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1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3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維昌
- 選任辯護人
- 常照倫律師
徐祐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維昌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維昌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強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