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036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1號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續一字第7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未經許可,意圖販賣而陳列空氣槍,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空氣槍貳枝均沒收。 事 實 一、丙○○係設在彰化縣溪湖鎮○○街347號(起訴書誤載為同鎮○○路○段499號)「元發軌道模型玩具店」之負責人,明知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槍砲,未經許可不得持有、陳列販賣。其於民國96年間,與設在嘉義市之華山玩具行實際負責人范乃仁共同出資,由范乃仁以華山玩具行名義,向設在台北縣之特伊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特伊亞公司)購買由偉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偉剛公司)生產之玩具空氣槍1箱共24枝,貨品送至華山玩具行由范乃仁收受後,分配半箱12枝玩具空氣槍交丙○○收受。丙○○明知其中如附表所示之2枝空氣槍,業經他人在 不詳時、地,將其槍內原彈簧20圈55長,予以改造成18 圈 65長,並經過熱處理,使其強度增加數倍以上,且擊鐵總長度變短,出氣量增加,而具有殺傷力,竟意圖販賣,未經許可,在其開設之模型玩具店內陳列該等空氣槍。嗣為警據報於96年4月26日12時10分(起訴書誤載為13時34分)許,持搜 索票至前開模型店搜索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空氣槍2枝、 玩具空氣槍16枝、鋼珠5包及瓦斯鋼瓶77支等物,經送往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其中附表所示之2枝空氣槍具 有殺傷力。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檢察官及被告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28頁),嗣於本院審理時,檢 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提示之各項證據,亦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審酌下列引用之各項證據作成時,並無不當違法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判決之證據,亦屬適當,是依上開規定,該等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丙○○,固不否認於其店內查獲前揭空氣槍等物,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行,辯稱:查獲之玩具空氣槍,是伊與華山玩具行一起向特伊亞公司購買,而由偉剛公司所生產製造,他們生產之玩具槍落差很大,伊雖有這方面的專業知識,但並未加以改造,以我國的標準,該等槍枝應該沒有殺傷力云云。 三、經查: (一)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於96年4月26日在被告前揭店內查獲 403型玩具空氣槍18枝、鋼珠5包、瓦斯鋼瓶77支等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可稽(警卷第18-21頁)。該等玩具空氣槍18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 定結果,其中附表所示2枝認係空氣槍,以小型二氧化碳高 壓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位面積之動能,編號1空氣槍為21.6焦耳/平方公分,編號2空氣 槍為21.7焦耳/平方公分,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0焦耳/平方公分,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均具殺傷力,有該局96年5月 24 日刑鑑字第0960067780號槍彈鑑定書1份及照片54張附卷足憑(偵查卷第26-38頁)。 (二)附表所示之槍枝均係偉剛公司所生產製造,經送該公司鑑定其與同型號槍枝之差異,結果認為槍內有二樣零件已遭更改,彈簧原20圈55長,改造為18圈65長,並經過熱處理更硬,使其強度增加數倍以上,且擊鐵總長度變短,出氣量增加,綜合以上各部零件之自行更新替換,使其射出物射速已超過法定20焦耳甚多,有該公司97年5月29日偉剛(97)管理字第 0501號、第0601號書函2紙及照片4張可稽(偵續卷第39-41頁、第51-53頁),並經證人即偉剛公司職員陳書紘證稱:這是我們回函的,我們看得出來這些零件有問題,我們的零件有一定的規格及標準,送給我們鑑定的槍枝彈簧零件與我們設計的規格不一樣等語(原審卷第73頁反面)屬實。足見於被告店內查獲之附表所示空氣槍2枝,係將偉剛公司原生產之玩 具槍,利用替換零件之方式,改造為具殺傷力之槍枝,並非偉剛公司原來生產產品之品質或規格落差所致。 (三)本案查扣之玩具空氣槍,係偉剛公司所製造,由特伊亞公司經銷,被告曾與華山玩具行共同出資,以華山玩具行名義向特伊亞公司進貨後,再各分一半陳列銷售等情,業據被告丙○○供述明確,核與證人即特伊亞公司負責人呂銘昌證述各情相符(偵續卷第11-13頁、偵續一卷第14-15頁),並有偉剛公司97年4月28日偉剛(97)管理字第0401號書函在卷足稽(偵續卷第33頁)。是附表所示具殺傷力之空氣槍,其生產、銷 售之流程,甚為明確,該等槍枝確係被告所購入、陳列銷售等情,亦堪認定。 (四)扣案裝玩具空氣槍之紙箱外盒18個,經檢察官勘驗結果,「18 個紙箱完全相同,無法自外觀分辨有何差異」,有勘驗 筆錄及照片18張為憑(偵續卷第55-73頁)。惟經本院於審理 時再行勘驗結果,其中1個紙箱外盒貼有「原發模型售價 4800」之標籤,其他外盒沒有貼任何標籤,有勘驗筆錄足證(本院卷第38頁反面),對此被告供稱:「4800元之標籤是我貼上去的,是為了區別銀色、黑色之用,銀色的比較貴。」(本院卷第38頁反面);但該18枝槍中,銀色槍身4枝,其餘 14枝為黑色槍身,亦經本院勘驗屬實(本院卷第38頁),則被告僅以1紙標籤如何足敷區分槍身之顏色?足見被告之前揭 說詞,有違事理。況被告或稱每枝售價3500元,或稱每枝賣3000元(警卷第2頁、偵續一卷第16頁),均非標籤所載之 4800元,顯見外盒所貼該標籤,應另有其他用意。 (五)被告雖將附表所示具殺傷力之空氣槍與其他玩具空氣槍擺放在一處,但其既經營前開模型玩具店甚久,對於店內環境及貨品擺放位置,自是相當明瞭,況亦可如前另貼標籤或以其他暗記識別,於顧客另有需求時,即可隨時找出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而此種混雜擺放的方式,正可以魚目混珠以規避查緝,如經查獲,亦可如本案之辯解,以求脫免刑責。是以被告經營該店多年之經驗及其具備此方面的專業知識,應認其知悉店內所陳列販賣之貨品中,有如附表所示具殺傷力之之空氣槍。 (六)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係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意圖販賣而陳列空氣槍罪。其持有之階段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起訴書指被告改造本案空氣槍一節,尚無積極證據足證附表所示之空氣槍係被告所改造,因公訴意旨指被告改造後,即陳列販賣,顯認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係包括於同一之犯罪行為,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五、原審不察,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自有未洽。檢察官提起上訴,以前揭各項事證,認被告應成立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尚可,經營模型玩具店,於販賣玩具槍外,竟混雜陳列具殺傷力之空氣槍,意圖販售營利,一旦售出外流,供他人非法使用,將影響社會治安、秩序,危害非輕,及其遭查獲槍枝之數量,犯罪之動機、手段,犯後否認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空氣槍具殺傷力,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刑法第11條 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洪 曉 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明 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 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 5 年以上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 1 項所列槍枝者, 處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700 萬元以下罰 金。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品 名│數 量│槍枝管制編號 │鑑定結果│ ├──┼────┼────┼───────┼────┤ │ 1 │空氣槍 │ 1枝 │0000000000號 │具殺傷力│ ├──┼────┼────┼───────┼────┤ │ 2 │空氣槍 │ 1枝 │0000000000號 │具殺傷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