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7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2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明飛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明飛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明飛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執行羈押,於99年12月28日至100年2月27日另案執行,並於100年2 月27日續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4月2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