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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43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江德千賴妙雲陳宏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4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奇新
選任辯護人
王一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奇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年陸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奇新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執行羈押在案,至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延長羈押,至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業經本院判決被告有期徒刑十五年三月、十五年四月、十五年四月,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上開所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日後如經有罪判決確定,所宣告之刑應非輕微,亦堪認被告確有逃亡之虞,故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羈押之事由,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

三、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百年六月一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陳 宏 卿

書記官 林 振 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439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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