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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邱顯祥張國忠王鏗普

  • 當事人
    吳建霖方振成蔡錦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49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建霖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振成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黃靖閔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錦裕 選任辯護人 楊佳勳律師 張崇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08號,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0148、10995號、98年度偵字第4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吳建霖為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街133巷4號1樓「長宏洋行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宏洋行)之實際負責人,方振成為址設新北市○○區○○路5段609巷16號10樓之11(原臺北縣三重市○○路○段609巷16號10樓之11,以下均記載新址)「 威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登公司)及址設新北市○○區○○路5段609巷16號10樓之15(原臺北縣三重市○○路○段609巷16號10樓之15,以下均記載新址)「肯定信聯 合國際公司」(以下簡稱肯定信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吳建霖、方振成均知悉附表1所示名為「龍有力」、「草本威」 、「漢本威」或「草本偉哥」之產品,其成份標示均為「人參皂甘、達瑪莞苷元、龍膽草、仙鶴草」等,僅產品名稱及包裝外觀不同,且主要功用為保健及抗氧化,人蔘補品必須長期服用才可能改進身體機能,並無立即見效之治療男性性功能障礙(即俗稱壯陽)效果,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吳建霖自民國96年6月16日起,委 託郭建興所經營之真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真寶公司),製造附表1所示名稱之產品(以下稱系爭產品),真 寶公司並無自己生產線或萃取技術,乃是由郭建興向他人購買原料後輾轉委託位在臺中縣大雅鄉之昱倫生技公司填充膠囊後包裝成排狀,再由郭建興將半成品交予吳建霖(尚無證據顯示郭建興知悉吳建霖會以誇大治療男性性功能障礙功能之方式行銷而有犯意聯絡)。吳建霖並提供印妥名稱之外包裝盒,並與方振成經營之威登公司簽訂產品銷售服務代工合約書,約定自96年7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委託威登公司以該公司或肯定信公司之名義代為銷售,並以營業額之28%至33%收取代銷報酬。吳建霖、方振成並利用不知情之網際網路、地區○○○道及自由時報、蘋果日報等平面媒體刊登如附表2所示廣告或置入性行銷節目,由吳建霖以「53 歲老李」虛擬人物,杜撰該等人物使用系爭產品後迅速治療男性性功能障礙之情節,或委由不知情之電視節目製作人林銀村邀集不知情之藝人陸擎洲(藝名陸一龍)拍攝所謂見證廣告。於銷售期間,方振成若見產品銷量不佳,旋即通知吳建霖不時更換產品名稱、包裝及廣告內容後,再循前揭方式銷售產品,誘使不特定之消費者購買,藉該等誇大不實之廣告對不特定人施用詐術。嗣有附表3編號1-19所示之消費者陳 武奇等人(詳如附表3編號1-19所示),因誤信該等廣告所 宣傳之效果而陷於錯誤,分別花費新臺幣(下同)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之價金(金額詳如附表3所示)購買服用,惟均 未有廣告內容所指服用5天內即會產生壯陽效用、增強性功 能等效果,始知悉受騙。附表3編號20之消費者林烽融閱覽 廣告後刷卡購買系爭產品,但見無效後向消保官陳情,並通知銀行取消扣款,吳建霖與方振成始未詐得貨款,因而詐欺未遂。 二、蔡錦裕則自97年1月23日起,加入方振成之經營之事業體( 含肯定信公司、威登公司),職稱為肯定信公司之總經理特別行政助理,並依方振成之指示,承接負責系爭產品之銷售業務。方振成、吳建霖、蔡錦裕三人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以同上刊登、播送上揭不實廣告或置入性行銷節目之方法,另由吳建霖或以虛擬如附表2所示之 見證人「吳先生、許嘉仁、山本先生」等人物並杜撰該等人物使用系爭產品後迅速治療男性性功能障礙之情節,吳建霖復未經藝人陸擎洲(藝名陸一龍)、吳國泰(藝名方駿)同意,杜撰背離事實之文宣內容,不實誇大上開藝人使用系爭產品後老來得子之成果。使如附表4編號1至138所示之陳水 森等共138人,誤信該等廣告所宣傳之效果而陷於錯誤,分 別花費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之價金(金額詳如附表4所示) 購買服用,惟均未有廣告內容所指服用5天內即會產生壯陽 效用、增強性功能等效果,始知悉受騙,方振成、吳建霖、蔡錦裕三人因而詐欺取財既遂(其中附表4編號105之蔡慶章,係於其位在彰化縣彰化市○○路之住處,觀看上開置入性行銷節目後陷於錯誤,以貨到付款方式購買系爭產品,犯罪結果地在彰化縣內,本院因對本案有管轄權)。另有附表4 編號139之周大偉亦因誤信該廣告內容,原本訂購18000元之草本威,惟嗣後取消訂貨,而未交付款項,方振成、吳建霖、蔡錦裕三人因而未能詐得財物。 三、嗣於97年8月20日上午10時35分許,為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肯定信公司上址營業處所執行搜索勤務而查獲,並扣得附表1所示之物品,始查悉上情。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係屬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惟如該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同法第159條之2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指之「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始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如該陳述與審判中相符時,因該陳述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有關傳聞例外之規定,故不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有無之證據,此時,當以其於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另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茲就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郭建興、陸擎洲、吳國泰於警詢中陳述證據能力之意見分述如下: (一)查本件證人郭建興於警詢中之陳述,因屬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惟其整體陳述核與於原審99年1月21日審判 中之證述大致相符,是其於警詢中之陳述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有關傳聞例外之規定,依前揭規定,應以證人郭建興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詞為據。 (二)查本件證人陸擎洲、吳國泰於警詢中之陳述,因屬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惟渠等關於是否服用系爭產品、是否同意廣告代言等節,前後有不符之情況,本院斟酌上開筆錄對於犯罪之構成要件、犯罪態樣等事實或情況,均翔實記載完整,且於警詢時尚未接受來自林銀村、吳建霖、方振成等人之壓力,較接近案發時點,記憶當較鮮明,較無暇蓄意編織掩飾或權衡利害關係,復未及相互串飾,均本於其印象所述,而認渠等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而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定有明文。依現階段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必須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負舉證之責,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實務運作上,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又刑事訴訟法並無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證人時,應予被告詰問機會之規定,故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訊問時未經被告進行詰問,仍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7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證人郭建興於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陳述,未見有受任何不當外力之干擾,檢察官於偵查時復無任何違背法定程序而對上開證人不法取供之情事,是證人郭建興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詞應有證據能力,被告吳建霖之選任辯護人主張未經行使對質詰問權而爭執其證據能力,實無所據。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暨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採為判決基礎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上揭辯護人等爭執之證人郭建興於警、偵訊陳述外),固屬傳聞證據,因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就該審判外之陳述,及就本案採為判決基礎之文書資料,均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該審判外之陳述及文書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貳、認定被告有罪部分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吳建霖就其所經營之長宏洋行委託真寶公司生產名為「龍有力」、「草本威」、「漢本威」或「草本偉哥」之產品,並自96年7月1日起,交由威登公司以該公司或肯定信公司之名義代為銷售,並由其在不知情之網際網路、地區○○○道及自由時報、蘋果日報等平面媒體,刊登如附表2 所示系爭產品之廣告,並不時更換系爭產品名稱、虛擬所謂見證人故事情節、聯絡電話及所謂藝人見證代言等情,均坦承不諱;被告方振成就其為威登公司、肯定信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受託代為銷售系爭產品等情,均坦承不諱;被告蔡錦裕就其為肯定信公司之總經理特別行政助理,自97年1月23 日起,接手負責系爭產品之銷售業務,均坦承不諱。惟被告吳建霖、方振成、蔡錦裕等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前揭之詐欺犯行,被告吳建霖辯稱:伊認為廣告係行銷手法,並無詐欺之意圖云云;被告方振成、蔡錦裕則辯稱:威登公司僅為代銷公司,接受被告吳建霖委託銷售系爭產品時,有要求檢視系爭產品之檢驗報告,並有上網查詢系爭產品所含成分之功效,已善盡查證義務,並無詐欺之意圖云云。辯護人為被告吳建霖辯護稱:被告吳建霖曾自行食用系爭產品而自覺有效果,且已參酌系爭產品製造商真寶公司提供之各種文獻記載,而認為上開產品確有壯陽效用,因此予以販售,被告並無詐欺之故意。至於部分消費者表示使用之後並未達到預期效用云云,乃是因為每個人體質有異,被告事先亦已料到或許會有此種情況,故請威登公司向消費者表示,使用之後若不滿意,可以主張退費,嗣於消費者主張退費後,被告亦均予以辦理退費益證被告吳建霖並無詐欺取財之意圖」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方振成、蔡錦裕辯護稱:被告等曾自行食用系爭產品而自覺有效果;再系爭產品係由真寶公司生產製造,長宏洋行係產品代理商,而被告方振成所經營之威登公司及肯定信公司則係通路經銷商,系爭產品之廣告事宜乃由長宏公司全權負責,與被告方振成無關,而被告蔡錦裕對於系爭產品代銷案件並未有參與或決策權限等語。 二、經查: (一)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街133巷4號1樓之長宏洋行,係於 95年7月18日經核准設立,負責人為被告吳建霖;址設新 北市○○區○○路5段609巷16號10樓之11之威登公司係於84年3月22日核准設立,負責人為被告方振成;址設同市 ○區○○路5段609巷16號10樓之15之肯定信公司係於87年12 月7日經核准設立,登記負責人為案外人王偉勳,惟實際負責人為被告方振成;另被告吳建霖自96年6月16日起 ,委託案外人郭建興經營之真寶公司製造系爭產品,並與被告方振成經營之威登公司簽訂產品銷售服務代工合約書,約定自96年7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委託威登公司以該公司或肯定信公司之名義代為銷售,並以營業額之28%至33%收取代銷報酬,而如附表3、4所示之被害人係閱讀或觀看如附表2所示之廣告內容後,因相信該等廣告所 示之效果而分別於附表3、4所示之時,購買系爭產品,經使用後發覺實際並無廣告所宣稱之效果等節,此有長宏洋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參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336 至337頁)、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參97年 度警聲搜字第1992號卷第76、77、79、80頁)、肯定信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參同上警卷第338 至339頁)、 長宏洋行有限公司委託真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製造合約書(參同上警卷第327至329頁)、威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肯定信聯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協議書(參同上警卷第340頁)、威登公司與長宏洋行產品銷售服務代工合 約書(參同上警卷第343至349頁)在卷可稽,並經如附表3、4所示之證人即被害人證述明確,及渠等之「宅急便」配送單、信用卡消費、轉帳紀錄或威登公司銷貨明細表資料等附卷可資佐證(參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1至304頁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4至297頁、第0000 000000號警卷第55至391頁),且均為被告3人所不爭執,堪信屬實。(二)系爭產品如附表2所示之廣告係由被告吳建霖杜撰虛擬內 容人物、情節,及所謂見證人、藝人見證代言,杜撰背離事實之藝人代言內容,訛稱服用系爭產品能迅速治療男性性功能障礙、藝人因而老來得子等誇大不實效果乙節,有下列事證可資證明: 1.如附表2廣告所示之見證人如「57歲黃先生、許嘉仁、山 本先生、吳姓柏油工、陳姓主廚」等人物及渠等之見證廣告情節,實際上並無該等真實人物存在,均係由被告吳建霖虛擬等情,業據被告吳建霖所坦認,足認被告吳建霖確以上開虛構廣告向消費者實施詐術,藉以使如附表3、4所示之被害人等誤信服用系爭產品能迅速達成治療效果而購買該產品。 2.證人陸擎洲(藝名陸一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製作人林銀村係伊好友,請伊錄製一個談話性節目,節目性質是食用完健康食品後講一些心得,錄影地點在華視公司,因為伊長期在華視錄影,所以伊想在華視錄影,節目應該有一定的品質,錄影完後伊拿兩萬元報酬。錄影時林銀村有給伊劇本,告訴伊大概的內容範圍,伊是跟著主持人走,主持人提出問題,伊勢必要回答,在錄影時會有一個大字報提示,因為無法記這麼多,看大字報可以對答如流。伊覺得這是演出。(提示97年5月4日自由時報B6廣告陸一龍推薦)代言內容:『....好在及早使用了漢本威,不只工作、婚姻兩得意,連小孩都九歲了,一家幸福美滿....』(問:該報紙廣告內容是否是你所言?)伊沒有看過該份報紙廣告,亦沒有人拿該廣告文案內容問伊是否同意,伊有兩個小孩,分別是83年及88年出生,小孩之出生與服用系爭產品並無關連。錄製完節目之後林銀村有跟伊說要做宣傳,宣傳方式伊不清楚,只知道宣傳可能會見報。」等語(參原審卷二第312頁背面以下);且經原審法院勘驗 證人陸擎洲錄製之「搶救男人大作戰」節目翻攝光碟之結果,並未見證人陸擎洲有該等陳述(參原審卷二第157 至162頁,勘驗錄影光碟紀錄),是以被告吳建霖辯稱該等 廣告係依據證人陸擎洲於節目中之發言節錄而來,亦徵得證人陸擎洲之同意云云,顯不可採。 3.證人吳國泰(藝名方駿)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提示97年7月23日蘋果日報E12版方駿推薦)代言內容『....龍有力比一般中藥吸收速度快,能讓男人衝鋒陷陣時無彈盡援絕的後顧之憂,看我57歲還能娶到小20歲的老婆,還生了個小寶貝,就知道我婚姻有多幸福了....』(問:該廣告內容是否有經過你同意?)伊並未提供廣告文案之內容,是林銀村曾拿過一盒膠囊給伊試用,之後打電話問伊吃完感覺如何,伊說還OK,林銀村才邀請伊上報,但伊並未說過廣告文案之話語,亦未研究過服用系爭產品後之吸收效果,伊女兒出生與服用系爭產品沒有任何關連」等語(參原審卷二第317頁以下)。 2.證人林銀村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與被告吳建霖合作過1次置入性行銷節目,即『搶救男人大作戰』,合作模式 是廠商提供伊商品,伊去找藝人試用,經藝人試用過產品且同意後再拍攝。拍攝節目時,伊會依照廠商提供的資料提供腳本給藝人,因為1個小時的談話內容很長,伊會請 藝人照腳本的方向,並敘述使用後的感覺等。節目製作完之後,就把電視帶及藝人目前生活照片、試用感受交給被告吳建霖,藝人試用後之感覺是伊用口述,同時告訴被告吳建霖一些藝人目前的生活狀況,如年齡等訊息,之後由被告吳建霖依照這些資料去編撰文稿,將初步文稿交給伊過目看,只要編出的文稿不傷害藝人、不違背事實、不能偏離事實太多,伊就認為沒有問題」、「(方駿的文稿中,稱我服用後還生了個小寶貝就知道我多性福了....?)是吳建霖自己編的,...」等語(參原審卷二第250頁以下),依上開證人陸擎洲、吳國泰及林銀村之證述,可知渠等雖拍攝過系爭產品之電視或平面宣傳,然均未有如附表2所示報紙及網頁所宣稱:藝人陸一龍、方駿等人因服用 系爭產品而老年得子之效果,是以上開誇大不實之廣告內容,均由被告吳建霖所編撰一節,亦堪認定。 (三)況如附表1所示名為「草本威」或「龍有力」之系爭產品 ,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鑑定結果,未檢驗出含睪丸激素、咖啡鹼等西藥成分乙節,此有該局97年6 月20日藥檢參字第0970010191號檢驗報告書1紙附卷可按( 參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13頁),亦與威登公司自行委 託超微量工業安全實驗室以液相層析質譜儀、感應耦合電漿光譜儀、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檢驗,均不含113項常見 之西藥成分、重金屬及壯陽藥之結果相符,有該實驗室97年5月16日報告編號UB/2008/30469A-04號檢驗報告、同年7月14日報告編號UB/2008/70169號檢驗報告在卷可佐(參同上警卷第417至422頁);且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分別函詢行政院衛生署、彰化縣中醫師公會及彰化縣中藥商業同業公會,關於「人參皂甘、龍膽草、仙鶴草、紅景天、達瑪莞苷元」等成分是否具有治療男性性功能障礙之功能,行政院衛生署函覆略稱:「查我國固有典籍中國醫學大辭典所載『人參、龍膽、仙鶴草』及中藥大辭典所載『紅景天』,尚無記載各該成分具有治療性功能障礙(即俗稱壯陽)之功能,另『達瑪莞苷元』成分,其名稱、屬性及食用安全性不明,不得添加於食品中」等語,有該署98年2 月10日署授藥字第0980000440號函在卷可稽(參97年度偵字第10148號卷第154頁以下);彰化縣中醫師公會函覆略稱:「是否具有治療性功能障礙之功能,影響之因素眾多,包括醫師專業素養、經驗、患者體質醫囑配合程度、患者心理,因無患者資料,故無法推論」等語,有該公會97年12月17日彰縣中醫會卿字第046號函在卷可參(參同上偵 查卷第151頁);彰化縣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函覆略稱:「 人參皂甘、達瑪莞苷元非本草藥品,龍膽草、仙鶴草、紅景天不具有治療性功能障礙之功能」等語,有該公會98年3月23日彰縣中藥字第98013號函在卷可憑(參同上偵查卷第167頁),綜合上述證據,目前在醫學上並無任何證據 證明系爭產品有壯陽作用。 (四)證人郭建興於原審審理時固證稱:「人參皂甘、達瑪莞苷元在醫學上具有壯陽效果,系爭產品能補充營養,促進血液循環而幫助男性勃起功能」等語,並當庭提出論文3篇 為證(參原審卷二第27頁以下、第93頁以下,本院論述理由如後)。惟系爭產品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檢驗局鑑定,是否含有人參皂甘Rb1成分,該局回覆「不予判 定」乙節,此有該局97年7月24日藥檢參字第0970012137 號檢驗報告書1紙附卷可按(參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12頁),是以系爭產品是否真有人蔘成分?又廣告中宣稱之治療性功能障礙之功效,是否果有中、西醫學學理之根據,均有可疑。再者,被告吳建霖委託證人郭建興經營之真寶公司生產,而真寶公司本身並無生產設備廠房,產品成分係證人向原料商購買後,輾轉委託位在臺中縣大雅鄉之昱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裝填膠囊而成,再以每顆膠囊20 元之價格售予被告吳建霖,此節業經證人郭建興證述 屬實(參原審卷二第32頁背面、第33頁),則被告吳建霖或證人郭建興並無萃取人蔘精華(達瑪莞苷元)之特殊技術或設備,亦可肯定。而被告吳建霖以每顆20元販入系爭產品後,再以每顆膠囊50元至250元不等之售價委託威登 公司行銷(參00000000000號警卷第115頁威登公司出貨明細),查人蔘此類常見之補品,固然公認性質溫和,且有補中益氣、提振精神之保健功效,多服食對人體無害,然經被告等冠以壯陽聖品之名,宣稱服用後產生如附表2廣 告所示之效果,竟可以十餘倍價錢販賣予消費者,且被告吳建霖、方振成等人一再將人蔘膠囊命名為「龍有力」、「草本威」、「漢本威」「草本偉哥」名稱,始終要影射與西藥「威而剛」、「偉哥(大陸地區威而剛之俗稱)」有關,又在報紙、網際網路及地區○○○道刻意刊登、播送前開誇大不實廣告或置入性行銷節目,益徵被告等人明知系爭產品並無渠等宣稱之迅速治療男性性功能障礙之效果,而以此詐術販售系爭產品,甚為明確。 (五)被告吳建霖之選任辯護人固提出證人(真寶公司實際負 責人)郭建興於推銷系爭產品時所引據人蔘具有壯陽功 效之文獻數份,為被告吳建霖辯護稱其不具有詐欺犯意 ,惟查: 1.觀諸其提出之文宣(參原審卷一第81至82頁),其上載 有「人體如同一座能量儲存廠,隨著年紀之增長,能量 儲存效力隨之降低,甚至無法儲存能量...本產品機轉作用:補充能量因子來刺激一氧化氮NO,促使增加CGMP 分泌濃度提高,進而啟動陰莖海綿體平滑肌細胞的舒張, 達到自然勃起功能」等文字,然該文宣非但未標明作者 或廠商名稱,無任何醫學雜誌相關引據,僅留下聯絡電 話0000-000-000,且證人郭建興於審理中證稱為其所印 製,系爭產品未經人體實驗等語(參原審卷二第29頁背 面、第30頁、第32頁背面),顯見此文宣僅係廣告,不 足以作為被告免責之依據。 2.卷附真寶公司製作之簡報資料(參原審卷一第83至92 頁)雖敘述「活氧因子可促進人體內一氧化氮NO的分泌, 提升CGMP的濃度,刺激陰莖海綿體平滑肌細胞舒張,達 到自然勃起的效果」,惟該簡報亦未能提出任何醫學根 據,且該簡報閱覽人員有限,並非對社會大眾公開發行 之文件,可知證人郭建興(真寶公司)亦未公然宣示人 蔘有何迅速治療男性性功能障礙之功能。 3.卷附真寶公司印製之「活力蔘軟膠囊」產品說明書(參 原審卷一第128頁),但該份公開文書內,完全未敘述人蔘有何壯陽或增加勃起之功能,而是敘述對老人或腫瘤 病患有保健作用而已,可知證人郭建興(真寶公司)研 發人蔘膠囊自始僅當作一般保健身體食品,並未設定要 研發具有壯陽功效之產品。 4.卷附天馬藥業集團科爾興系列臺灣總經銷印製之「達瑪 烷苷元機制機轉」一文(參原審卷一第141至158頁)及 該公司內部員工教育訓練網頁(原審卷一第159至169 頁)。然查。該天馬藥業集團並非真寶公司之上、下游公 司,而是同樣從事人蔘保健藥物產銷的同業競爭者,天 馬藥業集團在文獻中主要敘述「達瑪烷苷元」是抗癌藥 物,並無隻字片語敘述有壯陽功能,可知同業並未認同 人蔘或達瑪烷苷元成分是具有壯陽之功效。 5.卷附輔仁大學理工學院生物技術研發中心生科系黃暄文 撰寫之「一氧化氮在人體血管中的訊息傳導功能」一文 (原審卷一第170至183頁)。然該文章應僅為網路文章 (參原審卷一第183頁上有建議以IE5.0以上版本閱讀之 文字可知),雖文內有「陽痿:NO可以擴張陰莖內動脈 管壁而引起勃起,這個發現引導治療陽痿的藥物研發」 等文字,但此部分之文字說明,並未引據任何學術資料 之出處或任何實驗結果,況且並未說明NO一氧化氮與人 蔘或「達瑪烷苷元」有何關連,應不能作為系爭產品具 有壯陽功效之依據。 (六)證人郭建興於審理中固提出3篇國外期刊論文,欲證明人 蔘有治療男性性功能障礙之功用,然查: 1.卷附Red ginseng for treating erectiledysfunction: a systematic review(紅蔘治療勃起障礙:一篇系統回 顧)」一文(參原審卷二第93頁以下,作者Dai-ja Jang 等於2008年發表於British Journal of Clinical Pharmacology),其結論為:總合先前隨機臨床實驗結果,紅蔘對於治療勃起障礙有可能具有功效,然因先前所有文獻中隨機臨床實驗案例,總案件件數太少,且研究方法的品質可能太落後,以致於無法得出最終結論,因此需要再更多、更嚴格的進一步研究(結論摘要頁數同上)。 2.卷附Study of the efficacy of Korean RedGinseng in the treatment of erectile dysfunction一文(參原審 卷二第100頁,作者為巴西一學術機構於2007年發表於 Asian Journal of Andrology),該研究者設計為找來60位輕度勃起障礙男性做實驗,將60位男士分成2組,1組給予紅蔘藥物(每份含1000mg韓國紅蔘,1天服用3次,連續服用3個月即12週之久),另一組給予維他命之類安慰劑 。經過3個月實驗後,進行測試,該30位服用韓國紅蔘男 士,其中20位(比例僅66.6%)經測試改善勃起障礙,而另1組服用維他命安慰劑者則無改善。但檢測服用長期服 用韓國紅蔘或維他命的2群男士,其等血液中男性賀爾蒙 、催乳激素、膽固醇濃度,在治療前後則無明顯差別(摘要參同上頁數),是以該篇研究所得結論,長期服用韓國紅蔘者,其中相當比例確實有改善男性性功能,惟前提是必須連續3個月服用相當劑量的韓國紅蔘。自古人蔘就是 溫和補品,但數量稀少、價格昂貴,如果有相當財力者當然可以買來日日接續服食3個月後,身體各方面的機能均 可能會獲得改善,但此與被告等人廣告文宣上所宣稱「只要3至5天」等迅速壯陽功能相距甚遠,實難以該文作為系爭產品具有治療男性性功能障礙之論據。 3.卷附A Double-blind crossover studyevaluating the efficacy of Korean red ginseng in patients with erectile dysfunction's preliminary report」一文( 參原審卷二第104頁,作者韓國學術研究機構之Busmsik Hong等人於2002年發表於The journal of Urology),研究人員找來45位有輕度勃起障礙之男士做實驗,分成2組 ,進行前8週服藥、中間停藥2週、後8週交換服藥之交叉 實驗計畫。前8週前其中1組先服用人蔘藥物(每一藥劑含有900 mg韓國紅蔘,1天服用3次,連續服用8週);另1組先服用類似維他命之類安慰劑。停藥2週後,後8週2組再 交換服用韓國紅蔘及安慰劑作為對照。實驗結果,連續8 週服用韓國紅蔘後,在性功能方面確實有改善,男士們對性慾、勃起、過程及高潮之滿意度均提高(摘要參同上卷第105頁)。然同前所述,若服食韓國紅蔘連續2月以上,身體各方面機能均可能獲得改善,然亦絕非被告等人廣告文宣所宣稱之具有迅速治療男性性功能障礙之效用。 4.觀諸上述三篇文章內容,其文章內所敘述之經科學實驗檢證之對象均為韓國紅蔘,然本件依證人郭建興於審理中證稱:其產品係向設於原高雄縣燕巢鄉之泰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購入主要原料粉,及向中藥商「仙豐台北分公司」購買仙鶴草、龍膽草等,之後委託設於原臺中縣大雅鄉之昱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充填,並提出進貨單、委託填充契約書等為據。而依據進貨單顯示,證人郭建興係向泰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購進主要原料,品名為「強效活力粉」,每公斤33000元,共買進15公斤;另向仙豐公司購進「 仙鶴草」「龍膽草」各五瓶等情(證人證述內容,參原審卷二第33頁;進貨單,參原審卷二第129-132頁)。證人 郭建興(真寶公司)並不具有任何人蔘萃取技術,業據本院認定如前,且所謂「強效活力粉」其成分不明,亦無法證明原料即為文獻上所述韓國紅蔘。再泰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務項目為微生物及酵素技術研發與生產,其技術領域包括:1.微生物與酵素的應用與研發,2.生物性有機肥處理,3.有機廢棄物處理,4.土壤改良微生物製劑,5.養殖飼料添加,6.水產養殖(包括水產養殖的土壤改良劑),7.工廠廢水處理,8.土壤改良、復育,9.水果保鮮,1.農藥葉面分解製劑...等製品,亦無人蔘萃取之相關技術 (參原審卷二第131頁,證人郭建興提出之泰陽生技股份 有限公司介紹網頁資料)。被告吳建霖、方振成、蔡錦裕等人亦未主張系爭產品成分為韓國紅蔘,僅主張是從一般人蔘中萃取「達瑪烷苷元」有助合成一氧化氮,提高血液中含氧量幫助勃起功能。而上述3文均未論及「達瑪烷苷 元」、一氧化氮、含氧量等關鍵因素,與被告等人論述相去甚遠,因此不足以作為被告等人免責之依據。 (七)被告方振成與蔡錦裕辯稱已盡查證義務,固提出三篇網路文章,係98年6月10日在國內一個民間保健網站WWW.HF123.COM上列印之3篇文章「1998年諾貝爾生理醫學獎--NO 創世紀」「NO陽萎」「1998諾貝爾生理醫學獎NO人蔘」(參原審卷一第93至96頁),該3份網路文章雖然記載:有人 研究人蔘皂甘可刺激一氧化氮製造,使血管的平滑肌細胞放鬆,有人曾經實驗韓國紅蔘或成分可刺激兔子陰莖勃起等情,然該網路文章中又敘述:利用甘油發明炸藥的科學家諾貝爾,要頒獎給大偵探福爾摩斯或007情報員James Bond,以瞭解甘油製造出一氧化氮,進而放鬆平滑肌細胞的關係乙節(參原審卷一第93頁)。倘若上開文章為正式醫學文獻,當不至於在文章中提及毫無關連之瑞典科學家諾貝爾與虛擬人物福爾摩斯、James Bond,顯見上述文章僅為輕鬆小品,且該網路文章並無人體試驗論據,僅輾轉引據某人研究兔子實驗結果,亦未釐清究竟人體應攝取多少人蔘皂甘才可能有促進勃起功能之效果。被告吳建霖、方振成、蔡錦裕既然以販賣系爭壯陽產品為業務,又定價昂貴,自當善盡注意義務,被告方振成、蔡錦裕單以此來源出處不明、未經人體試驗之網路文章即辯稱已善盡查證義務云云,實不足以阻卻或減輕渠等之刑事責任。 (八)被告方振成、蔡錦裕雖以系爭產品廣告均由被告吳建霖製作、刊登,與渠等任職之威登公司無涉等詞置辯。惟查:1.系爭產品廣告經桃園縣政府衛生局先後於96年12月28日以府衛食字第0960162440號行政裁處書、於97年2月26日以 府衛食字第0970007900、0000000000號行政裁處書、於97年8月27日以府衛食字第0970009989號行政裁處書,因長 宏洋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裁處罰鍰,並停止刊登違規產品廣告,而依該等約談紀錄,於96年12月24日、97年2月 13 日均由證人甘中泰自稱長宏洋行顧問身分前往說明( 參原審卷三第215至216頁、第227至228頁、第256至257頁),於97年8月21日則由被告蔡錦裕代表長宏洋行前往說 明(參原審卷三第275至276頁)等情,有上揭各裁處書、約談紀錄等書證可憑,且為被告等人所不爭執,亦經證人甘中泰於原審及本院證述屬實(參原審卷三第289、290頁背面、本院卷第112頁)。而證人甘中泰任職威登公司期 間為94年至97年6、7月間止,被告蔡錦裕則係於97年1月 23日始返回威登公司任職,參酌對照2人受託說明之期日 ,恰與證人甘中泰離職及被告蔡錦裕回任之期間吻合。且查,長宏洋行為資本總額100萬元之有限公司,其公司營 業項目甚多,此有其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參偵卷第53、54頁),且本件銷售之商品金額每件均為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其營業規模自非一般獨資商號可比,豈有無自有員工而須再請託他人之可能。再被告吳建霖謂其乃基於私人情誼私下請託甘中泰、蔡錦裕協助,而證人甘中泰則稱因吳建霖沒有車云云,然查被告吳建霖之住所地雖位於臺北市,然其經營之長宏洋行則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街133巷4號1樓,核與桃園縣衛生局所在位置(址設桃園 縣桃園市縣○路55號)約莫數公里,相距不遠;被告吳建霖既於該址申設公司,即有前往工作並查看事業經營成果之必要,則其接受桃園縣衛生局約談之際,如確無自有車輛或未具開車技能,則以公車或計程車代步前往,或由其所屬員工代為前往接受約談等等,均甚為方便;反觀被告蔡錦裕住所地位於新北市蘆洲區,證人甘中泰住所地為新北市板橋區,其二人服務之威登公司、肯定信公司地址則均在新北市三重區,與桃園縣衛生局所在位置已跨越不同縣市,實屬不便,更難想像僅因被告吳建霖因私人情誼且無自有車輛、不會開車等理由而私下請託甘中泰、蔡錦裕車馬勞頓地前往接受約談之理。末查,證人甘中泰、被告蔡錦裕均受雇於被告方振成所經營之事業體(含威登公司、肯定信公司)擔任特別助理,倘如被告方振成、蔡錦裕所辯威登公司僅負責代銷產品,對於廣告行銷手法均全無所悉,則證人甘中泰及被告蔡錦裕何需多次代表被告吳建霖經營之長宏洋行前往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承辦人員約談,且於受訪談時均能明確供承該等廣告均為渠等公司所刊登無誤?是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建霖、蔡錦裕及證人甘中泰等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係因私人情誼私下請託云云,顯係卸責之詞,尚不足採信。據上堪認,被告三人間確有協議,方振成、蔡錦裕以壯陽策略行銷系爭產品外,亦需善後此一行銷手法所帶來後續問題。 2.如附表2所示之廣告除刊登於上揭平面媒體外,尚刊載於 YAHOO奇摩購物通網站(詳參附表2編號6),該網站所註 記之聯絡電子郵件信箱為[email protected],有卷附網頁列印資料可佐(參97年度警聲搜字第1992號卷第59頁至74頁),經原審法院向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查詢結果,該電子郵件信箱之登錄資料所填載之通訊地址為肯定信公司新北市○○區○○路5段609巷16號10樓之15之營業地址、公司名稱為肯定信、申請人身分證字號則為證人甘中泰之個人資料,有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98年11月23日雅虎資訊(98字第02863號函檢附之isoshop登錄資料在卷可參(參原審卷一第263至264頁),而證人甘中泰亦證稱該網站帳號係公司要伊申請,用途為客戶訂購產品時,可發信至該信箱,收信後再向公司陳報客戶欲購買產品等語(參本院卷第112頁背 面),參以證人即被告吳建霖證稱,廣告張貼至該網頁需要威登公司給與密碼等語(參本院卷第116頁背面);從 而,該網頁廣告既係經由被告方振成所經營威登公司同意給與密碼後始得登載於其所申設之網站,被告方振成自難諉為不知。至被告方振成雖辯稱,威登公司代銷之產品高達1、2百種,其自無每項產品廣告均詳予查悉之可能云云;然查,依威登公司與長宏洋行訂定之產品銷售服務代工合約書第9條第1項約定:「甲方(按即威登公司)代工期間,甲方對於週期性產品應有妥善之市場規劃,並適時與乙方共同研擬合乎業務推廣利益之計劃;....。」(參第00000000000號警卷第430頁),足見威登公司對系爭產品負有市場規劃及業務推廣計劃研擬等契約義務,要非僅負責銷售,其對系爭產品之參與程度顯與其他代銷產品有別;此外,再佐以前述被告吳建霖因廣告違法皆由威登公司之職員代表長宏洋行前往接受約談之情形,自堪認被告方振成對於系爭商品之廣告並非全然無知而未參與,被告方振成上揭所辯,尚難遽予採信。 3.況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從而除共謀共同正犯,因其並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實行而無行為之分擔,僅以其參與犯罪之謀議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之要素,故須以積極之證據證明其參與謀議外,其餘已參與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共同正犯,既已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則該行為人,無論係先參與謀議,再共同實行犯罪,或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98年度臺上字第7562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查證人甘中泰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前往桃園縣政府衛生局說明時,知道有些廣告產品為威登公司所代銷」等語(參原審卷三第287頁背面以下),倘如證人甘中泰、被告蔡錦裕所稱係 以私人身分代理被告吳建霖接受約談,則渠等在知悉當時任職之威登公司代銷產品之廣告已多次遭主管機關裁罰,此乃直接影響被告方振成所經營上開事業體(含威登公司、肯定信公司)之營收獲利及商譽,倘非身為實際負責人之被告方振成早已知悉此種行銷手法,證人甘中泰及被告蔡錦裕身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之特別助理,豈有完全不向被告方振成報告此情事之理?足見其等所述:被告方振成對於廣告遭裁罰均不知情云云,純係迴護被告方振成之詞,不值採信。益見被告方振成、蔡錦裕亦知悉被告吳建霖以刊登此等不實廣告為行銷手法,對不特定之消費者(包含附表3、4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之行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自應負擔共同正犯之責。 (九)被告等人雖另辯稱系爭產品設有退貨機制,而無詐欺犯意云云;惟查,被告等人所稱之退貨機制,並非全額退還貨款,而係扣除相當費用後始就其餘額退還,此有證人林文敬(參附表3編8)、陸宇煇(參附表4編號12)、周慶文 (參附表4編號16)、葉宗岳(參附表4編號61)、蔡世恩(附表4編號108)等人證述內容可憑,是其等以低價商品高價出售取得高額利潤後,始應其中部分人士要求(仍有相當高比例人士未要求退費)退還部分貨款之情形,自難據以認定其無詐欺犯意。且按詐欺罪係即成犯,雖事後返還部分款項,並不影響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31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件於被害人受被告等人不實廣告之詐騙,誤信系爭產品有助於治療男性性功能障礙,而買受系爭產品交付財物之際,被告等人之詐欺犯行即告既遂,尚不因事後有無退貨而得解免刑責,併予敘明。 (十)綜上所述,被告吳建霖、方振成2人就附表3所示之詐欺犯行、被告方振成、蔡錦裕、吳建霖3人就附表4所示之詐欺犯行,均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本件被告3 人行為後,刑法第41條業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99年1月1日生效施行。其中刑法第41條第1項為求 用語統一,爰將原「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核僅屬文字之修正,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另按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且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但此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並不包括易刑處分在內。詳言之,有關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刑罰執行,仍應比較新舊法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2條 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定其易刑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97年 度臺上字第2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 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 亦適用之。」其後該條於98年1月21日經公布條正,並自98 年9月1日施行,將「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之規定,修正為「第1項至第3項規 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個月者,亦適用之。」 並改列於該條第8項,其後98年12月30日公布(99年1月1日 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比較修正前後之數罪併 罰易科罰金規定,被告所犯詐欺各罪,如經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則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在其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時, 將仍得易科罰金,自以修正後之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對被告較有利。 二、按刑法詐欺罪,關於行為人所施用之「詐術」,係指以欺罔之方法,致被害人為錯誤之意思表示而言;又所謂「錯誤」,乃指主觀認知之事實,與客觀存在之事實不符,致為不正確意思之決定。次按指商業廣告,乃用於推廣品牌、商品、服務等。廣告之目標即在於勸說或告知大眾,以引發購買、增加品牌認知、或增進產品、服務的區別性,其本質上固有一定程度之吹噓品牌、商品或服務價值之情形存在,然不論其廣告係以文字或影像等不同傳播媒體之宣傳方法為之,其對於品牌、商品或服務之吹捧,終不能至虛偽不實而達欺罔大眾之程度,並使交易對象基此錯誤訊息之認知,而與該品牌擁有者或商品出售者、服務提供者進行相對交易行為,否則其所為即非單純之「誇大」品牌、商品或服務之價值,而屬「詐術」行為。本件如附表2所示之各項廣告,乃利用國 內男性對提高性功能之莫名心理慾望,並以明顯未經科學實驗,與系爭商品實際具備功能不符,亦與廣告代言人原先代言意旨不符等之內容,甚或杜撰不實之商品試用人等不實之方法為其廣告之內容,揆諸前述,自已非單純之廣告行為,核屬明顯不實之欺罔方法,且各該不實之廣告內容亦致如附表3、4所示之被害人為錯誤之意思表示而向其等購買商品,自已該當於刑法第339條第1項所規定之詐欺行為。據上, 本件如附表2所示之廣告既均為被告吳建霖所製作、刊登, 而被告方振成、蔡錦裕對於該等廣告之內容復有犯意聯絡,業如前述,此等訊息既使被害消費者陷於悖於事實之誤信,被告3人藉此不實廣告銷售之手法,要屬詐術之施用行為, 是核被告方振成、吳建霖於附表3編號1-19共19次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於附表3編號20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又被告方 振成、吳建霖、蔡錦裕於附表4編號1至138共138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於附表4編號139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3人所犯多次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吳建霖、方振成就前揭如附表3所示之詐欺犯行,及被 告吳建霖、方振成、蔡錦裕就附表4所示之詐欺犯行,互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附表3編號20、附表4編號139之犯行,惟未詐得財物,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 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原審法院因認被告3人涉犯上揭犯行,罪證明確,適用刑法 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並審酌被告3人之素行、 智識,及其利用男性提升性功能之慾望,不惜刊登背離事實、誇大不實之廣告以詐騙消費者,屢遭主管機關認定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仍不思改善,反更換產品名稱及包裝後繼續販賣,渠等忽視消費大眾知之權益,違反企業倫理,犯罪動機顯非良善,且渠等犯後復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本應從重懲處,惟衡量各該被害人所受金錢損害非鉅,部分被害人尚且已利用退貨機制解決,且該產品經人使用結果尚查無積極證據顯示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又酌量系爭產品不實廣告均為被告吳建霖所為,被告方振成為系爭產品代銷公司之負責人,而被告蔡錦裕係受被告方振成之指示,且參與時間較短、程度較低等一切情狀,分別就:㈠吳建霖所犯如附表3編號1至19所示之詐欺罪部分,各處有期徒刑2月;所犯如附表3編號20所示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月;所犯如附表4編號1至138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所犯如 附表4編號139所示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㈡方振成所犯如附表3編號1至19所示之詐欺罪部分,各處有期徒刑2月;所犯如附表3編號20所示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月;所犯如附表4編號1至 138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所犯如附表4編 號139所示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㈢蔡錦裕所犯如附表4編號1至138所示之詐欺 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所犯如附表4編號139所示之詐 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沒收部分以:扣案如附表1 所示之物品,均屬被告3人所有持以販售之產品,核屬共 犯供本件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且有沒收必要,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核其認事用法,俱無不當,量刑亦稱允洽,應予維持。被告3人仍以前詞提起上訴 否認犯罪,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宗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附表1 :扣案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1 │龍有力10粒裝 │67盒 │ ├──┼─────────┼───────────┤ │2 │龍有力10粒裝 │76盒 │ ├──┼─────────┼───────────┤ │3 │龍有力10粒裝 │120盒 │ ├──┼─────────┼───────────┤ │4 │龍有力10粒裝 │120盒 │ ├──┼─────────┼───────────┤ │5 │龍有力10粒裝 │120盒 │ ├──┼─────────┼───────────┤ │6 │龍有力10粒裝 │120盒 │ ├──┼─────────┼───────────┤ │7 │龍有力10粒裝 │120盒 │ ├──┼─────────┼───────────┤ │8 │龍有力10粒裝 │120盒 │ ├──┼─────────┼───────────┤ │9 │龍有力10粒裝 │112盒 │ ├──┼─────────┼───────────┤ │10 │龍有力10粒裝 │105盒 │ ├──┼─────────┼───────────┤ │11 │龍有力10粒裝 │105盒 │ ├──┼─────────┼───────────┤ │12 │龍有力10粒裝 │67盒 │ ├──┼─────────┼───────────┤ │13 │龍有力10粒裝 │105盒 │ ├──┼─────────┼───────────┤ │14 │龍有力10粒裝 │78盒 │ ├──┼─────────┼───────────┤ │15 │龍有力20粒裝 │112盒 │ ├──┼─────────┼───────────┤ │16 │龍有力20粒裝 │64盒 │ ├──┼─────────┼───────────┤ │17 │龍有力20粒裝 │64盒 │ ├──┼─────────┼───────────┤ │18 │龍有力20粒裝 │64盒 │ ├──┼─────────┼───────────┤ │19 │龍有力20粒裝 │64盒 │ ├──┼─────────┼───────────┤ │20 │龍有力20粒裝 │64盒 │ ├──┼─────────┼───────────┤ │21 │龍有力20粒裝 │100盒 │ ├──┼─────────┼───────────┤ │22 │龍有力20粒裝 │150盒 │ ├──┼─────────┼───────────┤ │23 │龍有力20粒裝 │64盒 │ ├──┼─────────┼───────────┤ │24 │龍有力20粒裝 │64盒 │ ├──┼─────────┼───────────┤ │25 │龍有力20粒裝 │64盒 │ ├──┼─────────┼───────────┤ │26 │龍有力20粒裝 │50盒 │ ├──┼─────────┼───────────┤ │27 │龍有力20粒裝 │100盒 │ ├──┼─────────┼───────────┤ │28 │龍有力20粒裝 │100盒 │ ├──┼─────────┼───────────┤ │29 │龍有力20粒裝 │150盒 │ ├──┼─────────┼───────────┤ │30 │龍有力20粒裝 │100盒 │ ├──┼─────────┼───────────┤ │31 │龍有力20粒裝 │64盒 │ ├──┼─────────┼───────────┤ │32 │龍有力20粒裝 │68盒 │ ├──┼─────────┼───────────┤ │33 │龍有力20粒裝 │132盒 │ ├──┼─────────┼───────────┤ │34 │龍有力20粒裝 │150盒 │ ├──┼─────────┼───────────┤ │35 │龍有力20粒裝 │150盒 │ ├──┼─────────┼───────────┤ │36 │龍有力20粒裝 │60盒 │ ├──┼─────────┼───────────┤ │37 │龍有力20粒裝 │68盒 │ ├──┼─────────┼───────────┤ │38 │龍有力20粒裝 │22盒 │ ├──┼─────────┼───────────┤ │39 │龍有力30粒裝 │111盒 │ ├──┼─────────┼───────────┤ │40 │龍有力30粒裝 │114盒 │ ├──┼─────────┼───────────┤ │41 │龍有力30粒裝 │58盒 │ ├──┼─────────┼───────────┤ │42 │龍有力30粒裝 │78盒 │ ├──┼─────────┼───────────┤ │43 │龍有力30粒裝 │90盒 │ ├──┼─────────┼───────────┤ │44 │草本力10粒裝 │88盒 │ ├──┼─────────┼───────────┤ │45 │草本力10粒裝 │86盒 │ ├──┼─────────┼───────────┤ │46 │草本力20粒裝 │7盒 │ ├──┼─────────┼───────────┤ │47 │草本力20粒裝 │64盒 │ ├──┼─────────┼───────────┤ │48 │草本力20粒裝 │64盒 │ ├──┼─────────┼───────────┤ │49 │草本力20粒裝 │64盒 │ ├──┼─────────┼───────────┤ │50 │草本力20粒裝 │64盒 │ ├──┼─────────┼───────────┤ │51 │草本力20粒裝 │64盒 │ ├──┼─────────┼───────────┤ │52 │草本力20粒裝 │64盒 │ ├──┼─────────┼───────────┤ │53 │草本力20粒裝 │64盒 │ ├──┼─────────┼───────────┤ │54 │草本力20粒裝 │64盒 │ ├──┼─────────┼───────────┤ │55 │草本力20粒裝 │64盒 │ ├──┼─────────┼───────────┤ │56 │草本力20粒裝 │128盒 │ ├──┼─────────┼───────────┤ │57 │草本力30粒裝 │50盒 │ ├──┼─────────┼───────────┤ │58 │草本力30粒裝 │128盒 │ ├──┼─────────┼───────────┤ │59 │草本力30粒裝 │180盒 │ ├──┼─────────┼───────────┤ │60 │草本威20粒裝 │48盒 │ ├──┼─────────┼───────────┤ │61 │草本威30粒裝 │10盒 │ ├──┼─────────┼───────────┤ │62 │漢本威20粒裝 │26盒 │ ├──┼─────────┼───────────┤ │63 │漢本威30粒裝 │51盒 │ ├──┼─────────┼───────────┤ │64 │漢本威30粒裝 │78盒 │ ├──┼─────────┼───────────┤ │65 │C康鑽能量膠囊包裝 │4捆 │ │ │盒(30粒裝) │ │ ├──┼─────────┼───────────┤ │66 │C康鑽能量膠囊包裝 │2捆 │ │ │盒(20粒裝) │ │ ├──┼─────────┼───────────┤ │67 │草本威能量膠囊貼紙│1疊 │ ├──┼─────────┼───────────┤ │68 │龍有力貼紙 │1疊 │ ├──┼─────────┼───────────┤ │69 │漢本威貼紙 │1疊 │ ├──┼─────────┼───────────┤ │70 │草本偉哥貼紙 │1疊 │ ├──┼─────────┼───────────┤ │71 │成份標籤 │1疊 │ ├──┼─────────┼───────────┤ │72 │住址標籤 │1疊 │ ├──┼─────────┼───────────┤ │73 │客戶資料 │1疊 │ └──┴─────────┴───────────┘ 附表2: ┌──┬────┬──────┬────────────┐ │編號│刊登日期│媒體名稱 │廣告內容 │ │ │ │ │ │ ├──┼────┼──────┼────────────┤ │ 1 │97年2 月│自由時報B6版│「搞太久..老許夜夜買春好│ │ │16日 │ │- 性- ! 見證人黃先生57歲│ │ │ │ │(虛構人物)..在一次偶然│ │ │ │ │的機會、使用漢本威! 效果│ │ │ │ │福..漢本威讓男人壞女人愛│ │ │ │ │…和七名60幾歲組成求歡團│ │ │ │ │... 四處買春、一天兩粒..│ │ │ │ │堅挺持久所向披靡出乎我意│ │ │ │ │料的好..下面整根壞起來…│ │ │ │ │快60歲的人..還能享受年輕│ │ │ │ │時..舉國旗硬梆梆的快感..│ │ │ │ │每天都跟老婆炒飯......」│ │ │ │ │ │ ├──┼────┼──────┼────────────┤ │ 2 │97年2 月│自由時報B6版│「53歲老李是一名計程車司│ │ │23日 │ │機(虛構人物)... 久久一│ │ │ │ │次郎..有一天... 買了一盒│ │ │ │ │神秘小膠囊..想不到還沒一│ │ │ │ │星期、弟弟就自動舉國旗 │ │ │ │ │...隨時在備戰狀態... 從 │ │ │ │ │床上到廁所..從客廳玩到書│ │ │ │ │房... 」 │ │ │ │ │ │ ├──┼────┼──────┼────────────┤ │ 3 │97年5 月│自由時報B6版│「60的林先生是一位退休教│ │ │4 日 │ │師(虛構人物)... 林先生│ │ │ │ │一到床上外國女子多半被他│ │ │ │ │的堅硬巨屌嚇到......6、7│ │ │ │ │回合激戰下來仍不見軟弱疲│ │ │ │ │憊......五天提槍上陣,連│ │ │ │ │續使用3 個月,永久回復雄│ │ │ │ │風! 」 │ │ │ │ │「名人見證陸一龍:好在我│ │ │ │ │及早使用漢本威,不只工作│ │ │ │ │、婚姻兩得意,連小孩都九│ │ │ │ │歲了,一家幸福美滿...」 │ ├──┼────┼──────┼────────────┤ │ 4 │97年5 月│自由時報B6版│「44歲廖先生(虛構人物)│ │ │11日 │ │有一位交往多年的女友... │ │ │ │ │「草本偉哥」獨家和方調配│ │ │ │ │...以前是久久不舉..現在 │ │ │ │ │可是久久不垂... 五天子彈│ │ │ │ │上膛,連續使用3 個月金鎗│ │ │ │ │不倒硬梆梆...」 │ │ │ │ │「強力見證人許嘉仁30歲(│ │ │ │ │虛構人物)... 使用了草本│ │ │ │ │偉哥後,垂頭鳥居然變成勇│ │ │ │ │猛神雕... 」 │ ├──┼────┼──────┼────────────┤ │ 5 │97年5 月│蘋果日報A13 │「硬挺柏油工,娶得小10歲│ │ │28日 │版 │年輕美嬌娘:誰說賴蛤蟆不│ │ │ │ │能吃天鵝肉,北縣一名40歲│ │ │ │ │的吳姓柏油工人(虛構人物│ │ │ │ │),學歷不高......因為『│ │ │ │ │草本力』讓這麼一位漂亮的│ │ │ │ │女人願意嫁給他... 吳姓男│ │ │ │ │子的堅挺..所展現出來的爆│ │ │ │ │發力與破壞力,不管一個晚│ │ │ │ │上來幾次也不會有軟掉的現│ │ │ │ │象......五天子彈上膛,連│ │ │ │ │續使用3 個月金鎗不倒硬梆│ │ │ │ │梆」 │ ├──┼────┼──────┼────────────┤ │ 6 │97年5 月│YAHOO 奇摩購│「強力見證人許嘉仁30歲(│ │ │30日 │物通網站 │虛構人物)... 使用了草本│ │ │ │ │偉哥後,垂頭鳥居然變成勇│ │ │ │ │猛神雕... 」 │ │ │ │ │「吳先生45歲(虛構人物)│ │ │ │ │:我跟老婆相差17歲,... │ │ │ │ │經同事介紹使用草本力,「│ │ │ │ │號角」自然響起... 草本力│ │ │ │ │--男人房事的救星」 │ ├──┼────┼──────┼────────────┤ │ 7 │97年6 月│蘋果日報E7版│「53歲飯店主廚阿陳(虛構│ │ │2 日 │ │人物):老廚師吃不到的甜│ │ │ │ │蜜滋味,草本力助你一臂之│ │ │ │ │力... 五天子彈上膛,連續│ │ │ │ │使用3 個月金鎗不倒硬梆梆│ │ │ │ │」 │ │ │ │ │ │ ├──┼────┼──────┼────────────┤ │ 8 │97年6 月│Concept 康鑽│「山本先生35歲:使用草本│ │ │24日 │男人幫網站 │力後,才吃了幾天,感覺精│ │ │ │ │神體力都回到20歲狀態, │ │ │ │ │...一晚五度五關...」 │ ├──┼────┼──────┼────────────┤ │ 9 │97年7 月│蘋果日報E12 │「阿宏是一名資深廣告人,│ │ │23日 │版 │(虛構人物)但太太小晴卻│ │ │ │ │是有苦說不出......有一天│ │ │ │ │電視上正在介紹男性救星一│ │ │ │ │『龍有力』......只要他上│ │ │ │ │面一有想法,下面馬上有辦│ │ │ │ │法達到要求... 因為阿宏得│ │ │ │ │轉變實在大的他難以置信,│ │ │ │ │好像20來歲的年輕小夥子呢│ │ │ │ │...」 │ │ │ │ │「方駿強力推薦:龍有力比│ │ │ │ │一般中藥吸收速度快20倍,│ │ │ │ │連續服用3 個月,能讓男人│ │ │ │ │衝鋒陷陣時絕無彈盡援絕的│ │ │ │ │後顧之憂!看我57歲還能娶│ │ │ │ │到小20歲的老婆,還生了個│ │ │ │ │小寶貝...」 │ ├──┼────┼──────┼────────────┤ │10 │96年3月 │「搶救男人大│食用達瑪烷苷元,只要3 到│ │ │5日拍攝 │作戰」談話性│5天,保證你就會升國旗.. │ │ │完成,陸│節目 │(真人狀況演出)這個達瑪│ │ │續於各有│ │烷苷元啊,真是太厲害了,│ │ │線電視播│ │比什麼小丸子、中藥材啊,│ │ │放 │ │都要來的不一樣,以前我要│ │ │ │ │上馬時,我一定要先吃藥,│ │ │ │ │現在只要..真的第三天耶,│ │ │ │ │第三天就可以升國旗了,我│ │ │ │ │現在在床上,我的女伴對佩│ │ │ │ │服得不得了。 │ │ │ │ │ │ └──┴────┴──────┴────────────┘ 附表3(97年1月22日以前犯行) ┌──┬───┬───┬────┬────┬────┬───────────┬────────┐ │編號│起訴書│被害人│購買時間│購買產品│購買金額│詐術手法 │備註 │ │ │編號 │ │ │ │(新臺幣)│ │ │ ├──┼───┼───┼────┼────┼────┼───────────┼────────┤ │1 │152 │陳武奇│96年12月│草本威 │24000元 │自由時報內廣告版,刊登│第00000000000號 │ │ │ │ │31日 │ │ │內容同自由時報97年2月 │警卷第353-356頁 │ │ │ │ │ │ │ │23日B6版漢本威5之內容 │ │ │ │ │ │ │ │ │如下:「53歲老李是一名│ │ │ │ │ │ │ │ │計程車司機...久久一次 │ │ │ │ │ │ │ │ │郎...有一天...買了一盒│ │ │ │ │ │ │ │ │神秘小膠囊...想不到還 │ │ │ │ │ │ │ │ │沒一星期、弟弟就自動舉│ │ │ │ │ │ │ │ │國旗...隨時在備戰狀態 │ │ │ │ │ │ │ │ │...從床上到廁所...從客│ │ │ │ │ │ │ │ │廳玩到書房...」。 │ │ ├──┼───┼───┼────┼────┼────┼───────────┼────────┤ │2 │34 │黃桂煙│97年1月3│漢本威 │18000元 │自由時報內廣告版,刊登│第00000000000號 │ │ │ │ │日 │ │ │內容同自由時報97年2月 │警卷第245-248頁 │ │ │ │ │ │ │ │23日B6版漢本威的內容。│ │ ├──┼───┼───┼────┼────┼────┤ ├────────┤ │3 │35 │張敏宗│97年1月3│草本威 │24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日 │ │ │ │警卷第250-254頁 │ ├──┼───┼───┼────┼────┼────┤ ├────────┤ │4 │73 │余尉嘉│97年1月5│草本威 │24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日 │ │ │ │警卷第203-206頁 │ ├──┼───┼───┼────┼────┼────┤ ├────────┤ │5 │20 │劉洲郎│97年1月 │草本威 │36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3日 │ │ │ │警卷第156-159頁 │ ├──┼───┼───┼────┼────┼────┤ ├────────┤ │6 │14 │江東鴻│97年1月 │草本威 │22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5日 │ │ │ │警卷第120-123頁 │ ├──┼───┼───┼────┼────┼────┤ ├────────┤ │7 │27 │張慶滿│97年1月 │漢本威 │36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5日 │ │ │ │警卷第201-204頁 │ ├──┼───┼───┼────┼────┼────┤ ├────────┤ │8 │138 │林文敬│97年1月 │草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1日 │ │(原本購│ │警卷第282-285頁 │ │ │ │ │ │ │買18000 │ │ │ │ │ │ │ │ │元,因服│ │ │ │ │ │ │ │ │用無效果│ │ │ │ │ │ │ │ │辦理退費│ │ │ │ │ │ │ │ │,計退費│ │ │ │ │ │ │ │ │10000元 │ │ │ ├──┼───┼───┼────┼────┼────┤ ├────────┤ │9 │142 │陳源隆│97年1月 │漢本威 │36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1日 │ │ │ │警卷第303-306頁 │ ├──┼───┼───┼────┼────┼────┤ ├────────┤ │10 │37 │許振旺│97年1月 │草本威 │36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2日 │ │ │ │警卷第262-266頁 │ ├──┼───┼───┼────┼────┼────┤ ├────────┤ │11 │81 │蔣佳儒│96年11月│草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間 │ │ │ │警卷第245-248頁 │ ├──┼───┼───┼────┼────┼────┤ ├────────┤ │12 │29 │張振豐│97年1月 │草本威 │36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5日 │ │ │ │警卷第213-217頁 │ ├──┼───┼───┼────┼────┼────┼───────────┼────────┤ │13 │101 │邱國修│97年1月5│草本威 │36000元 │壹週刊購物廣告,刊登內│第00000000000號 │ │ │ │ │日 │ │ │容與自由時報97年2月23 │警卷第95-98頁 │ │ │ │ │ │ │ │日B6版漢本威的內容類似│ │ ├──┼───┼───┼────┼────┼────┼───────────┼────────┤ │14 │151 │林衍廷│97年1月 │草本威 │36000元 │自由時報或聯合報的報紙│第00000000000號 │ │ │ │ │12日 │ │ │廣告。 │警卷第348-351頁 │ ├──┼───┼───┼────┼────┼────┼───────────┼────────┤ │15 │22 │陳正陽│97年1月2│草本威 │36000元 │地區電臺(第四臺)93多│第00000000000號 │ │ │ │ │日 │ │ │頻道,在凌晨1至2時許的│警卷第207-210頁 │ │ │ │ │ │ │ │廣告節目。 │ │ ├──┼───┼───┼────┼────┼────┤ ├────────┤ │16 │23 │鍾運焜│97年1月 │草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7日 │ │ │ │警卷第272-275頁 │ ├──┼───┼───┼────┼────┼────┼───────────┼────────┤ │17 │3 │蔡瑞益│97年1月2│草本偉哥│33600元 │電視第四臺廣告 │第00000000000號 │ │ │ │ │日 │ │ │ │警卷第157-161頁 │ ├──┼───┼───┼────┼────┼────┼───────────┼────────┤ │18 │8 │周建宏│97年1月 │草本威 │18000元 │有線電視84及85臺 │第00000000000號 │ │ │ │ │18日 │ │ │ │警卷第233-236頁 │ ├──┼───┼───┼────┼────┼────┼───────────┼────────┤ │19 │16 │陳宏村│97年1月 │草本威 │22000元 │地區電臺(第四臺)88、│第00000000000號 │ │ │ │ │12日 │ │ │89多頻道,在凌晨1至2時│警卷第269-272頁 │ │ │ │ │ │ │ │許的廣告節目。 │ │ ├──┼───┼───┼────┼────┼────┼───────────┼────────┤ │20 │31 │林蜂融│97年1月 │草本威 │36000元 │自由時報內廣告版,刊登│第00000000000號 │ │ │ │ │13日 │ │(原本刷│內容同自由時報97年2月 │警卷第228-231頁 │ │ │ │ │ │ │卡訂購 │23日B6版漢本威的內容。│ │ │ │ │ │ │ │36000元 │ │ │ │ │ │ │ │ │,惟因服│ │ │ │ │ │ │ │ │用無效果│ │ │ │ │ │ │ │ │而退貨,│ │ │ │ │ │ │ │ │並向消保│ │ │ │ │ │ │ │ │官陳情,│ │ │ │ │ │ │ │ │通知銀行│ │ │ │ │ │ │ │ │取消扣款│ │ │ │ │ │ │ │ │,因而未│ │ │ │ │ │ │ │ │支付刷卡│ │ │ │ │ │ │ │ │金,被告│ │ │ │ │ │ │ │ │方振成及│ │ │ │ │ │ │ │ │吳建霖因│ │ │ │ │ │ │ │ │而詐欺未│ │ │ │ │ │ │ │ │遂) │ │ │ └──┴───┴───┴────┴────┴────┴───────────┴────────┘ 附表4(97年1月23日以後犯行) ┌──┬───┬───┬────┬────┬────┬───────────┬────────┐ │編號│起訴書│被害人│購買時間│購買產品│購買金額│詐術手法 │備註 │ │ │編號 │ │ │ │(新臺幣)│ │ │ ├──┼───┼───┼────┼────┼────┼───────────┼────────┤ │1 │33 │陳水森│97年1月 │草本威 │20000元 │自由時報內廣告版,刊登│第00000000000號 │ │ │ │ │23日 │ │ │內容同自由時報96年12月│警卷第238-242頁 │ │ │ │ │ │ │ │份(實際時間已忘記) │ │ │ │ │ │ │ │ │B6版漢本威的內容。 │ │ ├──┼───┼───┼────┼────┼────┼───────────┼────────┤ │2 │36 │劉恩麟│97年2月 │草本威 │36000元 │自由時報內廣告版,刊登│第00000000000號 │ │ │ │ │22日 │ │ │內容同自由時報97年2月 │警卷第257-260頁 │ ├──┼───┼───┼────┼────┼────┤20日前後漢本威的內容。├────────┤ │3 │74 │許俊明│97年6月 │漢本威 │136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9日 │ │ │ │警卷第208-211頁 │ ├──┼───┼───┼────┼────┼────┼───────────┼────────┤ │4 │126 │許旺勝│97年1月 │草本威 │25500元 │自由時報內廣告版,刊登│第00000000000號 │ │ │ │ │25日 │ │ │內容同自由時報97年2月 │警卷第222-225頁 │ ├──┼───┼───┼────┼────┼────┤23日B6版漢本威的內容。├────────┤ │5 │65 │陳茂修│97年1月 │草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8日 │ │ │ │警卷第163-166頁 │ ├──┼───┼───┼────┼────┼────┤ ├────────┤ │6 │54 │廖泉幀│97年1月 │草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9日 │ │ │ │警卷第104-107頁 │ ├──┼───┼───┼────┼────┼────┤ ├────────┤ │7 │18 │林志鴻│97年1月 │草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31日 │ │ │ │警卷第144-147頁 │ ├──┼───┼───┼────┼────┼────┤ ├────────┤ │8 │2 │廖瑞停│97年2月 │龍有力能│30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間起 │量膠囊 │ │ │警卷第58-61頁 │ ├──┼───┼───┼────┼────┼────┤ ├────────┤ │9 │42 │張洧睿│97年2月 │草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9日 │ │ │ │警卷第292-295頁 │ ├──┼───┼───┼────┼────┼────┤ ├────────┤ │10 │15 │陳 印│97年2月 │草本威 │36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3日 │ │ │ │警卷第126-129頁 │ ├──┼───┼───┼────┼────┼────┤ ├────────┤ │11 │124 │李合淞│97年2月 │草本威 │36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6日 │ │ │ │警卷第212-215頁 │ ├──┼───┼───┼────┼────┼────┤ ├────────┤ │12 │120 │陸宇煇│97年2月 │草本威 │24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6日 │ │(原本購│ │警卷第192-195頁 │ │ │ │ │ │ │買24000 │ │ │ │ │ │ │ │ │元,惟因│ │ │ │ │ │ │ │ │服用無效│ │ │ │ │ │ │ │ │果而辦理│ │ │ │ │ │ │ │ │退費 │ │ │ │ │ │ │ │ │16000元 │ │ │ │ │ │ │ │ │) │ │ │ ├──┼───┼───┼────┼────┼────┤ ├────────┤ │13 │127 │張豐榮│97年2月 │草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7日 │ │ │ │警卷第227-230頁 │ ├──┼───┼───┼────┼────┼────┤ ├────────┤ │14 │4 │劉長發│97年3月 │草本威 │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4日 │ │ │ │警卷第68-71頁 │ ├──┼───┼───┼────┼────┼────┤ ├────────┤ │15 │125 │尹維炎│97年3月 │草本威 │24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7日 │ │ │ │警卷第217-220頁 │ ├──┼───┼───┼────┼────┼────┤ ├────────┤ │16 │102 │周慶文│97年3月 │草本威 │24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8日 │ │(原本購│ │警卷第100-103頁 │ │ │ │ │ │ │買24000 │ │ │ │ │ │ │ │ │元,惟因│ │ │ │ │ │ │ │ │服用無效│ │ │ │ │ │ │ │ │果而辦理│ │ │ │ │ │ │ │ │退費 │ │ │ │ │ │ │ │ │15000元 │ │ │ │ │ │ │ │ │) │ │ │ ├──┼───┼───┼────┼────┼────┤ ├────────┤ │17 │143 │許秋登│97年3月 │漢本威 │36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0日 │ │ │ │警卷第308-311頁 │ ├──┼───┼───┼────┼────┼────┤ ├────────┤ │18 │94 │簡聰明│97年3月 │草本威 │24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5日 │ │ │ │警卷第60-63頁 │ ├──┼───┼───┼────┼────┼────┤ ├────────┤ │19 │40 │林堃琪│97年3月 │草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7日 │ │ │ │警卷第281-284頁 │ ├──┼───┼───┼────┼────┼────┤ ├────────┤ │20 │111 │陳佳丙│97年3月 │草本威 │36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7日 │ │ │ │警卷第147-150頁 │ ├──┼───┼───┼────┼────┼────┤ ├────────┤ │21 │103 │陳銘恭│97年3月 │草本威 │24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9日 │ │ │ │警卷第105-108頁 │ ├──┼───┼───┼────┼────┼────┤ ├────────┤ │22 │104 │羅德星│97年3月 │草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2日 │ │ │ │警卷第110-113頁 │ ├──┼───┼───┼────┼────┼────┤ ├────────┤ │23 │17 │陳湧元│97年3月 │漢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4日 │ │ │ │警卷第138-141頁 │ ├──┼───┼───┼────┼────┼────┤ ├────────┤ │24 │122 │陳義郎│97年3月 │草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4日 │ │ │ │警卷第202-205頁 │ ├──┼───┼───┼────┼────┼────┤ ├────────┤ │25 │135 │蘇政三│97年3月 │漢本威 │19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7日 │ │ │ │警卷第267-270頁 │ ├──┼───┼───┼────┼────┼────┤ ├────────┤ │26 │139 │洪家鎮│97年3月 │草本威 │6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9日 │ │ │ │警卷第287-290頁 │ ├──┼───┼───┼────┼────┼────┤ ├────────┤ │27 │19 │陳家強│97年4月 │草本威 │21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日 │ │ │ │警卷第150-153頁 │ ├──┼───┼───┼────┼────┼────┤ ├────────┤ │28 │22 │張世宏│97年4月 │漢本威 │36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日 │ │ │ │警卷第169-172頁 │ ├──┼───┼───┼────┼────┼────┤ ├────────┤ │29 │137 │劉石生│97年4月 │漢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日 │ │ │ │警卷第277-280頁 │ ├──┼───┼───┼────┼────┼────┤ ├────────┤ │30 │21 │賴木卿│97年4月 │漢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3日 │ │ │ │警卷第162-166頁 │ ├──┼───┼───┼────┼────┼────┤ ├────────┤ │31 │78 │康泰山│97年4月 │草本威 │36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3日 │ │ │ │警卷第229-232頁 │ ├──┼───┼───┼────┼────┼────┤ ├────────┤ │32 │128 │楊清樹│97年4月 │草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7日 │ │ │ │警卷第232-235頁 │ ├──┼───┼───┼────┼────┼────┤ ├────────┤ │33 │5 │劉義雄│97年4月 │草本威 │24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5日 │ │ │ │警卷第74-77頁 │ ├──┼───┼───┼────┼────┼────┤ ├────────┤ │34 │105 │傅武雄│97年5月 │草本威 │12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6日 │ │ │ │警卷第115-118頁 │ ├──┼───┼───┼────┼────┼────┤ ├────────┤ │35 │140 │彭信雄│97年5月 │草本威 │36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8日 │ │ │ │警卷第293-296頁 │ ├──┼───┼───┼────┼────┼────┤ ├────────┤ │36 │119 │黃金堂│97年5月 │漢本威 │36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4日 │ │ │ │警卷第187-190頁 │ ├──┼───┼───┼────┼────┼────┤ ├────────┤ │37 │110 │徐嘉祥│97年5月 │草本威 │36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8日 │ │ │ │警卷第142-145頁 │ ├──┼───┼───┼────┼────┼────┤ ├────────┤ │38 │116 │王火炎│97年5月 │草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8日 │ │ │ │警卷第172-175頁 │ ├──┼───┼───┼────┼────┼────┤ ├────────┤ │39 │115 │林普祿│97年7月 │草本力 │4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日 │ │ │ │警卷第167-170頁 │ ├──┼───┼───┼────┼────┼────┤ ├────────┤ │40 │72 │王俊偉│97年7月 │草本威 │24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8日 │ │ │ │警卷第198-201頁 │ ├──┼───┼───┼────┼────┼────┤ ├────────┤ │41 │109 │李俊德│97年8月 │漢本威 │636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日 │ │ │ │警卷第137-140頁 │ ├──┼───┼───┼────┼────┼────┤ ├────────┤ │42 │49 │林子正│97年8月 │草本力 │6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6日 │ │ │ │警卷第79-82頁 │ ├──┼───┼───┼────┼────┼────┤ ├────────┤ │43 │86 │陳能謀│97年8月 │龍有力能│3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7日 │量膠囊 │ │ │警卷第270-273頁 │ ├──┼───┼───┼────┼────┼────┤ ├────────┤ │44 │89 │蕭義驊│97年8月 │草本威 │36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1日 │ │ │ │警卷第285-288頁 │ ├──┼───┼───┼────┼────┼────┤ ├────────┤ │45 │59 │林錦雄│97年8月 │漢本威 │3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30日 │ │ │ │警卷第132-135頁 │ ├──┼───┼───┼────┼────┼────┤ ├────────┤ │46 │69 │蔡景祥│97年8月 │草本威 │3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31日 │ │ │ │警卷第183-186頁 │ ├──┼───┼───┼────┼────┼────┤ ├────────┤ │47 │29 │張振豐│97年2月 │草本威 │3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3日 │ │ │ │警卷第213-217頁 │ ├──┼───┼───┼────┼────┼────┤ ├────────┤ │48 │7 │柯昆潭│97年3月 │草本威 │25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間 │ │ │ │警卷第85-88頁 │ ├──┼───┼───┼────┼────┼────┤ ├────────┤ │49 │87 │吳光輝│97年3月 │草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間 │ │ │ │警卷第275-278頁 │ ├──┼───┼───┼────┼────┼────┤ ├────────┤ │50 │57 │郭文彰│97年5月5│草本威 │276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日及同年│ │ │ │警卷第124-125頁 │ │ │ │ │7月24日 │ │ │ │ │ │ │ │ │接續二次│ │ │ │ │ │ │ │ │付款 │ │ │ │ │ ├──┼───┼───┼────┼────┼────┤ ├────────┤ │51 │8 │朱顏麟│97年8月 │龍有力能│4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間 │量膠囊 │ │ │警卷第90-94頁 │ ├──┼───┼───┼────┼────┼────┼───────────┼────────┤ │52 │108 │游立綸│97年8月 │草本威 │18000元 │網路廣告及自由時報內廣│第00000000000號 │ │ │ │ │4日 │ │ │告版,刊登內容同自由時│警卷第132-135頁 │ ├──┼───┼───┼────┼────┼────┤報97年2月23日B6版漢本 ├────────┤ │53 │48 │林松星│97年8月 │龍有力能│5500元 │威的內容。 │第00000000000號 │ │ │ │ │21日 │量膠囊 │ │ │警卷第132-135頁 │ ├──┼───┼───┼────┼────┼────┼───────────┼────────┤ │54 │96 │毛應隆│97年1月 │草本威 │36000元 │中國時報內廣告版,刊登│第00000000000號 │ │ │ │ │25日 │ │ │內容與自由時報97年2月 │警卷第70-73頁 │ ├──┼───┼───┼────┼────┼────┤23 日B6版漢本威的內容 ├────────┤ │55 │100 │蔡瑞誠│97年4月 │草本威 │16000元 │類似。 │第00000000000號 │ │ │ │ │9日 │ │ │ │警卷第90-93頁 │ ├──┼───┼───┼────┼────┼────┼───────────┼────────┤ │56 │144 │王武祥│97年4月 │草本威 │24000元 │蘋果日報內廣告版,刊登│第00000000000號 │ │ │ │ │16日 │ │ │內容同自由時報97年2月 │警卷第313-316頁 │ ├──┼───┼───┼────┼────┼────┤23 日B6版漢本威的內容 ├────────┤ │57 │106 │楊兆麟│97年6月 │草本威 │36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9日 │ │ │ │警卷第120-124頁 │ ├──┼───┼───┼────┼────┼────┼───────────┼────────┤ │58 │146 │葉森田│97年3月 │草本威 │36000元 │「東森購物型錄」內所刊│第00000000000號 │ │ │ │ │14日 │ │ │登廣告,刊登內容與自由│警卷第323-326頁 │ ├──┼───┼───┼────┼────┼────┤時報97年2月23日B6版漢 ├────────┤ │59 │23 │康秉貴│97年5月 │草本威 │36000元 │本威的內容大致一樣。 │第00000000000號 │ │ │ │ │1日 │ │ │ │警卷第175-178頁 │ ├──┼───┼───┼────┼────┼────┼───────────┼────────┤ │60 │67 │范姜超│97年2月 │草本威 │12000元 │蘋果日報內廣告版,刊登│第00000000000號 │ │ │ │雲 │4日 │ │ │內容同蘋果日報97年5月 │警卷第173-176頁 │ ├──┼───┼───┼────┼────┼────┤28日A13版草本力之內容 ├────────┤ │61 │129 │葉宗岳│97年3月 │草本威 │36000元 │如下:「誰說賴蛤蟆不能│第00000000000號 │ │ │ │ │20日 │ │(原本購│吃天鵝肉,北縣一名40歲│警卷第237-240頁 │ │ │ │ │ │ │買36000 │的吳姓柏油工人,學歷不│ │ │ │ │ │ │ │元,因服│高....因為『草本力』讓│ │ │ │ │ │ │ │用無效果│這麼一位漂亮的女人願意│ │ │ │ │ │ │ │而辦理全│嫁給他...吳姓男子的堅 │ │ │ │ │ │ │ │額退費,│挺..所展現出來的爆發力│ │ │ │ │ │ │ │惟肯定信│與破壞力,不管一個晚上│ │ │ │ │ │ │ │公司不同│來幾次也不會有軟掉的現│ │ │ │ │ │ │ │意,另以│象......五天子彈上膛,│ │ │ │ │ │ │ │價值 │連續使用3個月金鎗不倒 │ │ │ │ │ │ │ │12000元 │硬梆梆」」 │ │ │ │ │ │ │ │之商品代│ │ │ │ │ │ │ │ │替退費。│ │ │ │ │ │ │ │ │) │ │ │ ├──┼───┼───┼────┼────┼────┤ ├────────┤ │62 │83 │陳文雄│97年3月 │龍有力能│22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9日 │量膠囊 │ │ │警卷第255-258頁 │ ├──┼───┼───┼────┼────┼────┤ ├────────┤ │63 │63 │湯元儀│97年5月 │草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5日 │ │ │ │警卷第152-155頁 │ ├──┼───┼───┼────┼────┼────┤ ├────────┤ │64 │131 │蔣金水│97年5月 │草本威 │12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8日 │ │ │ │警卷第247-250頁 │ ├──┼───┼───┼────┼────┼────┤ ├────────┤ │65 │130 │張山雄│97年6月 │草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3日 │ │ │ │警卷第242-245頁 │ ├──┼───┼───┼────┼────┼────┤ ├────────┤ │66 │43 │呂華生│97年6月 │草本威 │36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0日 │ │ │ │警卷第51-54頁 │ ├──┼───┼───┼────┼────┼────┤ ├────────┤ │67 │68 │賴廷凱│97年6月 │草本力 │135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6日 │ │ │ │警卷第178-181頁 │ ├──┼───┼───┼────┼────┼────┤ ├────────┤ │68 │121 │劉煥仁│97年6月 │草本力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6日 │ │ │ │警卷第197-200頁 │ ├──┼───┼───┼────┼────┼────┤ ├────────┤ │69 │145 │張育銘│97年7月 │草本威 │3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7日 │ │ │ │警卷第318-321頁 │ ├──┼───┼───┼────┼────┼────┤ ├────────┤ │70 │47 │陳清通│97年7月 │草本威 │4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6日 │ │ │ │警卷第69-72頁 │ ├──┼───┼───┼────┼────┼────┤ ├────────┤ │71 │147 │李進昌│97年7月 │草本威 │15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9日 │ │ │ │警卷第328-331頁 │ ├──┼───┼───┼────┼────┼────┤ ├────────┤ │72 │11 │張國寶│97年8月 │龍有力能│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9日 │量膠囊 │ │ │警卷第106-109頁 │ ├──┼───┼───┼────┼────┼────┤ ├────────┤ │73 │85 │連永棋│97年8月 │龍有力能│5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2日 │量膠囊 │ │ │警卷第265-268頁 │ ├──┼───┼───┼────┼────┼────┤ ├────────┤ │74 │13 │陳仁通│97年8月 │龍有力能│9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4日 │量膠囊 │ │ │警卷第116-119頁 │ ├──┼───┼───┼────┼────┼────┤ ├────────┤ │75 │53 │陳文貴│97年8月 │草本威 │4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9日 │ │ │ │警卷第99-102頁 │ ├──┼───┼───┼────┼────┼────┤ ├────────┤ │76 │153 │王水火│97年8月 │龍有力能│36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0日 │量膠囊 │ │ │警卷第358-361頁 │ ├──┼───┼───┼────┼────┼────┤ ├────────┤ │77 │1 │施萬富│97年8月 │龍有力能│6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1日 │量膠囊 │ │ │警卷第54-57頁 │ ├──┼───┼───┼────┼────┼────┤ ├────────┤ │78 │61 │張信棟│97年8月 │草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9日 │ │ │ │警卷第142-145頁 │ ├──┼───┼───┼────┼────┼────┤ ├────────┤ │79 │45 │戴君諺│97年8月 │草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30日 │ │ │ │警卷第59-62頁 │ ├──┼───┼───┼────┼────┼────┤ ├────────┤ │80 │90 │魏景堂│97年5月 │草本威 │12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間 │ │ │ │警卷第290-293頁 │ ├──┼───┼───┼────┼────┼────┤ ├────────┤ │81 │92 │海光正│97年8月 │草本威 │3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間 │ │ │ │警卷第300-303頁 │ ├──┼───┼───┼────┼────┼────┤ ├────────┤ │82 │91 │楊敏宏│97年9月 │草本威 │6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間 │ │ │ │警卷第295-298頁 │ ├──┼───┼───┼────┼────┼────┼───────────┼────────┤ │83 │79 │許百齡│97年8月 │漢本威 │6000元 │壹週刊內廣告版,刊登內│第00000000000號 │ │ │ │ │13日 │ │ │容同蘋果日報97年5月28 │警卷第235-238頁 │ │ │ │ │ │ │ │日A13版草本力。 │ │ ├──┼───┼───┼────┼────┼────┼───────────┼────────┤ │84 │141 │陳敬鎮│97年5月 │草本威 │18000元 │網路及蘋果日報內廣告版│第00000000000號 │ │ │ │ │19日 │ │ │,刊登內容同蘋果日報97│警卷第298-301頁 │ │ │ │ │ │ │ │年5月28日A13版草本力。│ │ ├──┼───┼───┼────┼────┼────┼───────────┼────────┤ │85 │82 │王志源│97年8月 │草本力 │3600元 │蘋果日報內廣告版,刊登│第00000000000號 │ │ │ │ │3日 │ │ │內容同蘋果日報97年6月 │警卷第250-253頁 │ │ │ │ │ │ │ │2日E7版漢本威。 │ │ ├──┼───┼───┼────┼────┼────┼───────────┼────────┤ │86 │30 │陳廷輝│97年6月 │草本威 │42000元 │自由時報內廣告版。 │第00000000000號 │ │ │ │ │3日 │ │(原本訂│ │警卷第222-225頁 │ │ │ │ │ │ │購48000 │ │ │ │ │ │ │ │ │元,惟嗣│ │ │ │ │ │ │ │ │後改採貨│ │ │ │ │ │ │ │ │到付款方│ │ │ │ │ │ │ │ │式,而實│ │ │ │ │ │ │ │ │際交付 │ │ │ │ │ │ │ │ │42000元 │ │ │ ├──┼───┼───┼────┼────┼────┤ ├────────┤ │87 │156 │吳福明│97年7月 │草本威 │156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4日 │ │ │ │警卷第372-375頁 │ ├──┼───┼───┼────┼────┼────┼───────────┼────────┤ │88 │98 │顏聰偉│97年7月 │草本威 │24000元 │報紙廣告內容(與自由時│第00000000000號 │ │ │ │ │2日 │ │ │報廣告版所刊登內容類似│警卷第80-83頁 │ │ │ │ │ │ │ │) │ │ ├──┼───┼───┼────┼────┼────┼───────────┼────────┤ │89 │16 │張真毅│97年4月 │漢本威 │10000元 │蘋果日報內廣告版 │第00000000000號 │ │ │ │ │29日 │ │ │ │警卷第132-135頁 │ ├──┼───┼───┼────┼────┼────┼───────────┼────────┤ │90 │76 │蕭穩任│97年7月 │草本力 │18000元 │ 國泰世華銀行消費購物 │第00000000000號 │ │ │ │ │1日 │ │ │ 型錄內廣告。 │警卷第218-222頁 │ ├──┼───┼───┼────┼────┼────┼───────────┼────────┤ │91 │39 │張清福│97年5月 │漢本威 │36000元 │電視廣告 │第00000000000號 │ │ │ │ │29日 │ │ │ │警卷第275-278頁 │ ├──┼───┼───┼────┼────┼────┼───────────┼────────┤ │92 │41 │黃志賢│97年3月 │草本威 │36000元 │電視第四臺廣告。 │第00000000000號 │ │ │ │ │15日 │ │ │ │警卷第287-290頁 │ ├──┼───┼───┼────┼────┼────┤ ├────────┤ │93 │112 │鄭文欽│97年6月 │漢本威 │36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8日 │ │ │ │警卷第152-155頁 │ ├──┼───┼───┼────┼────┼────┤ ├────────┤ │94 │46 │李昭西│97年7月 │草本力 │20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中旬及同│ │ │ │警卷第64-67頁 │ │ │ │ │年8月 │ │ │ │ │ │ │ │ │10日接續│ │ │ │ │ │ │ │ │二次付款│ │ │ │ │ ├──┼───┼───┼────┼────┼────┤ ├────────┤ │95 │55 │蔡崇成│97年8月 │漢本威 │6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6日 │ │ │ │警卷第109-112頁 │ ├──┼───┼───┼────┼────┼────┼───────────┼────────┤ │96 │28 │洪景杉│97年4月 │草本威 │12000元 │彰化有線電線80幾臺 │第00000000000號 │ │ │ │ │23日 │ │ │ │警卷第207-210頁 │ ├──┼───┼───┼────┼────┼────┼───────────┼────────┤ │97 │58 │廖明揚│97年6月 │草本威 │24000元 │地區電臺(第四臺)85多│第00000000000號 │ │ │ │ │間 │ │ │頻道,在凌晨1至2時許的│警卷第127-130頁 │ ├──┼───┼───┼────┼────┼────┤廣告節目。 ├────────┤ │98 │44 │汪毓哲│97年8月 │龍有力能│25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7日 │量膠囊 │ │ │警卷第56-57頁 │ ├──┼───┼───┼────┼────┼────┤ ├────────┤ │99 │50 │張富田│97年8月 │草本威 │6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5日 │ │ │ │警卷第84-87頁 │ ├──┼───┼───┼────┼────┼────┤ ├────────┤ │100 │52 │許榮煇│97年8月 │草本威 │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5日 │ │ │ │警卷第94-97頁 │ ├──┼───┼───┼────┼────┼────┤ ├────────┤ │101 │51 │陳國海│97年8月 │龍有力能│21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5日及同│量膠囊 │ │ │警卷第89-92頁 │ │ │ │ │年9月6日│ │ │ │ │ │ │ │ │接續二次│ │ │ │ │ │ │ │ │付款29日│ │ │ │ │ ├──┼───┼───┼────┼────┼────┤ ├────────┤ │102 │60 │謝安鎮│97年8月 │龍有力能│10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0日 │量膠囊 │ │ │警卷第137-140頁 │ ├──┼───┼───┼────┼────┼────┼───────────┼────────┤ │103 │12 │陳萬瞵│97年7月 │龍有力能│39000元 │地區電臺(第四臺)88、│第00000000000號 │ │ │ │ │12日 │量膠囊 │ │89多頻道,在凌晨1至2時│警卷第111-114頁 │ ├──┼───┼───┼────┼────┼────┤許的廣告節目。 ├────────┤ │104 │88 │賴政發│97年8月 │龍有力能│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7日 │量膠囊 │ │ │警卷第280-283頁 │ ├──┼───┼───┼────┼────┼────┤ ├────────┤ │105 │3 │蔡慶章│97年8月 │龍有力能│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間 │量膠囊 │ │ │警卷第63-66頁 │ ├──┼───┼───┼────┼────┼────┤ ├────────┤ │106 │84 │洪良禛│97年8月 │龍有力能│36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間 │量膠囊 │ │ │警卷第260-263頁 │ ├──┼───┼───┼────┼────┼────┼───────────┼────────┤ │107 │155 │張順治│97年7月 │漢本威 │24000元 │地區電臺(第四臺)90多│第00000000000號 │ │ │ │ │8日 │ │ │頻道,在凌晨1至2時許的│警卷第367-370頁 │ │ │ │ │ │ │ │廣告節目。 │ │ ├──┼───┼───┼────┼────┼────┼───────────┼────────┤ │108 │157 │蔡世恩│97年1月 │草本威 │18000元 │地區電臺(第四臺)93多│第00000000000號 │ │ │ │ │25日 │ │(原本購│頻道,在凌晨1至2時許的│警卷第377-380頁 │ │ │ │ │ │ │買18000 │廣告節目。 │ │ │ │ │ │ │ │元,惟因│ │ │ │ │ │ │ │ │服用無效│ │ │ │ │ │ │ │ │果而辦理│ │ │ │ │ │ │ │ │退費 │ │ │ │ │ │ │ │ │14000元 │ │ │ │ │ │ │ │ │) │ │ │ ├──┼───┼───┼────┼────┼────┤ ├────────┤ │109 │62 │潘明聰│97年1月 │草本威 │24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9日 │ │ │ │警卷第147-150頁 │ ├──┼───┼───┼────┼────┼────┤ ├────────┤ │110 │66 │黃聰本│97年1月 │草本威 │105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9日 │ │ │ │警卷第168-171頁 │ ├──┼───┼───┼────┼────┼────┤ ├────────┤ │111 │159 │陳墻勳│97年4月 │草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6日 │ │ │ │警卷第387-390頁 │ ├──┼───┼───┼────┼────┼────┤ ├────────┤ │112 │150 │邱國樑│97年4月 │草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0日 │ │ │ │警卷第343-346頁 │ ├──┼───┼───┼────┼────┼────┤ ├────────┤ │113 │113 │黃一正│97年5月 │草本威 │155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7日 │ │ │ │警卷第157-160頁 │ ├──┼───┼───┼────┼────┼────┤ ├────────┤ │114 │134 │葉步鑫│97年5月 │草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3日 │ │ │ │警卷第262-265頁 │ ├──┼───┼───┼────┼────┼────┤ ├────────┤ │115 │132 │康木鄰│97年5月 │草本威 │4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5日 │ │ │ │警卷第252-255頁 │ ├──┼───┼───┼────┼────┼────┤ ├────────┤ │116 │114 │陳志豪│97年6月 │草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1日 │ │ │ │警卷第162-165頁 │ ├──┼───┼───┼────┼────┼────┤ ├────────┤ │117 │117 │劉軒丞│97年6月 │漢本威 │24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2日 │ │ │ │警卷第177-180頁 │ ├──┼───┼───┼────┼────┼────┤ ├────────┤ │118 │133 │謝常佳│97年6月 │草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0日 │ │ │ │警卷第257-260頁 │ ├──┼───┼───┼────┼────┼────┤ ├────────┤ │119 │99 │周文豪│97年6月 │草本威 │20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9日 │ │ │ │警卷第85-88頁 │ ├──┼───┼───┼────┼────┼────┤ ├────────┤ │120 │107 │謝瑞雲│97年7月 │草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日 │ │ │ │警卷第127-130頁 │ ├──┼───┼───┼────┼────┼────┤ ├────────┤ │121 │154 │游宗禾│97年7月 │草本威 │24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8日 │ │ │ │警卷第363-366頁 │ ├──┼───┼───┼────┼────┼────┤ ├────────┤ │122 │158 │張淵智│97年7月 │草本威 │33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0日 │ │ │ │警卷第382-385頁 │ ├──┼───┼───┼────┼────┼────┤ ├────────┤ │123 │148 │梁勝雄│97年7月 │草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7日 │ │ │ │警卷第333-336頁 │ ├──┼───┼───┼────┼────┼────┤ ├────────┤ │124 │149 │鍾孟宗│97年7月 │草本威 │1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31日 │ │ │ │警卷第338-341頁 │ ├──┼───┼───┼────┼────┼────┤ ├────────┤ │125 │93 │洪永盛│97年8月 │草本威 │17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8日 │ │ │ │警卷第55-58頁 │ ├──┼───┼───┼────┼────┼────┤ ├────────┤ │126 │97 │張俊豪│97年8月 │草本威 │201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3日 │ │ │ │警卷第75-78頁 │ ├──┼───┼───┼────┼────┼────┤ ├────────┤ │127 │95 │楊坤澤│97年8月 │草本威 │16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4日 │ │ │ │警卷第65-68頁 │ ├──┼───┼───┼────┼────┼────┤ ├────────┤ │128 │70 │宋孟修│97年9月 │草本威 │12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8日 │ │ │ │警卷第188-191頁 │ ├──┼───┼───┼────┼────┼────┼───────────┼────────┤ │129 │75 │張淡松│97年5月 │草本威 │48000元 │地區電臺(第四臺)94多│第00000000000號 │ │ │ │ │2日 │ │ │頻道,在凌晨1至2時許的│警卷第213-216頁 │ ├──┼───┼───┼────┼────┼────┤廣告節目。 ├────────┤ │130 │71 │陳水泉│97年7月 │草本威 │4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9日及同│ │ │ │警卷第193-196頁 │ │ │ │ │年8月18 │ │ │ │ │ │ │ │ │日接續二│ │ │ │ │ │ │ │ │次付款 │ │ │ │ │ ├──┼───┼───┼────┼────┼────┤ ├────────┤ │131 │77 │楊瑞騰│97年8月 │龍有力能│1674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5日 │量膠囊 │ │ │警卷第224-227頁 │ ├──┼───┼───┼────┼────┼────┼───────────┼────────┤ │132 │25 │林清松│97年3月 │草本威 │16000元 │地區電臺(第四臺)93、│第00000000000號 │ │ │ │ │4日 │ │ │94多頻道,在凌晨2至3時│警卷第188-191頁 │ ├──┼───┼───┼────┼────┼────┤許的廣告節目。 ├────────┤ │133 │6 │梁振勇│97年4月 │漢本威 │34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22日 │ │ │ │警卷第78-82頁 │ ├──┼───┼───┼────┼────┼────┤ ├────────┤ │134 │10 │許正治│97年8月 │龍有力能│8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4日 │量膠囊 │ │ │警卷第101-104頁 │ ├──┼───┼───┼────┼────┼────┤ ├────────┤ │135 │26 │林正川│97年8月 │龍有力能│6000元 │ │第00000000000號 │ │ │ │ │14日 │量膠囊 │ │ │警卷第194-198頁 │ ├──┼───┼───┼────┼────┼────┼───────────┼────────┤ │136 │80 │陳梓明│97年7月 │草本威 │30000元 │地區電臺(第四臺)95多│第00000000000號 │ │ │ │ │15日及同│ │ │頻道,在凌晨1至2時許 │警卷第240-243頁 │ │ │ │ │年9月 │ │ │的廣告節目。 │ │ │ │ │ │10日接續│ │ │ │ │ │ │ │ │二次付款│ │ │ │ │ ├──┼───┼───┼────┼────┼────┼───────────┼────────┤ │137 │9 │林文燦│97年8月 │龍有力能│3000元 │威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主│第00000000000號 │ │ │ │ │1日 │量膠囊 │ │動推銷 │警卷第96-99頁 │ ├──┼───┼───┼────┼────┼────┼───────────┼────────┤ │138 │56 │陳錫昇│97年4月 │草本威 │12000元 │劉振成經朋友介紹,託其│第00000000000號 │ │ │ │ │28日 │ │ │購買。 │警卷第119-122頁 │ ├──┼───┼───┼────┼────┼────┼───────────┼────────┤ │139 │24 │周大偉│97年3月 │草本威 │18000元 │自由時報內廣告版,刊登│第00000000000號 │ │ │ │ │16日 │ │(原本訂│內容同自由時報97年2月 │警卷第182-185頁 │ │ │ │ │ │ │購18000 │23日B6版漢本威的內容。│ │ │ │ │ │ │ │元,惟嗣│ │ │ │ │ │ │ │ │後取消訂│ │ │ │ │ │ │ │ │貨,而未│ │ │ │ │ │ │ │ │交付款項│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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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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