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1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6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張崇哲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16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佔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犯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被告乙○○所犯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均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