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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0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趙春碧林宜民賴恭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30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紀榮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榮峰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紀榮峰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1月25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賴 恭 利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00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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