投資人參與買賣股票之目的?故被告張世傑所述是否可採,並非無疑。 ⒉本案證券交易所之查核分析意見屬傳聞法則不具有證據能力,不得作為不利於被告之依據,且證交所與上市公司間係私法上之契約關係,故非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所稱之「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而當集中市場若發生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刑事案件,或者有「重大事件」發生時,證交所或依檢調機關之要求,或依其內部法令、章程與上市契約,主動進行查核並就查核結果作成文書報告,此種文書之製作是當有具體之個案發生後,證交所人員方主動或依檢調機關之要求而製作,顯然並不符合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業務上文書之要件,是以證交所之查核報告原則上應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又本案卷附之中福股票分析意見書係依檢調機關函詢之意旨,將不同投資人集團列為同一投資集團以為分析,證交所並未查核彼此間是否有關聯性,此業據證人郭冬霖到庭證述明確,則其分析意見書顯無特別可信性。蓋證交所為製作股票分析意見書設有「有價證券監視報告查核作業歸納相關投資人集團參考標準」以為標準,惟本案查核意見書係由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組指定證交所針對黃安中等投資人為分析之標的,證交所實質上形同調查局之助手,該股票分析書之性質相當於司法機關之調查報告,自無證據能力。另股票查核分析意見書不具證據能力,不因製作人郭冬霖到庭作證而治癒其瑕疵。 ⒊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規範之連續交易,其構成要件主觀上除需行為人對構成要件事實有故意外,尚應包含「抬高或壓低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及「引誘他人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特定意圖。依目前學界之通說,連續交易之主觀構成要件必須有「抬高或壓低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及「引誘他人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特定意圖:⑴按學者李開遠教授對於連續交易之主觀意圖要件,認為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意圖之內容未如美、日立法以「誘使他人買賣有價證券之目的」而連續買賣為主觀構成要件,將使該款規定適用過廣並違背當初立法原意,亦使合法之證券交易與違法之連續買賣操縱無區別之標準。與刑事法上並不禁止有利投資人類推之觀點,解釋上仍應參照美、日立法例,認為主觀上仍需具有誘使他人買賣之操縱意圖方為妥適。⑵學者劉連煜教授亦參考美國法制,認為:「所謂抬高或壓低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意圖,應具有引誘他人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意圖。」⑶學者王志誠教授亦同此見解,其認為:「依國內學界之通說,則參考美國及日本之法制經驗,而將所謂抬高或壓低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意圖,引伸為必須具有引誘他人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意圖。申言之,連續交易之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應具備試圖造成證券市場交易活絡之表象,而誘使他人買進或賣出股票以牟利,藉以抬高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意圖,始具有操縱市場之嫌疑。因此,就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2 項所禁止之連續交易而言,其主觀不法構成要件非僅應有抬高或壓低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意圖,尚應具備引誘他人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意圖。申言之,是否構成連續以高價買入,應先就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造成證券市場交易活絡之表象,而誘使他人買進或賣出股票以謀利,藉此抬高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意圖,依證據詳加調查認定,而不得單憑行為人之委買價格係高於前一盤揭示之委賣價格,即認定行為人有連續以高價買入股票以抬高價格之意圖。例如行為人委託買進股票之檔位選擇,雖係高於前一盤揭示之委賣價格,但行為人若先前曾有以前一盤揭示之成交價或委賣價格掛單買進,而未能成交或無法全部成交之情事,無異顯示該檔股票之買盤強勁或漲勢強勁,若不改以高於前一盤揭示之委賣價格重新掛單,則難以達成其買進股票之投資目的。因此,若有是類情事,則不宜認定行為人有影響證券市場行情或引誘他人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主觀意圖」;另現行實務見解亦同此見解,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613號判決及96年度台上字第1044號判決為例。 ⒋本件被告謝正德買賣中福股票均自行下單,並未與被告黃安中或被告張世傑為任何聯繫,因而縱使有分析意見書所載與其他被告使用之帳戶之間有相對成交之情事,亦非事先共謀彼此互為買賣之結果,因而所謂成交量異常之情形,並非被告等人所造成,尚難認其有影響股價之意圖。又被告謝正德所使用下單買賣中福股票之帳戶僅有謝正裕、劉鳳嬌之帳戶,證交所將其使用之帳戶與其他不同投資人之帳戶共同加以分析,已難窺知被告謝正德是否有影響股價之意圖,又被告謝正德之帳戶雖有以漲停價委託買進之情事,然實務上證券投資人為達快速成交之目的,經常以漲停價委託買進,此屬一般股票投資人均知悉之事,若其成交量未達一定之數額,又或其以漲停價買進並無接續買進且逐步抬高股價之情事,尚難以投資人以高於前一盤成交價委託買進,即謂其有影響股價之意圖。而本件被告謝正德實際上買進中福股票之數量均屬微小,占當日成交量之比例亦低,根本不足以影響股價之漲跌,從而起訴書以分析意見書內容謂被告謝正德有連續高價買進之情事即認定其有違反證券交易法操縱股價之行為云云,認事用法顯有疏誤。 ⒌被告謝正德雖於偵查中對於利用自己及弟謝正裕、劉鳳嬌、子女謝柔妤、謝皓洋之帳戶買賣中福股票坦承不諱,然否認利用陳建文、林吉榮、蔡育伸、林志男、莊昭瑞、莊蔡惠淑、李蕙讌等人之帳戶買賣中福股票,且綜觀卷內資料,並無證據足證陳建文、林吉榮、蔡育伸、林志男、莊昭瑞、莊蔡惠淑、李蕙讌等人之帳戶內中福股票係被告謝正德下單買賣,從而分析意見書將陳建文、林吉榮、蔡育伸、林志男、莊昭瑞、莊蔡惠淑、李蕙讌等人與被告謝正德與劉鳳嬌、謝正裕、謝柔妤、謝皓洋編為同群組而為分析,其結論即未能作為認定被告謝正德是否有操縱股價之依據。 ⒍在「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電腦撮合交易原則下,行為人委託證券商買賣之後,究竟能否成交?撮合筆數如何?撮合價格如何?撮合時間如何?行為人事前均無法預知,且開盤交易時間內,數百萬戶股票投資人均得以隨時下單進入集中交易市場電腦撮合系統進行交易,是買賣股票既均由電腦撮合,則非單一任何人所得操縱,縱使其下單之數量、價格造成股價之上漲,亦無從推測係行為人意圖抬高該股票之股價所致。況且行為人買賣之成交價如何,實際上仍須視市場中其他投資人買賣股票之價格及數量而定,非其所能控制操縱。因此若投資人基於確保優先成交之目的,而以高(或低)於前一盤成交價之價格,甚至漲(跌)停板之價格委託買(賣)股票,在時間優先、價格優先之成交原則下,經由電腦撮合之結果,投資人委託買進之股票必然係以市價成交,故成交價未必為漲停價或其委託之價格,因此不能以投資人係以高(或低)於前一盤成交價之價格,甚至漲(跌)停板之價格委託買(賣)股票為由,而遽認行為人有影響證券市場行情之意圖。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於92年6 月間,被告黃安中意圖拉抬中福公司股票價格,以美化財務帳面,減少轉投資公司持有中福公司股票帳面虧損及套取持有大量中福公司股票因股票上漲出售之利益,而與被告謝正德、張世傑等人共同謀議以他人名義連續高價買入及低價賣出中福股票之方式,用以操縱中福公司股價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具體事證如下: ⒈被告張世傑①於94年5 月6 日在調查站供述:「…92年6 月及10月,我的朋友謝正德向我表示,中福公司的轉投資公司持有大量中福股票,成本價約10元左右,為了使半年及年報的數字好看,減少轉投資的帳面虧損,中福董事長黃安中提供我數千張股票,成本10元,公司配合發佈利多拉高股價,因此請我配合…當時中福股價由10元左右上漲到15元左右,差價都是由謝正德扣掉屬於他的部分後,以現金交付給我,我總共獲利約150 萬元左右」(詳96年度聲搜字第42號卷第28 至33 頁;②於94年5 月10日在調查站供述:「…我自90年迄今與上市、櫃公司人員有配合操作的包括中福公司等十家公司,均是由公司派或中間人與我協議股價、股票數量及預定炒高的股票價格,並由我在廣播、電視、報紙、說明會吸引股票投資人進場買進、炒高股價,等到股價上升到原先議訂的價格時,即由我掛盤陸續賣出,並隨個案由公司派、中間人和我分配獲利」、「我操作中福公司股票情形是:92年6 月及10月間,謝正德向我表示中福公司的轉投資公司持有大量中福股票,成本價約10元左右。因當時第二季及第三季季報即將公布,為減少帳面提列虧損,中福董事長黃安中要發布利多拉高股價,因此請我配合…當時中福股價由10元左右上漲到15元左右,我一共獲利150 萬元左右。」(詳96年度他字第1229號卷一第2 至23頁);③於96年4 月11日偵訊時供稱:「我於94年5 月10日在臺中市調查站所述均為事實,我看過筆錄才簽名,沒有被刑求,強暴,脅迫,這份大部分是真的…有關中福公司部分也是事實,但他每天成交量很小,中福公司是謝正德認識,謝正德說中福公司請他維持股價,謝正德是投資公司幕後老闆,叫我幫忙維持股價,所以我以一些人頭戶買進,我每天買進10張、20張,也會賣出,謝正德說公司給他幾百張股票,也有差價可拿,拿到差價會給我一半,那段期間陸續獲利l50 萬元,底價應該是訂10元左右,我有拿到現金,都是謝正德拿給我的,他都拿到公司給我,或是約在外面餐廳。」(詳96年度他字第1229號卷一第41至43頁);④於96年7 月10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我之所以願意幫中福公司炒作股價,是因為謝正德跟我說他和中福黃董很熟,中福公司為了要讓中福所投資之公司不致於虧損、影響到中福公司本身之獲利,所以要把中福公司的股價拉高…我們見面的時間都在炒作幾天前,有時約在我台北市○○路○段71號3 樓之1 的日月證券投顧公司,有時約在外面的餐廳。最後我們利用自己的戶頭或人頭戶買進,在媒體上介紹公司的利多來配合炒作。我記得前後炒作過應該有2 次。我們是約定30天的平均價越高越好,平均價最好是拉高到15元。謝正德交付一些公司的利多消息給我拉高股價,內容有關中福公司的一些資產及轉型生產電子業的前景,他本身是紡織業轉型電子業,因紡織業競爭力薄弱…炒作後,中福公司股價有上漲,最高漲到15元。我共獲利大約150 萬元左右,我都拿現金。這些現金都是謝正德交給我的,謝正德分很多次給我,有時15萬元,有時20萬元不等,地點都是在我公司或附近的餐廳當面交給我。」(詳96年度他字第1229號卷一第108 至111 頁);⑤於96年8 月2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當時中福股價很低,謝正德說中福的董事長黃安中想要把股價作高一點,我有聽到謝正德跟黃安中通電話,這樣的話中福的轉投資公司就不會造成帳面上太多的虧損,因帳面上要提列虧損。謝正德跟中福董事長黃安中很熟,中福董事長黃安中找謝正德,希望謝正德再找人把中福股價作高一點,謝正德詳細獲得的利益多少我不清楚,他是直接把錢給我。我的報酬是根據股票賣出的價錢,減去成本後所得金額後,一半是我的,一半是謝正德的…公司的約定是與謝正德接洽的,約定底價大約在l0元左右;拉抬之目標價沒有說一定要多少,我有與謝正德約定大約是拉到l5至20元,但最後最高只拉到15塊多…拉抬中福公司股票之價格是我跟謝正德談,謝正德再去跟公司約定,就是講說要做到何價位、維持到何價位,當時是講要推持在15至20元…我以相對成交方式來拉抬股價,這是方法之一,其他方法就是叫公司配合發佈利多消息…我之所以於92年6 月、7 月炒過一波中福股票後,又於92年9 月、10月又再炒一波,是因為92年第三季季報要出來,投資公司的盈虧是以7 、8 、9 月3 個月的平均價來計算,年報是在隔年2 月要出,但計算標準是到2 月為止,必須要從上年度9 、10月開始作高,最終目的還是要讓投資公司不要造成虧損,所以92年9 、10月又再炒一波。而且這二波炒作是一開始就跟謝正德講好了。92年9 、10月炒作的方式也是與92年6 、7 月炒作之方法相同。」(詳96年度他字第1229號卷一第224 至227 頁);⑥於96年11月22日在調查站供稱:「92年間謝正德打電話約我在臺北市○○○路上的『潛意識西餐廳』見面,告知我中福公司轉投資公司持有大量中福公司股票,因中福公司股價過低,為了使中福公司半年報及年報好看,並減少轉投資公司帳面虧損,要求我配合拉抬並維持中福公司在一定股價之上,他與中福公司負責人黃安中達成共識下才出面代表黃安中跟我談,席間約定由我協助拉抬中福公司股價,將中福公司股價由10元拉抬到15元,並約定股價超過10元以上,公司派逐步將中福公司的股票出脫…謝正德會將差額利潤分次與我結算,該期間謝正德分好幾次與我結算,大部分都是以現金交付給我,金額自8 萬、10萬以至15萬元都有,總計約拿150 萬元的現金支付我拉抬股價之報酬…我係在台視主持『勝券在握』節目、正聲廣播電台、股市演講會及通知會員等方式,推薦中福公司股票,另我也有使用一些人頭戶去買賣中福公司股票,協助拉抬中福公司股價…我所稱中福公司董事長黃安中提供數千張股票,作為我計算前述拉抬股價報酬之基準,是指:謝正德向我表示黃安中提供給我們將股價拉抬後計算利潤分配的基準,實際上黃安中、謝正德並沒有將前述實體股票交付給我,至於黃安中有無交付給謝正德我也不清楚…我與謝正德只是協議拉抬中福公司股價,至於如何拉抬都是各自使用自己的管道…因中福公司股票每日成交量並不大,很快就將中福公司股價從10元拉抬至15元,在股價上漲時我告知謝正德就應該分批賣出中福公司股票…我以日月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於92年9 月24日及10月4 日在財訊快報第9 版及第8 版刊登『中福轉戰液晶面板市場漸具成效』利多消息…目的是吸引不特定投資人注意並買賣中福公司股票,以增加成交量,至於費用都是我自己負擔…我們拉抬中福公司股價,中福公司股價上漲後,黃安中賣出股票可以獲得較高的價錢,謝正德可以獲取因股價上漲與我約定分配差價的利潤…我配合拉抬中福公司股價,我自謝正德獲取約150 萬元…我只是基於與謝正德多年的朋友,因他的要求才幫忙…我們協議共同拉抬中福公司股價,在該期間股價上漲強勢時,謝正德及黃安中就會出脫一些股票,而我使用那些人頭戶只是配合拉抬股價、增加成交量而已,我們三方下單買賣中福公司股票的時機並沒有協議,純粹是不定時為拉抬股價下單而已…92年8 月8 日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永豐銀行)士東分行謝正裕帳戶匯款8 萬元至台北銀行東門分行林少華000000000000帳戶,該款項用途就是謝正德分次支付給我拉抬中福公司股價的報酬,謝正德大部分都是以現金交付給我,偶而有一、二次是以匯款的。」(詳96年度偵字第26504 號卷一第4 至10頁);⑦於96年11月22日偵訊時供稱:「我今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所述真實,我看過筆錄才簽名,沒被刑求、強暴、脅迫,可以將我今日在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所作之筆錄引為此次偵訊內容之一部分…中福公司案子底價,我記得底價是定10元,我們跟公司派之間合意轉單是由謝正德跟我說的,他說中福公司的子公司持有非常多公司的股票,我一直問他到底多少張,他說非常多,最少好幾千張以上,最主要是要股價很強才持續可以賣,他當時沒有講確定的張數,不過大概他說3 、5 千張可以,後來經我交易的張數不多,因中福公司要讓股價維持在高價位,使中福公司的子公司的帳面好看,不會影響到中福母公司的財務報表。當時只要公司股價在10元以上,感覺當天買氣比較強,謝正德就會通知公司那邊的人可以賣出股票,我負責在電視上做宣傳,也有一些人頭戶,有的做相對成交,有的順勢把股價拉高,每天數量、價格是我們在盤中看中福公司的買氣,臨時決定…公司派這邊由誰負責買進或賣出我就不清楚了…公司派應該只有賣出,這樣大概從92年6 月至9 月操作,中間有停頓,我最主要在『勝券在握』、正聲廣播電台、股市演講會介紹這支股價,也有用傳真稿給會員作介紹。中福公司的成交量不大,所以每天只要有作上開行為後,謝正德收完盤後,就會跟我算帳,算我可以分多少錢…這個拆帳是拆10元以上的價差,那段期間,謝正德大部分都是用現金在『潛意識西餐廳』給我,只有一次是用匯款的,匯了8 萬元到我台北銀行林少華帳戶內,那段期間,總共給我150 萬元左右…我本身用人頭戶買賣股票的獲利為何?我沒有仔細去算,初步去算不見得有賺,主要是作拉高股價的動作。」(詳96年度偵字第26504 號卷一第15至20頁)等語在卷。 ⒉被告張世傑再於98年6 月11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問:是否自白炒作中福公司股票?)是。(問:炒作股票的方式為何?)透過電視媒體進行介紹中福股票的推薦與分析,向不特定人推薦中福股票不錯,可以買進…(問:你是否也有自己的人頭帳戶買中福公司的股票?)是。(問:你是否有與其他人共同炒作中福公司的股票?)是謝正德曾經跟我說,中福公司裡面的人希望中福股價能夠維持在適當的價格,讓他們帳面上不要產生太大的虧損,讓投資人能夠持續買進,謝正德要我幫忙達成這個目標,謝正德也承諾我會給我一定的報酬…(問:你是否記得報酬的協議,是否以中福公司公司派股東賣出股票之差價來計算?)不是這樣的,因為中福公司之公司派股東有無賣出股票,我並不知道,我記得應該是約定若中福股票每漲一元,我可得若干萬元的報酬,是謝正德承諾由他給我報酬…(問:謝正德有無跟你約定,中福公司要賣出多少數量的股票?)謝正德是說,要維持中福公司股價在十幾元以上,並不是說要賣出多少股票…(問:你於94年5 月6 日調查站所述,是否屬實?【提示96年聲搜42號卷第28至33頁】)大體上正確,但本案完全是謝正德告訴我,所以我判斷黃安中應該有請謝正德幫忙…關於獲利部分,我已經記不清楚。但筆錄上所記載這些內容,的確都是我當時的陳述。(問:你於94年5 月10日、96年4 月11日、96年7 月10日、96年8 月24日於調查站、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調查、偵查時所述,是否屬實?【提示96年度他字第1229號卷一第2 至23頁、第41至43頁、第108 至111 頁、第224 至227 頁】)我後續應訊的回答,大體上也依照我第一次於調查站所述。(問:你於96年11月22日調查站及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是否實在?)(提示96年度偵字第26504 號卷一第4 至10頁、第15至20頁、第60至63頁)我後續應訊的回答,大體上也依照我第一次於調查站所述。對於我各次陳述的意見,就如同我剛剛對於94年5 月6 日調查站筆錄部分的意見。(問:你於96年8 月24日訊問時稱:『當時中福股價很低,謝正德說中福的董事長黃安中想要把股價作高一點,我有聽到謝正德跟黃安中通電話』等語,但你也稱,你不認識黃安中,你如何確認謝正德確實跟黃安中通電話?)當時謝正德說他要打電話給黃董,而我知道中福的董事長姓黃,我也有上網去查證過,所以我認為謝正德是跟黃安中通電話。(問:你於96年8 月24日同次訊問筆錄稱,謝正德跟黃安中很熟,黃安中找謝正德,希望謝正德在找人把中福股價作高一點等語,你的判斷依據為何?)一般董事長不會隨意將電話給別人,但謝正德直接與黃安中聯絡,所以應該是熟識的朋友。」等語綦詳(詳原審卷二第5 至11頁)。 ⒊被告張世傑上開自白及證述內容,①有92年8 月8 日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永豐銀行)士東分行謝正裕帳戶匯款8 萬元至台北銀行東門分行林少華0000000 00000 帳戶之匯款申請書在卷可佐,用以證明其所述被告謝正德曾以匯款方式交付報酬8 萬元一事屬實(詳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卷第401 至402 頁);②有92年中福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對照表在卷可參,用以證明中福公司當時營運狀況,顯與被告張世傑在媒體發布之利多消息不相當(詳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卷第14頁、第446 至453 頁);③有中福公司股價之每日收盤線型圖、日線圖、月線圖及週線圖存卷可憑,用以證明中福公司股票確有於92年6 、7 月及9 、10月間交易量急速衝高之事實及中福公司股價分別從最低每股9.70元、9.90元漲至最高15元及14.3元之事實(摘錄自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之資訊王證券資訊整合資料庫;詳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卷第271 頁、96年度聲搜字第42號卷第73至75頁);④有財訊快報社股份有限公司96年3 月6 日財快廣字第20070306號函及所附統一發票2 張及被告張世傑寄發內有中福公司利多消息之電子報載資料5 張附卷可佐,可資證明中福公司確有在中央社及精實財經電子報刊登該公司利多消息,以及被告張世傑確有於以日月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網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在財訊快報登載中福公司利多消息之事實(詳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卷第328 至329 頁、96年度聲搜字第42號卷第83至88頁);⑤此外尚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先後以台證密字第0950016817號函、台證密字第0960013649號函、台證密字第0960019229號函、台證密字第0960019617號函、台證密字第0960025243函、台證密字第0980022790號函所檢送中福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分析期間92年6 月2 日至92年7 月7 日及92年9 月1 日至92年10月22日)及投資人交易明細等資料在卷可按,得以證明在分析期間內,傅素嫈、傅天君、中天公司、劉鳳嬌、謝正裕、謝柔妤、謝皓洋、陳建文、林吉榮、蔡育伸、薛寶卿、張世俊、陳如昀(已改名為陳穎筠)、林金鵬、陳慶年、呂天炎、呂啟銓、蘇林桂花、陳慶芳、陳建文、羅國政等帳戶,確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以連續高價(含漲停價)及連續低價等方式買進、賣出中福公司股票之客觀事實(詳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卷第276 至322 頁;96年度他字第1229號卷一第60至63頁、第155 至203 頁、第290 至316 頁;原審卷二第67至138 頁)。況且,依據前開交易分析意見書及所附交易明細資料顯示,被告黃安中於前揭兩段期間內,各以傅素嫈、傅天君名義買入後又賣出之中福公司股票達1,178 千股,以兩段期間之平均買價(各為每股10.70 元、9.82元)及平均賣價(各為每股13.39 元、13.57 元)計算價差,各獲利2,022,880 元及1,597,500 元;又被告黃安中於前揭期間內,另分批將其原已持有之中福公司股票於交易市場出售,計分別以其個人名義賣出88千股、轉投資公司福順公司賣出259 千股、中天公司賣出948 千股、傅素嫈帳戶賣出1, 739千股、傅天君帳戶賣出3,365 千股,兩段期間分別共計賣出(賣超)2,266 千股及4,133 千股,以股價全年均價約每股10元與兩段期間之平均賣價(各為每股13.39 元、13.57 元)計算,各獲利7,681,740 元、14,754,810元;總計被告黃安中於前揭兩段期間共獲利26,056,930元;而中福公司董監事於前揭期間內,另計有董事黃立中賣出180 千股、黃小敏賣出254 千股、黃小茜賣出161 千股、翁秀英(副總經理配偶)賣出10千股,轉投資公司福興公司賣出90千股、國維公司買進20千股等等,益徵被告張世傑所供述、證述本案源於被告黃安中意圖拉抬中福公司之集中交易市場股票價格,以美化財務帳面,減少轉投資公司持有中福公司股票帳面虧損及套取持有大量中福公司股票因股票上漲出售之利益一節,並非虛妄。 ⒋本院核諸被告張世傑歷次關於如何炒作中福公司股票一事所為之供述與證述,其就炒作協議形成之過程、炒作股價之分工方式、炒作股價之手法、炒作股價之目的等重要事項,均大體供述、證述相同,且有前揭各項書證附卷可供勾稽比對;雖其對於被告謝正德與其分配炒股報酬之比例究竟為八比二、七比三或五比五(即對分)一事之陳述,曾有差異,但其對於自被告謝正德處所輾轉取得參與炒作中福公司股票之報酬總計150 萬元一事,則始終供述明確無訛,是尚堪以認定被告張世傑因參與本案中福公司股票炒作而得之報酬應為150 萬元,惟其或因事隔久遠,或因同期間炒作股票檔數過多,導致未能清楚記憶與被告謝正德間朋分犯罪所得之比例究竟為何,尚不足以推翻其前揭自白及證述內容之憑信性,惟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認定之原則,就被告謝正德獲取炒作中福公司股票之報酬究竟為何,則採取最有利於被告謝正德之認定即150 萬元(即以五五分帳推算,認定被告謝正德、張世傑分別獲得150 萬元之報酬),併此敘明。 ㈡被告黃安中、謝正德、張世傑等人基於上開共同炒作中福公司股價之協議,使用人頭帳戶操縱中福公司股價之具體事證: ⒈被告黃安中掌控、使用傅素嫈、傅天君、中天公司及福順公司帳戶部分: 被告黃安中於前揭兩段炒作股價期間,先後以其本人、中天公司、福順公司、傅素嫈及傅天君等帳戶買賣中福公司股票之事實,業據被告黃安中於96年10月22日於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檢察官偵訊及97年1 月15日偵訊時均供稱:「…我曾長期使用過傅素嫈及傅天君二人之帳戶買賣過股票…此二帳戶之存摺、我確曾於此期間以我本人、傅天君及傅素嫈之證券帳戶賣中福公司之股票…」等語在案(詳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卷第36頁;96年度他字第1229號卷二第69至73頁;96年度偵字第26504 號卷一第75頁);復於98年6 月11日於原審審理時供述:「福順、中天、福興都是中福的轉投資公司…福順、中天、福興是我個人決定下單後,指示公司同仁實際執行」等語(詳原審卷二第12至13頁)。就傅素嫈帳戶部分,另據證人陳韻文於96年6 月13日於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證述:「…傅素嫈證券帳戶是由她本人或是她姐夫黃安中以電話委託我下單買賣股票」等語可佐(詳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卷第196 頁),並有傅素嫈委託授權黃安中代理及買賣證券等授權書附卷可查(詳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卷第340 頁)。就中天公司帳戶部分,尚有中天公司於中信證券(帳號56504-2 )、日盛證券石牌分公司(帳號11205-8 )、元大京華北天母(原亞洲證券,帳號57245-5 )、群益證券中山分公司(帳號5057-6)所申設之各股票帳戶委任被告黃安中買賣授權書在卷可佐(詳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卷第332 至338 頁)。就福順公司帳戶部分,尚有福順公司於日盛證券石牌分公司(帳號11795-6 )、元大京華復興分公司(原亞洲證券,帳號64701-6 )、復華證券營業處(帳號32471-5 )及寶來證券景美分公司(帳號4306-6)所申設之各股票帳戶委任被告黃安中買賣授權書存卷可稽(詳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卷第343 至350 頁)。另有中天公司、福順公司、傅素嫈及傅天君買賣中福公司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可佐(詳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卷第330 至349 頁、第351 至380 頁)。此外,國維公司(負責人黃小茜為被告黃安中之胞妹)、福順公司(負責人黃小敏為被告黃安中之胞妹)、中天公司(負責人先後為被告黃安中、被告黃安中之胞弟黃立中)、福興公司(負責人黃小敏為被告黃安中之胞妹)及中泰紗廠(負責人黃國樟為被告黃安中之父)確為中福公司之轉投資公司一節,亦有各該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董監事資料附卷可憑(詳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卷第429 至436 頁、第439 至440 頁、第443 至444 頁;96年度他字第1229號卷一第103 至105 頁)。再者,被告黃安中於前揭兩段期間內,各以傅素嫈、傅天君名義買入後又賣出之中福公司股票達1,178 千股,以兩段期間之平均買價(各為每股10. 70元、9.82元)及平均賣價(各為每股13.39 元、13.57 元)計算價差,各獲利2,022,880 元及1,597,500 元;又被告黃安中於前揭期間內,另分批將其原已持有之中福公司股票於交易市場出售,計分別以其個人名義賣出88千股、轉投資公司福順公司賣出259 千股、中天公司賣出948 千股、傅素嫈帳戶賣出1,739 千股、傅天君帳戶賣出3,365 千股,兩段期間分別共計賣出(賣超)2,266 千股及4,133 千股,以股價全年均價約每股10元與兩段期間之平均賣價(各為每股13.39 元、13.57 元)計算,各獲利7,681,740 元、14,754,810元;總計被告黃安中於前揭兩段期間共獲利26,056,930元等情,亦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證密字第0980022790號函所檢送中福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分析期間92年6 月2 日至92年7 月7 日及92年9 月1 日至92年10月22日)附卷可供參佐核算(詳原審院卷二第67至138 頁)。 ⒉被告謝正德掌控、使用劉鳳嬌、謝正裕、謝柔妤、謝皓洋、陳建文、林吉榮、蔡育伸帳戶部分: 被告謝正德於前揭兩段炒作股價期間,先後使用劉鳳嬌、謝正裕、謝柔妤、謝皓洋、陳建文、林吉榮、蔡育伸等帳戶買賣中福公司股票之事實,業據被告謝正德於96年10月22日於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供述承認:劉鳳嬌、謝正裕、謝柔妤、謝皓洋、林吉榮(林瑞陽)等人帳戶均是由伊本人使用等情不諱(詳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卷第43、45頁),復於96年10月22日、97年01月15日偵訊時供述:「(問:謝正裕的元大、日盛、大華、富邦的股票存褶,及台北商銀士東分行交割戶何人使用?)都是我在用,資金也是我的。不是他下單。(問:劉鳳嬌在元富證券及銀行帳戶何人使用?)都是我在用。(問:於92年6 月至10月間,曾使用哪些人之帳戶買賣中福公司之股票?)我曾用過劉鳳嬌、謝正裕、謝柔妤、謝皓洋的帳戶,我真的用的是劉鳳嬌及謝正裕的帳戶,謝柔妤及謝皓洋是我兒女,我是幫他們作投資的…(問:你都用劉鳳嬌及謝正裕之帳戶買賣股票?)是。」。復據證人劉玉麗於96年10月22日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及檢察官偵訊時、於100 年1 月26日本院審理時,均證稱:劉鳳嬌、林吉榮帳戶內中福股票為被告謝正德下單,該等帳戶確實為被告謝正德使用一節等語;且據證人劉鳳嬌於96年10月22日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及檢察官偵訊時,均證稱:伊帳戶確實為被告謝正德使用一節等語明確(詳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卷第205 頁、第207 至208 頁;96年度他字第1229號卷二第15至20頁、第118 至119 頁;本院卷三第8 、9 頁)。又據證人謝正裕於96年5 月23日於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證述:伊帳戶內關於中福公司等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買賣,均是被告謝正德直接現場委託營業員陳韻文下單買賣等語明確(詳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卷第216 頁)。此外,尚有永豐商業銀行士東分行永豐銀士東分行(96)字第00009 號函檢附謝正裕之帳戶往來明細資料及92年8 月8 日匯款單影本,用以證明該帳戶於前揭炒作股價期間,有與陳建文、劉鳳嬌等人多筆轉入與轉出交易金融往來之事實(詳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卷第401 至405 頁);上海商銀南京東路分行謝正德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用以證明該帳戶於前揭炒作股價期間,有與劉鳳嬌間多筆轉入與轉出交易金融往來之事實(詳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卷第406 頁)。至於陳建文及蔡育伸帳戶部分,雖始終為被告謝正德所否認,然①陳建文帳戶部分據證人陳韻文於100 年6 月2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陳建文確實是我弟弟,我的股票是用我弟弟陳建文的戶頭進出,因為有一段時間我出國,我怕在那段期間我的股票跌太多或是有漲、我應該要賺我卻不知道,因為我沒有看盤,所以我有拜託謝正德在我出國的期間幫我看盤、幫我照顧股票,因為他要幫我下單,所以才必須簽那個委任授權書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4 頁反面),堪認被告謝正德確曾使用過陳建文帳戶,並有委託授權受任承諾買賣證券授權書在卷可憑,用以證明陳建文大華證券天母分公司帳戶委任被告謝正德買賣股票一事(詳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卷第410 、415 頁),並有永豐銀行士東分行陳建文0000000000000 帳戶交易明細及轉帳交易之對方金融機構、戶名及帳號等相關資料,用以證明該帳戶於前揭炒作股價期間,有與謝正裕間多筆轉入與轉出交易金融往來之事實(詳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卷第398 至400 頁) ;②蔡育伸帳戶部分,則據證人蔡育伸於96年11月14日調查站訊問時供稱:伊名下台證證券大安分公司、元富證券南京東路分公司、大華證券天母分公司之帳戶,均提供被告謝正德代為投資買賣股票之用等語(詳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卷第211 頁);及於100 年8 月17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在元富證券南京東路分行、大華證券天母分公司有開證券帳戶,南京東路的元富帳戶,有時候伊自己下單,大華那個帳戶是謝正德在使用,因為伊經常在國外,所以股票進出請他幫忙安排,完全是謝正德下單,交割是由戶頭自動扣繳。伊委託他買賣下單買賣股票,沒有指定哪一些特定的股票,買賣股票的數量、金額、種類都由謝正德決定。伊不知道這個帳戶在92年間有買賣中福股票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0至11頁),是無論蔡育伸帳戶買賣股票之資金來源為何,均足以認定蔡育伸之股票帳戶確為被告謝正德所掌控使用。 ⒊被告張世傑掌控使用薛寶卿、張世俊、陳如昀(已改名為陳穎筠)、林金鵬、陳慶年、呂天炎、呂啟銓、蘇林桂花、陳慶芳、陳建文、羅國政等帳戶部分: 被告張世傑於前揭兩段炒作股價期間,先後使用薛寶卿、張世俊、陳如昀(已改名為陳穎筠)、林金鵬、陳慶年、呂天炎、呂啟銓、蘇林桂花、陳慶芳、陳建文、羅國政等帳戶買賣中福公司股票之事實,業據被告張世傑先後於94 年5月6 日、96年11月22日於調查站訊問時及於96年7 月10日、96年8 月24日於檢察官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詳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卷第10至11頁、第27頁;96年度他字第1229號卷一第108 至110 頁、第225 頁)。復經證人薛寶卿於95年4 月11日於調查站調查時、證人林金鵬於96年5 月30日於調查站調查時、證人陳如昀(已改名陳穎筠)於96年5 月30日於調查站調查時、證人沈江男於96年6 月29日於調查站調查時、證人黃三郎於96年8 月17日於調查站調查時、證人陳韻文於96年6 月13日於調查站調查時、證人呂天炎於96年10月26日於調查站調查時分別證述明確(詳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卷第15 2頁、第165 頁、第170 至171 頁、第156 頁、第174 至17 7頁、第195 頁、第186 頁),且經證人蘇美蓉於96年10月22日偵訊時、96年11月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另案審判時證述在案(詳96年度他字第1229號卷二第48至49頁、原審卷一第 199 至202 頁)。 ㈢被告黃安中、謝正德、張世傑等人於前揭炒作股價期間以上開帳戶操縱、炒作中福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並明顯影響中福公司股價之認定依據: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先後以台證密字第0950016817號函、台證密字第0960013649號函、台證密字第0960019229號函、台證密字第0960019617號函、台證密字第0960025243函、台證密字第0980022790號函所檢送中福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分析期間92年6 月2 日至92年7 月7 日及92年9 月1 日至92年10月22日)及投資人交易明細等資料(詳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卷第276 至322 頁;96年度他字第12 29 號卷一第60至63頁、第155 至203 頁、第290 至316 頁;本院卷二第67至138 頁),足供佐證以下事實: ⒈中福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在92年6 月2 日至92年7 月7日 之期間,達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成交價異常標準,其中盤中漲(跌)幅超過6 %者計有92年6 月3 日、5 日、6 日、9 日、16日、18日、19日、20日、92年7 月3 日、4 日、7 日等11日,達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4 條第1 項第1 款者有92年6 月9 日。中福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在92年9 月1 日至同年10月22日之期間,達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成交價異常標準,其中盤中漲(跌)幅超過6 %者計有92年9 月10日、17 日 、24日、25日、26日、29日、92年10月14日、15日、16 日 、17日、22日等11日,振幅超過9 %者計有92年9 月15 日 及17日等2 日,達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4 條第1 頁第2 、3 款者有92年9 月25日及26日等2 日。 ⒉以被告黃安中(使用傅素嫈、傅天君、中天公司帳戶)、被告謝正德(使用劉鳳嬌、謝正裕、謝柔妤、謝皓洋、陳建文、林吉榮、蔡育伸帳戶)、被告張世傑(使用薛寶卿、張世俊、陳如昀、林金鵬、陳慶年、呂天炎、呂啟銓、蘇林桂花、陳慶芳、陳建文、羅國政帳戶)列為分析群組對象,在92年6 月2 日至同年7 月7 日間之期間(共25個營業日),共買進7,793 千股(即752 +923 +6,118 ),賣出9, 931千股(即3,018 +795 +6,118 ),各占分析期間該股票市場總成交量18,839千股之41.35 %(即3.99+4.89+32. 47)及52.69 %(即16.01 +4.21+32.47 ),其中92年6 月2 日、同年6 月5 至6 日、同年6 月9 至13日、同年6 月16至19日、同年6 月23至27日、同年6 月30日、同年7 月1 至4 日、同年7 月7 日等營業日之買進或賣出數量達該股票當日市場成交量20%以上;該段期間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營業日,有連續以當日漲(跌)停價或高(低)於當時成交價之價格委託買賣中福公司股票,使該股票當時成交價格上漲3 檔至13檔,或下跌4 檔至19檔,核有明顯影響中福公司股票成交價之情形。復於92年9 月1 日至同年10月22日間之期間(共36個營業日),共買進11,928千股(即426 +7,359 +4,143 ),賣出15,562千股(即4,559 +6,860 +4,143 ),各占分析期間該股票市場總成交量41,476千股之28.74 %(即1.02+17.74 +9.98)及37.5%(即10.99 +16.53 +9.98),其中92年9 月1 至5 日、同年9 月8 至10日、同年9 月12日、同年9 月15至19日、同年9 月24至26日、同年9 月29日、同年10月1 至3 日、同年10月8 日、同年10月13至16日、同年10月22日等營業日之買進或賣出數量達該股票當日市場成交量20%以上;該段期間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營業日,有連續以當日漲(跌)停價或高(低)於當時成交價之價格委託買賣中福公司股票,使該股票當時成交價格上漲3 檔至10檔,或下跌4 檔至18檔,核有明顯影響中福公司股票成交價之情形。 ⒊中福公司股票之價、量變化背離市場及同類股股票走勢比較,中福股票於分析期間92年6 月2 日至92年7 月7 日共25個營業日之期初收盤價為9.70元,期初末收盤價為12.05 元,期間之漲幅為24.23 %,大於同期間紡織纖維類股指數之漲幅5.62%、加權股價指數之漲幅13.41 %,該期間中福股票之振幅54.64 %,則明顯大於同期間紡織纖維類股指數之振幅8.08%及加權股價指數之振幅13.77 %。又該期間每日盤中漲跌幅逾6 %或振幅逾9 %或最近6 個營業日累計收盤價漲跌幅逾25%者,計有92年6 月3 日等13個營業日。分析期間之最高成交量為92年6 月27日之1,955 千股,最低成交量為92年6 月13日之68千股,分析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為753 千股,較該股票之前一個月期間(92年5 月2 日至5 月30日)日半均成交量14.4千股擴大52倍。另該公司股票於分析期間92年9 月1 日至92年10月22日共36個營業日之期初收盤價為9.90元,期末收盤價為11.75 元,期間之漲幅為18.69 %,大於同期間紡織纖維類股指數之漲幅6.87%、加權股價指數之漲幅6.15%,該期間中福股票之振幅44.44 %亦大於同期間紡織纖維類股指數之振幅15.45 %及加權股價指數之振幅8.89%。又該期間每日盤中漲跌幅逾6 %或振幅逾9 %或最近6 個營業日累計收盤價漲跌幅逾25%者計有92年9 月10日等12個營業日。分析期間之最高成交量為92年9 月26日之4,408 千股,最低成交量為92年9 月9 日之55千股,分析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為1,152 千股,較該股票之前一個月期間(92年8 月2 日至8 月29日)日平均成交量124 千股擴大9 倍。經比較結果中福股票漲幅與同類股、大盤指數相較,有悖離情形,振幅亦明顯較大,足見中福公司股票如上開分析期間,確實有人為炒作情形,其炒作情形即如同附表一、二所示。此外,中福公司之股票於上開二段分析期間有異常炒作情形,亦即以連續高價或低價買賣之異常情形,並經證人即前開中福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之製作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專員郭冬霖於98年4 月30日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明確,足供參佐(詳原審卷一第396 至399 頁)。㈣我國證券交易市場固有規定每日漲跌幅限制,但亦不能於此範圍內即得任意操縱行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58條之2 規定,決定撮合順序係以「價格優先原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之申報,依時間優先原則決定優先順序),再以「時間優先原則」(開市前輸入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開市後輸入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決定;且同規則第58條之3 第2 項就買賣申報之競價方式「連續競價」更明定下列決定順序:「⑴有買進及賣出揭示價格時,於揭示範圍內以最大成交量成交;⑵僅有買進揭示價格時,於買進揭示價格及其上二個升降單位範圍內,以最大成交量成交。僅有賣出揭示價格時,於賣出揭示價格及其下二個升降單位範圍內,以最大成交量成交;⑶無買進及賣出揭示價格時,以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上下二個升降單位範圍內,以最大成交量成交;⑷合乎前三款原則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採最接近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或當時揭示價格之價位」,故於此交易制度下,大量之相對高價委託買進及相對低價委託賣出,對該股成交價皆會造成立即且直接之影響,即使成交時未以委託之相對高低價成交,但價格之漲跌仍將依委託者之預期方向逐檔移動,當股價未達當日漲跌停價時,被告等不一定需選擇以漲跌停價委託。而按,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之主觀要件為「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亦即不顧該有價證券實際表彰之價值,而單純意圖抬高或壓低該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誤導他人認該有價證券之買賣熱絡進而從事買賣該有價證券之行為,造成該有價證券市場價格抬高及壓低之情形,客觀要件為「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該有價證券」,亦即於特定期間內逐日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高買價之價格或以最高之價格買入,或於特定期間,以低於平均賣價,接近最低賣出之價格或以最低之價格賣出而言,故如行為人主觀上有拉抬或壓抑價格之意圖,就特定之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低價賣出,即屬違反該規定,而構成同法第171 條之罪(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586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該條文所稱「連續」係指多次而言,「高價、低價」則指「在一段期間內,逐日以高於委託當時之揭示價、接近當日漲停參考價之價格或以當日漲停參考價之價格委託買進,或以低於委託當時之揭示價、接近當日跌停參考價之價格或以當日跌停參考價之價格委託賣出」而言。又我國集中交易市場股票交易制度自91年間至今係採價格優先、時間優先之電腦撮合原則,如前所述,是限定價格時,以較高價格委託買進或以較低價格委託賣出者,可優先成交,如以同一價格買進或賣出時,即按輸入電腦時間之先後,決定何筆買入或賣出之委託可成交,無關該投資人內心真意為何,故被告黃安中、謝正德、張世傑於前揭炒作股價期間買賣中福公司股票之行為,是否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之主觀構成要件,僅能綜合被告客觀上使用之交易型態判斷其主觀犯意。證人陳韻文於100 年6 月29日審理時雖到庭證稱:伊曾在大華、日盛、宏福、陽明等證券公司擔任過營業員,謝正德委託伊買賣股票只有使用過他弟弟謝正裕的戶頭。謝正德沒有要求以漲停價或高於當時揭示價或高於成交價的價格下單,伊為了方便,通常在券商的key in那邊都會有一個市價鍵,因為成交是價格優先,所以假如伊在忙的時候,不可能一檔一檔去幫他注意價格,就是按市價鍵,買進價就用漲停價去買,賣出價就是用跌停價去賣,市價鍵的目的就是在於趕快優先成交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2 至113 頁反面),惟查,被告黃安中、謝正德、張世傑於前揭炒作股價期間,分別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以高於委託當時之揭示價、接近或等於當日收盤漲停參考價之價格,於盤中或盤尾大量委託買進,其時間密集,數量非少,將使一般投資人跟進,拉高當天成交價,亦影響股票當天收盤及次日開盤之價格,誤導一般投資人認該檔股票買賣熱絡,進而買賣該檔股票,拉抬該檔股票市場價格。此類市場價格之形成既係本於一定成員之刻意拉高或壓低,而非本於供需所形成,已扭曲市場價格機能,且集中交易市場股票之買賣,原則上委託買入或賣出之價格,不必然即為交易價格,是由被告等人連續以最高價、低價大量委託買賣股票,並以前開被告等人下單之價、量相佐,其等欲大筆成交中福公司股票,以漲停價、跌停價掛進,得以優先成交,以達交易暢旺之假象,藉由漲停價以抬高成交股價,其欲炒作股票、抬高股票價格之主觀意圖,甚為灼然。基上所述,證人陳韻文證稱伊是為了方便而自行決定用漲停價替被告謝正德買進股票等語,顯非可信,被告謝正德辯稱其無違反證券交易法之主觀犯意云云,要屬無據,洵無足採。 ㈤綜合以上各節所述,被告黃安中、謝正德、張世傑就意圖抬高或壓低上市之中福公司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之操縱行為,彼此間先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事證明確,且確實影響中福公司股價,故本案被告黃安中、謝正德、張世傑上開犯行洵堪認定,被告黃安中、謝正德部分應依法論科。被告張世傑部分則應予免訴判決(詳後述)。 三、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㈠查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原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20條第1 項、第155 條第1項 、第2 項或第157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者。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被告等人行為後:該條先於93年4 月28日修正為:「(第1 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違反第20條第1 項、第2 項、第155 條第1 項、第2 項或第157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者。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第2 項)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第3 項)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免除其刑。(第4 項)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第5 項)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6 項)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復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為:「(第1 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違反第20條第1 項、第2 項、第155 條第1 項、第2 項或第157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者。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第2 項)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第3 項)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第4 項)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第5 項)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6 項)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又於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為:「(第1 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違反第20條第1 項、第2 項、第155 條第1 項、第2 項、第157 條之1 第1 項或第2 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百 萬元。(第2 項)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千5 百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第3 項)有第1 項第3 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5 百萬元者,依刑法第336 條及第342 條規定處罰。(第4 項)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第5 項)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第6 項)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7 項)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第8 項)違反第165 條之1 或第165 條之2 準用第20條第1 項、第2 項、第155 條第1 項、第2 項、第157 條之1 第1 項或第2 項規定者,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至前項規定處罰。(第9 項)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及第2 項至第7 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經比較被告等人行為時法、中間法及裁判時法,中間法及裁判時法均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故依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即應適用行為時法即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之規定論處。至於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於95年1 月11日亦修正公布,原第3 、4 、5 、6 款規範內容不變,因另增訂第5 款(相對成交),原第5 、6 款之款次則依序修正為第6 、7 款;是就本案之適用而言,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實質上並無變動,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並無較有利之情形,故依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95年1 月11日修正公布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 ㈡又被告行為後,我國刑法亦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正,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茲就與刑法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部分說明如下: ⒈刑法第33條第5 款業經修正公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故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法定刑罰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⒉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934 號判決參照)。惟被告上開犯行,依其犯罪情節,不論依新、舊法規定,均屬該條所指之共同正犯,故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等之情形,本件即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⒊關於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修正前之刑法第42條第2 、3 項規定:「易服勞役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6 個月;罰金總額折算逾6 個月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6 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另依刪除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就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該條項折算標準應為「以新臺幣3 百元以上9 百元以下折算 1 日」。而修正後之刑法第42條第3 項、第5 項則規定為: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3 日,但 勞役期限不得逾1 年;罰金總額折算逾1 年之日數者,以罰 金總額與1 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並配合刪除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2 條提高倍數之規定,是修正後易服勞役折算標 準為「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如單 比較修正前後該條項前段,關於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雖顯 以修正後之標準較有利於行為人。惟基於法律一體適用原則 ,同一法條且效果相牽連者,不應割裂適用,比較修正前刑 法第42條第2 項後段、第3 項,及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 項 後段、第5 項,修正前折算勞役期限「不得逾6 個月」,顯 較修正後「不得逾1 年」為有利,是如宣告之罰金刑易服勞 役期間逾6 個月時,則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3 項之規定 較有利於被告。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黃安中所為,係違反95年1 月11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之「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規定,應依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前同法第171 條第1 款規定論處。 ㈡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721號判決要旨供參)。查本案係先由被告黃安中、謝正德共同議定炒作中福公司股票股價,再由被告謝正德轉知被告張世傑上開謀議結果後,被告張世傑應允共同協力炒作,雖被告黃安中、張世傑未曾直接聯繫,而無直接犯意聯絡,但依上開判決意旨,仍應構成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又渠等分別利用不知情之證券公司營業員及人頭戶遂行上開炒作中福公司股票犯行,係間接正犯。 ㈢按刑法上之連續犯,係指有數個獨立之犯罪行為,基於一概括犯意,反覆為之,而觸犯同一罪名者而言;如果該項犯罪,係由於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於實施犯行後,因尚未完成其犯罪,而再接續動作,以促成其結果者,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前後所實施各個舉動不過為組成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當然祇成立單一之犯罪,不能以連續犯論(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885號、95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原即以「連續」行為,為其犯罪構成要件,從而對於同一種有價證券,犯罪行為人必須符合上開要件而有「連續」行為時,始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並僅成立單純一罪,不能再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678號、90年度台上字第431 號判決參照)。故被告黃安中、謝正德、張世傑既係對於同一種有價證券即中福公司股票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核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渠等行為僅成立違反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之單純一罪,而無得另論以連續犯。 ㈣原審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款、(95年1 月11日修正公布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第28條、(修正前)第33條第5 款、(修正前)第42條第3 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黃安中、謝正德均有自營事業,謝正德為協助黃安中拉抬中福公司之集中交易市場股票價格,以美化財務帳面,並減少中福公司轉投資公司持有中福公司股票帳面虧損及套取持有大量中福公司股票因股票上漲出售之利益,2 人竟謀議炒作中福公司股票,並以連續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等方式影響中福公司股價,對於股票公開市場之自由買賣機能影響甚鉅,非但擾亂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秩序,更造成廣大投資人之損害,而被告黃安中於本件兩段炒股期間因脫售中福公司股票之獲利達26,056,930元,被告謝正德參與犯罪所獲得利益主要來自被告黃安中所給付之報酬150 萬元,暨其2 人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犯罪分工參與角色等一切情狀,並參考檢察官對其2 人均具體求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及併科罰金新臺幣200 萬元之建議,認為被告謝正德之惡性及犯罪參與角色尚不若被告黃安中為重,對被告黃安中量處有期徒刑2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50 萬元;對被告謝正德量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 萬元,並就罰金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敘明被告黃安中、謝正德之犯罪時間,雖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惟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0款之規定,不得減刑;暨就後述「」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不當,被告黃安中、謝正德之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其2 人之上訴皆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本案被告黃安中、謝正德除有共同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之「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規定外,均另涉有共同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3 款之「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及第6 款「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之規定,亦應論以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款之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可參)。且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據,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倘若犯罪事實之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即應盡職權調查證據,澄清此項合理之懷疑,使之達於可得確信之程度,始為適法,否則仍不能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斷(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供參)。 ㈢就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部分: 按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3 款之「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其所規範之犯罪類型為犯罪行為人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而與他人互相約定價格後,相互通謀對敲該有價證券之相互買賣行為。然查,被告黃安中、謝正德均始終堅決否認於前揭兩段炒作股價期間,有何相互通謀對敲而相對買賣中福公司股票之行為,而被告張世傑於96年11月22日在調查站供稱:「…我與謝正德只是協議拉抬中福公司股價,至於如何拉抬都是各自使用自己的管道…因中福公司股票每日成交量並不大,很快就將中福公司股價從10元拉抬至15元,在股價上漲時我告知謝正德就應該分批賣出中福公司股票…我只是基於與謝正德多年的朋友,因他的要求才幫忙…我們協議共同拉抬中福公司股價,在該期間股價上漲強勢時,謝正德及黃安中就會出脫一些股票,而我使用那些人頭戶只是配合拉抬股價、增加成交量而已,我們三方下單買賣中福公司股票的時機並沒有協議,純粹是不定時為拉抬股價下單而已…」等語(詳96年度偵字第26504 號卷一第4 至10頁);於96年11月22日偵訊時供稱:「我今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所述真實,我看過筆錄才簽名,沒被刑求、強暴、脅迫,可以將我今日在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所作之筆錄引為此次偵訊內容」等語(詳96年度偵字第26504 號卷一第15至20頁)。從而,依據被告張世傑對於炒作中福公司股價方式之供述,亦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黃安中、謝正德、張世傑於前揭兩段炒作股價期間,對於中福公司股票之買賣,有何於掛單買賣前,彼此互相約定價格後,通謀對敲中福公司股票之相對買賣行為。再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先後所製作之中福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分析期間92年6 月2 日至92年7 月7 日及92年9 月1 日至92年10月22日)及投資人交易明細等資料,僅在分析、呈現該兩段期間各群組投資人交易中福公司股票之客觀數據,但亦不足以進而推論得證被告黃安中、謝正德、張世傑間必定有何通謀對敲中福公司股價而相對買賣之事實。至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證密字第0980022790號函所檢送中福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詳本院卷二第67至138 頁),雖分析結果顯示於第一段炒作股價期間,前述由被告黃安中、張世傑所掌控、使用之帳戶群組,分別買賣中福公司股票之數量達100 千股以上至655 千股不等,各占各該日市場總成交量之比率介於11.14 %至38.25 %之間,被告黃安中群組間、被告張世傑群組間所分別於內部相對成交之中福公司股票數量各為655 千股及2,049 千股,分別占該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18,839千股之3.47%及10.87 %;而於第二段炒作股價期間,則有被告謝正德所掌控、使用之人頭帳戶間,共計有4 個營業日相對成交中福公司股票之數量均逾100 千股,占各該日市場總成交量之比率介於5.13%至19.81 %之間,總計共相對成交1,849 千股,占該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41,476千股之4.45%;然上開分析數據僅足以證明被告黃安中、謝正德、張世傑於本案炒作股價期間,曾有各別以各人所掌控、使用之關連群組帳戶間,以他人(人頭帳戶)名義,各為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之行為,亦即各該相對成交之事實,分別各自存在於被告黃安中、謝正德、張世傑所各自掌控使用之人頭帳戶群組內,要與本案被訴之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行為態樣尚屬有間;而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5 款「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之規定,係於被告等行為後之95年1 月11日始增列修正公布,於被告等行為當時,尚無此規定,故依刑法第1 條前段「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本件亦不得逕行論處被告黃安中有何另行違反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而應一併依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款論處,併此敘明。綜上所述,本案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黃安中另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3 款「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規定之行為,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述有罪部分,同係觸犯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款之罪嫌,認其有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法律關係,故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㈣就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部分: 按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共計6 款,除第1 款至第5 款所列舉者外,第6 款係概括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其立法意旨,須行為人之行為,不符合第1 款至第5 款之構成要件,而有該5 款以外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始得依該款論處。查被告黃安中、謝正德、張世傑於本案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既已該當於同法條第1 項第4 款之構成要件,而本案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人另有前述以外之其他操縱行為,自難認被告黃安中另有違反同法條第6 款規定之行為。換言之,被告等人之行為,既屬有違同法條第4 款規定,即不再適用第6 款之補充規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98 9 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述有罪部分,同係觸犯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款之罪嫌,認其有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法律關係,故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228 號併辦案件應予退回 ㈠併辦意旨略以:謝正德曾任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台光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鑫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3 家公司董事。其明知依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第6 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詎其見上櫃股票強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強新公司,股票代號5013)因股票成交量小,股價易於拉抬,而有機可趁,為炒作強新公司股票以牟利,竟與張世傑(另為不起訴處分)共同基於操縱強新公司股價之犯意聯絡,自91年7 月、8 月間,陸續以其本人或所掌控之劉鳳嬌、林吉榮、謝柔妤、謝皓洋、李麗華(更名為李惠讌)、謝正裕、詹韻燕等人所開設之證券交易帳戶,連續高價買進、低價賣出強新公司股票,復為製造交易活絡表象,亦於使用前開陳如意等人帳戶,以相對成交手法,操縱強新公司股價,致強新公司股價自91年7 月12日至同年9 月30日,由每股新臺幣(下同)7 元上漲至10.5元(盤中最高價達14.65 元),日平均成交量由88千股,異常放大至859 千股,因認被告謝正德涉嫌違反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3 、4 、6 款,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處罰,且與本案具有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公布修正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故原屬連續犯之數個犯罪行為,依新法應數罪併罰,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可依裁判上一罪論處,顯然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故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論以連續犯),認本案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移請本院併案審理。 ㈡按連續犯之所謂出於概括犯意,必須其多次犯罪行為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犯意之進行,若中途另有新犯意發生,縱所犯為同一罪名,究非連續其初發的意思,即不能成立連續犯(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6296號判例參照),而行為人是否基於概括之犯意,除行為人之自白外,於訴訟上僅得依其他情況證據加以認定,其作為認定行為人有無概括犯意之情況證據,無外依其犯罪行為時間、性質、種類、態樣、職業等有關事項為斷。查被告謝正德始終否認上開犯行,且併辦意旨所載被告謝正德犯罪之時間為91年7 月、8 月間,而被告謝正德本案之犯罪時間為92年6 月至10月間,二案犯罪時間前後相距約1 年之久,自難認被告謝正德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本院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228 號併辦部分與本案並不具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應退回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辦,併此敘明。 參、被告張世傑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世傑於92年6 月2 日起至同年7 月7 日間、同年9 月1 日起至同年10月22日間,與被告黃安中、謝正德等人共同基於意圖抬高及壓低集中交易市場中福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而以約定價格相互通謀對敲中福公司股票而相對成交之概括犯意聯絡,以及基於以他人名義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以上開人頭帳戶操縱中福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且由被告張世傑以撰寫文章及在電視節目分析個股,向不特定投資人及投顧會員推薦買進中福公司股票,誘引、套殺投資散戶進場購買中福公司股票,操縱中福公司之股價,因認被告張世傑與同案被告黃安中、謝正德等人共同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3 、4 、6 款之規定,應依修正施行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款處斷。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再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復重行起訴,其後之起訴,於先之起訴判決確定後始行判決者,應為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3 條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並經最高法院51年度第2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在案。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參照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而連續犯係裁判上之一罪,故連續犯之行為業經就一部起訴者,依審判不可分原則,其效力即及於全部,就連續犯之其他部分行為,自不得再行起訴(參照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414 號判決意旨),如再行起訴,就重行起訴部分,自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於先之起訴判決確定後始行判決者,應為免訴之判決。 三、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被告張世傑上開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按連續犯之所謂出於概括犯意,必須其多次犯罪行為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犯意之進行,若中途另有新犯意發生,縱所犯為同一罪名,究非連續其初發的意思,即不能成立連續犯。另連續犯之成立,除主觀上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外,客觀上須先後數行為,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6296號、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而行為人是否基於概括之犯意,除行為人之自白外,於訴訟上僅得依其他情況證據加以認定,其作為認定行為人有無概括犯意之情況證據,無外依其犯罪行為時間、性質、種類、態樣、職業等有關事項為斷,另諸如修法前常見的連續竊盜之犯罪態樣,行為人即便基於連續竊盜之概括犯意,惟其行竊之對象,仍需於實際實施竊盜犯行時基於犯罪機會之衡量後始行決定,要不得以其於連續竊盜行為之初並未對犯罪實施對象有具體之計劃一節,即認其非係本於竊盜之概括犯意,簡言之,連續犯之預定犯罪計劃並非以於連續犯行之初即具特定犯罪之對象為必要。 四、經查,被告張世傑前於92年10月至93年2 月13日間,因共同意圖抬高及壓低集中交易市場中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以自己及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而違反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犯同法第171 條第1 款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4年11月10日以94年度金重訴字第3586號繫屬在案,嗣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800 萬元,並減為有期徒刑9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400 萬元,而於97年2 月29日確定等情,此有被告張世傑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金重訴字第3586號判決在卷可稽。次查,被告張世傑係以:伊自91年間開始以人頭設立日月及總統投顧公司,想以炒作股票的方式賺錢,因為炒作股票賺錢比較快,招收會員不好賺,從那時開始炒作股票就是伊的職業,伊開始跟電視公司買節目,剛開始會自己挑選小型股票介紹給會員,並用伊自己的人頭戶把股價炒高,很多人看到伊炒作股票的過程,市場人士就認為伊有能力炒作股票,所以就會有很多市場的人士來介紹伊炒作的標的,伊從中過濾哪些有能力炒作,就把這些股票留下來炒作,伊不可能同時間炒作數檔股票,所以安排時間分批炒作,有時會同時炒作二至三檔,當一檔股票炒作快完成時,另外一檔就會開始炒作,炒作會上電視宣傳並以人頭戶買進拉高股價,從91年開始伊和電視公司簽立長期合約,且找證券行營業員及金主作長期三、四年配合,同時找人頭戶也是三、四年配合,炒作操盤地點都在伊位於臺北市○○路○段71號3 樓之1 的辦公室,資金往來及匯款、存款從91年開始都是使用相同帳戶,伊從91年開始至93年底為檢調查獲為止,炒作的股票都是完全相同的犯意,就是尋找標的炒股賺錢,估計這段時間炒作股票應該有30檔以上等語置辯。又查,被告張世傑所涉炒作合機公司股票之期間,係自共犯傅崐萁於92年10月間邀約被告張世傑於中航大樓共同謀議炒作股票起,迄93年2 月13日被告張世傑出清其人頭帳戶內之股票止;而本案被告張世傑所涉炒作中福公司股票之期間,公訴人認係自共犯謝正德於92年6 月間邀約被告張世傑謀議炒作時起,迄同年10月22日被告張世傑停止炒作股票全數出脫為止,是被告張世傑炒作合機公司股票及本案中福公司股票之時間密接,且有反覆為同種犯罪之事實。再查,被告張世傑炒作合機公司股票時係使用蔡宛凌(原名蔡心沛)、薛寶卿、蘇林桂花、劉蔡含笑、蘇美良、蘇美蓉、呂天炎、陳如昀(已改名為陳穎筠)、林金鵬、涂幸真、劉宜昌、劉家祥、蔡佩珊、張世俊等人頭戶,核與炒作本案中福公司股票時所使用薛寶卿、張世俊、陳如昀(已改名為陳穎筠)、林金鵬、陳慶年、呂天炎、呂啟銓、蘇林桂花、陳慶芳、陳建文、羅國政等人頭帳戶多有重疊,此有上開94年金重訴字第3586號判決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歷來就中福公司股票所製作之交易分析意見書在卷可參;此外,被告張世傑均係藉由向其所經營之投資顧問公司會員撰寫文章及在電視節目分析個股之機會,向不特定投資人及投顧會員推薦、鼓吹買進合機公司及中福公司股票,誘引、套殺投資散戶進場購買股票,用以炒作合機公司及本案中福公司之股票等情,亦為被告張世傑始終坦承在卷,並有財訊快報社股份有限公司檢送之資料及被告張世傑所寄發之電子報資料等附卷可憑。 五、綜上所述,依被告張世傑之供述及前揭客觀情狀觀察,自足認被告張世傑炒作合機公司與本案中福公司部分,確係出於同一預定犯罪計劃內,且時間緊接,手段相同,而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以公訴人既已對修法前屬連續犯之行為一部即合機公司部分起訴,其效力即及於本案中福公司部分,自不得再就本案中福公司部分起訴,且該合機公司部分既業判決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原審為被告張世傑免訴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翼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陳 慧 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95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前):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五、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者。 六、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 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2 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20條第4 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前)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 項、第155 條第1 項、第2 項或第157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 附表一(炒股期間:民國92年6月2日至同年7月7日) (一)92年6月11日 ┌──────┬───────────┬─────────────┐ │群組成員名字│ 委託情形 │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 │10:13:05至10:22:57-以│上述委託買進於10:13:26至 │ │ 傅素縈 │漲停價13.40 元 (高於當│10:23:26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時揭示成交價12.00 元、│由12.00 元上漲至12.45 元(│ │ │12.05 元、12.10 元、 │上漲9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 │ │12.15 元、12.20 元、 │43千股之95.34%。 │ │ │12.25 元、12.30 元、 │ │ │ │12.35 元、12.40 元20至│ │ │ │28檔), 連續分16筆委託│ │ │ │買進41千股。 │ │ ├──────┼───────────┼─────────────┤ │ │10:56:58至11:06:10-以│上述委託買進於10:57:24至 │ │ 傅素嫈 │漲停價13.40 元 (高於當│11:06:44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時揭示成交價12.30 元、│由12.30 元上漲至12.45 元(│ │ │12.35 元、12.40 元20至│上漲3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 │ │22檔), 連續分15筆委託│45千股之100%。 │ │ │買進45千股。 │ │ ├──────┼───────────┼─────────────┤ │ │11:20:50-以12.10 元 (│上述委託買進於11:21:24全部│ │ 傅天君 │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2. │成交,使成交價由12.30 元下│ │ │30 元4 檔),1筆委託賣 │跌至12.10 元(下跌4 檔),│ │ │出30千股。 │占該時段成交量30千股之100.│ │ │ │00%。 │ ├──────┼───────────┼─────────────┤ │ │11:23:01至11:30:47-以│上述委託買進於11:23:20至 │ │ 傅素嫈 │漲停價13.40 元 (高於當│11:31:20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時揭示成交價12.10 元、│由12.10 元上漲至12.55 元(│ │ │12.30 元、12.45 元、 │上漲9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 │ │12.50 元18至26檔), 連│52千股之80.76%。 │ │ │續分13筆委託買進42千股│ │ │ │。 │ │ ├──────┴───────────┴─────────────┤ │備註:6/11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2.55 元,開盤價12.30 元,最高成交價│ │ 12.55元,最低成交價12.00元,收盤價12.55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收平盤,同類股漲幅0.06%,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57%│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66 千股、賣出186 千股,占市場成交量306 千股│ │ 之買進54.14%、賣出60.66%。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3.40 元共委託買進161 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 │ 委託買進總數量179千股之89.94%。 │ └────────────────────────────────┘ (二)92年6月16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 │渠等於09:58:28至09:59:│上述委託買進於09:58:50至 │ │ 傅素嫈 │48-以漲停價13.05 元 │10:00:09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2.│由12.80 元上漲至13.05 元(│ │ │80 元、13.00元1 至5 檔│上漲5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 │ │), 連續分3筆合計委託 │21千股之71.42%。 │ │ │買進15千股。 │ │ ├──────┴───────────┴─────────────┤ │備註:6/16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2.20 元,開盤價12.20 元,最高成交價│ │ 13.05元,最低成交價12.20元,收盤價13.00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漲幅6.55%,同類股漲幅3.98%,加權股價指數漲幅 │ │ 0.21%。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5千股、賣出39千股,占市場成交量376 千股之買│ │ 進6.64%、賣出10.37%。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3.05 元共委託買進25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委│ │ 託買進總數量337千股之7.41%。 │ └────────────────────────────────┘ (三)92年6月9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 │渠等於11:38:01至11:43:│上述委託買進於11:38:44至 │ │ 林吉榮 │31-以漲停價12.60 元 │11:44:04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謝正裕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1.│由11.80 元上漲至12.25 元(│ │ 劉鳳嬌 │80 元、12.00元、12.15 │上漲9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 │ 陳建文 │元、12.20 元8 至16檔) │45千股之88.88%。 │ │ │, 連續分18筆委託買進 │ │ │ │40千股。 │ │ ├──────┼───────────┼─────────────┤ │ 劉鳳嬌 │渠等於13:13:32至13:17:│上述委託買進於13:14:06至 │ │ 謝皓洋 │00-以漲停價12.60 元 │13:17:25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林吉榮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2.│由12.00 元上漲至12.40 元(│ │ │00 元、12.35元5 至12檔│上漲8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 │ │), 連續分11筆委託買進│28千股之100.00%。 │ │ │28千股。 │ │ ├──────┴───────────┴─────────────┤ │備註:6/9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1.80 元,開盤價11.80 元,最高成交價│ │ 12.60元,最低成交價11.80元,收盤價12.60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漲幅6.77%,同類股跌幅0.09%,加權股價指數漲幅 │ │ 1.82%。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01 千股、賣出50千股,占市場成交量579 千股之│ │ 買進34.67%、賣出8.62%。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2.60 元共委託買進124 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 │ 委託買進總數量2,030千股之6.10%。 │ └────────────────────────────────┘ (四)92年6月12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渠等於11:55:41至12:00:41│上述委託買進於11:56:10至│ │ 劉鳳嬌 │-以12.20 元、12.30 元、│12:00:42全部成交,使成交│ │ 謝柔妤 │12.40 元、12.45 元、12. │價由12.00 元上漲至12.55 │ │ 謝皓洋 │50 元及漲停價13.40 元(高│元(上漲11檔),占該時段│ │ 謝正裕 │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2.00元 │成交量33千股之100.00%。│ │ │ 、12.20 、12.30 元、12.│ │ │ │40元、12.45 元、12.50 元│ │ │ │1至18檔), 連續分7筆合 │ │ │ │計委託買進33千股。 │ │ ├──────┴────────────┴────────────┤ │備註:6/12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2.55 元,開盤價12.40 元,最高成交價│ │ 12.80元,最低成交價12.00元,收盤價12.80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漲幅1.99%,同類股漲幅3.13%,加權股價指數漲幅 │ │ 1.53%。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48千股、賣出10千股,占市場成交量293 千股之買│ │ 進16.38%、賣出3.41%。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3.40 元共委託買進17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委│ │ 託買進總數量175千股之9.71%。 │ └────────────────────────────────┘ (五)92年6月20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09:06:45-以14.50 元 (低│上述委託賣出於09:06:56全│ │ 謝皓洋 │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4.95 元│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4.95 │ │ │9 檔),1筆委託賣出4 千股│元下跌至14.50 元(下跌9 │ │ │。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4 千│ │ │ │股之100.00%。 │ ├──────┼────────────┼────────────┤ │ │09:37:17-以跌停價13.95 │上述委託賣出於09:37:37全│ │ │元 (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 │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4.80 │ │ 林吉榮 │14.80 元17檔),1筆委託賣│元下跌至14.60 元(下跌4 │ │ │出2千股。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2 千│ │ │ │股之100.00%。 │ ├──────┴────────────┴────────────┤ │備註:6/20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4.95 元,開盤價14.90 元,最高成交價│ │ 14.95元,最低成交價14.05元,收盤價14.85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跌幅0.66%,同類股跌幅2.11%,加權股價指數跌幅 │ │ 0.91%。 │ │三、本日該群組共賣出69千股,占市場成交量831千股之8.30%。 │ │四、本日該群組以跌停價13.05 元共委託賣出34千股,占本日以跌停價委│ │ 託賣出總數量110千股之30.90%。 │ └────────────────────────────────┘ (六)92年6月9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10:51:14-以漲停價12.60 │上述委託買進於10:51:21全│ │ 陳如昀 │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 │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2.00 │ │ │12.00 元12檔),1筆委託買│元上漲至12.15 元(上漲3 │ │ │進6千股。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6 千│ │ │ │股之100%。 │ ├──────┼────────────┼────────────┤ │ │10:51:31至10:52:22-以跌│上述委託賣出於10:52:09至│ │ 陳如昀 │停價11.00 元 (低於當時揭│10:52:41全部成交,使成交│ │ │示成交價12.15 元、12.00 │價由12.15 元下跌至11.90 │ │ │元20至23檔), 連續分2 筆│元(下跌5 檔),占該時段│ │ │委託賣出12千股。 │成交量12千股之100%。 │ ├──────┼────────────┼────────────┤ │ │13:06:52至13:07:39-以漲│上述委託買進於13:07:29至│ │ 林金鵬 │停價12.60 元 (高於當時揭│13:08:05全部成交,使成交│ │ │示成交價11.80 元、12.20 │價由11.80 元上漲至12.30 │ │ │元8 至16檔), 連續分2 筆│元(上漲10檔),占該時段│ │ │委託買進12千股。 │成交量12千股之100%。 │ ├──────┴────────────┴────────────┤ │備註:6/9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1.80 元,開盤價11.80 元,最高成交價│ │ 12.60元,最低成交價11.80元,收盤價12.60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漲幅6.77%,同類股跌幅0.09%,加權股價指數漲幅 │ │ 1.82%。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24 千股、賣出174 千股,占市場成交量579 千股│ │ 之買進38.64%、賣出30.01%。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 (跌停價)12.60 元 (11.00元)共 委託買進 (賣│ │ 出)1,587 千 股 (18千股), 占本日以漲停價 (跌停價)委 託買進 (│ │ 賣出)總 數量2,030千股(93千股)之78.17%(19.35%)。 │ └────────────────────────────────┘ (七)92年6月11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12:54:24-以跌停價11.70 │上述委託賣出於12:57:25全│ │ 薛寶卿 │元 (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 │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2.55 │ │ │12.55 元17檔),1筆委託賣│元下跌至12.00 元(下跌11│ │ │出10千股。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10千│ │ │ │股之100%。 │ ├──────┴────────────┴────────────┤ │備註:6/11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2.55 元,開盤價12.30 元,最高成交價│ │ 12.55元,最低成交價12.00元,收盤價12.55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收平盤,同類股漲幅0.06%,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57%│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59千股、賣出34千股,占市場成交量306 千股之買│ │ 進19.24%、賣出11.08%。 │ │四、本日該群組以跌停價11.70 元共委託賣出10千股,占本日以跌停價委│ │ 託賣出總數量114千股之8.77%。 │ └────────────────────────────────┘ (八)92年6月12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12:31:31-以漲停價13.40 │上述委託買進於12:34:49全│ │ 林金鵬 │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 │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2.05 │ │ │12.05 元27檔),1筆委託買│元上漲至12.60 元(上漲11│ │ │進50千股。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50千│ │ │ │股之100.00%。 │ ├──────┼────────────┼────────────┤ │ │渠等於13:24:52至13:27:55│上述委託買進於13:00:00全│ │ 林金鵬 │-以漲停價13.40 元 (高於│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2.60 │ │ 薛寶卿 │當時揭示成交價12.60 元8 │元上漲至12.80 元(上漲4 │ │ │檔), 連續分2 筆委託買進│檔),占該時段成交量73千│ │ │45千股。 │股之61.64%。 │ ├──────┴────────────┴────────────┤ │備註:6/12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2.55 元,開盤價12.40 元,最高成交價│ │ 12.80元,最低成交價12.00元,收盤價12.80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漲幅1.99%,同類股漲幅3.13%,加權股價指數漲幅 │ │ 1.53%。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00 千股、賣出150 千股,占市場成交量293 千股│ │ 之買進68.25%、賣出51.19%。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3.40 元共委託買進125 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 │ 委託買進總數量175千股之71.42%。 │ └────────────────────────────────┘ (九)92年6月19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渠等於11:40:08至11:40:54│上述委託買進於11:40:27至│ │ 陳如昀 │-以漲停價14.95 元 (高於│11:41:15全部成交,使成交│ │ 張世俊 │當時揭示成交價14.50 元、│價由14.50 元上漲至14.95 │ │ │14.85 元2 至9 檔), 連續│元(上漲9 檔),占該時段│ │ │分2 筆委託買進11千股。 │成交量11千股之100.00%。│ ├──────┼────────────┼────────────┤ │ │渠等於11:46:04至11:49:43│上述委託買進於11:46:35至│ │ 薛寶卿 │-以漲停價14.95 元 (高於│11:49:47全部成交,使成交│ │ 林金鵬 │當時揭示成交價14.40 元、│價由14.40 元上漲至14.95 │ │ 張世俊 │14.70 元、14.90 元1 至11│元(上漲11檔),占該時段│ │ │檔), 連續分4 筆委託買進│成交量141 千股之100.00%│ │ │141千股。 │。 │ ├──────┼────────────┼────────────┤ │ │12:38:50至12:39:22-以漲│上述委託買進於12:39:10至│ │ 陳如昀 │停價14.95 元 (高於當時揭│12:39:50全部成交,使成交│ │ │示成交價14.70 元、14.90 │價由14.70 元上漲至14.95 │ │ │元1 至5 檔), 連續分2 筆│元(上漲5 檔),占該時段│ │ │合計委託買進20千股。 │成交量20千股之100.00%。│ ├──────┴────────────┴────────────┤ │備註:6/19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4.00 元,開盤價14.15 元,最高成交價│ │ 14.95元,最低成交價14.00元,收盤價14.95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漲幅6.78%,同類股漲幅0.13%,加權股價指數漲幅 │ │ 0.99%。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469 千股、賣出470 千股,占市場成交量1,750 千│ │ 股之買進26.80%、賣出26.85%。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4.95 元共委託買進2,429 千股,占本日以漲停│ │ 價委託買進總數量3,446千股之70.48%。 │ └────────────────────────────────┘ (十)92年6月20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12:46:56至12:49:00-以漲│上述委託買進於12:46:58至│ │ 薛寶卿 │停價15.90 元 (高於當時揭│12:49:34全部成交,使成交│ │ │示成交價14.20 元、14.50 │價由14.20 元上漲至14.60 │ │ │元28至34檔), 連續分5 筆│元(上漲8 檔),占該時段│ │ │合計委託買進13千股。 │成交量13千股之100.00%。│ ├──────┼────────────┼────────────┤ │ │13:05:46至13:08:53-以漲│上述委託買進於13:08:28至│ │ 薛寶卿 │停價15.90 元 (高於當時揭│13:09:01全部成交,使成交│ │ │示成交價14.05 元、14.65 │價由14.05 元上漲至14.70 │ │ │元25至37檔), 連續分2 筆│元(上漲13檔),占該時段│ │ │合計委託買進4千股。 │成交量4千股之100.00%。 │ ├──────┴────────────┴────────────┤ │備註:6/20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4.95 元,開盤價14.90 元,最高成交價│ │ 14.95元,最低成交價14.05元,收盤價14.85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跌幅0.66%,同類股跌幅1.06%,加權股價指數跌幅 │ │ 0.91%。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58千股、賣出50千股,占市場成交量831 千股之買│ │ 進6.97%、賣出6.01%。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5.90 元共委託買進38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委│ │ 託買進總數量233千股之16.30%。 │ └────────────────────────────────┘ (十一)92年6月24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12:52:54至12:57:58-以漲│上述委託買進於12:52:57至│ │ 林金鵬 │停價15.50 元 (高於當時揭│12:58:14全部成交,使成交│ │ 張世俊 │示成交價14.00 元、14.30 │價由14.00 元上漲至14.55 │ │ 薛寶卿 │元14.40 元、14.45 元、 │元(上漲11檔),占該時段│ │ 陳如昀 │14.50 元20至30檔), 連續│成交量165 千股之100.00%│ │ │分9 筆合計委託買進165 千│。 │ │ │股。 │ │ ├──────┼────────────┼────────────┤ │ │13:27:46至13:29:02-以漲│上述委託買進於13:30:00成│ │ 薛寶卿 │停價15.50 元、14.50 元 (│交42千股,使收盤價由 │ │ 陳如昀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4.35 │14.35 元上漲至14.50 元(│ │ │元3 至23檔), 連續分3 筆│上漲3 檔),占該時段成交│ │ │合計委託買進70千股。 │量65千股之64.61%。 │ ├──────┴────────────┴────────────┤ │備註:6/24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4.50 元,開盤價14.30 元,最高成交價│ │ 14.55元,最低成交價14.00元,收盤價14.50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收平盤,同類股跌幅0.02%,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25%│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45 千股、賣出205 千股,占市場成交量466 千股│ │ 之買進52.55%、賣出43.97%。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5.50 元共委託買進227 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 │ 委託買進總數量314千股之72.29%。 │ └────────────────────────────────┘ (十二)92年6月25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渠等於10:39:30至10:39:50│上述委託賣出於10:39:36至│ │ 林金鵬 │-以跌停價13.50 元 (低於│10:40:16全部成交,使成交│ │ 薛寶卿 │當時揭示成交價14.50 元、│價由14.50 元下跌至14.30 │ │ │14.40 元18至20檔), 連續│元(下跌4 檔),占該時段│ │ │分2 筆合計委託賣出30千股│成交量30千股之100%。 │ │ │。 │ │ ├──────┼────────────┼────────────┤ │ │渠等於11:21:18至11:24:03│上述委託賣出於11:21:44至│ │ 林金鵬 │-以跌停價13.50 元、14. │11:24:16全部成交,使成交│ │ 薛寶卿 │20 元 (低於當時揭示成交 │價由14.40 元下跌至14.20 │ │ │價14.40 元、14.30 元、14│元(下跌4 檔),占該時段│ │ │.25 元1 至18檔), 連續分│成交量52千股之100%。 │ │ │3 筆合計委託賣出52千股。│ │ ├──────┴────────────┴────────────┤ │備註:6/25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4.50 元,開盤價14.40 元,最高成交價│ │ 14.75元,最低成交價14.20元,收盤價14.70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漲幅1.37% ,同類股漲幅0.88%,加權股價指數漲幅 │ │ 0.49%。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462 千股、賣出299 千股,占市場成交量1,391 千│ │ 股之買進33.21%、賣出21.49%。 │ │四、本日該群組以跌停價15.50 元共委託賣出130 千股,占本日以跌停價│ │ 委託賣出總數量204千股63.72%。 │ └────────────────────────────────┘ (十三)92年6月27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渠等於13:23:27至13:29:57│上述委託買進於13:23:34至│ │ 林金鵬 │-以漲停價15.50 元 (高於│13:30:00全部成交,使成交│ │ 薛寶卿 │當時揭示成交價14.75 元、│價由14.75 元上漲至15.00 │ │ 陳如昀 │14.80 元、14.90 元12至15│元(上漲5 檔),占該時段│ │ │檔), 連續分5 筆合計委託│成交量372千股之80.64%。│ │ │買進300千股。 │ │ ├──────┴────────────┴────────────┤ │備註:6/27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4.55 元,開盤價15.00 元,最高成交價│ │ 15.20元,最低成交價14.55元,收盤價15.00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漲幅3.09% ,同類股跌幅0.34%,加權股價指數跌幅 │ │ 0.32%。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561 千股、賣出836 千股,占市場成交量1,955 千│ │ 股之買進28.68%、賣出42.75%。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5.50 元共委託買進561 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 │ 委託買進總數量893千股之62.82%。 │ └────────────────────────────────┘ (十四)92年7月1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09:15:53至09:16:26-以漲│上述委託買進於09:16:14至│ │ 陳如昀 │停價15.70 元 (高於當時揭│09:16:54全部成交,使成交│ │ │示成交價14.45 元、14.50 │價由14.45 元上漲至14.70 │ │ │元24至25檔), 連續分2 筆│元(上漲5 檔),占該時段│ │ │合計委託買進6千股。 │成交量8千股之75.00%。 │ ├──────┼────────────┼────────────┤ │ │12:52:47至12:53:44-以漲│上述委託買進於12:52:58至│ │ 陳慶年 │停價15.70 元 (高於當時揭│12:54:18全部成交,使成交│ │ │示成交價14.35 元、14.50 │價由14.35 元上漲至14.65 │ │ │、14.60 元22至27檔), 連│元(上漲6 檔),占該時段│ │ │續分3 筆合計委託買進30千│成交量30千股之100.00%。│ │ │股。 │ │ ├──────┼────────────┼────────────┤ │ │渠等於13:08:30至13:11:25│上述委託買進於13:08:54至│ │ 陳如昀 │-以漲停價15.70 元 (高於│13:11:34全部成交,使成交│ │ 張世駿 │當時揭示成交價14.35 元、│價由14.35 元上漲至14.75 │ │ 薛寶卿 │14.70 元20至27檔), 共計│元(上漲8 檔),占該時段│ │ │分4筆委託買進170千股。 │成交量170 千股之100.00%│ │ │ │。 │ ├──────┴────────────┴────────────┤ │備註:7/1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4.75 元,開盤價14.50 元,最高成交價│ │ 14.80元,最低成交價14.30元,收盤價14.80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漲幅0.33% ,同類股漲幅1.41%,加權股價指數漲幅 │ │ 2.98%。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532 千股、賣出311 千股,占市場成交量940 千股│ │ 之買進56.56%、賣出33.06%。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5.70 元共委託買進497 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 │ 委託買進總數量686千股之72.44%。 │ └────────────────────────────────┘ (十五)92年7月2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09:50:36-以14.55 元 (低│上述委託賣出於09:51:02全│ │ 林金鵬 │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4.75 元│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4.75 │ │ │4 檔),1筆委託賣出80千股│元下跌至14.55 元(下跌4 │ │ │。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90千│ │ │ │股之88.88%。 │ ├──────┼────────────┼────────────┤ │ │10:09:22至10:10:33-以漲│上述委託買進於10:09:39至│ │ 林金鵬 │停價15.80 元 (高於當時揭│10:11:04全部成交,使成交│ │ │示成交價14.65 元、14.80 │價由14.65 元上漲至14.85 │ │ │元20至23檔), 連續分3 筆│元(上漲4 檔),占該時段│ │ │合計委託買進4 千股。 │成交量4千股之100.00%。 │ ├──────┼────────────┼────────────┤ │ │渠等於12:03:06至12:04:05│上述委託買進於12:03:06至│ │ 陳如昀 │-以漲停價15.80 元 (高於│12:04:26全部成交,使成交│ │ 張世俊 │當時揭示成交價14.50 元、│價由14.50 元上漲至14.90 │ │ │14.75 元、14.80 元20至26│元(上漲8 檔),占該時段│ │ │檔), 連續分5 筆合計委託│成交量60千股之100.00%。│ │ │買進60千股。 │ │ ├──────┼────────────┼────────────┤ │ │渠等於13:25:52至13:27:57│上述委託買進於13:30:00全│ │ 林金鵬 │-以漲停價15.80 元 (高於│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4.55 │ │ 陳如昀 │當時揭示成交價14.55元25 │元上漲至14.90 元(上漲7 │ │ 薛寶卿 │檔), 連續分3 筆合計委託│檔),占該時段成交量146 │ │ │買進120 千股。 │千股之82.19%。 │ ├──────┴────────────┴────────────┤ │備註:7/2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4.80 元,開盤價14.75 元,最高成交價│ │ 14.90 元,最低成交價14.50 元,收盤價14.90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漲幅0.67% ,同類股跌幅0.05%,加權股價指數漲幅 │ │ 1.54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647 千股、賣出759 千股,占市場成交量1,691 千│ │ 股之買進38.23 %、賣出44.85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 (跌停價)15.80 元 (13.80元)共 委託買進 (賣│ │ 出)482 千 股 (34千股), 占本日以漲停價 (跌停價)委 託買進 (賣│ │ 出) 總數量678 千股 (186 千股)之71.09%(18.27%) 。 │ └────────────────────────────────┘ (十六)92年7月3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渠等於11:28:03至11:28:17│上述委託賣出於11:28:09至│ │ 陳慶年 │-以跌停價13.90 元 (低於│11:30:53成交113 千股,使│ │ 薛寶卿 │當時揭示成交價14.65 元、│成交價由14.65 元下跌至 │ │ │14.55 元13至15檔), 連續│13.90 元(下跌15檔),占│ │ │分2 筆合計委託賣出480 千│該時段成交量113 千股之 │ │ │股。 │100 %。 │ ├──────┴────────────┴────────────┤ │ 備註:7/3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4.90 元,開盤價14.95 元,最高成交價│ │ 15.00 元,最低成交價13.90 元,收盤價13.90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跌幅6.71% ,同類股跌幅0.74%,加權股價指數維持平│ │ 盤。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550 千股、賣出882 千股,占市場成交量1,312 千│ │ 股之買進41.91 %、賣出67.21 %。 │ │四、本日該群組以跌停價13.90 元共委託賣出772 千股,占本日以跌停價│ │ 委託賣出總數量1,202 千股之64.22%。 │ └────────────────────────────────┘ (十七)92年7月4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08:59:24-以跌停價12.95 │上述委託賣出於09:00:13成│ │ 蘇林桂花 │元(低 於當日開盤參考價 │交42千股,使開盤價由13. │ │ │13.90 元19檔),1筆委託賣│90 元下跌至12.95 元(下 │ │ │出50千股。 │跌19檔),占該時段成交 │ │ │ │量42千股之100%。 │ ├──────┴────────────┴────────────┤ │備註:7/3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3.90 元,開盤價12.95 元,最高成交價│ │ 12.95 元,最低成交價12.95 元,收盤價12.95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跌幅6.83% ,同類股跌幅0.18%,加權股價指數漲幅 │ │ 1.10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5千股、賣出50千股,占市場成交量155 千股之買│ │ 進16.09 %、賣出32.19 %。 │ │四、本日該群組以跌停價12.95 元共委託賣出50千股,占本日以跌停價委│ │ 託賣出總數量1,081 千股之4.62% 。 │ └────────────────────────────────┘ 附表二(炒股期間:民國92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22日) (一)92年9月2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13:25:01 -以漲停價10.55│上述委託買進於13:30:00全│ │ 傅素嫈 │元(高 於當時揭示成交價9.│部成交,使成交價由9.80元│ │ │80元15檔),1筆委託買進25│上漲至10.00 元(上漲4 檔│ │ │千股。 │),占該時段成交量25千股│ │ │ │之100%。 │ ├──────┴────────────┴────────────┤ │備註:9/2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9.90元,開盤價9.80元,最高成交價 │ │ 10.00 元,最低成交價9.60元,收盤價10.00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漲幅1.01%,同類股跌幅0.44%,加權股價指數漲幅 │ │ 0.42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34 千股、賣出51千股,占市場成交量217 千股之│ │ 買進61.58 %、賣出23.43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0.55 元共委託買進25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委│ │ 託買進總數量25千股之100%。 │ └────────────────────────────────┘ (二)92年9月24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10:05:26-以12.60 元 (低│上述委託賣出於10:05:34全│ │ 傅天君 │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2.75 元│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2.75 │ │ │3 檔),1筆委託賣出9 千股│元下跌至12.60 元(下跌3 │ │ │。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9 千│ │ │ │股100.00%。 │ ├──────┼────────────┼────────────┤ │ │13:18:46-以12.70 元 (低│上述委託賣出於13:18:55全│ │ 傅素嫈 │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3.00 元│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3.00 │ │ │6 檔),1筆委託賣出70千股│元下跌至12.70 元(下跌6 │ │ │。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74千│ │ │ │股94.59%。 │ ├──────┴────────────┴────────────┤ │備註:9/24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2.60 元,開盤價12.60 元,最高成交價│ │ 13.40 元,最低成交價12.60 元,收盤價13.40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漲幅6.34% ,同類股漲幅0.43%,加權股價指數漲幅 │ │ 0.67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賣出342千股,占市場成交量1,432千股之23.88%。 │ │四、本日該群組以跌停價11.75 元共委託賣出49千股,占本日以跌停價委│ │ 託賣出總數量410 千股之11.95%。 │ └────────────────────────────────┘ (三)92年10月1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13:14:53-以跌停價12.75 │上述委託賣出於13:14:54全│ │中天投資公司│元(低 於當時揭示成交價 │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3.45 │ │ │13.45 元14檔),1筆委託賣│元下跌至13.10 元(下跌7 │ │ │出5 千股。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5 千│ │ │ │股之100.00%。 │ ├──────┴────────────┴────────────┤ │備註:10/1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3.70 元,開盤價13.60 元,最高成交價│ │ 13.60 元,最低成交價13.10 元,收盤價13.10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跌幅4.37% ,同類股跌幅0.68%,加權股價指數跌幅 │ │ 0.53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賣出34千股,占市場成交量739千股之4.60%。 │ │四、本日該群組以跌停價12.75 元共委託賣出15千股,占本日以跌停價委│ │ 託賣出總數量392 千股之3.82% 。 │ └────────────────────────────────┘ (四)92年9月17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 │渠等於13:13:50至13:16:29│上述委託買進於13:16:56全部│ │ 謝正裕 │-以漲停價11.85 元 (高於│成交,使成交價由10.80 元上│ │ 劉鳳嬌 │當時揭示成交價10.80 元21│漲至11.10 元(上漲6 檔),│ │ │檔), 連續分2 筆合計委託│占該時段成交量13千股之100.│ │ │買進13千股。 │00%。 │ ├──────┴────────────┴─────────────┤ │備註:9/17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1.10 元,開盤價11.15 元,最高成交價 │ │ 11.50 元,最低成交價10.35 元,收盤價11.50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漲幅3.60% ,同類股漲幅0.40%,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84│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8千股,占市場成交量524千股之3.43%。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1.85 元共委託買進18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委託│ │ 買進總數量178 千股之10.11%。 │ └─────────────────────────────────┘ (五)92年9月19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渠等於13:25:13至13:29:44-│上述委託買進於13:30:00 │ │ 謝正裕 │以漲停價12.40 元 (高於當時│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1. │ │ 蔡育伸 │揭示成交價11.85 元11檔), │85 元上漲至12.10 元(上 │ │ │連續分3 筆合計委託買進20千│漲5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 │ │股。 │38千股之52.63 %。 │ ├──────┴─────────────┴────────────┤ │備註:9/19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1.60 元,開盤價11.70 元,最高成交價 │ │ 12.10 元,最低成交價11.50 元,收盤價12.10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漲幅4.31% ,同類股漲幅0.44%,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12│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78 千股、賣出122 千股,占市場成交量1,194 千股│ │ 之買進12.39 %、賣出10.21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2.40 元共委託買進138 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委│ │ 託買進總數量538 千股之25.65%。 │ └─────────────────────────────────┘ (六)92年9月22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渠等於12:45:20至12:47:03-│上述委託買進於12:45:29至│ │ 謝正裕 │以漲停價12.90 元 (高於當時│12:47:33全部成交,使成交│ │ │揭示成交價11.90 元、12.10 │價由11.90 元上漲至12.20 │ │ │元16至20檔), 連續分4 筆合│元(上漲6 檔),占該時段│ │ │計委託買進8 千股。 │成交量12千股之66.67%。 │ ├──────┼─────────────┼────────────┤ │ │13:24:03-以跌停價11.30 元│上述委託買進於13:24:13全│ │ 謝正裕 │(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2.20 │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2.20 │ │ │元18 檔),1 筆委託賣出20千│元下跌至12.00 元(下跌4 │ │ │股。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20千│ │ │ │股之100%。 │ ├──────┴─────────────┴────────────┤ │備註:9/22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2.10 元,開盤價12.15 元,最高成交價 │ │ 12.30 元,最低成交價11.80 元,收盤價12.30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漲幅1.65% ,同類股跌幅1.34%,加權股價指數跌幅1.42│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40千股、賣出50千股,占市場成交量833 千股之買進│ │ 4.80%、賣出6.00%。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 (跌停價)12.90 元 (11.30元)共 委託買進 (賣出│ │ )40 千股 (30千股), 占本日以漲停價 (跌停價)委 託買進 (賣出)總 │ │ 數量283 千股 (114 千股)之14.13%(26.31%) 。 │ └─────────────────────────────────┘ (七)92年9月24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於13:21:13至13:24:24-以漲│上述委託買進於13:21:27至│ │ 謝正裕 │停價13.45 元 (高於當時揭示│13:24:57全部成交,使成交│ │ │成交價12.90 元、13.00 元、│價由12.90 元上漲至13.15 │ │ │13.10 元7 至11檔), 連續分│元(上漲5 檔),占該時段│ │ │6 筆合計委託買進60千股。 │成交量97千股之61.85%。 │ ├──────┼─────────────┼────────────┤ │ │渠等於13:25:02至13:29:25-│上述委託買進於13:30:00全│ │ 謝正裕 │以漲停價13.45 元 (高於當時│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3.15 │ │ 謝柔妤 │揭示成交價13.15 元6 檔), │元上漲至13.40 元(上漲5 │ │ 謝皓洋 │連續分5 筆合計委託買進48千│檔),占該時段成交量115 │ │ │股。 │千股之41.73%。 │ ├──────┴─────────────┴────────────┤ │備註:9/24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2.60 元,開盤價12.60 元,最高成交價 │ │ 13.40 元,最低成交價12.60 元,收盤價13.40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漲幅6.34% ,同類股漲幅0.43%,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67│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84 千股、賣出237 千股,占市場成交量1,432 千股│ │ 之買進19.83 %、賣出16.55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3.45 元共委託買進279 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委│ │ 託買進總數量623 千股之44.78%。 │ └─────────────────────────────────┘ (八)92年9月26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09:22:10至09:23:05-以漲停│上述委託買進於09:22:13至│ │ │價15.30 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09:23:37全部成交,使成交│ │ 謝正裕 │交價14.60 元、14.70 元、 │價由14.60 元上漲至14.90 │ │ │14.80 元10至14檔), 連續分│元(上漲6 檔),占該時段│ │ │3 筆合計委託買進15千股。 │成交量21千股之71.43%。 │ ├──────┼─────────────┼────────────┤ │ │11:13:44-以漲停價15.30 元│上述委託買進於11:14:18全│ │ │ ( 高 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5. │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5.00 │ │ 謝正裕 │00 元3檔),1 筆委託買進25 │元上漲至15.30 元(上漲3 │ │ │千股。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25千│ │ │ │股之100.00%。 │ ├──────┴─────────────┴────────────┤ │備註:9/26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4.30 元,開盤價14.50 元,最高成交價 │ │ 15.30 元,最低成交價14.30 元,收盤價14.30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收平盤,同類股跌幅0.02%,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67%。│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55 千股、賣出232 千股,占市場成交量4,408 千股│ │ 之買進3.51%、賣出5.26%。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5.30 元共委託買進150 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委│ │ 託買進總數量1,753 千股之8.55% 。 │ └─────────────────────────────────┘ (九)92年10月15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渠等於13:12:42至13:14:15-│上述委託買進於13:13:53至│ │ │以12.55 元及漲停價14.20 元│13:14:38全部成交,使成交│ │ 劉鳳嬌 │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2.40 │價由12.40 元上漲至12.60 │ │ │元、12.55 元3 至33檔), 連│元(上漲4 檔),占該時段│ │ │續分2筆 合計委託買進10千股│成交量10千股之100.00%。│ │ │。 │ │ ├──────┼─────────────┼────────────┤ │ │渠等於13:16:49至13:24:29-│上述委託買進於13:17:20至│ │ 劉鳳嬌 │以漲停價14.20 元、12.80 元│13:24:45成交459 千股,使│ │ 林吉榮 │(1 筆)、12.95 元(1 筆)│成交價由12.60 元上漲至13│ │ 謝正裕 │、13.00 元(1 筆) (高於或│.05 元(上漲9 檔),占該│ │ 蔡育伸 │等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2.60 元│時段成交量481 千股之95. │ │ │至12.95 元0 至32檔), 連續│42%。 │ │ │分27 筆 合計委託買進489 千│ │ │ │股。 │ │ ├──────┼─────────────┼────────────┤ │ │渠等於13:26:31至13:28:56-│上述委託買進於13:30:00全│ │ 謝正裕 │以漲停價14.20 元 (高於當時│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3.05 │ │ │揭示成交價13.05 元23檔), │元上漲至13.35 元(上漲6 │ │ │連續分3 筆合計委託買進310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311 │ │ │千股。 │千股之99.67%。 │ ├──────┴─────────────┴────────────┤ │備註:10/15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3.30 元,開盤價12.40 元,最高成交價 │ │ 13.35 元,最低成交價12.40 元,收盤價13.35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漲幅0.37% ,同類股跌幅0.98%,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23│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595 千股、賣出2,003 千股,占市場成交量3,785 │ │ 千股之買進42.14 %、賣出52.91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 (跌停價)14.20 元 (12.40元)共 委託買進 (賣出│ │ )857 千 股 (1,290 千股), 占本日以漲停價 (跌停價)委 託買進 (賣│ │ 出)總 數量1,178 千股 (2,475 千股)之72.75%(52.12%) 。 │ └─────────────────────────────────┘ (十)92年10月16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渠等於13:27:25至13:29:26-│上述委託買進於13:30:00全│ │ 謝正裕 │以漲停價14.25 元 (高於當時│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2.45 │ │ │揭示成交價12.45 元36檔), │元上漲至12.85 元(上漲8 │ │ │連續分3 筆合計委託買進220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220 │ │ │千股。 │千股之100.00%。 │ ├──────┴─────────────┴────────────┤ │備註:10/16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3.35 元,開盤價13.25 元,最高成交價 │ │ 13.25 元,最低成交價12.45 元,收盤價12.85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跌幅3.74% ,同類股漲幅2.13%,加權股價指數漲幅1.87│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597 千股、賣出1,752 千股,占市場成交量3,230 千│ │ 股之買進18.48 %、賣出54.24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 (跌停價)14.25 元 (12.45元)共 委託買進 (賣出│ │ )582 千 股 (1,750 千股), 占本日以漲停價 (跌停價)委 託買進 (賣│ │ 出)總 數量1,250 千股 (2,924 千股)之46.56%(59.84%) 。 │ └─────────────────────────────────┘ (十一)92年9月5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13:17:47至13:18:24-以漲停│上述委託買進於13:18:11至│ │ 呂天炎 │價10.80 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13:18:54全部成交,使成交│ │ │交價9.90元、10.15 元13至18│價由9.90元上漲至10.20 元│ │ │檔), 連續分2 筆合計委託買│(上漲6 檔),占該時段成│ │ │進19千股。 │交量19千股之100%。 │ ├──────┴─────────────┴────────────┤ │備註:9/5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0.10 元,開盤價10.00 元,最高成交價 │ │ 10.20 元,最低成交價9.80元,收盤價10.20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漲幅0.99%,同類股跌幅0.68%,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23│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35千股(無賣出),占市場成交量93千股之買進 │ │ 37.51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0.80 元共委託買進35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委託│ │ 買進總數量35千股之100%。 │ └─────────────────────────────────┘ (十二)92年9月8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13:23:15-以漲停價10.90 元│上述委託買進於13:23:39全│ │ 陳慶年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0.20 │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0.20 │ │ │元14 檔),1 筆委託買進20千│元上漲至10.50 元(上漲6 │ │ │股。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20千│ │ │ │股之100%。 │ ├──────┴─────────────┴────────────┤ │備註:9/8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0.20 元,開盤價10.10 元,最高成交價 │ │ 10.50 元,最低成交價10.10 元,收盤價10.50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漲幅2.94%,同類股跌幅0.10%,加權股價指數漲幅1.56│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92千股、賣出19千股,占市場成交量131 千股之買進│ │ 70.22 %、賣出14.50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0.90 元共委託買進57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委託│ │ 買進總數量57千股之100.00% 。 │ └─────────────────────────────────┘ (十三)92年9月9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渠等於13:27:53至13:28:57-│上述委託買進於13:30:00全│ │ 呂天炎 │以漲停價11.20 元 (高於當時│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0.30 │ │ 呂啟銓 │揭示成交價10.30 元18檔), │元上漲至10.50 元(上漲4 │ │ │連續分2 筆合計委託買進18千│檔),占該時段成交量18千│ │ │股。 │股之100% │ ├──────┴─────────────┴────────────┤ │備註:9/9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0.50 元,開盤價10.50 元,最高成交價 │ │ 10.50 元,最低成交價10.30 元,收盤價10.50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收平盤,同類股跌幅2.16%,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80%。│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30千股、賣出1 千股,占市場成交量55千股之買進 │ │ 54.30 %、賣出1.81%。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1.20 元共委託買進20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委託│ │ 買進總數量21千股之95.23%。 │ └─────────────────────────────────┘ (十四)92年9月10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渠等於13:27:21至13:28:47-│上述委託買進於13:30:00全│ │ 呂天炎 │以漲停價11.20 元 (高於當時│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0.10 │ │ 呂啟銓 │揭示成交價10.10 元22檔), │元上漲至10.30 元(上漲4 │ │ │連續分2 筆合計委託買進7 千│檔),占該時段成交量12千│ │ │股。 │股之58.33%。 │ ├──────┴─────────────┴────────────┤ │備註:9/10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0.50 元,開盤價10.30 元,最高成交價 │ │ 10.30 元,最低成交價9.80元,收盤價10.30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跌幅1.90%,同類股跌幅1.97%,加權股價指數跌幅1.00│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34千股、賣出34千股,占市場成交量179 千股之買進│ │ 18.99 %、賣出18.99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1.20 元共委託買進14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委託│ │ 買進總數量19千股之73.68%。 │ └─────────────────────────────────┘ (十五)92年9月15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13:05:49至13:06:17-以漲停│上述委託買進於13:06:10至│ │ 呂天炎 │價11.10 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13:06:46全部成交,使成交│ │ │交價10.10 元至10.20 元18至│價由10.10 元上漲至10.50 │ │ │20檔), 連續分2 筆合計委託│元(上漲8 檔),占該時段│ │ │買進12千股。 │成交量12千股之100.00%。│ ├──────┼─────────────┼────────────┤ │ │渠等於13:11:42至13:13:27-│上述委託買進於13:12:10至│ │ 陳如昀 │以漲停價11.10 元 (高於當時│13:13:34全部成交,使成交│ │ 陳慶芳 │揭示成交價10.60 元、10.65 │價由10.60 元上漲至10.75 │ │ │元、10.70 元8 至10檔), 連│元(上漲3 檔),占該時段│ │ │續分3筆 合計委託買進40千股│成交量48千股之83.33%。 │ │ │。 │ │ ├──────┴─────────────┴────────────┤ │備註:9/15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0.40 元,開盤價10.20 元,最高成交價 │ │ 10.95 元,最低成交價10.00 元,收盤價10.95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漲幅5.28%,同類股跌幅0.35%,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39│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08 千股、賣出89千股,占市場成交量280 千股之買│ │ 進38.57 %、賣出31.78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1.10 元共委託買進87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委託│ │ 買進總數量150 千股之58.00%。 │ └─────────────────────────────────┘ (十六)92年9月17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渠等於13:05:24至13:05:47-│上述委託買進於13:05:36至│ │ 呂天炎 │以漲停價11.85 元 (高於當時│13:06:16全部成交,使成交│ │ │揭示成交價10.80 元、10.90 │價由10.80 元上漲至11.00 │ │ │元19至21檔), 連續分2 筆合│元(上漲4 檔),占該時段│ │ │計委託買進17千股。 │成交量17千股之100.00%。│ ├──────┼─────────────┼────────────┤ │ │13:11:41-以漲停價11.85 元│上述委託買進於13:12:16全│ │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0.90 │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0.90 │ │ 陳慶年 │元19 檔),1 筆委託買進10千│元上漲至11.15 元(上漲5 │ │ │股。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10千│ │ │ │股100%。 │ ├──────┼─────────────┼────────────┤ │ │13:24:54-以漲停價11.85 元│上述委託買進於13:24:56全│ │ 呂天炎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0.90 │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0.90 │ │ │元19 檔),1 筆委託買進10千│元上漲至11.30 元(上漲8 │ │ │股。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10千│ │ │ │股100%。 │ ├──────┼─────────────┼────────────┤ │ 呂啟銓 │渠等於13:25:13至13:29:43-│上述委託買進於13:30:00 │ │ 呂天炎 │以漲停價11.85 元 (高於當時│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1. │ │ 陳慶年 │揭示成交價11.30 元11檔), │30 元上漲至11.50 元 (上│ │ 陳如昀 │連續分5 筆合計委託買進64千│漲4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 │ │股。 │81千股之79.01 %。 │ ├──────┴─────────────┴────────────┤ │備註:9/17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1.10 元,開盤價11.15 元,最高成交價 │ │ 11.50 元,最低成交價10.35 元,收盤價11.50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漲幅3.60% ,同類股漲幅0.40%,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84│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72 千股、賣出50千股,占市場成交量524 千股之買│ │ 進32.82 %、賣出9.54%。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1.85 元共委託買進136 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委│ │ 託買進總數量178 千股之76.40%。 │ └─────────────────────────────────┘ (十七)92年9月18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渠等於12:59:42至13:04:00-│上述委託買進於12:59:43至│ │ 呂天炎 │以漲停價12.30 元 (高於當時│13:04:19全部成交,使成交│ │ 陳如昀 │揭示成交價11.20 元、11.30 │價由11.20 元上漲至11.50 │ │ │元、11.40 元18至22檔), 連│元(上漲6 檔),占該時段│ │ │續分4筆 合計委託買進40千股│成交量40千股之100.00%。│ │ │。 │ │ ├──────┼─────────────┼────────────┤ │ │13:15:36至13:16:35-以漲停│上述委託買進於13:15:43至│ │ 呂天炎 │價12.30 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13:16:59全部成交,使成交│ │ 陳慶芳 │交價11.50 元、11.60 元14至│價由11.50 元上漲至11.70 │ │ │16檔), 連續分3 筆合計委託│元(上漲4 檔),占該時段│ │ │買進90千股。 │成交量90千股之100%。 │ ├──────┼─────────────┼────────────┤ │ 呂啟銓 │渠等於13:27:44至13:29:05-│上述委託買進於13:30:00全│ │ 呂天炎 │以漲停價12.30 元 (高於當時│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1.15 │ │ 陳慶芳 │揭示成交價11.15 元23檔), │元上漲至11.60 元(上漲9 │ │ │連續分3 筆合計委託買進22千│檔),占該時段成交量32千│ │ │股。 │股之68.75% │ ├──────┴─────────────┴────────────┤ │備註:9/18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1.50 元,開盤價11.50 元,最高成交價 │ │ 11.70 元,最低成交價11.00 元,收盤價11.60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漲幅0.86% ,同類股跌幅0.04%,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06│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28 千股、賣出101 千股,占市場成交量532 千股之│ │ 買進42.85 %、賣出18.98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2.30 元共委託買進200 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委│ │ 託買進總數量228 千股之87.71%。 │ └─────────────────────────────────┘ (十八)92年9月22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10:27:22至10:29:05-以漲停│上述委託買進於10:27:26至│ │ 呂天炎 │價12.90 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10:29:26全部成交,使成交│ │ │交價12.10 元、12.20 元14至│價由12.10 元上漲至12.25 │ │ │16檔), 連續分4 筆合計委託│元(上漲3 檔),占該時段│ │ │買進12千股。 │成交量12千股之100.00%。│ ├──────┼─────────────┼────────────┤ │ │10:35:41-以跌停價11.30 元│上述委託賣出於10:36:10全│ │ 呂啟銓 │(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2.25 │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2.25 │ │ │元19 檔),1 筆委託賣出17千│元下跌至12.00 元(下跌5 │ │ │股。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17千│ │ │ │股之100%。 │ ├──────┼─────────────┼────────────┤ │ 呂啟銓 │渠等於13:25:52至13:29:57-│上述委託買進於13:30:00全│ │ 陳慶芳 │以漲停價12.90 元 (高於當時│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1.80 │ │ 呂天炎 │揭示成交價11.80 元22檔), │元上漲至12.30 元(上漲10│ │ 林金鵬 │連續分5 筆合計委託買進72千│檔),占該時段成交量122 │ │ │股。 │千股之59.01%。 │ ├──────┴─────────────┴────────────┤ │備註:9/22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2.10 元,開盤價12.15 元,最高成交價 │ │ 12.30 元,最低成交價11.80 元,收盤價12.30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漲幅1.65% ,同類股跌幅1.34%,加權股價指數跌幅1.42│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45 千股、賣出125 千股,占市場成交量833 千股之│ │ 買進17.40 %、賣出15.00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 (跌停價)12.90 元 (11.30元)共 委託買進 (賣出│ │ )130 千 股 (19千股), 占本日以漲停價 (跌停價)委 託買進 (賣出) │ │ 總數量283 千股 (114 千股)之45.93%(16.66%) 。 │ └─────────────────────────────────┘ (十九)92年9月23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10:56:47-以跌停價11.45 元│上述委託買進於10:57:30全│ │ 呂啟銓 │(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2.30 │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2.30 │ │ │元17 檔),1 筆委託賣出10千│元下跌至12.10 元(下跌4 │ │ │股。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11千│ │ │ │股之90.90%。 │ ├──────┼─────────────┼────────────┤ │ │渠等於12:43:33至12:46:15-│上述委託賣出於12:44:05至│ │ 呂天炎 │以跌停價11.45 元 (低於當時│12:46:45全部成交,使成交│ │ 林金鵬 │揭示成交價12.30 元、12.25 │價由12.30 元下跌至12.15 │ │ │元、12.20 元15至17檔), 連│元(下跌3 檔),占該時段│ │ │續分4筆 委合計託賣出24千股│成交量24千股之100%。 │ │ │。 │ │ ├──────┴─────────────┴────────────┤ │備註:9/23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2.30 元,開盤價12.35 元,最高成交價 │ │ 12.60 元,最低成交價12.10 元,收盤價12.60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漲幅2.43% ,同類股漲幅0.12%,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14│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24 千股、賣出145 千股,占市場成交量864 千股之│ │ 買進14.35 %、賣出16.78 %。 │ │四、本日該群組以跌停價11.45 元共委託賣出56千股,占本日以跌停價委託│ │ 賣出總數量213 千股之26.29%。 │ └─────────────────────────────────┘ (二十)92年9月26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渠等於11:08:21至11:08:54-│上述委託買進於11:08:58全│ │ 林金鵬 │以漲停價15.30 元 (高於當時│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5.00 │ │ 呂啟銓 │揭示成交價15.00 元6 檔), │元上漲至15.30 元(上漲6 │ │ 呂天炎 │連續分3 筆合計委託買進37千│檔),占該時段成交量37千│ │ │股。 │股之100.00%。 │ ├──────┴─────────────┴────────────┤ │備註:9/26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4.30 元,開盤價14.50 元,最高成交價 │ │ 15.30 元,最低成交價14.30 元,收盤價14.30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收平盤,同類股跌幅0.02%,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67%。│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627 千股、賣出227 千股,占市場成交量4,408 千股│ │ 之買進14.22 %、賣出5.04%。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5.30 元共委託買進355 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委│ │ 託買進總數量1,753 千股之20.25%。 │ └─────────────────────────────────┘ (二十一)92年9月30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渠等於11:38:11至11:42:11-│上述委託買進於11:38:14至│ │ 呂天炎 │以漲停價14.85 元 (高於或等│11:42:49全部成交,使成交│ │ │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3.60 元、│價由13.60 元上漲至13.80 │ │ │13.70 元23至25檔), 連續分│元(上漲4 檔),占該時段│ │ │8 筆合計委託買進12千股。 │成交量15千股之80.00%。 │ ├──────┼─────────────┼────────────┤ │ 呂天炎 │渠等於13:27:09至13:29:41-│上述委託買進於13:30:00成│ │ 陳慶年 │以漲停價14.85 元及13.70 元│交68千股,使成交價由 │ │ 呂啟銓 │、13.75 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13.50 元上漲至13.70 元(│ │ 陳如昀 │交價13.50 元4 至27檔), 連│上漲4 檔),占該時段成交│ │ 林金鵬 │續分9筆 合計委託買進69千股│量109千股之62.38%。 │ │ │。 │ │ ├──────┴─────────────┴────────────┤ │備註:9/30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3.90 元,開盤價13.80 元,最高成交價 │ │ 14.10 元,最低成交價13.50 元,收盤價13.70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跌幅1.43% ,同類股跌幅0.54%,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56│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01 千股、賣出109 千股,占市場成交量1,266 千股│ │ 之買進15.87 %、賣出8.60%。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4.85 元共委託買進140 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委│ │ 託買進總數量549 千股之25.50%。 │ └─────────────────────────────────┘ (二十二)92年10月1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12:06:36-以跌停價12.75 元│上述委託賣出於12:06:54全│ │ 呂天炎 │ ( 低 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3. │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3.60 │ │ │60 元17 檔),1 筆委託賣出 │元下跌至13.25 元(下跌7 │ │ │10千股。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10千│ │ │ │股100.00%。 │ ├──────┼─────────────┼────────────┤ │ │12:07:52至12:08:32-以跌停│上述委託賣出於12:08:10至│ │ 陳如昀 │價12.75 元 (低於當時揭示成│12:08:54成交9 千股,使成│ │ │交價13.60 元、13.55 元16至│交價由13.60 元下跌至13. │ │ │17檔), 連續分2 筆合計委託│30 元(下跌6 檔),占該 │ │ │賣出9 千股。 │時段成交量11千股81.81% │ │ │ │。 │ ├──────┼─────────────┼────────────┤ │ │12:09:31-以13.25 元 (低於│上述委託賣出於12:10:10全│ │ 呂天炎 │當時揭示成交價13.55 元6 檔│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3.55 │ │ │),1 筆 委託賣出8千股。 │元下跌至13.25 元(下跌6 │ │ │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8 千│ │ │ │股100.00%。 │ ├──────┼─────────────┼────────────┤ │ │12:20:47-以跌停價12.75 元│上述委託賣出於12:20:49全│ │ 呂啟銓 │(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3.50 │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3.50 │ │ │元15 檔),1 筆委託賣出14千│元下跌至13.25 元(下跌5 │ │ │股。 │檔),占該時段成交量15千│ │ │ │股93.33%。 │ ├──────┴─────────────┴────────────┤ │備註:10/1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3.70 元,開盤價13.60 元,最高成交價 │ │ 13.60 元,最低成交價13.10 元,收盤價13.10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跌幅4.37% ,同類股跌幅0.68%,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53│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01 千股、賣出176 千股,占市場成交量739 千股之│ │ 買進13.66 %、賣出23.81 %。 │ │四、本日該群組以跌停價12.75 元共委託賣出90千股,占本日以跌停價委託│ │ 賣出總數量392 千股之22.95%。 │ └─────────────────────────────────┘ (二十三)92年10月3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渠等於13:20:21至13:22:17-│上述委託買進於13:20:23至│ │ 呂天炎 │以漲停價13.90 元 (高於當時│13:22:24全部成交,使成交│ │ 林金鵬 │揭示成交價13.05 元、13.25 │價由13.05 元上漲至13.30 │ │ 陳慶年 │元13至17檔), 連續分4 筆合│元(上漲5 檔),占該時段│ │ 呂啟銓 │計委託買進194 千股。 │成交量244千股之79.50%。│ ├──────┴─────────────┴────────────┤ │備註:10/3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3.00 元,開盤價13.20 元,最高成交價 │ │ 13.40 元,最低成交價13.00 元,收盤價13.40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漲幅3.07% ,同類股漲幅0.14%,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84│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41 千股、賣出311 千股,占市場成交量1,170 千股│ │ 之買進20.68 %、賣出26.58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3.90 元共委託買進242 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委│ │ 託買進總數量402 千股之60.19%。 │ └─────────────────────────────────┘ (二十四)92年10月6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呂天炎 │渠等於13:27:35至13:28:45-│上述委託買進於13:30:00全│ │ 林金鵬 │以漲停價14.30 元 (高於當時│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3.25 │ │ 呂啟銓 │揭示成交價13.25 元21檔), │元上漲至13.60 元(上漲7 │ │ 陳如昀 │連續分4 筆合計委託買進70千│檔),占該時段成交量130 │ │ │股。 │千股之53.84%。 │ ├──────┴─────────────┴────────────┤ │備註:10/6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3.40 元,開盤價13.45 元,最高成交價 │ │ 13.60 元,最低成交價13.20 元,收盤價13.60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漲幅1.49% ,同類股漲幅2.89%,加權股價指數漲幅1.79│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01 千股、賣出162 千股,占市場成交量1,504 千股│ │ 之買進6.71%、賣出10.77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4.30 元共委託買進100 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委│ │ 託買進總數量366 千股之27.32%。 │ └─────────────────────────────────┘ (二十五)92年10月8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渠等於13:24:15至13:24:27-│上述委託買進於13:24:49全│ │ 陳慶年 │以漲停價14.80 元 (高於當時│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3.70 │ │ 呂天炎 │揭示成交價13.70 元22檔), │元上漲至14.00 元(上漲6 │ │ │連續分2 筆合計委託買進60千│檔),占該時段成交量80千│ │ │股。 │股之75.00%。 │ ├──────┴─────────────┴────────────┤ │備註:10/8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3.85 元,開盤價13.85 元,最高成交價 │ │ 14.00 元,最低成交價13.70 元,收盤價13.70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跌幅1.08% ,同類股漲幅0.75%,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59│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90千股、賣出21千股,占市場成交量750 千股之買進│ │ 12.00 %、賣出2.80%。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4.80 元共委託買進90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委託│ │ 買進總數量213 千股之42.25%。 │ └─────────────────────────────────┘ (二十六)92年10月15日 ┌──────┬─────────────┬────────────┐ │群組成員姓名│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開盤前08:57:44--以低於前一│上開委託於09:00:13全部成│ │ 陳慶年 │日收盤價13.30 元18檔之跌停│交,使成交價由前一日收盤│ │ │價12.40 元,1 筆委託賣出80│價13.30 元下跌至跌停價 │ │ │千股 │12.40 元,計下跌18檔,其│ │ │ │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 │ │ │交量151千股之52.98%。 │ ├──────┴─────────────┴────────────┤ │備註:10/15 │ │一、本日中福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3.30 元,開盤價12.40 元,最高成交價 │ │ 13.35 元,最低成交價12.40 元,收盤價13.35 元。 │ │二、本日中福股票漲幅0.37% ,同類股跌幅0.98%,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23│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9千股、賣出342 千股,占市場成交量3,785 千股之│ │ 買進0.76%、賣出9.03%。 │ │四、本日該群組以跌停價12.40 元共委託賣出254 千股,占本日以跌停價委│ │ 託賣出總數量2,475 千股之10.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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