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1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李璋鵬胡忠文胡森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6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16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佔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犯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被告乙○○所犯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均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胡 森 田

書記官 黃 禎 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11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