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4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李璋鵬胡森田胡忠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77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裁定駁回。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27日收受原審判決,有原審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5頁),被告於同月30日提出上訴書狀,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98年12月1日)內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書,經原審法院於98年12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通知已於98年12月8日送達被告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8頁)。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書狀,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胡 忠 文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4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