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77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裁定駁回。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27日收受原審判決,有原審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5頁),被告於同月30日提出上訴書狀,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98年12月1日)內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書,經原審法院於98年12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通知已於98年12月8日送達被告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8頁)。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書狀,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