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日邦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40號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421號,移送併 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度偵緝字第306號、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302、350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賴日邦前於民國8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87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88年12 月11日執行完畢。 二、賴日邦經由胡英新(另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5年8月22日以95年度簡字第29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介紹認識王年泰,賴日邦與王年泰(因違反商業會 計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明知其等並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真意,而僅是虛設公司行號以販賣不實統一發票牟利,竟共同基於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聯絡,先於91年4月間,由王年泰以每月新臺幣 (下同)3萬元之代價,僱用賴日邦擔任「利棟企業有限公 司」(下稱利棟公司,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85號1樓) 之人頭負責人,再由賴日邦配合王年泰於91年4月18日向桃 園縣政府辦理營利事業變更登記事宜,而出名擔任利棟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為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且其等均明知利棟公司於91年間並無實際進貨及銷貨之事實,竟由王年泰自91年9月、10月間,連續填製會計憑證 而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之不實交易憑證11紙,合計銷售額為405萬7千元,交由納稅義務人「劉建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北區○○○○街27號1樓)、「永玉實業有限 公司」(址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41之8號2樓),充 作進項憑證使用,並經劉建有限公司、永玉實業有限公司全數申報該11紙不實發票金額作為扣扺銷項稅額,向該營業人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幫助該納稅義務人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20萬285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另賴日邦於91年5月間 亦受王年泰之邀,擔任「名誠有限公司」(下稱名誠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185之1號7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3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誤為臺北市○ ○區○○路1段411巷89弄3號1樓)之人頭負責人,並於91年5月9日向臺北市政府辦理營利事業變更登記事宜,而出名任名誠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且其等均明知名誠公司於91年間並無實際進貨及銷貨之事實,竟由王年泰自91年5月間起至91年12月間止, 連續填製會計憑證而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之不實交易憑證106紙,合計銷售額為4683萬2590元,交由納稅義 務人尚代企業有限公司等16家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其中有12家人營業人(重億股份有限公司、恆歐有限公司及五度公間企業有限公司、蔓貝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4家公司 共計11紙發票未提出扣抵,詳見附表二)提出予以申報扣抵共計95紙,合計銷售額為4322萬1370元,向各該營業人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而幫助該納稅義務人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共計216萬1076元【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3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誤以虛偽開立 不實交易憑證之統一發票共計131紙予尚代企業有限公司等 16家營業人,合計銷售額為6076萬1000元,其中14家營業人提出予以申報,均有未合,爰更正如上】,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三、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下列引為證據之證人陳述及書證,被告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以之作為證據並無不當,依上揭法條之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賴日邦(下簡稱被告)固坦承出名擔任利棟公司、名誠公司之人頭負責人,惟矢口否認涉有前揭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犯行,其辯解略以:伊確實在91年4月3日至91年9月底在利棟公司上班,並擔任負責人,月 薪3萬元,但91年9月底,王年泰即無預警將該公司關閉,無法聯絡,是以王年泰91年9月之後販賣不實統一發票之事, 與伊無關;至於名誠公司部分,是王年泰告訴伊買了一家名誠公司,要暫時登記伊名義,可用以申請支票作為公司週轉之用,伊有同意,但伊一直以為名誠公司並未營業,故王年泰以此家公司名義販賣不實統一發票之事,亦與伊無關云云。 二、經查: (一)王年泰確有持被告提供之身分證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桃園縣政府及臺北市政府,分別申請辦理利棟公司及名誠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及營利事業設立登記事宜,且均以被告為公司登記負責人,利棟公司登記地址為桃園縣中壢市○○路85號1樓,變更登記日期為91年4月18日;名誠公司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區○○路185之1號7樓,變 更登記日期為91年5月9日,且利棟公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及名誠公司與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實際上並無進銷貨或買賣之事實,王年泰仍開立如附表一、二所示統一發票之不實交易憑證,分別交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劉建有限公司等營業人(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經各該營業人申報作為扣扺銷項稅額,利棟公司部分合計銷售額為405萬7000元;名誠公司部分合計銷售額 為4322萬1370元,而幫助如附表一之劉建有限公司等納稅義務人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計20萬2850元;幫助如附表二之尚代企業有限公司等納稅義務人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計216萬1076元等事實,有利棟及名誠公司公 司變更登記檔案影本(參外放證據資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97年5月12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0970020723號函暨所附名誠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卡負責人 簽名及身分證影本(參原審卷第68至71頁)、利棟公司有關進項、銷項申報扣抵營業稅狀況之專案申請調檔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786號函第17至18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 壢稽徵所96年5月29日北區國稅中壢三字第0961029509 號函暨所附之利棟公司開立予永玉實業有限公司之5紙不實 發票之逐筆發票明細(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783號卷第25至30頁)、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 局東山稽徵所97年5月2日中區國稅東山三字第0970008504號函暨所附之劉建有限公司91年9、10月進銷項憑證明細 資料清單(參原審卷第129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7 年10月27日資五字第0970013195 0號函暨所附之名誠公司91年5月至12月之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進項資料、銷項資料 、名冊進項資料、銷項資料(參原審卷第133頁,證據資 料外放);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7年10月30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70255826號函暨所附之名誠公司91年5月至12月 開立發票及買受人申報扣抵之專案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參原審卷第136頁,證據資料外放)、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函送之名誠公司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及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72 2號卷㈠第334至400頁)等在卷可稽,並經證人王年泰( 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306號卷第80 至85頁,原審卷第86至89頁)、陳明珠(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722號卷第200至204、260至264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306號卷第 80至85頁)、許文憶(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722號卷第260至264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306號卷第64、65頁、第80至85頁)證述 在卷。參以,利棟或名誠公司取得進項發票來源之博麥商業設計有限公司、崗振企業社、錦森泰商行、金隆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金順億企業有限公司、錦豐泰商行、康麗企業有限公司、莉昱有限公司、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毅冠工程有限公司、天竹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尚代企業有限公司、笙峰企業有限公司,均分係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或虛設行號之營業人,足徵利棟或名誠公司之進項來源已屬虛偽,則該公司於無實際進貨之情形下,又如何能以銷貨方式,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為金額高達5千餘 萬元交易之可能。再經原審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查有關營業人請領統一發票之申請手續、程序等節,經覆以:營業人經核准使用統一發票,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以憑購買統一發票,核發統一發票購票後,於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稅籍編號、營業地址、負責人、購買處所等事項變更、更換統一發票專用章、負責人印章,或購票證遺失、滅失、失竊、破損致無法用等原因發生時,始須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換發。又營業人領取統一發票購票證時,應填具「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由營業人之代表人親自領取時,應繳驗身分證正本,其亦得委託代理人領取,由代理人領取時,則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委託書正本及營業人之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切結與正本相符)等語(參原審卷第45頁,該局97 年5月6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70023147號函);另經本院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函查結果,經覆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規定暨財政部編印之營業稅稽徵作業 手冊規範內容,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前,應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以憑購買統一發票;惟辦理統一發購票證及購買各期統一發票,並未強制規定負責人需親自前往辦理,而係必要時才請負責人簽名;另營業人每次購買統一發票時,僅需依格式填寫購單1份,蓋妥 統一發票專用章、購票證上之負責人印章,即可購買統一發票等語(參本院卷第30、31頁,該局99年11月17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0990212482號函);是依上揭各函釋說明,營業人首應向主管機申請核准使用統一發票,其後再申辦統一發票購票證,以憑購買統一發票,上揭二階段均須營業人之代表人提供身分證影本、印章之協助,方可辦理,其後每次購買統一發票時,亦需依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寫購單1份,蓋妥統一發票專用章、購票證上之負責人 印章,方可購買統一發票。而被告既身為利棟公司、名誠公司之負責人,則王年泰等人欲以上揭二公司名義取得統一發票以憑開立並交付於劉建公司等人,自須持有被告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等物,而該等證件影本及印章等,若非被告交付與王年泰,其自無從取得,是王年泰於原審證稱,購買統一發票等節被告均知情乙節(參原審卷第88頁),堪信為真實。況王年泰為利棟、名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業經王年泰坦承,且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63號判決可參,而介紹被告擔任利棟公司人頭負責人之胡英新,復亦因提供個人資料供王年泰設立欣佳寶有限公司之虛設行號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5年8月22日以95年度簡字第296號判決在案,有各該起訴書、判決書等在卷可參(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421號卷第89至97頁),是苟被告對於 提供身分證件、印章等供王年泰作為虛設行號使用,則其又豈什麼都不知情,僅坐領乾薪,且手法復與介紹人胡英新相同之理? (二)按刑法第13條所稱之故意本有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之別,條文中「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至於「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則屬間接故意;又間接故意與有認識的過失(又稱疏虞過失)之區別,在於二者對構成犯罪之事實雖均預見其能發生,但前者對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後者則確信其不發生。而一般公司行號或企業社之申請甚為簡易方便,如係基於正當目的而有設立公司行號或企業社之必要,通常設立人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辦理即可,本無假手他人之必要,更無須以交付報酬之代價作為要求他人提供身分證件等物擔任登記名義人之對價之理。查王年泰若非將被告名義登記之公司作為不法之用途,豈須提供報酬要求被告登記為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對王年泰要求其作為登記之名義負責人,係供作非法使用應有相當之認識。再者,利用他人名義作為公司行號或企業社負責人,虛設行號以開立統一發票,用來虛構交易事實,提供他人申報而逃漏稅捐,並隱匿真正犯罪者身分及資金流向之犯罪模式,此乃一般使用人頭負責人常見之非法利用類型,復經大眾傳播媒體再三披露,被告亦無從諉為不知。再者,被告既願擔任虛設之利棟公司及名誠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復容任他人使用該二家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負責人印章領用開立統一發票,則被告就該二家公司係屬無營業而以販賣發票牟取不法利益之行為,主觀上應有預見可能,且上開二家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經稅捐稽徵機關勾稽,確屬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並流向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以申報營業稅,是被告對於他人虛設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顯有容任其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情甚明。況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亦自承:伊僅是公司登記之負責人,公司大小事務都是王年泰在處理;而證人王年泰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伊是利棟、名誠兩家公司實際負責人,這兩家公司之大章由伊保管,兩家公司負責人的小章都是放在公司,如果需要用到的時候才帶被告去等語(參原審卷第88頁背面),足見上開兩家公司均由王年泰實際負責,被告雖無法管理控制王年泰如何運作上開公司,但仍會配合辦理公司名義負責人須出面之事宜;是以,被告對於王年泰取得其提供之身分證件等物並登記被告為上開二家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後,領用該二家「虛設人頭公司」之統一發票,再提供不實之統一發票供作他人逃漏稅捐之用之犯罪手法顯未逸脫於被告犯罪意思之外,而屬被告主觀上所可預見之事。則被告既為貪圖一己私利,應允擔任上開二家公司登記負責人,自亦同意該他人領用該二家公司公司統一發票,復可預見虛設之公司將可能提供不實發票予他人用以逃漏稅捐之不法用途,仍容任該項犯罪行為之繼續實現,被告應具有與王年泰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罪之間接故意。 (三)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 三、新舊法比較部分: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 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 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 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 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 定「罰金:1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 較有利於行為人,新法並無對被告較為有利之情形,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案關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法定刑罰金部分 ,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 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二)刑法第55條之牽連犯規定亦經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所為上開二罪,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且較有利於被告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較重之一罪予以論處。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修正之後,原屬連續犯之數個犯罪行為,依新法應數罪併罰,比較修正前之規定,可依裁判上一罪論處,顯然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如仍依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極為不利。本件被告於修正前之刑法時期所犯之數次製作不實之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罪,依裁判時之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之結果,以修正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已修正為:「犯最重 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 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與修正前之規定:「犯最重本 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銀元)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 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百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百元折算為1日。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五)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8條,已經修正,該項修正將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乃因原「實施」之概念,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故修正為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顯然縮小,而排除「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之適用,上開修正顯非單純文字修正,亦非實務見解之明文化,應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且本件被告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皆成立共同正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依修正前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04 、37、38、39號判決意旨參照)。 (六)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其 中第71條第1款關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處罰 規定,法定刑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經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修正前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刑度,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七)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7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 至2分之1。」,而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 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本案被告有前述所示之前案紀錄,無論依照新、舊法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則適用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47條規定論處,並無不利於被告。 四、按統一發票係記載交易雙方之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交易內容及金額,並由商號簽章交付予購買之對方,為對外憑證,屬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會計憑證。又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係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列之原始憑證,係屬 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該罪 與刑法第215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3年度臺上字第215號判決 要旨參照)。本件被告擔任負責人之利棟公司及名誠公司並無實際交易行為卻製作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會計憑證,並幫助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前打「*」者除外)所示公司逃 漏營業稅並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 逃漏稅捐罪。被告與王年泰就所犯前揭二罪,彼此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為多次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又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爰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除附表一所示利棟公司開立不實予劉建有限公司部分外)雖未據起訴,惟既與經檢察官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修正前牽連犯,應從一重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又被告前於8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87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88年12月11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五、原審因認被告上揭犯行,事證明確,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55條、(修正前)第47條、(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 並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竟圖私利,以前揭方式觸犯刑罰,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而造成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錯誤,逃漏稅捐之數額非少,所為對財政稅捐秩序之危害匪淺,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猶飾詞否認犯行、未見其認錯之意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說明:被告犯罪時間雖在96 年4月24日以前,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係於96 年7月16日施行,而被告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4年10月20日發布通緝,嗣於97年2月2日始為警緝獲,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檢惠偵強緝字第004060號通緝書一份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通緝案件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則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係第5條: 「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之規定,本件自不得予以減刑。另就王年泰所製作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雖為王年泰及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然既已交付予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辦理扣繳稅款之用,已非為被告或王年泰所有,亦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加以敘明。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被告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宗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附表一:利棟公司開立不實發票(即銷項部分) ┌──┬────┬──────┬─────┬─────┬─────┐ │編號│申報日期│開立發票對象│ 發票號碼 │申報銷售額│扣抵稅額 │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1 │91年9月 │劉建有限公司│PW00000000│520,000元 │ 26,000元│ ├──┼────┼──────┼─────┼─────┼─────┤ │2 │91年9月 │劉建有限公司│PW00000000│264,000元 │ 13,200元│ ├──┼────┼──────┼─────┼─────┼─────┤ │3 │91年9月 │劉建有限公司│PW00000000│480,000元 │ 24,000元│ ├──┼────┼──────┼─────┼─────┼─────┤ │4 │91年9月 │劉建有限公司│PW00000000│331,200元 │ 16,560元│ ├──┼────┼──────┼─────┼─────┼─────┤ │5 │91年10月│劉建有限公司│PW00000000│560,000元 │ 28,000元│ ├──┼────┼──────┼─────┼─────┼─────┤ │6 │91年10月│劉建有限公司│PW00000000│344,800元 │ 17,240元│ ├──┼────┼──────┼─────┼─────┼─────┤ │7 │91年10月│永玉實業有限│PW00000000│225,000元 │ 11,250元│ │ │ │公司 │ │ │ │ ├──┼────┼──────┼─────┼─────┼─────┤ │8 │91年10月│永玉實業有限│PW00000000│301,500元 │ 15,075元│ │ │ │公司 │ │ │ │ ├──┼────┼──────┼─────┼─────┼─────┤ │9 │91年10月│永玉實業有限│PW00000000│369,000元 │ 18,450元│ │ │ │公司 │ │ │ │ ├──┼────┼──────┼─────┼─────┼─────┤ │10 │91年10月│永玉實業有限│PW00000000│337,500元 │ 16,875元│ │ │ │公司 │ │ │ │ ├──┼────┼──────┼─────┼─────┼─────┤ │11 │91年10月│永玉實業有限│PW00000000│324,000元 │ 16,200元│ │ │ │公司 │ │ │ │ ├──┴────┴──────┴─────┴─────┴─────┤ │總計:申報銷售額:4,057,000元;扣抵稅額:202,850元 │ └────────────────────────────────┘ 附表二:名誠公司開立不實發票部分(即銷項部分;編號前加列「*」者,為未扣抵部分) ┌──┬────┬──────┬─────┬─────┬─────┐ │編號│申報日期│開立發票對象│ 發票號碼 │申報銷售額│扣抵稅額 │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1 │91年10月│重億股份有限│PY00000000│2,948元 │ 147元│ │ │ │公司 │ │ │ │ ├──┼────┼──────┼─────┼─────┼─────┤ │*2 │91年10月│恆歐有限公司│PY00000000│2,940元 │ 147元│ ├──┼────┼──────┼─────┼─────┼─────┤ │*3 │91年10月│恆歐有限公司│PY00000000│2,982元 │ 149元│ ├──┼────┼──────┼─────┼─────┼─────┤ │*4 │91年10月│恆歐有限公司│PY00000000│2,940元 │ 147元│ ├──┼────┼──────┼─────┼─────┼─────┤ │ 5 │91年5月 │尚代企業有限│NA00000000│225,040元 │ 11,252元│ │ │ │公司 │ │ │ │ ├──┼────┼──────┼─────┼─────┼─────┤ │ 6 │91年5月 │尚代企業有限│NA00000000│180,030元 │ 9,002元│ │ │ │公司 │ │ │ │ ├──┼────┼──────┼─────┼─────┼─────┤ │ 7 │91年5月 │尚代企業有限│NA00000000│229,500元 │ 11,475元│ │ │ │公司 │ │ │ │ ├──┼────┼──────┼─────┼─────┼─────┤ │ 8 │91年7月 │中國電商事務│NZ00000000│555,000元 │ 27,75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9 │91年7月 │中國電商事務│NZ00000000│504,000元 │ 25,2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0 │91年7月 │中國電商事務│NZ00000000│555,000元 │ 27,75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1 │91年7月 │中國電商事務│NZ00000000│520,000元 │ 26,0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2 │91年7月 │中國電商事務│NZ00000000│532,000元 │ 26,6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3 │91年7月 │中國電商事務│NZ00000000│493,000元 │ 24,65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4 │91年7月 │中國電商事務│NZ00000000│499,500元 │ 24,975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5 │91年7月 │中國電商事務│NZ00000000│540,000元 │ 27,0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6 │91年7月 │中國電商事務│NZ00000000│495,000元 │ 24,75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7 │91年7月 │中國電商事務│NZ00000000│533,000元 │ 26,65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8 │91年8月 │中國電商事務│NZ00000000│431,000元 │ 21,55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9 │91年8月 │中國電商事務│NZ00000000│528,000元 │ 26,4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0 │91年9月 │谷暉企業有限│PY00000000│256,000元 │ 12,800元│ │ │ │公司 │ │ │ │ ├──┼────┼──────┼─────┼─────┼─────┤ │ 21 │91年9月 │谷暉企業有限│PY00000000│269,850元 │ 13,493元│ │ │ │公司 │ │ │ │ ├──┼────┼──────┼─────┼─────┼─────┤ │ 22 │91年9月 │谷暉企業有限│PY00000000│302,500元 │ 15,125元│ │ │ │公司 │ │ │ │ ├──┼────┼──────┼─────┼─────┼─────┤ │ 23 │91年9月 │谷暉企業有限│PY00000000│193,200元 │ 9,660元│ │ │ │公司 │ │ │ │ ├──┼────┼──────┼─────┼─────┼─────┤ │ 24 │91年10月│谷暉企業有限│PY00000000│242,000元 │ 12,100元│ │ │ │公司 │ │ │ │ ├──┼────┼──────┼─────┼─────┼─────┤ │ 25 │91年10月│谷暉企業有限│PY00000000│257,600元 │ 12,880元│ │ │ │公司 │ │ │ │ ├──┼────┼──────┼─────┼─────┼─────┤ │ 26 │91年10月│谷暉企業有限│PY00000000│282,450元 │ 14,123元│ │ │ │公司 │ │ │ │ ├──┼────┼──────┼─────┼─────┼─────┤ │ 27 │91年10月│谷暉企業有限│PY00000000│281,600元 │ 14,080元│ │ │ │公司 │ │ │ │ ├──┼────┼──────┼─────┼─────┼─────┤ │*28 │91年11月│五度空間企業│QX00000000│416,250元 │ 20,813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29 │91年11月│五度空間企業│QX00000000│566,100元 │ 28,305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0 │91年11月│五度空間企業│QX00000000│536,800元 │ 26,84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1 │91年11月│五度空間企業│QX00000000│612,000元 │ 30,6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2 │91年11月│五度空間企業│QX00000000│483,600元 │ 24,18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3 │91年11月│五度空間企業│QX00000000│291,060元 │ 14,533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4 │91年12月│五度空間企業│QX00000000│640,800元 │ 32,04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5 │91年12月│五度空間企業│QX00000000│616,000元 │ 30,8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6 │91年12月│五度空間企業│QX00000000│616,000元 │ 30,8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7 │91年12月│五度空間企業│QX00000000│305,500元 │ 15,275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8 │91年12月│五度空間企業│QX00000000│435,500元 │ 21,775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9 │91年12月│五度空間企業│QX00000000│711,239元 │ 35,562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0 │91年12月│五度空間企業│QX00000000│675,000元 │ 33,75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1 │91年5月 │臺灣酒士事業│NA00000000│1,292,800 │ 64,64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元 │ │ ├──┼────┼──────┼─────┼─────┼─────┤ │ 42 │91年5月 │臺灣酒士事業│NA00000000│1,062,155 │ 53,108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元 │ │ ├──┼────┼──────┼─────┼─────┼─────┤ │ 43 │91年5月 │臺灣酒士事業│NA00000000│928,000元 │ 46,4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4 │91年5月 │臺灣酒士事業│NA00000000│119,996元 │ 6,0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5 │91年5月 │蔓貝思國際貿│NA00000000│622,200元 │ 31,100元│ │ │ │易有限公司 │ │ │ │ ├──┼────┼──────┼─────┼─────┼─────┤ │*46 │91年5月 │蔓貝思國際貿│NA00000000│693,600元 │ 34,680元│ │ │ │易有限公司 │ │ │ │ ├──┼────┼──────┼─────┼─────┼─────┤ │ 47 │91年5月 │蔓貝思國際貿│NA00000000│921,570元 │ 46,079元│ │ │ │易有限公司 │ │ │ │ ├──┼────┼──────┼─────┼─────┼─────┤ │ 48 │91年5月 │蔓貝思國際貿│NA00000000│253,851元 │ 12,693元│ │ │ │易有限公司 │ │ │ │ ├──┼────┼──────┼─────┼─────┼─────┤ │ 49 │91年7月 │嘉繹實業有限│NZ00000000│856,710元 │ 42,836元│ │ │ │公司 │ │ │ │ ├──┼────┼──────┼─────┼─────┼─────┤ │ 50 │91年7月 │嘉繹實業有限│NZ00000000│939,500元 │ 46,975元│ │ │ │公司 │ │ │ │ ├──┼────┼──────┼─────┼─────┼─────┤ │ 51 │91年7月 │嘉繹實業有限│NZ00000000│963,550元 │ 48,178元│ │ │ │公司 │ │ │ │ ├──┼────┼──────┼─────┼─────┼─────┤ │ 52 │91年7月 │嘉繹實業有限│NZ00000000│876,750元 │ 43,838元│ │ │ │公司 │ │ │ │ ├──┼────┼──────┼─────┼─────┼─────┤ │ 53 │91年7月 │嘉繹實業有限│NZ00000000│821,500元 │ 41,075元│ │ │ │公司 │ │ │ │ ├──┼────┼──────┼─────┼─────┼─────┤ │ 54 │91年7月 │嘉繹實業有限│NZ00000000│705,600元 │ 35,280元│ │ │ │公司 │ │ │ │ ├──┼────┼──────┼─────┼─────┼─────┤ │ 55 │91年7月 │嘉繹實業有限│NZ00000000│762,250元 │ 38,113元│ │ │ │公司 │ │ │ │ ├──┼────┼──────┼─────┼─────┼─────┤ │ 56 │91年7月 │杰遠企業有限│NZ00000000│40,000元 │ 2,000元│ │ │ │公司 │ │ │ │ ├──┼────┼──────┼─────┼─────┼─────┤ │ 57 │91年8月 │杰遠企業有限│NZ00000000│384,000元 │ 19,200元│ │ │ │公司 │ │ │ │ ├──┼────┼──────┼─────┼─────┼─────┤ │ 58 │91年8月 │杰遠企業有限│NZ00000000│298,050元 │ 14,903元│ │ │ │公司 │ │ │ │ ├──┼────┼──────┼─────┼─────┼─────┤ │ 59 │91年9月 │雅譽企業有限│PY00000000│420,000元 │ 21,000元│ │ │ │公司 │ │ │ │ ├──┼────┼──────┼─────┼─────┼─────┤ │ 60 │91年9月 │雅譽企業有限│PY00000000│350,000元 │ 17,500元│ │ │ │公司 │ │ │ │ ├──┼────┼──────┼─────┼─────┼─────┤ │ 61 │91年9月 │雅譽企業有限│PY00000000│205,200元 │ 10,260元│ │ │ │公司 │ │ │ │ ├──┼────┼──────┼─────┼─────┼─────┤ │ 62 │91年7月 │名瑩實業有限│NZ00000000│400,000元 │ 20,000元│ │ │ │公司 │ │ │ │ ├──┼────┼──────┼─────┼─────┼─────┤ │ 63 │91年7月 │名瑩實業有限│NZ00000000│300,000元 │ 15,000元│ │ │ │公司 │ │ │ │ ├──┼────┼──────┼─────┼─────┼─────┤ │ 64 │91年7月 │名瑩實業有限│NZ00000000│400,000元 │ 20,000元│ │ │ │公司 │ │ │ │ ├──┼────┼──────┼─────┼─────┼─────┤ │ 65 │91年9月 │名瑩實業有限│NZ00000000│269,640元 │ 13,482元│ │ │ │公司 │ │ │ │ ├──┼────┼──────┼─────┼─────┼─────┤ │ 66 │91年9月 │名瑩實業有限│NZ00000000│312,400元 │ 15,620元│ │ │ │公司 │ │ │ │ ├──┼────┼──────┼─────┼─────┼─────┤ │ 67 │91年9月 │名瑩實業有限│NZ00000000│272,550元 │ 13,628元│ │ │ │公司 │ │ │ │ ├──┼────┼──────┼─────┼─────┼─────┤ │ 68 │91年9月 │名瑩實業有限│NZ00000000│162,400元 │ 8,120元│ │ │ │公司 │ │ │ │ ├──┼────┼──────┼─────┼─────┼─────┤ │ 69 │91年10月│名瑩實業有限│NZ00000000│177,000元 │ 8,850元│ │ │ │公司 │ │ │ │ ├──┼────┼──────┼─────┼─────┼─────┤ │ 70 │91年10月│名瑩實業有限│NZ00000000│293,580元 │ 14,679元│ │ │ │公司 │ │ │ │ ├──┼────┼──────┼─────┼─────┼─────┤ │ 71 │91年10月│名瑩實業有限│NZ00000000│278,080元 │ 13,904元│ │ │ │公司 │ │ │ │ ├──┼────┼──────┼─────┼─────┼─────┤ │ 72 │91年10月│名瑩實業有限│NZ00000000│307,740元 │ 15,387元│ │ │ │公司 │ │ │ │ ├──┼────┼──────┼─────┼─────┼─────┤ │ 73 │91年11月│巧贏織布有限│QX00000000│571,434元 │ 28,572元│ │ │ │公司 │ │ │ │ ├──┼────┼──────┼─────┼─────┼─────┤ │ 74 │91年11月│巧贏織布有限│QX00000000│540,000元 │ 27,000元│ │ │ │公司 │ │ │ │ ├──┼────┼──────┼─────┼─────┼─────┤ │ 75 │91年11月│巧贏織布有限│QX00000000│602,856元 │ 30,143元│ │ │ │公司 │ │ │ │ ├──┼────┼──────┼─────┼─────┼─────┤ │ 76 │91年11月│巧贏織布有限│QX00000000│118,800元 │ 5,940元│ │ │ │公司 │ │ │ │ ├──┼────┼──────┼─────┼─────┼─────┤ │ 77 │91年11月│巧贏織布有限│QX00000000│470,400元 │ 23,520元│ │ │ │公司 │ │ │ │ ├──┼────┼──────┼─────┼─────┼─────┤ │ 78 │91年11月│巧贏織布有限│QX00000000│494,088元 │ 24,704元│ │ │ │公司 │ │ │ │ ├──┼────┼──────┼─────┼─────┼─────┤ │ 79 │91年11月│巧贏織布有限│QX00000000│465,500元 │ 23,275元│ │ │ │公司 │ │ │ │ ├──┼────┼──────┼─────┼─────┼─────┤ │ 80 │91年11月│巧贏織布有限│QX00000000│506,436元 │ 25,322元│ │ │ │公司 │ │ │ │ ├──┼────┼──────┼─────┼─────┼─────┤ │ 81 │91年11月│巧贏織布有限│QX00000000│285,600元 │ 14,280元│ │ │ │公司 │ │ │ │ ├──┼────┼──────┼─────┼─────┼─────┤ │ 82 │91年12月│巧贏織布有限│QX00000000│509,040元 │ 25,452元│ │ │ │公司 │ │ │ │ ├──┼────┼──────┼─────┼─────┼─────┤ │ 83 │91年12月│巧贏織布有限│QX00000000│602,856元 │ 30,143元│ │ │ │公司 │ │ │ │ ├──┼────┼──────┼─────┼─────┼─────┤ │ 84 │91年12月│巧贏織布有限│QX00000000│311,750元 │ 15,588元│ │ │ │公司 │ │ │ │ ├──┼────┼──────┼─────┼─────┼─────┤ │ 85 │91年12月│巧贏織布有限│QX00000000│476,280元 │ 23,814元│ │ │ │公司 │ │ │ │ ├──┼────┼──────┼─────┼─────┼─────┤ │ 86 │91年12月│巧贏織布有限│QX00000000│135,000元 │ 6,750元│ │ │ │公司 │ │ │ │ ├──┼────┼──────┼─────┼─────┼─────┤ │ 87 │91年11月│巧贏織布有限│QX00000000│584,808元 │ 29,240元│ │ │ │公司 │ │ │ │ ├──┼────┼──────┼─────┼─────┼─────┤ │ 88 │91年12月│巧贏織布有限│QX00000000│140,000元 │ 7,000元│ │ │ │公司 │ │ │ │ ├──┼────┼──────┼─────┼─────┼─────┤ │ 89 │91年12月│巧贏織布有限│QX00000000│490,000元 │ 24,500元│ │ │ │公司 │ │ │ │ ├──┼────┼──────┼─────┼─────┼─────┤ │ 90 │91年12月│巧贏織布有限│QX00000000│150,000元 │ 7,500元 │ │ │ │公司 │ │ │ │ ├──┼────┼──────┼─────┼─────┼─────┤ │ 91 │91年12月│巧贏織布有限│QX00000000│653,520元 │ 32,676元│ │ │ │公司 │ │ │ │ ├──┼────┼──────┼─────┼─────┼─────┤ │ 92 │91年12月│巧贏織布有限│QX00000000│433,650元 │ 21,683元│ │ │ │公司 │ │ │ │ ├──┼────┼──────┼─────┼─────┼─────┤ │ 93 │91年12月│巧贏織布有限│QX00000000│118,000元 │ 5,900元│ │ │ │公司 │ │ │ │ ├──┼────┼──────┼─────┼─────┼─────┤ │ 94 │91年12月│巧贏織布有限│QX00000000│109,500元 │ 5,475元│ │ │ │公司 │ │ │ │ ├──┼────┼──────┼─────┼─────┼─────┤ │ 95 │91年12月│巧贏織布有限│QX00000000│534,100元 │ 26,705元│ │ │ │公司 │ │ │ │ ├──┼────┼──────┼─────┼─────┼─────┤ │ 96 │91年9月 │程墩興業有限│PY00000000│291,900元 │ 14,595元│ │ │ │公司 │ │ │ │ ├──┼────┼──────┼─────┼─────┼─────┤ │ 97 │91年10月│程墩興業有限│PY00000000│242,200元 │ 12,110元│ │ │ │公司 │ │ │ │ ├──┼────┼──────┼─────┼─────┼─────┤ │ 98 │91年10月│程墩興業有限│PY00000000│243,600元 │ 12,180元│ │ │ │公司 │ │ │ │ ├──┼────┼──────┼─────┼─────┼─────┤ │ 99 │91年5月 │三本國際股份│NA00000000│862,500元 │ 43,125元│ │ │ │有限公司 │ │ │ │ ├──┼────┼──────┼─────┼─────┼─────┤ │100 │91年5月 │三本國際股份│NA00000000│857,000元 │ 42,85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101 │91年5月 │三本國際股份│NA00000000│864,127元 │ 43,206元│ │ │ │有限公司 │ │ │ │ ├──┼────┼──────┼─────┼─────┼─────┤ │102 │91年5月 │三本國際股份│NA00000000│753,250元 │ 37,663元│ │ │ │有限公司 │ │ │ │ ├──┼────┼──────┼─────┼─────┼─────┤ │103 │91年5月 │三本國際股份│NA00000000│ 95,034元 │ 4,752元│ │ │ │有限公司 │ │ │ │ ├──┼────┼──────┼─────┼─────┼─────┤ │104 │91年9月 │廣炘有限公司│PY00000000│262,460元 │ 13,123元│ ├──┼────┼──────┼─────┼─────┼─────┤ │105 │91年9月 │廣炘有限公司│PY00000000│243,600元 │ 12,180元│ ├──┼────┼──────┼─────┼─────┼─────┤ │106 │91年9月 │廣炘有限公司│PY00000000│304,700元 │ 15,235元│ ├──┴────┴──────┴─────┴─────┴─────┤ │總計:申報銷售額:46,832,590元;扣抵稅額:2,341,637元;扣除未扣 │ │抵部分,合計:申報銷售額:43,221,370元;扣抵稅額:2,161,07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