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更(二)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更(二)字第19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啟章 選任辯護人 黃英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390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4747號、93年度偵字第620 號 ),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2次發回更審,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啟章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林啟章曾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偽造有價證券、竊盜等前科,其中於民國(下同)87、88年間,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以87年度易字第4074號、88年度易字第39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確定,上開2罪經接續執行,於90年5月2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緣 趙子雲自(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92年9月4日起,在臺中市○○○路○段242號9樓廣信企業社,負責經營該社全部業務,林寬國(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又15日確定)、林亮圖(業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又15日確定)自 92 年9月初某日起任職該社,初任特助,後任經理,林啟章自92年11月20日起、許家榮(更名前為許哲偽,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自92年11月初某日起、古國泓(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自92年10月9日起、陳育新(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自92年10月底某日起、蘇大圍 (業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自92年11月中旬某日起、趙青江(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 有期徒刑4月確定)自92年10月中旬某日、潘正龍(業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自92年9月中旬某日起、賴文欽(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 徒刑4月確定)自92年10月間某日起、謝文聰(業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自92年10月下旬某日起,分別由趙子雲招徠,擔任該企業社之特助。趙子雲、林寬國、林亮圖、許哲偽(即許家榮)、古國泓、陳育新、蘇大圍、趙青江、潘正龍、賴文欽、謝文聰等11人及林啟章遂自上揭任職期間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趙子雲、林亮圖、林寬國指示擔任特助之林啟章、許哲偽(即許家榮)、古國泓、陳育新、蘇大圍、趙青江、潘正龍、賴文欽、謝文聰先自行支出費用,並自擬廣告內容,利用不知情之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等報社及發行機關發行之如點將錄等報紙、刊物,刊登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不實之徵才廣告,其中並偽稱係附表一編號1、2、4、6至10、12、13、15至23、25至28、32、34至36、38至45號(原判決誤載為44號)之公司行號如大臺中人力銀行等之名義,徵用臨時工、售貨員、司機、健身中心員工等人才,而偽造如附表一上揭編號所示之私文書,誘使如附表二所示之求職者(下稱求職者)陷於錯誤,誤信為真,見上開廣告而撥打廣告中之聯絡電話至廣信企業社,足以生損害於見報應徵之求職者。廣信企業社內之上開經理、特助,不問附表一之廣告由何人出資刊登,均互相支援接聽來電,於接獲電話後,先將來電之求職者資料詳細填載於電話記錄表中,再通知該求職者前來面試,特助再於面試時告訴求職者,實際上係應徵男公關、桌面服務人員,工作性質輕鬆,報酬優渥為餌,令求職者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生高度就職意願,再由特助或經理要求職者繳交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報名費(附表二編號七韋宏珉僅繳交800 元,附表二編號十魏凌峰尚未繳交而未遂),廣信企業社隨即提供訓練課程,訓練過程約2至3天,訓練內容包括桌面遊戲、桌面禮儀、交際舞等。訓練時趙子雲、林寬國及林亮圖等經理陸續要求職者簽立服務自願書、履歷表及服裝代購單,並須繳交1萬5千元之服裝費(附表二編號四黃漢宗僅繳交5000元,編號十八僅繳交附表二編號九張銘河僅繳交2000元,附表二編號一林達彥、編號二許勇彬、編號五陳建文、編號六鄭澧翔、編號七韋宏珉、編號八林士洪、編號十魏凌峰、編號十三陳致仁、編號十五陳憲昌均尚未繳交服裝費,附表二編號十二崔增祿除繳交上開報名費及服裝費外,另繳交介紹費3萬4000元),以製作男公關上班所需之黑色西裝, 須有黑色西裝方能獲取男公關或桌面服務之工作機會,趙子雲再委託不知情位於臺中市○○區○○路2段459-1 號之「 金賞西服社」製作每套3700元、位於臺中市○○路85-2號之「陸戰隊服飾店」製作每套2100元之黑色西裝,求職者所繳交之費用扣除西裝製作成本後,由負責介紹之該特助抽取4 成,有參與之經理抽取1成,其餘則歸趙子雲所有。事實上 趙子雲等11人及林啟章並未實際仲介求職者至特種行業從事公關或桌邊服務工作,或介紹崔增祿男公關工作之內容、報酬與特助、經理介紹之優渥情形不符,求職者始知受騙。嗣於92年12月19日16時30分左右,為警持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1段242號9樓廣信企業社查獲,並扣得趙子雲所有 預備供其等犯罪所用附表三所示之空白服裝代購單35 張、 供犯罪所用之訓練課表4張、刊登應徵廣告之剪貼2張、電話紀錄表8張、因犯罪所得之履歷表16份、服務自願書10 張等物。 二、案經許勇彬、楊肅楷、黃漢宗、鄭澧翔、郭漢平、崔增祿、陳致仁、李昌奇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①關於被害人、告訴人及共同被告趙子雲、蘇水圍、林亮圖、林寬國、潘正龍、古國泓、趙青江、賴文欽、陳育新、謝文聰於警詢中之證詞,是否有證據能力之說明: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被害人及同案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 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證人即被害人林達彥、許勇彬、黃漢宗、鄭澧翔、楊肅楷、陳建文、韋宏珉(起訴書誤載為韋宏泯)、林士洪、張銘河、魏凌峰、郭漢平、崔增祿、陳致仁、李昌奇,證人許明賢、丁淑燕,及證人即同案被告趙子雲、蘇大圍、林亮圖、林寬國、趙青江、陳育新、謝文聰、古國泓、潘正龍、賴文欽等人於警詢時陳述之詞,均屬被告林啟章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規定,本不得作為證據,然而,被告林啟章於本院審 理時,已同意以上供述證據作為本案之證據(見本院審理筆錄第2、4頁),公訴人對於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亦不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人於警詢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其等於警詢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②關於證人林達彥、陳建文、韋宏珉、丁淑燕於偵查中之供述及共同被告趙子雲、蘇大圍、林亮圖、林寬國、潘正龍、古國泓、趙青江、賴文欽、陳育新、謝文聰於偵查中之供述是否有證據能力之說明: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查本案證人林達彥、陳建文、韋宏珉、丁淑燕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擔保其證詞之真實性,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詞,自無證據能力。而共同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詞非以證人之身分為供述因而未經具結,自不得以上開共同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作為證據。 ③以下所引其餘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詞之證據能力說明: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偵 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件證人即被害人陳致仁、林士洪、陳憲昌、崔曾祿、林達彥、楊肅楷、張銘河及證人許明賢等人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陳述,其等在偵查時未有不法取供之情形,被告林啟章亦未釋明上開供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說明,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啟章於本院審理時對於上開犯行業已坦承不諱,被告等人係以徵人廣告、製作服裝為幌子,事實上是詐騙他人財物之事,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寬國、趙青江、陳育新、謝文聰、蘇大圍、許哲偽(即許家榮)於警詢中供承不諱(見偵字第24747號卷一第38頁、第 46頁、第51頁、第71頁、第77頁、第87頁、第259頁、卷二 第15頁,渠等雖係以被告之身分為供述,惟對於被告而言得為證人,且該警詢中之證詞,被告業經於本院同意作為證據),並經證人即金賞西服裝社負責人許明賢除於警詢中供述(見偵字第24747號卷一第135頁至第137頁)及偵查中作證 並具結稱:「是趙子雲委託我幫他們製作黑色西裝,趙子雲說是要訂做男公關的制服,從92年9月起到目前為止,只做 了6套,一套3千7百元,...由客戶本人刷卡,刷1萬5千元,事後我再退1萬1千3百元給趙子雲」等語(見偵字第24 747 號卷二第24、118頁);核與證人即陸戰隊服飾店店員丁淑 燕除於警詢中供述情節(見偵字第24747號卷第138頁至第 141頁)相符,另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除魏凌峰外,其等為 獲得被告等人所稱之男公關或桌面服務人員,確有繳交如附表二所載之報名費或服裝費,除被害人崔增祿外,餘均未獲得工作等情,亦據被害人林達彥、許勇彬、黃漢宗、鄭澧翔、楊肅楷、陳建文、韋宏珉、林士洪、張銘河、魏凌峰、郭漢平、崔增祿、陳致仁、李昌奇於警詢中(見偵字第24747 號卷一第90頁至第133頁、卷二第51頁至第55頁、第59頁至 第62頁、第70頁至第73頁)、證人即被害人陳致仁、林士洪、陳憲昌、崔曾祿、楊肅楷、張銘河等人於偵查中(見偵字第24747號卷二第82頁至第84頁、第117頁、第22、23頁)、被害人楊肅楷、張銘河於原審(見原審卷一第11 2、113 頁),證人張銘河、陳建文、楊肅楷於本院上訴審審理中證述明確。又被害人魏凌峰亦於偵訊時陳明有前往應徵,惟未繳交報名費、服裝費等情在卷(見偵字第24747號卷二第24 頁),另被害人崔增祿繳交如附表二所載之報名費、服裝費及介紹費後,雖有獲得男公關之工作,惟工作條件及報酬亦非如特助、經理所介紹之優渥等情,亦據證人崔增祿於偵訊具結證稱:「當時是大圍應徵我的,我看報要應徵送貨員的廣告,我去時他們告訴我說我的身材不適合,但可以介紹我去做其他陪酒的工作,我當時有上課,並交報名費、紅包及治裝費共五萬。...後來他們介紹我到東興路尾端的豪翔公關 店。...我去工作兩天後,覺得不適合我,工作內容沒有那 麼簡單」等語(見偵字第24747號卷二第117、118頁),此 外復有查獲所刊登如附表一所列虛構公司名稱之不實應徵廣告之剪貼2張(見偵字第620號卷第209頁、第210頁)、應徵人員電話紀錄表8張(見偵字第620號卷第211至218頁)、訓練課表4張(見偵字第620號卷第179頁至第182頁)、應徵履歷表16份(見偵字第620號卷第183頁至第198頁)、服務自 願書10張(見偵字第620號卷第199頁至208頁)以及「金賞 西服社」、「陸戰隊服飾店」服裝訂購單(見偵字第620 號卷第220頁至226頁)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林啟章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關於證人崔增祿是否因被告及共同被告等人之施用詐術而有陷於錯誤之情事之說明:(一)本案被告對於其與其他同案被告共謀對包括崔增祿在內之所有被害人以求職及訂製制服為榥而施用詐術,並因而取得被害人所交付之財物等情均已坦承不諱;(二)訊據證人崔增祿於警詢中證稱:伊是看到應徵司機之廣告而與廣信企業社聯絡,於92年12月9日對方 告知伊要先繳交1000元作為面試費用且繳交15000元服裝費 ,後來伊於92年12月23日再次前往繳交服裝製作費及介紹費共47000元,並前往豪翔公關店服務2天,因該公司當時要求就職後3天離職必須繳交違約金3000元,所以伊才自動離開 ,伊認為廣信企業社存心要騙伊的錢等語(見92偵字第27747號卷二第51至54頁),並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當時是大圍 應徵伊的,伊看報紙只要應徵送貨員,渠等告知伊不適合,但可以介紹作陪酒工作,所以伊就去上課,繳交報名費、紅包及治裝費共50000元,上課內容是調酒等,後來被介紹至 豪翔公關店,2天後伊認為不適合,工作內容沒有那麼簡單 ,所以覺得被騙等語(見同上卷第117、118、123頁),顯 見被告林啟章與同案被告趙子雲等事實上以應徵司機或送貨員為榥,致崔增祿陷於錯誤而前往應徵,並因而使崔增祿陸續交付金錢共計5萬元,應甚明確,雖崔增祿事後確實前往 公關店獲得與廣告內容不符之工作,且該工作係經崔增祿同意前往,惟陪酒之公關工作通常需有一定之外型條件,且工作內容、場所複雜,工作時間經常於深夜,一般人鮮少會前往應徵,而被告所參與之廣信企業社竟對被害人崔增祿謊稱該工作簡單,且需付出高額介紹費及服裝費始得前往,致首次謀職之崔增祿因而陷於錯誤前往,致僅工作2天即發覺受 騙,業經崔增祿證述如前,其因被告所參與之廣信企業社上開詐騙手段而陷於錯誤,且因此交付財物,應甚明確。 四、查被告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已自95年7 月1日起施行,其中與上開犯行有關之刑法第2條、第33條第5款、第28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第55條、第67條均已修正,刑法第56條經刪除,另刑法施行法增訂之第1條之1亦於95年6月14日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起施行。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刑法第28條、第47關於共犯及累犯之規定雖有更動,刑法施行法亦增列第1條之1之規定,然於本案具體適用結果,前揭條文之變更並無有利、不利被告之情形,自應逕依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28條、第47條第1項及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論處(最高法院95年11月7日95 年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先予敘明。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件新舊法比較結果說明如下:(一)關於罰金刑最低額之問題,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詳如後述),法定刑中有科處罰金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為1元以上,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將罰金規定係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公布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三)修正後刑法第55條廢除有關牽連犯之規定,惟廢除牽連犯後,須依數罪併罰之規定處罰,經比較新舊法後,修正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處斷。 (四)又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再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規定, 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百倍折算1 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 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以銀元3百元折算1 日,經折算 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百元折算為1 日。惟修正後刑 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被告所犯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五)另被告係詐欺取財罪,有適用刑法第47第1項加重其刑規 定之餘地(詳如後述)。而法定本刑中關於科處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而修正前刑法第68條所定,僅加重其最高度,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就罰金加重其刑部分以舊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綜上,整體綜合比較法定罰金刑下限、牽連犯、連續犯之刪除及罰金刑加重等規定於修法前、後之差異,仍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一 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處斷。另依從刑附屬於主刑之法理,自應依修正前之規定為沒收之諭知,至於易刑處分部分,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不包括在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之「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之範圍,應逕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就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部分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 字第8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3號、第6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附此敘明。 五、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本件被告如附表所示之92年12月間所為之詐欺犯行,查無被告參與應徵者(應徵之經理及特助各詳如附表二),是以被告林啟章應僅參與廣告招攬他人前來之分工行為,雖屬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仍成立正犯關係,惟該企業社係以按件計酬,並無底薪,業經共犯趙子雲於警詢中供明在卷(見92偵字第24747號卷第33頁正面),是尚 無證據證明被告有領得任何報酬,難認被告林啟章係上開行為維生,公訴人認被告係以詐欺取財為其職業性犯罪,即有誤會,惟起訴書所指之犯罪基本社會事實與本院認定之普通詐欺罪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核被告所為,其中附表二編號1至9及11至15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10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連續詐欺取財一罪論(按情節較重之附表二編號8詐欺取財犯行),並加重 其刑。另按刑法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之信用,非僅保護制作名義人之利益,故所偽造之文書,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罪即應成立,不問實際上有無制作名義人其人,縱令制作文書名義人係屬架空虛造,亦無妨於本罪之成立(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505號判例要旨參照).再按利用電話口述,使不知情之某報社工作人員,在報上刊登冒用他人名義之廣告,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之間接正犯,刊登廣告,藉報紙之販賣流傳,已達行使之程度,應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擬(最高法院67年臺上字第1422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按冒用他人名義,利用不知情之報刊登載廣告,必待該報刊登載之廣告到達於讀者面前,足使讀者誤信,始達於行使之程度(最高法院74年度臺上字第2381號判決參照),是被告上開以他人名義刊登廣告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等利用不知情之報社、發行機關發行之報紙、刊物刊登廣告,係屬間接正犯。又被告林啟章與共犯趙子雲、林亮圖、林寬國、許哲偽(即許家榮)、古國泓、陳育新、蘇大圍、趙青江、潘正龍、賴文欽及謝文聰就上開詐欺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上開被告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起訴書起訴法條雖未引用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條文,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記載被告等人 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及點將錄等刊物偽以「大台中人力銀行」、「環保尖兵」「冠宏科技」、「海尼斯(啤酒屋)」、「名隆企業」、「冠霖企業」、「六度空間」、「雅力士(健身館)」、「威特(大賣場)」、「速達快遞」等營利事業單位刊登徵才廣告,誘使被害人誤信上述營利事業單位確實徵才而前往應徵等情,可見檢察官已經就上訴人冒用他人名義刊登不實廣告之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犯行提起公訴,僅漏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法條而已,併此敘明。又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亦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被告林啟章曾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偽造有價證券、竊盜等前科,其中於民國(下同)87、88年間,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以87年度易字第4074號、88年度易字第399號判 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確定,上開2罪經接續執行,於 90年5月2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完畢後5年以內再 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之本案,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就其所犯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 均遞加重其刑。被告所犯連續詐欺取財罪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趙子雲等11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①檢察官於起訴書中,指稱被告林啟章等人尚有詐取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許勇彬、黃漢宗、鄭澧翔、郭漢平、李昌奇財物等犯行,原審於判決書附表二中,並未將此部分列入,亦未說明其理由,自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②原判決事實欄認詐騙報名費及服裝費之對象,除原判決附表二所示外,尚有其他不特定之男子,但對於所謂「其他不特定男子」究係何人?人數若干?以及此部分所詐得財物金額多寡?均未加以認定記載,亦未說明其憑以認定該部分詐騙報名費及服裝費之證據及理由,尚有未當。③證人崔增祿於偵查中證稱:其係向同案被告蘇大圍應徵等語(見偵字第24747號卷二第117頁),原判決誤為林亮圖;被害人楊肅楷於原審供稱:其係林寬國所面試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12頁),原判決誤為趙青江 ,均有未洽。④原判決事實欄記載共犯趙子雲委託「金賞西服社」及「陸戰隊服飾店」製作西裝每套分別為3700元及2100元,被害人等所繳交之費用(含報名費1000元及服裝費1 萬5000元)扣除西裝製作成本,由負責介紹之「特助」抽取四成,參與之「經理」抽取一成,餘則歸趙子雲所有,但原判決附表二卻將被害人所繳交之服裝費1萬5000元全部列為 被詐騙金額,前後有所矛盾,亦有未當。⑤除本件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外,並無其他相關被害人足以佐證同案被告趙子雲等人總計獲取不法財物逾80萬元,另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等詐得被害人陳憲昌臺灣大哥大電信費用,均業如前述,原審逕為上開認定,尚有未合。⑥被告所為詐欺之時間甚短及詐騙款項不多,尚難認定係長期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且賴以維生之犯罪,應僅成立詐欺罪,原審認定係常業詐欺,復有未洽。⑦、原判決未及比較刑法修正條文及未及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亦有可議。被告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行,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林啟章年輕力壯,未思以勞力獲取正當報酬,反而對已屬經濟弱勢之求職者詐騙費用,再考量被告林啟章於本件犯行係擔任特助,犯罪居於次要地位,量刑不宜高於主謀(主謀經本院以98年上更(一)字第4號判處有 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未負責面試如附表二所示之應徵者,其為本件犯行之期間僅有1個月,又事後同 案被告趙子雲已退還部分被害人所繳交之費用,有同意書7 張等在卷可查(見原審卷二第5頁至第11頁),被害人所受 之損害尚屬輕微,暨其犯後業經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再查被告林啟章於94年8月30日經原審發佈通緝(見93年 訴字第2264號卷第70頁),於94年9月22日緝獲(見94年訴 緝字第390號卷第1頁),並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得減刑之情形,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 罪均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 刑條件,爰依法予以減刑2分之1,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共犯趙子雲所有而預備供被告林啟章及其餘共犯等犯罪所用之空白服裝代購單35張、供其等共同犯罪所用之訓練課表4張、刊登應徵廣告之剪貼2張、電話紀錄表8張、 因其等犯罪所得之履歷表16份、服務自願書10張(即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之規 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5 條、第56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 新台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月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陳 如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信 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附表一: ┌─┬──────┬───────────────────────┬──┐ │編│公司行號名稱│廣告內容 │備註│ │號│ │ │ │ ├─┼──────┼───────────────────────┼──┤ │①│大臺中人力銀│(非介紹所)免收費、急徵臨時工、白天(時薪)1│ │ │ │行 │50日領1200以上、夜間(時薪)200日領2│ │ │ │ │000以上、兼職可、男:年滿18~45歲以下、│ │ │ │ │賺錢熱線00-00000000 │ │ ├─┼──────┼───────────────────────┼──┤ │②│環保尖兵 │夜間回收司機、薪32000元、資源回收、280│ │ │ │ │00元起、隨車人員、薪22000元起、以上享勞│ │ │ │ │健保月休6天全勤+年節獎金(福利佳)限男18-4│ │ │ │ │5歲0000-0000陳站長 │ │ ├─┼──────┼───────────────────────┼──┤ │③│ │急徵夜間清潔工、日領、限男、20 - 45歲23 │ │ │ │ │26-4676 │ │ ├─┼──────┼───────────────────────┼──┤ │④│冠宏科技 │電腦週邊設備零組件製造、機械操作員、3名、薪2│ │ │ │ │8000元起、男20-40、無經驗可能配合夜班 │ │ │ │ │佳、品管包裝員、3名、薪26000元起、男女不│ │ │ │ │拘、年滿20-40無經驗可、倉庫駐守員、2名、 │ │ │ │ │薪28000元起、男20-50、軍士官退優先錄 │ │ │ │ │取、以上人員均享勞健保、隔週休二日、三節獎金、│ │ │ │ │年終獎金、外地供宿00-00000000代表號 │ │ ├─┼──────┼───────────────────────┼──┤ │⑤│ │店家自營,男陪,數名、18-45歲、歡迎軍士官│ │ │ │ │加入、外地供宿、可借支、時薪0000-0000 │ │ │ │ │兼可、日0000-0000娟、夜0000-000│ │ │ │ │238娟 │ │ ├─┼──────┼───────────────────────┼──┤ │⑥│海尼斯複合式│正職工作人員、限男、須役畢、數名、薪28000│ │ │ │啤酒屋 │+全勤4000、晚班兼職人員、時薪180元 + │ │ │ │ │小費;廚房助手、無經驗可、培養考取丙級職照、薪│ │ │ │ │26000元起;以上人員享勞健保、週休二日、三│ │ │ │ │節獎金、年終分紅、外地供宿00000000 │ │ ├─┼──────┼───────────────────────┼──┤ │⑦│明隆企業(股│汽車零件製造、誠徵作業人員、無經驗,可配合加班│ │ │ │) │薪25000元起;倉管人員、貨物進出管制清點、│ │ │ │ │送貨司機、具汽照熟中彰投道路薪28000元起、│ │ │ │ │限男性20歲以上隔週休、健保、每月聚餐、232│ │ │ │ │61781 │ │ ├─┼──────┼───────────────────────┼──┤ │⑧│冠霖企業(股│塑膠產品製造作業員、薪26000、男女不拘、年│ │ │ │) │40以下、倉管員2名、薪30000、男役畢30│ │ │ │ │-50(進出貨管制);理貨人員3名、薪2800 │ │ │ │ │0、高畢、無經驗可(配合加班)、享勞健保、隔週│ │ │ │ │休、全勤(04)00000000 │ │ ├─┼──────┼───────────────────────┼──┤ │⑨│夢幻騎士 │男陪看員、伴唱員;時薪0000-000現年20-│ │ │ │ │48歲、月入八萬非夢事、免經驗可、兼職可、外地│ │ │ │ │供宿、可借支、歡迎上班族、軍士官加入04-23 │ │ │ │ │262881巧克力 │ │ ├─┼──────┼───────────────────────┼──┤ │⑩│全國海陸空貨│徵中區:駐地幹部薪35000;業務代表薪320│ │ │ │物流通有限公│00;企劃專才薪28000、司機備汽照小型可、│ │ │ │司 │職大、職速汽照須一年以上工作經驗可配合日夜長短│ │ │ │ │途薪32000以上另倉管徵人員、現場搬運工、時│ │ │ │ │薪120 - 150元須滿20 - 50歲享勞健保週│ │ │ │ │休2日供宿0000 - 0000代表號中區分公司 │ │ │ │ │人事部 │ │ ├─┼──────┼───────────────────────┼──┤ │⑪│ │伴遊、伴唱、歡迎軍士官加入、供膳宿、可預支、限│ │ │ │ │20-45歲、時薪0000-0000、另徵服務人│ │ │ │ │員、少爺、泊車0000-0000小雨 │ │ ├─┼──────┼───────────────────────┼──┤ │⑫│六度空間 │男陪看員、伴唱員;時薪0000-000現年20-│ │ │ │ │48歲、月入八萬非夢事、免經驗可、兼職可、外地│ │ │ │ │供宿、可借支、歡迎上班族、軍士官加入04-23 │ │ │ │ │262881小喬 │ │ ├─┼──────┼───────────────────────┼──┤ │⑬│亞力士男女商│12月25日隆重開幕、誠徵男仕、儲備幹部薪 │ │ │ │務SPA健身│38000起、客服人員薪28000起、清潔人員│ │ │ │館 │薪22000起、廚師薪面議、泊車人員薪2000│ │ │ │ │0 + 小費、另徵:女子部SPA外場人員、以上人 │ │ │ │ │員均享健保、月休4日,請洽00000000 │ │ ├─┼──────┼───────────────────────┼──┤ │⑭│ │男仕部,誠徵儲備幹部薪38000起、客服人員薪│ │ │ │ │2800起清潔人員薪22000起,廚師,薪面議│ │ │ │ │,泊車人員薪2000+小費、另徵:女子部SPA │ │ │ │ │外櫃人員、以上人員均享健保、月休4日,請洽:2│ │ │ │ │000-0000。 │ │ ├─┼──────┼───────────────────────┼──┤ │⑮│威特 │年節將近、安心過年、賣場╱駐櫃、倉管╱理貨、 │ │ │ │ │擴充業務,急徵人才,中區代表號00-00000 │ │ │ │ │685 │ │ ├─┼──────┼───────────────────────┼──┤ │⑯│鈺隆煙酒禮品│駐區業務專員薪36000 + 業績獎金、宅配送貨 │ │ │ │批發商 │司機薪32000+油貼餐費、倉管理貨人員薪28 │ │ │ │ │000+全勤津貼、以上人員限男役畢45歲以下、 │ │ │ │ │經驗不拘、能配合加班者優先錄取00-00000 │ │ │ │ │85 │ │ ├─┼──────┼───────────────────────┼──┤ │⑰│大衛服飾精品│歡歡喜喜好過年,實機歹歹拼現金、喊市高手時薪1│ │ │ │百貨商 │50起、駐點助手時薪130起、倉儲理貨月薪28│ │ │ │ │000、配送司機月薪30000(公司車須駕照)│ │ │ │ │意洽(04)00000000 │ │ ├─┼──────┼───────────────────────┼──┤ │⑱│速達快遞 │誠徵、夜間收貨員薪36000+全勤+獎金、公司車│ │ │ │ │備汽照、夜間理貨員薪32000+全勤+獎金、立即│ │ │ │ │上班者優先錄用、享健保、月休六天04-2326 │ │ │ │ │2887 │ │ ├─┼──────┼───────────────────────┼──┤ │⑲│宅速通快捷 │誠徵、夜間倉管薪30000、夜間收貨薪3600│ │ │ │ │0、搬運工薪32000、限50歲以下、享勞健保│ │ │ │ │月休6天00-00000000 │ │ ├─┼──────┼───────────────────────┼──┤ │⑳│冠杰五金螺絲│送貨司機薪36000 + 油貼、倉管人員薪300 │ │ │ │ │00 + 全勤、享勞健保、月休六天2326 - 46│ │ │ │ │87 │ │ ├─┼──────┼───────────────────────┼──┤ │㉑│宅速通快捷 │夜間倉管薪28000、夜間收貨薪32000、搬│ │ │ │ │運工薪30000(限男20-45歲)享勞健保、 │ │ │ │ │月休6天(04)-00000000 │ │ ├─┼──────┼───────────────────────┼──┤ │㉒│GOTT菸酒│送貨司機數名、月薪30000 + 獎金、倉管人員 │ │ │ │貿易商(國際│數名、月薪28000 + 全勤、以上人員享勞健保 │ │ │ │集團) │、週休二日、全勤3000、年節獎金團險04-2 │ │ │ │ │0000000 │ │ ├─┼──────┼───────────────────────┼──┤ │㉓│酒桶啤酒廣場│誠徵正職服務人員月薪38000元,兼職工作人員│ │ │ │ │時薪150元,時段任選、能立即上班者佳、XXX│ │ │ │ │06052意雯經理 │ │ ├─┼──────┼───────────────────────┼──┤ │㉔│ │過好年、年關拼錢,吃吃喝喝的正當工作,男(其餘│ │ │ │ │內容因影印截止關係而不詳) │ │ ├─┼──────┼───────────────────────┼──┤ │㉕│特立屋 │徵,男作業員薪32000元起、整理貨倉人員薪3│ │ │ │ │3000起、保安人員薪36000起、夜間工作者│ │ │ │ │薪38000起、限20-45歲、無經驗可(04 │ │ │ │ │)00000000 │ │ ├─┼──────┼───────────────────────┼──┤ │㉖│大臺中會員制│合法證照00000000,誠徵現場幹部,底薪 +│ │ │ │仕女CLUB│全勤 + 獎金98000以上、正職男服,午、晚、 │ │ │ │酒店 │宵場薪68000以上、兼職任選三小時,週上三天│ │ │ │ │週領00000-00000、少爺╱泊車員底薪1 │ │ │ │ │5000+全勤5000+小費 │ │ ├─┼──────┼───────────────────────┼──┤ │㉗│捷安自行車零│徵包裝作業員薪28000、品管員薪26000、│ │ │ │件製造廠 │理貨員 │ │ ├─┼──────┼───────────────────────┼──┤ │㉘│伯爵洋酒推廣│誠徵送貨司機薪28000 + 餐費、倉管人員薪2 │ │ │ │中心 │5000+全勤 │ │ ├─┼──────┼───────────────────────┼──┤ │㉙│ │送貨司機、薪30000起、以上人員須20-45 │ │ │ │ │歲,可配合加班,享勞健保、供宿、三節獎金紅利、│ │ │ │ │00000000代表號,洽總公司,林主任 │ │ ├─┼──────┼───────────────────────┼──┤ │㉚│ │拆解廢五金,誠徵技術員,無經驗可,薪35000│ │ │ │ │起,須身強體壯、刻苦耐勞,年滿20-45,外地 │ │ │ │ │供宿,可現領,意者請洽總公司面試,(04)23│ │ │ │ │264777洽林主任。 │ │ ├─┼──────┼───────────────────────┼──┤ │㉛│ │日、夜間送貨員,備汽、機照,薪32000元,享│ │ │ │ │勞健保、供宿、三節獎金、可立即上班者佳。04- │ │ │ │ │00000000洽陳課長 │ │ ├─┼──────┼───────────────────────┼──┤ │㉜│樂高遊藝場 │徵男性現場工作人員薪32000+獎金、早中晚班 │ │ │ │ │開分員薪25000+獎金、清潔工、工讀生數名, │ │ │ │ │時薪120享勞健保、供宿,可立即上班者佳04- │ │ │ │ │00000000洽總公司陳主任。 │ │ ├─┼──────┼───────────────────────┼──┤ │㉝│ │夜間停車場管理員、全勤+車馬費薪36000限男│ │ │ │ │20-45歲,無經驗可(外地供宿),上班地點台 │ │ │ │ │中市、彰化市,請洽00-00000000 │ │ ├─┼──────┼───────────────────────┼──┤ │㉞│亞太駐車聯盟│駐站主任二名、薪35000元,停車場管理員三名│ │ │ │ │;薪32000起,洗車員二名薪28000起以下│ │ │ │ │人員限男性20-45歲無經驗可,享勞健保,月休 │ │ │ │ │六天、全勤+三節獎金(供宿)00-0000030│ │ │ │ │9總經理 │ │ ├─┼──────┼───────────────────────┼──┤ │㉟│萬和菸酒配運│業務專員薪30000 + 獎金、搬運工薪2800 │ │ │ │公司 │0起01:00-07:00、臨時工時薪120起 │ │ │ │ │20:00-24:30、工讀生須年滿18歲、身 │ │ │ │ │強體壯,可立即上班者佳,享勞健保、供宿、月休 │ │ │ │ │4日;00000000營運處 │ │ ├─┼──────┼───────────────────────┼──┤ │㊱│廣和機械工具│薪26000、機械操作佳、28000熟中部地區│ │ │ │加工廠 │道路、限男、享勞健保、月休6日,優先錄用232│ │ │ │ │6-2475總公司課長 │ │ ├─┼──────┼───────────────────────┼──┤ │㊲│ │臨時工,時薪100起,20:00 - 24:30 │ │ │ │ │以上須年滿20歲、月休4日,勞健保,遠地供宿2│ │ │ │ │000 - 0000營運課 │ │ ├─┼──────┼───────────────────────┼──┤ │㊳│活屋文具禮品│年關將近、急需人才,誠徵市銷售人員薪25000│ │ │ │批發館 │+獎金╱2名,倉管人員1名物品進出清點,經驗者 │ │ │ │ │佳╱薪27000+全勤、司機薪28000+津貼,│ │ │ │ │熟中彰投者佳,人員可立即上班者佳╱享勞健保╱全│ │ │ │ │勤╱獎金(04)00000000林店長 │ │ ├─┼──────┼───────────────────────┼──┤ │㊴│祥瑞汽車 │銷售、倉管、運送,享勞健(其餘內容因影印遭覆蓋│ │ │ │ │而不詳) │ │ ├─┼──────┼───────────────────────┼──┤ │㊵│萬通清潔公司│大樓清潔員數名,工作地點:臺中彰化,另徵管理員│ │ │ │ │臨時工,工作地點:台中縣、市0000-0000 │ │ │ │ │林主任 │ │ ├─┼──────┼───────────────────────┼──┤ │㊶│勝利有限公司│日用品批發,夜間理貨員三名,薪30000,年2│ │ │ │ │0-45、倉管人員2名,薪25000,年20-4│ │ │ │ │5、送貨司機2名,薪28000享勞健保、隔週休│ │ │ │ │、全勤0000-0000 │ │ ├─┼──────┼───────────────────────┼──┤ │㊷│貝斯特煙酒禮│賣場╱駐櫃人員數名,薪28000+津貼、送貨╱ │ │ │ │品經銷商 │隨車司機3名薪30000+獎金、倉管╱理貨人員 │ │ │ │ │數名,薪26000+禮金,年節將近,安心過年、 │ │ │ │ │業務擴充,急徵人才,中區代表號00-00000 │ │ │ │ │501 │ │ ├─┼──────┼───────────────────────┼──┤ │㊸│龍翔貨運搬家│誠徵,搬運工、司機3X7拆,現領,可兼,232│ │ │ │ │6-4501 │ │ ├─┼──────┼───────────────────────┼──┤ │㊹│C.C.P駐車│急徵、儲備幹部數名,薪38000起 + 獎金、停 │ │ │ │聯盟 │車場,管理員數名,薪32000起+全勤,洗車員 │ │ │ │ │數名,薪28000起+獎金,以上人員限男20-4│ │ │ │ │5歲享勞健保,月休6天,全勤+年節獎金,意洽: │ │ │ │ │00-00000000張主任 │ │ ├─┼──────┼───────────────────────┼──┤ │㊺│24H音樂磁│急徵,管理幹部數名,薪38000起,服務人員數│ │ │ │場(複合式中│名薪30000起,雜工數名薪25000起,以上│ │ │ │西茶飲) │月休 │ │ │ │ │人員(限男)20-45歲無經驗可,享勞健保,月 │ │ │ │ │休6天,全勤+年節獎金(供宿)00-000000│ │ │ │ │18胡店長 │ │ ├─┼──────┼───────────────────────┼──┤ │㊻│ │理貨員薪28000,以上人員應徵時請備駕照,月│ │ │ │ │休5天,福利佳╱享勞健保,0000000000│ │ │ │ │林主任 │ │ ├─┼──────┼───────────────────────┼──┤ │㊼│ │客服人員薪28000起,清潔人員薪22000起│ │ │ │ │,廚師薪面議,泊車人員薪20000 + 小費,另 │ │ │ │ │徵女子SPA外櫃人員,均享勞健保 │ │ └─┴──────┴───────────────────────┴──┘ 附表二: ┌──┬────┬──────┬──────┬──────┬─────┐ │編號│ 被害人 │ 應徵時間 │應徵者(經理│ 交付金額 │是否實際得│ │ │ │(年月日) │ 及特助) │ │到工作 │ ├──┼────┼──────┼──────┼──────┼─────┤ │ 一 │ 林達彥 │九十二年十二│陳育新 │報名費一千元│否 │ │ │ │月十九日 │ │(已退還) │ │ ├──┼────┼──────┼──────┼──────┼─────┤ │ 二 │ 許勇彬 │九十二年十二│林亮圖、趙清│報名費一千元│否 │ │ │ │月十七日 │江 │(已退還) │ │ ├──┼────┼──────┼──────┼──────┼─────┤ │ 三 │ 楊肅楷 │九十二年十二│林寬國 │報名費一千元│否 │ │ │ │月十二日 │ │服裝費一萬五│ │ │ │ │ │ │千元 │ │ │ │ │ │ │(已退還) │ │ ├──┼────┼──────┼──────┼──────┼─────┤ │ 四 │ 黃漢宗 │九十二年十二│陳育新 │報名費一千元│否 │ │ │ │月十九日 │ │服裝費五千元│ │ ├──┼────┼──────┼──────┼──────┼─────┤ │ 五 │ 陳建文 │九十二年十二│謝文聰 │報名費一千元│否 │ │ │ │月十六日 │ │(已退還) │ │ ├──┼────┼──────┼──────┼──────┼─────┤ │ 六 │ 鄭澧翔 │九十二年十二│林寬國 │報名費一千元│否 │ │ │ │月十六日 │ │ │ │ ├──┼────┼──────┼──────┼──────┼─────┤ │ 七 │ 韋宏珉 │九十二年十二│林寬國、潘正│報名費八百元│否 │ │ │ │月十八日 │龍 │ │ │ ├──┼────┼──────┼──────┼──────┼─────┤ │ 八 │ 林士洪 │九十二年十二│賴文欽 │報名費一千元│否 │ │ │ │月十八日 │ │ │ │ ├──┼────┼──────┼──────┼──────┼─────┤ │ 九 │ 張銘河 │九十二年十二│古國泓 │報名費一千元│否 │ │ │ │月十二日 │ │服裝費二千元│ │ │ │ │ │ │(已退還) │ │ ├──┼────┼──────┼──────┼──────┼─────┤ │ 十 │ 魏凌峰 │九十二年十二│林亮圖 │無(未遂) │否 │ │ │ │月十六日 │ │ │ │ ├──┼────┼──────┼──────┼──────┼─────┤ │ 十 │ 郭漢平 │九十二年十一│許哲偽 │報名費一千元│否 │ │ 一 │ │月二十五日 │ │服裝費一萬五│ │ │ │ │ │ │千元 │ │ │ │ │ │ │(已退還) │ │ ├──┼────┼──────┼──────┼──────┼─────┤ │ 十 │崔增祿 │九十二年十二│蘇大圍 │報名費一千元│曾於九十二│ │ 二 │ │月九日 │ │、服裝費一萬│年十二月二│ │ │ │ │ │五千元、介紹│十三日至「│ │ │ │ │ │費三萬四千元│豪翔公關店│ │ │ │ │ │,總計五萬元│」上班兩天│ │ │ │ │ │(已退還) │,隨即離職│ │ │ │ │ │ │。 │ ├──┼────┼──────┼──────┼──────┼─────┤ │ 十 │ 陳致仁 │九十二年十二│趙青江 │報名費一千元│否 │ │ 三 │ │月十五日 │ │ │ │ ├──┼────┼──────┼──────┼──────┼─────┤ │ 十 │ 李昌奇 │九十二年十二│林亮圖、蘇大│報名費一千元│否 │ │ 四 │ │月八日 │圍 │服裝費一萬五│ │ │ │ │ │ │千元(已退還│ │ │ │ │ │ │) │ │ ├──┼────┼──────┼──────┼──────┼─────┤ │ 十 │ 陳憲昌 │九十二年十二│不詳 │報名費一千元│否 │ │ 五 │ │月間某日 │ │ │ │ └──┴────┴──────┴──────┴──────┴─────┘ 附表三: 一、空白服裝訂購單三十五張。 二、訓練課表四張。 三、應徵履歷表十六份。 四、服務自願書十張。 五、刊登應徵廣告之剪貼二張。 六、應徵人員電話紀錄表八張。 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 、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