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83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831號
- 上訴人
- 吳保全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林羣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保全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保全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9月2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2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2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