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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郭同奇許旭聖張智雄

  • 當事人
    黃鋕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790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鋕銘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蘇若龍律師 蘇仙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 232號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調偵字第 225號),提起上訴,並由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鋕銘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事 實 一、黃鋕銘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且為規避公司法應將公司溢價發行股票之溢價部分提列資本公積之規定,於民國85年起,藉設立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陽公司)及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演算公司)、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麗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之便,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黃鋕銘明知昇陽公司於發起設立時並未溢價發行股份,亦未決議以超過票面金額之價格向股東募集款項,竟仍於85年底某日,向劉耀誠佯稱「欲設立昇陽公司,但昇陽公司擬以每股新臺幣(下同)10.5元之金額溢價發行股份,該溢價部分係為給予技術團隊」等語,使劉耀誠陷於錯誤,而以 147萬元之對價購買14萬股昇陽公司股份,並於85年12月19日將上開 147萬元匯入黃鋕銘在臺灣企業銀行彰化分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劉耀誠雖取得昇陽公司14萬股之股份,惟黃鋕銘亦從中詐得以超過票面金額之價格所收取之 7萬元款項(每股溢收0.5元x14萬股=7萬元)。 ㈡黃鋕銘明知演算公司於89年增資 1億3900萬元時,並未溢價發行股份,而係由當時演算公司董事陳鴻麟決定以每股12元之金額向股東募集款項,並決定將超過票面金額所收取之每股 2元部分金額悉數交付予技術團隊,竟仍於89年間某日,向劉耀誠佯稱「將成立演算公司,但演算公司欲以每股13元之價格溢價發行股份,該溢價部分係為給予技術團隊」等語,使劉耀誠陷於錯誤,而以65萬元之對價購買演算公司股票5萬股股份(起訴書誤載為50萬股),並於89年2月29日將上開款項匯入黃鋕銘在華僑銀行竹科分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耀誠雖取得演算公司 5萬股之股份,惟黃鋕銘亦從中詐得以超過票面金額所收取之 5萬元款項(每股溢收1元x5萬股=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5萬元)。 ㈢黃鋕銘於86年間,佯向劉耀誠表示「電子業後勢看好,利潤豐厚,其擬擔任發起人設立宏麗公司,如劉耀誠加入投資,必能獲利,機不可失」及「認購宏麗公司股票,每股為12.5元,超過票面金額10元之 2.5元溢價部分,是要給予宏麗公司技術團隊」等語,劉耀誠即以 900萬元認購72萬股宏麗公司股票,然黃鋕銘持有上開款項後,並未將溢價之部分款項交與宏麗公司提列資本公積,亦未交付予技術團隊,而將180 萬元之溢價款項悉數收取供己使用(每股溢收2.5元x72萬股=180萬元)。 二、黃鋕銘復基於同一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且為規避公司法應將公司溢價發行股票之溢價部分提列資本公積之規定,藉設立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捷公司)、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懋公司)、虹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虹日公司)、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晟公司)、網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興公司)、和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茂公司)、突破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突破公司)、嘉誠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誠公司)、日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誠公司)、國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誠公司)及豐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誠公司)之便,於85年間起至87年 6月間止,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於85年12月間,向劉耀誠訛稱:欲設立全懋公司,以每股10.5元之金額認購全懋公司股票,超過票面金額10元之 0.5元溢價部分係為給予技術團隊等語,使劉耀誠信以為真,而以73萬5千元之對價購買全懋公司股票7萬股,並於85年12月31日將上開73萬 5千元匯款予黃鋕銘。黃鋕銘以前述方式向劉耀誠收取溢價股款3萬5千元(0.5×70000=35000元)。 ㈡於86年1月間,向劉耀誠訛稱:欲設立虹日公司,以每股12.5元之金額認購虹日公司股票,超過溢價發行金額15元之2.5元溢價部分係為給予技術團隊等語,使劉耀誠信以為真,而以87萬5千元之對價購買虹日公司股票5萬股,並於86年 1月15 日將上開87萬5千元匯款予黃鋕銘。黃鋕銘以前述方式向劉耀誠收取溢價股款12萬 5千元(2.5×50000=125000元) 。 ㈢於86年1月間及同年6月間,先後向劉耀誠訛稱:欲設立晶晟公司,以每股16元及34元之金額認購晶晟公司股票,超過票面金額10元之 6元及24元溢價部分係為給予技術團隊等語,使劉耀誠信以為真,先以134萬4千元之對價購買晶晟公司股票,其股數已無法明確查考(惟與後列增資之股數合計為26萬4千股),並於86年2月 1日將134萬4千元匯款予黃鋕銘;再以 408萬元之對價購買晶晟公司股票,其明確之股數亦已無從查考(然與前列86年1月間購買之股數合計為26萬4千股),並於86年 6月23日將以其名義開立之彰化銀行水湳分行,面額 408萬元之支票交予黃鋕銘。黃鋕銘以前述方式向劉耀誠收取溢價股款278萬4千元(0000000+0000000=5424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元)。 ㈣於86年5月間及同年6月間,先後向劉耀誠訛稱:欲設立網興公司,以每股12.5元之金額認購網興公司股票,超過票面金額10元之 2.5元溢價部分係為給予技術團隊等語,使劉耀誠信以為真,先後各以105萬元之對價,各購買網興公司股票8萬 4千股,並於86年5月20日及同年6月30日,分別將以其名義開立之彰化銀行水湳分行,面額各為105萬元之支票2張交予黃鋕銘。黃鋕銘以前述方式向劉耀誠收取溢價股款42萬元(2.5×168000=420000元)。 ㈤於86年10月間,向劉耀誠訛稱:欲設立和茂公司,以每股12.5元之金額認購和茂公司股票,超過票面金額10元之 2.5元溢價部分係為給予技術團隊等語,使劉耀誠信以為真,先以30萬元之對價購買和茂公司股票2萬4千股,並於86年10月15日將30萬元匯款予黃鋕銘。黃鋕銘以前述方式向劉耀誠收取溢價股款6萬元(2.5元×24000=60000元)。 ㈥於87年3月間及同年4月間,先後向劉耀誠訛稱:欲設立宏捷公司,以每股13.7元之金額認購宏捷公司股票,超過票面金額10元之 3.7元溢價部分係為給予技術團隊等語,使劉耀誠信以為真,先以76萬7千2百元之對價購買宏捷公司股票5萬6千股,並於87年 3月25日將76萬7千2百元匯款予黃鋕銘;再以306萬8千8百元之對價購買宏捷公司股票22萬4千股,並於87年4月22日將以其名義開立之彰化銀行水湳分行,面額306萬8千8百元之支票交予黃鋕銘。黃鋕銘以前述方式向劉耀誠收取溢價股款103萬6千元(3.7×56000=207200元;3.7×2 24000=828800元)。 ㈦於87年6月間,向劉耀誠訛稱:欲設立突破公司,以每股12.5元之金額認購突破公司股票,超過票面金額10元之2.5元溢價部分係為給予技術團隊等語,使劉耀誠信以為真,先以87萬5千元之對價購買突破公司股票 7萬股,並於87年6月15日將87萬 5千元匯款予黃鋕銘。黃鋕銘以前述方式向劉耀誠收取溢價股款17萬5千元(2.5元×70000=175000元)。 ㈧於87年 6月間,向劉耀誠訛稱:欲設立嘉誠公司,以每股12元之金額認購嘉誠公司股票,超過票面金額10元之 2元溢價部分係為給予技術團隊等語,使劉耀誠信以為真,以 840萬元之對價購買嘉誠公司股票70萬股,並於87年6月15日將840萬元匯款予黃鋕銘。黃鋕銘以前述方式向劉耀誠收取溢價股款140萬元(2元×700000=0000000元)。 ㈨於86年3月間及87年6月間,先後向劉耀誠訛稱:欲設立日誠公司,分別以每股10.5元及12元之金額認購日誠公司股票,超過票面金額10元之0.5元及2元溢價部分係為給予技術團隊等語,使劉耀誠信以為真,先以52萬 5千元之對價購買日誠公司股票5萬股,並於86年3月17日將52萬 5千元匯款予黃鋕銘;再以60萬元之對價購買日誠公司股票5萬股,並於87年6月25日將以其名義開立之彰化銀行水湳分行,總計面額60萬元之支票 3張交予黃鋕銘。黃鋕銘以前述方式向劉耀誠收取溢價股款12萬5千元(0.5×50000=25000元;2×50000=10 0000元)。 ㈩於86年6月間,向劉耀誠訛稱:欲設立國誠公司,以每股12.5元之金額認購國誠公司股票,超過票面金額10元之2.5元溢價部分係為給予技術團隊等語,使劉耀誠信以為真,以 300萬元之對價購買國誠公司股票24萬股,並於86年6月23日將300萬元匯款予黃鋕銘。黃鋕銘以前述方式向劉耀誠收取溢價股款60萬元(2.5×240000=600000元)。 於86年 9月間,向劉耀誠訛稱:欲設立豐誠公司,以每股12元之金額認購豐誠公司股票,超過溢價發行金額10.5元之1.5 元溢價部分係為給予技術團隊等語,使劉耀誠信以為真,以 247萬7784元之對價購買豐誠公司股票20萬6482股,並於86年9月26日將247萬7784元匯款予黃鋕銘。黃鋕銘以前述方式向劉耀誠收取溢價股款30萬9723元(1.5×206482=41296 4元)。 三、黃鋕銘取得上開款項後,除未依法將上開溢價部分款項交與上揭公司並提列資本公積,亦未依約將溢價部分總計898萬9723 元部分給予所稱技術團隊,而將上開詐得款項供己使用。嗣因上揭公司成立後均虧損連連,劉耀誠至此始知上情。四、案經劉耀誠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即告訴人劉耀誠及證人白基泉、丁栢棕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無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 1項、第159條之 2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必須與審判中以證人身分具結所為之證言,有所不符,亦即須具備相反性要件,倘陳述不具相反性要件,自無庸考慮先前陳述是否具備特別可信性及必要性之要件。查本件證人即告訴人劉耀誠及證人白基泉、丁栢棕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以證人身分具結所為之證言,並無不符,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相反性要件不符,自無該條傳聞法則例外之適用。依照同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證人劉耀誠、白基泉、丁栢棕之調查筆錄為傳聞供述,應無證據能力。 二、證人劉耀誠、白基泉、丁栢棕、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 2項明定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被告以外之人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而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指其不可信之情形,甚為顯著了然者,固非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件,然須從卷證本身,綜合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為形式上之觀察或調查,即可發現,無待進一步為實質調查之情形而言。本件檢察官、被告黃鋕銘及其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本件證人劉耀誠、白基泉、丁栢棕於檢察官偵訊中證述部分之證據能力並不爭執,且並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 2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審理結果,亦未發現此部分之供述證據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則此部分之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三、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 4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卷附上列各公司之資產負債表、股東名冊、申請設立登記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核報告書、股東名簿;均係各該公司人員及會計師於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且經本院審理結果,亦未發現此部分之證據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自有證據能力。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 4條(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判決基礎之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下列為判決基礎之非供述證據,並未陳明其取得程序有不合法之情形,其等對於下列各項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亦無爭執,本院亦未發現下列各項非供述證據有以非法方式取得之情形,是下列各項非供述證據應係以合法程序取得,亦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黃鋕銘,固坦承分別於前開時間,以上開超過票面金額或溢價發行金額之價格向告訴人劉耀誠收取股款,並均告知告訴人劉耀誠該溢價(即逾公司公告之發行價額部分)之金額係公司欲給予技術團隊之款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其與告訴人劉耀誠是長期投資關係,長期以來都是用這種投資模式,昇陽公司、演算公司、宏麗公司、全懋公司、虹日公司、晶晟公司、網興公司、和茂公司、宏捷公司、突破公司、嘉誠公司、日誠公司、國誠公司及豐誠公司以溢價投資也是經過雙方合意的行為,且其也確實將溢收之款項分別以發放股份或現金之方式交給技術團隊,但所謂技術團隊不單是指技術人員,而是包含技術、行銷、經營、上下游廠商在內的人士,況且其也沒有說過所有溢價的價差百分之百都是要給技術團隊云云。惟查: ㈠被告於85年至89年間邀集告訴人劉耀誠投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公司成為股東,經告訴人劉耀誠允諾投資如附表一各編號購買股數欄所示之股數後,被告即以每股10元或公司公告每股發行金額之價格向告訴人劉耀誠收取如附表一各編號「告訴人投資金額」欄所示股款等情,業據告訴人劉耀誠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一再改期請被告尋找留存資料以確實核對,惟被告均以時日久遠,資料無從尋覓以對),復有如附表三之 1至附表三之14各編號所示之相關書證資料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㈡證人即告訴人劉耀誠於96年10月26日偵查中結證稱:「(問:你告狀上所載黃鋕銘跟你推銷宏麗、昇陽等科技工司的股票?)是」、「(問:以上的公司你是第一次跟著他投資?)是」、「(問:之前你與他的關係?)是白基泉介紹認識」、「(問:他如何跟你推銷?)他是說有很多家公司,他說公司要製造一些獲利很好的產品,有一些錢要跟技術團隊,也要延攬一些人材,請我們大家來投資,股票一股要十幾元,超過十元的部分,要給技術團隊,我們就相信,錢就投進去了」、「(問:後來為何會認為黃鋕銘是在騙你?)因為我所投資的公司都是失敗,之後我自己研究財務報表,發現超過10元的股票,並沒有他所說的將錢給技術團隊或其他費用」、「(問:你錢如何給他?)我用匯款方式及開支票」等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44號卷第27、29-30 頁);及96年11月21日偵查時結證稱:「(問:你告訴狀中提出14家公司,都是被告黃鋕銘邀請你投資的?)是」、「(問:你投資這些公司所購買的股票,都是用高於票面金頷10元的價錢購買?)是」、「(問:你之前也說超過票面10元的錢,是要給技術團隊的?)是」、「(問:你將這些股款匯入的帳戶,都是聽從被告的指示匯入?)是」、「(問:這些投資都是公司在創立時?)是」、「(問:被告跟你說要將溢價給技術團隊,你認為他會如何處理這些溢價款項?)我不清楚他如何給技術團隊,完全由他來處理,我只是知道這個產業要做起來,一定要給技術團隊一些錢」、「(問:你當時也不知道股票溢價發行的股票要列入資本公基金?)我不清楚他講的要給予到什麼程度,他如何給,由他決定並且由社會的行情給予,但這些情形他有義務告訴我,因為他是受託之人,所以帳面要清楚」、「(問:依你的告訴狀中所載,你用彰化銀行水湳分行的支票給宏麗公司?)是,由黃鋕銘指定」、「(問:上開支票拿給誰?)拿給黃鋕銘或寄給黃鋕銘」、「(問:水湳分行是你的支票帳戶?)是」、「(問:你投資昇陽半導,是將款項匯到黃鋕銘的台灣企銀帳戶?)是」、「(問:你是否有這麼要求黃鋕銘?)我投這麼多錢進去,他要給我一個交待,與經濟部的財務報表都不符合,至少都要交待清楚錢的流向」等語(彰化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144號卷第 92-96頁)。嗣於99年2月9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問:是否認識在庭被告?)認識,是由白基泉介紹認識的」、「(問:你有投資本案起訴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這三家公司嗎?)有,都是被告介紹我投資的」、「(問:投資的時間、金額是否如剛剛提示之告訴狀附表一所列?)是」、「(問:你為何要付出與票面金額不一致的代價購買?)因為黃鋕銘說要給技術團隊,他在我一開始認識開始投資時就講了,民國84年找我投資豐誠公司當原始股東時,他就講過說,以後只要是原始股東超過10元的部分就是要給技術團隊,而且說以後都這樣,他講了好幾次,我就沒有再過問他這些細節,每次找我就會講超過10元部分要給技術團隊」、「(問:黃鋕銘約你投資時,在何處告知你這些事項?)在我公司」、「(問:你公司住址為何?)臺中市○○路○段 000號33樓」、「(問:你知道黃鋕銘所說超過部分給技術團隊,是說要給什麼樣的技術團隊?)他是說研發團隊,擁有該項技術的人」、「(問:你曉得後來黃鋕銘有給技術團隊多少錢嗎?)我在提出告訴的時候,當時我投資的公司幾乎都是虧損,確切時間應該是我再寫存證信函之前,我是純投資,所以我沒有去管股價高低,所以我也知道公司沒有賺錢,我不知道黃鋕銘給技術團隊多少錢,但我事後查公司資料跟資產負債表,才發覺資產負債表上沒有公積金這個項目,因此我認為被告黃鋕銘沒有給技術團隊,而且我用存證信函請被告提出說明,但被告都不理我,我才提告,我告黃鋕銘已經五、六年了,被告都沒有提出數據或是證據給我」、「(問:就你本身認知,被告黃鋕銘是否為技術團隊一員?)我投資這幾家公司都是不同的技術,所以我認為被告黃鋕銘不是技術團隊之一員」、「(問:如果溢價部分不是如被告所說要給技術團隊,是否仍願意給付超出票面之金額認購股份?)我不願意,因為我是原始股東,我為什麼要給付超出票面之金額認購股份」、「(問:不管是原始股東或是非原始股東,你投資的股價是否均超過每股10元?)是」、「(問:在你與黃鋕銘投資之前,有無被告之外的人找你投資過其他未上市公司股票?)沒有」、「(問:被告有跟你說過溢價部分要交給技術團隊,當時你是否查證過?)當時我沒有查證過,我是要到提告前我才去查證,因為之前我相信被告,所以我沒有去查證,我會去查證的原因是因為我投資的公司都虧損,因此我才起懷疑,技術團隊的錢有沒有給人家,一般在高科技公司都需要專門的技術,假如沒有給技術團隊錢的話,會影響到公司賺錢或虧損,因為我投資都是虧損,所以我才去查證公司資料跟資產負債表,發覺沒有公積金的項目,也就是沒有給技術團隊,那我才發存證信函請被告提出說明,請黃鋕銘提出數據跟說明」、「(問:你投資當時是否知道很多其他的人跟黃鋕銘在投資?)我知道黃鋕銘有在找人,但我不清楚,我知道的只有我跟白基泉一起投資」、「(問:當時你要投資這些公司,如果不是透過黃鋕銘是否有機會投資這些公司?)這些公司的人我都不認識,所以都是黃鋕銘找我,因為黃鋕銘沒有資金,但因為黃鋕銘他也有投資,所以就找我投資,我知道黃鋕銘有投資是他說他有投資這幾家公司」、「(問:你是做何職業?)開建設公司,已經從事二、三十年,我是負責人」、「(問:何時開始投資科技公司?)時間我忘記了,是黃鋕銘找我投資期間也有其他人找我投資,是黃鋕銘不認識的人,我投資的三十幾家科技公司都是黃鋕銘介紹的,高科技公司一般來說就是技術上比較高門檻的公司」、「(問:你投資的這些公司在園區裡多不多?)都有」、「(問:黃鋕銘找你投資時,你有無問過被告公司設立在園區內或是園區外?)沒有,他有時候會講,我聽聽就忘了」、「(問:證人楊敏聰剛剛講到園區裡面不能有未經核准的技術股這些事情你是否知道?)我不知道」、「(問:你去買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這三家公司股票時,你確定你是否為原始股東?)我是原始股東,只要超過10元的部分都是,黃鋕銘都有告訴我是原始股東,我不需要去買他賣出的股票,我從來沒有說要買黃鋕銘的股票,我也有買非原始股東的股票,但是不是向黃鋕銘買的,黃鋕銘會特別強調公司剛成立時需要資金,超過的部分就是要給技術團隊」、「(問:你為何如此相信被告?)因為白基泉跟我是好朋友,而且白基泉認識黃鋕銘的堂兄弟,經由黃鋕銘的堂兄弟介紹白基泉才認識被告,我對黃鋕銘不了解,不是有特殊的其他原因,88年之後,我聽到被告有詐欺跟偽造文書的案子,所以我就不敢再投資了,然後我就慢慢發現我投資公司的全都虧錢,黃鋕銘找我投資的公司我就沒有再投資了,而且我後來發現被告擔任我告的他十四家公司的董事或是董事長,我覺得壹個人的能力不可能經營這麼多不同性質的公司,顯然是在詐騙,所以我才提告」、「(問:對科技產業是完全外行嗎?)完全外行,我從事建築業,我念建築系不是高科技方面的」、「(問:你有無建設公司的股票辦理過戶登記過?)沒有,我公司不到十個人很單純,我開三、四間公司」、「(問:寄來給你的股票,你是否有去看股票上的記載你是否為原始股東?)我因為相信被告,所以寄來的很多我連拆封都沒有,有拆封我也沒有去看內容,提告之後我就把部分能賣的股票拿去賣了,我認賠賣出」等語(原審卷二第 59-70頁);及原審99年 3月16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問:被告當初找你投資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間公司時,溢價部分是如何跟你講的?)被告是跟我說錢是要給技術團隊或是技術股,被告說公司要溢價發行股份,所以要收取超過票面金額的款項」、「(問:所以被告沒有說他是要賣自己的股份給你?)沒有這樣說,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間我都是擔任原始股東」等語(原審卷二第166反面-167頁)。復於本院101年1 月10審理時具結證述:「(問:你是否認識黃鋕銘?如何認識?)是白基泉介紹認識的」、「(問:黃鋕銘有無邀你來投資股票?)有,白基泉介紹,由黃鋕銘邀我來投資這個股票」、「(問:你先後有投資哪些公司?)我有請律師整理一個附表,如律師所呈的那個附表所載」、「(審判長提示本院卷三第190至201頁之刑事陳述意見七狀附表四。問:你有投資的公司是否即如告訴代理人於100年6月16日所提陳述意見七狀附表四所載的14家公司〈按即如附表一所示〉?)對,是」、「(問:這14家公司你是在何時投資?各投資多少錢?)就照所提示的這份附表四所列載的時間跟金額」、「(問:你所付出的金額有無超過股票的票面金額?)有,有超過」、「(問:超過的部分即所謂溢價的部分,黃鋕銘怎麼說?)因為我是原始股東,那他(指被告黃鋕銘)說,溢價的部分要給技術團隊」、「(問:所提示的附表四編號11到14是投資公司並非科技公司,不會有技術團隊報酬的問題,那黃鋕銘當時是怎樣跟你說的?)大致上都是跟上面科技公司都差不多,他都是說,投資的話,也要將溢價的部分給技術團隊。他當時大概,原則上都是這樣講」、「(問:黃鋕銘是在何時、何地跟你這麼說的?)他到臺中市○○路○段 000號33樓就是我的公司來邀請我參加,時間大概都是如所提示的這個書面上所記載的時間」、「(問:你投資這些公司時,白基泉是否都在場?)有,他有在場,因為他投資的部分都佔我投資的部分的三分之一,譬如說,有投資300 萬元的話,我的投資額是三分之二,他是三分之一,大概都是如此」、「(問:白基泉都有在場?)對,他也都有在場,且他也投資了我們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但是我投資的是我投資的,他所投資的是他另外投資的」、「(問:除你跟白基泉二人外,是否還有其他人在場?)就是我們兩個還有黃鋕銘三個人而已」、「(問:你是如何發現黃鋕銘沒有把溢價部分給技術團隊或者投資公司?)因為我投資時,他一直要我參加很多公司,我心裡想他一個人怎可能經營那麼多家公司,我就有懷疑他這錢有沒有給技術團隊,那因為我投資幾乎都虧損,因此我才請我們律師去查財務報表跟一些公司登記方面,才發覺到他這個錢根本沒有給技術團隊。他這錢沒有給技術團隊的話,這當然會影響這個公司,公司的經營當然是不行的,所以公司幾乎都是虧損的。至於我是在何時發現他這個錢沒有給技術團隊,是在我投資之後發現的,大約在10年前左右,就是在我開始告他的時候,確切時間我記不得,我在開始告他之前的半年那時才發覺不對勁的」、「(問:你是怎樣發現黃鋕銘並沒有如他所述要把溢價的部分給技術團隊或者投資公司?你是如何發現?)我是從經濟部跟財政部的登記表還有財務報表裡面發現這筆錢根本都沒有記載在裡面,那些錢不知道跑到哪裡去,才發現錢都沒有進入上開公司」、「(問:在你提告時,黃鋕銘邀請你投資的公司是獲利還是虧損?)幾乎都是虧損,虧損好幾千萬元」、「(問:黃鋕銘邀你投資的時候,就溢價的部分,有無約定要讓黃鋕銘全權處理、你都不能過問?有沒有這樣約定?)沒有。他是我受託人,我當然要過問」、「(問:就溢價的部分,有無約定要給上下游的人士或者經營團隊?)沒有」、「(問:有沒有說,就溢價的部分,有部分要給黃鋕銘做佣金?)沒有」、「(問:黃鋕銘有無跟你說明,溢價的部分之所以要給技術團隊的原因為何?有沒有告訴你?)因為他們是研發的,比較辛苦,所以要給他們」、「(問:就你的認知,黃鋕銘本身是否為技術團隊的一員?是不是?)應該不是。因為他這個都是公司方面缺乏資金而找他,由他來找我們」、「(問:你有無擔任過宏麗公司的董事?)有」、「(問:你擔任董事期間是從何時到何時?)大概是從88年左右開始擔任到92年,約有3、4年的時間」、「(問:當時宏麗公司的董事長是何人?)一開始是楊士斌,然後,最後就全部都是黃鋕銘」、「(問:楊士斌大概是從何時開始擔任宏麗公司的董事長?)大概是86年左右開始,擔任大概有2、3年的時間,之後就換他(指被告黃鋕銘)做」、「(問:你擔任董事的期間,你有無參加過董事會的開會?)比較少,幾乎都是委託黃鋕銘代理」、「(問:在董事會中,楊士斌或者黃鋕銘是否有談到要把現金或股票給技術團隊的事?)黃鋕銘找我投資時,楊士斌是都沒有在場,所以我們沒有談起」、「(問:在董事會中,有沒有提到、有沒有討論到?)沒有提到也沒有討論到,都沒有」、「(問:有沒有討論到,楊士斌或者黃鋕銘有提到要把現金或股票給技術團隊的事?)沒有」、「(問:你記憶中有沒有?)沒有,是私下由黃鋕銘跟我們講而已」、「(問:如果當初投資時,你知道這些溢價的部分是要給黃鋕銘或者其他非技術團隊的人,你是否還會再支付那些溢價的部分?)不會」、「(問:關於你透過黃鋕銘所投資的公司,除了你在刑事陳述意見七狀所講的這14家公司之外,還有沒有其他家公司?)有,連同這14家加起來差不多有將近30家,二、三十家」、「(問:你透過黃鋕銘所投資的這些公司的盈虧如何?是賺是賠?)總的加起來差不多賠了六、七千萬元」、「(問:就你所投資的這將近三十家公司裡面,有幾家是賺?有幾家公司是賠?)幾乎都是賠的比較多」、「(問:你為何會想要透過黃鋕銘來投資?)因為他來邀請我」、「(問:就你透過黃鋕銘所投資的公司,黃鋕銘的角色為何?他是這些公司的經營者,還是他本身也是單純的投資者?)這我是不太清楚,因為黃鋕銘是邀我參加,我才去參加的」、「(問:黃鋕銘找你的時候,有無跟你講?比如說,是投資哪一間公司,他有無講說為什麼投資這間公司?是講說他是這間公司裡面的經營團隊,抑或者,他是說,我們看好這一間公司的前景,我們大家一起來投資?)都有」、「(問:就投資的過程中,黃鋕銘有無跟你提到費用要如何計算?就是說,你的股金,你是直接拿給公司,還是你拿給黃鋕銘再由黃鋕銘拿給公司?)沒有什麼計算,就是說,溢價的部分,要給技術團隊」、「(問:你投資的股金是如何交付?)他(指被告黃鋕銘)會給我帳戶,我就匯款過去」、「(問:你是否直接匯款給公司?)有時是匯他個人帳戶,有時是匯給公司,不一定」、「(問:在我們投資宏麗公司時,你是否認識這些經營團隊跟技術團隊?)不認識」、「(問:在我們投資宏麗公司以前,你有無與該資誠這家公司簽訂投資顧問協議書?)有,那是跟你(按指被告)簽的,有一年的時間」、「(問:你是否記得為何會簽該協議?該協議的內容大致為何?)因為你(按指被告)要去幫我找一些公司來給我投資」、「(被告問:我應該得到什麼報酬?)我有給你顧問費」、「(被告問:我賺的錢我應該可以分多少?)若是投資的公司將來有賺錢的話,要看那個投資協議中說要給你的投資利潤,這個利潤是給你的,那因為我這個利潤已經給你了,這裡面都詳載得很清楚,可是投資都是失敗的比較多」、「(被告問:那個合約為期多久?)差不多一年的時間」、「(問:就你剛所提到的告訴代理人所提陳述意見七狀附表四所列的那14家公司,你都成為原始股東嗎?)對,都是原始股東」、「(問:你透過黃鋕銘去投資的這些公司,你後來發現有虧損,你到底是何時開始發現有虧損?)都是他(指被告黃鋕銘)告訴我的」、「(問:你透過黃鋕銘投資的這些公司中有無賺錢的公司?)有,少部分」、「(問:有哪幾家?)有,第 4的宏捷公司,其他的,全部虧,因為宏捷公司不是他經營的」、「(問:你透過黃鋕銘投資的公司,有哪幾家公司你是有實際拿到股票的?每一家你都有拿到股票嗎?)每一家都有拿到股票」、「(問:你在投資宏麗公司之前,你就已經知道賠錢了嗎?)還不知道,他還一直在畫餅」、「(問:你剛講你最開始投資的時間是在85年間,你從85年間投資之後也不止投資一家公司,那你有無去向黃鋕銘瞭解你所投資的這些公司是賺錢還是賠錢、盈虧如何?)沒有去瞭解,因為我投資都相信他,都是他告訴我的」、「(問:你沒有主動去瞭解你所投資的這些公司到底是賺還是賠?)沒有」、「(問:在你從85年開始投資,到93年之前投資有7、8年這麼長的時間、這麼多家公司,你為何沒有去瞭解你所投資的這些公司的盈虧情形?)因為我都相信他」、「(問:你基於何理由會這麼相信黃鋕銘?他有什麼比較讓你確信、讓你很有信心?)第一個,他都畫那個餅說不錯、很好;第二個,證人白基泉說他人品很好、是交大畢業的、不錯,我是相信證人白基泉,跟他(指被告黃鋕銘)跟我畫很多的餅,所以我就這樣相信他。這完全都是這樣而已」等語(本院卷四第52-63頁)。 ㈢證人丁栢棕於96年 8月27日偵查中結證稱:「(問:你如何將錢拿給黃鋕銘?)支票」、「(問:你透過日誠投資公司購買的股票,到現在還沒有過戶?)是」、「(問:為什麼要換股?)因為他說他沒有錢,所以拿股票來換」、「(問:當時是黃鋕銘介紹你投資?)是,我當時投資另一間公司賺了不少錢,後來黃鋕銘來找我投資創投,他說這是原始投資,後來他每股都收超過l0元,他說超過的部分是要養一些人才,但後來都被他拿走」、「(問:你如何知道溢價的股價是被他拿走?)他是用創投或他的名義賣給我,不是直接向公司買,從這邊過一手,差價都被他拿走了」、「(問:有一些他跟你換股,他換給你的股票是否有價值?)沒有價值的」、「(問:你當時為何會相信黃鋕銘?)因為他哥哥黃春邦跟我表弟從國小到彰工是同班同學,才認識他,因為我也不是科技人才,他看我投資矽統有賺錢,所以他自己來找我。當初是很正常10元就是10元,後來越加越嚴重,我是因為一開始都很正常,所以才相信他」、「(問:是否有其他意見?)我的現金已經被他騙的差下多了」等語(彰化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847號卷第18-19頁);及在96年10月26日偵查中具結證述:「(問:黃鋕銘當時是否有告訴你們溢價部分要給技術團隊?)沒有,因為比較早投資,他在84年來找我投資」、「(問:有無其他陳述?)我當初比他們早投資,沒有講到溢價部分,後來才發現我的股份有三百多萬,他只給我一百多萬的股份,所以他派一個經理來跟我和解」等語(彰化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144號卷第 32-33頁)。嗣於原審98年 6月11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問:你認識黃鋕銘多久?)二十幾年,快三十年,我從他在唸書的時候就認識,之後他從交大畢業在竹科工作,我知道他有擔任很多公司的負責人、董事長、董事」、「(問:黃鋕銘有無邀集你投資公司或股票?)有,被告一開始成立公司就有,我總共投資約三十家左右」、「(問:你有無投資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沒有,其他的都有,而且都是原始股東」、「(問:你是在何時投資上開兩家公司?)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是在85年12月 2日,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在86年 6月30日」、「(問:你各投資多少?)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是10.5元10張,11.5 元100張,但是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股條沒有股票的時候,有增資一次,當時增資是以10元增資,但是他是收我 11.5元,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13元500張」、「(問:你為何會支付超過面值的溢價?)因為我是八十四年就開始跟他投資資誠公司,當時被告是以面額10元邀我投資,然後陸續在八十五年有投資多家公司,開始都是用溢價的方式投資,一開始他都沒有講,但是後來溢價愈來愈多,例如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溢價百分之三十,我覺得很奇怪就跟他說,他說那些溢價要給技術團隊」、「(問:可否再一次確認被告是何時告知你溢價是要給技術團隊的?)是在八十六年在投資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我也有投資全懋、泉茂公司,因為被告溢價愈來愈多,我覺得很奇怪,追問他,他才說他有養一批人才作為技術團隊」、「(問:被告有無跟你說溢價部分是由他全權處理的,或者是要交給上下游人士?)他是說他要給技術團隊」、「(問:如果不是交給技術團隊的話,你是否願意付出這麼高的溢價嗎?)不會」、「(問:你投資被告邀集的公司,是賺還是賠?)當然都是賠」、「(問:為何被告會與你和解?)因為被告自知理虧,晶晟公司部分他確實有跟我收溢價,才會來跟我和解」、「(問:當初你投資那麼多家黃鋕銘設立公司,是否也有很多人參與投資?)有」、「(問:當初講說溢價給技術團隊,被告有無說要將明細拿出來報告?)沒有」、「(問:你是多久才叫被告提出說明?)我是在八十六年,他收的溢價愈來愈高才問他的」等語(原審卷一第 135-137頁)。復於本院101年1月10審理時具結證稱:「(問:你是否認識黃鋕銘?)認識」、「(問:你是否認識劉耀誠?)最近才認識的,我們差不多是在6、7年前認識的,沒有碰過幾次面」、「(提示本院卷三第190至201頁告訴代理人於 100年 6月16日提出之刑事陳述意見七狀附表四,問:黃鋕銘有沒有要你投資所提示之附表四上載這14家公司的股票?)有,我有投資其中的11家公司,就是編號第1的宏麗公司、第2的昇陽半導體公司,第4的宏捷公司,第5的全懋精密公司,第 7的晶誠公司,第8的網興公司,第9的和茂公司,第11的嘉誠公司,第12的日誠公司,第13的國誠公司,第14的豐誠公司」、「(問:你所念的這些公司都是你有參加投資的?)對,沒有的我就沒有念了」、「(問:是黃鋕銘邀你參加投資的嗎?)對」、「(問:你是否記得你是在何時投資?投資多少?)我忘記了,太多了,我在84年就開始投資了。第一家投資的公司是資誠公司,84年 6月29日,我投資了幾十萬股,太多了,算不完」、「(問:你是原始股東,還是公司增資時投資的?)我是原始股東」、「(問:你有參加股東會嗎?)有,有時候,很少」、「(問:你購買股票有無支付超過面額的錢?)百分之九十九都是超過的」、「(問:為何都會溢額來認購?)因為在84年 6月29日投資第一家資誠公司 100張,票面金額是10元,我拿10元,再來就是都有兩角、五角的差價,最高到 13元,宏麗公司,30%」、「(問:是大部分都有溢價?)對,百分之九十九,除了第一家的資誠公司是照票面價額,其餘的都是有超過的,如日誠公司,是原始投資,當他在創立時,我是10元,買20張,日誠公司我總共是買309萬5千元,是有10.5元的」、「(問:為何會溢價?)因為黃鋕銘說技術團隊要拿技術股。反正除了第一家的資誠公司是以原票面價額來購買的以後,多少都有溢價,例如,日誠公司是10,5元、昇陽公司都是以每股10.5元、11.5元,全懋公司是11元,泉茂公司是13元,網興公司是13元,和茂公司是12.5元,宏麗公司是13元,突破公司是12.5元,晶峸公司是36元,晶晟股票又換,改公司名稱為祥茂(音譯),但是我股票他沒有拿去,他怎麼改,我不知道,到最後我告他,他才跟我和解」、「(問:黃鋕銘有沒有說溢價的部分就是要當技術股的?這技術股要分給誰,他有沒有跟你講?)不知道。沒有講」、「(問:關於這個溢價部分到哪裡去了,你知道嗎?)我不知道」、「(問:黃鋕銘有無告訴你,這個溢價的部分的流向?)沒有,他怎可能跟我說這個」、「(問:你透過黃鋕銘投資股票,這個股票是你跟黃鋕銘買的,還是說,你是透過黃鋕銘來跟公司買股票?)我就是把錢給他,他就是拿他寫的這個收據給我,有的18年了也都還沒有過戶給我,所以我去員林的地檢署告他了。他就是拿這些公司投資繳款通知書、股權收據、公司持股證明書及收據給我。有的有,有的就是像這樣拿這些給我而已。那麼多間公司,我也忘記了」、「(問:你於98年 6月11日在原審審理時證稱,你跟黃鋕銘認識二十幾年快三十年,在你認識黃鋕銘以來到84年你要參與這些投資的這一段期間之間,你有經常跟他在聯絡嗎?)有,他叫我繳錢,我拿股票,這樣而已」、「(問:從你開始認識黃鋕銘,你就已經有跟他在投資了嗎?)我第一間的是民國76年的時候,是在矽統科技公司認識的,在那之前我就已經有跟他認識了」、「(問:那時你是否曾有參加過他所投資的公司?)那時他還沒有公司,84年開始資誠公司是第一間,所以他來招我投資10張,一股10元,所以我投資 100萬元,是後來有發生溢價的時候我有問他,他才說,那個是經營團隊要的」、「(問:自你認識黃鋕銘以來,他都從事何業?)我認識他的時候他還在唸書,他畢業後是在矽統科技公司,他哥哥跟我一起做生意,他哥哥跟我說他在矽統科技公司,我們才有再聯絡」、「(問:84年你開始投資黃鋕銘跟你介紹的這些公司,當時他是作何業?)當時黃鋕銘就說他在資誠作董事,叫我投資。當時是一股10元,我也是投資一股10元,但後來一直漲價我就有問他怎會漲價質疑這不合理,他就說那是技術團隊要的」、「(問:你透過黃鋕銘投資的公司,你知道哪幾間公司他有實際參與經營?)這我不知道,我直接拿給他而已,他說那都是他在管理的」、「(問:你是否知道他有拿你投資的這幾間公司裡面實際去換什麼技術的事務?)這我不知道,我都不知道」等語(本院卷四第 75-78頁)。 ㈣證人白基泉於96年10月26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黃鋕銘當時是否有告訴你們溢價部分要給技術團隊?)有」、「(問:黃鋕銘後來是否有給技術團隊?)看報表看不出來有給」、「(問:劉耀誠是你介紹他與黃鋕銘認識?)是」、「(問:是看什麼報表?)是看經濟部的公司登記,都看不出來,錢用到哪裡去,都沒有交待清楚」、「(問:你確實也不知道錢到那裡去?)不知道」等語(彰化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144號卷第32-33頁)。又於98年6月11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問:你是否認識黃鋕銘?如何認識?)認識,是黃鋕銘的哥哥介紹的」、「(問:有無將被告介紹給劉耀誠認識?)有,是我介紹他們認識的」、「(問:你當時是否知悉黃鋕銘做何工作?)他是在電子業,那時候我不曉得,後來才知道他有擔任公司負責人」、「(問:黃鋕銘有無邀集你投資股票?投資哪些公司?)有,投資二、三十家以上」、「(問:你本身有無投資本件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多少錢?)有,最少都各投資幾十萬以上,確實數目還要再查」、「(問:你是何時投資上開三家公司?)大約八十四、五年,與劉耀誠投資的時間幾乎一致」、「(問:你投資的金額是否都是溢價投資?)是的,三家都是」、「(問:溢價部分,被告黃鋕銘有無表示如何處理?)被告表示要付給技術團隊,至於做什麼,我不清楚」、「(問:被告是在何地跟你表示要付給技術團隊?)是在劉耀誠的辦公室」、「(問:你當時為何在劉耀誠的辦公室?)因為被告要來,我們約在劉耀誠的辦公室見面」、「(問:之後,被告黃鋕銘有無將溢價部分交給技術團隊?)我不知道,從公司報表看不出來」、「(問:被告跟你與劉耀誠談論投資上開三家公司時,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總經理陳鴻麟、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楊士斌、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楊敏聰無在場?)都沒有在場」、「(問:你投資的這些公司之後是獲利還是虧損?)都是虧損」、「(問:被告當時有無與你們約定溢價部分由他全權處理,他會交給所謂上下游人士?)沒有,被告只表示溢價要交給技術團隊」、「(問:你當時投資的這三家公司,是否為黃鋕銘邀集科技人士新設立的公司?)是被告新設立的,至於內容我不知道」、「(問:你是否知道黃鋕銘是矽統科技的員工及原始股東?)剛開始不知道,是到後來才知道」、「(問:你剛剛說黃鋕銘告訴你溢價的部分要給技術團隊,有無告訴你他要如何分配?)沒有」、「(問:你有無要求他要就此部分,事後要提出報告與說明?)當時沒有」、「(問:後來有無請黃鋕銘說明?)後來因為發現只要是他當董事長或董事的公司,經營都是虧損,所以有質疑他錢是如何花的」、「(問:那是投資以後多久的事?)時間有點忘了,可能是兩、三年之後」、「(問:你有無向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查證被告黃鋕銘如何處理溢價部分?)沒有,是因為從公司的報表看不出來,而且我們也無從查證,我們只是股東之一」、「(問:你有無聽聞上開三家公司人員表示溢價是黃鋕銘交給相關人員或技術團隊處理?)沒有,因為黃鋕銘以前就是說要給技術人員,我們只能看報表,因為我們當時只是股東,不是董事,要查證有困難」、「(問:你投資的這些公司的人員,有無聽過他們抱怨沒有拿到技術股?)因為我們只是股東,所以不知道」、「(問:當初有無就溢價的部分,與被告約定給技術團隊有餘的話,歸被告所有,如果不足,由被告補足?)沒有,當初只有講要給技術團隊而已,其他的都沒有講」、「(問:見過或聽過所謂的技術團隊嗎?)沒有」、「(問:被告當初有無表示技術團隊要做什麼?)沒有特別說明,但因為電子業都是屬於比較專業的行業,所以我們認為理所當然就是有技術團隊」等語(原審卷一第132-135頁)。嗣於101年 1月10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你是否認識黃鋕銘?)是」、「(問:怎麼樣認識?)他哥哥介紹的」、「(問:你是否認識劉耀誠?)認識」、「(問:怎麼樣認識?)他以前是我服務的銀行往來的客戶」、「(問:黃鋕銘有無邀你投資股票?你曾經投資哪些公司?)有,很多,差不多一、二十家以上」、「(問:你是否記得你有投資哪些公司?)有宏麗公司及全懋公司,我所投資的公司劉耀誠投資的大致一致」、「(提示本院卷三第190至201頁、告訴代理人於100年6月16日提出之刑事陳述意見七狀附表四,問:你有無投資所提示之資料上所載的這14家公司?)除了第13家的國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我不曉得有沒有,我忘記了,以外的通通都有,不是我的名字就是我子女,反正都是我跟我家人的名字投資的」、「(問:你是否記得你各於何時、各投資了多少錢?)那都還要回去看,但是我可以證明,劉耀誠投資的,跟我及我親戚投資的,大致都是同一個時間,因為黃鋕銘來要我們投資的時候,我跟劉耀誠都有一起在談」、「(問:你的意思是,黃鋕銘來邀你跟劉耀誠投資時,你們就是三個人一起談投資的事情?)是」、「(問:你投資每一家公司所付的金額,每一股有沒有超過那個票面的金額?)有,有超過票面金額」、「(問:為何會超過票面金額?)因為黃鋕銘是告訴我們說,超過票面金額的部分是要給技術人員的技術股」、「(問:所提示附表四編號11到14的部分是投資公司並非科技公司,不會有技術團隊,當時是否也是要出技術股?是否也是要負擔這個技術股?)但是因為那是民國八十幾年,我們電子業剛好是要蓬勃發展,所以那時我們比較不清楚投資公司跟電子公司的性質的差別何在,所以我們想像中就是說,差額就要給技術人員的技術股」、「(問:你跟黃鋕銘在談的時候,除你跟劉耀誠之外,是否還有其他人在場?)嗯,想像中沒有」、「(問:你剛講說你確定你有投資的這些公司都是黃鋕銘邀請你去投資的?)是」、「(問:投資的結果是獲利還是虧損?)那幾乎都是虧損的多」、「(問:你印象中,你是否記得有哪幾家是有獲利的?)大概只有所提示的附表四編號 4的宏捷公司」、「(問:在提到溢價的時候,當初大家有無說好、有無約定好,溢價的部分由黃鋕銘全權處理、你們都不能過問?)都是黃鋕銘處理的,但是我們沒有約定說我們不能過問」、「(問:溢價的部分到底有沒有給?給了哪些人?你知道嗎?)我們不知道」、「(問:技術股是分給誰?你知道嗎?)我們不知道」、「(問:為什麼不知道?)因為那時候是民國八十幾年,電子業好像是剛開始不久,臺灣做起來,時間還比較短,至於他們這個作業,我們就不知道了,而且黃鋕銘好像是清大還是交大畢業的,他對電子業比較熟悉,我們都信任他」、「(問:黃鋕銘有無跟你提過,這些技術股要分配給經營團隊的什麼人?)沒有」、「(問:什麼人也沒有說?)是,詳細沒有說」、「(問:當時黃鋕銘有沒有跟你們說溢價的部分就是要給他做佣金之用?)沒有,沒有說要給黃鋕銘做佣金的,沒有」、「(問:你透過黃鋕銘在投資公司,這個資金,是由你個人獨資來投資,抑或者,你還有找別人一起來投資?)只有我跟劉耀誠,但是我們投資的,跟他投資的,我們都是各人的錢」、「(問:你的意思是,你們雖然是一起投資的,但錢都是分別處理?)對」、「(問:你們投資金額大概是多少?是否大致上相當,還是說通常是誰比較多?)沒有,劉耀誠投資的錢多得很多,我的跟他的比例,就金額跟比例,沒有一定,但是我投資的可能是他的三成左右,大概是這樣」、「(問:你有無另外對被告黃鋕銘提起民事訴訟或者是刑事的告訴?)沒有,完全都沒有」、「(問:你透過黃鋕銘投資的、剛才所提示過、所講到的這些公司,後來,你是否都是原始股東?)我跟劉耀誠投資的,大都是原始股東,就是公司創立時的,但公司後來辦理增資的就不包含在原始股東裡面」、「(問:你投資的這些公司,後來你是否都有拿到股票?)有」、「(問:你知道黃鋕銘有參與哪幾家公司的經營嗎?)詳細我不知道」、「(問:你剛提到黃鋕銘有跟你說技術團隊那部份需要另外的,溢價的部分是要給技術團隊的,那黃鋕銘有無跟你提過,他是哪些公司的技術團隊的一員?)沒有」、「(問:你是何時開始發現你透過黃鋕銘投資的這些公司是有虧損?)那個都是差不多投資以後兩、三年就知道有虧損了」、「(問:你怎麼知道的?)他(指被告黃鋕銘)有時候會寄,假使說要開股東會,有些公司會把股東會議的會議紀錄跟年度財務報表等資料寄給股東」、「(問:你是看公司財務報表而知道那些公司在虧損?)是」等語(本院卷四第71頁反面-75頁)。 ㈤證人朱華水於原審99年4月2日審理時結證稱:「(問:你是否有投資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我從民國八十六年開始投資,我投資三百多萬,當時跟我接洽的人是林進益」、「(問:你當時購買的金額?)每股10.5元」、「(問:公司有無分配給你技術股?)有」、「(問:請解釋技術股意義,為何你可以分到技術股?)我當時在科學園區另有任職,當時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把我挖角過來,如果沒有更好的條件,我不會過來。因為我是在台灣半導體專業技術人員,他們需要半導體技術人員作半導體工廠。他們給我技術股,我以每股10.5元認購股份,但實際上只須付每股 0.5元再加上我的專業技術就可以取得每股十元的股份」、「(問:你分配到多少股份?)拾伍萬股的技術股」、「(問:你是否知道這拾伍萬股的技術股,你以技術股換得的股份,這部分的資金是如何取得?)我不清楚」、「(問:你們公司取得技術股的人有多少?)一般來說重要幹部幾乎都有技術股,持有多少我不清楚,這是個人談的條件不公開的,所以有多少技術股我不清楚」、「(問:就你所知除了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其他公司有無這樣的情形?)在科學園區普遍都有這樣的情況存在」、「(問:你有無跟被告黃誌銘買過股票?)我本身沒有跟他買過股票」、「(問:你當時的錢是跟公司購買的現金匯到哪裡你是否記得?)我匯到公司,時間已久記憶不清楚,是林進益告訴我帳戶,具體帳戶我記不起來」、「(問:除了你們公司的技術人員無償取得技術股,是否有其他人也是無償取得技術股?)我不知道」、「(問:你何時進入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八十六年六月」、「(問:擔任何職?)我進去時就擔任副總經理,主要是作建程的工作,負責蓋工廠」、「(問:有無參與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股份的工作?)無」、「(問:剛剛回答辯護人,所謂的普遍都有技術股是何意?)我聽人家說,被挖角的人都會說用多少技術股」、「(問:據你所知,被挖角過來沒有支付技術股這種誘因?)八十六年普遍來說都用技術股挖角,如果不是用技術股,可能薪水很高,否則挖不到角」、「(問:你被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挖角,除了技術股是否有給你現金當誘因?)沒有,就是技術股還有就是可以每年公司固定獎金、員工分紅,分紅是以公司股票或是現金都可能,另外認購股份跟市價同時也有差價可賺,這些都是誘因」等語(原審卷二第 194-196頁)。復於101年1月10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提示本院卷一第267到275頁之宏麗公司於99年11月23日函復本院之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資料,問:能否請你說明,你投資宏麗公司的款項有無匯入該帳戶中?所提示之第 274頁上所列載86年11月28日的這一筆匯款是否為你所匯入?)應該是,因為那有記載名字」、「(問:除這筆外,你是否還有其他的匯款?)除那筆以外,我現在還沒有看到有,只有看到剛剛那筆有寫我名字。除了有寫我名字的,我才知道,沒有寫我名字的,我也不知道是不是」、「(問:你是否記得你資金是從哪一個帳戶匯入宏麗公司的哪一個帳戶?)我不清楚,因為我匯錢之類的,都是我太太經手。我現在不清楚我們是匯哪個帳號,且時隔已久,自己帳號可能記不起來,只知道有匯給宏麗公司」、「(問:關於技術股,你那些技術股的股款,你有無實際繳納?)有。當時是一起,當時說一股是多少錢,然後就一起交」、「(問:是你自己繳的嗎?)對,我自己出錢叫我太太匯過去的」、「(問:另外 0.5元的部分是你繳的,但是實際每股10元的股款是你繳的嗎?)是,不,我那時是這樣,是說,我們認一股多少錢,然後交多少錢,那裡面含技術股」、「(問:技術股的部分,你有實際出資嗎?)那時並沒有說你技術股要出多少錢,就是說你有多少股份,你技術股是多少,然後你要認多少,總共要繳多少錢」、「(問:你能否確認,你所出的錢裡面,包含多少是你認股的,多少是技術股?譬如說,你一股是多少錢?)那時是說你有技術股,你相對地要認多少股,依你股多少股來算,譬如說,我認一股是10.5元,10.5元就是含技術股在裡面,看你要認多少股」、「(問:你的意思是,10.5元是你認股的錢?)對」、「(問:技術股,要不要另外繳錢?)不用」、「(問:你只繳你認的部分?)對,就是10.5元」、「(問:技術股部分是不要你付錢?)技術股的部分沒有另外繳錢」、「(問:技術股到底是怎樣?是送你的?還是怎麼樣?)因為我原本在別的公司上班,我是經理,我在那邊的公司也有以便宜的價額認的股,在到職時他們會給你用多少錢、便宜的價格來認公司的股,例如說,我當初是以10元認的股,後來變成了三十幾元,那他們要找我去,我離開原公司時我那個股要原價繳回,所以說,如果我要從原公司離職到這家公司來,我就損失了,所以我就要求他要補償我損失的部分,不然我不要過來。當初應徵時我跟他談的條件就是這樣」、「(問:你的意思是,你若以10.5元認一股,他是不是相對就再給你一股技術股?)沒有說相對一股,就是說,他給我多少技術股,那個技術股的部分不是我付錢的」、「(問:那個是誰付錢?)我們也不知道那個是誰付錢,反正就是若要我來這公司任職,就要給我技術股,以補償我的損失。然後我也要求,我來這家公司任職,你也要給我認股,可以認多少股,就是說,認多少股,加上技術股,合起來,我所認的股,一股就是要10.5元」、「(問:連同技術股,總數你就是要一股10.5元?)不是總數,而是我可以認的股。譬如說,他給我 150張的技術股,那我說我也要認股,譬如說他給我認100張,那100張我是要以一股10.5元來計價,連技術股,合起來,我就是要繳多少錢」、「(問:簡言之,你認的股,你才要繳錢?)對」、「(問:他給你的技術股,你就不必繳錢?)對」、「(問:總言之,你認的股一股是要繳10.5元,他給你的技術股,你無庸繳錢?)是」、「(問:你認的股數跟他給你的技術股數量,有無比例之類的關聯?)那時沒有比例,純粹是我們談好的。他要給我多少技術股,是我們談好的,至於我可以認多少股,我是希望他能給我多一點」、「(問:也是雙方談好的?)對,例如說,我要求要認 300張,他可能沒有那麼多給我,只能給我 100張」、「(問:意即認股歸認股,技術股歸技術股,沒有關聯?)對。但是到最後都是我的股票,是有牽連的,所謂的『有關』,就是說,倘若沒有這樣,沒有給我技術股、不讓我認股,我就不要來了」、「(問:你在99年4月2日於原審審理時,你回答辯護人的問題時證稱,當時你進宏麗的時候,他是給你15萬股的技術股,你分配到15萬股的技術股,那除了這15萬的技術股之外,你自己又認了多少股?)現在不是記得很清楚」、「(問:他有無要求你,也必須要認跟15萬股相同數量的股數?)沒有要求一定要認這麼多股,而是說我們在談的時候,我有要求我也要能夠認股,至於數量,沒有一定比例。那時並沒有講一定比例。沒有這樣講」等語(本院卷四第67-71頁)。 ㈥證人李錦文在99年4月2日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問:請問你是否投資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我從民國八十六年底開始投資」、「(問:被告黃誌銘是否有參與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應該有」、「(問:你投資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跟誰購買股權?)當時我是在另一家公司任職,是我的老長官王正安說要開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找我擔任經理職務,要我薪水不要太高,給我技術股,我自己要再認股每一股是10.5元的股份,當時票面金額是每股10元」、「(問:你曉得超過票面的溢價部分是如何處理?)我不知道,當時是給我帳戶我匯錢過去而已,我也忘記是匯到哪一個帳戶」、「(問:你陸續投資買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總共買了多少股?)我一開始是投資 105萬,我拿到二百張的股票,等於壹佰張是普通股,壹佰張是技術股」、「(問:何謂技術股,他的實質內容為何?)在科學園區才有正式、法律允許的技術股,當初我們是在科學園區上班,知道有這個東西,後來到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雖然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園區外,但也答應給我技術股,所以我就來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班,但我不知道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技術股是怎麼樣發行的,我只要有拿到股份就好」、「(問:你是否知道技術股資金來源?)我不知道」、「(問:就你所知,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技術股的技術成員有少人?)大約有一、二十個人,持有的股份我不知道」、「(問:你有無跟被告黃誌銘買過股票?)無」、「(問:你剛進去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負責哪一部門工作?)財務部門」、「(問: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在87年3月3日有申請增資?)正確日期我不知道,我知道是在八十六年年底開始辦理增資,到八十七年年初完成」、「(問:增資股份如何找股東認購?)這不是我的任務,當初成立公司時,我上面有三個長官,林進益、楊士斌、黃誌銘,這些股東都是他們找的」、「(問:增資股份每股認購多少錢?)當時辦理增資是每股10元認購」、「(問:你是否認識劉耀誠,是否為當時增資認購的股東之一?)是」、「(問:劉耀誠認購的股金如何進入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為當時增資有戶頭,增資的錢應該是進入公司戶頭」、「(問:你是否知道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劉耀誠收取的股金有多少?)劉耀誠不是我找的,我只是看他的錢有入帳,我就算多少錢。我是以每股10元算劉耀誠的股份」、「(問:為何劉耀誠會開二張支票總共是九百萬元給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該拿到九十萬股,為何只拿到七十二萬股的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該如果他入九百萬就應該是九十萬股,為何他只有拿到七十二萬股我就不知道,我忘記了」、「(問: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項目是否為半導體、積體電路、微處理器?)是」、「(問:你是否知道這些營業項目需要哪些技術?)因為半導體是IC製造,需要很高技術,我們公司設備的製程也都是和聯電、華邦類似,只是他們後來投資更高的金額,規模比我們大」、「(問:你是否記得技術團隊有誰?)有董事長楊士斌負責行銷、設計,總經理林進益負責生產,林進益下面有副總、副廠長、設備經理、廠務經理、品保經理、製程經理」、「(問: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無發給技術團隊技術股份或現金鼓勵他們?)我沒有經手,是由楊士斌、林進益、黃誌銘負責的」、「(問:被告黃誌銘有沒有把溢價的股金交給技術團隊?)這個我不清楚,是他們自己決定的,但他沒有交溢價的股金給我」、「(問:你剛剛所說你有用10.5元認購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是何時?)應該是八十七年三月三日那次增資時認購」、「(問:檢察官剛剛所問,劉耀誠剛剛所投資的錢是九十萬股為何只拿到七十二萬股,有將近百分之二十五的溢價差額,你在公司的時間有沒有聽到那三個長官或是其他高層的人是拿來做什麼用途?)我公司沒有溢價發行,但有無溢價收取款項那是募股的事,我有聽說他們三個去外面溢價募股,我知道我的部分是每股10.5元認購,其他人是用多少錢認購我就不清楚」、「(問:你在職期間是否有跟黃誌銘討論過你技術股回饋問題?)無」、「(問:你投資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盈虧情形?)我是10.5投資,後來減資三成,中間還有購買,到現在是賺是賠,我還沒有賣掉的狀況下,我個人投資的帳面上還是虧損」、「(問:你虧損部分有無要找帶你投資的人請求?)無」、「(問:認購的錢進公司的帳戶,是公司帳戶還是個人帳戶?以何名義開立的?)他們三人去外面募款時,各股東都是先把錢匯入他們三人指定的帳戶,他們三人再將股款以每股十元匯入公司的募款帳戶,因為存摺上面有名字及認購金額,所以我知道有哪些股東認購有多少股份,至於他們三人溢價收取的款項沒有進入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款帳戶,他們是如何處理的我不清楚」、「(問: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的股款於設立登記後是否有領出?)沒有,設立登記時、驗資之後都一直在帳戶內,因為這是公司設廠要用的資金」、「(問: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的款款是否都是現金?有無以股票作價?)沒有,都是現金」等語(原審卷二第 190頁反面-194頁、第196頁)。又於101年 1月10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宏麗公司在87年 1月間增資的時候,你是否負責宏麗公司的財務?)是」、「(問:你從何時開始負責?)我在86年11月 2日到宏麗公司報到,從那時開始負責」、「(問:宏麗公司這個增資是到何時完成?)印象中,好像是到87年1、2月間才完成」、「(問:你於99年4月2日在地方法院曾作證,你提到,你投資宏麗公司105萬元,拿了200張的股票;你有這樣講?)對,有」、「(問:你這筆105 萬元的投資資金是從哪一個帳戶匯入宏麗公司哪一個帳戶?)這我不大記得」、「(問:你這 105萬元投資款是用匯款的方式匯的嗎?)我11月 2日向宏麗公司報到之前我是在另一家公司當財務經理,當初是黃鋕銘透過他的朋友王正安來找我說要成立宏麗公司、要我來這邊接財務,要給我多少待遇、給我技術股100張,來的時候他說「你技術股100張,相對地,你也要投資100張,員工價是10.5元,員工要用10.5 元來認股,我同意。但最後我那10.5元是怎麼入的,我應該是入到公司裡面。至於當初整個募股,因為錢都是由黃鋕銘這邊陸續收回來,有的時候是他匯入公司,有的是他拿支票過來,都有。那最後在辦增資的時候,因為人數很多,有幾百人,所以我希望他能夠把每個投資人的正確金額跟明細一筆一筆的匯進來,這樣我才能作業」、「(問:你記憶中,你也是用匯款的嗎?)不是轉帳就是匯款,我記憶中是這樣。因為我真有匯 105萬元」、「(問:你是否記得,你是從哪一個帳號匯入哪一個帳號?)我這個就不是很清楚了」、「(問:你於99年4月2日在一審作證,你說,劉耀誠的錢有入帳,他入了多少錢,你就算他入多少錢;那你是以每股10元來算劉耀誠的股份,對不對?)我記得劉耀誠的股份當初是黃鋕銘拿支票給我說『這是劉耀誠的股份』,因為支票上面有寫抬頭是『宏麗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我一定要先入到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帳戶。那我剛有提到,因為不只他這筆,還有其他人的支票,還有匯入一些其他我不認識的人的匯款,我不清楚,所以我有跟他(指被告黃鋕銘)這邊的助理說:『你這樣我不曉得誰是誰,到時候驗資的時候我也沒辦法驗資』、『我把這些兌現的全部再轉回去你那邊,你一筆一筆整理好,再一筆一筆匯進來』,所以當初整個驗資的情況是我把已經匯入的錢、包括已兌現的支票部分的金額全都退回去給他(指被告黃鋕銘)並要求他一筆一筆列好再一筆一筆匯進來給我來做驗資。增資那時,匯入的錢我就是以10元一股來計算。那至於說,裡面一股是十元或是多少錢,我不曉得。我只認他(指被告黃鋕銘)匯入的那一個金額跟匯款人」、「(提示本院卷一第267至275頁宏麗公司於99年11月23日函復本院之新竹企銀帳戶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本院卷一第198至209 頁之兆豐商業銀行竹科新安分行99年10月5日(99)新安字第285號復本院函及附件,問:以劉耀誠名義匯入宏麗公司的有三筆、兩個帳戶,即86年7月5日匯入的360萬元,同年10月2日匯入的540萬元,及86年12月10日另外又匯入的720萬元,總共是1620萬元,是否如此?有沒有?)有,三筆都有」、「(問:總共匯有1620萬元,對不對?)是」、「(問:為何你只登記劉耀誠是72萬股即只登記最後一筆的 720萬元?前面那二筆總共 900萬元的款項流向為何?)我剛有說,我是在86年11月2日才報到,所以他一開始已於86年7月、10月匯入的錢,我不知道是誰的錢,我只知道是黃鋕銘這邊請人匯進來或者是他請人拿支票過來的,都有,所以,在我要辦理增資的驗資報告時,我需要人跟金額的明細,所以我把以前收到的錢全都轉回去給他們,請他們把明細都弄好了、一筆一筆轉進來,所以才有從第199頁到第209頁的兆豐銀行竹科新安分行的這份明細,這全都是實際認股的明細,全都在這裡,這些是確實認股的人,最後驗資是以這份來驗資的。不管前面如何,到最後,驗資的時候,就是以這份為主。這才是真正的認資」、「(問:那你把前面那二筆匯款退還給誰?)黃鋕銘。他有給我一個帳號,我把錢退回去給黃鋕銘」、「(問:為何要再由黃鋕銘的帳戶再匯出 720萬元?)因為他是負責去收增資款的人,只有他知道每一個投資人到底投資多少錢,所以我請他把款項一筆一筆匯入,我才有辦法去做驗資報告,不然會計師沒有辦法驗證」、「(問:你能否指出宏麗公司在所提示第267到275頁的這份存摺中,各該筆匯出款項中有哪幾筆是用以支付技術團隊的技術股?)這裡面看不出到底有無單獨付給技術股、支出作技術股之用。因為所謂的技術股,是由黃鋕銘那邊在幫他匯錢的時候匯進來的。比如說,以我來說,我原本要來任職時他有答應要給我 100張的技術股,我自己再買100張,所以當初我是拿105萬元買我的100張,再加上100張他給我的技術股。我剛有提到,他錢從兆豐銀行那邊再匯進來的時候,他幫我匯,他幫我出錢,因為這是當初講好他要給我的技術股。當初所講的技術股是這麼來的。其實,技術股也是要付錢,但那個錢是要由他來幫我付的,他負責去外面收錢來買,他送給我的」、「(問:你有無註記哪幾筆是技術股的出資嗎?)沒有,沒有辦法,因為那麼多的技術股,我不曉得所有技術人的名單,他(指被告黃鋕銘)到底付給他們多少,我不曉得,我只知道我自己的。因為錢都是從他那邊匯進來的,我不會問他說你這筆錢到底是技術股還是他自己認股的,我不清楚,所以在中國商銀的明細上只能看出匯款的人名跟認股數」、「(問:你說你是認股 100張?)對」、「(問:在所提示的此份存摺中,你自己的部分是在何時匯入的?)因為我是11月 2日報到的,所以一定是11月 2日以後的事情。我的部分是在所提示的第 274頁,時間是在86年11月15日,這邊有用我的名字匯款,匯了157萬5千元,這裡有標示我的名字。至於是哪一家銀行匯的,我忘記了」、「(問:你不是說你認股是繳了105萬元,為何存摺上所載的是以你名義匯款了157萬5 千元?)因為當初我除了自己認股之外,我還有部分讓給我哥哥認,但錢我都是一起幫他出的,所以為何匯款紀錄上是157萬5千元,比原來的多,老實講,我自己現在也不是很清楚,只是說,有可能是我幫我哥哥認股的錢,多出來的部分應該是包括我哥哥認股的錢」、「(問:你哥哥姓名為何?)我哥哥叫李耀明」、「(問:你哥哥他認了多少股?)他認了多少股我現在也忘了,我現在沒有看到。可是我記得我好像是讓50張還是 100張給他,我真的是忘了。不過,我哥哥有兩個人,一個叫李耀明,一個叫李耀星,他們是用兩個人的名字來認的,有可能是一個人都 50張、100張。我是這麼想的」、「(問:你哥哥他們也是有出名?)對。不過他們是實際認股的而非技術股,他們是用10.5元認股的,他們也是多 5毛錢來認的」、「(問:他們是否以自己名義來認股?還是,他們是暗股,以你的名義來認股?)沒有,他們都是用他們自己的名字,他們自己要拿錢出來認的」、「(問:你哥哥有無在宏麗公司任職?)沒有」、「(問:要支付給技術股,到底在宏麗公司內有無正式的股東或董事會的決議的紀錄或者有無什麼資料?)沒有,所謂的技術股,當時技術股只有在科學園區裡面設立的公司依法可以提認技術股,但我們是設立在科學園區以外的公司,技術股變成是一個通俗的名稱,也就是說,你要分多少免費的股給我,我才願意到你公司來上班,這個錢你要幫我墊,因為我不拿,所以,以我來上班的條件,就是你跟我講說,月薪多少,你要給我例如 100張的技術股,我就同意來上班。所以錢是被告黃鋕銘幫我墊的,還是要由他來幫我付的。技術股只是一個名稱而已」、「(問:到底有多少比例的股份裡面是所謂的技術股的出資?)這我不清楚,我沒有經手,這個只有黃鋕銘自己清楚」、「(問:你剛有提到,技術股的出資也是由被告黃鋕銘匯入的?)對」等語(本院卷四第 63頁反面-67頁)。 ㈦證人楊敏聰於99年2月9日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問:在座被告還有告訴人是否認識?)認識」、「(問: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時是否任職?)我當時是任職執行副總」、「(問:你有無股東身分?)是,而且是原始股東」、「(問: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是誰發起設立?)當時是我及第一任董事長黃文遠,財物副總孫瑞堂等人發起」、「(問:被告黃鋕銘有無參與任何工作?)他當時參與籌劃成立之工作」、「(問:當時發行股票之股票實收價格為何?)每股10元,因為我們是新成立的公司,如果有溢價發行都要經過園區管理局的同意」、「(問:你是否曉得黃鋕銘有對外出售股份?)我不清楚」、「(問:你們公司剛成立時有無技術團隊?)我有技術團隊但是沒有發行技術股,因為園區沒有同意我們發行技術股」、「(問:公司的同仁,是否有人不用付投資款就可以拿到股票?)沒有,如果有不用付投資款就可以拿到股票,就是我說的技術股」、「(問:你是否有問過還是個人沒有拿到?)我很清楚公司有沒有發行技術股,因為我個人就是公司的董事〈庭呈公司實收款項與實際股數〉」、「(問:有無人拿到股票,形式上也有付錢,但是錢是別人給的?)沒有,原始股東都是照著一股十元付的」、「(問:有無聽過黃鋕銘是以一股超過十元拿出去賣?)我沒有聽過」、「(問: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的開發產品?)晶圓回收」、「(問:需要怎樣的專業知識?)需要IC製程能力、化學機械晶圓加工的知識」、「(問:具備這些知識之人是否就是你所說的技術團隊?)是」、「(問:你這些技術團隊在成立時有幾人?)約二十人,是我整合的」、「(問:這二十人中是否都需要買股票才能入股?)是」、「(問:公司有無為了鼓勵他們研發,而給予這些技術團隊金錢?)無」、「(問:是否知道黃鋕銘找人投資時,有跟投資人收超過溢價?)不知道」、「(問:公司成立何時?)85年 8月籌備,85年12月進入園區,86年 3月登記拿到公司執照」、「(問:這些股票是何時開始賣?)我們是新成立之公司,二年之內不能賣股票,二年的算法是指至少在民國87年12月之前這些原始股東不能賣股票」、「(問:所謂的原始股東如何定義?)我們會發起人造冊送經濟部,限於這些人」、「(問:發起人認股是在何時結束?)大約86年 3月申請執照前,大約在86年一、二月間原始股東就已認購完成」、「(問:有人在85年底或是在86年初賣股票?)理論上是違法」、「(問:有無非原始股東在86年3月前認購股票?)86年3月造冊報經濟部的就是股東名冊上的股本及股份來源壹億陸仟伍佰萬的股本之認購人均是原始股東,該原始股東在認購二年內均不能出售股份,所以保守估計,這些原始股東在87年12月前都不能賣股票」、「(問:原始股東是否能在二年內賣股份?)這是違法的,實際上我所知道我們公司也沒有人在賣」、「(問:劉耀誠是你們的原始股東?)我不記得」、「(問:劉耀誠是否為你們發起人之一?)我不記得,當時我與劉耀誠沒有見過面,差不多十年前在朋友聚會中見過」、「(問:劉耀誠有管公司事務?)無」、「(問:你本身是否有在管理公司事務?)85、86年我是執行副總,負責技術方面,一直到87年左右我接總經理,89年接董事長至今,公司的事我負責整個經營面」、「(問:有人在85年底認購股票為原始股東,找人買股份,你說不被允許,是否知道他們是如何操作的?)我不清楚」、「(問:公司經營是否有面臨瓶頸?)都是在損益平衡之上下」、「(問:黃鋕銘在你們公司擔任何職?)他只是在我們公司籌備時擔任顧問,協助我們進入園區,因為我們進入園區須要寫營運計劃書,黃鋕銘提供我們建議。我們進入園區之後,因為他有負責資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是我們的原始股東,他是不是資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我不清楚,資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開始時,是我們公司的重要股東,所以我們會在董事會一起開會,我不記得資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都是派黃鋕銘參加,因為是資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關係,黃鋕銘他會參與我們的決策,資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只一任的董事至89年,後來我們就很少聯絡,後來資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好像是因為89年時持股變少,也因為持股變少的關係也沒有辦法擔任董事,89年資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變少之後黃鋕銘就沒有參與我們公司的任何職務」、「(問:在公司成立初期,黃鋕銘有無幫你們公司尋找擔任原始股東的人出資、投資?)我不清楚,黃鋕銘來參與是因為資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我個人的職務主要是技術面,我沒有參與籌資面,所以細節我不清楚」、「(問:當時公司成立有無希望大家再去拉投資者或是有意願的人加入?)有這樣的情形,公司可能給我壹仟萬的額度給我認,我可能找我的親戚朋友,這些人也是原始股東」、「(問:公司也有給資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額度,希望幫忙認買?)是有,但是我不知道公司是請資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認買多少額度」、「(問:你是否聽說買股票時要另外再給技術團隊錢?)沒有,因為我們在申請程序中我們有要申請技術股,但於85年12月初之許可函只允許我們進入園區但不能發行技術股,當時就已定案了,我們不會有技術股」、「(問:是否在8、9月時跟人說有技術股,請人認購?)當時因為還沒有准許,所以在募集原始股東時,我們也不敢說有技術股,我們也不敢跟股東這樣說,所以有技術股,且技術作價不用溢收,技術股份是園區的審核委員的核准函有說明我們的技術值多少,所以我們不用收技術股的錢。如果不是在園區的話,有溢收的情形,是把溢收的款項買股票給技術團隊,但如果是在園區的話,就沒有溢收的情形」、「(問:85年 8月時就是想在園區籌設也知道園區就是不允許將溢價部分款項給技術團隊當作獎勵?)是。我在85年 8月時就是想在園區籌設,而且我們也知道依園區的規定就是不允許將溢價部分款項給技術團隊當作獎勵」、「(問:所以是否一開始就不會去收溢價款項說是要給團隊?)是,這個方針在我們 8月一開始要籌設公司時就是很清楚的」、「(問:負責認購的人是否一開始就清楚你們的方針?)這我就不清楚了。這樣只要有人檢舉我們有溢收款項給技術團隊,我們就不能在園區設廠,這對我們來講是很嚴重,我們的廠設在園區對我們來說有頗多利益」、「(問:在公司成立時是否有收到溢價款項?)無」、「(問:資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你們重要股東,他找的認購人是否也在你們的原始股東裡?)是,我們也不會去分,就是說設立登記時資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找的人也在我們的設立登記時的原始股東名簿裡」、「(問:劉耀誠是否是你們的原始股東?)我現在不記得」等語(原審卷二第60-65頁)。 ㈧證人陳鴻麟在原審99年 3月16日審理時結證稱:「(問:與被告黃鋕銘告訴人劉耀誠是否認識?)黃鋕銘是我以前交大的同學,告訴人劉耀誠我不認識」、「(問:是否曾經在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過?)2000年到2005年,我擔任總經理過也擔任過負責人」、「(問: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何人發起設成的?)我,我找了一些資金進來」、「(問:黃鋕銘有無參與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事宜?)黃鋕銘沒有參與成立事宜,剛開始是純投資,黃鋕銘有找一部份資金,後來黃鋕銘就離開了」、「(問: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有無技術股?)當初是有技術股份說要給經營公司的人,我忘記比例是多少,例如事實上要進來一佰二十元,但登記是一佰元的股份,二十元是分給經營者,但都是假的,我找的資金比被告黃鋕銘多很多,但我的股份比被告少,最後這些錢只有進來一部分,但是未到登記的實收資本額,但是沒有那麼多資金,技術股溢價的部分有進來一點,但實際上不是進來很多,十元面額部分也沒有全部進來,本來登記實收資本額到一億四千萬,但後來實際進來的資金總共是五、六仟萬,我自己找的資金有三千多萬,黃鋕銘的部分只有二、三千萬,但當時被告黃鋕銘找的股份有一千多萬股,我自己三百六十萬股,我的部分資金都有收到,被告黃鋕銘的部分連票面上的資金都沒有收滿」、「(問:你剛剛所述是否原來被告黃鋕銘要幫公司找資金出來,但是你找的比被告多?)當初被告說要幫我,但是後來有七、八仟萬,都是被告找的人頭,這些人頭也都有登記股份,但是沒有錢進來公司」、「(問:經營者有沒有人有一部分的股份是有登記,但實際上錢等於溢價的錢進來?)有一部分有」、「(問:登記壹億肆仟萬資本,但未收足,為何能通過審核?)我不清楚,要問被告,他可能有用其他公司的股票作價」、「(問:黃鋕銘本身有無拿技術股?)我不知道,但被告沒有參與經營」、「(問: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時主要是開發何種產品?)作積體電路」、「(問:被告黃鋕銘有無跟你說過技術團隊?)我本來就一個團隊在,研發團隊的人都是我找來的人,跟被告黃鋕銘沒有關係」、「(問:你找的研發團隊有幾人?)剛開始沒幾人,個位數而已」、「(問:這些研發團隊的人有無參與公司成立?)有參加公司成立,是以資金、技術入股,是招募壹億肆仟萬股之前,之後技術入股是我弄出一筆基金,這筆錢是是以公司溢價部分準備給研發團隊,在那壹億肆仟萬股要發行的時候,之前就有溢價,弄成技術股發給他們」、「(問:溢價部分的錢是否是被告黃鋕銘拿出來的?)是大家一起拿出來的,六千多萬約有壹仟萬出頭,約百分之二十」、「(問:被告黃鋕銘有把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拿出去賣,你是否知情?)我知道被告有拿出去賣,但怎麼弄,我完全沒有權利過問」、「(問:被告黃鋕銘是如何跟你接觸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他是我同學,我找他來參股」、「(問:你剛所述被告黃鋕銘是從公司開始成立時就找他,到何時離開?)公司是2000年初開始找資金,四、五月間成立,2001年底或是2002初被告黃鋕銘就離開,查公司換股紀錄就可以知道,被告黃鋕銘離開的時候,把他的股全部撤掉,我另外再找人把股份買掉,就是被告黃誌銘退股之後,留下很多空的股份,我找人來填,以玖仟陸佰萬把那些股份買掉」、「(問:董事長換成林榮杰是否在被告黃鋕銘離開之後,而在90年11月 6日去登記?)他是我一個同學,對,是2001年底登記的,之前負責人都是被告黃鋕銘,被告黃鋕銘的股份是捌拾萬股」、「(問:公司後來換很多股東有去辦登記嗎?何時辦理的?)我記得是在半年內,大約是在2002年後,因為股東有動」、「(問:是否這七十六個股東持有股份為壹仟陸佰萬股?)如果是壹仟陸佰萬股是後來再增資的,因為那時後我需要錢,最後增到貳億」、「(問:你是否認識告訴人劉耀誠?)不認識」、「(提示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5月19日股東名簿,問:登記的時候編號125股東劉耀誠,是否表示投資二十萬,二萬股?)是,當時徵求撤資時,有少數一、二個人留下來,劉耀誠他應該是當時留下來的人」、「(問:是否有人部分撤資?)詳細情形我不記得了」、「(問:公司在何處?)公司在中和,在科學園區外,因為我住在臺北,而且當時科學園區已經沒有優惠了」、「(問:當時的法律有無承認技術股這種東西?)是有,但是要特別准許,而且條件嚴苛,申請非常麻煩,臺灣產業界沒有這樣做,所以通常用溢價的方式,後來我新找的人就沒有以這種方式,因為我那時候缺錢,沒有條件跟對方談」、「(問:你用溢價方式募集資金,投資金額與股數不一樣如何呈報給經濟部?)我們都一起登記,總資金一樣,但是投資金額不一樣」、「(問:當時公司的初成立的時候,技術人員有哪些?)增資壹億肆仟萬前,剛開始時有編號 2、3、4號,就是我、羅湣生、林輝耀這三個人,其他後來又變更了」、「(問:這部分是他們有出資多少,你有給他們多少優惠的股數?)我不清楚,後來他們全部陸陸續續都離開」、「(問:這三人你是有給他們多少技術股的股份?)不記得了,那時候很混亂,我自己也有優惠的股數,但是先掛在我身上,因為股份隨時可以轉讓,見到不錯的人我就轉讓給他」、「(問:溢收款項每股溢收多少錢是誰決定的?)有共識,是我跟被告黃鋕銘之前討論過的,當初其實是我決定百分之二十,因為是我找被告來投資,但被告實際向投資人溢收多少款項我不清楚,所謂的百分之二十就是十塊錢的百分之二十,所以一股收十二塊,數字我已經不太記得了,一般的行規是二十到二十五之間」、「(問:被告黃鋕銘有無參與評估要給哪些技術人員多少股份?)無」、「(問:溢價部分是否是對公司產品生產有貢獻人員?是否有包含行銷、經營?)有,但不包括上、下游廠商」、「(問:是給這些團隊股份還是現金?)只有股份沒有現金」、「(被告問:成立時我有無建議找林輝耀要形成經營團隊?)沒有,經營團隊是我找的,林輝耀是被告黃鋕銘的部屬,後來我就認識林輝耀我就去找他,林輝耀跟我說被告黃鋕銘有一個創投公司有資金,黃鋕銘本來預定要投六百萬元,後來搞到資本額變成壹億肆仟萬,被告黃鋕銘佔了大約百分之七十的股份」等語(原審卷二第161頁反面-166頁)。 ㈨由上開各證人所證述之內容,參諸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黃鋕銘與告訴人劉耀誠在各公司持股狀況所顯示(特別是如該附表二編號10突破公司部分,竟無被告之持股,而告訴人反而持有 70000股)情況等情。被告顯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時,利用告訴人對其之信任,以各公司溢價發行股份欲支付給技術團隊(包括技術人員、其他行銷或經營團隊、上、下游廠商等)為由,邀集告訴人投資各公司成為股東等節,至堪認定。且因被告向告訴人佯稱各公司係以逾公告發行價額之價格募集款項,並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支付被告如附表一各編號「告訴人投資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以投資各該公司股份,被告因而從中詐得同編號「被告詐得股款」欄所列款項之事實,應可認定。 ㈩被告固一再否認上揭犯行,然查: ⒈被告於警詢中先稱:告訴人透過其所投資的公司,都是公司成立後其才出售持股給告訴人,如昇陽公司的股份也是告訴人拜託後,其才出售一部份的昇陽公司股份給告訴人云云(彰化地檢署95年度他字第 213號卷第10頁至第13頁);於調查局中則供稱:告訴人是以超過票面金額之價格向其他股東購買昇陽公司股票,但其並沒有向告訴人表示投資超過面額10元錢是要給經營團隊云云(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站卷第1頁至第3頁);於檢察官偵訊中則改稱:伊不是溢價賣昇陽公司股票給告訴人,因為告訴人不是原始股東,伊只是向告訴人多收一點錢給技術團隊,是為了籌組技術股,因為伊是經營創投公司,所以都是這樣處理,這並不是公司法所規定的溢價發行股票,而且其也沒說溢價部分百分之百給技術團隊,剩下的部分其是給上下游相關人士云云(彰化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144號卷第28頁至第29頁、第92頁至第96頁);於原審審理時更異其詞稱:昇陽公司向告訴人每股多收取0.5 元之部分,就是其自己的作業費用,不是要給技術團隊云云(原審卷二第 204頁反面)。觀諸被告所為供詞,就其出賣予告訴人之昇陽公司股份究屬何人所有?就超過票面金額之金錢如何處理?其所謂技術團隊所屬人員為何?前後更異其詞,所為供述是否屬實,已難遽採。 ⒉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先稱:昇陽公司成立時,有組成一個包含其在內的經營團隊,溢價收取的金錢都是交給包括經營及技術人員的團隊決定,此部份並非單純以現金給付,有時也用發放股份方式給付,昇陽公司是其和黃文遠及證人楊敏聰討論決定云云(原審卷二第35頁反面);然於原審審理期日辯論時更異其詞辯稱:伊是經營創投公司,伊從來沒有說價差部分百分之百都是要給技術團隊,價差部分都是其自行決定多少錢給技術團隊、多少錢給其自己的投顧公司,而昇陽公司向告訴人每股多收取 0.5元之部分,就是其自己的作業費用,不是要給技術團隊云云(原審卷二第202頁、第204頁反面)。被告既辯稱其經營之創投公司均係以一貫之投資方式向投資人溢收股款價差,則就其公司投資款項之處理方式應甚為熟稔,當無誤認、誤解之可能,然觀諸被告前開所述,其既已明確供述其與證人楊敏聰共同決定如何將溢價收取部分之資金發放予技術團隊,何以於審理時更異其詞辯稱每股溢收 0.5元之部分均為其向告訴人收取之投資作業費用?足徵被告前開供述,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⒊又被告雖一再辯稱其以超過票面金額之價格收取股款之方式,並非公司法所規定之溢價發行股票,僅係各股東同意以超出票面之金額繳納股款,再授權其全權處理將超過票面金額款項交付予技術團隊之事宜,其並曾與證人楊敏聰討論如何以現金或股份之方式將溢價部分發放給技術團隊云云。惟證人楊敏聰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被告在昇陽公司成立時擔任籌備顧問,協助昇陽公司進入科學園區,被告也會參與昇陽公司的決策,但昇陽公司在85年 8月間籌設時,就是想設立在科學園區,而當時就知道園區的規定不允許將溢價部分款項給技術團隊當作獎勵,所以昇陽公司在設立之初就不收取溢價款項的方針是很清楚的,因通常公司如果不是在園區,會有溢收款項並把溢收部分買股票給技術團隊的情形,但如果在園區,只要有人檢舉溢收款項,昇陽公司就不能在園區設廠,這對昇陽公司來說是很嚴重的事,而昇陽公司在成立時也確實沒有收到溢價款項等語(原審卷二第60頁反面至第64頁),衡諸證人楊敏聰係被告方面於原審所聲請傳喚之友性證人,被告復曾輔導證人楊敏聰等人從事昇陽公司之籌畫成立工作,自不可能故為不利被告之證言,是其證述應認無構陷被告之虞,故其此部分證述應足採信。 ⒋被告另一再辯稱其以超過票面金額之價格收取股款之方式,並非公司法所規定之溢價發行股票,僅係各股東同意以超出票面之金額繳納股款,再授權其全權處理將超過票面金額款項交付予技術團隊之事宜,其並曾與證人陳鴻麟討論如何以現金或股份之方式將溢價部分發放包含技術、行銷、經營及上下游廠商在內的人士云云。惟證人陳鴻麟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演算公司是伊決定每股溢收百分之二十,且被告亦未參與評估要給哪些技術人員多少股份,當時溢價部分只給對公司產品生產有貢獻之人員,包含技術、行銷、經營人員但不含上下游廠商等語(原審卷二第 165頁),衡諸證人陳鴻麟係被告之大學同學,復為被告方面在原審所聲請傳喚之友性證人,自不可能故為不利被告之證言,是其證述應認無構陷被告之虞,故其此部分證述應足採信。 ⒌被告上訴本院後復辯稱:伊從投資第一天開始就沒有說技術股只給技術團隊,這是很重要的癥結,告訴人跟伊投資之後也不是只有這些,已經一堆了,那些從來也沒有說,我們董事會也一直開,我們也沒有說你一定要把技術股拿出來,只要講這句話,很簡單第一有些案子我們就不要投資,第二不是只有我們的是沒有給,給虹日、全懋他們也沒有給我們,不是只有百分之百是伊,因為投資部分公司也沒有給伊,沒有人投資的時候是技術股給誰領的,伊也可以一個反證就是說,告訴人除了投我們以外,他其他的公司他也投資,但是依相信也沒有給他,伊拿的技術股就是給那些人,所以如果是因為伊沒有辦法提供技術股名單,實在不代表伊詐欺云云。惟被告向告訴人收取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投資款項,已經被告供承無訛,然迄今被告卻未曾供陳任何技術股擁有者之技術團隊名單,亦為被告供承,是此部分之告訴人投資款逾各公司公告發行金額外者完全去向不明,自難令人無疑。又被告於原審及本院選任辯護人雖亦為被告辯護如下意旨:⒈原審辯護意旨雖以:在科學園區比較好的公司,員工經常覺得分股票比分現金好,因為賣股票的錢比較多,而科學園區的公司要找專業技術人員給技術股,被告就跟投資人說有價差,依被告與投資人事先議定之價格,將溢價部分的錢一部分給技術團隊,一部分給原始募款人,一部分給行政管理人員,故本案被告並無詐欺之意圖云云。惟證人楊敏聰於原審既明確證稱如昇陽公司並未溢價發行股份,亦不曾決議要以超過票面金額之價格向股東募集款項,也不曾發給技術團隊金錢及股份等情,被告既輔導昇陽公司進入科學園區,並參與昇陽公司籌備之決策,對此自知之甚詳,竟仍向告訴人佯稱昇陽公司溢價發行股份,而以超出票面金額之價錢向告訴人收取股款,則被告主觀上具有詐欺取財之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至為灼然。又如演算公司位於臺北縣中和市,此有演算公司設立登記表及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原審卷一第163頁、第166頁),而證人陳鴻麟於原審亦證稱:因為伊住在臺北,而當時科學園區也沒有優惠了,所以將演算公司設在中和等語甚詳(原審卷二第 164頁反面),則演算公司既非設立於科學園區,亦未嘗試於科學園區設廠,則辯護人以其主觀認知且不符合當時公司法規定之科學園區投資情形評論設立科學園區外之演算公司,甚為無稽。況證人陳鴻麟明確證稱89年演算公司增資時係決議以每股12元之價格向股東募集款項,被告既自承與證人陳鴻麟共同決定溢價部分之處理方式(原審卷二第36頁),對此自知之甚詳,竟仍向告訴人佯稱演算公司以每股13元之價格發行股份,而以超出票面金額之價錢向告訴人收取股款,則被告主觀上具有詐欺取財之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亦甚為顯然,是辯護人所執前揭辯詞,並無可採。 ⒉被告在本院選任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一開始起訴時,檢察官就誤會了當時的時空背景,當時民國八十幾年蓬勃發展,直到到二千年泡沫化才跌下來,技術股的部分,所謂技術股並不是公司法規定所應該提列的公積部分,業界在說的技術股,是說我今天要成立一個團隊,他有非常多家的公司,告訴人所投資的公司不只是這十四家,賺得他不講,賠的才來告。當時這些還沒上市、上櫃,很多人要投資要買還找不到管道買,很多是透過被告的管道來做投資的行為,被告接受很多投資公司的合約,所以當時被告在籌組這麼多家公司,包括投資顧問公司、科技公司也好,被告都有一些的人脈、管道、專業技術,其中包括一些證人有財務專長的,李錦文的部分、或是技術部分,朱華水他們是宏麗公司總經理、副總,他們來作證說當時都是被挖角,他們從別的公司要過來,他們的條件是什麼,第一個要讓我認股,那是因為沒有管道可以買,在當時的時空背景是買不到的,因為當時出價都非常競爭,既然你挖我來就要讓我認股,一方面是我要自己出這個錢十點五塊來買這個股,二方面還要給我技術股,證人都有講到,技術股是被告匯的錢,被告技術股也是要出錢的,這個錢要怎麼來,就是所謂技術團隊的總稱,是包含要做整個投資行為,整個要來成立公司做營利的行為,所以被告才會跟告訴人講說,技術股的部分就是包含這個部分,而不是說公司法要提列公積的這部分,我想檢察官起訴的時候有非常大的誤解,這些證人也有證述說,當時的時空背景大家都是這樣玩的,否則今天為何只有來告的只有你告訴人而已呢?很多的資料被告很難再去尋找,在這時空背景下大家都是被害者,不只是告訴人。併辦的部分非常粗糙,證據只有說告訴人有匯錢的紀錄,還有用股東權利變動表、資產負債表,這樣就可以勾稽我們有詐欺的犯意,這部分沒有辦法證明被告在另外這十一家有詐欺的犯行,檢察官應該負舉證責任,要認定被告把錢吞了,這些錢的流向怎麼流,這邊都是說給被告,但是後面的證物有的都是給公司啊,不是給被告,為什麼說是被告侵吞這些款項,這部分檢察官沒有善盡舉證之責,被告不自證己罪,被告也是為了科技業的發展,當時也不是沒有讓大家賺錢等語等情。然查,諸如證人丁栢棕、白基泉等透過被告投資如告訴人所述情形者,並非單純未對提起訴訟,乃被告已與該等投資者丁栢棕和解,而證人白基泉乃認告人很煩,因之皆未對被告提起訴訟,有各該證人上揭證述內容可稽,甚者告訴人對被告提起告訴,係因遭被告為上開詐騙後,為蒐集相關資料亦遲至93年間方提起告訴,辯護意旨就此部分之所辯,並無足採憑。而被告確至今完全無法提出所述「技術團隊」之任何資訊以供查證,復無法就其向告訴人所收取投資款項之去向做任何說明,已如前所論述,因之辯護意旨關於上開部分之論述,亦顯屬無憑,不足採信。 被告於本院雖另舉證人即演算公司發起人林耀輝,及證人即宏麗公司股東與演算公司唯一登記監察人莊育民為證。然證人林耀輝與莊育民,對於其等投資各該公司之投資情形皆證稱並不知詳情;且皆與告訴人投資本件如附表一除宏麗公司與演算公司外之其他各編號所示公司無關,其等證詞自難採為對被告有利之論述,併與敘明。 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實欄一、二部分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為上開犯行後,刑法部分條文於94年2 月2 日經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又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 條之1 亦於95年6 月14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7 月1 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次按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㈠按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台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依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2項,與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兩者適用結果之罰金額度,就罰金法定刑提高之「刑罰權規範內容」並無利或不利之變更,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新舊法之適用,應逕適用現行有效、具特別法性質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㈡按刑法第33條第 5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低為新台幣1000元,與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規定之提高倍數10倍及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銀元1元相比較,新舊法關於罰金刑之最高額固無不同規定,然罰金刑之最低額則已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關於關於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㈢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6條業已刪除,又刪除連續犯之規定,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自以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較有利於被告,而應適用修正前該條規定。 ㈣刑法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較修正前刑法第68條所定,僅加重其最高度,為不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 ㈤綜上被告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新、舊法比較,本院認為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處斷,對其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本件犯行,自應一體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相關規定處斷。 三、核被告黃鋕銘先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其先後14次詐欺取財之犯行,時間緊接,手法一致,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公訴人雖於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中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然本院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應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已如前述,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係犯業務侵占罪嫌,容有未洽,惟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 375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被告犯如事實欄所載(即移送併辦部分),固未經檢察官詳載於起訴書內,然此因與其餘記明公訴意旨之如事實欄所示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當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原判決認被告罪證明確而予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未及審酌前述檢察官於二審移請併辦部分,自有未洽;且原審對告訴人遭被告詐欺投資宏麗公司部分,誤為不另為無罪諭知,亦有未當。被告猶執前詞否認犯行而指摘原判決,其上訴雖無理由;然檢察官據上揭事由提起上訴,即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出於貪念,以發行技術股為名義,誘使告訴人以超過票面金額之價額投資上開各公司,行為實不足取,暨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於犯罪後態度,且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係於96年4月24日前犯本件 詐欺取財犯行,所犯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月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檢察官起訴(1-3)及移送併辦(4-14)之犯罪事實整理 ┌─────┬────────────┬──────────────┐ │編號 │ 1 │ 2 │ ├─────┼────────────┼──────────────┤ │公司名稱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司(86.3.3設立) │(89.4.18設立) │ ├─────┼────────────┼──────────────┤ │詐騙時間 │85年底某日 │89年間某日 │ ├─────┼────────────┼──────────────┤ │被告收取每│10.5元/0.5元 │12元/2元 │ │股金額/ │ │ │ │逾每股發行│ │ │ │價額之金額│ │ │ ├─────┼────────────┼──────────────┤ │告訴人投資│147萬元/14萬股/7萬元 │65萬元/5萬股/5萬元 │ │金額/購買│ │ │ │股數/被告│ │ │ │詐得股款 │ │ │ ├─────┼────────────┼──────────────┤ │繳款時間 │85.12.19 │89.2.29 │ ├─────┼────────────┼──────────────┤ │繳款憑證 │玉山銀行85.12.19匯款單影│華信銀行89.2.29匯款委託書影 │ │ │本(210萬元) │本(65萬元) │ │ │匯款人:劉耀誠 │匯款人:劉耀誠 │ │ │收款人:黃鋕銘 │收款人:黃鋕銘 │ │ │★其中劉耀誠部分為 │(發查卷第27頁) │ │ │ 1,470,000元 │ │ │ │ (發查卷第20頁) │ │ ├─────┼────────────┼──────────────┤ │公司登記 │1.設立登記每股10元,無溢│1.增資發行每股10元,無溢價發│ │情形 │ 價發行。 │ 行。 │ │ │2.劉耀誠為設立時之原始股│2.劉耀誠為增資時之原始股東,│ │ │ 東,編號21。 │ 編號205。 │ │ │3.登記投資金額為 │3.登記投資金額為500,000 元。│ │ │ 1,400,000元。 │(原審卷二P94-134) │ │ │(原審卷二P87-93) │ │ └─────┴────────────┴──────────────┘ ┌─────┬────────────┬──────────────┐ │編號 │ 3 │ 4 │ ├─────┼────────────┼──────────────┤ │公司名稱 │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懋機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86.7.14設立) │(86.2.26設立) │ ├─────┼────────────┼──────────────┤ │詐騙時間 │86年間 │85年12月 │ ├─────┼────────────┼──────────────┤ │被告收取每│12.5元/2.5元 │10.5元/0.5元 │ │股金額/ │ │ │ │逾每股發行│ │ │ │價額之金額│ │ │ ├─────┼────────────┼──────────────┤ │告訴人投資│900萬元/72萬股/180萬元│73萬5仟元/7萬股/3萬5仟元 │ │金額/購買│(原判決認定此部分無罪)│ │ │股數/被告│ │ │ │詐得股款 │ │ │ ├─────┼────────────┼──────────────┤ │繳款時間 │86.6.23 │85.12.31 │ │ │(86.7.5~360萬、 │ │ │ │86.10.2~540萬) │ │ ├─────┼────────────┼──────────────┤ │繳款憑證 │彰化銀行水湳分行支票2紙 │玉山銀行85.12.31匯款單影本(│ │ │,票號000000、000000(原│15萬元) │ │ │審卷二第382頁)提示入帳 │臺中六信85.12.31匯款回條影本│ │ │之帳戶:宏麗公司新竹區中│(90萬元) │ │ │小企銀(後更為渣打銀行)│匯款人:劉耀誠 │ │ │00000000000號帳戶(本院卷│收款人:全懋機密科技(股)公│ │ │三第6-9頁) │司籌備處 │ │ │ │★其中劉耀誠部分為735,000元 │ │ │ │ (發查卷第40、41頁) │ ├─────┼────────────┼──────────────┤ │公司登記 │1.增資登記每股10元,無溢│1.設立登記每股10元,無溢價發│ │情形 │ 價發行。 │ 行。 │ │ │2.劉耀誠為增資時之原始股│2.劉耀誠為設立時之原始股東,│ │ │ 東,戶號390。 │ 戶號36。 │ │ │3.登記投資金額為 │3.登記投資金額為700,000元。 │ │ │ 7,200,000元。 │(98偵602號卷二P218- 219) │ │ │(原審卷二P208-375) │ │ └─────┴────────────┴──────────────┘ ┌─────┬────────────┬──────────────┐ │編號 │ 5 │ 6 │ ├─────┼────────────┼──────────────┤ │公司名稱 │虹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86.1.27設立) │84.9.14 設立) │ │ │ │★後公司名稱變更為『翔茂科技│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詐騙時間 │86年1月間 │86年1月間 │86年6月間 │ ├─────┼────────────┼────────┼─────┤ │被告收取每│17.5元/2.5元 │16元/6元 │34元/24元│ │股金額/ │ │ │ │ │逾每股發行│ │ │ │ │價額之金額│ │ │ │ ├─────┼────────────┼────────┼─────┤ │告訴人投資│87萬5仟元/5萬股/ │134萬4仟元/ │408萬元/ │ │金額/購買│125,000元 │8萬4千股 │12萬股 │ │股數/被告│ ├────────┴─────┤ │詐得股款 │ │合計溢收股款:2,784,000元 │ ├─────┼────────────┼────────┬─────┤ │繳款時間 │86.1.15 │86.2.1 │86.6.23 │ ├─────┼────────────┼────────┼─────┤ │繳款憑證 │亞太銀行86.1.15匯款單影 │亞太銀行86.2.1 │彰化銀行水│ │ │本(125萬元)匯款人:劉 │匯款回條影本( │湳分行支票│ │ │耀誠收款人:虹日科技(股│192萬元) │,票號 │ │ │)公司籌備處 │匯款人:鄭秋爾 │813137 │ │ │★其中劉耀誠部分為 │收款人:豐勤科技│ │ │ │ 875,000元 │(股)公司) │ │ │ │(發查卷第47頁) │★其中劉耀誠部分│ │ │ │ │ 為1,344,000元 │ │ │ │ │(發查卷第51頁)│ │ ├─────┼────────────┼────────┴─────┤ │公司登記情│86年4月增資公司登記情形 │1.86年6月增資每股10元,無溢 │ │形 │(本院卷三P36-38)1.86年│ 價發行。 │ │ │4月增資時,溢價發行每股 │2.劉耀誠為增資時之原始股東,│ │ │15元。 │ 編號49。 │ │ │2.劉耀誠為增資時之股東。│3.登記投資金額為2,640,000元 │ │ │3.登記投資金額為750,000 │ 。(本院卷三P40-46) │ │ │ 元。 │ │ │ │★註:告證17的股東名冊有│ │ │ │ 2份,P36看不出來時間,│ │ │ │ 持股數是50,000、P38時 │ │ │ │ 間是增資後,增資金額為│ │ │ │ 750,000元,送存時間是 │ │ │ │ 86.4.23。 │ │ └─────┴────────────┴──────────────┘ ┌─────┬────────────┬──────────────┐ │編號 │ 7 │ 8 │ ├─────┼────────────┼──────────────┤ │公司名稱 │網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和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86.6.30設立) │(86.3.12設立) │ ├─────┼─────┬──────┼──────────────┤ │詐騙時間 │86年5月間 │86年6月間 │86年10月間 │ ├─────┼─────┼──────┼──────────────┤ │被告收取每│12.5元/ │12.5元/ │12.5元/2.5元 │ │股金額/ │2.5元 │2.5元 │ │ │逾每股發行│ │ │ │ │價額之金額│ │ │ │ ├─────┼─────┼──────┼──────────────┤ │告訴人投資│105萬/ │105萬/ │30萬元/2萬4千股/6萬元 │ │金額/購買│8萬4千股 │8萬4千股 │★依照卷內資料,告訴人投資股│ │股數/被告├─────┴──────┤ 數似為90,000股 │ │詐得股款 │合計溢收股款:42萬元 │ │ ├─────┼─────┬──────┼──────────────┤ │繳款時間 │86.5.20 │86.6.30 │86.10.15 │ ├─────┼─────┼──────┼──────────────┤ │繳款憑證 │彰化銀行水│彰化銀行水湳│玉山銀行86.10.15匯款單影本(│ │ │湳分行支票│分行支票,票│50萬元) │ │ │,票號 │號000000 │匯款人:劉耀誠 │ │ │000000 │ │收款人:和茂科技(股)公司 │ │ │ │ │(發查卷第57頁) │ ├─────┼─────┴──────┼──────────────┤ │公司登記 │1.86年8月增資每股10元, │1.增資登記每股10元,無溢價發│ │情形 │ 無溢價發行。 │ 行。 │ │ │2.劉耀誠為增資時之原始股│2.劉耀誠為增資時之原始股東,│ │ │ 東,編號15。 │ 戶號43。 │ │ │3.登記投資金額為 │3.登記投資金額為900,000元。 │ │ │ 1,680,000元。 │4.有『技術作價』登記(股東編│ │ │(本院卷三P47-55) │ 號23至26),總金額為 │ │ │ │ 6,000,000元 │ │ │ │(602他字卷P112) │ └─────┴────────────┴──────────────┘ ┌─────┬────────────┬──────────────┐ │編號 │ 9 │ 10 │ ├─────┼────────────┼──────────────┤ │公司名稱 │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突破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 │(87.12.30設立) │(87.8.25設立) │ ├─────┼─────┬──────┼──────────────┤ │詐騙時間 │87年3月間 │87年4月間 │87年6月間 │ ├─────┼─────┼──────┼──────────────┤ │被告收取每│13.7元/ │13.7元/ │12.5元/2.5元 │ │股金額/ │3.7元 │3.7元 │ │ │逾每股發行│ │ │ │ │價額之金額│ │ │ │ ├─────┼─────┼──────┼──────────────┤ │告訴人投資│76萬7仟2百│306萬8仟8百 │87萬5仟元/7萬股/17萬5仟元 │ │金額/購買│元/ │元/ │ │ │股數/被告│5萬6千股 │22萬4千股 │ │ │詐得股款 ├─────┴──────┤ │ │ │合計溢收股款:103萬6千元│ │ ├─────┼─────┬──────┼──────────────┤ │繳款時間 │87.3.25 │87.4.22 │87.6.15 │ ├─────┼─────┼──────┼──────────────┤ │繳款憑證 │玉山銀行 │彰化銀行水湳│玉山銀行87.6.15匯款單影本( │ │ │87.3.25匯 │分行支票2紙 │875,000元) │ │ │款單影本( │,票號: │匯款人:劉耀誠 │ │ │767,200元)│000000、 │收款人:突破通訊(股)公司 │ │ │匯款人:劉│000000 │(發查卷第60頁) │ │ │耀誠 │ │ │ │ │收款人:黃│ │ │ │ │鋕銘 │ │ │ │ │(發查卷第 │ │ │ │ │35頁) │ │ │ ├─────┼─────┴──────┼──────────────┤ │公司登記 │1.設立登記每股10元,無溢│1.設立登記每股10元,無溢價發│ │情形 │ 價發行。 │ 行。 │ │ │2.劉耀誠為設立時之原始股│2.劉耀誠為設立時之原始股東,│ │ │ 東,編號438。 │ 編號44。 │ │ │3.登記投資金額為 │3.登記投資金額為700,000元。 │ │ │ 2,800,000元。 │(本院卷三P56-65) │ │ │(本院卷二P3、42、44) │ │ └─────┴────────────┴──────────────┘ ┌─────┬────────────┬──────────────┐ │編號 │ 11 │ 12 │ ├─────┼────────────┼──────────────┤ │公司名稱 │嘉誠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日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87.7.27設立) │(85.5.5設立) │ ├─────┼────────────┼──────┬───────┤ │詐騙時間 │87年6月間 │86年3月間 │87年6月間 │ ├─────┼────────────┼──────┼───────┤ │被告收取每│12元/2元 │10.5元/ │12元/2元 │ │股金額/ │ │0.5元 │ │ │逾每股發行│ │ │ │ │價額之金額│ │ │ │ ├─────┼────────────┼──────┼───────┤ │告訴人投資│840萬元/70萬股/140萬元│52萬5仟元/5│ 60萬元 │ │金額/購買│ │萬股 │/5萬股 │ │股數/被告│ ├──────┴───────┤ │詐得股款 │ │合計溢收股款:12萬5仟元 │ ├─────┼────────────┼──────┬───────┤ │繳款時間 │87.6.15 │86.3.17 │87.6.25 │ ├─────┼────────────┼──────┼───────┤ │繳款憑證 │玉山銀行87.6.15匯款單影 │玉山銀行 │彰化銀行水湳分│ │ │本(840萬元) │86.3.17匯款 │行支票3張,票 │ │ │匯款人:劉耀誠 │單影本( │號000000、 │ │ │收款人:楊耀輝 │525,000元) │000000、000000│ │ │(發查卷第70頁) │匯款人:劉耀│ │ │ │ │誠 │ │ │ │ │收款人:日誠│ │ │ │ │投資顧問(股│ │ │ │ │)公司 │ │ │ │ │(發查卷第77│ │ │ │ │頁) │ │ ├─────┼────────────┼──────┴───────┤ │公司登記 │1.設立登記每股10元,無溢│(86年增資)公司登記情形 │ │情形 │ 價發行。 │1.86年4月增資每股10元,無溢 │ │ │2.劉耀誠為設立時之原始股│ 價發行。 │ │ │ 東,編號239。 │2.劉耀誠為增資時之原始股東,│ │ │3.登記投資金額為 │ 編號33。 │ │ │ 7,000,000元。 │3.登記投資金額為500,000元。 │ │ │(本院卷三P66-79) │(87年增資)公司登記情形 │ │ │ │1.87年9月增資每股10元,無溢 │ │ │ │ 價發行。 │ │ │ │2.劉耀誠為增資時之原始股東,│ │ │ │ 編號33。 │ │ │ │3.登記投資金額為300,000元。 │ │ │ │ (本院卷三P80、83、89) │ └─────┴────────────┴──────────────┘ ┌─────┬────────────┬──────────────┐ │編號 │ 13 │ 14 │ ├─────┼────────────┼──────────────┤ │公司名稱 │國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豐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86.5.21設立) │(85.5.5設立) │ ├─────┼────────────┼──────────────┤ │詐騙時間 │86年6月間 │86年9月間 │ ├─────┼────────────┼──────────────┤ │被告收取每│12.5元/2.5元 │12元/1.5元 │ │股金額/ │ │ │ │逾每股發行│ │ │ │價額之金額│ │ │ ├─────┼────────────┼──────────────┤ │告訴人投資│300萬元/24萬股/60萬元 │247萬7784元/20萬6482股 │ │金額/購買│ │/309,723元 │ │股數/被告│ │ │ │詐得股款 │ │ │ ├─────┼────────────┼──────────────┤ │繳款時間 │86.6.23 │86.9.26 │ ├─────┼────────────┼──────────────┤ │繳款憑證 │彰化銀行水湳分行支票,票│玉山銀行86.9.26匯款單影本( │ │ │號813133 │247萬7784元) │ │ │ │匯款人:劉耀誠 │ │ │ │收款人:豐誠投資(股)公司 │ │ │ │(發查卷第95頁) │ ├─────┼────────────┼──────────────┤ │公司登記 │1.86年7月增資每股10元, │1.86年10月增資每股10.5元,溢│ │情形 │ 無溢價發行。 │ 價發行。 │ │ │2.劉耀誠為增資時之原始股│2.劉耀誠為增資時之原始股東,│ │ │ 東,編號99。 │ 編號74。 │ │ │3.登記投資金額為 │3.登記股份206,482 │ │ │ 2,400,000元。 │投資金額為2,168,061元。 │ │ │(本院卷三P90-102) │(本院卷三P103-110) │ └─────┴────────────┴──────────────┘ 附表二 黃鋕銘與劉耀誠持股狀況表 ┌─┬───┬────┬───────────┬─────────────┐ │編│公 司│資 料 │持股情形(單位:股) │ │ │ │ │ ├─────┬─────┤資料來源 │ │號│名 稱│時 間 │黃鋕銘 │劉耀誠 │ │ ├─┼───┼────┼─────┼─────┼─────────────┤ │1 │昇陽國│86.2.2 │無 │140,000 │1.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 │ │際半導│(設立) │ │ │ 225號調偵卷第39-41頁) │ │ │體股份│ │ │ │2.股東名冊(原審卷二第92頁│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總經理黃文遠(原審卷一第│ │ │ │ │ │ │ 199頁) │ │ │ ├────┼─────┼─────┼─────────────┤ │ │ │86.5.13 │無 │無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原審卷│ │ │ │ │ │ │一第201頁) │ │ │ │ │ │ │*總經理楊敏聰(原審卷一第│ │ │ │ │ │ │ 202頁) │ │ │ ├────┼─────┼─────┼─────────────┤ │ │ │86.6.25 │無 │無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原審卷│ │ │ │ │ │ │一第204頁) │ │ │ │ │ │ │*董事長陳頌名(原審卷一第│ │ │ │ │ │ │ 204頁) │ │ │ │ │ │ │*昇陽歷次變更資料中均無黃│ │ │ │ │ │ │ 、劉2人持股資料 │ ├─┼───┼────┼─────┼─────┼─────────────┤ │2 │演算科│89.4.18 │40,000 │無 │1.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 │ │技股份│(設立) │(董事長) │ │ 原審卷二第106頁反面) │ │ │有限公│ │ │ │2.公司設立登記表(原審卷二│ │ │司 │ │ │ │ 第110頁反面) │ │ │ ├────┼─────┼─────┼─────────────┤ │ │ │89.4.18 │40,000 │50,000 │1.演算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原│ │ │ │(增資) │(董事長) │ │ 審卷二第119頁反面) │ │ │ │ │ │ │2.股東名簿(原審卷二第125 │ │ │ │ │ │ │ 頁) │ │ │ ├────┼─────┼─────┼─────────────┤ │ │ │89.8.24 │800,000 │50,000 │公司變更登記表(1144號偵卷│ │ │ │ │ (董事長) │ │一第181頁、原審卷一第167頁│ │ │ │ │ │ │) │ │ │ │ │ │ │股東名冊(原審卷二第125頁 │ │ │ │ │ │ │) │ │ │ ├────┼─────┼─────┼─────────────┤ │ │ │89.11.1 │800,000 │無 │公司變更登記表(原審卷一第│ │ │ │ │ (董事長) │ │170頁) │ │ │ ├────┼─────┼─────┼─────────────┤ │ │ │90.9.6 │800,000 │無 │公司變更登記表(原審卷一第│ │ │ │ │(董事長) │ │174頁) │ │ │ ├────┼─────┼─────┼─────────────┤ │ │ │90.11.6 │800,000 │無 │公司變更登記表(原審卷一第│ │ │ │ │ (董事) │ │177頁) │ │ │ │ │ │ │*董事長變更為林榮杰 │ │ │ ├────┼─────┼─────┼─────────────┤ │ │ │90.11.12│無 │無 │公司變更登記表(原審卷一第│ │ │ │ │ │ │180頁) │ │ │ │ │ │ │*董事名單僅有『陳鴻麟』1 │ │ │ │ │ │ │ 人,其餘記載『缺額』 │ │ │ ├────┼─────┼─────┼─────────────┤ │ │ │91.1.29 │無 │無 │公司變更登記表(原審卷一第│ │ │ │ │ │ │182頁) │ │ │ │ │ │ │*董事長變更為陳鴻麟 │ │ │ │ │ │ │*此後歷次變更資料均無黃、│ │ │ │ │ │ │ 劉2人持股資料 │ ├─┼───┼────┼─────┼─────┼─────────────┤ │3 │宏麗科│86.7.14 │10,000 │無 │1.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1144│ │ │技股份│(設立)│ │ │ 號偵卷一第175頁) │ │ │有限公│ │ │ │2.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 │ │司 │ │ │ │ 225號調偵卷第56頁) │ │ │ │ │ │ │3.86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 │ │ │ │ │ │ 及分配盈餘表(原審卷二第│ │ │ │ │ │ │ 228頁) │ │ │ ├────┼─────┼─────┼─────────────┤ │ │ │87.3.5 │1,945,000 │720,000 │1.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原審│ │ │ │(增資)│ │ │ 卷二第212頁) │ │ │ │ │ │ │2.宏麗公司87年股東持股明細│ │ │ │ │ │ │(原審卷二第229、232反面)│ │ │ │ │ │ │●此次變更係因辦理增資、修│ │ │ │ │ │ │ 訂章程(原審卷二第287頁) │ │ │ ├────┼─────┼─────┼─────────────┤ │ │ │87.4.21 │2,285,000 │720,000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原審卷│ │ │ │ │(董事) │ │二第214頁) │ │ │ │ │ │ │●此次變更係因辦理遷址、負│ │ │ │ │ │ │ 責人變更、改選董監事、修│ │ │ │ │ │ │ 訂章程(原審卷二第368頁) │ │ │ ├────┼─────┼─────┼─────────────┤ │ │ │88.1.12 │1,175,000 │720,000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原審卷│ │ │ │ │(董事) │(董事) │一第49頁) │ │ │ ├────┼─────┼─────┼─────────────┤ │ │ │88年 │1,382,000 │720,000 │宏麗公司88年股東名冊(原審│ │ │ │ │ │ │卷二第235、238) │ │ │ ├────┼─────┼─────┼─────────────┤ │ │ │89.1.28 │無 │720,000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原審卷│ │ │ │ │ │(董事) │一第51頁) │ │ │ │ │ │ │ │ │ │ ├────┼─────┼─────┼─────────────┤ │ │ │89.5.26 │850,000 │720,000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原審卷│ │ │ │ │(董事) │(董事) │一第57、58頁) │ │ │ ├────┼─────┼─────┼─────────────┤ │ │ │89.8.11.│850,000 │720,000 │公司變更登記表(調查卷第49│ │ │ │ │(董事長)│(董事) │頁) │ │ │ ├────┼─────┼─────┼─────────────┤ │ │ │89.9.28 │2,350,000 │1,322,070 │1.股東名簿(1144號偵卷一第│ │ │ │ │(董事長)│(董事) │ 73頁) │ │ │ │ │ │ │2.公司變更登記表(原審卷一│ │ │ │ │ │ │ 第63頁) │ │ │ ├────┼─────┼─────┼─────────────┤ │ │ │89年 │2,350,000 │1,422,070 │宏麗公司89年股東名冊(原審│ │ │ │ │ │ │卷二第242、244反面) │ │ │ ├────┼─────┼─────┼─────────────┤ │ │ │90.7.31 │2,350,000 │1,422,070 │公司變更登記表(原審卷一第│ │ │ │ │(董事長)│(董事) │66頁) │ │ │ ├────┼─────┼─────┼─────────────┤ │ │ │90年 │1,350,000 │1,422,070 │宏麗公司90年股東名冊(原審│ │ │ │ │ │ │卷二第251、253反面) │ │ │ ├────┼─────┼─────┼─────────────┤ │ │ │92.1.8 │822,500 │995,449 │公司變更登記表(原審卷一第│ │ │ │ │(董事長)│(董事) │69頁) │ │ │ ├────┼─────┼─────┼─────────────┤ │ │ │93.6.17 │無 │無 │公司變更登記表(原審卷一第│ │ │ │ │ │ │71、72頁) │ │ │ │ │ │ │註:93.6.17以後之資料均無 │ │ │ │ │ │ │顯示黃、劉2人持股情況 │ ├─┼───┼────┼─────┼─────┼─────────────┤ │4 │全懋精│86.2.26 │ │70,000 │股東名冊(98他字602號偵卷 │ │ │密科技│(設立) │ │ │二第219頁反面) │ │ │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5 │虹日科│? │ │50,000 │股東名冊(本院卷三第36頁)│ │ │技股份├────┼─────┼─────┼─────────────┤ │ │有限公│86.4.24 │ │750,000 │股東名冊(本院卷三第38頁)│ │ │司 │(增資) │ │ │ │ ├─┼───┼────┼─────┼─────┼─────────────┤ │6 │晶晟科│84.9.14 │30,000 │ │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本院卷│ │ │技股份│(設立)│(董事長)│ │三第41頁反面) │ │ │有限公├────┼─────┼─────┼─────────────┤ │ │司 │86.6.16 │5,336,800 │264,000 │股東名簿(本院卷三第45、46│ │ │(後公│ │ │ │頁) │ │ │司名稱├────┼─────┼─────┼─────────────┤ │ │變更為│86.6.23 │5,177,600 │264,000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本院卷│ │ │『翔茂│(決議增│ │ │三第43頁) │ │ │科技』│資) │ │ │ │ │ │) ├────┼─────┼─────┼─────────────┤ │ │ │86.8.27 │5,336,800 │264,000 │股東名簿(449偵卷第170、 │ │ │ │ │ │ │172頁) │ │ │ ├────┼─────┼─────┼─────────────┤ │ │ │89.8.4 │2,184,00 │無 │公司變更登記表(調查卷第51│ │ │ │(翔茂科│ │ │頁) │ │ │ │技) │ │ │ │ ├─┼───┼────┼─────┼─────┼─────────────┤ │7 │網興科│ │40,000 │168,000 │股東名冊(本院卷三第51頁)│ │ │技股份├────┼─────┼─────┼─────────────┤ │ │有限公│86.9.20 │40,000 │168,000 │增資股東繳納股款明細(本院│ │ │司 │(決議增 │ │ │卷三第55頁反面) │ │ │ │資) │ │ │ │ │ │ ├────┼─────┼─────┼─────────────┤ │ │ │86.10.7 │40,000 │168,000 │股東名冊(98他字602號偵卷 │ │ │ │ │ │ │二第231頁) │ ├─┼───┼────┼─────┼─────┼─────────────┤ │8 │和茂科│86.3.12 │290,000 │無 │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98他字│ │ │技股份│(設立)│(董事) │ │602號偵卷一第109頁反面) │ │ │有限公├────┼─────┼─────┼─────────────┤ │ │司 │86.12.4 │4,468,000 │90,000 │1.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98他│ │ │ │(發行新│(董事) │ │ 字602號偵卷一第110頁反面│ │ │ │股) │ │ │ ) │ │ │ │ │ │ │2.股東名冊(98他字602號偵 │ │ │ │ │ │ │ 卷一第111頁) │ ├─┼───┼────┼─────┼─────┼─────────────┤ │9 │宏捷科│87.12.30│904,000 │280,000 │1.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本院│ │ │技股份│(設立)│(董事) │ │ 卷二第3頁) │ │ │有限公│ │ │ │2.股東名冊(本院卷二第42、│ │ │司 │ │ │ │ 44頁) │ │ │ ├────┼─────┼─────┼─────────────┤ │ │ │89.3.2 │304,000 │280,000 │1.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卷二│ │ │ │(增資)│(董事) │ │ 第7頁反面) │ │ │ │ │ │ │2.股東名冊(本院卷二第160 │ │ │ │ │ │ │ 、162頁) │ │ │ ├────┼─────┼─────┼─────────────┤ │ │ │89.4.28 │6,415 │437,503 │1.董事會會議紀錄(本院卷二│ │ │ │(決議增│ │ │ 第224頁) │ │ │ │資) │ │ │2.股東名冊(本院卷二第237 │ │ │ │ │ │ │ 、239頁) │ │ │ ├────┼─────┼─────┼─────────────┤ │ │ │89.8.10 │473,765 │ │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卷二第│ │ │ │ │(董事) │ │10頁) │ ├─┼───┼────┼─────┼─────┼─────────────┤ │10│突破通│87.8.3 │無 │70,000 │股東名冊(本院卷三第62頁)│ │ │訊股份│ │ │ │ │ │ │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11│嘉誠創│87.7.27 │1,910,500 │700,000 │1.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1144│ │ │業投資│ │(董事長)│(董事) │ 號偵卷一第183、184頁) │ │ │股份有│ │ │ │2. 股東名冊(本院卷三第71 │ │ │限公司│ │ │ │ 頁、74頁反面) │ │ │ ├────┼─────┼─────┼─────────────┤ │ │ │89.8.1 │1,254,500 │875,000 │公司變更登記表(1144號偵卷│ │ │ │ │ │ │一第68、69頁) │ │ │ ├────┼─────┼─────┼─────────────┤ │ │ │97.5.16 │1,373,026 │無 │公司變更登記表(449號偵卷 │ │ │ │ │ │ │第28頁) │ ├─┼───┼────┼─────┼─────┼─────────────┤ │12│日誠投│85.8.8. │150 │無 │股東名冊(449偵卷第131頁)│ │ │資股份│(設立) │ │ │ │ │ │有限公├────┼─────┼─────┼─────────────┤ │ │司 │86.4.12 │18,000 │50,000 │股東名冊(本院卷三第82、83│ │ │ │(發行新│ │ │頁) │ │ │ │股) │ │ │ │ │ │ ├────┼─────┼─────┼─────────────┤ │ │ │86.4.22 │3,000 │50,000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98他字 │ │ │ │(增資) │ │ │602號偵卷二第259頁反面) │ │ │ ├────┼─────┼─────┼─────────────┤ │ │ │87.8.11 │1,293,600 │21,000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98他字 │ │ │ │ │ │ │602號偵卷一第218頁反面) │ │ │ ├────┼─────┼─────┼─────────────┤ │ │ │87.9.24 │363,000 │30,000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本院卷三│ │ │ │(發行新│ │ │第89頁) │ │ │ │股) │ │ │ │ │ │ ├────┼─────┼─────┼─────────────┤ │ │ │88.2.3 │765,000 │無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449號 │ │ │ │ │(董事長)│ │偵卷第141頁) │ ├─┼───┼────┼─────┼─────┼─────────────┤ │13│國誠投│86.5.21 │20,000 │無 │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1144號│ │ │資股份│ │ │ │偵卷一第186頁) │ │ │有限公├────┼─────┼─────┼─────────────┤ │ │司 │86.7.10 │310,000 │240,000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本院卷三│ │ │ │(決議增│ │ │第102頁) │ │ │ │資) │ │ │ │ │ │ ├────┼─────┼─────┼─────────────┤ │ │ │86.8.13 │330,000 │240,000 │1.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98他│ │ │ │ │(董事長)│ │ 字602號偵卷一第220頁) │ │ │ │ │ │ │2.股東名冊(98他字602號偵 │ │ │ │ │ │ │ 卷一第222頁) │ ├─┼───┼────┼─────┼─────┼─────────────┤ │14│豐誠投│84.9.29 │254,000 │無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 │ │資股份│ │(董事長)│ │冊(449號偵卷第194、195頁 │ │ │有限公│ │ │ │) │ │ │司 ├────┼─────┼─────┼─────────────┤ │ │ │86.1.17 │743,325 │98,325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 │ │ │ │(董事長)│ │冊(449號偵卷第200、206頁 │ │ │ │ │ │ │) │ │ │ ├────┼─────┼─────┼─────────────┤ │ │ │86.6.24 │639,796 │98,325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 │ │ │ │(董事長)│ │冊(449號偵卷第209、212頁 │ │ │ │ │ │ │) │ │ │ ├────┼─────┼─────┼─────────────┤ │ │ │86.10.16│11,602,654│206,482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本院卷三│ │ │ │(增資)│ │ │第109、110頁) │ │ │ ├────┼─────┼─────┼─────────────┤ │ │ │86.11.21│1,800,450 │無 │公司變更登記表(1144號偵卷│ │ │ │ │(董事長)│ │一第188頁) │ │ │ │ │ │ │ │ └─┴───┴────┴─────┴─────┴─────────────┘ 附表三之1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書證資料 ┌──┬──────────┬───┬──┬────────────┐ │編號│明 細 │卷別 │頁次│說明 │ ├──┼──────────┼───┼──┼────────────┤ │ 1.│告訴人85.12.19玉山銀│182發 │20 │告訴人提出 │ │ │行匯款單影本(匯款210│查卷 │ │告訴人投資昇陽公司之繳款│ │ │萬予黃鋕銘) │ │ │證明 │ │ │ │ │ │匯款人:劉耀誠 │ │ │ │ │ │收款人:黃鋕銘 │ ├──┼──────────┼───┼──┼────────────┤ │ 2.│昇陽公司設立登記事項│182發 │22 │告訴人提出 │ │ │卡(含董事、監察人名 │查卷 │ │ │ │ │單、法人代表名單、經│ │ │ │ │ │理人名單及股東名冊1 │ │ │ │ │ │頁) │ │ │ │ ├──┼──────────┼───┼──┼────────────┤ │ 3.│昇陽公司86.5.26資產 │182發 │26 │告訴人提出 │ │ │負債表 │查卷 │ │ │ ├──┼──────────┼───┼──┼────────────┤ │ 4.│昇陽公司經濟部商業司│調偵字│29 │ │ │ │基本資料查詢影本 │225號 │ │ │ │ │ │卷 │ │ │ ├──┼──────────┼───┼──┼────────────┤ │ 5.│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97│調偵字│36 │檢送昇陽公司資本額查核報│ │ │年12月17日園商字第 │225號 │ │告書等相關資料(P37-43) │ │ │0000000000號函 │卷 │ │ │ ├──┼──────────┼───┼──┼────────────┤ │ 6.│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98│原審卷│196 │P197-315 │ │ │年6月19日園商字第 │一 │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 │ │0000000000號函 │ │ │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資料│ ├──┼──────────┼───┼──┼────────────┤ │ 7.│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99│原審卷│87 │P88-93 │ │ │年3月9日園商字第 │二 │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 │ │0000000000號函 │ │ │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及股東名│ │ │ │ │ │冊公司登記情形 │ │ │ │ │ │1.設立登記每股10元,無溢│ │ │ │ │ │ 價發行。 │ │ │ │ │ │2.劉耀誠為設立時之原始 │ │ │ │ │ │ 股東,編號21。 │ │ │ │ │ │3.登記投資金額為 │ │ │ │ │ │ 1,400,000元。 │ └──┴──────────┴───┴──┴────────────┘ 附表三之2 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書證資料 ┌──┬──────────┬───┬──┬────────────┐ │編號│明 細 │卷別 │頁次│說明 │ ├──┼──────────┼───┼──┼────────────┤ │ 1.│告訴人89.2.29華信銀 │182發 │27 │告訴人提出 │ │ │行匯款單影本(匯款65│查卷 │ │告訴人投資演算公司之繳款│ │ │萬元予黃鋕銘) │ │ │證明 │ │ │ │ │ │匯款人:劉耀誠 │ │ │ │ │ │收款人:黃鋕銘 │ ├──┼──────────┼───┼──┼────────────┤ │ 2.│演算公司89.8.24變更 │182發 │29 │告訴人提出 │ │ │登記表(含董事、監察│查卷 │ │ │ │ │人名單、股東名冊1頁 │ │ │ │ │ │) │ │ │ │ ├──┼──────────┼───┼──┼────────────┤ │ 3.│演算科技公司89.2.25 │182發 │34 │告訴人提出 │ │ │至89.7.18資產負債表 │查卷 │ │ │ ├──┼──────────┼───┼──┼────────────┤ │ 4.│演算科技公司設立登記│182發 │115 │告訴人提出 │ │ │表(含董事、監察人名│查卷 │ │ │ │ │單) │ │ │ │ ├──┼──────────┼───┼──┼────────────┤ │ 5.│演算科技公司89.8.24 │1144號│179 │告訴人提出 │ │ │變更登記表(含董事、│偵卷一│ │ │ │ │監察人名單) │ │ │ │ ├──┼──────────┼───┼──┼────────────┤ │ 6.│演算公司經濟部商業司│調偵字│7 │ │ │ │基本資料查詢影本 │225號 │ │ │ │ │ │卷 │ │ │ ├──┼──────────┼───┼──┼────────────┤ │ 7.│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7年│調偵字│44 │函覆說明宏麗及演算公司設│ │ │12月19日經中三字第 │225號 │ │立時股票發行價格均為票面│ │ │00000000000號函 │卷 │ │金額10元,無溢價發行情形│ │ │ │ │ │,且無劉耀誠繳納設立股款│ │ │ │ │ │紀錄,並檢附各該公司查核│ │ │ │ │ │報告等資料(P45-58) │ ├──┼──────────┼───┼──┼────────────┤ │ 8.│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8年│原審卷│162 │. P163-195 │ │ │6月16日經中三字第 │一 │ │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 │ │00000000000號函 │ │ │及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 │ │ │ │資料 │ ├──┼──────────┼───┼──┼────────────┤ │ 9.│台北縣政府99年3月4日│原審卷│ │P95-134 │ │ │北府經登字第 │二 │ │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 │ │0000000000號函覆資料│ │ │案卷資料 │ │ │ │ │ │公司增資登記情形 │ │ │ │ │ │1.增資發行每股10元,無溢│ │ │ │ │ │ 價發行。 │ │ │ │ │ │2.劉耀誠為增資時之原始股│ │ │ │ │ │ 東,編號205。 │ │ │ │ │ │3.登記投資金額為500,000 │ │ │ │ │ │ 元。 │ │ │ │ │ │(P119反、125) │ └──┴──────────┴───┴──┴────────────┘ 附表三之3 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書證資料 ┌──┬──────────┬───┬──┬────────────┐ │編號│明 細 │卷別 │頁次│說明 │ ├──┼──────────┼───┼──┼────────────┤ │ 1.│宏麗公司89.8.11變更 │調查站│48 │ │ │ │登記表(含董事、監察 │卷 │ │ │ │ │人名單) │ │ │ │ ├──┼──────────┼───┼──┼────────────┤ │ 2.│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調查站│73 │檢送該公司89年8月16日購 │ │ │95年12月21日95宏麗財│卷 │ │買股票交易資料影本 │ │ │字第018號函 │ │ │(P74-80) │ ├──┼──────────┼───┼──┼────────────┤ │ 3.│宏麗公司87年股票領取│182發 │14 │告訴人提出 │ │ │單(劉耀誠、720,000 │查卷 │ │ │ │ │ 股、現金增資) │ │ │ │ ├──┼──────────┼───┼──┼────────────┤ │ 4.│宏麗公司設立登記事項│182發 │15 │告訴人提出 │ │ │卡(含董事、監察人名 │查卷 │ │ │ │ │單、股東名冊) │ │ │ │ ├──┼──────────┼───┼──┼────────────┤ │ 5.│宏麗公司87年及86年12│182發 │18 │告訴人提出 │ │ │月31日資產負債表及86│查卷 │ │ │ │ │至87年股東權益變動表│ │ │ │ ├──┼──────────┼───┼──┼────────────┤ │ 6.│宏麗公司89.8.16董事 │182發 │98 │告訴人提出 │ │ │會決議影本 │查卷 │ │ │ ├──┼──────────┼───┼──┼────────────┤ │ 7.│宏麗公司92.9.30長期 │182發 │125 │告訴人提出 │ │ │股權投資異動明細影本│查卷 │ │ │ ├──┼──────────┼───┼──┼────────────┤ │ 8.│宏麗公司92.8.13董事 │182發 │128 │告訴人提出 │ │ │會紀錄影本 │查卷 │ │ │ ├──┼──────────┼───┼──┼────────────┤ │ 9 │宏麗公司89.8.16董事 │1144號│51 │告訴人提出 │ │ │會決議影本 │偵卷一│ │ │ ├──┼──────────┼───┼──┼────────────┤ │ 10│宏麗公司92.9.30長期 │1144號│53 │告訴人提出 │ │ │股權投資異動明細影本│偵卷一│ │ │ ├──┼──────────┼───┼──┼────────────┤ │ 11│宏麗公司92.8.13董事 │1144號│56 │告訴人提出 │ │ │會記錄影本 │偵卷一│ │ │ ├──┼──────────┼───┼──┼────────────┤ │ 12│宏麗公司股東名簿 │1144號│73 │告訴人提出 │ │ │(89.9.28) │偵卷一│ │ │ ├──┼──────────┼───┼──┼────────────┤ │ 13│宏麗公司變更登記事項│1144號│74 │告訴人提出 │ │ │卡(87.3.6增資、修訂 │偵卷一│ │ │ │ │章程) │ │ │ │ ├──┼──────────┼───┼──┼────────────┤ │ 14│宏麗公司設立登記事項│1144號│173 │ │ │ │卡(含股東名冊) │偵卷一│ │ │ ├──┼──────────┼───┼──┼────────────┤ │ 15│宏麗公司經濟部商業司│調偵字│25 │ │ │ │基本資料查詢影本 │225號 │ │ │ │ │ │卷 │ │ │ ├──┼──────────┼───┼──┼────────────┤ │ 16│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7年│調偵宇│44 │函覆說明宏麗及演算公司設│ │ │12月19日經中三字第 │225號 │ │立時股票發行價格均為票面│ │ │00000000000號函 │卷 │ │金額10元,無溢價發行情形│ │ │ │ │ │,且無劉耀誠繳納設立股款│ │ │ │ │ │紀錄,並檢附各該公司查核│ │ │ │ │ │報告等資料(P45-58) │ ├──┼──────────┼───┼──┼────────────┤ │ 17│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審卷│35 │變更登記日期:87.4.21 │ │ │變更登記事項卡(影) │一 │ │ │ ├──┼──────────┼───┼──┼────────────┤ │ 18│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8年│原審卷│37 │P38-97 │ │ │3月25日經中三字第 │一 │ │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 │ │00000000000號函 │ │ │及歷次變更登記表資料 │ ├──┼──────────┼───┼──┼────────────┤ │ 19│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原審卷│135 │P136-138 │ │ │3月3日經中三字第 │二 │ │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 │ │00000000000號函 │ │ │登記事項卡及股東名冊 │ ├──┼──────────┼───┼──┼────────────┤ │ 20│經濟部99年3月23日經 │原審卷│172 │函送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授中字第00000000000 │二 │ │登記案卷(外放) │ │ │號函 │ │ │ │ ├──┼──────────┼───┼──┼────────────┤ │ 21│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審卷│208 │函送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9年3月29日99宏麗財 │二 │ │自設立登記至90年之變更事│ │ │字第002號函 │ │ │項登記卡及股東名冊(P209-│ │ │ │ │ │375) │ │ │ │ │ │公司登記情形 │ │ │ │ │ │1.增資登記每股10元,無溢│ │ │ │ │ │ 價發行。 │ │ │ │ │ │2.劉耀誠為增資時之原始股│ │ │ │ │ │ 東,戶號390。 │ │ │ │ │ │3.登記投資金額為 │ │ │ │ │ │ 7,200,000元。 │ ├──┼──────────┼───┼──┼────────────┤ │ 22│告訴人提供彰化銀行水│原審卷│382 │告訴人交付被告投資宏麗科│ │ │湳分行支票(票號 │二 │ │技公司之股款 │ │ │MA0000000、MA0000000│ │ │*提示入帳之帳戶:宏麗公司│ │ │) 存根及轉帳傳票影本│ │ │ 新竹區中小企銀(後更為 │ │ │ │ │ │ 渣打銀行)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本院卷三第6-9頁) │ ├──┼──────────┼───┼──┼────────────┤ │ 23│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112 │內容摘要 │ │ │99年8月23日宏管字笫 │一 │ │1.該公司經營習隊已於 │ │ │990801號函 │ │ │ 99.6.24日股東大會後全 │ │ │ │ │ │ 面改組 │ │ │ │ │ │2.新經營團隊無法查證前經│ │ │ │ │ │ 營圍隊過去之實際執行方│ │ │ │ │ │ 武與狀況,故無法提供函│ │ │ │ │ │ 詢資料 │ ├──┼──────────┼───┼──┼────────────┤ │ 24│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114 │P114-116 │ │ │99.7.16變更登記表 │一 │ │ │ ├──┼──────────┼───┼──┼────────────┤ │ 25│彰化銀行水湳分行99年│本院卷│123 │無法提供劉耀誠支票兌現相│ │ │8月17日彰水湳字第 │一 │ │關資料(關於宏麗公司投資 │ │ │0000000號函 │ │ │款部分) │ ├──┼──────────┼───┼──┼────────────┤ │ 26│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本院卷│198 │檢送宏麗科技公司帳號 │ │ │新安分行99年10月5日 │一 │ │00000000000帳戶 │ │ │(99) 新安字第285號函│ │ │86.11.13至87.1.22日及 │ │ │ │ │ │帳號00000000000帳戶 │ │ │ │ │ │86.12.26至87.1.22日存款 │ │ │ │ │ │資料明細表(P196-209) │ ├──┼──────────┼───┼──┼────────────┤ │ 27│彰化銀行水湳分行99年│本院卷│210 │檢送支票號碼MA0000000 │ │ │10月18日彰銀水湳字第│一 │ │、0000000支票提示兌現資 │ │ │992634號函 │ │ │料(P21l、212) │ │ │ │ │ │(劉耀誠繳付宏麗公司投資 │ │ │ │ │ │款) │ ├──┼──────────┼───┼──┼────────────┤ │ 28│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本院卷│265 │無法提供劉耀誠86.12.10 │ │ │新安分行99年11月23日│一 │ │匯款720萬元之詳細資料(不│ │ │(99) 新安字第316號函│ │ │知何人以告訴人名義匯入宏│ │ │ │ │ │麗公司帳戶) │ ├──┼──────────┼───┼──┼────────────┤ │ 29│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267 │檢送渣打銀行竹料園區分行│ │ │99年11月23日函 │一 │ │(原名:新竹區中小企業銀 │ │ │ │ │ │行科學園區分行)帳號 │ │ │ │ │ │18-53-0000000帳號交易明│ │ │ │ │ │細資料(P268-275) │ ├──┼──────────┼───┼──┼────────────┤ │ 30│彰化銀行水湳分行99年│本院卷│278 │說明依劉耀誠號碼 │ │ │11月25日彰銀水湳字第│一 │ │MA0000000、0000000支票 │ │ │0000000號函 │ │ │背面提示帳號之位數應為『│ │ │ │ │ │新竹區中小企銀』 │ │ │ │ │ │(宏麗公司投資款) │ ├──┼──────────┼───┼──┼────────────┤ │ 3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園區│本院卷│6 │檢送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行99年12月8日渣打 │三 │ │0000000000000l帳戶860630│ │ │商銀園區字第00000000│ │ │至870122交易明細 │ │ │號函 │ │ │(P7-9) │ ├──┼──────────┼───┼──┼────────────┤ │ 3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本院卷│126 │函覆說明劉耀誠86.12.10 │ │ │新安分行100年1月17日│三 │ │匯款720萬予宏麗科技公司 │ │ │(100)新安字第008號函│ │ │係由合庫竹科分行(原名中 │ │ │ │ │ │國農民銀行科學園區辦事處│ │ │ │ │ │)匯入 │ ├──┼──────────┼───┼──┼────────────┤ │ 33│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87 │股東姓名:朱華水 │ │ │89年現金增資普通股認│四 │ │實繳股款:1,180萬 │ │ │股繳款書影本2紙 │ │ │ (100,000股) │ │ │ │ │ │ 2,123萬9千3百元 │ │ │ │ │ │ (68,850股) │ ├──┼──────────┼───┼──┼────────────┤ │ 34│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本院卷│87 │朱華水於86.11.28存41萬5 │ │ │入憑條影本 │四 │ │仟元入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 │司00000000000帳戶 │ └──┴──────────┴───┴──┴────────────┘ 附表三之4 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書證資料 ┌──┬──────────┬───┬──┬────────────┐ │編號│明 細 │卷別 │頁次│說明 │ ├──┼──────────┼───┼──┼────────────┤ │ 1.│告訴人85.12.31匯款單│182發 │40 │告訴人提出 │ │ │影本(匯款105萬予全懋│查卷 │ │匯款人:劉耀誠 │ │ │精密公司) │ │ │收款人:全懋機密科技(股) │ │ │王山銀行85.12.31匯款│ │ │公司籌備處 │ │ │單影本(15萬元) │ │ │ │ │ │臺中六信85.12.3l匯款│ │ │ │ │ │回條影本(90萬元) │ │ │ │ ├──┼──────────┼───┼──┼────────────┤ │ 2.│全懋精密公司86.2.26 │182發 │42 │告訴人提出 │ │ │設立登記事項卡(含董 │查卷 │ │ │ │ │事、監察人名單,經理│ │ │ │ │ │人名單及股東名冊1頁)│ │ │ │ ├──┼──────────┼───┼──┼────────────┤ │ 3.│全懋精密公司86,2.26 │182發 │45 │告訴人提出 │ │ │至86年12月31日資產負│查卷 │ │ │ │ │債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 │ │ ├──┼──────────┼───┼──┼────────────┤ │ 4.│全懋精密公司86.2.26 │98偵 │218 │股東名冊為編號24-39(第 │ │ │設立登記事項卡(含董 │602號 │ │219頁反面) │ │ │事、監察人名單、經理│卷二 │ │1.設立登記每股10元,無溢│ │ │人名單及股東名冊1頁)│ │ │ 價發行。 │ │ │ │ │ │2.劉耀誠為設立時之原始股│ │ │ │ │ │ 東,戶號36。 │ │ │ │ │ │3.登記投資金額為700,000 │ │ │ │ │ │ 元。 │ ├──┼──────────┼───┼──┼────────────┤ │ 5.│經濟部99年3月1日經商│99偵 │89 │函覆說明全戀精密公司設立│ │ │字第00000000000號函 │449號 │ │股票發行價格為10元,資本│ │ │ │卷 │ │額為l億2200萬元,無溢價 │ │ │ │ │ │發行新股資料等事項 │ ├──┼──────────┼───┼──┼────────────┤ │ 6.│經濟部99年3月19日經 │99偵 │97 │函送全戀精密、虹日、突破│ │ │授商字第00000000000 │449號 │ │等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等資│ │ │號函 │卷 │ │料(P99-144) │ ├──┼──────────┼───┼──┼────────────┤ │ 7.│全戀精密公司86.2.26 │99偵 │99 │股東名冊為編號l-23(第 │ │ │設立登記事項卡(含董│449號 │ │100頁反面) │ │ │事、監察人名單、經理│卷 │ │ │ │ │人名單及股東名冊1頁 │ │ │ │ │ │) │ │ │ │ ├──┼──────────┼───┼──┼────────────┤ │ 8.│全懋精密公司99.1.13 │99偵 │104 │ │ │ │變更登記表(含董事、│449號 │ │ │ │ │監察人名單、經理人名│卷 │ │ │ │ │單) │ │ │ │ ├──┼──────────┼───┼──┼────────────┤ │ 9.│經濟部99年11月26日經│本院卷│277 │函送全懋精密、虹日、突破│ │ │授商字第00000000000 │一 │ │、日誠等公司登記案卷(外│ │ │號函 │ │ │放)(已歸還) │ ├──┼──────────┼───┼──┼────────────┤ │ 10│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本院卷│33 │告訴人提出之資料(二審告│ │ │公司股東名冊(增資後│三 │ │證15、16) │ │ │) │ │ │★註:告證15的股東名冊是│ │ │ │ │ │ 增資後。 │ └──┴──────────┴───┴──┴────────────┘ 附表三之5 虹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書證資料 ┌──┬──────────┬───┬──┬────────────┐ │編號│明 細 │卷別 │頁次│說明 │ ├──┼──────────┼───┼──┼────────────┤ │ 1.│告訴人86.1.15匯款單 │182發 │47 │告訴人提出 │ │ │影本(匯款125萬予虹日│查卷 │ │匯款人:劉耀誠 │ │ │公司籌備處) │ │ │收款人:虹日科技(股)公司│ │ │*其中劉耀誠部分為 │ │ │ 籌備處 │ │ │875,000元 │ │ │ │ ├──┼──────────┼───┼──┼────────────┤ │ 2.│虹日公司86年6月30日 │182發 │48 │告訴人提出 │ │ │資產負債表及股東權益│查卷 │ │ │ │ │變動表 │ │ │ │ ├──┼──────────┼───┼──┼────────────┤ │ 3.│經濟部99年3月1日經商│99偵 │90 │函覆說明虹日科技公司設立│ │ │字第00000000000號函 │449號 │ │時股票發行價格為10元,資│ │ │ │卷 │ │本額為100萬元,無溢價發 │ │ │ │ │ │行新股資料等 │ ├──┼──────────┼───┼──┼────────────┤ │ 4.│虹日科技公司86.1.19 │99偵 │92 │ │ │ │查核報告書 │449號 │ │ │ │ │ │卷 │ │ │ ├──┼──────────┼───┼──┼────────────┤ │ 5.│經濟部99年3月19日經 │99偵 │97 │函送全戀精密、虹日、突破│ │ │授商字第00000000000 │449號 │ │等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等資│ │ │號函 │卷 │ │料(P99-144) │ ├──┼──────────┼───┼──┼────────────┤ │ 6.│虹日科技公司設立登記│99偵 │108 │註:名單中無黃鋕銘及劉耀│ │ │事項卡(含董事、監察 │449號 │ │誠 │ │ │人名單及股東名冊1頁)│卷 │ │ │ ├──┼──────────┼───┼──┼────────────┤ │ 7.│虹日科技公司88.5.12 │99偵 │112 │ │ │ │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董 │449號 │ │ │ │ │事、監察人名單) │卷 │ │ │ ├──┼──────────┼───┼──┼────────────┤ │ 8.│虹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偵 │328 │●經濟部99.6.14提供 │ │ │設立及最後一次變更之│449號 │ │ │ │ │股東名冊 │卷 │ │ │ ├──┼──────────┼───┼──┼────────────┤ │ 9.│經濟部99年11月26日經│本院卷│277 │函送全懋精密、虹日,突破│ │ │授商字笫00000000000 │一 │ │、日誠等公司登記案卷(外 │ │ │號函 │ │ │放)(已歸還) │ ├──┼──────────┼───┼──┼────────────┤ │ 10 │虹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36 │. P36-38 │ │ │股東名冊 │三 │ │告訴人提出之資料(二審告│ │ │ │ │ │證17) │ │ │ │ │ │86年4月增資公司登記情形 │ │ │ │ │ │1.86年4月增資時,溢價行 │ │ │ │ │ │ 每股15元。 │ │ │ │ │ │2.劉耀誠為增資時之股東。│ │ │ │ │ │3.登記投資金額為750,000 │ │ │ │ │ │ 元。 │ │ │ │ │ │★註:告證17的股東名冊有│ │ │ │ │ │ 2份,P36看不出來時間,│ │ │ │ │ │ 持股數是50,000、P38時 │ │ │ │ │ │ 間是增資後,增資金額為│ │ │ │ │ │ 750,000元,送存時間是 │ │ │ │ │ │ 86.4.23。 │ │ │ │ │ │ │ └──┴──────────┴───┴──┴────────────┘ 附表三之6 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書證資料(89年後公司名稱變更為『翔茂科技』) ┌──┬──────────┬───┬──┬────────────┐ │編號│明 細 │卷別 │頁次│說明 │ ├──┼──────────┼───┼──┼────────────┤ │ 1.│告訴人86.2.1匯款單影│182發 │51 │告訴人提出 │ │ │本(匯款192萬予豐勤科│查卷 │ │告訴人投資晶晟公司之繳款│ │ │技公司) │ │ │證明 │ │ │★其中劉耀誠部分為 │ │ │匯款人:鄭秋爾 │ │ │1,344,000元 │ │ │收款人:豐勤科技(股)公司│ │ │ │ │ │) │ ├──┼──────────┼───┼──┼────────────┤ │ 2.│晶晟公司86年7月4日資│182發 │52 │告訴人提出 │ │ │產負債表 │查卷 │ │ │ ├──┼──────────┼───┼──┼────────────┤ │ 3.│晶晟科技股東名冊 │1144號│20 │P20-23 │ │ │(1997.6.16) │偵卷一│ │ │ ├──┼──────────┼───┼──┼────────────┤ │ 4.│晶晟科技公司86.8.27 │99偵 │168 │ │ │ │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董 │449號 │ │ │ │ │事、監察人名單、股東│卷 │ │ │ │ │名冊1份) │ │ │ │ ├──┼──────────┼───┼──┼────────────┤ │ 5.│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本院卷│276 │函送網興、嘉誠、晶晟、國│ │ │11月23日經中三字第 │一 │ │誠、豐誠等公司登記案卷( │ │ │00000000000號函 │ │ │外放) │ ├──┼──────────┼───┼──┼────────────┤ │ 6.│晶晟科技企業股份有限│本院卷│40 │告訴人提出之資料(二審告 │ │ │公司登記資料(部分) │三 │ │證18) │ │ │ │ │ │公司登記情形 │ │ │ │ │ │1.86年6月增資每股10元, │ │ │ │ │ │ 無溢價發行。 │ │ │ │ │ │2.劉耀誠為增資時之原始股│ │ │ │ │ │ 東,編號49。 │ │ │ │ │ │3.登記投資金額為 │ │ │ │ │ │ 2,640,000元。 │ ├──┼──────────┼───┼──┼────────────┤ │ 7.│翔茂科技公司89.8.4變│調查站│50 │ │ │ │更登記表(含董事、監 │卷 │ │ │ │ │察人名單) │ │ │ │ ├──┼──────────┼───┼──┼────────────┤ │ 8.│翔茂公司89年及88年 │182發 │130 │告訴人提出 │ │ │1.1-12.31損益表影本│查卷 │ │ │ │ │、90年及89年1.1- │ │ │ │ │ │12.31損益表影本 │ │ │ │ ├──┼──────────┼───┼──┼────────────┤ │ 9.│翔茂公司89年及88年 │1144號│58 │告訴人提出 │ │ │1.1~12.31損益表影本│偵卷一│ │ │ │ │、90年及89年1.1~ │ │ │ │ │ │12.31損益表影本 │ │ │ │ ├──┼──────────┼───┼──┼────────────┤ │ 10 │翔茂科技公司查核報告│1144號│76 │告訴人提出 │ │ │書影本 │偵卷一│ │ │ └──┴──────────┴───┴──┴────────────┘ 附表三之7 網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書證資料 ┌──┬──────────┬───┬──┬────────────┐ │編號│明 細 │卷別 │頁次│說明 │ ├──┼──────────┼───┼──┼────────────┤ │1. │網興科技公司86.10.7 │182發 │53 │告訴人提出 │ │ │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董 │查卷 │ │ │ │ │事、監察人名單及股東│ │ │ │ │ │名冊1頁) │ │ │ │ ├──┼──────────┼───┼──┼────────────┤ │2. │網興科技公司86.9.19 │182發 │56 │告訴人提出 │ │ │資產負債表 │查卷 │ │ │ ├──┼──────────┼───┼──┼────────────┤ │3.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99偵 │30 │檢送網興科技公司設立登記│ │ │2月12日經中三字第 │449號 │ │資料,並說明該公司設立登│ │ │00000000000號函 │卷 │ │記時,股票每股10元,全額│ │ │ │ │ │發行,無溢價發行之情事 │ ├──┼──────────┼───┼──┼────────────┤ │4. │網興科技公司設立登記│99偵 │31 │ │ │ │事項卡(含董事,監察 │449號 │ │ │ │ │人名單) │卷 │ │ │ ├──┼──────────┼───┼──┼────────────┤ │5. │網興科技公司86.6.13 │99偵 │33 │ │ │ │查核報告書 │449號 │ │ │ │ │ │卷 │ │ │ ├──┼──────────┼───┼──┼────────────┤ │6. │網興科技公司設立登記│99偵 │35 │ │ │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 │449號 │ │ │ │ │ │卷 │ │ │ ├──┼──────────┼───┼──┼────────────┤ │7. │網興科技公司設立登記│99偵 │152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3.18 │ │ │事項卡(含董事、監察 │449號 │ │提供 │ │ │人名單及股東名冊) │卷 │ │ │ ├──┼──────────┼───┼──┼────────────┤ │8. │網興科技公司設立登記│99偵 │316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6.9 │ │ │事項卡(含董事、監察 │449號 │ │提供 │ │ │人名單及股東名冊及其│卷 │ │ │ │ │他相關資料) │ │ │ │ ├──┼──────────┼───┼──┼────────────┤ │9.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本院卷│276 │函送網興、嘉誠、晶晟、國│ │ │11月23日經中三字第 │一 │ │誠、豐誠等公司登記案卷( │ │ │00000000000號函 │ │ │外放)(已歸還) │ ├──┼──────────┼───┼──┼────────────┤ │10 │網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47 │告訴人提出之資料(二審告 │ │ │登記資料(部分) │三 │ │證19) │ │ │ │ │ │公司登記情形 │ │ │ │ │ │1.86年8月增資每股10元, │ │ │ │ │ │ 無溢價發行。 │ │ │ │ │ │2.劉耀誠為增資時之原始股│ │ │ │ │ │ 東,編號15。 │ │ │ │ │ │3.登記投資金額為 │ │ │ │ │ │ 1,680,000元。 │ └──┴──────────┴───┴──┴────────────┘ 附表三之8 和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書證資料 ┌──┬──────────┬───┬──┬────────────┐ │編號│明 細 │卷別 │頁次│說明 │ ├──┼──────────┼───┼──┼────────────┤ │ 1.│告訴人86.10.15匯款單│182發 │57 │告訴人提出 │ │ │影本(匯款50萬予和茂 │查卷 │ │匯款人:劉耀誠 │ │ │科技公司) │ │ │收款人:和茂科技(股)公司│ ├──┼──────────┼───┼──┼────────────┤ │ 2.│和茂公司87年及86年 │182發 │58 │告訴人提出 │ │ │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及│查卷 │ │ │ │ │股東權益變動表 │ │ │ │ ├──┼──────────┼───┼──┼────────────┤ │ 3.│和茂公司86.3.12設立 │182發 │111 │告訴人提出 │ │ │登記事項卡(含董事、 │查 │ │ │ │ │監察人名單) │ │ │ │ ├──┼──────────┼───┼──┼────────────┤ │ 4.│和茂公司86.12.4變更 │182發 │113 │告訴人提出 │ │ │登記事項卡(含董事、 │查 │ │ │ │ │監察人名單) │ │ │ │ ├──┼──────────┼───┼──┼────────────┤ │ 5.│和茂公司86.12.4變更 │98他 │109 │股東名冊(第112頁) │ │ │登記事項卡(含董事、 │602號 │ │86年12月增資登記情形 │ │ │監察人、股東名單) │卷 │ │1.增資登記每股10元,無溢│ │ │ │ │ │ 價發行。 │ │ │ │ │ │2.劉耀誠為增資時之原始股│ │ │ │ │ │ 東,戶號43。 │ │ │ │ │ │3.登記投資金額為900,000 │ │ │ │ │ │ 元。 │ │ │ │ │ │4.有『技術作價d登記(股東│ │ │ │ │ │ 編號23至26),總金額為 │ │ │ │ │ │ 6,000,000元 │ ├──┼──────────┼───┼──┼────────────┤ │ 6.│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99│本院卷│259 │函覆說明『和茂科技股份有│ │ │年11月24日園商字第 │一 │ │限公司』更名經過及登記檔│ │ │0000000000號函 │ │ │案卷應向經濟部調閱。 │ ├──┼──────────┼───┼──┼────────────┤ │ 7.│台北市政府100年1月13│本院卷│124 │檢送『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 │ │日府產業商字第 │三 │ │限公司』(原『和茂科技股 │ │ │00000000000號函 │ │ │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卷(│ │ │ │ │ │外放)(已歸還) │ ├──┼──────────┼───┼──┼────────────┤ │ 8.│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本院卷│160 │函覆說明『和茂科技股份有│ │ │100年3月23日園商字第│三 │ │限公司』與『亞全科技股份│ │ │0000000000號函 │ │ │有限公司』合併解散及該公│ │ │ │ │ │司登記檔案資料已移送經濟│ │ │ │ │ │部 │ └──┴──────────┴───┴──┴────────────┘ 附表三之9 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書證資料 ┌──┬──────────┬───┬──┬────────────┐ │編號│明 細 │卷 別│頁次│說 明│ ├──┼──────────┼───┼──┼────────────┤ │ 1.│宏捷科技公司89.8.10 │調查站│54 │ │ │ │變更登記表(含董事、 │卷 │ │ │ │ │監察人名單) │ │ │ │ ├──┼──────────┼───┼──┼────────────┤ │ 2.│告訴人87.3.25玉山銀 │182發 │35 │告訴人提出 │ │ │行匯款單(匯款767,200│查卷 │ │告訴人投資宏捷公司之繳款│ │ │元予黃鋕銘) │ │ │證明 │ │ │ │ │ │匯款人:劉耀誠 │ │ │ │ │ │收款人:黃鋕銘 │ ├──┼──────────┼───┼──┼────────────┤ │ 3.│宏捷公司設立時股東名│182發 │37 │告訴人提出 │ │ │冊(有劉耀誠部分) │查卷 │ │ │ ├──┼──────────┼───┼──┼────────────┤ │ 4.│宏捷公司88年及87年12│182發 │38 │告訴人提出 │ │ │月31日資產負債表及股│查卷 │ │ │ │ │東權益變動表 │ │ │ │ ├──┼──────────┼───┼──┼────────────┤ │ 5.│宏捷公司89年及88年 │182發 │132 │告訴人提出 │ │ │1.1~12.31損益表影本│查卷 │ │ │ │ │、90年及89年1.1~ │ │ │ │ │ │12.31損益表影本 │ │ │ │ ├──┼──────────┼───┼──┼────────────┤ │ 6.│宏捷公司89年及88年 │1144號│60 │告訴人提出 │ │ │1.1~12.31損益表影本│偵卷一│ │ │ │ │、90年及89年1.1~ │ │ │ │ │ │12.31損益表影本 │ │ │ │ ├──┼──────────┼───┼──┼────────────┤ │ 7.│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99偵 │2l │函覆說明宏捷科技公司設立│ │ │局99年2月11日南商字 │449號 │ │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載明│ │ │第0000000000號函 │卷 │ │:該公司資本額6億,設立 │ │ │ │ │ │時股票係依面額10元發行…│ ├──┼──────────┼───┼──┼────────────┤ │ 8.│宏捷公司設立登記事項│99偵 │215 │●歷次登記資料見本院卷二│ │ │卡(含董事、監察人名 │449號 │ │ 全卷 │ │ │單、股東名冊1份) │卷 │ │ │ ├──┼──────────┼───┼──┼────────────┤ │ 9.│宏捷科技公司92年度全│99偵 │33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 │ │年度股東股份轉讓清單│449號 │ │所99.7.12提供(P338) │ │ │ │卷 │ │ │ ├──┼──────────┼───┼──┼────────────┤ │ 10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本院卷│1 │檢送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局99年11月29日南商字│二 │ │登記案卷(全卷) │ │ │第0000000000號函 │ │ │公司登記情形 │ │ │ │ │ │1.設立登記每股10元,無溢│ │ │ │ │ │ 價發行。 │ │ │ │ │ │2.劉耀誠為設立時之原始股│ │ │ │ │ │ 東,編號438。 │ │ │ │ │ │3.登記投資金額為 │ │ │ │ │ │ 2,800,000元。 │ └──┴──────────┴───┴──┴────────────┘ 附表三之10 突破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書證資料 ┌──┬──────────┬───┬──┬────────────┐ │編號│明 細 │卷 別│頁次│說 明│ ├──┼──────────┼───┼──┼────────────┤ │ 1.│告訴人87.6.15匯款單 │182發 │60 │告訴人提出 │ │ │影本(匯款875,000予突│查卷 │ │ │ │ │破通訊公司) │ │ │ │ ├──┼──────────┼───┼──┼────────────┤ │ 2.│突破通訊科技股東名冊│182發 │61 │告訴人提出 │ │ │(87.8.3) │查卷 │ │ │ ├──┼──────────┼───┼──┼────────────┤ │ 3.│突破公司88年及87年12│182發 │68 │告訴人提出 │ │ │月31日資產負債表及股│查卷 │ │ │ │ │東權益變動表 │ │ │ │ ├──┼──────────┼───┼──┼────────────┤ │ 4.│經濟部99年3月1日經商│99偵 │94 │函覆說明突破通訊公司設立│ │ │字第00000000000號函 │449號 │ │股票發行價格為10元,資本│ │ │ │卷 │ │額為3億元,無溢價發行新 │ │ │ │ │ │股資料等事項 │ ├──┼──────────┼───┼──┼────────────┤ │ 5.│經濟部99年3月19日經 │99偵 │97 │函送全懋精密、虹日、突破│ │ │授商字笫00000000000 │449號 │ │等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等資│ │ │號函 │卷 │ │料(P99-144) │ ├──┼──────────┼───┼──┼────────────┤ │ 6.│突破通訊公司設立登記│99偵 │116 │ │ │ │事項卡(含董事、監察 │449號 │ │ │ │ │人名單及股東名冊1份)│卷 │ │ │ ├──┼──────────┼───┼──┼────────────┤ │ 7.│廣業科技公司(即原『 │99偵 │126 │ │ │ │突破通訊公司』)變更 │449號 │ │ │ │ │登記表(含董事、監察 │卷 │ │ │ │ │人名單) │ │ │ │ ├──┼──────────┼───┼──┼────────────┤ │ 8.│突破通訊公司設立及最│99偵 │330 │經濟部99.6.14提供 │ │ │後一次變更之股東名冊│449號 │ │ (P324) │ │ │ │卷 │ │ │ ├──┼──────────┼───┼──┼────────────┤ │ 9.│經濟部99年11月26日經│本院卷│277 │函送全懋精密、虹日、突破│ │ │授商宇第00000000000 │一 │ │、日誠等公司登記案卷(外 │ │ │號函 │ │ │放)(己歸還) │ ├──┼──────────┼───┼──┼────────────┤ │ 10.│突破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56 │告訴人提出之資料(二審告 │ │ │登記資料(部分) │三 │ │證20) │ │ │ │ │ │公司登記情形 │ │ │ │ │ │1.設立登記每股10元,無溢│ │ │ │ │ │ 價發行。 │ │ │ │ │ │2.劉耀誠為設立時之原始股│ │ │ │ │ │ 東,編號44。 │ │ │ │ │ │3.登記投資金額為700,000 │ │ │ │ │ │ 元。 │ └──┴──────────┴───┴──┴────────────┘ 附表三之11 嘉誠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書證資料 ┌──┬──────────┬───┬──┬────────────┐ │編號│明 細 │卷 別│頁次│說 明│ ├──┼──────────┼───┼──┼────────────┤ │ 1.│告訴人87.6.15玉山銀 │182發 │70 │告訴人提出 │ │ │行匯款單(匯款840萬元│查卷 │ │告訴人投資嘉誠公司之繳款│ │ │予楊耀輝) │ │ │證明 │ │ │ │ │ │匯款人:劉耀誠 │ │ │ │ │ │收款人:楊耀輝 │ ├──┼──────────┼───┼──┼────────────┤ │ 2.│嘉誠創投公司設立登記│182發 │71 │告訴人提出 │ │ │事項卡(含董事、監察 │查卷 │ │ │ │ │人名單,股東名冊1頁)│ │ │ │ ├──┼──────────┼───┼──┼────────────┤ │ 3.│嘉誠創投公司88.12.31│182發 │75 │告訴人提出 │ │ │資產負債表 │查卷 │ │ │ ├──┼──────────┼───┼──┼────────────┤ │ 4.│嘉誠公司89年8月1日公│182發 │105 │告訴人提出 │ │ │司變更登記表(含董事 │查卷 │ │ │ │ │、股東、監察人名單) │ │ │ │ ├──┼──────────┼───┼──┼────────────┤ │ 5.│嘉誠公司89.10.31投資│182發 │126 │告訴人提出 │ │ │明細表影本 │查卷 │ │ │ ├──┼──────────┼───┼──┼────────────┤ │ 6.│嘉誠公司89.10.31投資│1144號│54 │告訴人提出 │ │ │明細表影本 │偵卷一│ │ │ ├──┼──────────┼───┼──┼────────────┤ │ 7.│嘉誠公司89年8月1日公│1144號│67 │告訴人提出 │ │ │司變更登記表(含董事 │偵卷一│ │ │ │ │、股東,監察人名單) │ │ │ │ ├──┼──────────┼───┼──┼────────────┤ │ 8.│嘉誠創投公司設立登記│1144號│182 │告訴人提出 │ │ │事項卡(含董事、監察 │偵卷一│ │ │ │ │人名單) │ │ │ │ ├──┼──────────┼───┼──┼────────────┤ │ 9.│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99偵 │23 │函覆說明嘉誠創投公司設立│ │ │2月10日經中三字第 │449號 │ │時之股票發行價格及登記資│ │ │00000000000號函 │卷 │ │本額等事項 │ ├──┼──────────┼───┼──┼────────────┤ │ 10.│嘉誠創投公司87.7.27 │99偵 │25 │ │ │ │設立登記事項卡(含董 │449號 │ │ │ │ │事、監察人名單) │卷 │ │ │ ├──┼──────────┼───┼──┼────────────┤ │ 11.│嘉誠公司97年5月16日 │99偵 │27 │ │ │ │公司變更登記表(含董 │449號 │ │ │ │ │事、監察人名單) │卷 │ │ │ ├──┼──────────┼───┼──┼────────────┤ │ 12.│嘉誠創投公司設立登記│99偵 │155 │ │ │ │事項卡(含董事、監察│449號 │ │ │ │ │人名單、股東名冊1份 │卷 │ │ │ │ │) │ │ │ │ ├──┼──────────┼───┼──┼────────────┤ │ 13.│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本院卷│276 │函送網興、嘉誠、晶晟、國│ │ │11月23日經中三字第 │一 │ │誠、豐誠等公司登記案卷(│ │ │00000000000號函 │ │ │外放) │ ├──┼──────────┼───┼──┼────────────┤ │ 14.│嘉誠創業投資股份有限│本院卷│66 │告訴人提出之資料(二審 │ │ │公司登記資料(部分)│三 │ │告證21) │ │ │ │ │ │公司登記情形 │ │ │ │ │ │1.設立登記每股10元,無溢│ │ │ │ │ │ 價發行。 │ │ │ │ │ │2.劉耀誠為設立時之原始股│ │ │ │ │ │ 東,編號239。 │ │ │ │ │ │3.登記投資金額為 │ │ │ │ │ │ 7,000,000元。 │ └──┴──────────┴───┴──┴────────────┘ 附表三之12 日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書證資料 ┌──┬──────────┬───┬──┬────────────┐ │編號│明 細 │卷 別│頁次│說 明│ ├──┼──────────┼───┼──┼────────────┤ │ 1.│告訴人86.3.7匯款單影│182發 │77 │告訴人提出 │ │ │本(匯款525,000予日誠│查卷 │ │ │ │ │投顧公司) │ │ │ │ ├──┼──────────┼───┼──┼────────────┤ │ 2.│日誠投資公司86.5.20 │182發 │78 │告訴人提出 │ │ │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董 │查卷 │ │ │ │ │事、監察人名單、股東│ │ │ │ │ │名冊1頁) │ │ │ │ ├──┼──────────┼───┼──┼────────────┤ │ 3.│日誠投資公司86.4.23 │182發 │81 │告訴人提出 │ │ │增資查核報告書(附試 │查卷 │ │ │ │ │算表、資產負債表) │ │ │ │ ├──┼──────────┼───┼──┼────────────┤ │ 4.│日誠投資公司股東繳納│182發 │84 │告訴人提出 │ │ │現金股款明細表 │查卷 │ │ │ │ │(86.4.22) │ │ │ │ ├──┼──────────┼───┼──┼────────────┤ │ 5.│日誠公司87.8.12增資 │182發 │85 │告訴人提出 │ │ │查核報告書(附試算表 │查卷 │ │ │ │ │、資產負債表) │ │ │ │ ├──┼──────────┼───┼──┼────────────┤ │ 6.│日誠投資公司股東繳納│182發 │90 │告訴人提出 │ │ │現金股款明細表 │查卷 │ │ │ │ │(87.8.11) │ │ │ │ ├──┼──────────┼───┼──┼────────────┤ │ 7.│日誠投資公司設立登記│99偵 │129 │ │ │ │事項卡(含董事、監察 │449號 │ │ │ │ │人名單、股東名冊1頁)│卷 │ │ │ ├──┼──────────┼───┼──┼────────────┤ │ 8.│日誠投資公司歷次變更│99偵 │132 │P132-152 │ │ │登記事項卡(含董事、 │449號 │ │因日期不清楚,無法分辨前│ │ │監察人名單、股東名冊│卷 │ │後順序 │ │ │1頁) │ │ │ │ ├──┼──────────┼───┼──┼────────────┤ │ 9.│經濟部99年11月26日經│本院卷│277 │函送全懋精密、虹日、突破│ │ │授商字第00000000000 │一 │ │、日誠等公司登記案卷(外 │ │ │號函 │ │ │放)(已歸還) │ ├──┼──────────┼───┼──┼────────────┤ │ 10.│日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80 │告訴人提出之資料(二審告 │ │ │登記資料(部分) │三 │ │證22) │ │ │ │ │ │ (86年增資)公司登記情形 │ │ │ │ │ │1.86年4月增資每股10元, │ │ │ │ │ │ 無溢價發行。 │ │ │ │ │ │2.劉耀誠為增資時之原始股│ │ │ │ │ │ 東,編號33。 │ │ │ │ │ │3.登記投資金額為500,000 │ │ │ │ │ │ 元。 │ │ │ │ │ │ │ │ │ │ │ │(87年增資)公司登記情形│ │ │ │ │ │1.87年9月增資每股10元, │ │ │ │ │ │ 無溢價發行。 │ │ │ │ │ │2.劉耀誠為增資時之原始股│ │ │ │ │ │ 東,編號33。 │ │ │ │ │ │3.登記投資金額為300,000 │ │ │ │ │ │ 元。 │ └──┴──────────┴───┴──┴────────────┘ 附表三之13 國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書證資料 ┌──┬──────────┬───┬──┬────────────┐ │編號│明 細 │卷 別│頁次│說 明│ ├──┼──────────┼───┼──┼────────────┤ │ 1.│國誠投資公司86.8.13 │182發 │91 │告訴人提出 │ │ │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董 │查卷 │ │ │ │ │事、監察人名單、股東│ │ │ │ │ │名冊1頁) │ │ │ │ ├──┼──────────┼───┼──┼────────────┤ │ 2.│國誠公司86年7月22日 │182發 │94 │告訴人提出 │ │ │資產負債表 │查卷 │ │ │ ├──┼──────────┼───┼──┼────────────┤ │ 3.│國誠投資公司設立登記│182發 │119 │告訴人提出 │ │ │事項卡(含董事、監察 │查卷 │ │ │ │ │人名單) │ │ │ │ ├──┼──────────┼───┼──┼────────────┤ │ 4.│國誠投資公司86.8.13 │99偵 │178 │ │ │ │垂更登記事項卡(含董 │449號 │ │ │ │ │事、監察人名單、股東│卷 │ │ │ │ │名冊1份) │ │ │ │ ├──┼──────────┼───┼──┼────────────┤ │ 5.│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本院卷│276 │.函送網興、嘉誠、晶晟、 │ │ │11月23日經中三宇第 │一 │ │國誠、豐誠等公司登記案卷│ │ │00000000000號函 │ │ │(外放)(己歸還) │ ├──┼──────────┼───┼──┼────────────┤ │ 6.│國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90 │告訴人提出之資料(二審告 │ │ │登記資料(部分) │三 │ │證23) │ │ │ │ │ │ (86年增資)公司登記情形 │ │ │ │ │ │1.86年7月增資每股10 元,│ │ │ │ │ │ 無溢價發行。 │ │ │ │ │ │2.劉耀誠為增資時之原始股│ │ │ │ │ │ 東,編號990 │ │ │ │ │ │3.登記投資金額為 │ │ │ │ │ │ 2,400,000元。 │ └──┴──────────┴───┴──┴────────────┘ 附表三之14 豐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書證資料 ┌──┬──────────┬───┬──┬────────────┐ │編號│明 細 │卷 別│頁次│說 明│ ├──┼──────────┼───┼──┼────────────┤ │ 1.│告訴人86.9.26匯款單 │182發 │95 │告訴人提出 │ │ │影本(匯款2,477,784萬│查卷 │ │ │ │ │予豐誠投資公司) │ │ │ │ ├──┼──────────┼───┼──┼────────────┤ │ 2.│豐誠公司86年5月、10 │182發 │96 │告訴人提出 │ │ │月15日資產負債表 │查卷 │ │ │ ├──┼──────────┼───┼──┼────────────┤ │ 3.│豐誠投資公司86.11.24│182發 │117 │告訴人提出 │ │ │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董 │查卷 │ │ │ │ │事、監察人名單) │ │ │ │ ├──┼──────────┼───┼──┼────────────┤ │ 4.│豐誠投資公司86.11.24│1144號│187 │告訴人提出 │ │ │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董 │偵卷一│ │ │ │ │事、監察人名單) │ │ │ │ ├──┼──────────┼───┼──┼────────────┤ │ 5.│豐誠投資公司84.9.29 │99偵 │192 │ │ │ │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董 │449號 │ │ │ │ │事、監察人名單、股東│卷 │ │ │ │ │名冊1份) │ │ │ │ ├──┼──────────┼───┼──┼────────────┤ │ 6.│豐誠投資公司86.1.17 │99偵 │198 │ │ │ │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董 │449號 │ │ │ │ │事、監察人名單,股東│卷 │ │ │ │ │名冊1份) │ │ │ │ ├──┼──────────┼───┼──┼────────────┤ │ 7.│豐誠投資公司86.6.24 │99偵 │208 │ │ │ │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董 │449 號│ │ │ │ │事、監察人名單、股東│卷 │ │ │ │ │名冊l份) │ │ │ │ ├──┼──────────┼───┼──┼────────────┤ │ 8.│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本院卷│276 │函送網興、嘉誠、晶晟、國│ │ │11月23日經中三字第 │一 │ │誠、豐誠等公司登記案卷( │ │ │00000000000號函 │ │ │外放)(已歸還) │ ├──┼──────────┼───┼──┼────────────┤ │ 9.│豐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103 │告訴人提出之資料(二審告 │ │ │登記資料(部分) │三 │ │證24) │ │ │ │ │ │ (86年增資)公司登記情形 │ │ │ │ │ │1.86年10月增資每股10.5 │ │ │ │ │ │ 元,溢價發行。 │ │ │ │ │ │2.劉耀誠為增資時之原始股│ │ │ │ │ │ 東,編號74。 │ │ │ │ │ │3.登記股份206,482股 │ │ │ │ │ │ 投資金額為2,168,061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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