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江德千、莊深淵、賴妙雲
- 當事人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號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3358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變造有價證券之九罪,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丁○○犯如附表三所示變造有價證券之九罪,各處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變造有價證券之九罪所示之刑(詳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犯罪名、應處之刑及從刑」欄所示)。 其餘上訴駁回。 前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附表一所示肆拾伍紙支票上受款人欄變造部分、附表二編號1至 3所示偽造之支票參張,均沒收。 事 實 一、丁○○受僱於址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16號2樓之2星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瑞公司),擔任業務助理職務,平日負責郵寄會計所交付之支票予該公司合作廠商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為滿足私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及變造有價證券而行使之各別犯意,於附表一「收受支票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上址公司內,將該公司會計丙○○交付其郵寄予廠商支付貨款之附表一所示記名支票(付款人均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予以侵占入己,並在上址公司內將附表一所示支票受款人處均各劃1條線以示塗銷,並盜用丙○○保管之「星 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於其上,將之變造為無記名支票後,於支票背面請款人欄書寫其本人姓名後,向銀行提示兌領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被塗銷之受款人欄所示之各受款人、星瑞公司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對支票管理之正確性,以取得附表一所示之不法金額。其後,因廠商未收得貨款,遂與丁○○聯繫請款事宜,其為免東窗事發,復於98年1月初某日,另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及基於 偽造有價證券並持以行使之接續犯意,在上址公司內,竊取會計丙○○保管之星瑞公司所有、付款人均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支票號碼為AE0000000號至AE0000000號空白支票4紙,得手後,旋於同日,在上址星瑞公司內,未經 星瑞公司同意或授權,盜用星瑞公司及其負責人乙○○之印章(非支票印鑑章)於該等空白支票發票人欄上,並接續偽填票號AE0000000、AE0000000、AE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日 、票面金額、受款人而偽造完成該等3紙支票(詳附表二編 號1至3所示),分別郵寄予支票受款人(即該公司廠商)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受款人、星瑞公司及其負責人乙○○,待票期即將屆至時,再以錯蓋負責人印章為由,要求廠商寄還支票,以免事跡敗露。嗣因廠商向星瑞公司表示未取得貨款,不願出貨,星瑞公司始查得上情。 二、案經星瑞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就本院下列所引用之證據,並未加爭執,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形式及取得之方式,均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等情況,認為適當,且無不法取得之情形,應認得為證據,並經原審於99年4月2日、本院於99年10月20日審判期日,將上開證據均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有辯論之機會,而踐行合法調查證據程序,揆諸前開說明,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丁○○對於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趙惠如於偵訊、原審指訴及證人即星瑞公司會計丙○○於原審證述情節相符(見原審卷第33至35頁),復有被告在職證明書及自白書各1紙(見偵卷第20頁 、他卷第7、8頁)、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影本(其受款人欄均遭變造)及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支票影本(按附表二編號4之 支票尚未偽造完成)等附卷(見偵卷第23至69頁)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雖辯稱:其雖侵占附表一所示支票金額,然係將兌領後之款項用以支付部分廠商欠款,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云云,其辯護人並代為提出「未直接侵占而用於給付廠商之支票」附表1紙及國內匯款申請書、跨行 匯款申請書、匯款回條聯多份在卷(見本院卷第43至54頁)為佐,惟證人丙○○於原審已證述公司所提出之支票只是部分,被告先前已有動用幾家貨款,之後被告會再補上去等語(見原審卷第34頁背)明確,被告並不否認其將附表一所示支票變造後提示兌領之事實,稽之附表一所示支票總面額為0000000元,與事後星瑞公司發現被告未將款項支付廠商, 清查被告侵占金額為0000000元,有告訴代理人所提動用應 付廠商貨款未支付部分明細表1份在卷(見他卷第15頁、偵 卷第68頁)可參,被告於其自書自白書內載「我自96年中起擅自取公司大章,動用公司應支付給廠商的貨款支票,並到銀行提領現金,做為私人之用。這段期間持續動用,補之前已動用的款項到銀行匯款給廠商,並在提領現金。因之前所提領的現金已使用了,之後的貨款已不夠再補之前已經動用的支票金額,廠商電話催款,為了延付款項已到期的部分,我擅自拿了空白支票私自開立給廠商,也蓋上了錯誤的小章」(見他卷第7頁),於原審並供稱:「我就是用後面的來 補前面我侵占的錢,因為一直不夠,到後來就補不完。」(見原審卷第37頁背)。依被告附表一所示侵占金額達0000000元,截至星瑞公司發覺前,其尚積欠0000000元款項未還,顯見被告係挪用款項虧空在先,無力支付,始得再予侵占公司開立廠商之支票以塗銷受款人記載之變造方式提領兌現,且附表一所示支票總額相較於被告後來積欠公司之款項竟高達2倍,足見被告挪用金額之龐大,以致於提領附表一所示 支票面額後,尚有2百餘萬元仍無法清償,益可見其確實有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其辯稱挪用款項也是用來償還廠商之用,卻忽略其償還各該廠商亦屬其先前犯業務侵占之事實導致,其猶卸責自己無不法所有意圖、未犯業務侵占罪云云,為本院所不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有上開各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使變造有價證券之行為,本質固含有詐欺之性質,惟如行為人係以偽造之有價證券供作擔保或以之為間接給付,同時另有借款之行為,其借款行為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以外之另一行為,則仍應再論以詐欺罪(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5416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變造之支票,目的既僅係單純侵占款項,並非被告以該支票另為向他人行使,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再論以詐欺罪。查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收受票據時間,將其業務上保管應郵寄廠商用以支付貨款之附表一所示記名支票予以侵占入己,並塗銷支票受款人、盜用星瑞公司印章於其上,變造為無記名支票後持向銀行行使兌領票面金額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變造有價證券罪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塗銷支票受款人並在其上盜用星瑞公司印章之行為,係變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又被告行使變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變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收受票據時間即96年8月24日收受編號1、2號支票、97年7月25日收受編號5至8號支票、97年8月25日收受編號9至16號支票、97年9 月25日收受編號17至26號支票、97年10月25日收受編號27至32號支票、97年11月25日收受編號33至44號支票後,此6 次時間於上址公司內,同時將所收受持有之多張支票予以侵占入己,各應論以1罪,而其於前述6次時間侵占支票後,同時塗銷多張支票受款人且於其上盜用星瑞公司印文章於其上之變造支票之行為,均係利用同一機會,在同一時段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以實現一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為接續犯,各應論以1變造有價證券罪。 又業務侵占,其行為本質係侵占,乃因行為人係從事業務之人而另設為犯罪類型,尚難謂立法者有將侵占行為,特別歸類為平日反覆、延續性業務活動所應有之內涵,而創設獨立犯罪,且依健全之社會通念,亦不適合給予一個刑法評價,自與學理上所稱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迥不相侔,且被告於原審供稱:「我有要補的話,我才會去動他,有時候我自己有錢就會補掉,這中間我就不再動用。」(見原審卷第37頁背),亦自承係缺錢時才會侵占支票予以變造後提領,而其於附表一所示持有票據時間,或有間隔半年或3個月之久,顯非 於時間密接下所為,是公訴人認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持有票據時間所為之侵占、變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係集合犯(見原審卷第2頁背、21頁背),尚有未洽。 ㈡查被告竊取星瑞公司所有之空白支票4紙後,未經星瑞公司 同意或授權,於支票上盜用星瑞公司及其負責人乙○○之印章,並在其中3紙支票上填寫發票日、票面金額及受款人而 完成發票手續,完成偽造支票並郵寄予受款人(即廠商)行使,核其所為,係犯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又被告在支票上盜用星瑞公司及其負責人乙○○印章之行為,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又被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按被告僅於附表二編號4之空白支票上,盜用星瑞公司及其負責人乙○○印章,尚 未完成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因刑法第201條不處罰未遂, 且被告係於偽造附表二編號1至3支票之同時盜用上開印章於此張支票上,而盜用印文部分已為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吸收,故被告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盜用印章行為,亦不另論盜 用印章罪)。又被告於98年元月初某日偽造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支票,係基於同一機會,在密接之時間接續實施,且所犯基本構成要件亦屬相同,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反覆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且其多次犯行在時間及空間上有其連貫性,客觀上難以分割,應認係接續犯而僅論以1罪。 ㈢被告先後9次業務侵占犯行、9次變造有價證券及1次竊盜犯 行及1次偽造有價證券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 予以分論併罰。 ㈣按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其法定本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之不重;被告父母已亡,被告與星瑞公司負責人關係向來友好,相當照顧被告,星瑞公司獲悉被告犯本案罪名後,被告坦承過錯,並已與星瑞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份 在卷(見偵卷第8頁)可稽,星瑞公司考量被告與公司關係 ,且誠心悔悟,因而希望給予被告機會從輕量刑,已經告訴代理人趙惠如於原審及告訴代理人丙○○於本院陳述明確(見原審卷第35頁背面、本院卷第33頁背面);本院審以被告係為能領取所侵占之記名支票票款而變造支票及免東窗事發而偽造支票之犯行,固為可議,然其所變造及偽造之支票均未流通於金融市場,與一般擾亂金融秩序之經濟犯罪者迥異,其犯罪所生實害尚非重大,被告既僅因一時誤念而罹此重典,本院考量前揭犯罪情節後,認縱對被告處以法定本刑之最低刑度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而認有情輕法重,其情 況顯有堪可憫恕之處,爰就被告所犯9次變造有價證券、1次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均酌減其刑。㈤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96年8月24日起至97年12月25日止,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侵占星瑞公司開立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所示支票即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97年8月25日、票面金額1,811元之支票1紙,並將該支票受款人予以塗銷再盜用星瑞公司印章於其上,將之變造為無記名支票後持以行使兌領票面金額之方式將款項侵占入己,因認被告另涉有刑法第336條第2項及同法第201條第1項之變造有價券罪嫌云云。惟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伊未侵占此張支票,且該支票受款人非伊所塗銷,伊未提示該支票等語。經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所示支票係丙○○持向銀行提示付款,該紙支票請款人欄上丙○○之簽名確係丙○○所親簽,此張支票非被告予以侵占及變造後持以兌現等情,業據證人丙○○於原審證述明確(見原審卷第34頁),並有該支票影本在卷可憑(見偵卷第38頁),是被告所辯應可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該犯行,此部分被訴犯罪即屬不能證明,然公訴人認此部分業務侵占及變造有價證券,與前揭論罪科刑之業務侵占、變造有價證券部分,係屬接續犯單純1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上訴駁回與撤銷改判部分 ㈠上訴駁回部分: 原審認被告就業務侵占之9罪、竊盜1罪、偽造有價證券1罪 均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適用刑法第201條第1項、第3 36 條第2 項、第320 條第1 項、第59條、第205 條,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前無不法犯罪前科紀錄,素行尚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智識程度,僅因一己之貪念,竟多次將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侵占入己,破壞從事業務之人應本之忠實誠信關係,所為實不足取,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分期賠償所侵占之款項,業據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5頁),並考量其竊取空白支票及偽造有價證券之動機係為掩飾其業務侵占犯行,惟犯罪之手段尚屬平和,所生危害亦非重大,且犯後已然坦承一切犯行,頗見悔意,態度尚稱良好,暨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現已賠償告訴人之部分損失,及被告各次業務侵占金額、所偽造之支票數量及未對外流通,對金融秩序影響並非重大」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並以「被告偽以星瑞公司名義所簽發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支票3張,係屬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為沒收之宣告。另 附表二編號4之未完成票據,應屬告訴人星瑞公司所有,且 其上盜用之印文為真正,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所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其挪用款項部分也有作為償還廠商之用,並未全部侵占,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為無理由,其此部分上訴應予駁回。 ㈡撤銷改判部分: ⒈原審認被告犯變造有價證券之9罪均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 刑,固非無見,惟按票據上之簽名或記載被塗銷時,非由票據權利人故意為之者,不影響於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17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侵占附表一所示支票45紙後,隨即在「收受票據時間」欄所載時間之後,於各該支票之支票受款人欄上各受款人名義上各劃1條橫線以示塗銷,並盜蓋星瑞公 司印章於其上,均變造成為無記名支票,並非出於票據權利人故意塗銷,並不影響票據上之效力,惟原審認上開支票均屬變造,均依刑法第205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尚有未洽, 被告上訴意旨認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為無理由,惟原審判決關於上開變造有價證券之9罪既有如上可議之處 ,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上開部分均予撤銷改判,原所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失所附麗,併予撤銷。爰審酌被告任職星瑞公司已久,與星瑞公司及其負責人間均已有相當信賴關係,竟利用此信賴關係,為達其業務侵占目的,竟思以變造有價證券方式,致使星瑞公司遭眾多廠商質疑延誤付款,信用不佳,破壞星瑞公司票據之信用性及造成客戶對其長久合作之信任,實有不該,惟考以被告犯後尚均能坦承此部分犯行,並徵得告訴人諒解,願意給予自新機會,暨考以被告素行、動機、目的、手段、方法、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主文第項所示之刑,並與上訴駁回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項所示。至附表一所示45紙支票之受款人欄,均遭被告於各受款人處各劃1條橫線以示塗銷 ,並盜蓋星瑞公司印章於其上,並非出於票據權利人故意為之,並不影響記名票據之效力,上開支票仍屬有效,參照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6045號、92年度臺上字第6134號、93年度臺上字第2715號等判決意旨(關於2人以上為共同發票 人之有價證券,如僅係就其中部分共同發票人為偽造,因該有價證券之真正發票人部分仍屬有效,為避免影響合法執票人對於真正發票人之票據權利,自不得將整張有價證券宣告沒收。是此時祇要依前開法條規定,將該有價證券關於偽造發票人部分宣告沒收即可),僅該各該支票之支票受款人欄上各受款人處各劃1條橫線以示塗銷,並盜蓋星瑞公司印章 於其上之變造部分,均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予以沒收。又 此雖形成所盜蓋之星瑞公司印文併予沒收之同一效果(依刑法第219條規定盜用之印文不在沒收之列),然本案係因被 告變造支票之行為,始依刑法第205條沒收其變造行為之有 價證券,並非單純沒收其上開盜用之印文,故與依刑法第219條沒收之規定並無衝突,附此敘明。 ⒉告訴人雖迭自原審、本院均由代理人陳稱希望給予被告緩刑、給予自新機會,然本案經告訴人發覺被告之犯行後,被告為免告訴人對其提出刑事告訴,即表明願意分期償還挪用之款項,除先行清償1百餘萬元外,餘款自98年6月起按月支付2萬元;惟被告僅於98年6月、7月各給付2萬元後,嗣即避不見面,僅傳簡訊予告訴人,表示其無能力支付,告訴人不得已方於98年8月間對其提起本案刑事告訴。被告雖於98年9月30 日偵查期間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迄本院審理期間尚均能 按照前開和解書內容按月償還1萬2千元,惟其違法挪用公司款項在先,除導致公司受有財物上損失外,更嚴重影響其生意上商譽,告訴人念在其與公司有長久情誼,願意給予自新機會,乃被告竟不知珍惜,只還款2期隨即避不見面,告訴 人不得已只得提起刑事告訴,被告雖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自和解後均依約履行償還分期款項,惟此和解及信其當能如期履行等情狀均經原審及本院予以審酌,因而就其所犯偽造有價證券、變造有價證券各罪部分均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均予酌量減輕其刑,已如前述。而被告所犯業務侵占之9罪、 變造有價證券之9罪、竊盜之1罪、偽造有價證券之1罪,共 20罪,其宣告刑合計有期徒刑22年5月,被告於本院審理期 間雖履行較多期數之分期款項,然此乃法院審酌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時即已考量,雖原審判決就有關變造有價證券部分因沒收部分未當,經本院予以撤銷改判,惟本院與原審存在之量刑基礎實無變更,故本院審以上情,仍認本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為適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01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20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變造、偽造有價證券部分,得上訴。 竊盜、業務侵占部分,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01條第1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變造之支票 ┌──┬──┬─────┬─────┬──────┬─────┬─────┬──────┬─────┐ │編號│原起│收受票據時│支票號碼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被塗銷之受│盜用之印文 │支票影本附│ │ │訴書│間 │ │ │(新臺幣)│款人 │ │卷頁次 │ │ │附表│ │ │ │ │ │ │ │ │ │編號│ │ │ │ │ │ │ │ ├──┼──┼─────┼─────┼──────┼─────┼─────┼──────┼─────┤ │1 │1 │96年8 月24│AE0000000 │96年8月24日 │56萬元 │鈜光實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日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23頁 │ ├──┼──┼─────┼─────┼──────┼─────┼─────┼──────┼─────┤ │2 │2 │同上 │AE0000000 │96年8月24日 │21萬5695元│建穎工業有│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卷第23頁 │ ├──┼──┼─────┼─────┼──────┼─────┼─────┼──────┼─────┤ │3 │3 │97年3 月25│AE0000000 │97年6月10日 │1萬200元 │愛米斯機械│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日 │ │ │ │工業(股)│有限公司 │卷第24頁 │ │ │ │ │ │ │ │公司 │ │ │ ├──┼──┼─────┼─────┼──────┼─────┼─────┼──────┼─────┤ │4 │4 │97年4月25 │AE0000000 │97年7月10日 │2萬3820元 │安大科技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日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25頁 │ ├──┼──┼─────┼─────┼──────┼─────┼─────┼──────┼─────┤ │5 │5 │97年7 月25│AE0000000 │97年7月25日 │28萬5000元│愛米斯機械│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日 │ │ │ │工業(股)│有限公司 │卷第26頁 │ │ │ │ │ │ │ │公司 │ │ │ ├──┼──┼─────┼─────┼──────┼─────┼─────┼──────┼─────┤ │6 │6 │同上 │AE0000000 │97年10月10日│1萬4250元 │愛米斯機械│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工業(股)│有限公司 │卷第27頁 │ │ │ │ │ │ │ │公司 │ │ │ ├──┼──┼─────┼─────┼──────┼─────┼─────┼──────┼─────┤ │7 │7 │同上 │AE0000000 │97年7月25日 │43萬5000元│鈜光實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28頁 │ ├──┼──┼─────┼─────┼──────┼─────┼─────┼──────┼─────┤ │8 │8 │同上 │AE0000000 │97年10月10日│2萬1750元 │鈜光實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29頁 │ ├──┼──┼─────┼─────┼──────┼─────┼─────┼──────┼─────┤ │9 │9 │97年8 月25│AE0000000 │97年11月10日│1萬4250元 │愛米斯機械│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日 │ │ │ │工業(股)│有限公司 │卷第30頁 │ │ │ │ │ │ │ │公司 │ │ │ ├──┼──┼─────┼─────┼──────┼─────┼─────┼──────┼─────┤ │10 │10 │同上 │AE0000000 │97年11月10日│5625元 │鈜光實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31頁 │ ├──┼──┼─────┼─────┼──────┼─────┼─────┼──────┼─────┤ │11 │11 │同上 │AE0000000 │97年10月10日│1000元 │鈜光實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32頁 │ ├──┼──┼─────┼─────┼──────┼─────┼─────┼──────┼─────┤ │12 │12 │同上 │AE0000000 │97年10月10日│1萬1808元 │建穎工業有│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卷第33頁 │ ├──┼──┼─────┼─────┼──────┼─────┼─────┼──────┼─────┤ │13 │13 │同上 │AE0000000 │97年11月10日│2746元 │建穎工業有│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卷第34頁 │ ├──┼──┼─────┼─────┼──────┼─────┼─────┼──────┼─────┤ │14 │14 │同上 │AE0000000 │97年11月10日│1750元 │永芳塑膠有│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卷第35頁 │ ├──┼──┼─────┼─────┼──────┼─────┼─────┼──────┼─────┤ │15 │15 │同上 │AE0000000 │97年11月10日│1萬8300元 │安大科技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36頁 │ ├──┼──┼─────┼─────┼──────┼─────┼─────┼──────┼─────┤ │16 │16 │同上 │AE0000000 │97年11月10日│5000元 │竣益工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37頁 │ ├──┼──┼─────┼─────┼──────┼─────┼─────┼──────┼─────┤ │17 │18 │97年9 月25│AE0000000 │97年9月25日 │9萬8000元 │愛米斯機械│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日 │ │ │ │工業(股)│有限公司 │卷第39頁 │ │ │ │ │ │ │ │公司 │ │ │ ├──┼──┼─────┼─────┼──────┼─────┼─────┼──────┼─────┤ │18 │19 │同上 │AE0000000 │97年11月10日│4900元 │愛米斯機械│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工業(股)│有限公司 │卷第40頁 │ │ │ │ │ │ │ │公司 │ │ │ ├──┼──┼─────┼─────┼──────┼─────┼─────┼──────┼─────┤ │19 │20 │同上 │AE0000000 │97年9月25日 │12萬元 │上盟展業有│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卷第41頁 │ ├──┼──┼─────┼─────┼──────┼─────┼─────┼──────┼─────┤ │20 │21 │同上 │AE0000000 │97年11月10日│6000元 │上盟展業有│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卷第42頁 │ ├──┼──┼─────┼─────┼──────┼─────┼─────┼──────┼─────┤ │21 │22 │同上 │AE0000000 │97年9月25日 │37萬7000元│鈜光實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43頁 │ ├──┼──┼─────┼─────┼──────┼─────┼─────┼──────┼─────┤ │22 │23 │同上 │AE0000000 │97年9月25日 │13萬7305元│建穎工業有│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卷第44頁 │ ├──┼──┼─────┼─────┼──────┼─────┼─────┼──────┼─────┤ │23 │24 │同上 │AE0000000 │97年12月10日│6865元 │建穎工業有│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卷第45頁 │ ├──┼──┼─────┼─────┼──────┼─────┼─────┼──────┼─────┤ │24 │25 │同上 │AE0000000 │97年9月25日 │8萬630元 │誌慶工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46頁 │ ├──┼──┼─────┼─────┼──────┼─────┼─────┼──────┼─────┤ │25 │26 │同上 │AE0000000 │97年12月10日│4032元 │誌慶工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47頁 │ ├──┼──┼─────┼─────┼──────┼─────┼─────┼──────┼─────┤ │26 │27 │同上 │AE0000000 │97年9月25日 │2萬2810元 │全順報關行│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 │有限公司 │卷第48頁 │ ├──┼──┼─────┼─────┼──────┼─────┼─────┼──────┼─────┤ │27 │28 │97年10月25│AE0000000 │98年1月10日 │1萬5225元 │鈜光實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日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49頁 │ ├──┼──┼─────┼─────┼──────┼─────┼─────┼──────┼─────┤ │28 │29 │同上 │AE0000000 │98年1月10日 │1萬8450元 │愛米斯機械│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工業(股)│有限公司 │卷第50頁 │ │ │ │ │ │ │ │公司 │ │ │ ├──┼──┼─────┼─────┼──────┼─────┼─────┼──────┼─────┤ │29 │30 │同上 │AE0000000 │97年10月25日│3萬元 │佳承精工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51頁 │ ├──┼──┼─────┼─────┼──────┼─────┼─────┼──────┼─────┤ │30 │31 │同上 │AE0000000 │97年12月10日│1500元 │佳承精工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52頁 │ ├──┼──┼─────┼─────┼──────┼─────┼─────┼──────┼─────┤ │31 │32 │同上 │AE0000000 │97年12月10日│1萬3860元 │財榮實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53頁 │ ├──┼──┼─────┼─────┼──────┼─────┼─────┼──────┼─────┤ │32 │33 │同上 │AE0000000 │98年1月10日 │8257元 │育華工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54頁 │ ├──┼──┼─────┼─────┼──────┼─────┼─────┼──────┼─────┤ │33 │34 │97年11月25│AE0000000 │97年11月25日│22萬4000元│鈜光實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日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55頁 │ ├──┼──┼─────┼─────┼──────┼─────┼─────┼──────┼─────┤ │34 │35 │同上 │AE0000000 │98年1月10日 │1萬1200元 │鈜光實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56頁 │ ├──┼──┼─────┼─────┼──────┼─────┼─────┼──────┼─────┤ │35 │36 │同上 │AE0000000 │97年11月25日│18萬8811元│見盛工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57頁 │ ├──┼──┼─────┼─────┼──────┼─────┼─────┼──────┼─────┤ │36 │37 │同上 │AE0000000 │98年1月10日 │9441元 │見盛工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58頁 │ ├──┼──┼─────┼─────┼──────┼─────┼─────┼──────┼─────┤ │37 │38 │同上 │AE0000000 │97年11月25日│50萬9490元│榮輪科技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起訴書誤│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59頁 │ │ │ │ │ │ │繕為50萬54│ │ │ │ │ │ │ │ │ │90元) │ │ │ │ ├──┼──┼─────┼─────┼──────┼─────┼─────┼──────┼─────┤ │38 │39 │同上 │AE0000000 │97年11月25日│37萬9500元│安大科技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60頁 │ ├──┼──┼─────┼─────┼──────┼─────┼─────┼──────┼─────┤ │39 │40 │同上 │AE0000000 │98年1月10日 │1萬8975元 │安大科技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61頁 │ ├──┼──┼─────┼─────┼──────┼─────┼─────┼──────┼─────┤ │40 │41 │同上 │AE0000000 │97年11月25日│18萬8695元│財榮實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62頁 │ ├──┼──┼─────┼─────┼──────┼─────┼─────┼──────┼─────┤ │41 │42 │同上 │AE0000000 │97年11月25日│5萬5000元 │金享車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63頁 │ ├──┼──┼─────┼─────┼──────┼─────┼─────┼──────┼─────┤ │42 │43 │同上 │AE0000000 │98年1月10日 │2750元 │金享車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64頁 │ ├──┼──┼─────┼─────┼──────┼─────┼─────┼──────┼─────┤ │43 │44 │同上 │AE0000000 │97年11月25日│4萬6950元 │順捷自行車│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股)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65頁 │ ├──┼──┼─────┼─────┼──────┼─────┼─────┼──────┼─────┤ │44 │45 │同上 │AE0000000 │97年11月25日│5萬1680元 │誌慶工業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66頁 │ ├──┼──┼─────┼─────┼──────┼─────┼─────┼──────┼─────┤ │45 │46 │97年12月25│AE0000000 │97年12月25日│3萬2500元 │榮輪科技股│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日 │ │ │(起訴書誤│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卷第67頁 │ │ │ │ │ │ │繕為3 萬21│ │ │ │ │ │ │ │ │ │500 元) │ │ │ │ └──┴──┴─────┴─────┴──────┴─────┴─────┴──────┴─────┘ 附表二:偽造之支票(指編號1至3) ┌──┬────┬─────┬──────┬─────┬─────┬──────┬─────┐ │編號│付款人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受款人 │盜用印文 │支票影本附│ │ │ │ │ │(新臺幣)│ │ │卷頁次 │ ├──┼────┼─────┼──────┼─────┼─────┼──────┼─────┤ │1 │中國國際│AE0000000 │98年1月25日 │39萬8475元│安大科技(│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商業銀行│ │ │ │股)公司 │有限公司、李│卷第70頁 │ │ │南臺中分│ │ │ │ │毓隆 │ │ │ │行 │ │ │ │ │ │ │ ├──┼────┼─────┼──────┼─────┼─────┼──────┼─────┤ │2 │同上 │AE0000000 │98年1月25日 │5萬4264元 │誌慶工業(│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股)公司 │有限公司、李│卷第70頁 │ │ │ │ │ │ │ │毓隆 │ │ ├──┼────┼─────┼──────┼─────┼─────┼──────┼─────┤ │3 │同上 │AE0000000 │98年1月25日 │19萬8450元│見盛工業(│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股)公司 │有限公司、李│卷第69頁 │ │ │ │ │ │ │ │毓隆 │ │ ├──┼────┼─────┼──────┼─────┼─────┼──────┼─────┤ │4 │同上 │AE0000000 │(空白) │(空白) │(空白) │星瑞企業股份│98偵23358 │ │ │ │ │ │ │ │有限公司、李│卷第69頁 │ │ │ │ │ │ │ │毓隆 │ │ └──┴────┴─────┴──────┴─────┴─────┴──────┴─────┘ 附表三: ┌─┬────┬─────┬────────┬───────────────┐ │編│ 行為人 │變造票據時│業務侵占、變造之│ 所犯罪名、應處之刑及從刑 │ │號│ │間(即附表│支票 │ │ │ │ │一之收受票│ │ │ │ │ │據時間) │ │ │ ├─┼────┼─────┼────────┼───────────────┤ │1 │丁○○ │96年8 月24│附表一編號1 、2 │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日 │所示支票 │原審);又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附表一編號│ │ │ │ │ │1、2所示支票上受款人欄變造部分│ │ │ │ │ │,沒收。 │ ├─┼────┼─────┼────────┼───────────────┤ │2 │丁○○ │97年3月25 │附表一編號3 所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 │支票 │原審);又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一編號│ │ │ │ │ │3所示支票上受款人欄變造部分, │ │ │ │ │ │沒收。 │ ├─┼────┼─────┼────────┼───────────────┤ │3 │丁○○ │97年4 月25│附表一編號4 所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 │支票 │原審);又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一編號│ │ │ │ │ │4所示支票上受款人欄變造部分, │ │ │ │ │ │沒收。 │ ├─┼────┼─────┼────────┼───────────────┤ │4 │丁○○ │97年7 月25│附表一編號5 至8 │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日 │所示支票 │原審);又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表一編號│ │ │ │ │ │5至8所示支票上受款人欄變造部分│ │ │ │ │ │,均沒收。 │ ├─┼────┼─────┼────────┼───────────────┤ │5 │丁○○ │97年8 月25│附表一編號9 至16│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日 │所示支票 │原審);又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附表一編號│ │ │ │ │ │9至16所示支票上受款人欄變造部 │ │ │ │ │ │分,均沒收。 │ ├─┼────┼─────┼────────┼───────────────┤ │6 │丁○○ │97年9 月25│附表一編號17至26│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日 │所示支票 │原審);又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附表一編號│ │ │ │ │ │17至26所示支票上受款人欄變造部│ │ │ │ │ │分,均沒收。 │ ├─┼────┼─────┼────────┼───────────────┤ │7 │丁○○ │97年10月25│附表一編號27至32│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日 │所示支票 │原審);又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表一編號│ │ │ │ │ │27至32所示支票上受款人欄變造部│ │ │ │ │ │分,均沒收。 │ ├─┼────┼─────┼────────┼───────────────┤ │8 │丁○○ │97年11月25│附表一編號33至4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日 │所示支票 │原審);又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附表一編號│ │ │ │ │ │33至44所示支票上受款人欄變造部│ │ │ │ │ │分,均沒收。 │ ├─┼────┼─────┼────────┼───────────────┤ │9 │丁○○ │97年11月25│附表一編號45所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 │支票 │原審);又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一編號│ │ │ │ │ │45所示支票上受款人欄變造部分,│ │ │ │ │ │沒收。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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