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90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9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家慶
- 選任辯護人
- 黃銘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慶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家慶,因涉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復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經審理後,認上訴人即被告張家慶確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決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十年。衡諸上訴人即被告張家慶已受重刑之諭知,故其逃匿以規避將來刑罰之執行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確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是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