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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
    廖柏基李雅俐簡源希

  • 當事人
    許哲彥葉奕匡林榮紹彭壽奇徐崧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974號99年度上訴字第975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哲彥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楊玉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奕匡 選任辯護人 林松虎律師 吳淑芬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榮紹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羅豐胤律師 陳建三律師 被   告 彭壽奇 被   告 徐崧清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芝荃律師 被   告 張文榮 號8樓之2 選任辯護人 朱坤棋律師 被   告 鍾彥虎 選任辯護人 王素珍律師 被   告 廉裕隆 選任辯護人 賴書貞律師 被   告 戴沼澤 被   告 戴泱丞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憲璋律師 被   告 紀駿富 被   告 戴沼銘 被   告 李國忠 被   告 鄭年雅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志新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18、3951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0922 號;追加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19766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許哲彥、葉奕匡、林榮紹部分均撤銷。 許哲彥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 葉奕匡、林榮紹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許哲彥原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局長,任職期間自民國95年5月2日至98年1月5日,在職期間工作項目為負責綜理局務(60%)、關於水利工程建設暨水資源基 本資料之建立轄內主要河川管理策劃、研議改進、報告及建議(30%)、其他臨時交辦事項(10%)。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身為國家中央機關簡任第十一職等之首長層級機關公務員,自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恪遵職責。 二、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川順公司)於96年5月間起承 攬經濟部水利署(下稱水利署)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下稱第三河川局)所發包、監督及管理之下列二項工程:㈠、96年間水利署主辦興建「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25K+400~32K+745)」(下稱便道工程)。便道工程委託「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前稱中華工程顧問工程司,下稱世曦公司)負責設計、監造業務,由水利署授權由第三河川局辦理發包,發包後由第三河川局負責施工期間之工務行政管理業務。便道工程於96年6月5日開標,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1億7333萬6951元,由川順公司以1億2350萬元得標,因低於底價1億5500萬元之百分之80,依規定須 繳交差額保證金50萬元後決標。便道工程主要在大甲溪河床興建便道以供砂石車行駛,而便道與大甲溪河床相接之堤岸部分,原先設計以「甲種機編蛇籠」(另一種施工法為箱型石籠)保護該便道以免遭水流沖毀。又第三河川局依預算金額將工程分為三類,第一類為水利署指定工程或預算金額5 千萬元以上之工程,第二類為預算金額3千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之工程,第三類為預算金額3千萬元以下之工程,故上 開便道工程為第一類工程。嗣因該便道工程所在大甲溪流域環境變更及工期如期完工之考量,水利署乃授權由第三河川局就該工程之變更設計、工期展延等事項同意局部調整(惟變更設計預算書審核及工程驗收並未在授權範圍),比照第二類工程辦理,施工法並改為箱型石籠。川順公司得標後於96年6月機具進場至該工程施作地點,該便道工程自開工迄 竣工完成複驗間之各項工程等事務進行事項之時程,詳如附表一所示。 ㈡、頭汴坑一江橋上游崩塌段至內城橋河段防災減災工程(下稱減災工程)係水利署主辦、發包,而由第三河川局設計及監造,工程發包後由第三河川局負責施工期間工務行政管理業務。減災工程於96年5月31日開標,亦是由川順公司以1億4960萬元得標,為前述第一類工程。該減災工程於96年6月20 日自開工迄本案偵查起訴間之各項工程等事務進行事項之時程,詳如附表二所示。 三、川順公司於96年、97年間所承攬進行之工程,僅有上開便道工程與減災工程。戴沼澤是川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川順公司承攬、施作便道工程與減災工程之經營事務,而廉裕隆為川順公司之經理及該公司承攬便道工程之工地負責人、戴泱丞為川順公司副總經理及該公司承攬減災工程之工地負責人。戴沼澤、廉裕隆及戴泱丞三人,為使川順公司承攬施作便道工程、減災工程二項工程,其中之便道工程能夠順利變更施工方法、通過該工程施工期間颱風災損費用之查驗與請款,暨與減災工程工程施工方法之調整順利完成程序,明知許哲彥對川順公司所承攬之上述二項工程在其職務上均為職權行使之範疇,遂基於不違反許哲彥職務之範圍加以行賄之概括犯意,對許哲彥提供喝花酒及性服務等不正利益。而許哲彥竟於川順公司承攬上開便道工程及減災工程施工期間,藉職務上對於便道及減災工程有工務行政管理與監督之職權,且第三河川局就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工期展延等事項亦獲水利署授權局部調整之權限。而因其職務上行為是否行使妥適及時程上是否予以川順公司合法範圍內之便利,對川順公司影響鉅大,乃多次向川順公司之負責人戴沼澤、或川順公司經理及該公司承攬便道工程工地負責人廉裕隆、或川順公司副總經理及該公司承攬減災工程工地負責人戴泱丞,以明示或暗示方式要求給付其前往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並由酒店小姐陪侍唱歌喝酒(俗稱「喝花酒」)之不正利益;許哲彥並於97年1月7日前往酒店喝花酒後,更進而接受性招待而與該酒店之陪侍小姐陳瑤寰前往臺中市某汽車旅館進行性交之不正利益一次。許哲彥所前往之酒店喝花酒之地點及消費金額計算方式等明細如附表三所載。其以此方法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進而收受川順公司所給付之不正利益,其前往酒店喝花酒之時間、金額、費用支付方式等如下: ㈠、96年8月15日下午3時30分許,開始在「九龍理容KTV」有女 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6千元,由許哲彥簽立一張「許董」本票,該酒店幹部徐玉玲(花名:秀秀)擔任連保人;該筆消費由川順公司96年9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 付。(詳如附表四,編號1) ㈡、96年9月6日下午3時15分許,開始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因由川順公司經理廉裕隆以現金支付,消費金額不詳。(詳如附表四,編號2) ㈢、96年9月14日下午3時15分許,開始在「九龍理容KTV」有女 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2千1百元、2千2百元共計1萬4千3百元,由川順公司96年10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3) ㈣、96年9月18日下午7時許,開始在「九龍理容KTV」301包廂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因由川順公司負責人戴沼澤以現金支付,消費金額不詳。(詳如附表四,編號4) ㈤、96年10月2日下午4時30分許,開始在「九龍理容KTV」有女 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6千5百50元,由許哲彥簽 立本票,徐玉玲擔任連保人;該筆消費載於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5) ㈥、96年10月4日下午4時30分許,開始在「九龍理容KTV」有女 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2萬2千6百元,由川順公司經 理廉裕隆簽立本票;該筆消費由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6) ㈦、96年10月5日下午7時許,開始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侍 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6百50元,由許哲彥簽立本票,徐玉玲擔任連保人,再由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7) ㈧、96年10月11日下午4時許,開始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2萬8百元,由一同前往之許哲彥女友陳玉瑛代許哲彥簽立一張本票,徐玉玲擔任連保人,再由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8) ㈨、96年10月17日下午3時許,開始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4萬9千9百50元,由川順公司經理 廉裕隆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9) ㈩、96年10月31日下午4時許,與林榮紹等人開始在「九龍理容 KTV 」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6千5百50元, 由川順公司經理廉裕隆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10) 、96年11月28日下午6時許,開始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6千元,由川順公司經理廉裕隆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11) 、96年12月17日下午4時30分許,與林榮紹等人開始在「九龍 理容KTV」107包廂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7千6百50元,由川順公司總經理戴泱丞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 司96年12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12) 、97年1月7日下午不詳時間,開始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 侍之酒店喝花酒,許哲彥當晚喝完喝酒後並將九龍理容KTV 店編號第105號女侍小姐陳瑤寰帶出場,至臺中市某汽車旅 館,接受該女侍之性服務。本次消費金額計8萬4百50元,由川順公司負責人戴沼澤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於97年2月 25日「轉帳傳票」項下,開立97年4月25日到期票號JT0000000支票,面額八萬四百五十元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13) 、97年2月12日下午4時15許,與葉奕匡等人開始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許哲彥當天晚上8時17分許,並將「楓之林理容KTV」編號第66號女侍楊雅惠帶出場至臺 中市冶遊,本次消費金額計1萬7千1百50元、6千元合計2萬3千1百50元,由川順公司經理廉裕隆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 司97年3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 號14) 、97年3月3日下午4時30分許,與林榮紹等人開始在「楓之林 理容KTV」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4萬1千8百50元,由川順公司經理廉裕隆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7年4月25日「傳票 清單」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15) 、97年3月14日下午4時50分許,與林榮紹等人開始在「楓之林理容KTV」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3千2百元,由劉禎忠先行代戴沼澤簽帳於楓之林理容KTV董事謝翠芬應收帳款下, 再由川順公司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16) 四、許哲彥於川順公司承攬、施作上開便道工程與減災工程期間,因概括收受上開不正利益,遂先後不違背其職務,給予川順公司便利,在其職務行使範圍內,依戴沼澤之要求,而配合辦理:⑴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改採箱型石籠施工法。⑵便道工程施工期間遇聖帕颱風、柯羅莎颱風而工程發生災損,許哲彥協助及配合災損之估驗與請款手續,兩次風災經川順公司提報分別由第三河川局以修正預算方式及籌措財源在水資源作業基金支應。⑶川順公司就減災工程鋼柵石籠之施作位置與原設計圖不符,配合川順公司辦理會勘而依現況施作。使川順公司所承攬之前開便道工程順利辦理變更設計改採箱型石籠施工、便道工程施工期間遇聖帕颱風、柯羅莎颱風而工程發生災損之順利估驗與請款、減災工程施作期間之鋼柵石籠順利依現況施作,而踐履因收受不正利益之職務上對價行為。進而使得川順公司於便道工程得以改採箱型石籠施工法、合法順利取得便道工程施工期間之聖帕颱風災損工程款1711萬2764元及柯羅莎颱風災損工程款1,412萬4, 661元 、減災工程中得依據現況施作而免拆除重作鋼柵石籠之合法利益。 五、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偵辦並執行通訊監察及搜索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關於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 ㈠、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犯為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95年5月30日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㈡、本件所作為證據使用之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均係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下稱臺中市調查站)之司法警察官提出聲請核發,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施行前)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依法核發通訊監察書所載電話實施通訊監察,有臺灣臺中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237號、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249號、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276號、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298號、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335號、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396號、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395號、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441號、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442號、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486號、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485號、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538號、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539號、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576號、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577號,原審97年度聲監字第000022號、97年度聲監字第000028號、97年度聲監字第000028號、97年度聲監字第000217號、97年度聲監續字第000116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影本在卷可稽(原審卷甲卷內)。而本件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案由為偵辦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屬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貪污 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罪,足信被告所為確實危害社會秩 序情節重大,犯罪手法又有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而有相當理由可信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堪認本件偵查人員實施通訊監察之偵查作為合於法定程序。 ㈢、臺中市調查站所製作之本件通訊監察譯文(附在原審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甲卷,譯文本),其中譯文括號內之文字內容雖不免摻雜偵辦人員之個人加註解讀而可疑有失真之虞,應無證據能力。然其餘譯文之文字,均經原審於98年3月13 日勘驗該實施通訊監察期間之監聽錄音光碟,並於法庭內播放核對確認聲音與譯文內容,並作成勘驗筆錄(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七,第37至267頁),其過程使受通訊監 察之人確認聲音與內容,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以充分辯明之機會,均與前述臺中市調查站所製作之本件通訊監察譯文除括號內調查員所註記之文字外,均無不同,自得以原審勘驗筆錄之監察譯文(逐字譯文內容詳如附件所示)及臺中市調查站所製作之本件監聽譯文(見原審法院甲卷)作為證據使用,再者本件被告許哲彥及其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勘驗程序中,均同意本件通訊監察及譯文有證據能力,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提示予公訴人、被告許哲彥及其辯護人後,供其等辨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無異議,即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復查無其他不法之情狀,依上開說明,本件上開通訊監察譯文除監聽人員自行以括號所加註之文字無證據能力外,其餘譯文內容均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許哲彥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部分: ㈠、被告許哲彥以外之第三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在臺中市調查站由調查員之司法警察(官)詢問時所為之陳述,性質上屬於傳聞證據。而本件既已有其他證據之該第三人在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或於原審、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之證述可資替代,並非屬證明被告許哲彥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被告許哲彥及其選任辯護人又表示不同意作為證據,依法均無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又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詰問制度之設計,以同法第166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 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人證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必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經查:證人劉禎忠、張宏旭、趙培善、林傳茂、王莉婷、許慶祥、戴美玲、張淑惠、徐玉玲、陳瑤寰、陳秀月、李幼綢、宮子晴、陳玉瑛、謝翠芬、鄧秋蘭、陳俞容、楊雅惠、張敬廉、高遐齡、楊青長、張宏旭、廖嘉安、楊偉甫、宋伯永、周世杰、張政茂、江文助、林秀玲、黃天生、曾財益、張榮傑、楊昭璿、吳水城、黃昌巨、鄭文亮、陳育志、羅仕政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及共同被告葉奕匡、林榮紹、張文榮、鍾彥虎、戴沼澤、廉裕隆、戴沼銘、鄭年雅、紀駿富、彭壽奇、徐崧清於偵查中以證人地位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均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且經具結而擔保其等證述之真實性,復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等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另被告許哲彥及其辯護人對於上開證人之陳述有疑義者,亦已於原審及本院審判時聲請傳喚到庭而為交互詰問,已保障被告許哲彥之對質詰問權。是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業經具結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 三、關於臺中市調查站蒐證錄影帶及照片部分: 臺中市調查站之調查員蒐證被告許哲彥進出酒店行為,乃是由檢察官指揮偵辦,係為偵查本件貪污犯罪之公益目的,偵查手段合於必要性,且未逾越相當程度,尚無嚴重侵害被告之人格自律權之虞因此取得之資料自得作為證據。而被告許哲彥及其辯護人亦未主張該偵查作為取得之資料無證據能力,故上開蒐證錄影內容及照片均有證據能力。 四、復按「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定有明文。此乃因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係公務員依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能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其正確性及真實之保障極高;另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製作之上開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上不間斷而規律之記載,記錄時亦無預見日後將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較小,且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在法庭上再重述過去之事實或數據,實際上有其困難,二者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是除非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外,上開公務文書或業務文書應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檢察官查扣之書證與物證(97年度大型保管字第165號、97年度保管字第5331號扣押物 品清單),乃臺中市調查站之調查員依據原審核發之97年度聲搜字第2072號搜索票依法搜索扣押而合法所取得(見原審甲卷);而原審依職權調取之書證或被告提出調查之書證,俱屬公文書如水利署或第三河川局之函稿、行政規章、命令等;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如帳冊、施工日報表、監工日報表或報表,或係以電腦之作業予以記錄如支出傳票等,係就客觀上所發生之事實予以整理記錄,其誤差之機會極少,且記錄當時並未慮及可能會作為訴訟證物,其作假之機會甚微,再者被告許哲彥及其辯護人均未爭執該等文書之證據能力,即同意有證據能力,故上開書證與物證,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即被告許哲彥部分) 一、訊據被告許哲彥矢口否認有何前述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犯行,被告許哲彥辯解及其選任辯護人辯護稱: ⒈水利署就便道工程預算書及驗收等事項並未授權予第三河川局,水利署仍保有審核之權,且變更設計預算書之金額係由世曦公司編寫,再由第三河川局轉呈水利署核准。 ⒉減災工程係由水利署主辦、發包,可否變更設計、變更設計預算書係水利署之權限,故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預算、驗收及減災工程之變更設計,並非被告職務上行為。 ⒊被告與戴沼澤、廉裕隆等人於多年前即已熟識,時有聚會往來,於便道工程、減災工程施工期間,被告與戴沼澤等人前往KTV酒店消費之費用,或係朋友間互相宴請、或係各自負 擔,和被告在第三河川局所負責的事情沒有對價關係,被告並未接受任何不正利益。 ⒋證人彭壽奇於偵查中明確證述水理分析報告係世曦公司黃尹龍主動向其請教便道工程水理演算,且係由黃尹龍製作,彭壽奇僅從中指導,被告並未以第三河川局局長身分要求指示彭壽奇做水理分析報告。 二、被告許哲彥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稱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被告許哲彥係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局長,任職期間自95年5月2日至98年1月5日,在職期間其工作項目為負責綜理局務(60%)、關於水利工程建設暨水資源基 本資料之建立轄內主要河川管理策劃、研議改進、報告及建議(30%)、其他臨時交辦事項(10%),有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97年10月14日,以水三廉字第09750117010號函復原 審之經濟部95年4月26日經人字第09503657690號令、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職務說明書所載職稱為局長之工作項目1 份附於原審卷(原審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三,第199至202頁、第204頁)可稽。故被告許哲彥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 款所稱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三、認定被告許哲彥有要求,進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如附表四所示在有女陪侍之酒店消費及性交不正利益之證據及理由如下: ㈠、被告許哲彥有前往如附表四所示之酒店消費,未曾支付過消費款項,而該等酒店乃有女陪侍之高消費,為社會上俗稱喝花酒之場所。且被告許哲彥前往消費而未曾支付任何費用,證據如次: ⒈證人徐玉玲於偵查中證稱:「(九龍理容KTV擔任何職?) 董事。」、「(你們消費方式?)每小時1100元,外場1200元,結帳方式是現金或是月結,月結是月底結帳,月初收帳,寄帳單到客戶的公司請款。」、「(與許哲彥如何認識?)我以前的友人蔡河清介紹的,..我是到九龍以後才有碰到他兩三次,我是96年5月過後到九龍,他都是跟一位陳玉 瑛的女性朋友去,我知道的是他跟那位小姐去那裡唱歌,陳玉瑛去那裡喝酒。」(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第51頁)、 「我在九龍酒店擔任幹部,平時的綽號為秀秀。九龍酒店均是以號碼(如:1號或3號或210號)稱呼坐檯小姐,並不直 接稱呼本名或綽號,該代號是由坐檯小姐自行選擇。96年5 月間我本人調任至九龍酒店擔任幹部起,許哲彥前來九龍酒店或和其他友人前來消費時,約有八成會主動找我安排包廂、小姐及喝酒等消費事宜,另外約有二成會找其他幹部廖怡君(本名:張淑惠)負責安排包廂、小姐及喝酒等消費事宜。許哲彥至九龍酒店消費主要服務幹部有徐玉玲及張淑惠。」(見偵卷五,第121背面至第122頁)等語。 ⒉證人周世杰於偵查中證稱:「許哲彥找我到九龍理容KTV都 會叫我找幹部秀秀,我到現場後,也都是由秀秀帶我進去包廂,招呼我們。我與許哲彥等人通常稱呼九龍理容KTV為阿 九」等語(見偵卷八,第219背面)。 ⒊證人張淑惠於偵查中證稱:「(在何處工作?)『九龍理容KTV』,我是副總。」、「化名『廖怡君』」、「(上開人 等分別於何時間至店內消費?)許哲彥去過約4、5次以上,他有跟另一位陳小姐一起去,陳小姐叫『阿音』(音同),時間約是96年12月至97年1月間。」、「(提示96年12月19 日17時55分廉裕隆與張惠之通訊監察譯文,談話內容為何?)是劉禎忠消費的帳,他欠了一筆3萬元,劉禎忠交代我說 由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戴經理付這筆錢,...我問..帳為什麼跑到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去,且由秀秀幫我收,我覺得很奇怪,我跟陳小姐即陳玉瑛有認識,所以如果我收不到這筆錢,我跟廉裕隆說我會跟許哲彥說,因為我知道他們都認識,而陳小姐與許哲彥是男女朋友,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比較尊重許哲彥,所以我覺得這樣講對廉裕隆比較有壓力。」等語(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2第150、150-1頁)。 ⒋證人陳瑤寰於偵查中證稱:「(是否有在九龍KTV服務?) 有,..我是做公關佳麗,就是坐檯小姐,陪客人唱歌,我的編號是105號。」、「(97年1月7日你有無開車載許哲彥 回家?)有。」、「(經過情形?)當時是晚上7、8時,有10幾個人來,..許哲彥有去,他來喝酒、唱歌,唱了2、3個小時之後,我送許哲彥回家,他有買出場,一個小時1200元,我不知道是何人付的錢,..買我出場是買到凌晨4時 ,印象中我們有去汽車旅館,我們去汽車旅館有發生性行為,他的生殖器有進入我的生殖器,還沒有超過凌晨0時,我 就送他回家了,我是送他到文心路家樂福,凌晨0時20分許 ,我回到九龍KTV,我就打電話給徐玉玲,告訴他我已安全 將許哲彥送回去,徐玉玲還問我『妹妹有處理嗎?』,我稱有。」、「(錢是何人出的?)我不知道,帶出場1個小時 1200元,從晚上10點至凌晨4時要付7200元。」等語(97年 度偵字第10922號卷1第45頁正反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調查站跟檢察官做筆錄的時候,有沒有受到任何強暴、脅迫,或任何不法的方式?)沒有。」、「(所有調查筆錄跟偵訊筆錄,你有沒有看過再簽名?)有。」、「(筆錄是不是都按照你的陳述來記載?)是。」、「(〈提示97年偵查卷1672號卷1第38頁〉在筆錄中調查站裡頭問到說在97 年1月7號,許哲彥是不是有把你帶出場和算費用多少,向何人收取費用,你說有的,許大哥有帶我出場及發生性行為,你看一下你有這樣的陳述?)對。」、「(許大哥指誰?)局長許哲彥。」、「(許哲彥當天就性行為,有沒有支付任何的費用?)沒有。」、「(買你下班要不要花錢?)要。」等語(原審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第69、70頁)。 ⒌證人戴美玲於偵查中證稱:「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長許哲彥是我在九龍理容KTV上班時認識的客人,當時是許哲彥 與朋友前往九龍理容KTV消費時點我坐檯,因此才認識許哲 彥。」、「我在九龍理容KTV服務期間編號為『230號』。」、「許哲彥到『九龍理容KTV』消費時,都會和其他朋友( 我均不知道姓名,但是看到人應該會認識),由於我們小姐並不直接與客人結算消費金額,而是由幹部來處理,許哲彥至『九龍理容KTV』消費時所負責的幹部為花名『秀秀』的 董事,所以有關許哲彥至『九龍理容KTV』消費付款之事應 該問『秀秀』才清楚,至於消費後是由何人付帳我並不十分清楚,但是在許哲彥前來消費時,我並沒有看過許哲彥自己付帳的情形。」、「96年10月1日許哲彥前來『九龍理容KTV』捧我的場,實際消費金額若干我無法確記,因為當天是我返回『九龍理容KTV』的第1天,所以許哲彥可能是用『買全場』的方式捧我的場(即1,200元乘以8小時,總金額為9,600元),所以消費金額約1萬餘元,因為許哲彥擔任河川局的局長,每次來『九龍理容KTV』消費均係由同來之友人付帳 ,我從未看過他付帳,所以該次消費係由何人所付帳我並不確定。」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五,第26至27 頁、29頁) ⒍證人陳玉瑛於偵查中證稱:「(許哲彥帶你出席理容KTV應 酬,是何人買單?)我們都是提早離席,我不知是誰買單,我沒看過許哲彥買單或簽單。」、「(97年3月13日,你有 無跟許哲彥去九龍理容KTV消費?)有。時間是下午接近晚 上,後來我跟許哲彥先走。」、「(97年3月14日有無去楓 之林理容KTV?)有,..後來我約下午5時許我先到楓之林,許哲彥約6時許到,後來戴沼澤及劉禎忠、林榮紹陸續到 達,我們唱歌唱了一晚,我跟許哲彥先走。」、「(當天〈即3月14日〉誰買單,我跟許哲彥先走,誰買單我不知道。 」等語(偵卷1第159、160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之前是不是有到調查站還有檢察官這邊製作過二次的筆錄?)有。」、「(在製作筆錄的過程中,調查員或檢察官有沒有對你施強暴、脅迫或任何不法的方法製作筆錄?)沒有。」、「(筆錄你有沒有看過之後再簽名?)有。」、「(筆錄的記載是不是按照你的陳述來記載?)對。」、「(你有沒有跟許哲彥一起到九龍KTV去消費過?)有。」、「(你 跟他去的時候,你沒有看過他買單?)對。」、「(你跟他去的時候,都是誰買單?)應該是他的朋友。」、「(你在調查站裡頭講到說你曾經聽許哲彥講過他到理容KTV消費的 時候,都是川順公司的戴沼澤交代員工阿隆就是廉裕隆直接刷卡或由川順公司支付這些費用,有沒有講過這些話?)有。」、「(許哲彥在什麼樣的場合跟你講過這些話,時間、地點?)他本人來的時候,我有聽到、有看過。」、「(誰付帳?)包商。」、「(包商是誰?我現在問你是川順公司,剛剛很清楚的是提到川順?)我知道。」、「(如果你在場的話,是不是你算是他帶去的伴,然後他有沒有除了你自己當他的伴以外,他自己還點小姐,陪他坐檯?)我不曉得,到後來帶很多小姐陪他坐。」、「(你在場是不是算是陪他?)對。」、「(他會不會另外叫小姐陪他?)大部分是我叫的。」等語。(原審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六第223至 226頁) ⒎證人王莉婷於偵查中證稱:「川順公司董事長戴沼澤及經理廉裕隆有時會招待第三河川局官員許哲彥、林榮紹、周科長及彭壽奇等人前往九龍KTV唱歌宴飲,我曾經應邀參與數次 。」、「(前述前往九龍等理容KTV唱歌宴飲,是誰負責出 錢買單?)戴沼澤如果有去,都是由戴沼澤出錢買單。」(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1第92頁)。 ⒏2007年12月19日17時24分17秒,證人張淑惠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並經該二人證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 ⑴張淑惠表示「對。應該是,因為我前面就跟『長仔』(指第三河川局局長許哲彥)講說這個『帳』『處理好了』,『長仔』應該是要處理後面這個,我在想『他』『怎樣都會把這個後續這3萬多交給你處理』,你懂我的意思嗎。」及「不 過今天『秀秀』(指九龍理容KTV幹部徐玉玲)跟我講的意 思是說,你「表哥」是當著『長仔』(指局長許哲彥)跟『忠哥』面前答應攬下這筆帳。」,證明許哲彥至九龍酒店接受川順公司招待。 ⑵廉裕隆表示「對,其實如果對『公司』(指川順營造公司)的話,對公司啦,也沒有那個什麼1個月2個月啦,就是1次 就OK了啦。」及「所以『他們』(指局長許哲彥等人)後來2個自己去,我就沒有去,因為我們平平都在那裡,所以他 們2個,他們先過去,本來我們也要過去,後來我就說,啊 ,後來我就腳痛我就不大想去,『有再打』(指許哲彥若有打電話)我就過去,沒再打我就不要了,喔,結果沒再打我就沒有了,我一直記得說那1天喔,後來又說沒有,啊,可 能因為『他』(指局長許哲彥)覺得說都、都、都叫我,不好意思的樣子,所以那次才給『忠哥』,這樣你知道嗎。」可見被告許哲彥至九龍酒店消費並未曾自己付款,而有接受川順公司招待之事實。(見原審甲卷監聽譯文,及附件所示、同上偵查卷3,第136至140頁) ⑶2007年12月19日17時55分25秒,證人張淑惠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並經該二名證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 ①張淑惠表示「我跟你講,我跟你講,我現在問你就是說,我本來確定這幾天之內我可以處理掉,怎麼這個帳到最後『秀秀』來跟我講,這個帳要推到你們公司,那問我願不願意等,我當然表面好,我等呀,就這樣子而已,不然我相信我自己找『長仔』(指局長許哲彥),我可以處理掉呀,你相不相信。」及「我現在就是要脫離『你們那很複雜的環境』」。 ②廉裕隆表示「沒有啦,沒有啦,我跟你講這種儘量,不要在,不要在講。」及「我就說不要常常在電話中講這個,你不知道。」顯見被告許哲彥確有至九龍酒店接受川順公司招待。(見原審甲卷監聽譯文,及附件所示、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3,第140至141頁) ⒐鄭年雅於偵查中證稱:「我接到該九龍等酒店業者按月寄來之數張簽帳單時,為避免該費用集中提列在同一個工程上,會將該等酒店消費款項,大概平均提列在本公司目前施工中之『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及『頭汴坑溪一江橋上游崩塌地至內城橋河段防災減災工程』2項工程上。」、 「97年1月間川順公司承包工程業務僅有『大甲溪砂石運輸 便道工程第三標』及『頭汴坑溪一江橋上游崩塌地至內城橋河段防災減災工程』2項工程,沒有施作其他工程。」等語 (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3第101頁正反面)。 四、被告許哲彥前往如附表四所示之各次酒店消費,未曾支付過消費款項,而係由川順公司所支付,有證據如下: ㈠、被告許哲彥坦承有前往附表四所示各次之酒店喝花酒之消費,並由酒店小姐陳瑤寰提供一次性服務之事實在卷。至被告許哲彥供稱附表四酒店消費部分,有用現金支付不詳金額部分為其所支付一節,不僅與當次消費之酒店幹部及服務小姐所供述:未曾見被告許哲彥任何消費款項等語不符,亦與以下所查之事證不符,尚難採信。 ㈡、關於被告許哲彥確實有於96年8月15日,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6千元由川順公司支付,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不正利益(詳如附表四,編號1), 證據如次: ⒈證人張榮傑於偵查中證稱:「我確實曾於96年8月15日載水 利署河川勘測隊正工程師周世杰及同事『小乖』楊昭璿至『理容KTV』(當時我並不知道該理容KTV名稱,事後才知道是九龍)等三河局局長許哲彥,因當日我當司機載周世杰、三河局的同事綽號『小乖』楊昭璿前往『九龍理容KTV』,周 世杰在車上用我的行動電話打給許哲彥,要約許哲彥到該『九龍理容KTV』,後我載周世杰到『九龍理容KTV』等局長許哲彥,當時周世杰已經喝醉,我與『小乖』楊昭璿便將周世杰扶進『九龍理容KTV』包廂內等局長許哲彥,局長許哲彥 約在晚上6、7時到『九龍理容KTV』,我便與局長許哲彥到 包廂內聊天,包廂內有2至3名女服務生坐檯陪酒,但我並未喝酒。」、「是周世杰約局長許哲彥前往『九龍理容當天的KTV』,當天的飲宴目的為何我並不清楚,後來我與『小乖 』楊昭璿先行離開,離開時包廂內除了周世杰、局長許哲彥及2至3位服務女子外,並無其他外人,至於離開後有無其他外人來,我並不清楚。」、「當天在『九龍理容KTV』消費 花費多少錢及由何人付帳,因我先行離開,所以並不清楚。」等語(見偵卷十,第22至24頁)。 ⒉證人楊昭璿於偵查中證稱:「該0000000000是我同事張榮傑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與許哲彥對話之女子『小乖』是我本人無誤,『老闆』是許哲彥無誤。」、「就我記憶所及,我於96年8月15日晚上(詳細時間,我已記不得了),張榮傑向 我表示,許哲彥有事找他,要我陪他過去,我表示同意,故由張榮傑開車載我,抵達後才知道是有女陪侍之酒店(我僅至該酒店1次),但我忘記店名是否為『九龍理容KTV』;我有跟隨張榮傑進入包廂內向局長許哲彥致意,並在場坐了一些時間,後來我因不喜歡該場所,故向張榮傑要求離開,並先行至包廂外等候,我與張榮傑離開時間即是該通電話晚上20時左右,因為我與張榮傑係自行偷偷離開,因而才打該電話向局長許哲彥徵求他同意先行離開,許哲彥也示意讓我先離開回家休息。監聽電話內容,確為我與張榮傑先行離開酒店後,由張榮傑撥電話給許哲彥,並由我與許哲彥對話之通話內容。」、「我與張榮傑赴『九龍理容KTV』找許哲彥, 我僅進包廂向許哲彥致意,並坐了一會;我僅知道包廂內有小姐坐檯,但不知道有幾個,亦記不清楚在場另有那些人。」、「如前述,我與張榮傑確有依許哲彥之要求至一家酒店與許哲彥會面,我有看到包廂內坐檯小姐,至於有那些人在包廂內,我已記不得了,詳細情形要問許哲彥及張榮傑才清楚。」、「我因不喜歡該場所,所以與張榮傑先行離開,離開後,因覺得不好意思,故以張榮傑行動電話打電話給許哲彥,向許哲彥表示抱歉。」、「當天我與張榮傑先離開,故不知道在『九龍理容KTV』之消費若干、由何人付帳等情形 。」等語(見偵卷十,第10至12頁)。 ⒊證人陳玉瑛於偵查中證稱:「當天是許哲彥自己開車到我位於臺中市○○路的居所來載我,並前往九龍理容KTV消費; 我記得當時是在二樓的包廂,包廂內除了我和許哲彥之外,還有張榮傑、周哥(周世杰)、小乖等人在場,許哲彥那天找幹部秀秀(徐玉玲)安排大約4、5位坐檯小姐坐檯,消費時間約3個鐘頭以上(詳細消費時間我已記不清楚)。席間 ,因小乖與我拼酒,彼此間有一點衝突,張榮傑就將小乖帶離包廂,事後他們兩人也沒有再回來。消費完畢後,許哲彥就叫秀秀前來處理買單,許哲彥只向秀秀示意,並沒有付帳,秀秀就知道如何處理。」等語(見偵卷五,第100頁)。 ⒋證人徐玉玲於偵查中證稱:「該張96年8月15日簽帳本票應 是許哲彥於96年8月15日在九龍酒店消費後,並由我註記『 許董』簽帳本票,再將該張簽帳本票寄給川順公司向戴沼澤及廉裕隆請款,事後川順公司依慣例合併數筆九龍酒店帳款後,以公司支票付帳。」等語(見偵卷五,第186頁)。 ⒌通訊監聽資料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至3頁) ⑴2007年8月15日16時30分47秒,某女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通話中許哲彥背景有KTV歌唱聲。以及2007年8月 15日16時47分15秒,林秀春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 ,及2007年8月15日16時52分15秒,許哲彥與女兒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及2007年8月15日16時53分04秒,周世杰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通話中許哲彥基地台位置均在 九龍酒店。 ⑵2007年8月15日20時8分50秒,張榮傑、楊昭璿與許哲彥通 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要旨,並經該三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其 間之對話無訛。而通話中,張榮傑向被告許哲彥表示「我 榮傑,你等一下,『小乖』(第三河川局楊昭璿)說很抱 歉要跟你說一下。」,楊昭璿嗣則表示「老闆。」、「因 為我被拖出去了我。」及「對不起喔。」等語,其等顯係 為本日於九龍酒店包廂內先行離去之事向被告許哲彥道歉 。被告許哲彥則表示「沒關係,你回家休息。」等語,上 開內容經核與證人張榮傑、楊昭璿前開於偵查中之證述相 符,顯見被告許哲彥當日確有前往九龍酒店消費無訛。 ⒍扣押物編號25-2之秀秀帳冊,該帳冊資料記載:96年8月15 日內載「許董」及「16000」(見本案扣押物「秀秀帳冊」 ,偵卷五第137頁),以及扣押物編號21-1之川順公司96年 交際費傳票,傳票內容為:川順公司96年9月25日「轉帳傳 票」,內載「便餐費」、「九龍名店」、「8/15」及「16, 000」。九龍酒店「本票」,內載「壹萬陸仟」、「16000」、「許董」、連保人「秀」及「96年8月15日」。以及扣押 物編號壹-5:傳票清單,清單內容為:川順公司96年9月25 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九龍名店」、「8/15」及「16,000」(見偵卷五,第154、156頁)。足認本次被告許哲彥至九龍酒店喝花酒之費用,係由川順公司招待及支付。 ⒎被告許哲彥亦坦承當日有前往九龍理容KTV消費,且佐以上 述之證據資料,顯見被告許哲彥於本日至九龍理容KTV酒店 乃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至堪認定之。 ㈢、被告許哲彥確實有於96年9月6日,在「九龍理容KTV」有女 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由川順公司經理廉裕隆以現金支付,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不正利益(詳如附表四,編號2 ),證據如次: ⒈證人張淑惠於偵查中證稱:「(96年9月6日17時30分)該通電話是廉裕隆與我之對話,0000000000是我所使用之行動電話,我向廉裕隆提到有看到『局長』,是因為我在九龍理容KTV有看到許哲彥在店裡飲宴,至於是在包廂或大廳,及與 何人在一起,我已不記得。」、「前述我向廉裕隆提及有看到『局長』(許哲彥),是許哲彥於96年9月6日由陳玉瑛陪同至九龍理容KTV105包廂飲宴,陳玉瑛並要我至105包廂作 陪,我進入包廂後看到在場者除許哲彥、陳玉瑛及徐玉玲(秀秀)外,尚有一名男子(已忘記其姓名及職稱),之後我與廉裕隆聯繫通話後,廉裕隆即前來九龍理容KTV105包廂,與許哲彥、陳玉瑛及該名男子一同飲酒唱歌。」等語(見偵卷五,第60頁)。 ⒉證人陳玉瑛於偵查中證稱:「當天我先行帶兩個女性朋友前往九龍理容KTV,許哲彥事後有隨同前往,該次消費金額我 不清楚,如我前述,結帳時,他都是請幹部秀秀過來處理代為簽帳,許哲彥並沒有付款。」等語(見偵卷五,第101、102頁)。 ⒊2007年9月6日15時15分25秒陳玉瑛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4至5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 ⑴陳玉瑛表示「你要忙到幾點。」、「比較晚,這樣我跟你 講,我可以先去嗎。」及「先去呀。」等語,顯示陳玉瑛 將先行前往九龍理容KTV。 ⑵許哲彥表示「去哪裡,『阿九』那裡」、「隨便你啦,隨 便你啦。」及「不要緊,你就去,反正我可以就去,我會 叫人那個。」 ⑶證人陳玉瑛於偵查中證稱:「許哲彥所說的『那個』,就 是表示他會叫其他人來買單的意思。」等語(見偵卷五, 第101頁)。 ⒋2007年9月6日17時31分57秒至17時33分24秒,許哲彥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5至7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 ⑴許哲彥持用陳玉瑛行動電話與廉裕隆通聯,許哲彥表示「 喔,好,這樣我知道。沒有啦,我在,我在那個,本來要 叫你過來那個,輕鬆一下啦。」、「『阿九』。」及「OK ,喔。」。 ⑵廉裕隆表示「喔,好呀,好呀,我要下山了,我要下山了 。」及「好好好」。 ⒌2007年9月6日17時37分16秒廉裕隆與戴沼澤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7至8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 ⑴廉裕隆表示「『老闆』(指許哲彥)在『阿九』,剛才有 打給我。」及「說叫我過去,我過去,那些我再跟他講一 下。」等語,足見廉裕隆係向戴沼澤報告許哲彥在九龍理 容KTV ,並將前往。 ⑵廉裕隆表示「我現在就看土地啦,啊,會勘,他剛才有在 問那個,那個,那個災害的啦,我說那就根本還沒出去到 那裡。」、「我說那個,我現在說那個,那個『副座』( 指第三河川局副局長林傳茂)的問題啦,還那個『逕行施 工』那個啦。」等語,可見其間在談論第三河川局人員辦 理颱風災損之公文尚未通過之事。 ⑶戴沼澤表示「看怎麼樣,看怎樣喔,叫他說,若『世曦』 那個你跟他說一說喔,明天他可能『長仔』(指許哲彥) 還是那個喔,跟『世曦』叫他們過來溝通一下,和他們直 接叫起來說不要在那裡寫那些有的沒有的,這樣,這樣就 都沒有事情。」等語,應係戴沼澤交代廉裕隆要求被告許 哲彥讓本便道工程監造設計單位世曦公司及第三河川局副 局長林傳茂等人對未經正式函文變更設計即先行施工、認 列災損等事宜不要有意見。 ⒍2007年9月6日17時38分48秒,林秀春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顯示許哲彥基地台位置於九龍理容KTV。及2007年9月6日19時45分38秒,廉裕隆與張淑惠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 ,顯示廉裕隆基地台位置於九龍理容KTV。(見原審甲卷, 譯文本第8至10頁),又2007年9月6日19時45分51秒,廉裕 隆與張淑惠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0頁),廉裕隆表示「你在『105』(指九龍酒店105包廂)。」、「我在你後面。」及「我在門口。」顯見廉裕隆當有到九龍酒店與被告許哲彥一同喝花酒。 ⒎證人徐玉玲於偵查中證稱:「九龍酒店確實有105包廂,依 照我本人及張淑惠名下之應收帳款帳冊內均無記載該次許哲彥與廉裕隆之簽帳記錄,因許哲彥或廉裕隆從未曾以信用卡刷卡方式付帳,且陳玉瑛不會支付該筆帳,所以應該是由許哲彥或廉裕隆以現金方式付帳。」等語(見偵卷五,第187 頁),可見本日消費款項係以現金支付,而被告許哲彥既未曾支付九龍理容KTV之費用,應即是由川順公司經理廉裕隆 所支付,至堪認定。 ⒏綜上所述證據資料顯示,且被告許哲彥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顯見被告許哲彥於本日至九龍理容KTV酒店乃係 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至堪認定之。 ㈣、被告許哲彥確實有於96年9月14日,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2千1百元、2千2百元共計1萬4千3百元,由川順公司本便道工程96年10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不正利益(詳如附表四,編號4),證據如次: ⒈證人張淑惠於偵查中證稱:「96年9月14日當天是我的生日 ,當晚我與客人游志英、甘耀國等人在外慶生,後來我打電話給廉裕隆,問廉裕隆是否還在九龍理容KTV包廂飲酒,廉 裕隆告訴我尚在包廂內與『長仔』(許哲彥)、大舅(戴沼澤)等人飲酒,廉裕隆為了避嫌,叫我不要進來九龍理容KTV作陪,所以我回到九龍理容KTV後,並未進入包廂,與許哲彥、戴沼澤、廉裕隆等人見面。因為廉裕隆不想讓人家知道我是他女朋友。」等語(見偵卷五,第60、61頁) ⒉2007年9月14日16時50分51秒,許哲彥與陳玉瑛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5至18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 ⑴被告許哲彥當時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九龍理 容KTV酒店。 ⑵陳玉瑛表示「你那裡很吵耶。」、「為什麼那裡很吵。」 及「都是女孩子的聲音耶。」,許哲彥表示「沒有啦,現 在他們在『阿九』(指九龍理容KTV)這裡啦。」陳玉瑛表示「你在那裡喔。」許哲彥表示「對啦」「你要不要過來 」,可見當時被告許哲彥確係在九龍理容KTV酒店。 ⒊2007年9月14日16時56分45秒,陳玉瑛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及同日17時13分36秒、17時16分42秒,許哲彥與水利署人員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被告許哲彥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均位在九龍理容KTV酒店,可見被告許哲彥當時在 九龍理容KTV酒店。 ⒋2007年9月14日17時21分17秒,鄧秋蘭與戴沼澤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8至20頁),並經戴沼澤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 ⑴戴沼澤行動電話之基地台位置在九龍理容KTV酒店。 ⑵戴沼澤表示「我現在在,我現在也是在你們這個什麼,『 九龍』(指九龍理容KTV)耶。」,可證戴沼澤亦在九龍理容KTV酒店內與被告許哲彥一同喝花酒。 ⒌2007年9月14日17時36分52秒,廉裕隆與配偶通訊監察錄音 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20至21頁): ⑴廉裕隆行動電話之基地台位置在九龍理容KTV酒店。 ⑵廉裕隆表示「在,在『吃飯喝酒唱歌的地方』。」「台中 呀。」「你怎麼知道,應該是不會醉啦。」及「不是我愛 喝。」,可證廉裕隆係與戴沼澤、被告許哲彥在九龍理容 KTV酒店喝花酒。 ⒍扣押物編號25-2之秀秀帳冊,帳冊內96年9月14日內載「川 順」、「12100」及「川順」、「2200」(見扣押之秀秀帳 冊,偵卷五第138頁);及扣押物編號21-1之川順公司96年 交際費傳票,其上記載:川順公司96年10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九龍名店」、「9/14廉經理12,100」、「9/14(續)2,200」及「應付票據九龍名店JZ0000000 00/12/25」。九龍酒店「本票」2紙,分別內載「貳仟貳佰 」、「2200」、「許董(川順)續」、連保人「秀」、「96年9月14日」;及內載「壹萬貳仟壹佰」、「12100」、「廉裕隆」、「川順」、連保人「秀」、「96年9月14日」(見 偵卷五,第157至159頁)。並有扣押物編號壹-3之傳票清單,其上載有:川順公司96年10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九龍名店」、「9/14廉經理12,100」、「9/14(續)2,200」及「應付票據九龍名店JT0 000000,96/12/25」。 ⒎證人徐玉玲證述要旨:「該2張簽帳本票確實為廉裕隆及許 哲彥於96年9月14日在九龍酒店消費及簽帳之相關本票,該2張本票我也依慣例寄給川順公司請款,依該張傳票顯示,事後川順公司以支票付款給九龍酒店,至於該張2,200元本票 中註記有『許董(川順)續』,是指當日許哲彥與廉裕隆再追加繼續消費1個小時,從續單本票金額2,200元可知,當日許哲彥與廉裕隆共點了2名坐檯小姐延長消費1小時,因每名小姐檯費每小時1,100元,帶出場是以每小時1,200元計算。」等語(見偵卷五,第187頁)。 ⒏綜上所述證據資料顯示,且被告許哲彥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舊店消費,顯見被告許哲彥於本日至九龍理容KTV酒店乃係 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至堪認定之。 ㈤、被告許哲彥確實有於96年9月18日,在「九龍理容KTV」301 包廂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由川順公司負責人戴沼澤以現金支付,消費金額不詳,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詳如附表四,編號4),證據如次: ⒈2007年9月18日19時10分03秒,徐玉玲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32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 ⑴被告許哲彥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九龍理容KTV酒店。 ⑵徐玉玲表示「我幫你拿雨傘嗎。」及「我知道呀,就你有 帶雨傘嗎。」,可見徐玉玲欲至九龍理容KTV大門為被告許哲彥撐傘,迎接被告許哲彥。 ⑶許哲彥表示「我這個車子不能不能停你們前面啦。」足見 被告許哲彥確實有前往九龍理容KTV。 ⒉2007年9月18日19時26分46秒,廉裕隆與王莉婷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32至33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 ⑴王莉婷背景有KTV歌唱聲。廉裕隆表示「你在上面。」及「你在樓上嗎。」王莉婷表示「對啦,『301』(指九龍理容KTV編號301包廂)」。 ⑵廉裕隆表示「我在,這樣我沒有要上去了,我在旁邊而已 ,要走再打電話給我就好。」及「我在旁邊而已。」廉裕 隆當時所持行動電話之基地台位置於九龍酒店。可證廉裕 隆已到達九龍理容KTV。 ⒊2007年9月18日19時26分33秒,戴沼澤通訊監察短訊譯文其 持有通話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九龍理容KTV酒店。(見 原審甲卷,譯文本第32頁)及同日19時29分42秒,廉裕隆與某男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其所持有通話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九龍理容KTV酒店。(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33頁) ⒋2007年9月18日19時56分42秒,廉裕隆配偶與廉裕隆通訊監 察錄音及譯文(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33至34頁)內容:廉裕隆所持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於九龍酒店。廉裕隆表示「還沒,我在等『大舅』(指戴沼澤)。」及「他去唱歌,我在等他啦,等他要載他。」可證明戴沼澤係與被告許哲彥在九龍理容KTV酒店喝花酒。 ⒌證人徐玉玲於偵查中證稱:「依照所提示的通訊監察譯文來看,96年9月18日當天下午許哲彥確實有前來與廉裕隆、王 莉婷等人在九龍酒店301包廂內飲酒作樂,如果我本人及張 淑惠名下之應收帳款帳冊內均無記載廉裕隆或許哲彥之簽帳記錄,應是當日由許哲彥或廉裕隆在現場以現金方式支付,至於詳細是由何人付帳,所花費金額為何,我已忘記,必須查看九龍酒店當日301包廂之消費明細才清楚。」(見偵卷 五,第188頁),可證本日消費以現金支付,而被告許哲彥 既未曾在酒店內支付九龍理容KTV酒店消費之金額,可見當 日喝花酒之金額係由川順公司所支付。 ⒍綜上所述證據資料顯示,且被告許哲彥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顯見被告許哲彥於本日至九龍理容KTV酒店乃係 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至堪認定之。 ㈥、被告許哲彥確實有於96年10月2日,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6千5百50元,由許哲彥簽 立本票,徐玉玲擔任連保人後,再由川順公司於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5),證據如 次: ⒈證人陳玉瑛於偵查中證稱:「當天是許哲彥載我到九龍理容KTV消費,後來是因為許哲彥的太太催他回家,我們大約將 近21時左右就離去,離去時,許哲彥一樣沒有付款,照樣由秀秀處理。」等語(見偵卷五,第104頁)。 ⒉2007年10月2日20時54分23秒,被告許哲彥配偶與許哲彥通 訊監察錄音及譯文,當時被告許哲彥所使用行動電話基地台在九龍理容KTV店。(見原審甲卷,譯文本譯文本第40頁) ⒊扣押物編號25-2之秀秀帳冊,該帳冊記載:96年10月2日內 載「許」及「16550」(見偵卷五,第139頁),以及扣押物編號21-1之川順公司96年交際費傳票,內有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九龍名店」、「10/2」及「16,550」,併同10月4日、10月5日、10月11日、10月17日及10月31日之九龍酒店帳款開立97年1月25日到期 票號JT0000000支票13萬6700元。九龍酒店「本票」,內載 「壹萬陸仟伍佰伍拾元」、「16550」、「廉裕隆10/4」 、「許」、連保人「秀」及「96年10月2日」(見偵卷五, 第160、161頁)。可見96年10月2日被告許哲彥至九龍理容 KTV消費之金額係由川順公司所支付。 ⒋證人徐玉玲於偵查中證稱:「依照該張本票及應收帳款帳冊紀錄,該張本票是許哲彥與廉裕隆於10月2日當天一起在九 龍酒店內消費,如前述許哲彥及廉裕隆告訴我,他們因為平均分擔帳款關係,所以我必須將該本票再拿給廉裕隆簽名確認,同時也利於我依照許哲彥或廉裕隆指示,可將該本票直接寄給川順公司請款,再由許哲彥與廉裕隆均分該筆帳款。」等語(見偵卷五,第189頁),而被告許哲彥既未曾支付 酒店消費款項,堪認上開費用均係由川順公司支付。 ⒌綜上所述證據資料顯示,且被告許哲彥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顯見被告許哲彥於本日至九龍理容KTV酒店乃係 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至堪認定之。 ㈦、被告許哲彥確實有於96年10月4日,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2萬2千6百元,由川順公司經 理廉裕隆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6),證據如次: ⒈證人陳玉瑛於偵查中證稱:「我記得當天許哲彥及川順公司董事長戴沼澤等一行人在谷關用餐,許哲彥要我先去九龍理容KTV等他,許哲彥要我先去九龍理容KTV等他,後來許哲彥一行人約在16時30分左右到場;當時除許哲彥及我之外,尚有綽號水哥之男子,川順公司的廉裕隆及一位身材瘦高的離職員工。當天許哲彥等人先離開,但是離開前有交代秀秀處理這筆消費帳務,我和女性友人就繼續在樓下按摩後才離開。至於該筆帳是由何人支付買單,我不清楚,這要問秀秀才知道。」等語(見偵卷五,第102頁)。 ⒉證人張淑惠於偵查中證稱:「該通電話我是告訴廉裕隆,陳玉瑛(1號)於下午1點左右打電話給我,說廉裕隆與許哲彥在山上喝酒,陳玉瑛並在電話中表示將於當天下午3點多前 來九龍理容KTV喝酒唱歌。陳玉瑛於當天下午3點多與1位女 性朋友前來九龍理容KTV,我負責引導陳玉瑛及其友人進入 包廂,並帶4位小姐進入包廂坐檯後即離去,該包廂交由徐 玉玲(秀秀)擔任主桌幹部,而廉裕隆向我表示,他等一下就會下山。」等語(見偵卷五,第62頁)。 ⒊2007年10月4日13時15分0秒及15時19分24秒,陳玉瑛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45至47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 ⑴陳玉瑛表示「我那個,我2點半就在『阿九』(即九龍理容KTV)了喔。」。許哲彥表示「但是我沒那麼早下去啦。」陳玉瑛表示「不要緊,我就等你就對了。」 ⑵許哲彥表示「我要過去,還是。」及「我還在路上。」陳 玉瑛表示「當然。」及「等你。」顯見被告許哲彥確有於 96年10月4日下午前往九龍理容KTV。 ⒋2007年10月4日15時29分39秒,廉裕隆與張淑惠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45至47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 張淑惠表示「『1號』(指許哲彥女友陳玉瑛)呀,他1點多的時候打電話說你,說『長仔』(指局長許哲彥)跟你在山上喝酒。」廉裕隆表示「有呀。」張淑惠表示「沒有,好,那就這樣,剛到呀,『他』(指陳玉瑛)1點多的時候說他3點會到呀。」及「因為他嗆要把我灌醉,我不要進去,他帶1個女孩來,叫4個女孩。」廉裕隆表示「我還在山上,可能等一下下去吧。」,顯見廉裕隆與被告許哲彥確有前往九龍理容KTV酒店。 ⒌2007年10月4日16時29分59秒,許哲彥與陳玉瑛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48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由上開通訊顯示被告許哲彥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於九龍理容KTV。被告許哲彥 表示「幾號房。」陳玉瑛表示「我叫人去帶你。」足見被告許哲彥確有於96年10月4日下午前往九龍理容KTV。 ⒍2007年10月4日16時36分29秒,戴沼澤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48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被告許哲彥表示「在『阿九』(指「九龍理容KTV」)。」,可證戴沼澤亦知悉被告許 哲彥於該日確有在九龍理容KTV喝花酒。 ⒎扣押物編號25-2之秀秀帳冊,帳冊記載:96年10月4日內載 「廉裕隆」及「22600」(見偵卷五,第139頁),以及扣押物編號21-1之川順公司96年交際費傳票,內載: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九龍名店」、「10/4」及「22,600」,併同10月2日、10月5日、10 月 11日、10月17日及10月31日之九龍酒店帳款開立97年1月25 日到期票號JT0000000支票13萬6700元。並有九龍酒店「本 票」,內載「貳萬貳仟陸佰」、「22600」、「廉裕隆10/4 」、連保人「秀」及「96年10月4日」(見偵卷五,第160、162頁)。可見被告許哲彥於本日至九龍理容KTV酒店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至為明確。 ⒏綜上所述證據資料顯示,且被告許哲彥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顯見被告許哲彥於本日至九龍理容KTV酒店乃係 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無訛。 ㈧、被告許哲彥確實有於96年10月5日,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6千5百50元,由許哲彥簽立本 票,徐玉玲擔任連保人後,再由川順公司於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7),證據如次: ⒈扣押物編號25-2之秀秀帳冊,帳冊記載有:96年10月5日內 載「許」及「10650」(見偵卷五,第139頁),以及及扣押物編號21-1之川順公司96年交際費傳票,內載: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九龍名店」、「10/5」及「10,650」,併同10月2日、10月4日、10月11日、10月17日及10月31日之九龍酒店帳款開立97年1月25日 到期票號JT0000000支票13萬6700元。並有九龍酒店「本票 」,內載「壹萬╳仟陸佰伍拾」、「10650」、「廉裕隆10/31」、「許」、「英」、連保人「秀」及「96年10月5日」 (見偵卷五,第160、163頁)。可見被告許哲彥於本日至九龍酒店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至為明確。 ⒉證人徐玉玲於偵查中證稱:「該張96年10月5日金額10,650 元之簽帳本票,確實為許哲彥偕同女友陳玉瑛前來九龍酒店消費10,650元,因此我在本票上註記『英』等字跡。該張96年10月5日金額10,650元之簽帳本票,我確實在96年10月31 日廉裕隆前來九龍酒店消費時,再交給廉裕隆補簽認該筆帳款,以利於向川順公司申請付款,另外我再拿該張本票給廉裕隆簽帳確認,是指廉裕隆當日有前來與許哲彥一起消費,我依照廉裕隆及許哲彥之前的指示將該簽帳本票寄給川順公司進行請款。」等語(見偵卷五,第190頁),而被告許哲 彥既未曾支付酒店消費款,可見被告許哲彥於本日至九龍理容KTV酒店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至為明確。 ⒊綜上所述證據資料顯示,且被告許哲彥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顯見被告許哲彥於本日至九龍理容KTV酒店乃係 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無疑,至堪認定之。 ㈨、被告許哲彥確實有於96年10月11日,在「九龍理容KTV」有 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2萬8百,由一同前往之許哲彥女友陳玉瑛代許哲彥簽立一張本票,徐玉玲擔任連保人,再由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8),證據如次: ⒈證人陳玉瑛於偵查中證稱:「當天許哲彥有帶我去九龍理容KTV消費,後來有帶一位小姐轉到楓之林理容KTV續攤;由於那位小姐酒醉,且許哲彥因老婆在催而先行離去,我與該名小姐及其他女性朋友繼續在楓之林理容KTV唱歌。因為該小 姐已經超過出場時間,我請徐玉玲補3個小時的出場費,由 於該筆費用是由許哲彥負責的,所以徐玉玲就於翌日打電話給許哲彥,以確認是否准予補這3小時出場費。」等語(見 偵卷五,第103頁)。 ⒉2007年10月11日20時11分53秒,被告許哲彥配偶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62頁),顯示被告許哲彥當時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在九龍理容KTV酒店。 ⒊2007年10月12日12時14分50秒,徐玉玲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62至63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 徐玉玲表示「昨天『阿瑛』(指許哲彥女友陳玉瑛)說要再把他朋友『補3小時』啦。」、「『阿瑛』啦。」及「說要 再把他朋友『補3小時』啦,要嗎。」⑵許哲彥表示「呵呵 呵呵呵,呵呵,好啦,好啦。」對照陳玉瑛上開證詞,足見被告許哲彥確有於96年10月11日在九龍理容KTV消費。 ⒋證人徐玉玲於偵查中證稱:「許哲彥與陳玉瑛在96年10月11日在九龍酒店消費,並點陳玉瑛在九龍酒店上班的朋友坐檯陪酒唱歌,當日許哲彥先行離開,且已經與我結算該日帳款,但陳玉瑛再向我要求繼續延後3小時點陳玉瑛的朋友坐檯 喝酒,因此我於隔日向許哲彥報告此情,並經許哲彥同意在許哲彥的名下列入應收帳款。」(見偵卷五,第19 1頁)。⒌扣押物編號25-2之秀秀帳冊,帳冊上記載:96年10月11日內載「許」、「3600」及「許」、「20800」(見偵卷五,第 139頁),以及扣押物編號21-1之川順公司96年交際費傳票 ,內載有: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九龍名店」、「10/11」及「20,800」,併同10 月2日、10月4日、10月5日、10月17日及10月31日之九龍酒 店帳款開立97年1月25日到期票號JT0000000支票13萬6700 元。並有九龍酒店「本票」,內載「貳萬╳仟捌佰」、「 20800」、「廉裕隆10/31」、「英」、連保人「秀」及「96年10月11日」(見偵卷五,第160、164頁)。可見被告許哲彥於本日至九龍酒店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至為明確。 ⒍綜上所述證據資料顯示,且被告許哲彥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顯見被告許哲彥於本日至九龍理容KTV酒店乃係 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無訛,自應認定之。 ㈩、被告許哲彥確實有於96年10月17日,在「九龍理容KTV」有 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4萬9千9百50元,由川順公 司經理廉裕隆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9),證據如次: ⒈2007年10月17日17時10分18秒,戴美玲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72至73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 戴美玲表示「我跟你講你現在在我們『公司』(指九龍酒店)對不對,那我打去跟那個。」、「哪是,姐姐打電話說你有喝酒了。」、「那我等一下,我打電話去跟那個客人講說我不要過去,我等一下弄一弄過去『公司』了。」可見被告許哲彥已在九龍理容KTV酒店內喝花酒。 ⒉2007年10月17日17時38分29秒,廉裕隆、許哲彥與彭壽奇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72至73頁),並經該三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其間對話無訛: ⑴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九龍酒店附近。 ⑵許哲彥持用廉裕隆行動電話與彭壽奇通聯,足見被告許哲 彥與廉裕隆均在九龍理容KTV酒店。 ⑶許哲彥表示「你們下午去哪裡爽快。」、「現在要來上班 喔,對呀。」及「來呀,過來呀。」,邀彭壽奇前來九龍 酒店接受招待。彭壽奇表示「『九』(指九龍酒店)。」 (詢問是否於九龍酒店。)許哲彥表示「對呀。」彭壽奇 表示「好好好好。」 ⒊2007年10月17日18時15分25秒,戴沼澤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74至75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廉裕隆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於九龍理容KTV酒店。 ⑵廉裕隆現場有KTV歌唱聲。可見廉裕隆仍在九龍理容KTV酒 店。 ⑶戴沼澤詢問「還沒結束。」 ⑷廉裕隆表示「還沒。」表示仍在九龍理容KTV酒店招待許哲彥。 ⑸戴沼澤表示「你不要喝太多,明天你就直接到工地去,我 叫『阿如』(音譯,戴沼澤女友王莉婷)載過去就好了。 」 ⒋2007年10月17日18時16分21秒,廉裕隆與配偶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75頁),並經廉裕隆於偵查中證稱係其間對話無訛: 廉裕隆基地台位置仍在九龍酒店。廉裕隆表示「沒有啦,還在KTV喔。」及「喔,從(下午)3點多喝到現在。」可見當日從15時許即開始在九龍理容KTV酒店招待許哲彥,且仍繼 續招待。 ⒌2007年10月17日21時53分47秒,廉裕隆配偶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78頁),並經廉裕隆於偵查中證稱係其間對話無訛: 廉裕隆基地台位置於九龍酒店。其配偶表示「你還在『那 裡』(指九龍酒店)喔。」廉裕隆表示「嗯。」可見廉裕隆仍在九龍理容KTV酒店招待被告許哲彥。 ⒍扣押物編號25-2之秀秀帳冊,帳冊記載:96年10月17日內載「廉裕隆」及「49550」(如附表九所示扣押物,並見同上 偵卷五,第133至149頁,第139頁背面),以及扣押物編號 21-1之川順公司96年交際費傳票,其上載有: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九龍名店」、「10/17」及「49,550」,併同10月2日、10月4日、10月5日、10月11日及10月31日之九龍酒店帳款開立97年1月25日到 期票號JT0000000支票13萬6700元。並有九龍酒店「本票」 ,內載「正確$49550」、「廉裕隆10/17」、連保人「秀」及「96年10月17日」。(見偵卷五,第160、165頁)。可見被告許哲彥於本日至九龍酒店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至為明確。 ⒎證人徐玉玲於偵查中證稱:「該筆49,550元之帳款確實是廉裕隆在96年10月17日當日前往九龍酒店消費並於當日簽帳之簽帳本票,我同樣寄該張簽帳本票給川順公司進行請款,並且由川順公司以支票付帳。」等語(見偵卷五,第192頁) 。 ⒏綜上所述證據資料顯示,且被告許哲彥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顯見被告許哲彥於本日至九龍理容KTV酒店乃係 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無訛,自應認定之。 、被告許哲彥確實有於96年10月31日,在「九龍理容KTV」有 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6千5百50元,由川順公 司經理廉裕隆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10),證據如次: ⒈證人張淑惠於偵查中證稱:「96年10月31日我下班返家後打電話關心廉裕隆狀況,並問是否需要我去接他,當時廉裕隆仍在九龍理容KTV飲酒,要我不用去接他。」等語(見偵卷 五,第63頁) ⒉2007年10月31日14時37分24秒,許哲彥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80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許哲彥表示「你現在在『旱溪』(指天祥街招待所)還是 。」、「『老林仔』他們人過去了嗎。」「喔。你現在在 『旱溪』啦喔。」所指「旱溪」應係指川順公司天祥招待 所,另「老林仔」則係指被告林榮紹。 ⑵廉裕隆表示「現在要過去,差不多要到了,再5分鐘就到了。」 ⒊2007年10月31日15時27分48秒,林榮紹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80至81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許哲彥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 招待所。 ⑵林榮紹表示「我,你把我放在這裡,給我『亂亂游』(台 語音譯、指找不到人)呀。」、「你要來嗎,你要來嗎, 你講1句,這樣而已。」 ⑶許哲彥表示「交代他們要給你弄好,什麼『亂亂游』。」 ⒋2007年10月31日16時15分50秒,戴沼澤與林榮紹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81至82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戴沼澤表示「『阿九』(指邀去九龍酒店)呀。」、「叫 他,他們要去『九仔他家』(指九龍酒店)啦。」、「你 就彎回來就好了啊,他們那邊結束了吧。」及「『阿九』 那裡啊,你車子你若是會開,就開來天祥街,載你去這樣 比較好啦。」 ⑵林榮紹表示「沒有啦,我要回去處理一下。」 ⒌2007年10月31日17時12分14秒,林榮紹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83至84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林榮紹表示「現在『老闆』(指許哲彥)是要怎麼樣。」 、「老闆還在天祥街(指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招待所)嘛 ,我要回去了,現在你要叫我去哪裡。」 ⑵廉裕隆表示「還在那裡,還在那裡。」 ⒍2007年10月31日17時16分12秒,戴沼澤、許哲彥與林榮紹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84至85頁),並經該三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其間對話無訛: ⑴許哲彥持用戴沼澤行動電話與林榮紹通聯。證明被告許哲 彥與戴沼澤同於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招待所。 ⑵戴沼澤表示「你跟『長仔』講,『長仔』跟你講。」並將 行動電話交予許哲彥。(證明「長仔」係許哲彥。) ⑶林榮紹稱呼許哲彥為「老闆,老闆。」(證明「老闆」係 許哲彥。) ⑷林榮紹表示「喂,『你們』在打麻將,我就不過去了,我 直接回去。」、「沒有啦,『你們』在打麻將,因為時間 的問題,我跟『阿隆』(指廉裕隆)說,我就回來了,我 不去啦喔。」、「隨便講講,你們現在你們在打麻將。」 及「你們就打麻將就好了。」 ⑸林榮紹表示「我現在快來,本來要去『九龍』(指九龍酒 店)那裡,我再10分鐘就到『九龍』了,但我現在改變路 線。」、「人生喔,經濟第2啦,女人第1啦,講實在我本 來我說要去『那裡』(指九龍酒店),我衝很快,很多那 個我就叫人代理。」、「要去『九仔』(指九龍酒店)那 裡嘛。」及「你何時會到,我現在就快回到家了,何時會 到。」林榮紹表示將前往九龍理容KTV酒店。 ⑹許哲彥表示「好啦,好啦,我會到啦。」及「我就說我會 到,你等一下啦,我正在認真賺錢,我會到。」被告許哲 彥允諾將前往九龍理容KTV酒店。 ⒎2007年10月31日17時31分4秒,廉裕隆與林榮紹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86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廉裕隆表示「人過去了耶。」、「嗯,『老闆』(指許哲 彥)呀。」、「『老闆』過去了。(指局長許哲彥)」、 「差不多快到了。」、「嗯,我也要過去啦。」及「好呀 ,好呀,就差不多,在路上了啦,頂多,至多5分鐘就到了。」告訴林榮紹說許哲彥即將到達九龍理容KTV酒店。 ⑵廉裕隆表示「喔,你等一下會過去嘛。」 ⑶林榮紹表示「我沒有,我沒有『開間』(指於九龍酒店開 包廂)啦,因為我還沒到啦,我還沒到啦。」及「會,我 現在剛好到哪裡你知道嗎,松竹路的什麼地方這樣而已。 」林榮紹允諾並已前往九龍理容KTV。 ⒏扣押物編號21-1之川順公司96年交際費傳票,其上記載: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九龍名店」、「10/31」及「16,550」,併同10月2日、10月4 日、10月5日、10月11日及10月17日之九龍酒店帳款,開立 97年1月25日到期票號JT0000000支票13萬6700元。並有九龍酒店「本票」,內載「壹萬陸仟伍佰伍拾」、「16550」、 「廉裕隆10/31」、連保人「秀」及「96年10月31日」。( 見偵卷五,第160、166頁)。可見被告許哲彥、林榮紹於本日至九龍酒店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至為明確。 ⒐證人徐玉玲於偵查中證稱:「該筆16,550元之帳款,確實是廉裕隆在96年10月31日當日前往九龍酒店消費並於當日簽帳之簽帳本票,我同樣寄該張簽帳本票給川順公司進行請款,並且由川順公司以支票付帳。」等語(見偵卷五,第193頁 )。 ⒑綜上所述證據資料顯示,且被告許哲彥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顯見被告許哲彥於本日至九龍理容KTV酒店乃係 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無誤。 、被告許哲彥確實有於96年11月28日,在「九龍理容KTV」有 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6千元,由川順公司經理廉裕隆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11),證據如次: ⒈證人王莉婷於偵查中證稱:「96年11月29日上午9時51分許 ,我打電話給川順公司的廉裕隆,向他詢問三河局局長許哲彥是否在11月28日沒有找戴沼澤,而直接找廉裕隆外出飲酒作樂,廉裕隆向我表示確實如此,因此才會有『喝酒人家不用找舅舅,阿孫出馬就可以了』的說法,其中舅舅即是指戴沼澤,阿孫即是指廉裕隆。」等語(見偵卷卷1,第92至93 頁)。 ⒉證人陳玉瑛於偵查中證稱:「當天許哲彥帶我去九龍理容KTV消費,遇到警察臨檢,KTV的幹部就將許哲彥帶到二樓密室躲藏,我打電話表示關心,最後一通電話『狀況解除』,是我通知許哲彥,警察臨檢已經結束。當天消費起先是許哲彥的同學顏教授,後來許哲彥請廉裕隆到場作陪;當天因為後來遇到臨檢,當警察走後,我們就隨即離開,由廉裕隆負責支付帳務。」等語(見偵卷五,第103頁)。 ⒊證人張淑惠於偵查中證稱:該通電話是我在九龍理容KTV打 給廉裕隆的,因為廉裕隆告訴我將前來店裡飲酒唱歌,我主動詢問是否需安排小姐,廉裕隆原本不準備叫小姐,但我向他表示叫兩個就好,廉裕隆才同意由我安排兩位小姐坐檯,當日由我擔任主桌幹部,我安排許哲彥等人在1樓包廂飲酒 唱歌。」、「我當時擔任主桌幹部,在現場並未看到許哲彥飲酒跳舞,且當時座位之安排係許哲彥與陳玉瑛併坐,廉裕隆及顏沛華各與1名小姐併坐。」、「該筆帳款係由廉裕隆 先行簽帳,我再於96年12月初(約12月5日前)將該筆帳單 寄達川順公司請款,川順公司約於12月25日郵寄1紙票期兩 個月之支票至公司,金額共計16000元,因此該筆帳目已結 清。」等語(見偵卷五,第64、65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是不是有一次也就是在96年11月28號晚上大概9點多 ,許哲彥、廉裕隆、陳玉瑛等人到九龍KTV消費,遇到警察 臨檢,許哲彥跑到二樓躲避臨檢?)有。」、「(那一天96年11月28日就是被警察臨檢的那一次消費款項,你是不是記載在你的怡君帳冊裡面?記載為『廉裕隆收入16000元』? 〈提示扣押物編號25-3怡君帳冊〉)(點頭)有。」、「(這一次的16000元的消費款項,你是不是在96年12月初,你 用郵寄帳單到川順公司,川順公司在96年12月25日郵寄支票給你,你再交給公司?)對。」等語(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六,第221頁反面、222頁)。雖證人張淑惠於偵查中另證稱:「許哲彥本人並未消費,且自行攜伴(陳玉瑛)前來店內,所以其本人無須支付費用。」、「我當時擔任主桌幹部,在現場並未看到許哲彥飲酒跳舞.且當時座位之安排係許哲彥與陳玉瑛併坐,廉裕隆及顏沛華各與1名小姐併坐。」 等語(偵卷五,第64、65頁),惟依該日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該次飲宴係被告許哲彥為招待其同學顏沛華,而找來廉裕隆,而被告許哲彥在遇警方臨檢前有2個多小時以上之時間 ,其是否如證人張淑惠所言並未飲酒,尚屬有疑,且該次飲宴本應由被告許哲彥付款,卻找來廉裕隆並由廉裕隆簽帳及由川順公司付款,其仍有收受不正利益無誤。 ⒋2007年11月28日17時59分11秒,許哲彥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94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廉裕隆稱許哲彥「長仔。」可見「長仔」係被告許哲彥。 ⑵許哲彥表示「呀,來『阿九』(指九龍理容KTV)怎麼樣。」及「我再差不多5分鐘到。」要約廉裕隆九龍理容KTV酒 店。 ⑶廉裕隆表示「喔,好呀,好呀,這樣我等一下,好。」 ⒌2007年11月28日18時28分01秒,張淑惠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94至95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張淑惠表示「要跟你排小姐嗎。」、「這樣就好嗎。」及「2個就好嗎。」即安排2名坐檯小姐。 ⒍2007年11月28日20時25分14秒,戴沼澤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95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廉裕隆現場有KTV歌唱聲。 ⑵廉裕隆表示「還沒,在『阿九』(指九龍理容KTV)」證明其在九龍理容KTV酒店。 ⑶戴沼澤表示「和『許仔』(指第三河川局局長許哲彥)他 們去。」詢問廉裕隆是否陪同被告許哲彥等人。 ⑷裕隆表示「嗯嗯嗯,『老闆』(指許哲彥),嗯。」 ⒎2007年11月28日21時34分45秒、21時35分38秒、21時40分34秒,陳玉瑛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95至96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許哲彥基地台位置於九龍酒店。陳玉瑛表示「你還OK嘛喔 。」許哲彥表示「嗯嗯。」表示陳玉瑛詢問因警察臨檢而 躲藏之被告許哲彥狀況如何。 ⑵陳玉瑛表示「你還OK嗎。」許哲彥表示「嗯嗯。」陳玉瑛 表示「你在哪裡。」許哲彥表示「在2樓。」顯示被告許哲彥在九龍理容KTV2樓處所躲避警方臨檢。 ⑶陳玉瑛表示「狀況解除,狀況解除。」許哲彥表示「OK, 好,我下來。」表示警方臨檢之狀況解除,被告許哲彥可 從九龍理容KTV2樓下樓。 ⒏扣押物編號21-1之川順公司96年交際費傳票,其上記載:川順公司96年12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九龍名店」、「11/28便餐費」及「16,000」,開立97年2月25日到期支票,票號:JT0000000。並有九龍酒店「本票」, 內載「壹萬陸仟」、「16000」、「廉裕隆11/28」、及「96年11月28日」、「九龍名店消費請款單」內載「川順先生」、「消費日96年11月28日」、「金額16000」等,張淑惠於 備註欄署名「廖怡君」 ,以及扣押物編號25-3 之怡君帳冊,帳冊記載:96年11月28日內載「廉裕隆」及「16000」( 見偵卷五,第48頁)。可見被告許哲彥於本日至九龍酒店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至屬明確。 ⒐綜上所述證據資料顯示,且被告許哲彥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顯見被告許哲彥於本日至九龍理容KTV酒店乃係 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無誤,足以認定之。 、被告許哲彥確實有於96年12月17日,在「九龍理容KTV」107包廂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7千6百50元,由 川順公司總經理戴泱丞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6年12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12),證據如次: ⒈證人張淑惠於偵查中稱:「我是在公司打給廉裕隆,向其表示許哲彥與『忠哥』(劉禎忠)等人在九龍理容KTV飲宴, 當日係由徐玉玲(秀秀)擔任主桌幹部負責結帳處理單子。」等語(見偵卷五,第65頁) ⒉2007年12月17日15時30分28秒,王莉婷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99至100頁),並經 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廉裕隆表示「在『九龍』(指九龍理容KTV)。」王莉婷表 示「『阿忠』(指幀衡公司劉禎忠)他們在這邊嗎,不然怎麼電話一直打。」廉裕隆表示「對呀。」 ⒊2007年12月17日16時54分51秒,戴沼澤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01至102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戴沼澤表示「嗯,啊,那個『長仔他們』(指局長許哲彥 等人)有都來『那裡』(指九龍理容KTV)嗎。」 ⑵廉裕隆表示「剛才到。」證明被告許哲彥等人已抵達九龍 理容KTV酒店。 ⒋2007年12月17日18時52分17秒,張淑惠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04至106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廉裕隆所持用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仍在九龍酒店。 ⑵廉裕隆通話中背景有KTV歌唱聲。(證明仍在九龍酒店。)⑶張淑惠表示「他今天就給『秀秀』(指九龍理容KTV徐玉玲)去處理這張單子。」及「對呀,我想你們都做『秀秀』 的。」證明本(17)日由酒店幹部徐玉玲安排女侍招待被 告許哲彥等人。 ⑷廉裕隆表示「對呀,應該今天也『秀秀』啦。」證明由徐 玉玲安排女侍。 ⑸張淑惠表示「我等一下打聲招呼,我跟『長仔』(指許哲 彥)打聲招呼啦。」證明被告許哲彥在九龍理容 KTV 酒店。 ⒌扣押物編號21-2之川順公司97年交際費傳票,其上記載:川順公司97年1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九 龍名店」、「12/17」及「17,650」,併同12月5日之九龍酒店帳款開立97年3月25日到期票號JT0000000支票2萬9650元 。並有九龍酒店「本票」,內載「壹萬柒仟陸佰伍拾」、「17650」、「戴泱丞」、連保人「秀」及「96年12月17日」 (見偵卷3,第77至79頁)。可見被告許哲彥於本日至九龍 理容KTV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至為明確。 ⒍證人鄭年雅於偵查中證稱:「我收到該2張本票簽帳單後, 看96年12月5日及96年12月17日之簽帳本票簽署有『戴泱丞 』,我同樣拿該2張九龍酒店寄來之本票簽單給我先生戴泱 丞確認是否有此2筆簽帳,經我先生戴泱丞確認後,即將該2張合計消費29,650元憑證交給會計人員登帳製作轉帳傳票。」、「川順公司同樣是開立2個月票期之支票,面額29,650 元,票號JT0000000、97年3月25日到期支票支付予九龍酒店。」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3,第103頁)。 ⒎綜上所述證據資料顯示,且被告許哲彥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顯見被告許哲彥於本日至九龍理容KTV酒店乃係 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明確,已可認定之。 、被告許哲彥確實有於97年1月7日,在「九龍理容KTV」有女 陪侍之酒店喝花酒,許哲彥當晚喝完喝酒後並將九龍理容 KTV店編號第105號女侍小姐陳瑤寰帶出場,至台中市某汽車旅館,接受該女侍之性服務,消費金額計8萬4百50元,由川順公司負責人戴沼澤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於97年2月25 日「轉帳傳票」項下,並開立97年4月25日到期票號JT0000000支票,面額八萬四百五十元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13),證據如次: ⒈證人張淑惠於偵查中證稱:「該通聯譯文確實是我本人與陳玉瑛的對話內容,該段對話是我與陳玉瑛聊到關於徐玉玲一直固定擔任許哲彥來店消費時的主桌幹部的內容,因為許哲彥於1月7日前來九龍理容KTV時,是由我接待上樓的,但是 因為許哲彥等人平時都是固定找徐玉玲擔任主桌幹部,所以當時我只能算是在大廳接待許哲彥等人上樓,至於許哲彥等人這一酒攤仍然是由徐玉玲擔任主桌幹部,負責安排坐檯小姐,業績也仍然固定屬於徐玉玲的業績。」等語(見偵卷2 ,第109頁) ⒉證人戴沼澤於偵查中證稱:「當日該通電話是我與許哲彥的通話,主要意思是許哲彥告訴我第七河川局人員前來找許哲彥,許哲彥要我前往九龍酒店,當日我有依許哲彥要求前往九龍酒店。」等語(見偵卷二,第83頁) ⒊2008年1月7日14時40分39秒,許哲彥與戴沼澤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19頁),並經該二人 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許哲彥表示「現在和『第七』(指第七河川局)的兄弟要 去『阿九』(指九龍理容KTV)。」 ⑵戴沼澤表示「喔,好呀,好呀,好。」及「好。」 ⒋2008年1月7日14時46分11秒,許哲彥與周世杰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19頁),並經該二 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周世杰表示「載,載太太回來。」 ⑵許哲彥表示「好,回去後,『阿九』(指九龍理容KTV)。」及「回去後,『阿九』啦。」,邀周世杰前來九龍理容 KTV酒店。 ⑶周世杰表示「好好好好。」 ⒌2008年1月7日16時6分51秒、16時11分17秒,陳玉瑛與許哲 彥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20至 121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許哲彥持用行動電話之基地台位均在九龍酒店。許哲彥表示「現在我屏東的朋友上來,在『阿九』(指九龍理容KTV) 。」陳玉瑛行動電話短訊表示「怡君那裡有一張3」。 ⒍2008年1月7日16時12分38秒,陳玉瑛與張淑惠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21至125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張淑惠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於九龍酒店。 ⑵陳玉瑛表示「你有在『大哥』(指第三河川局局長許哲彥 )那個包廂嗎」,詢問張淑惠是否在被告許哲彥所在之九 龍理容KTV酒店包廂。 ⑶張淑惠表示「『他們』(指許哲彥等人)在『315』(指九龍理容KTV『315』包廂)。」。及「我帶上去的。」證明 被告許哲彥於九龍理容KTV酒店編號315包廂。 ⑷陳玉瑛表示「,,他說他屏東的朋友來,在『那邊』(指 九龍理容KTV),..」及「..他就講說,他都跑去哪裡,我都打給你,你都不開機,我現在喔,我在那個『阿九 』(指九龍理容KTV),我朋友屏東上來啦,上來,我就帶來這,..」轉述被告許哲彥在九龍理容KTV酒店。 ⑸陳玉瑛表示「今天是『秀秀的桌』(指召女飲酒作樂之消 費算徐玉玲的業績)嗎」,張淑惠表示「嗯。」證明本日 由酒店幹部徐玉玲安排酒店小酒陪侍被告許哲彥等。 ⒎2008年1月7日16時13分25秒,戴沼澤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25至126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許哲彥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九龍理容KTV酒店。 ⑵戴沼澤表示「不然,我要過去嗎。」詢問其是否須到九龍 理容KTV酒店。 ⑶許哲彥表示「都可以呀,來呀。」及「來呀,大家朋友在 這裡。」要求戴沼澤前來。 ⒏2008年1月7日18時48分58秒、18時49分27秒,戴沼澤與王莉婷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28頁 ),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戴沼澤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九龍酒店。戴沼澤行動電話通話中背景有KTV歌唱聲,證明戴沼澤在九龍理容KTV酒店與被告許哲彥一同喝花酒。) ⒐2008年1月7日19時23分42秒,戴泱丞與徐玉玲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28至129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徐玉玲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九龍酒店。 ⑵戴泱丞表示「現在在『公司』(指九龍理容KTV)喔。」詢問徐玉玲是否於九龍理容KTV酒店。 ⑶徐玉玲表示「對呀。」 ⑷徐玉玲表示「…你趕快過來,你趕快過來,但是『你爸』 (指戴沼澤)在這裡。」證明戴沼澤於九龍理容KTV。 ⑸戴泱丞表示「今天過去那裡喔。」詢問戴沼澤等人是否於 九龍理容KTV酒店。 ⑹徐玉玲表示「對呀,對呀。」 ⑺戴泱丞表示「『他們』不就過去沒多久。」 ⑻徐玉玲表示「喔,很久了啦。」「『他』(指許哲彥)跟 』第七的』(指第七河川局)。」 ⒑2008年1月7日19時25分14秒至20時39分20秒戴沼澤有通話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29至130頁):戴沼澤持用之行動電話之基地台位置均在九龍酒店。 ⒒2008年1月8日0時20分13秒,陳瑤寰與徐玉玲通訊監察錄音 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31至132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陳瑤寰表示「那個,那個『局長』剛才,對不對。」證明 陳瑤寰與被告許哲彥出場之事實。 ⑵徐玉玲表示「妹妹,有『處理』吧。」及「有沒有『處理 』。」詢問陳瑤寰有無為被告許哲彥提供性服務。 ⑶陳瑤寰表示「有呀」及「『他』還問我說買到幾點,我說4點嘛,對不對。」證明被告許哲彥接受川順公司購買酒店 女侍陳瑤寰出場鐘點提供性服務;且該出場鐘點費應非被 告許哲彥付費,否則其應無不知究竟買幾個鐘點之可能! ⒓證人陳瑤寰於偵查中證述意旨:通訊監察內容是我與徐玉玲董事的對話,1月7日晚上(詳細時間已忘記)徐玉玲要我駕駛徐玉玲的休旅車(車號不清楚)送許大哥(指被告許哲彥)回家,在場的人(姓名不清楚)付錢買我出場,從1月7日晚上10時買至1月8日的凌晨4時,許大哥在坐上車後,我依 照『許大哥』吩咐,載『許大哥』前往台中市汽車旅館(名稱地點我記不清楚)休息,休息結束後,約在1月7日晚上11時30分左右,我按照『許大哥』的吩咐再將『許大哥』載至台中市○○路上的『家樂福』門口後,『許大哥』即下車離去,在1月8日凌晨0時20分,我返回九龍理容KTV後,我以自己的行動電話0000000000打給董事徐玉玲,告訴徐玉玲我已將『許大哥』安全送返,電話內容中徐玉玲問我:「妹妹,『有處理』啊?」是指『許大哥』帶我出場後有無發生性行為,我答稱:「有呀。」及「有的,『許大哥』有帶我出場及發生性行為,『許大哥』並未支付任何費用,依照公司的算法,價碼為出場每小時1200元,從1月7日晚上10時開始至1月8日凌晨4時計算,許大哥應支付7200元」等語。可見本 (7、8)日許哲彥有赴九龍理容KTV接受川順公司之酒店飲 宴及性招待。 ⒔扣押物編號21-2之川順公司97年交際費傳票,其上記載:川順公司97年2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九 龍名店」、「1/7」及「80,450」,開立97年4月25日到期票號JT0000000支票8萬450元。並有九龍酒店「本票」,內載 「捌萬零仟肆佰伍拾」、「80450」、「戴沼澤」、連保人 「秀」及「97年1月7日」(見偵卷3,第80至81頁)。可見 被告許哲彥於本日至九龍酒店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及性交服務之不正利益,至為明確。 ⒕證人鄭年雅於偵查中證稱:「我收到該張本票簽帳單後,看97年1月7日之簽帳本票簽署有『戴沼澤』,我同樣拿該張九龍酒店寄來之本票簽單給我公公戴沼澤確認是否有此筆簽帳,經我公公戴沼澤確認後,即將該張消費80,450元憑證交給會計人員登帳製作轉帳傳票。」、「川順公司同樣是開立2 個月票期之支票,面額80,450元,票號JT0000000、97年4月25日到期支票支付予九龍酒店。」、「依照帳冊資料顯示,該等支票是以戴沼澤於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支票帳戶,帳號208325開立支付。」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3,第104頁)。 ⒖證人徐玉玲於偵查中證稱:「(為何97年1月7日流水帳紀錄收到戴沼澤現金79350元與川順公司傳票上支出80450元不符?)酒錢為1100元,如果用我幹部的現金價買,就是這個價錢,然後我會先幫客人代墊買酒,然後等他請款票寄來,我再給公司,然後公司會幫我扣掉1100元我代墊的酒錢,所以流水帳與川順公司的內帳才有1100元之差距。」等語(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3第55頁)。 ⒗綜上所述之證據資料,且被告許哲彥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及前往汽車旅館與酒店小姐發生性交,顯見被告許哲彥於本日乃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及性服務,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實屬明確,至堪認定之。 、被告許哲彥確實有於97年2月12日,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許哲彥當天晚上8時17分許,並將「楓 之林理容KTV」編號第66號女侍楊雅惠買出場,本次消費金 額計1萬7千1百50元、6千元,合計2萬3千1百50元,由川順 公司經理廉裕隆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7年3月25日「轉 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14),證據如次: ⒈證人周世杰於偵查中證稱:「97年2月12日當天我不是應許 哲彥就是應葉奕匡之邀才到九龍理容KTV。..葉奕匡有打 電話告訴我他們已經到了九龍理容KTV,所以我才會再次打 電話給徐玉玲確認。」、「我先前打電話問徐玉玲葉奕匡到九龍理容KTV了沒有,徐玉玲打電話跟我回報葉奕匡已經到 九龍理容KTV,並由徐玉玲接待到編號121包廂。因為我當天在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之組合木屋附近,所以就近搭乘阿隆(廉裕隆)的車子前往九龍理容KTV,但為什麼我會坐他的 車子,我記不清楚。」、「葉奕匡已經在九龍理容KTV,他 用徐玉玲的電話打給我,葉奕匡表示說我遲到了,所以葉奕匡用粗話消遣我,我就回他說再5分鐘就到了。」、「我先 到九龍理容KTV編號121包廂,故我向許哲彥表示已經抵達,我在121包廂裡面大多跟許哲彥、葉奕匡聊天。..我先行 離開,我亦沒有支付相關的消費費用,至於何人買單,我不清楚。」等語(見偵卷八,第236、237頁)。 ⒉2008年2月12日14時07分25秒,許哲彥與楊雅惠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67至168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許哲彥表示「我說你現在有沒有空呀,要不要過來喝酒呀 。」及「那你不要,你就算我的,你就直接過來就好了。 」顯示被告電召楓之林理容KTV編號66號小姐楊雅惠出場坐檯。 ⑵楊雅惠「喔,你會不會把我灌醉,哈哈哈。啊,不行,不 行,對,我記得了,你,每次坐你旁邊只要朋友敬你,我 都要拿起來喝,乾杯,乾杯,..」證明楊雅惠曾為被告 許哲彥坐檯。 ⒊2008年2月12日14時19分07秒,楊雅惠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68至169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許哲彥表示「可不可以過來。」顯示被告許哲彥再次電召 楊雅惠出場至川順營造旱溪天祥街招待所坐檯。 ⑵楊雅惠表示「可以呀。」 ⑶許哲彥表示「那個旱溪東路和天祥街交叉口。」及「旱溪 西路,旱溪西路。」顯示被告許哲彥告知川順營造旱溪天 祥街招待所位置。 ⒋2008年2月12日14時51分55秒,楊雅惠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70頁),並經該二 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許哲彥基地台位置於川順營造旱溪天祥街招待所。 ⑵楊雅惠表示「到天祥街了。」 ⑶許哲彥表示「看到你車子了,等一下,等一下。」證明被 告許哲彥於川順公司招待所,且楊雅惠已到達。 ⒌2008年2月12日16時6分37秒,周世杰與徐玉玲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72至173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徐玉玲基地台位置於九龍酒店。 ⑵周世杰表示「對啦,『他們』到了沒。」、「他們跟我講 他們在『那裡』(指九龍理容KTV),他們講他們在那裡,好啦,我們現在要過去啦。」及「剛才說,『葉仔』(指 水利署工程事務組副組長葉奕匡)他們說都過去了。」顯 示周世杰詢問葉奕匡等人是否抵達九龍理容KTV酒店。 ⑶徐玉玲表示「還沒有耶。」及「好啦,不然他們若到了我 ,我再打給你好嗎。」 ⒍2008年2月12日16時14分34秒,徐玉玲與周世杰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73頁),並經該二 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徐玉玲基地台位置於九龍理容KTV酒店。 ⑵徐玉玲表示「『人』(指水利署葉奕匡等人)到了喔。」 ⑶周世杰表示「我坐『阿隆』(指廉裕隆)的車子,現在要 出發,嗯。」顯示周世杰乘坐廉裕隆座車前往九龍理容KTV酒店。 ⑷徐玉玲表示「嗯,『121』(指九龍理容KTV編號121包廂)。 ⒎2008年2月12日16時15分53秒,徐玉玲、葉奕匡與周世杰通 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73至174 頁),並經該三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其間對話無訛: ⑴徐玉玲、葉奕匡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均在九龍酒店 。 ⑵葉奕匡持用徐玉玲行動電話與周世杰通聯。 ⑶周世杰表示「再5分鐘啦,我剛又被。」 ⒏2008年2月12日16時16分39秒,周世杰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74至175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許哲彥持用之行動電基地台位置在於九龍酒店。 ⑵許哲彥表示「我到了,怎麼。」證明被告許哲彥已抵達九 龍理容KTV酒店。 ⑶周世杰表示「你到『阿九』(指九龍理容KTV)那裡。」顯示周世杰再次詢問被告許哲彥是否已抵達九龍理容KTV。 ⑷許哲彥表示「對呀,怎麼。」證明被告許哲彥已抵達九龍 理容KTV。 ⑸許哲彥表示「啊,到了,你,幾號,那個了嗎。」顯示被 告許哲彥詢問至九龍理容KTV何包廂。 ⑹周世杰表示「『121』(指九龍理容KTV編號121包廂)。」及「『121』、『121』」。 ⑺許哲彥表示「OK,OK,好好好好。」 ⑻許哲彥表示「我就停。」顯示被告許哲彥在停車(並有調 查員拍攝被告許哲彥在停車之蒐證照片可證。) ⒐2008年2月12日16時40分3秒至18時57分46秒數通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76至180頁),並經該該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如下:廉裕隆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均在九龍理容KTV酒店,通話背景有有女侍KTV歌唱聲。廉裕隆也表示「喔,在唱歌,沒那麼早。」證明廉裕隆亦在九龍理容KTV。 ⒑2008年2月12日20時17分45秒,楊雅惠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80至181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楊雅惠表示「你在哪裡呀。」 ⑵許哲彥表示「我在前面呀。」、「不是呀,你剛才下車往 前走就是呀。」、「不是呀,你可能走錯邊吧,來來來。 」、「有啦,你可能走錯邊了啦。」及「沒有,你自己走 錯邊了吧。」證明被告許哲彥偕楓之林理容KTV編號66號小姐楊雅惠出場。 ⑶楊雅惠表示「喔,喔喔喔喔。」及「喔,我看到。」證明 許哲彥偕楓之林理容KTV編號66號小姐楊雅惠出場。 ⒒2008年2月12日20時35分49秒,徐玉玲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81至182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徐玉玲表示「抱歉,我跟你報告一下,『老闆』(指局長 許哲彥)又要把那個小姐買到1點啦。」、「1點,再補4鐘點。」、「8,9,10,11,12。」及「9,10,11,12,1 點,5個小時喔,8點到1點。」顯示徐玉玲向廉裕隆反應被告許哲彥延長女侍楊雅惠出場時間5個鐘點。) ⑵廉裕隆表示「好啦,有遇到他可能會再跟我講啦。」顯示 廉裕隆允諾支付酒店小姐女侍出場費。 ⑶徐玉玲表示「嗯,這樣,這樣我先幫你補起來,改天有來 你再補簽就好,好嗎。」要求廉裕隆改日再補簽帳。 ⑷廉裕隆表示「好呀,好呀。」顯示廉裕隆允諾簽帳。 ⒓2008年2月12日20時40分27秒,徐玉玲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83頁),並經該二 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徐玉玲表示「嗯,她後面的有補了。(指廉裕隆已允諾為 許哲彥支付女侍出場費用)」、「嗯,我有跟『阿隆』( 指廉裕隆)講。」及「嗯,補到1點,喔。」證明許哲彥透過徐玉玲要求廉裕隆支付女侍出場費用。 ⑵許哲彥表示「喔,這樣喔。」、「OK,好,好,我知道。 」及「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證明許哲彥透過徐玉 玲要求廉裕隆支付女侍出場費用之不正利益。 ⒔2008年2月12日21時9分15秒,楊雅惠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84頁),並經該二人 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楊雅惠表示「喂,你開回到家裡了嗎。」許哲彥表示「我到家了,到家了。」證明被告許哲彥偕楓之林理容KTV編號66 號小姐楊雅惠出場至不詳地點後,被告許哲彥返家。 ⒕證人楊雅惠於偵查中證稱:「我曾經在麗都理容KTV及金錢 豹擔任坐檯小姐,於96年12月15日轉任至臺中市○○路『楓之林理容KTV』擔任坐檯小姐迄今,我的代號為『66號』, 負責陪客人喝酒、唱歌。」、「我認識許哲彥,我皆稱呼他為許大哥。」、「約於97年1、2月間,許哲彥至『楓之林理容KTV』消費,經由『楓之林理容KTV』公關主任、綽號『淑萍』安排我坐檯而認識許哲彥,我與許哲彥並無私交,到目前為止我曾經坐許哲彥檯約4次,其中包括許哲彥1次帶我出場前往『九龍理容KTV』消費。」、「97年2月12日20時17分以我本人持用之0000-000000撥打許哲彥持用之0000-000000,許哲彥約於97年2月12日15時左右與4、5個朋友(何人我 不清楚)前來『楓之林理容KTV』消費,由我坐檯服務,約 於18時左右許哲彥與其友人帶我出場,先赴朝富路上的大肥鵝現炒店吃晚餐後,再赴『九龍理容KTV』消費,至當晚約 20時左右,許哲彥與我先行離開。」等語(見偵卷五,第117、118頁),可見被告許哲彥當日有偕「楓之林理容KTV」 編號66號小姐楊雅惠出場無疑。 ⒖扣押物編號A-11-1之帳冊資料,其上記載:1.川順公司「沖帳碼資料表」內載97年2月12日有「17,150」元及「6,000」元消費,共計23,150元,其中6000元即係許哲彥偕出侍出場之費用5小時,每小時1200元,「沖帳碼資料表」內載另載 戴泱丞於97年2月28日至九龍酒店之消費6000元,川順公司 於97年3月25日併上述23150元及6000元,開立2萬9150元支 票。而徐玉玲於川順公司97年3月25日「支票收訖簽回單」 中簽名並蓋「九龍名店」店章,徐玉玲收到川順公司以合庫-中港票號J00000000支票支付之酒款2萬9150元,(其中6000元為97年2月28日戴泱丞之消費),97年5月25日支票到期 ,(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3,第92至95頁、第152頁) ,以及扣押物編號21-2:川順公司97年交際費傳票,其上記載川順公司97年3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 「九龍名店」、「2/12廉裕隆」、「17,150」及「6,000」 ,併同97年2月28日之消費,開立97年5月25日到期支票,票號:JT0000000。並有九龍酒店「本票」2紙,內載「壹萬柒仟壹佰伍拾元整」、「17150」、「廉裕隆2/12」、「川順 」、「連保人秀」及「97年2月12日」;「陸仟元整」、「6000」、「川順楓補66至1點」及「97年2月12日」。「九龍 名店消費請款單」內載「川順先生」、「消費日97年2月12 日」、「金額17150」及「金額6000」等,徐玉玲於備註欄 署名「秀秀」(見偵卷五,第168至171頁)。可見被告許哲彥於本日至所喝花酒及與酒店小姐楊雅惠出場費用,均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及性交服務之不正利益,至屬明確。⒗證人徐玉玲於偵查中證稱:「該2張簽帳本票是廉裕隆在97 年2月12日在九龍酒店消費之簽帳本票,其中本票金額6,000元上特別註記『川順、楓補66至1點』是指當天廉裕隆有叫 楓之林酒店66號小姐到九龍酒店坐檯陪酒唱歌,當日我先與廉裕隆結第1筆帳17,150元,其後因故再替楓之林酒店66號 小姐買5個小時的出場鐘點,每小時1,200元,因此我再列記此筆6,000元費用,前述2筆帳款有關66號小姐到九龍酒店坐檯陪酒之時數再加計5小時出場鐘點費用,事後我會向九龍 酒店的關係企業楓之林酒店謝總經理對帳。」(見偵卷五,第193頁);「(97年2月12日廉裕隆簽帳9950元是與何人前往消費?)廉裕隆本人,如果我記得沒有錯,許哲彥也有一同前往。」、「(當天20時35分你與廉裕隆的通聯譯文稱『抱歉我跟你報告一下,老闆又要把那個小姐買到一點了』,是何意思?)當天許哲彥帶..出場,本來一開始是要買到三個鐘點,但是小姐後來回報跟我講說許哲彥要再繼續買他的鐘點,繼續買到凌晨一點,所以我打電話跟廉裕隆講,因為廉裕隆跟我說當日的帳,由廉裕隆處理。」、「(買到隔日的凌晨一點還要補多少錢?)總共多5個小時6千元。」、「(事後你通聯譯文中你跟許哲彥稱大哥,他後面的有補了,我有跟阿隆講,是何意思?)就是我跟許哲彥說,我有跟廉裕隆講。」等語(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3第53、54頁)。 ⒘綜上所述之證據資料,且被告許哲彥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是被告許哲彥於上開時地確有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實屬明確,至堪認定之。 、被告許哲彥確實有於97年3月3日,在「楓之林理容KTV」酒 店喝花酒,消費金額4萬1千8百50元,由川順公司經理廉裕 隆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7年4月25日「傳票清單」項下 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15),證據如次: ⒈證人周世杰於偵查中證稱:「97年3月3日我有和許哲彥、林榮紹、廉裕隆前往楓之林理容KTV,詳細情形為:廉裕隆於 97年3月3日到水利署洽公,透過許哲彥或林榮紹邀我去有女陪侍的KTV唱歌(記不清楚是許哲彥或林榮紹邀我的),. .我跟廉裕隆也不熟,我不會直接打電話給廉裕隆,我打這通電話給廉裕隆不是我自己的意思要打的,因為我不是主客,我更不會拿主意決定要去楓之林理容KTV,也不會自己拿 主意打給廉裕隆。」、「我只是應許哲彥之邀前往的陪客,另因我患有僵直性脊椎炎不能久坐,故我先行離開,我亦沒有支付相關的消費費用,至於何人買單,我不清楚。」、「因為我不是主客,廉裕隆不會是要請我,想當然爾,廉裕隆不是要請許哲彥就是要請林榮紹,我記不清楚是誰指示我打該通電話,我接到林榮紹或許哲彥的邀約之後,便與林榮紹從水利署搭車前往楓之林理容KTV,我確實忘記是誰要我打 這通電話。」、「我與林榮紹、廉裕隆已於楓之林理容KTV ,因許哲彥尚未抵達,我打電話給許哲彥是要告訴他我與林榮紹、廉裕隆已經在楓之林理容KTV。」、「我確定許哲彥 當天有到楓之林理容KTV參與該場邀宴。」(見偵卷八,第 238 、239頁)。 ⒉2008年3月3日13時24分25秒,許哲彥與林榮紹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89頁),並經該二人 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林榮紹表示「我在『小仙屋』(音譯)。」表示林榮紹在 小仙屋餐廳。 ⑵許哲彥表示「這樣喔,你若結束時叫『阿隆』(指廉裕隆 )來我這裡一下。」顯示廉裕隆亦在小仙屋餐廳。 ⒊2008年3月3日13時58分32秒,許哲彥與戴沼澤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90頁),並經該二人 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許哲彥表示「那個,叫『阿隆』(指廉裕隆)過來一下好 嗎。」及「不是,不是,不是,嗯,嗯,你叫他過來,我 跟他講。」顯示被告許哲彥要求戴沼澤指派廉裕隆前來。 ⑵戴沼澤表示「好,好。」 ⒋2008年3月3日13時59分19秒,戴沼澤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90至191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戴沼澤表示「你載『林榮紹』去,他們『水政組』(指水 利署水利行政組)要解決這種問題,要講給『局長』(指 許哲彥)聽,叫你去解釋,你和『林榮紹』過去,你說叫 他們。」及「他在那裡等呀。」指示廉裕隆前往被告許哲 彥所在,及要求被告許哲彥解決問題。 ⑵廉裕隆表示「喔。」 ⒌2008年3月3日14時24分11秒,戴沼澤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91至192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廉裕隆表示「剛出發一下子,我剛才有..,還在那裡啦 。」及「還在那裡,我現在載『科長』(指林榮紹)要過 去。」顯示廉裕隆載送林榮紹前往被告許哲彥所在。 ⑵戴沼澤表示「對呀,看要做什麼,你要跟我講一下。」 ⒍2008年3月3日15時58分13秒,周世杰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94頁),並經該二人 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周世杰表示「我在『高速公路下』(指楓之林理容KTV)啦。」提醒被告許哲彥是在至楓之林酒店接受川順公司招待 。 ⑵許哲彥表示「OK,我知道,我知道。」 ⒎2008年3月3日17時57分40秒至17時59分52秒間,許哲彥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95至196頁)顯示許哲彥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均在楓之林酒店。⒏2008年3月3日16時46分38秒至18時12分17秒間,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95至197頁)顯示廉裕隆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均在楓之林酒店。⒐2008年3月3日18時11分05秒,廉裕隆配偶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91至192頁),並經廉裕隆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廉裕隆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於楓之林酒店。 ⑵廉裕隆表示「在唱歌。」證明其仍在楓之林酒店。 ⑶妻表示「在台中喔。」詢問是否在台中酒店唱歌。 ⑷廉裕隆表示「對呀。」、及「喔,下午就到現在。」證明 下午起即開始招待不正利益。 ⑸妻表示「下午到現在,還沒要走嗎。」詢問是否將結束。 ⑹廉裕隆表示「半個下午啦。」、「半個下午啦。」及「喔 ,愈來愈大群。」證明已於楓之林酒店招待數名公務員半 個下午。 ⑺妻表示「愈來愈大群,你就錢趕快付一付,趕快走就好了 。」要廉裕隆支付酒店消費後離開回家。 ⑻廉裕隆表示「不是我說要走就要走。」 ⒑2008年3月3日20時57分32秒,廉裕隆與張淑惠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99至202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廉裕隆表示「對呀,沒人跟你通報嗎。」及「沒有,啊, 『那個』(指楓之林理容KTV幹部綽號『淑萍』)說跟你多好,都騙你的。」證明本日由楓之林酒店幹部淑萍(本名 陳俞容)接待、安排女侍。 ⑵張淑惠表示「『那個』是哪一個呀。」及「我姊,『淑萍 』嗎。」證明本日由楓之林酒店幹部淑萍(本名陳俞容) 接待、安排女侍。 ⑶張淑惠表示「你在『楓之林』(指楓之林理容KTV)喝酒喔。」詢問廉裕隆是否於楓之林酒店喝酒。 ⑷廉裕隆表示「對呀,『那個』說跟你很好。」 ⒒證人陳俞容於偵查中證稱:「我在95年4月間開始到台中市 ○○路『楓之林理容KTV』工作,擔任公關主任迄今。」、 「陳玉瑛打電話給我說有一個叫許哲彥的人要來,叫我負責打理,他們是5、6個人來,何人出錢的我不清楚。」等語(見偵卷1,第116頁)。 ⒓扣押物編號一之楓之林日記帳,其上記載謝翠芬應收帳本於97年3月3日記載「廉裕隆」、「41850」及「轉鄧」,證明 川順公司支付本(3)日楓之林酒店飲宴費用。以及扣押物 編號壹-3之傳票清單,其上記載:川順公司97年4月25日「 傳票清單」,內載「3/3便餐費」、「楓之林」、「41,850 」,及「應付票據」、「楓之林JZ0000000 00/06/25」,開 立97年6月25日到期支票,票號JT0000000。可見被告許哲彥於本日喝花酒費用,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之不正利益,即為明確。 ⒔綜上所述之證據資料,且被告許哲彥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是其確有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實屬明確,至堪認定之。 、被告許哲彥確實有於97年3月14日,在「楓之林理容KTV」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3千2百元,由劉禎忠先行代戴沼澤 簽帳於楓之林理容KTV董事謝翠芬應收帳款下,再後川順公 司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16),證據如次: ⒈證人陳玉瑛於偵查中證稱:「(97年3月14日有無去楓之林 理容KTV?)有,當天是我先打電話給楓之林理容KTV的淑萍,因為許哲彥的同學顏沛華要去楓之林,我打電話給淑萍先按排一個小姐給顏沛華先接待他,後來我約下午5時許,我 先到達楓之林,許哲彥約6時許到,後來戴沼澤及劉禎忠、 林榮紹陸續到達,我們唱歌唱了一晚,我跟許哲彥先走,因為許哲彥的老婆打電話來催他回家。」等語(見偵卷1,第 160頁)。 ⒉2008年3月14日16時52分06秒,陳玉瑛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237至238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許哲彥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 招待所。 ⑵許哲彥表示「那個,那個現在我們『顏同學』(指顏沛華 )要過去喔。」及「他現在要過去,可能差不多10分鐘左 右喔。」顯示顏沛華將前往楓之林理容KTV。 ⑶陳玉瑛表示「就到『那邊』(指楓之林理容KTV)了。」 、「你說『那裡』(指楓之林理容KTV),我已經給他弄1 個OK了。」表示陳玉瑛已交代楓之林酒店安排女侍陪顏沛 華。 ⑷許哲彥表示「你就給他排好就好呀。」及「你去跟他排好 啦。」指示陳玉瑛安排酒店小姐陪侍。 ⑸陳玉瑛表示「我知道,我知道啦。」及「OK,好好,我安 排,好。」 ⒊2008年3月14日16時55分45秒,陳玉瑛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238頁),並經該二 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陳玉瑛表示「你跟『顏大哥』(指顏沛華)喔,打電話跟他講,說他到的時候找1個『淑萍』)。」「『淑萍阿母』, 你跟他講一下,啊,因為我差不多半個鐘頭才會到。」、「說叫他找『淑萍』喔。」及「我應該『發落』(台語,指安排女侍),都『發落』。」顯示陳玉瑛已依被告許哲彥之指示,交代楓之林酒店幹部淑萍(本名陳俞容)安排女侍陪酒飲宴。 ⒋2008年3月14日16時56分38秒、17時15分50秒,許哲彥與顏 沛華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239頁),並經許哲彥於偵查中證稱係其間對話無訛: ⑴許哲彥表示「找1個幹部叫『淑萍』(音譯)」及「幹部叫「淑萍」,喔,他會幫你安排好。」 ⑵顏沛華表示「同學,我已經到了。」 ⑶許哲彥表示「我後面跟著過去。」顯示被告許哲彥隨後亦 前往楓之林理容KTV。 ⒌2008年3月14日17時55分29秒,戴沼澤與劉禎忠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 ⑴戴沼澤表示「我想要,現在不要說,是你來『楓仔』(楓 之林理容KTV)一下啦。」邀約劉禎忠同往楓之林理容KTV 與被告許哲彥喝花酒。 ⑵劉禎忠表示「好,『楓仔』嗎。」及「好,好,好。」( 允諾) ⒍2008年3月14日18時33分45秒,戴沼澤與配偶通訊監察錄音 及譯文內容並經戴沼澤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242頁以下): 戴沼澤表示「我和,晚上喔,和『長仔』(指許哲彥)他們那些會出來,出來吃飯一下喔。」證明與被告許哲彥與戴沼澤聚會。 ⒎2008年3月14日18時50分01秒,戴沼澤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243至244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戴沼澤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楓之林理容KTV酒店。⑵戴沼澤背景有KTV歌唱聲、女侍聲。 ⑶戴沼澤表示「還是你要,看要過來『楓』(指楓之林理容KTV)一下,不然他們不知道要到什麼時候,我要回去了。 」,證明被告許哲彥仍在楓之林酒店接受招待,戴沼澤要 廉裕隆先來接他回去。 ⒏2008年3月14日20時25分28秒,戴沼澤與劉禎忠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246至248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⑴劉禎忠背景有KTV歌唱聲,證明於於楓之林酒店內。 ⑵戴沼澤表示「我在外面啦,你來外面聽,電話拿出來外面 聽,我跟你講。」 ⑶劉禎忠表示「你在哪裡,我現在走出來了。」 ⑷戴沼澤表示「不是啦,你那個,現在就是他們『連教授』 (指連惠邦)他們要進來啦喔。」、「啊,那些『女孩』 (指楓之林理容KTV女侍)就是你不要花啦,那就叫人來花的,你知道嗎。」、「你現在退1局啦,好嗎,喔。」及「那一局我們自己處理啦,啊,那局讓他們去處理啦,不然 『那些』(指連惠邦等人)又進來,從中午就去了,就2 個就,對否。」顯示戴沼澤表示本日酒店消費由其付款, 證明本日許哲彥係收受戴沼澤給付酒店消費之不正利益。 ⒐臺中市調查站於97年3月14日在該酒店之蒐證照片,照片顯 示:⑴許哲彥公務座車9063-SG停放於惠中路市○○○路口 。⑵許哲彥步出楓之林酒店。⑶戴沼澤步出楓之林酒店,廉裕隆到場接戴沼澤。(見97年度聲搜字第14號第17至19頁、第20至21頁背面) ⒑證人劉禎忠於偵查中證稱:「我未曾主動邀約許哲彥、林榮紹、周世杰至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許哲彥、林榮紹經常至川順公司找戴沼澤,其等人用餐吃飯時戴沼澤亦會找我陪同,用餐完後偶而會至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因此我亦陪同前往。..97年3月14日晚上7點是戴沼澤主動打電話要我至台中市楓之林理容KTV,說要找我喝酒,約20分鐘之後我就到 了,當時我事先不知尚有何人在場,經我與戴沼澤碰面後才知現場尚有許哲彥、林榮紹及許哲彥之顏姓友人(詳細名字不清楚)及另1名楓之林理容KTV編號1號之女子(真實姓名 我並不清楚)。我們在酒店唱歌、喝酒,喝到晚上11時許離開。期間林榮紹、戴沼澤分別先行離去,戴沼澤離去後不久主動打電話給我,叫我處理一下買單的事情,最後我去買單,許哲彥就說他要處理,結果沒有繳,因為我、許哲彥和酒店都很熟,結果我們都沒有繳錢就離開了,二個星期之後,他們的小姐就打電話給我,叫我去繳錢,我也一直沒有去繳。」、「(當天消費多少?)1萬3千多元。」、「97年3月14日當天,雖然許哲彥不讓我支付,但許哲彥當天亦無支付 該款項,但經2個星期後,楓之林理容KTV的小姐打電話向我表示,該次約1萬餘元的款項尚未處理,我才知道許哲彥、 戴沼澤等並未支付該筆費用。」、「97年3月14日當天我有 刷了2萬多元的帳,但這是我97年1月間我去消費一筆2萬多 元的帳。」、「(提示扣押物編號一:楓之林日記帳乙冊,..該帳冊記載『3/14劉禎忠13200』是否即為你前述與許 哲彥等人於97年3月14日在楓之林理容KTV之消費款項?)是的。」等語(見偵卷一第103、104頁)。 ⒒扣押物編號一之楓之林日記帳,其上記載:謝翠芬應收帳本於97年3月14日記載「劉禎忠」及「13200」。可證劉禎忠係代川順公司簽帳本(3)日楓之林酒店飲宴費用。(見偵卷 一,第94頁) ⒓綜上所述之證據資料,且被告許哲彥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乃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至為明確,堪以認定之。 五、至證人戴沼澤、廉裕隆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是因被告許哲彥曾經招待其等前往酒店消費,曾經互有付款情事,故上開時地前往酒店消費為其等之支出,乃請客之性質,係屬雙方社交往來云云,被告許哲彥亦同為如此辯解。然被告許哲彥乃公務員,竟能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密集前往酒店消費,其次數及時間之密集,以及消費金額非低,豈是一般公務員在所謂雙方社交往來互相前往有女陪侍酒店飲宴接受他人請客之招待?況證人戴沼澤、廉裕隆所支付附表四所示酒店消費款項,完全係由川順公司所給付,並非由其等個人所支付,證人戴沼澤、廉裕隆當屬迴護之詞,及被告許哲彥亦係卸責之詞,顯無可採。又證人徐玉玲在原審審理中證稱:被告許哲彥事後「應該是」有付款給戴沼澤或廉裕隆一情,並非其親自見聞之事實而屬個人臆測之詞,亦無可採。本件關於川順公司支付被告許哲彥前往附表四所示酒店消費款項,事證明確,被告許哲彥所辯解關於有支付該酒店消費之款項,尚不足採信。 六、關於公務員職務行為之認定: ㈠、按公務員之定義依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係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故所謂「職務行為」,必須限定在公務員法定職務執掌權限的事項,亦即依法律、行政規章或公務員服務規程所定的職權事項,在此職權範圍內之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始屬於職務犯罪所要求之職務行為;至其權責範圍,係獨立處理,或受上級監督,或須會同他人處理,均屬之(最高法院24年台上字第3603號判例、58年台上字第884號判例、99年度台 上字第189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稱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所屬機關」,通說認指行使公權力之國家或地方行政機關及其他獨立組織體。此類型之公務員,著重於其身分及所執行之職務,祇須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公務員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即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不論該項職務是否為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均屬之(96年度台上字第5853號判決參照)。另所謂「依法令」,係指依法律與命令而言,而此之命令包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法規命令與第一百五十九條所稱之行政規則在內,是而所謂法定職務權限,其中所謂「法定」係指法律規定、法規命令、職權命令或職務命令等而言,自包括各機關組織法或條例、機關內部行政規則(例如組織規程、處務規程、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等)在內。考其修正之立法意旨,端以舊法有關公務員之定義極為抽象、模糊,為避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未區別其從事職務之種類,即課予刑事責任,而有不當擴大刑罰權之情形,允宜針對公務性質檢討修正,予以適度限縮公務員概念之範圍(98年度台上字第2828、329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許哲彥原係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局長,在職期間其工作項目為負責綜理局務(60%)、關於水 利工程建設暨水資源基本資料之建立轄內主要河川管理策劃、研議改進、報告及建議(30%)、其他臨時交辦事項(10%),已如前述。本件便道工程委託世曦公司負責設計、監造業務,由水利署授權由第三河川局辦理發包,發包後由第三河川局負責施工期間之工務行政管理業務。又減災工程係水利署主辦、發包,而由第三河川局設計及監造,工程發包後由第三河川局負責施工期間工務行政管理業務。故本件川順公司承作上述便道工程、減災工程之工務行政管理及監督,為被告許哲彥之之法定職務權限。 ㈢、本件關於被告許哲彥所為特定職務行為之認定,應以對於本案便道工程、減災工程,因刻意踐履特定職務行為而給予川順公司利益或減少損失之回報,始具有意義。且上開特定職務行為之踐履或以職務行為交換不正利益之回報,亦必須與賄賂或不正利益之間具有對價關係。倘僅係依一般公文流程核示,或僅有監督之責而依例遂行監督之職務,該公文核示與監督職務本屬其遂行公務員職務之行為,除能證明其有刻意為一定職務行為之踐履或違背職務,否則此種一般職務之執行而非刻意為特定職務之踐履,應難認與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間有何對價關係。而被告許哲彥給予川順公司便利,在其職務行使範圍內,依戴沼澤之要求,配合辦理:⑴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改採箱型石籠施工法。⑵便道工程施工期間遇聖帕颱風、柯羅莎颱風而工程發生災損,許哲彥協助及配合災損之估驗與請款手續,經川順公司提報由第三河川局以修正預算方式及籌措財源在水資源作業基金支應。⑶川順公司就減災工程鋼柵石籠之施作位置與原設計圖不符,配合川順公司辦理會勘而依現況施作。使川順公司所承攬之前開便道工程順利辦理變更設計改採箱型石籠施工、便道工程施工期間遇聖帕颱風、柯羅莎颱風而工程發生災損之順利估驗與請款、減災工程施作期間之鋼柵石籠順利依現況施作,而踐履因收受不正利益之職務上對價行為。進而使得川順公司於便道工程得以改採箱型石籠施工法、合法順利取得便道工程施工期間之聖帕颱風災損工程款1711萬2764元及柯羅莎颱風災損工程款1,412萬4,661元、減災工程中得依據現況施作而免拆除重作鋼柵石籠之合法利益。係被告許哲彥所為特定職務行為之踐履或以職務行為交換不正利益,其證據及理由如下: 1關於便道工程變更設計改採箱型石籠施工部分: ⒈證人鍾彥虎於偵查中證稱:「川順公司於96年6月28日提出『施工斷面建議變更建議書』,建議以方籠排列方式辦理 施工斷面,川順公司於提出前,曾於川順公司旱溪工務所 及本工程工地工務所作兩次討論(非正式會議,兩次討論 之詳細時間我忘記了),其在川順公司旱溪工務所討論時 ,參加人員計有:局長許哲彥(主持人)、我、川順公司 戴沼澤及土木技師。」、「我於受命承辦本工程後,約於 96年7月17日前3天,局長許哲彥要求我函文上級水利署, 本便道雖屬第一類,但因本便道工程工期緊迫,要求水利 署除變更設計預算書審查及驗收外,其他均比照第二類工 程辦理,亦即本便道工程除變更設計預算書審查及驗收外 ,其他事項授權局長許哲彥審核。」、「(你既是本便道 工程之承辦人,川順公司於96年7月3日即變更以箱型石籠 施工,你是否知悉?)我知道川順公司已用箱型石籠施作 ,在向水利署授權、變更設計都是局長的意思,我只是被 告知要這麼辦而已,因為還未開工,局長就有說要變更為 箱型石籠,許哲彥是在天祥工務所跟我說的。」、「川順 公司於96年6月28日提出『施工斷面建議變更建議書』後,我即簽辦本便道工程變更施工法為箱型石籠工法之簽呈, 並於簽呈內簽註經局長同意後先行施工之意見,..經局 長許哲彥同意核可後,我即函文通知川順公司同意變更施 工法為箱型石籠工法。」、「我於簽呈內簽註經局長同意 後先行施工之意見,係我個人之見解。」、「96年7月12日辦理之工程會勘前,本局局長許哲彥早已知悉蛇籠變更為 箱型石籠之計劃,且知悉變更後將大幅增加預算;許哲彥 並支持蛇籠變更為箱型石籠之計劃,因此在會勘前即要我 及本局管理課副工程司曾財益支持該案,我與曾財益才會 在會勘時支持變更為箱型石籠工法之計劃,在會勘前,台 灣世曦公司向本局局長許哲彥口頭報告,本便道工程變更 為箱型石籠工法,增加之預算低於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而局長許哲彥早已同意變更後增加之預算金額。」、「不 管是授權、變更設計這都是局長告訴我的,我只是補辦公 文程序。」、「本便道工程,川順公司實際上於得標開工 後,即變更工法以箱型石籠施工,我等承辦人係依局長許 哲彥指示,辦理會勘等變更設計之相關程序及簽辦公文, 因此前於96年7月12日及後續辦理會勘及相關簽辦公文均是依局長許哲彥指示辦理,以期能讓川順公司在承作本工程 能達成變更設計之目的,川順公司戴沼澤於本工程開工前 ,即與局長許哲彥談妥,本便道工程要變更設計為箱型石 籠工法,至於川順公司與局長許哲彥如何協商,我不清楚 。我於承接本案後、開工前某日下午(時間我已忘記了) ,局長許哲彥要我至川順公司旱溪工務所,於川順公司旱 溪工務所向我說明前述本便道工程要變更設計為箱型石籠 工法,且說明已與川順公司談妥,要我在承辦過程中配合 承包商川順公司及設計監造之台灣世曦公司辦理相關變更 設計之會勘及簽辦相關公文作業,因許哲彥係我直屬長官 及技術層面等因素,我在無法反對下而同意配合,因此在 承辦該工程期間,均依許哲彥指示,配合辦理會勘及簽辦 相關公文。當時在場人員有我、許哲彥、川順公司戴沼澤 及該公司土木技師許慶祥等5、6人,我到場時,川順公司 戴沼澤與局長許哲彥即已談妥本便道工程要變更設計為箱 型石籠工法,我到場後已在討論箱型石籠排列問題。」、 「本便道工程,川順公司在開工前,即與許哲彥談妥要變 更設計,且開工後即以箱型石籠工法施作(整個工程除少 部分河道較寬部分仍採蛇籠工法,其餘均採箱型石籠工法 ),故96年7月12日及96年10月18日等多次辦理會勘,其目的係在配合川順公司及台灣世曦公司辦理本便道工程變更 設計之流程,以讓川順公司開工即已變更以箱型石籠工法 施作之事實合法化,因此川順公司一開始即是低價搶標本 便道工程,並且有把握在局長許哲彥主導下完成變更設計 程序,因此開工後,即以箱型石籠工法施作,並未依原設 計工法施工,且事後,也如川順公司原計劃完成變更設計 程序,且順利完工。」、「能未依正常程序等水利署同意 後完成變更設計再施工,該部分局長許哲彥一直有把握能 讓水利署同意,..事實上也證明局長許哲彥真的有辦法 能讓水利署同意。」、「我是因為局長已經答應川順公司 變更石籠之施工法,但該工法之變更,並沒有事先與設計 單位台灣世曦公司討論,因此當戴沼澤告知台灣世曦要變 更設計時,張敬廉十分苦惱,..在川順戴沼澤要求及局 長許哲彥指示下,由我召集該次會勘。」、「96年6月25日之開工前協調會時,我依局長與川順戴沼澤之協議,同意 變更為石籠之施工法,因此在該協調會中,我即代表業主 同意該變更設計為石籠之施工法。」、「由於局長已與川 順戴沼澤商議好同意變更,我在辦好變更設計前,不可能 同意川順公司先行施工,應是該公司有局長之承諾而有恃 無恐。」、「本案因是局長自己與承包商之協議變更,因 此並沒有依照正常變更流程先由設計單位估算數量及增加 之工程費,也沒有知會水利署會計部門,當時台灣世曦曾 提醒增加之工程費不可超過合約金額之一半,以免違法, 但局長曾表示本合約是依實作數量計價,箱型石籠本來在 合約內就有設計,增加數量並不是新增項目及新增單價, 不會有採購法50%之問題,因此要台灣世曦不必考慮。」、「局長叫我去談沒有講那麼明白,他跟我講蛇籠要變更為 箱型石籠,我去時已經在談箱籠排列的方法了,就是同意 了才談這些,如果不同意就不用談了。」、「該川順公司 建議書所附擬變更施工斷面圖之箱型石籠排列工圖,確實 是我於97年5月23日的調查筆錄中所說,約於96年6月15 日合約開工日前,局長許哲彥與川順公司戴沼澤在天祥街工 務所內已談妥之變更設計為箱型石籠之排列圖,在該次局 長許哲彥指示我到川順公司天祥街與許哲彥、戴沼澤等人 見面,局長許哲彥除了與戴沼澤已談妥變更設計為箱型石 籠之施工草圖外,他就已經講到箱型石籠的排列方式,所 以當然有同意本便道工程合約中蛇籠變更改為箱型石籠施 作,並沒有明確的指示我依照此方向配合川順公司所提建 議將蛇籠變更為箱型石籠施工,但是把我叫去就說要做箱 型石籠,也就是叫我把蛇籠變更為箱型石籠,辦理後續變 更設計程序,也因為局長許哲彥該指示,我才會在不久後 即96年6月25日應川順公司戴沼澤、廉裕隆要求下召開開工前協調會議,目的在於啟動將蛇籠改變為箱型石籠之變更 設計程序。」、「本便道工程合約開工日為96年6月15日,但川順公司一直未依規定進場開工,經前述局長許哲彥找 我到川順公司天祥街與戴沼澤、許慶祥等人見面,並指示 我配合辦理後續變更設計。」等語明確(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二第31至35頁、38頁、41頁、42頁、47頁;卷六第 167、168頁);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局長到工務所 指示變更蛇籠設計的事,我接受了。」、「(本案開工之 前,是否有奉局長許哲彥指示,到川順公司天祥街工務所 與戴沼澤碰面討論本件工程變更設計為箱型石籠的施工方 法?)有。」、「(在場的有誰?)我及戴沼澤、許哲彥 、川順營造的技師許慶祥這些人肯定有,其他人我現在記 不清楚了。」、「(討論何事?)96年6月15日要開工,但實際上沒有開工,我也抽空去現場一、二趟,我得到訊息 ,因為川順營造施工前要測量、放樣,測量結果發現河道 狹窄,水流湍急,如果按照原設計蛇籠來做的話,將窒礙 難行,因為蛇籠坡度較緩,而且占水道面積較多,使得河 道洪水面積縮小。我接到川順廉裕隆打電話給我,我當天 到時,他們都已經在場了,就已經決定要箱型石籠的施工 方法,當時我到時,他們正在繪畫箱型石籠的排列方式。 」、「(96年6月25號開工前協調會有提到說工法要從甲種機編蛇籠變更為箱型石籠這件事是誰提出來的,當場是誰 提出來的?)因為在6月25號開工協調會之前大概一、兩天,就在旱溪工務所就討論過這個事了,那時候局長就告訴 我了,就說我當時有提到。」、「(你剛才提到說在開工 前的某一天,局長有跟你指示在川順公司的旱溪工務所跟 你指示說要變更工法,那你能不能講一下實際是哪一天, 開工前的哪一天?)是在開工協調會的前一、二天。」等 語明確(原審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五,第316頁反面、317頁;同上案號卷六,第46頁、47頁反面)。而鍾彥虎為本件便道工程之承辦人,則其對於受命辦理 該工程變更設 計之經過,自當知之甚詳,是其證詞應屬可信。而依證人 鍾彥虎上開證詞可知,被告許哲彥對於便道工程之變更設 計一事著力甚深,且與川順公司戴沼澤已有協議,並指示 鍾彥虎配合川順公司辦理變更設計,非僅單純依下屬上呈 之公文審核批示或行政指導而已。另鍾彥虎於96年6月28日檢呈開工前協調會會議紀錄,被告許哲彥則批示:「一、 會議紀錄如擬。二、如以箱型籠施作,不需外加掛坡蛇籠 。」被告許哲彥復於調查站製作筆錄時供稱:「,..在 簽呈的附圖中,有將箱型籠與掛坡蛇籠同時施作的示意圖 ,所以我才提醒如施工箱型籠就不需要外加掛坡蛇籠。」 、「在此(96年7月18日)之前我已向署長口頭報告本案之時效壓力,請求將本案比照第二類工程授權給三河局辦理 ,以爭取施工時效。」等語,益見證人鍾彥虎之上開證述 內容為可採。 ⒉被告許哲彥應有協助川順公司施作便道工程變更設計中之 水理分析: ⑴2007年8月3日12時58分56秒,戴沼澤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偵卷二,第194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戴):幫我看一些可能行政,我有時候喔,那個,那個 ,那個他們昨天送那個有那個,好像有那個『要 變比較窄那個部份』,副座好像有簽還要『水理 』。 (許):那不用啦,那不用『水理』,只有做1段就好, 那反正他寫那樣,但是最後目的是做車道啦。 (戴):呀。 (許):那做車道而已。 (戴):做車道,現在就是說,若低一點來做雙車道,你 看看。 (許):不好,不好,不好。 (戴):你做那麼高做車道。 (許):不是做那麼高,就照原來的高度做車道就好,因 為你不行不行做像台8線那麼高。 (戴):沒有啦,還差很多。 (許):你就,你上回跟我講比台8線還低,這樣這樣就避免。 (戴):還一些他簽的意見,我是說你若真的有時間差不 多 1 個多小時走一趟,我跟你跟工那邊聯繫一 些事情,跟你報告一下,會不會忙。 (許):不會,還好啦,不然這樣喔,我現在在吃飯嘛喔 ,我吃完是不是叫『阿隆』還是什麼人來載我。 (戴):好呀,好呀,好。」 ⑵2007年8月3日14時16分32秒,戴沼澤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偵卷4,第155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 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①許哲彥表示「你現在是一定要工地,還是針對那個『文 』的問題。」應係詢問是否確為解決水理分析之問題。 ②戴沼澤表示「沒有啦,來事務所就好啦,來工務所這裡 跟我們指導一下。」 ③許哲彥表示「好,這樣我知道意思,我知道意思。」) ⑶被告許哲彥於調查站接受詢問時供承:「該0000000000行 動電話為我本人所使用之電話,為我及川順公司負責人戴 沼澤2人之對話,談話內容重點為戴沼澤與我談工程設計變更及車道高度等問題,並要我前往該公司工務所(即臺中 市○○街及旱溪西路交叉口之招待所)去坐。」、「(96 年8月3日12時58分許)前述通話確為戴沼澤打給我之通聯 ,通聯中戴沼澤就是在問我,有關前述便道工程中第三河 川局副座(林傳茂)所簽的『水理分析』要怎麼作,我告 訴他只要做雙車道變單車道的那一段就可以了,後來戴沼 澤約我過去,我才叫戴沼澤派他的外甥廉裕隆過來載我。 」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4,第144-1頁;見偵卷二,第181至182頁);於偵查中供承:「該0000000000行 動電話為我本人所使用之電話,因為砂石便道有受災害, 所以台8線有受損,..要求我們變更工程設計、車道高度等問題,要求我去天祥招待所討論。」、「(提示0000000000行動電話96年8月27日18時35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對話 之對方為何人?談話內容重點為何?)該段對話為戴沼澤 與我之通話,談話內容重點為我向戴澤表示,我有向水利 署楊偉甫副署長報告,楊副署長希望單線道,川順公司的 前述便道工程,要改用三層箱型籠施工,而且楊副署長並 不反對。」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4,第193頁)。 ⑷2007年8月14日11時32分50秒,廉裕隆、戴沼澤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偵卷二,第195頁),並經該三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戴):『長仔』。 (許):嗯,是,聽說水都蓋過去了。 (戴):派一個課長來看一下,『水理』要怎麼算我也不會。 (許):『水理』、『水理』不會呀,不是有叫人幫你做,不會喔,這樣,這樣我來指導了,我。 (戴):好呀,好呀,我看,也是要來啦,我在這裡等你,我在工地,早上7點就來了。 由上通話內容,益見被告許哲彥確有協助川順公司水理分 析之製作。 ⑸2007年8月20日9時27分56秒,彭壽奇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偵卷十,第151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彭壽奇表示「我彭壽奇,那個,那個『水理演算』(指本 便道工程水理演算)那個報告放在你桌上,你有看到嗎。 」(證明許哲彥指示所屬員工彭壽奇偽戴沼澤製作水理分 析。) 許哲彥表示「為什麼『8層』的流速反而下降,這是什麼,什麼那個。」。 彭壽奇表示「他主要是83.5那個斷面而已啦。」及「就 是『流況改變的關係』吧,我回來我再和局長解釋一下啦 。」 ⑹證人彭壽奇於偵查中證稱:「世曦公司黃尹龍於96年間( 詳細日期已忘記)主動到第三河川局工務課來找我,黃尹 龍表示是世曦公司人員而且是我交通大學的學弟,向我請 教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第三標水理演算之模式使用問題, 黃尹龍第1次來找我,我指導他有關大甲溪便道工程第三標之各斷面點如何演算,先後3次,最後1次黃尹龍將彙整之 水理演算分析報告送給我過目確認內容有無需更正,又因 之前局長許哲彥知道我本人指導世曦公司人員演算水理分 析方法,指示我如該份水理分析報告經我本人確認初稿沒 問題後,即送1份水理分析報告給局長許哲彥參考,當日96年8月20日我依許哲彥指示將該份水理分析報告放在許哲彥桌上,而許哲彥才打此電話問我有關83.5斷面為何箱型石 籠施作8層反而會流速下降,我向許哲彥答覆是因為水流流水況改變的關係。至於許哲彥為何特別關心該份水理演算 報告內容,詳情我不清楚。」等語(見偵卷十,第162頁),而卷附之96年8月23日大甲溪便道工程第3標「調整斷面 與線型修正原則」所附之斷面「83.5」水理分析資料-「 表6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第三標各方案水理演算洪水位斷面平均流速比較表」,內載本便道工程水理分析(見偵卷十 ,第154頁);該份流速比較表證人彭壽奇亦證稱:是與局長許哲彥討論之本便道工程斷面『83.5』之水理分析資料 。」(見偵卷十,第162、163頁),是被告許哲彥有以其 局長之職務身分關係指示所屬第三河川局正工程司彭壽奇 為川順公司施作之便道工程變更設計目的製作水理分析, 至堪認定之。 ⑺被告許哲彥於調查站製作筆錄時亦供稱:「川順公司人員 進行製作前述水理分析等資料時,有一天我曾經前往川順 公司位於台中市○○街、旱溪路口之工務所,當時戴沼澤 曾與我討論前述水理分析的結論,究竟是應該做單車道或 雙車道何者為好,最後討論的結果是規劃做雙車道。」、 「,..(96年8月3日12時58分56秒)通聯中戴沼澤就是 在問我,有關前述便道工程中三河局副座(林傳茂)所簽 的『水理分析』要怎麼作,我告訴他只要做雙車道變單車 道的那一段就可以,了後來戴沼澤約我過去,我才叫戴沼 澤派他的外甥廉裕隆過來載我。」、「(96年8月14日11時32分50秒)前述通話為戴沼澤打給我之通聯,通聯中戴沼 澤問我前述便道工程中他於工地現場所做的工程,遭上游 水庫放水而全部淹沒過去,那麼『水理分析』要怎麼作。 我只是在電話中跟他談這個事情而已。」等語。 2關於聖帕颱風及柯羅莎颱風災損賠償部分: ⒈戴沼澤於96年9月5日17時53分45秒起與張文榮間有以下通 話內容: 「(戴):就是那日,現在我們那裡有1個災害喔。 (張):嗯。 (戴):災害那個部分喔,早前那時候我們在這裡的,現在目前『3層』沒有要加高,這部分喔。 (張):嗯。 (戴):有,昨天有跟『長仔』。 (張):說3天內要會勘嘛,嗯。 (戴):他們一些人在那裡,我現在是說那裡的不要修復,我跟『長仔』說那的不要修復喔,我們災害後,那個部分不修復啦。 (張):對呀,如果你不修復的話,新工法就用新的工法做嘛喔,然後災害損害的部分就是照原來你施作的項目給付費用給你們嘛,依照契約裡面有的約定。」 依上述通話內容,戴沼澤向張文榮表明關於聖帕颱風所生 災損部分,已與被告許哲彥談過。顯示被告許哲彥應有配 合指示處理該颱風災損之估驗與請款手續。 ⒉戴沼澤與廉裕隆於96年9月17日7時57分許有以下電話通話 內容: 「(廉):喂。 (戴):現在就2個問題喔。 (廉):嗯。 (戴):「財益」他那裡的,1個問題就是說,我們早先 做那個,那個管涵的部分喔,現在改喔,「長仔」那裡有默認啦喔,你可以這樣簽下去啦,再來就是說他的建議性,他的建議喔,他拆除之後的建議喔。 (廉):嗯。 (戴):算說我們在管下那裡都「8層」的嘛。 (廉):嗯 . . (戴):對啦,他的建議啦喔,因為,你現在管子改掉他要建議「箱籠」嘛。」 又證人曾財益於偵查中證稱:「我並不知道廉裕隆與戴沼 澤之通話前段的意義為何,而有關其中『七層』、『八層 』應該就是指災損會勘紀錄中將原先的管涵改設計為7層或8層的箱型石籠變動而言。」等語(97+6年度偵字第10922 號卷三第71頁),顯見戴沼澤、廉裕隆上開談話內容係有 關聖帕颱風災損之問題,且提及被告許哲彥有默認之處及 有提建議意見。 ⒊柯羅莎颱風災損部分: 嗣便道工程又因柯羅莎颱風發生災損,被告許哲彥承續配 合川順公司辦理聖帕颱風災損估驗與請款手續之手法,配 合川順公司辦理柯羅莎颱風災損之估驗與請款手續。且96 年10月31日,便道工程正值辦理第2次變更設計會勘審核及第2次柯羅莎颱風災損會勘認定審核,於同日下午2時30分 許,戴沼澤邀被告許哲彥赴川順公司位在臺中市旱溪旁之 天祥街木屋打麻將。嗣於同日下午4時許,戴沼澤指示廉裕隆招待許哲彥及林榮紹前往「九龍理容KTV」飲酒作樂,並由徐玉玲接待、安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該日消費至同日 晚間11時許,消費帳款共1萬6550元,由廉裕隆向徐玉玲簽帳,再持向川順公司請款。 3減災工程鋼柵位置依現況施作而免拆除重做部分: 第三河川局於96年12月25日以水三工字第09650138480號函請水利署就第三河川局辦理減災工程,為配合現場施工需 要,派員辦理履勘。嗣水利署於97年1月7日辦理會勘,並 於97年2月14日以經水工字第09705001390號函行文第三河 川局同意依97年1月7日會勘案結論辦理,所需增加經費由 原計畫下支應等情,業據彭壽奇於偵查中證述屬實,並有 上開2件函文影本附於偵查卷(卷十第192至198頁)可稽。戴沼澤於97年1月2日,與第三河川局派駐工務所監工彭壽 奇研商如何變更設計解決,並要求彭壽奇協助製作同意「 逕行施工」之紀錄為依據,以辦理會勘及變更設計,同年1月3日,川順公司收到1月7日辦理會勘公文,戴沼澤即邀請被告許哲彥至川順公司天祥街招待所打麻將。迨同年1月7 日,辦理變更設計會勘,同日下午,被告許哲彥邀第三河 川局及第七河川局人員共同接受戴沼澤招待至「九龍理容 KTV」飲宴娛樂,晚上由徐玉玲安排該店105號小姐陳瑤寰 出場為許哲彥提供性招待,均由川順公司支付帳款。足見 被告許哲彥就此亦有踐履特定之職務行為配合川順公司。 七、川順公司之戴沼澤、廉裕隆提供被告許哲彥高消費之酒店招待及性招待等不正利益,確有行賄之意思;且被告許哲彥所收受之不正利益與其前開踐履之職務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㈠、按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只須其職務上的行為與受授賄賂或不正利益間,在主觀上均認為彼此具有對價關係存在即可,不以客觀上是否確有對價關係為必要(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第1959號判決意旨參照)。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祗須所收受的金錢或財物或不正利益與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而要求或收受不正利益之與職務上對價關係之存在,不以雙方明示為必要,只要雙方已默認或默許收受不正利益之公務員一方,於收受後在其職務上即會履行一定之職務應為行為即可,不以授受雙方未曾言明收受不正利益之公務員一方在職務上應為之行為內容為何,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在所謂職務上行為,只須在法定規定上,具有一般性的職務而為不正利益對價的具體對象為已;並無須於要求、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時言明應提供之職務行為內容可能情形為必要。又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之利益而言(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69號判例參照), 而不正利益不以經濟上之利益為限,而本件係被告許哲彥要求進而收受川順公司提供在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作樂,乃社會上俗稱喝花酒,被告許哲彥並有收受酒店小姐所提供之性服務,堪認係屬「不正利益」之範疇無疑,縱使對方以社交名義提供公務員在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作樂,亦無礙本院認定為不正利益。 ㈡、被告許哲彥對本件川順公司承作上述便道工程、減災工程於其職務上有工務行政管理及監督之職權,而本件便道工程、減災工程均由水利署及第三河川局所主辦之工程。且被告許哲彥業於偵查中供稱:其擔任第三河川局局長,負責之業務職掌是轄區為大安溪、大甲溪及烏溪水系之河規劃、治理及管理事項相關業務,本件便道工程是第三河川局於96年5月 31日發包,與減災工程都是由第三河川局負責工務行政管理,其在該二項工程中負責督導之職務等語,足見被告許哲彥亦認識其職務之行使即包括該二項工程之工務行政管理與監督。是被告許哲彥職務上之行為與該二項工程具有職務上之直接關聯性,至為明確。 ㈢、復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須他人有行求賄賂之意思,而公務員於其職務範圍內,有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且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有相當對價關係,始足當之。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如公務員就其職務範圍內,允諾踐履賄求對價之特定行為,雙方相互之間具有對價關係,縱假借餽贈、酬謝、諮詢顧問費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亦難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且究係事前抑或事後給付,以及該公務員事後是否確已踐履該項職務上之特定行為,俱非所問;否則,該公務員收受餽贈、酬謝、諮詢顧問費等,固有悖官箴,仍不能遽論以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186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5370號判決參照)。川順公司承攬施作系爭便道工程與減災工程,倘循一定之程序與合約內容施工,本有一定之工程利潤,原無經常設宴款待居於管理及監督地位之被告許哲彥之必要,卻為系爭便道工程順利變更設計、便道工程因颱風災損之順利估驗與核定、減災工程鋼柵石籠能依現況施作等利益,經常提供高額之有女陪侍酒店消費及一次性招待,已非正常之社交往來,且戴沼澤每每為解決系爭便道工程、減災工程之問題,即自行或委請廉裕隆為上開招待行為,其等自有行賄之意思。又被告許哲彥身為國家中央機關之簡任第十一職等首長,其職務上對於川順公司承攬施作之便道工程與減災工程有工務管理與監督之責,非但未能消極避嫌而要求自己勿與川順公司業者往來交遊,反而積極告知進而提供該公司工程進行事務進行之意見及提供職務上相對應之行為,絕非單純基於私人情誼或為民服務之範疇,誠屬明確,其間所存在之默契,不言可喻是基於川順公司給付如附表四之酒店喝花酒以及性服務消費款項之不正利益。是被告許哲彥與川順公司所提供高額之酒店消費與性招待等不正利益間,確有對價關係無誤。另被告許哲彥於川順公司承攬施作便道工程、減災工程期間,因踐履前述特定職務行為,而收受川順公司屢次提供之酒店消費招待及一次性招待,其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收受之,非謂每次特定職務行為即僅收受一次酒店消費之不正利益,亦不限於事前收受,即便多次收受或事後收受,均在其概括之犯意內;且川順公司之戴沼澤、廉裕隆為使承攬、施作便道工程與減災工程順利完工,亦概括式地提供被告許哲彥酒店消費之不正利益。故如附表四所示之不正利益,均應認係被告許哲彥前述踐履特定職務行為之對價。 八、本件被告許哲彥在其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已被川順公司之戴沼澤、廉裕隆等人以上開不正利益以買通,雙方相互之間有對價關係之情形已明,又戴沼澤、廉裕隆等人所交付之與附表三所示酒店消費款項,既係基於行賄意思為之,而被告許哲彥亦在其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對象之一定之職務上行為,亦如上所述明確。至證人戴沼澤陳述及被告許哲彥辯稱如有提供川順公司工程上之意見,乃基於單純雙方個人情誼,且上開接受之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行為亦無對價關係云云,自無可取。被告許哲彥有前開犯罪事實行為,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九、論罪科刑 ㈠、按受賄罪之客體,一為賄賂,二為不正利益。所謂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人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69號判例參照),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之客體有二種,一為賄賂,一為不正利益,所謂「賄賂」係指金錢或得以金錢計算之財物;「不正利益」則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之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被告許哲彥要求、收受川順公司給付至如附表四所示之臺中市有女陪侍之酒店宴飲,其所收受者核屬不正利益(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135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收受不正利益罪,不論其行求人或出於收受人之自動或被動均應成立。所謂行求,係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表示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所謂期約,係指行賄者與受賄者雙方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或利益,乃雙方意思已合致而尚待交付;所謂交付,係指行賄者事實上將賄賂或不正利益交付受賄者收受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行為,係屬階段行為,而收受不正利益行為,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原則,其要求之低度行為,已為收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收受不正利益罪論處(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812號、27年上字第448號判例參照)。 ㈡、又按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罪所侵害之法益為國家公務執行之純正,苟係基於同一職務行為同時向數人為之或向一人多次為之,其所侵害之法益仍屬一個,應祇成立單純一罪(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414號判例參照)。被告許哲彥所為如附表四所示先後16次收受不正利益之行為,時間緊接,且係基於其同一職務行為接續向川順公司之廉裕隆或戴沼澤等人多次為之,其所侵害之法益仍屬一個國家公務執行之純正法益,應只成立一罪。 ㈢、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所稱「職務上之行為」 ,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反之,若在其職權範圍內,不應為而為之,或應為而不為,或不正當為之,而與其職務上之義務責任有所違背者,則應屬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所謂之「違背職務之行為」。 因此,若公務員受賄之原因,係為其職務上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者,則受賄人應成立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 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反之,若受賄之原因,係為其職務上所不應為,或應為而不為,或以不正當方式為之,而違背其職責者,則應成立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 。而被告許哲彥就川順公司所承攬之便道工程、減災工程施作期間,對該二工程之處理,均屬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亦為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是其應無違背義務責任,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如附表四所示之不正利益。是核被告許哲彥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 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公訴意旨認被告許哲彥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云云,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又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 以下者,減輕其刑。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在5萬元以下者,亦同,貪污 治罪條例第12條固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被告許哲彥所收受之不正利益,經核算結果總額已逾5萬元,是尚無從依貪污治 罪條例第12條規定減輕其刑,附此說明。 十、原審認被告許哲彥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葉奕匡、林榮紹雖亦有收受川順公司招待之酒店消費不正利益,惟其等並未因此踐履其等法定職務權限內之特定職務行為作為回報,或以其等職務行為交換不正利益,其二人應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又其二 人雖有時與被告許哲彥同時在場接受招待,惟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葉奕匡、林榮紹與被告許哲彥間,就被告許哲彥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故不得僅因其二人曾與被告許哲彥一起接受川順公司提供之酒店消費招待,即遽認其二人與被告許哲彥之間就被告許哲彥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詳後述被告葉奕匡、林榮紹無罪理由)。惟原判決認被告許哲彥與被告葉奕匡、林榮紹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係屬共同正犯,自有未洽。被告許哲彥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其上訴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許哲彥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許哲彥身為國家中央機關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局長之機關首長,卻未能潔身自愛,慎行自持,反利用職務之機會收受不正利益,已嚴重破壞政府信譽,玷辱公務員應公正廉潔執行職務之本份,敗壞官箴,及其收受不正利益之情節與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又被告許哲彥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並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四年。復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規定應予追繳沒收者,係以被告貪污所得之財物為限,而「不正利益」既無明文規定,自不能包括在內(參照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1355號判例意旨),是被告許哲彥所得財物以外喝花酒或性招待的不正利益並無追繳沒收的明文規定,自不得併予宣告追繳沒收。 十一、併此敘明部分: 有關本院認為被告許哲彥處理本件川順公司所承攬便道工程、減災工程包括辦理變更設計、災損工程款、箱型石籠、鋼柵石籠之工務行政進行之程序,尚無違背法令及收受上開不正利益並未有違背職務之情事,公訴意旨就此部分之認定,容有未洽,理由如下: ㈠、關於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應屬該工程之必要,並非有所謂違背法令而圖利川順公司情事,證據理由如次: ⒈便道工程係前總統陳水扁先生指示水利署須於96年12月底完成,水利署隨即成立專案小組由副署長楊偉甫負責該專案。此有證人即水利署副署長楊偉甫之證述(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十,第54至77頁及原審卷五,第312至316頁,而證 人楊偉甫證稱於調查員詢問、檢察官訊問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均實在,並無不同)、證人即水利署署長陳伸賢之證述及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專案小組第三次會議記錄、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執行情形會勘紀錄在卷(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 卷十,第64頁)可稽,證人之證述內容要旨如下。堪認本件便道工程之工期緊迫必須於96年12月底竣工,工期確屬緊迫。 ⑴證人陳伸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這個工程因為總統要求在十二月底,如果沒有趕在十一月底,就可能跳票了,所以要求第三河川局趕工。」等語(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五,第309頁背面) ⑵證人楊偉甫於偵查中證稱:「95年11月30日陳水扁總統前往視察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後,指示經濟部水利署向上延伸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並於96年底完成,所以經濟部水利署隨即成立專案小組並由我負責該專案。96年3月份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曾討論如何加速,當時正在規劃96年度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經濟部水利署工務組提出『縮短招標期限及行政作業方式』,經檢討後決議『請第三河川局納入參考辦理;運輸便道預算書成立及發包作業,為爭取時效,同意授權由第三河川局辦理,至發包後工務處理程序是否比照第二類工程辦理,原則上如屬一類工程仍應依一類工程工務處理規定辦理,如有必要再由相關組室檢討辦理。」(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十,第72、73頁) ⒉便道工程確因時效性、安全性與工程進行當中施作環境之必要性,變更設計、改為箱型石籠施工之證據及理由如次: ⑴便道工程原訂96年6月15開工,但因設計單位世曦公司對於 河川便道工程之設計缺乏經驗,不瞭解大甲溪上游之河川特性,故其於設計系爭便道工程時,因值枯水期,世曦公司為節省經費之考量,原設計採機編蛇籠施工,嗣得標廠商川順公司在實施測量、放樣時,已值汛水期,發現地形已改變,且該處河道狹窄、水流湍急,當時又正值汛期(梅雨季),且經常有颱風、豪雨及水庫放水..等因素,蛇籠無法馬上施工,如等汛期過後再施工,適必無法在預定之96年12月31日前完工;且如按原設計之機編蛇籠施工,因蛇籠坡度較緩,且佔水道面積較多,將使河道洪水斷面縮小,危及橋樑、道路之安全;而箱型石籠施工較迅速,因石籠堆疊時即可回填土堤,而蛇籠則需等土堤完成後才能披掛上去,且箱型石籠較蛇籠穩固,故於96年6月25開工前協調會時,第三河川 局、世曦公司、川順公司已經就變更工法提出討論,業據證人即水利署副署長楊偉甫、第三河川局正工程司鍾彥虎、曾財益、趙培善、張文榮、世曦公司工程師戴遐齡、張敬廉、廖嘉安、張宏旭等人證述可按,證人之證述內容要旨如下:①鍾彥虎、林榮紹、許慶祥、高遐齡、楊青長、曾財益、張敬廉等在檢察官訊問時已陳述綦詳,其等偵查中之陳述亦與其等在原審審理中之證述意旨相同。 ②證人鍾彥虎於97年12月18日原審審理時證述要旨:「(96年6月25號開工前協調會有提到說工法要從甲種機編蛇籠變更 為箱型石籠這件事是誰提出來的,當場是誰提出來的?)因為在6月25號開工協調會之前大概一、兩天,就在旱溪工務 所就討論過這個事了,那時候局長就告訴我了,就說我當時有提到。」、「(當時在場的台灣世曦有張敬廉、高遐齡、還有一位楊長青他們三位對這個變更工法這件事情,他們表示什麼立場?)如果他們有表示反對意見或者不同的意見,我都會認真的考慮,不能說他們說沒有。」、「(那你的意思是他們同意嘛?)是。」、「(7月3號實際開工以後,根據卷內的資料就是開始將箱型石籠來施作,是不是依照川順公司7月2號所提出的變更建議的變更書的方式來施作?)沒錯。」、「技術層面就是工法的問題,就是上游河道狹窄,水流湍急,用蛇籠工法沒辦法做,必須改用箱型工法才能施工,技術層面指的是這個。」(見原審卷六,第46至55頁背面) ③證人曾財益於97年12月18日原審審理時證述要旨:「(依你會勘的看法,它原先的設計是用蛇籠,它後來有變更為石籠,這個變更有沒有它的必要性?)因為在30K以上這個河段 ,它事實上是比較狹窄,當初設計蛇籠的施工方式,在大水來的時候,它的土地馬上一定會被沖毀,蛇籠就沒辦法披掛上去,那就是沒辦法完成這個部分,對工期上的掌握是有問題的。」、「(那你認為如果不變更設計,用原本的設計蛇籠,有辦法完工嗎?或是有辦法在期限內完工?)可能沒有辦法,因為大甲溪那個河道是真的比較狹窄,我的看法是沒有辦法。」、「石籠因為它本身有自動可以保護,如果它底下被沖刷的話,它可以直接靠自己自動沈下去,不會說一下就被破壞掉,蛇籠部分有可能大水一沖它就翻掉,水就從翻掉的地方沖進去,因為我們那個便道就是填土方,整個便道就會流失。」、「(你的意思是說台灣世曦公司當時在原設計階段沒有去考慮到汛期這個因素嗎?)有可能。」、「(有可能是他們沒有考慮到?)還有整個河道狹小的問題,比較狹窄,他並沒有完全去考慮到這個因素。」(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六,第88頁反面至90頁反面) ④證人趙培善於97年12月18日原審審理時證述要旨:「這個河道狹窄有必要一定要辦理變更設計,不然它會產生的後果影響就是它會減少通洪斷面,然後會影響河防安全,這部分地方的橋樑安全還有它在左邊有一個台八線,都可能會危及到,造成一個公共利益的危害。」、「(如果按照原設計的話,它那個蛇籠位置已經在行水區的中央了?)對,在水路的中央。」、「(那如果按照原設這樣做會有什麼後果?)第一個因為會減少通洪斷面可能就是旁邊的台八線,因為束縮造成這個水位會上升,然後整個會漫淹到台八線;第二個它旁邊本身也有橋樑,就是我剛講的裡冷橋,..;第三個就是本身我們水利單位的河防安全,因為整個束縮造成可能的土石淤積也會影響到整個河川的安全。」、「..所以當時我認為這個部分在整個經費及整個通洪斷面安全上的考量,就我專業判斷應該是要辦理變更設計。」(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六,第94至95頁反面) ⑤證人高遐齡在原審98年7月23日審理中之證述要旨:「我們 之前從30K+500,那一兩段開始的地方往上游走,在枯水期 的時候,水流的行水區是在中央,水線很細,但大水沖蝕的時候整個深槽區就是組合到全部在我們要做的路的這一側,向下跟原始的路床降到3到4公尺深,寬差不多10公尺,所以那時候整個路堤都變了,就是跟原始地貌差了3到4公尺,所以我們那時候的看法也認為如果使用原設計用路堤先填再掛蛇籠,那是不行的。那時鍾彥虎有提議,我們沒有反對。就是用石籠來做替代。如依原設計圖說就不可能完成這便道工程。」(見原審卷八,第195頁至213頁) ⑥證人張敬廉在原審98年7月23日審理中之證述要旨:「因為 在河道裡面,我們在6月8日的時候,有帶我們整個團隊上去看大水,整個漫過滿滿的狀況;後來等到6月15日進場以後 他們實際測出來以後,果然跟我們的設計圖不一樣,就是以箱型石籠代替蛇籠,而沒有有停工是因為這個工程要求在年底完工。」(見原審卷八,第213頁至239頁) ⑦證人廖嘉安在原審98年7月23日審理中之證述要旨:「因為 在整個工程發包後,承商會在工地進行一些現地的地形測量,結果地形測量回到我們這邊,發現跟我們當初承攬設計案不一樣,原來設計圖可能要做一些修改;我們才改用箱型蛇籠來做為變更設計。箱型石籠的話,對整個工作後續影響最小。如果用箱型石籠就可以解決問題。」(見原審卷八,第239頁至249頁) ⑧證人張宏旭在原審98年7月23日審理中之證述要旨:「我後 來有去工地時,現場有做斷面檢討,蛇籠沒有辦法施工,回到我們單位檢討,才去現場做確認。我們去看現場,發現,現在水都整個流過來,沒辦法先築路堤再保護,只好用箱籠堆上來。」(見原審卷八,第249頁至254頁) ⑵關於大甲溪上游之水位與施工環境於96年6月間起有所變化 : ①96年6月8日起大甲溪上游確實有豪大雨發生,此有原審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取該公司在大甲溪流域設置之德基、青山、谷關、天輪壩(水庫)字96年6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間每日放水量資料在卷可稽(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7年11月17日電發字第09710014341號函,見原審卷五,第60至155頁),依據該資料顯示德基壩之水位已96年6月7日24時是1397.09M、出水量30CMS,6月8日24時已上升至1400.27M、出 水量140CMS,6月9日24時已上升至1403.45M、出水量160CMS,6月10日24時已上升至1404.19M、出水量196CMS,迄96年6月30日之水位、出水量均較之96年6月1日至7日為高。而96 年8月間之水位、出水量亦均明顯有所升降。 ②又原審依職權向經濟部水利署調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台灣水文年報第二部分水位及流量」一冊(外放)顯示,大甲溪流域在谷關大橋之測站所有顯示之水位變化資料,六月間最低為703.62M,最高為706.55M,7月間最低為704.30M,最高為704.38M,8月間最低為704.37M,最高為708.32M,9月間 最低為705.26M,最高為706.51M,10月間最低為704.92M, 最高為706.94M(見該冊書,第140頁)。可見於96年6月至 10月分間,大甲溪上游之水位高低相差有竟達3公尺之譜。 ③又原審依職權向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調取96年臺中氣象站逐日雨量資料,顯示96年6月、8月間雨量與96年1至5月間每月雨量,96年1至5月每月平均雨量分別為:57.0、24.5、87.9、136.4、169.1mm,而96年6至10月間每月平均雨量為:735.2、62.0、516.0、315.7、289.8mm;可見96年6至10月間之與量較之前半年高出甚多,變化差異急遽(見原審卷三,第1 至3頁)。又本便道工程施作地點之雨量,經原審依職權向 經濟部中央氣象局調取96年1月至12月間臺中縣上谷關、新 伯公、白冷3站之逐日逐時雨量資料(交通部中央氣象局97 年10月27日中象參字第0970011742號函)顯示,96年6月、8月、9月、10月此三個月分降雨量為全年雨量最高之月分, 分別是:96年6月為1055mm、96年8月為906.0mm、96年9月為379.0mm、96年10月為431.0mm,此有96年1月至12月臺中縣 上谷關、新伯公、白冷3站逐日降水量資料1份在卷可證(見原審卷四,第174至175頁)。 ④又原審依職權至經濟部中央氣象局網站所調查之96年8月8日帕布颱風之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發布概況表及動向圖、96年8月9日梧提颱風之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發布概況表及動向圖、96年8月18日聖帕颱風之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發布概況表 及動向圖、96年9月18日韋帕颱風之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發 布概況表及動向圖、96年10月6日柯羅莎颱風警報發布概況 表及動向圖、96年11月27日米塔颱風之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發布概況表及動向圖、發布颱風警報之列表各1份(見原審 卷二,第12至36頁),顯示96年8月至11月間臺灣地區颱風 密集,其中聖帕颱風、柯羅莎颱風雨量嚴重侵害臺灣中部地區。 ⒊綜上所述,足見便道工程確因時效性、安全性與工程進行當中施作環境變動之必要性,變更設計、改為箱型石籠施工尚非無據,亦堪認便道工程變更設計、改為箱型石籠施工在該工程施作中應屬必要。公訴意旨認便道工程變更設計,將「甲種機編蛇籠」全部改為「箱型石籠」施工,係僅為圖利川順公司,不無誤會。 ㈡、便道工程變更設計核准權限,由第三河川局核准,並非違背法令而有不法圖利川順公司,證據理由如次: ⒈便道工程預算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固係屬水利署之第一類工程,然為爭取便道工程如期於96年12月底前完工之時效,乃於96年3月29日由水利署副署長楊偉甫主持專案小組第三 次會議,同意授權由第三河川局辦理該便道工程預算書之編列及發包作業,並附帶說明:「發包後工務處理程序是否比照第二類工程辦理,…如有必要再由相關組室檢討辦理」。此有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專案小組第三次會議記錄附卷可證。(見偵卷十,第42至43頁) ⒉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基於爭取工程時效及施工環境之必要之考量是屬必要的已如上所述。而96年6月22日水利署第54 次擴大署務會報中,署長陳伸賢即已指示便道工程須加速處理,並同意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比照第二、三類工程授權第三河川局辦理。理由如下: ⑴經原審依職權向水利署調取該次會報之紀錄紀錄、簽到簿影本及錄音光碟在卷可按,該次會報係於96年6月22日下午2時正舉行,主席:陳署長伸賢(原審卷二,第3至11頁),而 該錄音光碟並在法庭上勘驗,其勘驗內容如下: 第三河川局發言:「..」(錄音模糊) 陳伸賢:「第3點最重要:一、被沖毀部分請他們趕快修復 。二、發包部分工務組是不是設計變更可以授 權他們做..(以下聽不出來) 」 工務組:「不要因為個案授權!」 陳伸賢:「這樣好不好,這個案子是總統去看了說要年底,我們給他開支票開到11月底。就授權啦!授權啦!就…快啦!這樣第三河川局就沒話說要趕快趕。第一個就授權啦。第二個你就看怎樣快,那個容易被沖毀,本來再做也沒有用的部分,你們就讓他沖,然後就很簡單的就好,但可以做好的就做好。那另外是不是協調一下台電放水,台電放水有沒有辦法協調?要找誰?署裡面?」 不明人士發言:「..」 陳伸賢:「算是就互相尊重啦!他們的安全考量,但是在 安全無疑之下也要讓我們好施工啦!」 不明人士:「可能要請中水局幫忙,就是看看那個量不要一下子沖得太多,不過這個難,因為現在這個蓄水量已經到達..很久了。」 陳伸賢:「沒關係!怎麼樣折衷。你若說安全要考慮這是第一個嘛!水庫安全。但是安全無疑之下也讓我 們好施工好不好?這個是不是連山兄(中區水 資源局局長林連山),那個上游台電的所有放 水,讓他們好施工,你先去配合第三河川局跟 他們台電協調一下,安全第一,但在安全無疑 之下讓他們好施工。好不好?那這樣就盡快。 這個支票開出去大家就都說要跳票了!想辦法 想辦法。就授權。然後這個要不要一個禮拜報 一次進度?但是有沒有進展?趕快!這個會. .然後汛期能施工就盡量施工,這東西不能再 ..這個一定要快一定要快,好不好?就授權 ,但是你那個是不是..連山兄你協調,然後 楊副你看看七月全部招標完成後開個協調會看 看哪邊有問題,事先預知一下,怎麼樣協助他 們,先如期完工!上一次說要注意注意到現在 才XX了!定到正常了我們再換!」 不明人士:「第三河川局還有一個變造現在被掏空的情形, 當初設計的時候..(錄音不明)..我看不 到五年,這個問題當初在設計的時候就一直對 外說要小心,不然到時候來查說為什麼沖壞掉 ..」 陳伸賢:「像這一次被沖毀的,不是..因為設計是我們設 計的嘛!所以就不是包商的問題。如果按照我們 設計的規格施工的話那就是我們自己的問題啦! 那自己的問題就是說法的問題啦!那以後..除 非你水文計算水位算錯了,不然你,以後名稱統 一一下,..那裏面的規格我們自己心裡有數就 好。」 ⑵證人陳伸賢於97年12月11日原審審理時證稱:「(是否有主持水利署於96年6月22日下午2點鐘召開之經濟部水利署第54次擴大署務會報?)是。」、「(該次會報第三河川局參加人員為何人?)是林傳茂副局長。」、「(在該次會報中何人提議有關大甲溪砂石便道工程之工程變更設計或施工預算書授權由第三河川局辦理?)是副局長林傳茂。」、「(你是否於該次會報中有表示『這樣好不好,這個案子是總統去看了說要年底,我們給他開支票開到11月底。就授權啦!授權啦!就..快啦!這樣第三河川局沒話說要趕快趕。第一個就授權啦。第二個你就看怎樣快,那個容易被沖毀,本來再做也沒有用的部份,你們就讓他沖,然後就很簡單的就好,但可以做好的就做好。那另外是不是協調一下台電放水,台電放水有沒有辦法協調?要找誰?署裡面?)有。」、「(是否在該次會報中已口頭同意有關大甲溪砂石便道工程之工程變更設計或施工預算書授權由第三河川局辦理?)那天署務會議紀錄並沒有紀錄,會議中大家口頭交換意見,在政策上我們是同意第三河川局辦理,但是請第三河川局要依照程序呈報上來。」、「(該次擴大署務會報有提到一句話『這個支票開出去大家就都說要跳票了』,你是否有說過這句話?)這個工程因為總統要求在十二月底,如果沒有趕在十一月底,就有可能跳票了,所以要求第三河川局趕工。」、「(是否明白表示,請第三河川局如期完工?)當然希望第三河川局如期完工,但是還是要求第三河川局依照程序報上來。」、「(將此工務行政授權第三河川局與如期完工有何關聯?)如果沒有授權的話,要由我們署裡面來做,時間上會長一點,變更部分可以授權,後來我知道變更預算書及驗收並沒有授權,授權就是少一個程序,時間上會比較快。」等語(原審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五,第308頁反面至310頁)。 ⑶證人楊偉甫於97年12月11日原審審理時證稱:「(96年7月 10日是否有到大甲溪視察便道工程?)有。」、「(是否記得陪同視察三河局人員?)有三河局局長許哲彥,本署公務組組長及河海組人員。」、「(在視察當天,許哲彥是否有提出此工程授權三河局?)討論過程,許哲彥變更設計授權三河局的話,可加速完工。」、「(就許哲彥這些提議,如何指示?)擴大署務會報時,這個案子有討論過,視察中有發現有很多地方需要變更設計。在現場發現需要變更設計地方很多,所以授權程序下來可以節省很多時間,所以我要求第三河川局儘快依程序報請授權。」、「視察時,有發現很多地方被沖毀,施工位置約四分之一的長度受損,實際受損情況需現場評估。」、「(現場視察時,是否有討論如何變更設計?)因過去大部分是利用蛇籠,比較容易被沖失,變更設計為石籠施工可以減少被沖失的情形,變更設計細節沒有談,但基本變更設計方式有討論。」、「(站在水利署立場,變更工法為石籠,你是否贊同?)是。」、「施工期間如果有洪水,石籠比較可以減少沖失,如果沒有洪水,石籠、蛇籠相差不大。」、「就當天我到現場的情況,施工期間要在十一月底前完工的話有點困難。」、「(在水利署立場,是希望工程要如期完工?)是。」、「(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水利署同意授權的公文發出,如果從八月十三日開始工務行政,工期是否可以如期完工?)難度蠻高。」、「(本件水利署同意授權後,權責機關是否為第三河川局?)是。」、「水利署同意授權後,第三河川局就便道工程變更設計部分,是否仍須報水利署核准?)除了驗收及變更設計預算書部份,沒有授權外,其他都有授權,不需要再報水利署核准。」等語(原審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五,第312頁至314頁)。 ⑷證人即第三河川局副局長林傳茂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便道工程是96年8月13日水利署公文授權。署長在96年6月22日擴大署務會報會議表示,就是同意授權第三河川局來辦理屬於水利工程事宜趕快來辦理這些事情。我參加完該會議後,我以參加會議記錄的情形送給局長參考,另外用口頭方式告訴局長。原審卷五第235頁的便條紙就是我做給局長看的。我認 為水利署在96年6月22日已經同意這樣一個授權。如果等到 96年8月13日水利署正式公文下來以後,再辦理會勘變更設 計等等程序完成以後,再來施工,要在年底前完工,困難度非常大等語(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六,第63至68頁)。 ⑸證人即第三河川局管理課長張文榮於原審審理時證稱:96年6月25日第三河川局的局務會報由許哲彥局長主持,當天我 有以管理課長報告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大署授權由本局辦理變更設計計畫,以因應施工的實際需要,期使施工進度能如期完成,請工務所盡速簽報的事項,局長也有做裁示,這有記在當天會議記錄內,這局務會報會議記錄會傳送局內各課室等語。(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六,第59至60頁) ⑹又水利署於96年6月22日下午2點中召開之經濟部水利署第54次後,第三河川局於96年6月25日即召開第5次局務會報,在會報中該局管理課提出業務報告即已報告:「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大署授權由本局辦理變更設計計畫,以因應施工的實際需要,期使施工進度能如期完成,請工務所盡速簽報」。此有第三河川局於97年12月4日以水三廉字第09750145480號函送之該局96年6月25日第5次局務會報會議記錄,及參加水利署第54次擴大署務會報之第三河川局副局長林傳茂會議完畢後之翌日所上陳局長許哲彥之便簽(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五,第226至236頁),該簽上記載:「9.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13k至33k)工程設計變更授權三河局核行。台電管有水庫放水影響施設,由中水局協同三河局洽辦台電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⑺綜上所述,是有關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於96年6月22日之 水利署擴大署務會報中已由水利署署長授權第三河川局核行,而第三河川局於96年6月25日該局局務會報後,即轉知該 局所屬員工有關便道工程變更設計係由第三河川局辦理,至為明確,應可認定之。 ㈢、按95年5月30日修正公佈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所謂「違背法令」之「法令」,依其立法理由係指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產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於98年4月22日復將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修正公布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將違背「法令」之範圍明文化。而所謂「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應係指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所稱「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之法規命令而言,並不包括同法第159條所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 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之行政規則。至所謂「職權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為執行法律,未經法律授權,而逕依職權制定頒布之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即所謂之職權 命令。如該職權命令係就不特定人民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亦屬本條款所規定之「法令」;反之,如僅對行政內部之下級機關及所屬行政人員發生效力之職權命令,則不屬之。公務員之行為,倘僅違反具有規範內部效力之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則屬行政責任或懲戒責任之範圍,尚非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規範之對象(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92號判決 可參)。公訴意旨認為本件便道工程、減災工程之施作程序,於程序時序上未能依「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善盡執行工程契約履約管理,而認本件經起訴之公務員有明知而故意違背之「法令」,係經濟部水利署訂定之「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第7條、第21條規定及「經濟部 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第3條、第10條等規定,然該等規定係規範經濟部水利署所屬 機關為辦理各項工程採構等相關事務及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或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所為之規定,並無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之效力,所屬公務員若有違反前揭規定,亦屬行政責任或懲戒責任之範圍,尚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稱「違 背法令」之構成要件不合,起訴意旨以上開處理要點、注意事項認為係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稱之法令, 容有誤解。 ㈣、就本件便道工程,綜上所查證據顯示及所述理由,本院認為: ⒈水利署已於96年6月22日第54次擴大署務會報已授權第三河 川局辦理變更設計之權限,僅驗收、變更設計預算書尚須水利署核准,而第三河川局於96年6月25日即召開第5次局務會報,在會報中該局管理課提出業務報告即已報告:「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大署授權由本局辦理變更設計計畫,以因應施工的實際需要,期使施工進度能如期完成,請工務所盡速簽報」,故第三河川局自96年6月25日嗣後同意川順公司便 道工程變更設計施工方法將蛇籠變更為箱型石籠進行施作,要無違背法令或上級命令之虞,至於第三河川局所屬公務員簽報之行政作業上公文函復往來,係屬程序問題,故而第三河川局於96年7月17日以水三管字第09602010600號函請水利署授權本便道工程變更設計(見原審卷十,第46頁),及水利署於96年8月13日以經水工字第09653097780號函之說明二「..除變更設計預算書核定及工程驗收不予授權外其他工務行政作業均授權三河川局比照第二類工程辦理..」(見原審卷十,第65頁),乃在完成上開96年6月22日第54次擴 大署務會報署長同意授權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之權限之行政作業流程。公訴意指未能斟酌此署務會報中署長已明確指示同意授權之事證,遽以96年8月13日始由水利署以經水字第 09653097780號函發後,始為授權第三河川局辦理便道工程 之變更設計等工務行政,便道工程使得據以辦理變更設計將蛇籠施工法變更為石籠施工法,容有明顯錯誤,尚有未洽。⒉又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第21條(一)固規定:水利署為工程契約之甲方,且屬第一審工程,相關工程變更設計或施工預算書修正,其所屬附屬機關應將會勘結論或查核報告或核准事項編製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報本署核定、「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第3條固規定:「工程須辦理變更設計時,各 所屬執行或主辦工程機關應事先詳實查核原因外,並須擬具處理方案及準備相關資料、圖表及增減經費估算表,依本署工務處理要點之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報核;需現場勘查以為核定依據時,由成立預算核定機關派員會勘決定,並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會勘結果依工程別處理權責奉准後始可辦理變更設計手續」。惟有關「先行施工」部分,上開處理要點第四項規定:各類工程經核定修正或變更設計原則後,於編製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前,得先行與廠商辦理新增單價協議並達成協議後,得先行施工付款;上開注意事項第10條規定:「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變更設計原則經會勘共同認定有先行施工之必要者,經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核准後得先行施工」。亦足見變更設計原則確定後並經第三河川局之同意,即可先行施工。而本件系爭便道工程,水利署既已於96年6月22日該署第54次擴大署務會 報中,水利署長同意授權第三河川局比照第二、三類工程自行辦理變更設計,則上開注意事項第10條所稱:『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即為第三河川局,故第三河川局於水利署同意授權辦理便道工程變更設計後,其變更設計原則經第三河川局工務所正工程司鍾彥虎召集川順公司、世曦公司人員於96年6月25日進行開工前協調會,該協調會議紀錄已載明同意以 箱型石籠先行施工,工務所主任鍾彥虎召開之上述96年6月 25日開工前協調會會議紀錄於當日送核第三河川局,由局長許哲彥於96年6月29日批示「一、會議記錄如擬,二、如以 箱型籠施作,不須外加掛披蛇籠。」因而此後有先行施工之必要,乃於變更設計預算書、變更設計圖表製作完成前,核准川順公司先行以箱型石籠施工,亦無違反於上開處理要點及注意事項及之規定。 ⒊復按「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原審卷一,第235至236頁)、「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監造注意事項」(原審卷三,第82至128頁),該二項 注意事項,僅屬規範水利署暨所屬機關內部行政程序之控管,並非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委辦規則等,並不對不特定多數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並非違背法令,況且該便道工程及減災工程之變更設計均屬必要且適法,難認有違背其等之職務上應作為。 ⒋本件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確屬必要性、並須於96年12底前完工之急迫性已如上所述,其變更設計程序之行政作業程序在水利署之內部作業規定,如上所述之注意事項或處理要點,即有工程施工期間因時制宜之變通方式,不能單以工程進行之變更設計或先行施工等情事,遽認被告等有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川順公司。公訴意旨以水利署上開96年8月13日核准 授權公文函復第三河川局時起,始得就便道工程才得開始變更設計程序並先行施工之行政公文往來程序(相關公文內容要旨詳如附表十一)是否完備之行政瑕疵,認定為違背法令與不法圖利川順公司,不無誤會。 ⒌另檢察官上訴意旨謂:第三河川局辦理便道工程,被告許哲彥有違反水利法第46條規定,係違背法令云云。惟查:水利法第46條係規定:「興辦水利事業,關於下列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一、防水之建造物。二、引水之建造物。三、蓄水之建造物。四、洩水之建造物。五、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六、與水運有關之建造物。七、利用水力之建造物。八、其他水利建造物。前項各款建造物之建造或改造,均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備具詳細計畫圖樣及說明書,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如因特殊情形有變更核准計畫之必要時,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聲敘理由,並備具變更之計畫圖樣及說明書,申請核准後為之。但為防止危險及臨時救濟起見,得先行處置,報請主管機關備案。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擅行施工之水利建造物,主管機關得令其更改或拆除。」而本件便道工程非屬上開法條所列之「防水建造物」、「引水建造物」、「蓄水建造物」、「洩水建造物」、「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與水運有關之建造物(依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或拆除審核作業要點第3條規定,係指開鑿運 河及其相關設施)」、「利用水力之建造物」、「其他水利建造物(依上開審核作業要點第3條規定,係指其他非屬前 七款建造物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納入管理必要之水資源利用或水患防治建造物及其相關設施」,自無水利法第46條規定之適用。 ㈤、本院認定減災工程之變更施作,應無違背法令亦尚非基於被告違背職務所為,證據及理由如下: ⒈本件減災工程有關「鋼柵箱籠」廠商施作位置與設計圖不符部分,就「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要點」規定而言,並非屬於「變更設計」項目,而係「修正施工預算」之項目,故依「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要點」有關「修正預算」之規定,並無起訴書所指未經水利署核准前,必需「停工」或「先行施工」之情形,按檢察官偵查本件案發當時之「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要點」第2點:「本注意事項名詞定義如下:(一)變更設計:指 工程施工中,因故需變更原設計原則以完備原設計標的之功能需求或為因應緊急事項、事實需求及其他必需配合處理等涉及設計原則及預算之變更。(二)修正施工預算:指工程施工中,因經費之財源調整、工程項目數量漏列或誤估之調整、地形變動致施工數量不符之調整、其他署辦費用之調整、契約項目規定以實做數量結算之調整、因政府法令、稅捐、規費或管制費率變更之調整及因政策變更須作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之調整等不涉及設計原則變更所為之預算修正。」之規定。所謂「工程變更」涉及到「設計原則」及「預算」的變更;而「修正預算」則僅係涉及到預算之變更而已,二者並非相同。而本件減災工程系因「地形變動致施工數量不符之調整」之事由,不涉及設計原則之變更,乃屬於「修正預算」項目,並非「工程變更」項目,應堪認定。公訴意旨疏而未查,認為本件減災工程有「變更設計」情事,當屬誤會。⒉減災工程依現狀施作鋼柵箱籠乃必要且適當合法,證據理由如次: ⑴本件減災工程之「設計原則」乃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先於95年間委請青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針對頭汴坑溪崩塌地所提出之「頭汴坑溪一江橋至內成橋河段崩塌地所研擬之治理對策及效益評估報告」(下稱:評估報告)中之「短期治理方案」,而該「短期治理方案」中對於本件減災工程右岸崩塌地部分,提出治理對策為「自0+390左右銜接現有已建堤防,將 崩塌地侵入河道之坡趾部分以鋼柵箱籠保護,施作長度約為460公尺,即約在0+750公尺左右。崩塌地坡趾處施作鋼柵箱籠高約6M下埋約1-2M,+750往上游約900公尺之範圍施作石 籠護岸,最後100公尺亦採鋼柵箱籠。右岸部分長共計1435 公尺。..另依設計圖於施作鋼柵箱籠時,需向內及向下開挖崩塌地坡趾,此時需特別注意開挖崩塌地坡趾時之施工安全,嚴防開挖坡趾時,誘發其上端土石之淺層滑動。」,復於「6.2建議」時,再次重申「二、現有崩塌區坡趾之土石 堆積,需配合整體邊坡整治進行及護岸加固,現階段不宜任意清除該堆積土石。」等語,可見,本件減災工程之設計原則:係在上址崩塌地坡趾處施作鋼柵箱籠,以防止崩塌地遭河流沖刷,致其上端土石繼續崩塌,尤其必須注意不宜任意清除該堆積土石,避免繼續造成崩塌。惟本件減災工程於原設計時所標示之鋼柵箱籠位置,因在工程設計規劃後,崩塌地因再行崩落及河流沖刷等因素,現場實際坡趾位置與原設計鋼柵箱籠施作之坡趾位置有所變動,致使廠商川順公司於現場施作時,依照現有崩塌地坡趾位置施作鋼柵箱籠,而發生與原設計圖不符情形,此有卷內減災工程97年1月7日會勘記錄第六點「右岸0K+900至施工終點工區,同意依施工條件及崩塌地形調整施設位置。」(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 九,第150頁)可資證明。 ⑵證人即本減災工程原設計者陳育志之證述要旨如下: ①於偵查時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在設計本減災工程崩塌地鋼柵箱籠保護工項時,即是設定施工時依崩塌地地形去配置鋼柵箱籠的地點,所以崩塌地形改變後,本來就會與原設計位置有所偏移,本變更設計項目並未涉及工法的改變,僅是施工里程總數量的改變(有增加也有減少)..」(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九,第133頁)。「依97年1月7日會勘結論第4點、第6點及97年3月12日會勘結論第4點,本減災工程右岸工區因崩塌地地形與設計時地形有所改變,允許承攬廠商依實際地形施作蛇籠、鋼柵石籠等設施。故鋼柵石籠樁號及設置位置與原設計圖有不符及偏移狀況,但僅是施工里程數量的改變,並不是屬於重大變更設計。」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九,第137頁)。 ②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要旨如下:「最高學歷為博士。研究的項目為大地工程組。像本件這種崩塌地防治工程,是屬於我的專長。這件減災工程在崩塌地施作鋼柵箱籠,它的設計原則在這裡面,因為我們一般作坡地保護,就是先把坡趾保護起來,也不能開挖太多的坡趾,也不能任意挖置,不然會影響邊坡穩定,造成邊坡地滑動災害。兩個原則,第一個在坡趾地方施作;第二個是不可以清除這些崩塌的土石。」「這份評估報告在我們這件減災工程就是我們根據這份報告先作一個初步的處理,後續如果還要進行處理的話,會另案再處理。參考評估報告來作一個坡趾保護工的厚度細部設計。我有參加97年1月7號的會勘,第六點裡面有記載右岸0K+900至施工終點工區,同意依施工條件及崩塌地地形調整施設位置,是因為崩塌地在我們測量設計到施工的時候,坡趾有受到沖刷,坡地有繼續崩落,造成地形的改變,如果你要按照原線稜去施作的話,你必須削掉很多的崩塌坡地,那是不符合設計原則的,基本上只是線形按照我們安全性的原則去做一個修正,所以它其實是屬於修正施工方面。」「這種情形是屬於因為地形變動,而需要作調整。依照這個結論的意思,鋼柵箱籠它的設計原則及工法當時有沒有改變。」等語(見原審98年6月18日審理筆錄)。 ③由上本件減災工程之原設計者之證人陳育志之證詞可知,本件97年1月7日會勘結論第6點部分,係依據地形變動所做之 調整而已,並未變更任何設計原則,應可認定之。 ⑶證人黃昌巨在原審審理中之證述要旨:「關於會勘記錄的第六點『右岸0K+900至施工終點工區,仍依施工條件及崩塌地形調整施設位置』,是因為直接施工的時候,跟它原先設計的情況已經不一樣了,就是地形有稍微改變,因為右岸是護岸,所以按照地形去調整它的情況、位置,還有達到原來保護目的的施工方式。未依照施工的條件,在實際上施工的設計與工法沒有改變。」、「另外結論裡面記載依崩塌地形調整施設位置是因為它跟原來的情況不太一樣,崩塌地有再往河中心再崩塌一些,所以依崩塌地的現況去做調整位置。本件是屬於地形變更的問題。」等語,是川順公司施作本件鋼柵箱籠位置與設計圖不符,係因地形變動所致,原「設計原則」並未變更,而僅是數量的增減而已,參以上開注意要點相關規定,並非第2點第1項之「變更設計」,亦可認定之。⒊復按上開注意要點第10點(先行施工)所規定「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變更設計經會勘共同認定有先行施工之必要者,經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核准後得先行施工,再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設計手續:(一)遇風災、水災、震災、通水、抽心等不可抗力之事由。(二)因施工危及公共設施、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三)上級教辦限期完成工程必須辦理變更或配合其他公共設施拆遷等工程。」之規定,可知所謂「先行施工」係指在變更設計時始有適用,另於「修正施工預算」項目時,則並無相關停工、「先行施工」之適用已明。而本件減災工程依上開注意要點第2點規定,證人即原設計人陳育 志、證人黃昌巨等上述證詞可知,鋼柵箱籠施作位置與設計圖不符,並無變更設計問題,施作廠商川順公司亦並無應先行停工或施工之必要,故川順公司於97年2月24日水利署核 定1月7日會勘記錄前先行施作鋼柵箱籠之行為,應屬於法有據。 ⒋減災工程自96年6月20日起,由第三河川局負責監造下開始 施工,該工程因頭汴坑溪岸坡工程用地未完全取得,斷續停、復工,迄96年12月間川順公司施作左右岸「鋼柵石籠」、「箱型石籠」、「蛇籠」等護岸工程。97年1月初川順公司 開始施作右岸「鋼柵石籠」,其間因施作位置係依據現狀施作與原設計圖有所差異,發現設計時環境與現況環境崩塌地有明顯不同,為求解決施工與現況問題,乃於97年1月7日進行該工程第3次變更設計會勘機會,戴沼澤親赴會勘現場, 提案要求「右岸0K+900至施工終點工區,能依施工條件及崩塌地地形調整施設位置」,現場水利署會勘代表黃昌巨、張政茂認為原則可行,作成會勘結論,該變更設計會勘紀錄陳報水利署後,黃昌巨於97年2月4日簽報,經工程事務組副組長葉奕匡、組長宋伯永審查,水利署署長陳伸賢於97年2月 13日批示准許。又97年3月12日由水利署代表黃昌巨、張政 茂等辦理變更設計,會勘紀錄載明第4點「右岸箱籠、蛇籠 (R0+000~R1+531)因現地曲度與原設計略有差異,與原設計樁號不符。建議能依現場地形調整樁號,並核實結算計價」,黃昌巨、張政茂等人接受該建議,將該提案列入評估,迄97年4月3日簽核前述第4點等變更設計會勘紀錄,並經工 程事務副組長葉奕匡、組長宋伯永審核,於4月8日由總工程司室謝世傑決行,同意該變更設計會勘內容。 ⒌綜上證據資料顯示及理由說明,本件川順公司承作減災工程之施作鋼柵箱籠,本屬依合約規範之施工方法施作,施作鋼柵石籠位置符合前述「評估報告」中之「短期治理方案」之「設計原則」,均已如上所述,而水利署於行政程序事後亦核准廠商川順公司依現場實際地形施作。公訴意旨於偵查中未能調查並斟酌上開「評估報告」中之「短期治理方案」及原設計減災工程證人陳育志之證詞,遽以本件減災工程施作鋼柵箱籠位置錯誤,遽認被告係為使川順公司之鋼柵箱籠實際施作位置「就地合法」或免「拆除重做」而有明知違背法令而有違背職務行為,自有未洽,當屬誤會。 乙、無罪部分 壹、被告葉奕匡、林榮紹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葉奕匡係經濟部水利署工程事務組副組長,負責襄助組長處理水利署暨所屬機關工程各階段事務處理,對於該署發包,由川順公司承包之減災工程及三河局發包便道工程負有督辦相關發包、變更設計、進度管控、品質、驗收等職務,對承包商川順公司具有監督之權。葉奕匡竟基於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明知職務上之行為,不得要求、收受不正利益,竟利用對便道工程、減災工程等2工程具有監督、管理權限 之機會,分別於96年10月8日、97年1月16日、2月12日、3月25日,自行與林榮紹等人前往「麗登理容KTV」、「金拿獎 視聽歌唱坊」(現改香格里拉理容KTV )、「九龍理容KTV 」等酒店召女陪侍飲酒作樂,相關消費帳款均由戴沼澤、廉裕隆出面支付,川順公司也配合支付該等帳款,合計4萬7700元,葉奕匡涉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川順公司交付不正利益 ,相關不法情事,分述如下: ⒈96年10月8日下午3時許,葉奕匡、周世杰,至臺中市「麗登理容KTV」找別名「文華」之店長李幼綢安排,召女侍坐檯 飲酒作樂,葉奕匡、林榮紹交待李幼綢找戴沼澤、廉裕隆到場支付消費帳款,李幼綢去電廉裕隆,告知要求到場支付帳款,廉裕隆藉故拒絕前往。葉奕匡、林榮紹未簽帳支付消費帳款1萬4350元即離去,再次要求「文華」洽戴沼澤、廉裕 隆支付。事後,李幼綢曾向葉奕匡、周世杰催討該筆帳款,惟均遭拒絕支付,乃向川順公司請款,李幼綢至97年3月10 日再次向廉裕隆催討,廉裕隆認葉奕匡係主管便道工程驗收、後續請領工程款、物價調整補助及減災工程施工,因而簽認該筆帳款,並於97年3月25日,由川順公司支付1萬4350元予「文華」李幼綢。 ⒉97年1月16日下午2時30分許,葉奕匡、林榮紹再次前往「香格里拉理容KTV」,由理容KTV幹部陳秀月接待,召女侍坐檯飲酒作樂,席間葉奕匡、林榮紹數次電邀廉裕隆到場招待,並透過陳秀月與廉裕隆電洽本次消費帳款付款事宜,廉裕隆雖允諾支付本次消費帳款,惟本人不願到場,經葉奕匡、林榮紹數次邀請下,廉裕隆認葉奕匡係主管便道工程驗收、後續請領工程款、物價調整補助及減災工程施工、變更設計等,因而於同日下午4時40分許到場、簽認該筆帳款,且於97 年2月25日,由川順公司支付9100元予「香格里拉理容KTV」。 ⒊97年2月12日中午12時許,許哲彥、林榮紹等人在「大北京 餐廳」接受戴沼澤、王莉婷、廉裕隆招待飲宴,同午日下午1時40分許飲宴結束,林榮紹即搭乘許哲彥座車同往川順公 司之旱溪天祥街招待所,許哲彥並在該招待所電邀「楓之林理容KTV」編號66號女侍楊雅惠前往陪侍。而川順公司認葉 奕匡主管便道工程驗收、後續請領工程款、物價調整補助及減災工程施工、變更設計等,即由鄭年雅於同日下午4時許 ,攜10萬元至該招待所予廉裕隆供招待許哲彥、葉奕匡、周世杰等人之用,渠等並應川順公司之邀前往「九龍理容KTV 」接受招待,由徐玉玲安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葉奕匡、周世杰、許哲彥先後於同日下午4時15分許,抵達該理容KTV,廉裕隆亦代表川順公司在現場招待飲宴。另許哲彥於同日晚上8時17分許,帶女侍楊雅惠出場,並透過徐玉玲向廉裕隆 要求支付相關款項,於97年3月25日,由川順公司支付本次 飲宴費用1萬7150元及楊雅惠出場費用6000元。 ⒋97年3月17日下午2時許,林榮紹、葉奕匡與周世杰等人中午聚餐完畢,於下午轉赴「香格里拉理容KTV」,由幹部「文 華」李秀月接待,並安排女侍坐檯陪酒進行飲酒作樂,席間林榮紹電廉裕隆,欲找戴沼澤出面支付該場消費帳款,廉裕隆認減災工程仍在施工中,尚有許多工程問題需由林榮紹協助洽請葉奕匡等人解決,乃允諾同意由川順公司支付該筆帳款,於當日下午5時30許,林榮紹等人結束消費,李秀月電 廉裕隆通知該筆消費帳為1萬5300元,廉裕隆應允支付帳款 ,事後,李秀月持消費單據向川順公司請款,川順公司則於97年4月25日,以「轉帳傳票」之支票支付金拿獎該筆帳1萬5300元。 ㈡、被告林榮紹係水利署工程事務組科長,對於便道工程及減災工程具有監督、管理、工程查核、變更設計、變更設計預算、變更設計授權三河局等審核職權。林榮紹與戴沼澤係多年朋友關係,明知戴沼澤承包施作該2件工程,雙方具有職務 關係,在工程施工期間,理應把守分際,竟基於職務上收受不法利益之犯意,分別於96年10月8日、10月31日、12月17 日、1 月3日、1月14日、1月16日、3月17日、3月25日,多 次主動或被動要求戴沼澤或廉裕隆出資招待林榮紹或與其他人員赴「九龍理容KTV」、「楓之林理容KTV」、「麗登理容KTV」、「香格里拉理容KTV」,召女陪侍飲酒作樂,收受不正利益,分述如下: ⒈96年10月8日下午3時許,葉奕匡與周世杰,至臺中市「麗登理容KTV」找別名「文華」之店長李幼綢,由李幼綢安排女 侍坐檯飲酒作樂,席間葉奕匡電邀林榮紹到場,葉奕匡、林榮紹交待李幼綢找戴沼澤、廉裕隆到場支付消費帳款,李幼綢乃電廉裕隆,並告知到場支付帳款,廉裕隆藉故拒絕前往。葉奕匡、林榮紹未簽帳支付消費帳款1萬4350元即離去, 且再次要求「文華」洽戴沼澤、廉裕隆支付。事後,李幼綢曾向葉奕匡、周世杰催討該筆帳款,惟均遭拒絕支付,要求續向川順公司請款,李幼綢至97年3月10日再次向廉裕隆催 討,廉裕隆認葉奕匡係主管便道工程驗收、後續請領工程款、物價調整補助及減災工程施工,因而簽認該筆帳款,於97年3月25日,由川順公司支付1萬4350元予「文華」李幼綢。⒉96年10月31日,便道工程正值辦理第2次變更設計會勘審核 及第2次柯羅莎颱風災損會勘認定審核,於同日下午2時30 分許,戴沼澤邀許哲彥赴川順公司之旱溪旁天祥街木屋進行打牌。嗣於同日下午4時許,戴沼澤指示廉裕隆招待許哲彥 及林榮紹前往「九龍理容KTV」飲酒作樂,並由「秀秀」徐 玉玲接待、安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該日消費至同日晚間11時許,結束時消費帳款為1萬6550元,由廉裕隆向徐玉玲簽 帳,再持向川順公司請款,川順公司則於便道工程「轉帳傳票」中記載以支票付款。 ⒊96年12月17日,便道工程國營會工程查核小組將於翌日進行工程查核,且將進入完工階段申報「箱型石籠」竣工數量,戴沼澤、廉裕隆為能順利查核通過,於中午宴請許哲彥、林榮紹等人赴臺中市○○路「鶴園餐廳」吃飯,餐後,許哲彥、林榮紹各自先返回辦公處所,而於同日下午3時許,由廉 裕隆與友人劉禎忠先赴「九龍理容KTV 」107號包廂,再邀 許哲彥、林榮紹前來「九龍理容KTV 」飲酒作樂,許哲彥及林榮紹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前往「九龍理容KTV」接受廉裕隆招待女侍陪酒唱歌作樂,迄同日晚上10時許結束,消費款項共1萬7650元,由川順公司配合包商幀衡工程顧問公司 劉禎忠付帳,惟未依約向「九龍理容KTV」幹部張淑惠(廉 裕隆女友)付帳,而事後由戴泱丞補簽立本帳,併由徐玉玲向川順公司請款,川順公司則於97年1月25日,以減災工程 「轉帳傳票」之支票支付該筆帳款1萬7650元。 ⒋97年1月3日下午2時30分許,戴沼澤認便道工程正值申報竣 工結算、辦理驗收需要,又減災工程遇有「鋼柵石籠」施工錯誤問題,需辦理變更設計,仍需請林榮紹在水利署、三河局等單位居間協助處理,乃指示廉裕隆招待林榮紹前往臺中市○○路與五權路口「香格里拉理容KTV飲酒作樂,由幹部 「阿華」李秀月接待並安排2位小姐坐檯陪酒,迄同日下午6時許結束,當日消費款項1萬4800元並由廉裕隆付帳。 ⒌97年1月14日上午11時許,戴沼澤發現減災工程「鋼柵石籠 」施工錯誤,又得知「鋼柵石籠」施工成本估價錯誤,按圖施作將發生虧損等問題,因而邀林榮紹、彭壽奇共赴臺中市○○路「野宴餐廳」謀議解決之道,並交代戴泱丞攜「鋼柵石籠」設計圖赴現場,會中戴沼澤向林榮紹、彭壽奇要求能將原設計6層「鋼柵石籠」變更設計改為3層施作,並可不按原設計圖,依現場地形曲度施工,採逕行施工。彭壽奇會中同意將「鋼柵石籠」施作位置能不按原設計圖施工,並列入未來變更設計要點,但不同意「鋼柵石籠」6層改為3層施作。會商後,林榮紹與戴沼澤返回川順公司天祥街木屋,研議後續解決方法,戴沼澤為請林榮紹以其水利署科長職務居間協助向水利署、三河局關切,順利達成變更設計減作「鋼柵石籠」施工數量及變更施作位置目標,於同日下午3時30分 許,招待林榮紹前往位於臺中市○○○路附近「寶麗晶理容KTV」,召女侍坐檯,飲酒作樂,至同日下午6時30分結束,該筆帳款花費1萬8850元,由廉裕隆到場簽帳,事後再由「 寶麗晶理容KTV」寄本票向川順公司請款。 ⒍97年1月16日下午2時30分許,葉奕匡、林榮紹再次前往「香格里拉理容KTV」,由理容KTV幹部陳秀月接待,召女侍坐檯飲酒作樂,席間葉奕匡、林榮紹數次電邀廉裕隆到場招待,並透過陳秀月與廉裕隆電洽本次消費帳款付款事宜,廉裕隆雖允諾支付本次消費帳款,惟本人不願到場,經葉奕匡、林榮紹數次邀請下,廉裕隆認葉奕匡係主管便道工程驗收、後續請領工程款、物價調整補助及減災工程施工、變更設計等,因而於同日下午4時40分許到場、簽認該筆帳款,於且97 年2月25日,由川順公司支付9100元予「香格里拉理容KTV」。 ⒎97年2月12日中午12時許,許哲彥、林榮紹等人在「大北京 餐廳」接受戴沼澤、王莉婷、廉裕隆招待飲宴,同日下午1 時40分許飲宴結束,林榮紹即搭乘許哲彥座車同往川順公司之旱溪天祥街招待所,許哲彥並在該招待所電邀「楓之林理容KTV」編號66號女侍楊雅惠前往陪侍。而川順公司認葉奕 匡係主管便道工程驗收、後續請領工程款、物價調整補助及減災工程施工、變更設計等,即由鄭年雅於同日下午4時許 ,攜10萬元至該招待所予廉裕隆供招待許哲彥、葉奕匡、周世杰等人之用,渠等並應川順公司之邀前往「九龍理容KTV 」接受招待,由徐玉玲安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葉奕匡、周世杰、許哲彥先後於同日下午4時15分許,抵達該理容KTV,廉裕隆亦代表川順公司在現場招待飲宴,另許哲彥於同日晚上8時17分許,帶女侍楊雅惠出場,並透過徐玉玲向廉裕隆 要求支付相關款項,於97年3月25日,川順公司支付本次飲 宴費用1萬7150元及楊雅惠之出場費用6000元。 ⒏97年3月3日中午12時許,許哲彥與水利署水利行政組人員在「阿杜餐廳」用餐,許哲彥以有事情交代為由,電洽戴沼澤要求廉裕隆前來安排本日後續赴酒店飲酒作樂事宜,復值林榮紹在「小仙屋」餐廳接受廉裕隆招待,戴沼澤遂指示廉裕隆與林榮紹同往,另交代廉裕隆要求許哲彥解決減災工程相關問題。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林榮紹與周世杰應廉裕隆 之邀,至「楓之林理容KTV」,許哲彥與陳玉瑛於同日下午6時許,抵達「楓之林理容KTV」,本次飲宴由酒店幹部綽號 「淑萍」之女子陳俞容安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消費款項由廉裕隆簽帳,而於97年4月25日,向川順公司報帳順利請領 該筆帳款4萬1850元。 ⒐97年3月17日下午2時許,林榮紹、葉奕匡與周世杰等人中午聚餐完畢,於下午轉赴「香格里拉理容KTV」,由幹部「文 華」李秀月接待,並安排女侍坐檯陪酒進行飲酒作樂,席間林榮紹電廉裕隆,欲找戴沼澤出面支付該場消費帳款,廉裕隆認減災工程仍在施工中,尚有許多工程問題需由林榮紹協助洽請葉奕匡等人解決,乃允諾同意由川順公司支付該筆帳款,於當日下午5時30許,林榮紹等人結束消費,李秀月電 廉裕隆通知該筆消費帳為1萬5300元,廉裕隆應允支付帳款 ,事後,李秀月持消費單據向川順公司請款,川順公司則於97年4月25日,以「轉帳傳票」之支票支付金拿獎該筆帳1萬5300元。 ⒑97年3月25日下午2時30分許,葉奕匡、林榮紹前往「香格里拉理容KTV」,仍由幹部「阿華」陳秀月接待,召女侍坐檯 飲酒作樂,葉奕匡、林榮紹2人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抵達該理容KTV,便由葉奕匡以電話告知廉裕隆,請廉裕隆向戴 沼澤要求處理本次消費帳款,廉裕隆亦電洽陳秀月允諾支付本次消費帳款而未到場接待,於97年4月25日,由川順公司 支付7100元予「香格里拉理容KTV」。 ㈢、因認被告葉奕匡、林榮紹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遽為有罪之確信,最高法院分別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及76年臺上字 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且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 參照。 三、訊據被告葉奕匡、林榮紹均堅決否認上開犯行,其等辯解如下: ㈠、被告葉奕匡辯解及其選任辯護人辯護稱: ⒈被告確有於96年10月8日到麗登理容KTV酒店、97年1月16日 至香格里拉理容KTV酒店消費,但均無要求廉裕隆就該等消 費付款。另被告固有於97年2月12日至九龍KTV,然未至餐宴結束即已離開,亦未有要求廉裕隆付款之情形。至於原審依證人陳秀月及林榮紹之證詞認定被告有於97年3月17日前往 香格里拉理容KTV酒店參與宴飲則非事實。 ⒉被告與戴沼澤之彼此宴請,屬彼此互有餽請禮尚往來之交誼行為。被告雖曾接受戴沼澤付帳之消費餐飲,亦有多次類似消費則係由被告所支付。 ⒊便道工程雖原屬第一類工程,然於96年6月22日水利署擴大 署務會報中,水利署署長已口頭同意系爭便道工程得比照第二、三類工程授權第三河川局辦理,且水利署於96年7月10 日派員至現場會勘時,副署長楊偉甫亦表示同意,嗣後水利署並於96年8月13日正式發文同意系爭便道工程比照第二、 三類工程辦理。系爭便道工程既屬必要且經合法程序授權第三河川局辦理,則系爭便道工程之發包、變更設計、進度掌握、品質、工程初驗等事項,即全權授權第三河川局決定,水利署並不為介入,被告自無可能無端介入授權予第三河川局之工程,戴沼澤、廉裕隆自無行賄被告之必要。 ⒋「減災工程」之變更設計程序,需經執行機關第三河川局先報請水利署至現場會勘,經水利署派員到現場履勘,認確有變更設計之必要,經會勘人員製作「工程變更設計會勘記錄」,提出簽呈經署內各單位簽核同意,始為核准。被告一人之肯決,並無法對於變更設計之核准造成影響。 ⒌被告如係因認知川順公司於96年初開始即有因便道及減災工程之驗收與變更設計事項,為請求被告為特定有利於川順公司之行為,則餐宴消費又何需自行結帳分別為11700、24600、15400元之餐宴消費,反而係接受川順公司僅1萬多元之消費利益。 ⒍原審以被告所為之職務上行為「簽核過程不為蓄意刁難」、「使川順領取其本就合法應受領之災損補助款」、「減少政府工程給付款而使川順公司不用拆除而依現況重作」,故認被告有基於收受不正利益後履行特定職務上行為,然依水利署內之簽核過程,僅被告蓄意不為刁難並無實益。核被告為水利署工程事務組副組長,署內對外決定事項,皆須經過承辦人先上簽呈,經過層層遞轉,而被告根本無法掌握各組室單位是否同意簽核,如其他組室單位就公文採不同意意見,亦非被告所能影響。 ⒎原審認定被告與許哲彥、林榮紹等人係屬共同正犯,惟遍觀全卷,完全未見原審所以認定被告與許哲彥、林榮紹等有任何犯罪之謀議或共同行為之合意。原審毫無根據而將被告三人以共同正犯論處,並將非關被告所為之行為,加諸為被告犯罪認定之證據,顯有判決未依證據違法之處。 ⒏被告縱受有廉裕隆、戴沼澤就所消費之飲宴付款之利益,然被告所受之利益並未逾5萬元。 ㈡、被告林榮紹辯解及其選任辯護人辯護稱: ⒈被告為水利署工程事務組第四科科長,負責業務是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檢方所起訴便道工程及減災工程與被告職務無關。 ⒉被告對於本案系爭所謂之「便道」及「減災」兩項工程,均未具有監督、管理、查核、變更設計、變更設計預算、變更設計或授權第三河川局等審核權責。關於水利工程施工中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之督導、稽查事項始為被告職務範圍。 ⒊原審自行追加公訴意旨以外之事項,即認定被告就「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之督導」工作事項上,免予川順公司之刁難,顯有就未經起訴之事實予以審判,而有違不告不理之判決違背法令。 ⒋細核原審判決附表一「便道工程時程表」及附表二「減災工程時程表」及查對表『本件工程時程表與被告三人前往酒店消費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不正利益時間關係查對表』,該等附表及查對表中所臚列之『進行事項』及『便道或減災工程進行事項』欄項中,並無任何有關被告職務工作事項即「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有關之「進行事項」,則被告何來有「職務上之行為」。 ⒌96年10月8日、10月31日、12月17日、97年3月3日被告並未 有前往KTV接受招待。 ⒍被告已於原審提出「出勤資料彙整表」及相關批示之「公文」等證據,證明被告在上班時間不可能分身出現在KTV酒店 中,原審非但不予採納,在無積極證據下,反揣測被告仍能「臨時外出」或謂被告有「提前離開」之模式,認定被告有前往接受「不正利益」招待等,原審之認定有未依證據及流於揣測之違法。 ⒎原審認定被告與許哲彥、葉奕匡等人係屬共同正犯,惟被告三人間就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職務上行為 」之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如何為「行為分擔」,原判決事實欄既未明白認定,理由欄亦未詳細說明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四、經查: ㈠、被告葉奕匡係經濟部水利署工程事務組簡任第十職等副組長,自96年3月22日派任該職迄今,在職期間工作項目為襄理 組長綜理組務(50%)、審核工程招標、驗收、變更設計、 展延工期等案件(30%)、其他臨時交辦事務(20%);被告林榮紹係經濟部水利署工程事務組第四科薦任第九職等科長,自93年3月19日派任該職迄今,在職期間工作項目為綜理 科務及核閱科內文稿(50%)、關於水利工程施工環境保護 工作之規劃、督導及研究改進事項(20%)、關於水利工程 施工中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之督導、稽查事項(20%)、其他 臨時交辦事務(10%),有經濟部水利署97年10月9日經水人字第09751241260號函覆之經濟部96年3月22日經人字第09600039910號令及經濟部水利署93年3月19日經水人字第09310002210號令、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職務說明書職務編號 A650020所載職稱為副組長、職務編號A650060號所載職稱為科長之工作項目二紙附於原審卷可按(原審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二,第224至228頁)。故被告葉奕匡、林榮紹均是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㈡、被告葉奕匡有於下列⒈至⒋所示時間、地點接收受川順公司給付有女陪侍之酒店消費不正利益: ⒈被告葉奕匡確實有於96年10月8日,與周世杰在「麗登理容KTV」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4千3百50元,消費當日以電 話要求川順公司經理廉裕隆支付,由廉裕隆事後簽認帳款,該筆消費再由川順公司97年3月25日「轉帳傳票」支付等情 ,業據證人李幼綢於偵查中證稱:我認識葉奕匡,也是由川順公司戴沼澤招待來店消費而認識,葉奕匡大部分是由川順公司戴沼澤或廉裕隆陪同來店消費,花費是由川順公司支付,葉奕匡只有於96年10月間與水利署周科長一起前來麗登理容KTV店消費,花費的帳款葉奕匡交待我向川順公司請款。 96年10月間葉奕匡與周世杰來麗登理容KTV消費,花費大約1萬餘元,因葉奕匡不願自己簽帳,是我幫忙簽帳背書,事後再向川順公司請款。只有1次於96年10月間與葉奕匡一起來 消費,葉奕匡交待我向川順公司請款。我確信96年10月8日 當天周世杰及葉奕匡有在麗登理容KTV消費。我通知川順公 司廉裕隆來店裡,目的是處理當天消費的帳款,但廉裕隆告訴我他人在谷關,無法前來。廉裕隆因無法親自來店裡處理,但葉奕匡指示我當天的消費約1萬餘元仍然向川順公司請 款,我在公司要求結帳時,曾與廉裕隆聯絡,要將帳單寄到川順公司請款,但廉裕隆表示他並沒有到場,不清楚葉奕匡等人消費的情形,我等了很久都沒有消息,所以我自己先墊付1萬餘元跟公司結帳,但我不甘心自行吸收該筆帳款,所 以到了97年3月間,我再度向廉裕隆請款,廉裕隆雖然不高 興,但最後我有將簽帳單寄到川順公司,川順公司也有將該筆帳款1萬4,350元以現金透過廉裕隆交給我。(提示扣押物編號21-2,川順公司97年交際費傳票)該傳票上所附之本票是麗登理容KTV客人簽帳所使用之本票,因在店裡消費的公 務員都不會自己簽名,所以沒有客人的簽名,廉裕隆也信賴我,所以雖然沒有客人簽名,因消費當時我有先打電話跟廉裕隆知會,所以他還是有付款給我。至於傳票上記載是『應付票據』,可能因我當時已經離開麗登理容KTV,不方便提 示票據,最後是廉裕隆交付現金給我的等語(見偵卷九,第199至202頁);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林榮紹與戴沼澤或廉裕隆到店內消費的時候,由誰支付這些款項?)那時候用寄單的。」、「(最後是誰付錢?帳單寄給誰?)寄給川順。」、「(葉奕匡曾經單獨到店內消費過嗎?)沒有。」、「(有跟廉裕隆或戴沼澤到店內嗎?)有。」、「(怎麼支付這些款項?)寄單給川順。」、「(你有沒有印象許哲彥或者是林榮紹、葉奕匡到店裡,而沒有廉裕隆或戴沼澤一起到店內消費的這種情形?)有一次他們喝酒醉,大家看喝酒醉,在那裡不好談。」、「(他們是誰?)就是葉奕匡、周世杰,只有看到他們二個,然後我是聽他們說林榮紹沒有進店裡就走了。」、「(你看一下這個筆錄,葉奕匡只有在96年10月間跟水利署周世杰一起前來麗登理容KTV消費,花 費的帳款,葉奕匡交代我向川順請款?)對。」、「(所以是葉奕匡交代你向川順請款?)對。」、「(因為葉奕匡不願自己簽帳,是否幫忙簽帳背書,事後再向川順請款?)對。」、「(接下來,在中間那裡,你認識水利署科長周世杰,這一段開始,你說只有一次於96年10月間跟葉奕匡一起來消費,如前述,葉奕匡交代我向川順請款?)對。」、「(請問你到底是葉奕匡要你去向川順請款,還是林榮紹要求你去跟川順請款?)那時候是葉奕匡,因為林榮紹沒有進來公司就走了。」、「(所謂沒有進來公司的意思,你講清楚一點?)就是說林榮紹沒有進來就走了,我沒有見到他的人。」、「(你沒有見到他的人?)對。」、「(哪一個人?)林榮紹,那一天沒有看到他。」、「(你既然沒有看到林榮紹,你怎麼知道林榮紹也有去?)因為他們有說。」、「(他們怎麼說?誰說的?)葉奕匡跟周世杰說林榮紹先走了。」、「(所以說你是聽他們二位說的?)對。」、「(你自己沒有親眼看到?)我沒有看到。」、「(當天的消費,到底是誰叫你去跟廉裕隆請款的?)葉奕匡跟周世杰。」、「(那有包括葉奕匡,他是怎麼跟你說的?)他本來要叫我叫廉裕隆來,但是他們沒空,然後到最後他們就說你把帳單寄過去就好,他們有跟廉裕隆說。」、「(那你在打給廉裕隆的電話中,你怎麼完全都沒有提到葉奕匡?)因為我找葉奕匡跟周世杰都一樣,他們二個一起來的。」、「(當天葉奕匡有沒有請你打電話給廉裕隆,然後跟他說請他過來付錢?)對,他們二人都有。」等語屬實,並有2007年10月8日17 時28分21秒,李幼綢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偵卷九,第189頁)可稽,且扣押物編號21-2之川順公司97 年交際費傳票,其上記載:川順公司97年3月25日轉帳傳票 內載「麗登名店」、「96/10/8便餐費」及「14,350」。並 有麗登酒店簽帳本票內載「壹萬肆仟參佰伍拾元整」、「14350」及「發票日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見偵卷九,第195、196頁),而被告葉奕匡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顯見本(8)日,係被告葉奕匡與周世杰在該酒店喝花酒, 被告林榮紹則未到場,且消費款項係由川順公司所支付無訛。 ⒉被告葉奕匡確實有於97年1月16日,在「香格里拉(原名金 拿獎)理容KTV」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9千1百元,由川順 公司經理廉裕隆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7年4月25日「轉 帳傳票」項下支付等情,業據證人陳秀月於偵查中證稱:是在店內認識葉奕匡的,97年1月間葉奕匡曾到店中消費,葉 奕匡曾借用我的電話打給廉裕隆,他們後來也叫我接聽,說帳單放著他會派人來跟我結等語明確(見偵卷1,第106、108頁),核與被告林榮紹於偵查中供稱:97年1月16日中午我、葉奕匡及第三河川局人員與川順公司總經理戴永恭等在台中市○○路『鶴園餐廳』聚餐,由川順公司買單,聚餐席間葉奕匡要到金拿獎視聽歌唱坊飲酒作樂,所以餐後大家就一起到金拿獎視聽歌唱坊飲酒作樂,並叫來小姐坐台陪酒,當天最後是川順公司廉裕隆簽帳付款的等語(見偵卷4,第83 頁)相符,並有2008年1月16日14時25分54秒,林榮紹、陳 秀月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2008年1月16日14 時29分16秒,葉奕匡與戴沼澤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2008年1月16日14時32分54秒,陳秀月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 及譯文內容、2008年1月16日14時47分32秒,廉裕隆與葉奕 匡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2008年1月16日14時55分01秒 ,廉裕隆與陳秀月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2008年1月16 日16時8分10秒,林榮紹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 、2008年1月16日16時36分58秒,林榮紹與廉裕隆通訊監察 錄音及譯文內容、2008年1月16日17時49分48秒,戴沼澤與 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在卷可按(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54至164頁)。且扣押物編號16-17之川順公司96年8月至97年3月傳票清單,其上記載:「97年1月14日支出寶麗晶理容KTV費用。97年1月14日支出九龍理容KTV費用。」( 見偵卷4,第75至76頁),以及扣押物編號21-2之川順公司 97年交際費傳票,其上記載:「便餐費」、「金拿獎」、「1/16便餐」及「9,100」,併同1月3日之消費開立97年4月25日到期支票,票號:JT0000000。並有金拿獎簽帳本票內載 「金拿獎」、「商業本票存根」、「玖仟壹佰元整」、「9100」、「廉裕隆元/16」及「97年1月16日」(見偵卷4,第 72至74頁)。可見本日被告葉奕匡、林榮紹至該酒店喝花酒之消費款項,係由川順公司所支付招待無疑。 ⒊被告葉奕匡確實有於97年2月12日,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侍之酒店與被告許哲彥及周世杰等人喝花酒,以及許哲彥另與酒店小姐楊雅惠出場,消費金額計1萬7千1百50元、6千元,合計2萬3千1百50元,均由川順公司經理廉裕隆簽立本 票,再由川順公司97年3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等情 ,業據證人周世杰於偵查中證稱:「97年2月12日當天我不 是應許哲彥就是應葉奕匡之邀才到九龍理容KTV。葉奕匡有 打電話告訴我他們已經到了九龍理容KTV,所以我才會再次 打電話給徐玉玲確認。我先前打電話問徐玉玲葉奕匡到九龍理容KTV了沒有,徐玉玲打電話跟我回報葉奕匡已經到九龍 理容KTV,並由徐玉玲接待到編號121包廂。因為我當天在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之組合木屋附近,所以就近搭乘阿隆(廉裕隆)的車子前往九龍理容KTV,但為什麼我會坐他的車子 ,我記不清楚。葉奕匡已經在九龍理容KTV,他用徐玉玲的 電話打給我,葉奕匡表示說我遲到了,所以葉奕匡用粗話消遣我,我就回他說再5分鐘就到了。我先到九龍理容KTV編號121包廂,故我向許哲彥表示已經抵達,我在121包廂裡面大多跟許哲彥、葉奕匡聊天。我先行離開,我亦沒有支付相關的消費費用,至於何人買單,我不清楚。」等語屬實(見偵卷八,第236、237頁),並有2008年2月12日16時6分37秒,周世杰與徐玉玲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2008年2月12 日16時14分34秒,徐玉玲與周世杰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2008年2月12日16時15分53秒,徐玉玲、葉奕匡與周世杰通 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在卷可參(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72至174頁)。且扣押物編號A-11-1之帳冊資料,其上記載:1.川順公司「沖帳碼資料表」內載97年2月12日有「17,150 」元及「6,000」元消費,共計23,150元,其中6000元即係 許哲彥偕女侍出場之費用5小時,每小時1200元,「沖帳碼 資料表」內載戴泱丞於97年2月28日至九龍酒店之消費6000 元,川順公司於97年3月25日併上述23150元及6000元,開立2萬9150元支票。而徐玉玲於川順公司97年3月25日「支票收訖簽回單」中簽名並蓋「九龍名店」店章,徐玉玲收到川順公司以合庫-中港票號J00000000支票支付之酒款2萬9150元 ,(其中6000元為97年2月28日戴泱丞之消費),97年5月25日支票到期,(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3,第92至95頁、第152頁),以及扣押物編號21-2:川順公司97年交際費傳 票,其上記載川順公司97年3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 便餐費」、「九龍名店」、「2/12廉裕隆」、「17,150」及「6,000」,併同97年2月28日之消費,開立97年5月25日到 期支票,票號:JT0000000。並有九龍酒店「本票」2紙,內載「壹萬柒仟壹佰伍拾元整」、「17150」、「廉裕隆2/12 」、「川順」、「連保人秀」及「97年2月12日」;「陸仟 元整」、「6000」、「川順楓補66至1點」及「97年2月12日」。「九龍名店消費請款單」內載「川順先生」、「消費日97年2月12日」、「金額17150」及「金額6000」等,徐玉玲於備註欄署名「秀秀」(見偵卷五,第168至171頁)。可見被告葉奕匡與同案被告許哲彥於本日至該酒店喝花酒,而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 ⒋被告葉奕匡確實有於97年3月25日,在「香格里拉(原名金 拿獎)理容KTV」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7千1百元,由川順 公司經理廉裕隆簽帳,再由川順公司97年4月25日「傳票清 單」項下支付等情,業據證人陳秀月於偵查中證稱:97年3 月底,葉奕匡到店裡消費,又曾借用我的電話打給廉裕隆,廉裕隆表示帳單放著他會派人來跟我結等語屬實(見偵卷1 ,第108頁),並有2008年3月25日14時34分18秒,葉奕匡、林榮紹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2008年3月25日 16時38分37秒,葉奕匡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2008年3月25日16時49分36秒,廉裕隆與陳秀月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2008年3月25日17時17分46秒,林榮紹與廉 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可按(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255至259頁),且被告葉奕匡於偵查中亦自承:「該通電話我主要是邀請廉裕隆一起來香格里拉理容KTV喝酒,當天我 大約是下午2點半左右與林榮紹一起前往該酒店,由『阿華 』出面接待並安排小姐坐檯陪侍飲酒,由於我當天喝醉,所以不記得何時離開該酒店。」、「該通電話我主要是再次催促廉裕隆一起來香格里拉理容KTV喝酒。」、「我是打電話 給廉裕隆,拜託廉裕隆轉告川順公司董事長戴沼澤支付當天酒店帳款。」、「我確曾打電話拜託廉裕隆轉告川順公司董事長戴沼澤支付97年3月25日當天在香格里拉理容KTV飲酒帳款。」等語明確(見偵卷十,第232頁正反面)。另扣押物 編號壹-3之傳票清單,其上記載:97年4月25日傳票清單內 載「便餐費」、「3/25便餐」、「金拿獎」及「7,100」, 併同3月17日之消費開立97年6月25日到期支票,票號:JT 0000000。可見被告葉奕匡與同案被告林榮紹於本日至該酒 店喝花酒費用,係接受川順公司之招待。 ⒌至公訴意旨認被告葉奕匡有於97年3月17日下午2時許,在「香格里拉(原名金拿獎)理容KTV」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5千3百元,由川順公司經理廉裕隆簽帳,再由川順公司97年4月25日「傳票清單」項下支付云云。惟被告葉奕匡辯稱 :其未於97年3月17日下午2時許,到「香格里拉(原名金拿獎)理容KTV」酒店喝酒,其於該日上午10時30分至中午12 時皆在高雄開會,下午4時至6時30分在嘉義參加會議,回到台中已晚上八點等語。且證人陳順天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7年的時候你在什麼地方任職?擔任什麼職務?)在水利署工務組。」、「〈證物七是會議的報到人員跟證物九是簽到單。〉(你在97年3月17日是否有參加證物七、八、九 所述的經濟部所舉辦的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單位專案小組的會議?)有。」、「(這個會議的舉行地點在哪裡?)早上十點半在高雄縣政府,下午四點在嘉義縣政府。」、「(跟你一起去的有什麼人?)很多,包括葉亦匡副組長。早上的部分是葉奕匡副組長、會計室鄭世輝科長、廖瓊霞、呂有平、陳新城、蕭嘉哲。土地組有鄭正雄。工務組就是我自己跟主辦牟敦元。下午的會蔡副總他有趕到,財務組他也有趕到。會計室有鄭世輝科長、廖瓊霞。河海組有蔡孟演、張志輝、莊曜丞。土地組有戴文伯、鄭正雄、陳豐永。工務組就是我本人跟主辦江文治。實際參加的人員要以正式簽到簿為準,這是我們一個表列的名單。」、「(你們是否是一起過去的?是搭乘什麼交通工具過去?)我們搭公務車過去。」、「(你剛才說高雄縣政府這一場葉奕匡有參加,下午嘉義縣政府那一場葉奕匡有沒有參加?)都有參加。」、「(是否跟你們一樣都是搭公務車過去的?)我跟他都搭同一部公務車過去的。」、「(在二個會議的過程當中被告葉亦匡有沒有提前離開會議或中途離開會議的情形?)沒有,我都跟他在一起。」、「(高雄會議的場次結束是在十二點,嘉義會議的場次開始是在四點。在這一段期間當中你有沒有與被告葉奕匡在一起?)有,我都跟他在一起。」、「(你們在做什麼事情?)我們在高雄縣政府結束以後大概在那邊用餐,用完餐大概十二點多,然後再回到嘉義縣政府差不多是下午二點。嘉義縣政府的會議是在四點開始,我們就是在嘉義縣政府中庭那邊叫個咖啡聊天。中午這個期間我跟葉副組長都是在一起的。」、「(被告葉亦匡在這一段期間有沒有可能自行離開回到台中?)我跟他都在一起。」、「(你們是用幾部交通工具?)我的印象是早上有一部公務車,是廂型車大概可以搭六、七個人左右。」、「(你是否知道嘉義那邊是幾點結束會議?)正確的時間我不記得。」、「(高雄會議是幾點開始、幾點結束?)高雄那邊是十點半開始,大概十二點左右結束。嘉義縣政府正確的時間我是不記得,是在四點開,一般來講都是開一、二個小時左右。」、「(你們嘉義開完會是否就馬上回台中?)對。」、「(回到台中幾點了?)很晚了。」、「(你是否不敢確定幾點回到台中?)很晚了,大概是在七、八點以後。因為嘉義縣政府會議結束大概是在六點左右,從嘉義縣政府回到台中的車程也要一個多小時,所以我估計大概是在七、八點左右。」、「我估計回到台中大概是七、八點左右,正確時間我當然沒有記那麼清楚。」、「回到台中以後我就自己回去了。」等語明確,足見被告葉奕匡於97年3月17日下午3、4點應係在嘉 義縣政府,當無在「香格里拉理容KTV」喝花酒之可能。又 證人陳秀月於原審審理時證稱:「(〈97年3月17日監聽譯 文〉你打這支電話的對話裡面,葉奕匡有在場嗎?)沒有。」、「他那天有在場,這麼久的事,你這樣子問,當然我還要想一下,他有在場借我的手機打。」、「(對3月17日那 一天去的人之記憶?)沒有很清楚。」、「(你怎麼確定3 月17日葉奕匡有去香格里拉,你是看到什麼東西才有這個印象?)這樣我真的不清楚,你這樣子跟我問,離之前已經這麼久了,你再問,我真的是不知道。」等語(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六,第214頁),足見證人陳秀月對於97年3月17日當日之情境已不復記憶,且依97年3月17日16時44分42秒之 之通話紀錄:與廉裕隆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之號碼為0000000000號,而同日17時35分53秒,陳秀月亦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廉裕隆上開門號通話,顯見陳秀月於97年3 月17日16時44分42秒係持其自己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廉裕隆通話,另該通話內容顯示另有林榮紹、周世杰持陳秀月上開行電話與廉裕隆對話,但並無被告葉奕匡與廉裕隆間之對話,是證人陳秀月證稱被告葉奕匡於上開時地有借其手機與廉裕隆通話云云,應與事實不符。另證人林榮紹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答說調查局人員有提示前面監聽譯文,從譯文可以看出你有跟葉奕匡去喝酒消費。你當時回答說是的,97年3月17日我有跟葉奕匡去消費。但是從剛剛監 聽譯文,沒有看到葉奕匡的對話,為何調查人員提示監聽譯文給你看,你回答說你有跟葉奕匡去消費?)當初可能調查官在問時,我沒有仔細去深思,尤其時間問到很後面,我覺得我是說錯了,因為後來我有去詢問過我的長官、同仁,那天副座確實去開會,他沒有參加。」、「(請你確定3月17 日監聽譯文,你是否可以確認葉奕匡有無在場?)沒有。」、「(97年3月17日在金拿獎KTV消費過程,97年3月17日當 天是何人邀約?)是周世杰。我記得當天有4個人,分別為 周世杰、劉建成、陳國和跟我。」、「(當天是何人付款?)是廉裕隆他們公司付款。」、「(你剛剛說4個人,但不 包括廉裕隆?)廉裕隆沒有去,周世杰有打電話給他,但他說沒有空。」、「(所以是他同意支付這筆消費,但他沒有辦法過去?)是。」等語,益見被告葉奕匡於97年3月17日 應未在金拿獎KTV接受川順公司之招待喝花酒。 ㈢、被告林榮紹有於下列⒈至⒎所示時間、地點接收受川順公司給付有女陪侍之酒店消費不正利益: ⒈被告林榮紹有於96年10月31日,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 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6千5百50元,由川順公司經 理廉裕隆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證據如下: ⑴證人張淑惠於偵查中證稱:「96年10月31日我下班返家後打電話關心廉裕隆狀況,並問是否需要我去接他,當時廉裕隆仍在九龍理容KTV飲酒,要我不用去接他。」等語(見偵卷 五,第63頁) ⑵2007年10月31日14時37分24秒,許哲彥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80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①許哲彥表示「你現在在『旱溪』(指天祥街招待所)還是 。」、「『老林仔』他們人過去了嗎。」「喔。你現在在 『旱溪』啦喔。」所指「旱溪」應係指川順公司天祥招待 所,另「老林仔」則係指被告林榮紹。 ②廉裕隆表示「現在要過去,差不多要到了,再5分鐘就到了。」 ⑶2007年10月31日15時27分48秒,林榮紹與許哲彥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80至81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①許哲彥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 招待所。 ②林榮紹表示「我,你把我放在這裡,給我『亂亂游』(台 語音譯、指找不到人)呀。」、「你要來嗎,你要來嗎, 你講1句,這樣而已。」 ③許哲彥表示「交代他們要給你弄好,什麼『亂亂游』。」 ⑷2007年10月31日16時15分50秒,戴沼澤與林榮紹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81至82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①戴沼澤表示「『阿九』(指邀去九龍酒店)呀。」、「叫 他,他們要去『九仔他家』(指九龍酒店)啦。」、「你 就彎回來就好了啊,他們那邊結束了吧。」及「『阿九』 那裡啊,你車子你若是會開,就開來天祥街,載你去這樣 比較好啦。」 ②林榮紹表示「沒有啦,我要回去處理一下。」 ⑸2007年10月31日17時12分14秒,林榮紹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83至84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①林榮紹表示「現在『老闆』(指許哲彥)是要怎麼樣。」 、「老闆還在天祥街(指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招待所)嘛 ,我要回去了,現在你要叫我去哪裡。」 ②廉裕隆表示「還在那裡,還在那裡。」 ⑹2007年10月31日17時16分12秒,戴沼澤、許哲彥與林榮紹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84至85頁),並經該三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其間對話無訛: ①許哲彥持用戴沼澤行動電話與林榮紹通聯。證明被告許哲 彥與戴沼澤同於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招待所。 ②戴沼澤表示「你跟『長仔』講,『長仔』跟你講。」並將 行動電話交予許哲彥。(證明「長仔」係許哲彥。) ③林榮紹稱呼許哲彥為「老闆,老闆。」(證明「老闆」係 許哲彥。) ④林榮紹表示「喂,『你們』在打麻將,我就不過去了,我 直接回去。」、「沒有啦,『你們』在打麻將,因為時間 的問題,我跟『阿隆』(指廉裕隆)說,我就回來了,我 不去啦喔。」、「隨便講講,你們現在你們在打麻將。」 及「你們就打麻將就好了。」 ⑤林榮紹表示「我現在快來,本來要去『九龍』(指九龍酒 店)那裡,我再10分鐘就到『九龍』了,但我現在改變路 線。」、「人生喔,經濟第2啦,女人第1啦,講實在我本 來我說要去『那裡』(指九龍酒店),我衝很快,很多那 個我就叫人代理。」、「要去『九仔』(指九龍酒店)那 裡嘛。」及「你何時會到,我現在就快回到家了,何時會 到。」林榮紹表示將前往九龍理容KTV酒店。 ⑥許哲彥表示「好啦,好啦,我會到啦。」及「我就說我會 到,你等一下啦,我正在認真賺錢,我會到。」被告許哲 彥允諾將前往九龍理容KTV酒店。 ⑺2007年10月31日17時31分4秒,廉裕隆與林榮紹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86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①廉裕隆表示「人過去了耶。」、「嗯,『老闆』(指許哲 彥)呀。」、「『老闆』過去了。(指局長許哲彥)」、 「差不多快到了。」、「嗯,我也要過去啦。」及「好呀 ,好呀,就差不多,在路上了啦,頂多,至多5分鐘就到了。」告訴林榮紹說許哲彥即將到達九龍理容KTV酒店。 ②廉裕隆表示「喔,你等一下會過去嘛。」 ③林榮紹表示「我沒有,我沒有『開間』(指於九龍酒店開 包廂)啦,因為我還沒到啦,我還沒到啦。」及「會,我 現在剛好到哪裡你知道嗎,松竹路的什麼地方這樣而已。 」林榮紹允諾並已前往九龍理容KTV。 ⑻扣押物編號21-1之川順公司96年交際費傳票,其上記載: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九龍名店」、「10/31」及「16,550」,併同10月2日、10月4 日、10月5日、10月11日及10月17日之九龍酒店帳款,開立 97年1月25日到期票號JT0000000支票13萬6700元。並有九龍酒店「本票」,內載「壹萬陸仟伍佰伍拾」、「16550」、 「廉裕隆10/31」、連保人「秀」及「96年10月31日」。( 見偵卷五,第160、166頁)。可見被告林榮紹於本日有與許哲彥至九龍酒店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至為明確。 ⒉被告林榮紹有於97年1月3日,在「香格里拉理容(原名金拿獎)KTV」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4千8百元,由川順公司經理廉裕隆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轉帳傳票」項下支付等情,業據被告林榮紹坦承不諱,並有2008年1月3日14時21分22秒、14時22分22秒,戴沼澤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2008年1月3日14時36分18秒,廉裕隆與陳秀月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2008年1月3日14時43分07秒,廉裕隆與林榮紹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2008年1月3日14時51分01秒,戴永恭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2008年1 月3日16時15分46秒,戴沼澤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 內容、2008年1月3日17時56分30秒,王莉婷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在卷可按(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10至 116頁)。且扣押物編號21-2之川順公司97年交際費傳票, 其上記載:「便餐費」、「金拿獎」、「1/3便餐」及「14 ,800」,併同1月16日之消費開立97年4月25日到期支票,票號:JT0000000。並有金拿獎簽帳本票內載「金拿獎」、「 商業本票存根」、「壹萬肆仟捌佰元整」、「14800」、「 廉裕隆元/3」及「97年1月3日」。(見偵卷4,第72、74頁 ),可見被告林榮紹於本日至該酒店喝花酒費用,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至屬明確。 ⒊被告林榮紹有於97年1月14日,在「寶麗晶理容KTV」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8千8百50元,由川順公司經理廉裕隆簽 帳,再由川順公司97年3月25日「傳票清單」項下支付等情 ,業據被告林榮紹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宮子晴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2008年1月14日17時8分20秒至18時0分57 秒,戴沼澤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2008年1月14日18時2分30秒、18時3分12秒,林榮紹配偶與林榮紹通訊監察錄音 及譯文內容、2008年1月14日18時3分46秒,林榮紹配偶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2008年1月14日18時5分08秒、18時7分39秒,林榮紹配偶與林榮紹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 內容、2008年1月14日18時34分03秒,廉裕隆與張淑惠通訊 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在卷可按(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36 至141頁)。且扣押物編號28-4之寶麗晶宮副董代帳本,其 上記載:97年1月14日記載「康、18550」(見偵卷2,第63 、64頁),以及扣押物編號28-1之寶麗晶工作紀錄表,其上記載:97年1月14日記載「廂房110」、「帶客時間3時38分 」及「客人姓名戴董」,證明戴沼澤、林榮紹等人於15時38分至寶麗晶酒店編號110號包廂飲酒作樂。並有寶麗晶理容 有限公司幹部應收帳款記載「本人姓名戴永恭友」、「金額1/00 00000→康裕隆TEL:00000000」(見偵卷2,第66、69頁);以及扣押物編號16-17之川順公司96年8月至97年3月 傳票清單,其上載有:97年3月25日傳票清單記載「便餐費 廉裕隆1/14寶麗金18550」(見偵卷2,第71、72頁)。可見被告林榮紹於本日至該酒店喝花酒費用,係接受川順公司之招待,至為明確。 ⒋被告林榮紹確實有於97年1月16日,在「香格里拉(原名金 拿獎)理容KTV」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9千1百元,由川順 公司經理廉裕隆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7年4月25日「轉 帳傳票」項下支付等情,業據證人陳秀月於偵查中證稱:是在店內認識林榮紹的,97年1月間林榮紹、葉奕匡曾到店中 消費,葉奕匡曾借用我的電話打給廉裕隆,他們後來也叫我接聽,說帳單放著他會派人來跟我結等語明確(見偵卷1, 第106、108頁),核與被告林榮紹於偵查中供承:97年1月 16日中午我、葉奕匡及第三河川局人員與川順公司總經理戴永恭等在台中市○○路『鶴園餐廳』聚餐,由川順公司買單,聚餐席間葉奕匡要到金拿獎視聽歌唱坊飲酒作樂,所以餐後大家就一起到金拿獎視聽歌唱坊飲酒作樂,並叫來小姐坐台陪酒,當天最後是川順公司廉裕隆簽帳付款的等語(見偵卷4,第12至14頁)相符,並有2008年1月16日14時25分54秒,林榮紹、陳秀月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2008年1月16日14時29分16秒,葉奕匡與戴沼澤通訊監察錄音及 譯文內容、2008年1月16日14時32分54秒,陳秀月與廉裕隆 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2008年1月16日14時47分32秒, 廉裕隆與葉奕匡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2008年1月16 日14時55分01秒,廉裕隆與陳秀月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2008年1月16日16時8分10秒,林榮紹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2008年1月16日16時36分58秒,林榮紹與廉裕 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2008年1月16日17時49分48 秒,戴沼澤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在卷可按(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54至164頁)。且扣押物編號16-17之川 順公司96年8月至97年3月傳票清單,其上記載:「97年1月 14日支出寶麗晶理容KTV費用。97年1月14日支出九龍理容KTV費用。」(見偵卷4,第75至76頁),以及扣押物編號21-2之川順公司97年交際費傳票,其上記載:「便餐費」、「金拿獎」、「1/16便餐」及「9,100」,併同1月3日之消費開 立97年4月25日到期支票,票號:JT0000000。並有金拿獎簽帳本票內載「金拿獎」、「商業本票存根」、「玖仟壹佰元整」、「9100」、「廉裕隆元/16」及「97年1月16日」(見偵卷4,第72至74頁)。可見本日被告林榮紹、葉奕匡至該 酒店喝花酒之消費款項,係由川順公司所支付招待無疑。 ⒌被告林榮紹有於97年3月3日,在「楓之林理容KTV」酒店喝 花酒,消費金額4萬1千8百50元,由川順公司經理廉裕隆簽 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7年4月25日「傳票清單」項下支付 ,證據如次: ⑴證人周世杰於偵查中證稱:「97年3月3日我有和許哲彥、林榮紹、廉裕隆前往楓之林理容KTV,詳細情形為:廉裕隆於97年3月3日到水利署洽公,透過許哲彥或林榮紹邀我去有女 陪侍的KTV唱歌(記不清楚是許哲彥或林榮紹邀我的),. .我跟廉裕隆也不熟,我不會直接打電話給廉裕隆,我打 這通電話給廉裕隆不是我自己的意思要打的,因為我不是主客,我更不會拿主意決定要去楓之林理容KTV,也不會自己 拿主意打給廉裕隆。」、「我只是應許哲彥之邀前往的陪客,另因我患有僵直性脊椎炎不能久坐,故我先行離開,我亦沒有支付相關的消費費用,至於何人買單,我不清楚。」、「因為我不是主客,廉裕隆不會是要請我,想當然爾,廉裕隆不是要請許哲彥就是要請林榮紹,我記不清楚是誰指示我打該通電話,我接到林榮紹或許哲彥的邀約之後,便與林榮紹從水利署搭車前往楓之林理容KTV,我確實忘記是誰要我 打這通電話。」、「我與林榮紹、廉裕隆已於楓之林理容KTV,因許哲彥尚未抵達,我打電話給許哲彥是要告訴他我與 林榮紹、廉裕隆已經在楓之林理容KTV。」、「我確定許哲 彥當天有到楓之林理容KTV參與該場邀宴。」等語(見偵卷 八,第238、239頁)。 ⑵2008年3月3日13時24分25秒,許哲彥與林榮紹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89頁),並經該二人 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①林榮紹表示「我在『小仙屋』(音譯)。」表示林榮紹在 小仙屋餐廳。 ②許哲彥表示「這樣喔,你若結束時叫『阿隆』(指廉裕隆 )來我這裡一下。」顯示廉裕隆亦在小仙屋餐廳。 ⑶2008年3月3日13時58分32秒,許哲彥與戴沼澤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90頁),並經該二人 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①許哲彥表示「那個,叫『阿隆』(指廉裕隆)過來一下好 嗎。」及「不是,不是,不是,嗯,嗯,你叫他過來,我 跟他講。」顯示被告許哲彥要求戴沼澤指派廉裕隆前來。 ②戴沼澤表示「好,好。」 ⑷2008年3月3日13時59分19秒,戴沼澤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90至191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①戴沼澤表示「你載『林榮紹』去,他們『水政組』(指水 利署水利行政組)要解決這種問題,要講給『局長』(指 許哲彥)聽,叫你去解釋,你和『林榮紹』過去,你說叫 他們。」及「他在那裡等呀。」指示廉裕隆前往被告許哲 彥所在,及要求被告許哲彥解決問題。 ②廉裕隆表示「喔。」 ⑸2008年3月3日14時24分11秒,戴沼澤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191至192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 ①廉裕隆表示「剛出發一下子,我剛才有..,還在那裡啦 。」及「還在那裡,我現在載『科長』(指林榮紹)要過 去。」顯示廉裕隆載送林榮紹前往被告許哲彥所在。 ②戴沼澤表示「對呀,看要做什麼,你要跟我講一下。」 ⑹扣押物編號一之楓之林日記帳,其上記載謝翠芬應收帳本於97年3月3日記載「廉裕隆」、「41850」及「轉鄧」,證明 川順公司支付本(3)日楓之林酒店飲宴費用。以及扣押物 編號壹-3之傳票清單,其上記載:川順公司97年4月25日「 傳票清單」,內載「3/3便餐費」、「楓之林」、「41,850 」,及「應付票據」、「楓之林JZ0000000 00/06/25」,開 立97年6月25日到期支票,票號JT0000000。可見被告林榮紹與許哲彥於本日喝花酒費用,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甚明。 ⒍被告林榮紹有於97年3月17日,在「香格里拉(原名金拿獎 )理容KTV」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5千3百元,由川順公司經理廉裕隆簽帳,再由川順公司97年4月25日「傳票清單 」項下支付等情,業據被告林榮紹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秀月證述被告林榮紹有前往消費等情大致相符,並有2008年3 月17日15時10分24秒,廉裕隆與林榮紹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2008年3月17日17時35分53秒,陳秀月與廉裕隆通訊 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可按(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249至253頁)。且扣押物編號壹-3之傳票清單,其上記載:97年4月 25日傳票清單內載「便餐費」、「3/17廉裕隆便餐」、「金拿獎」、「15,300」及「9,100」,併同3月25日之消費開立97年6月25日到期支票,票號:JT0000000。可見被告林榮紹於本日至該酒店喝花酒費用,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至屬明確。 ⒎被告林榮紹確實有於97年3月25日,在「香格里拉(原名金 拿獎)理容KTV」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7千1百元,由川順 公司經理廉裕隆簽帳,再由川順公司97年4月25日「傳票清 單」項下支付等情,業據證人陳秀月於偵查中證稱:97年3 月底,葉奕匡及林榮紹到店裡消費,葉奕匡又曾借用我的電話打給廉裕隆,廉裕隆表示帳單放著他會派人來跟我結等語屬實(見偵卷1,第108頁),並有2008年3月25日14時34分18秒,葉奕匡、林榮紹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 2008年3月25日16時38分37秒,葉奕匡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2008年3月25日16時49分36秒,廉裕隆與陳 秀月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2008年3月25日17時17分46 秒,林榮紹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可按(見原審甲卷,譯文本第255至259頁),且被告葉奕匡於偵查中亦自承:「該通電話我主要是邀請廉裕隆一起來香格里拉理容 KTV喝酒,當天我大約是下午2點半左右與林榮紹一起前往該酒店,由『阿華』出面接待並安排小姐坐檯陪侍飲酒,由於我當天喝醉,所以不記得何時離開該酒店。」、「該通電話我主要是再次催促廉裕隆一起來香格里拉理容KTV喝酒。」 、「我是打電話給廉裕隆,拜託廉裕隆轉告川順公司董事長戴沼澤支付當天酒店帳款。」、「我確曾打電話拜託廉裕隆轉告川順公司董事長戴沼澤支付97年3月25日當天在香格里 拉理容KTV飲酒帳款。」等語明確(見偵卷十,第232頁正反面)。另扣押物編號壹-3之傳票清單,其上記載:97年4月 25日傳票清單內載「便餐費」、「3/25便餐」、「金拿獎」及「7,100」,併同3月17日之消費開立97年6月25日到期支 票,票號:JT0000000。可見被告林榮紹與葉奕匡於本日至 該酒店喝花酒費用,係接受川順公司之招待。 ⒏至公訴意旨另謂:被告林榮紹有於96年10月8日下午4時30分許起,在「麗登理容KTV」酒店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云 云。惟被告林榮紹辯稱:其未前往等語。且證人李幼綢於97年3月10日15時35分許催款之監聽譯文:「葉科長跟周科長 一起來的嘛,周科長叫我說已經跟你講好了,說他要去。」、「2個人醉醉的就進來喔」、「他們2個為什麼搞不清楚,周科長他本來就是兩個人一起進來的」、「周科長說他一直,他就是說,他說是葉科長先進來然後他才進來的,其實那一天他們2個一起進來的。」顯示當日僅周世杰及葉奕匡在 場。又證人李幼綢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有一次他們喝酒醉,大家看喝酒醉,在那裡不好談。」、「(他們是誰?)就是葉奕匡、周世杰,只有看到他們二個,然後我是聽他們說林榮紹沒有進店裡就走了。」、「(你看一下這個筆錄,葉奕匡只有在96年10月間跟水利署周世杰一起前來麗登理容KTV消費,花費的帳款,葉奕匡交代我向川順請款?)對。 」、「(所以是葉奕匡交代你向川順請款?)對。」、「(因為葉奕匡不願自己簽帳,是否幫忙簽帳背書,事後再向川順請款?)對。」、「(接下來,在中間那裡,你認識水利署科長周世杰,這一段開始,你說只有一次於96年10月間跟葉奕匡一起來消費,如前述,葉奕匡交代我向川順請款?)對。」、「(請問你到底是葉奕匡要你去向川順請款,還是林榮紹要求你去跟川順請款?)那時候是葉奕匡,因為林榮紹沒有進來公司就走了。」、「(所謂沒有進來公司的意思,你講清楚一點?)就是說林榮紹沒有進來就走了,我沒有見到他的人。」、「(你沒有見到他的人?)對。」、「(哪一個人?)林榮紹,那一天沒有看到他。」、「(你既然沒有看到林榮紹,你怎麼知道林榮紹也有去?)因為他們有說。」、「(他們怎麼說?誰說的?)葉奕匡跟周世杰說林榮紹先走了。」、「(所以說你是聽他們二位說的?)對。」、「(你自己沒有親眼看到?)我沒有看到。」、「(當天的消費,到底是誰叫你去跟廉裕隆請款的?)葉奕匡跟周世杰。」等語屬實,並有2007年10月8日17時28分21秒,李 幼綢與廉裕隆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偵卷九,第189 頁)可稽,顯見本(8)日,係被告葉奕匡與周世杰在該酒 店喝花酒,被告林榮紹則未到場。況被告林榮紹於本院提出七份電子郵件公文(本院卷一第121頁反面及上證1-1至1-14),已足以證明其於上開所指喝花酒之時間,應在辦公處所而無法到場。 ⒐公訴意旨另謂被告林榮紹有於96年12月17日下午4時30分許 起,在「九龍理容KTV」107包廂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7千6百50元,由川順公司總經理戴泱丞簽立本票 ,再由川順公司96年12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云云。惟被告林榮紹辯稱:其並未前往等語。且公訴人引為證據之2007年12月17日16時52分21秒許之電話通訊,業經原審勘驗認係「無人接聽」之電話(原審98年3月13日勘驗筆錄), 則既係「無人接聽」之電話,即無可能有通話內容存在,是原通訊監察譯文經監聽人員加註「廉裕隆行動電話旁傳來水利署科長林榮紹談話聲,林榮紹:『這樣你聽沒有,這樣你還聽沒有。』」等字語,即與事實不符。又被告辯稱其於該日上午7時58分上班,直至下午17時02分始打卡下班,有被 告於96年12月份出勤資料彙整表及該日下午16時08分02秒、15時49分18秒、14時54分57秒及16時52分46秒、16時57分59秒等簽核公文,並有水利署「公文簽核系統」第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電子郵件3份及第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電子郵件函簽2份可稽。足見被告林榮紹應未於上開所示時間在酒店接受招待。 ⒑又97年1月14日「野店餐廳」並未營業,業經證人即野店餐 廳負責人藍柏松於原審審理時證稱:97年1月14日野店餐廳 並未營業,未提供任何客人用餐消費。證人藍柏松並提出野店餐廳之所有97年1月分之營業統一發票、日銷表、雜記; 復經原審當庭勘驗無誤,依據該店97年1月間統一發票之存 根欄連續記載,於97年1月10至18日間,僅97年1月14日當日未開立任何一張統一發票,顯示當日應未營業,此亦與其所提出之日銷表、雜記所載相符,堪認證人藍柏松證述97年1 月14日野店餐廳並未營業,至堪採信。則公訴意旨指稱被告林榮紹於97年1月14日有前往野店餐廳接受戴沼澤之招待中 餐,不無可疑,即乏證據證明之。 ⒒又公訴意旨另謂:被告林榮紹有於97年2月12日前往「九龍 理容KTV」接受招待喝花酒云云,惟並未舉出任何證據方法 以供調查,且遍查檢察官起訴時所併送之卷證資料,亦無任何有關此部分被告林榮紹當日有前往「九龍理容KTV」接受 招待喝花酒之證據資料。且縱使被告林榮紹當日下午3時50 分許曾前往川順公司之旱溪天祥街招待所,惟仍難憑此即臆測推論被告林榮紹有續往「九龍理容KTV接受喝花酒之招待 。 ㈣、被告葉奕匡、林榮紹並未因收受川順公司之不正利益而踐履特定之職務行為或以職務行為交換;且其等收受川順公司之不正利益與其等職務亦無對價關係: ⒈按公務員之定義依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係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故所謂「職務行為」,必須限定在公務員法定職務執掌權限的事項,亦即依法律、行政規章或公務員服務規程所定的職權事項,在此職權範圍內之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始屬於職務犯罪所要求之職務行為;至其權責範圍,係獨立處理,或受上級監督,或須會同他人處理,均屬之(最高法院24年台上字第3603號判例、58年台上字第884 號判例、99年度台上字第189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稱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所屬機關」,通說認指行使公權力之國家或地方行政機關及其他獨立組織體。此類型之公務員,著重於其身分及所執行之職務,祇須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公務員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即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不論該項職務是否為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均屬之(96年度台上字第5853號判決參照)。另所謂「依法令」,係指依法律與命令而言,而此之命令包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法規命令與第一百五十九條所稱之行政規則在內,是而所謂法定職務權限,其中所謂「法定」係指法律規定、法規命令、職權命令或職務命令等而言,自包括各機關組織法或條例、機關內部行政規則(例如組織規程、處務規程、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等)在內。考其修正之立法意旨,端以舊法有關公務員之定義極為抽象、模糊,為避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未區別其從事職務之種類,即課予刑事責任,而有不當擴大刑罰權之情形,允宜針對公務性質檢討修正,予以適度限縮公務員概念之範圍(98年度台上字第2828、329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林榮紹時任水利署工程事務組第四科科長,依水利署「職務說明書」,工程事務組第四科科長(職務編號a650060 )其工作項目包括綜理科務及核閱科內文稿、關於水利工程施工環境保護工作之規劃、督導及研究改進事項、關於水利工程施工中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之督導、稽查事項、環境敏感區位查詢及環評案件之審核、其他臨時交辦事項;其工作職責略以:「..在法律規定及重點監督下,運用專精之學識獨立判斷,領導科內同仁辦理水利工程施工環保、勞安工作之規劃、督導稽查及研究改進事項,並綜理科務及辦理其他職責程度相當之業務」(詳水利署職務說明197頁);另依 水利署「分層負責明細表」,工程事務組四科業務事項包括「環保及公害糾紛調處方案研訂」、「工程勞工安全衛生之稽查及追蹤查核」、「施工環境保護措施之稽核及追蹤查核」等13項(詳水利署分層負責明細表17-18頁)。本件便道 工程及減災工程之「發包、變更設計預算、工程管理、變更設計、施工工法變更」等事項,依前述「職務說明書」及「分層負責明細表」內容,非工程事務組第四科科長工作職責,即非職權範圍之事務,此有經濟部水利署99年8月20日經 水工字第09951209530號函附於本院卷(卷一第395、396頁 )、經濟部水利署職務說明書(職務編號 A650060)影本1 及經濟部水利署95年7月21日經水人字第09510005220號函附分層負責明細表影本1份、經濟部水利署95年11月23日經水 人字第09553161940號函附修正之經濟部水利署分層負責明 細表1份附於原審卷(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一第185頁至190頁、卷三第55至74頁)可按。故本件便道工程及減災工程 之「發包、變更設計預算、工程管理、變更設計、施工工法變更」等事項,原非被告林榮紹之法定職務權限。 ⒊復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須他人有行求賄賂之意思,而公務員於其職務範圍內,有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且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有相當對價關係,始足當之。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如公務員就其職務範圍內,允諾踐履賄求對價之特定行為,雙方相互之間具有對價關係,縱假借餽贈、酬謝、諮詢顧問費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亦難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且究係事前抑或事後給付,以及該公務員事後是否確已踐履該項職務上之特定行為,俱非所問;否則,該公務員收受餽贈、酬謝、諮詢顧問費等,固有悖官箴,仍不能遽論以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186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5370號判決參照)。被告葉奕匡雖有前述㈡⒈至⒋所示收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之不正利益,被告林榮紹亦雖有前述㈢⒈至⒎所示收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之不正利益,惟其等是否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仍須視其等是否有因 此踐履特定之職務行為以為回報或以職務行為交換,亦即是否有踐履對價之職務行為或以職務行為交換不正利益。 ⒋本件關於被告葉奕匡、林榮紹是否有踐履特定職務行為之認定,應以對於本案便道工程、減災工程,因踐履特定職務行為而給予川順公司利益或減少損失之回報,始具有意義。而本案依此標準認定,便道工程中之變更設計、災損估驗與核定賠償、減災工程中鋼柵依現況施作而免拆除所減少之損失,即屬之。惟上開特定職務行為之踐履須與賄賂或不正利益之間具有對價關係,始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 之罪。倘未參與或協助該特定職務行為之踐履,僅於該特定職務完成後之一般作業或公文流程中用印或表示意見,除非另有具體事證足以認定有犯意之聯絡外,應不得遽以有在日後之公文上用印或依其職務實行監督作為,即認定其參與或協助該特定職務行為之踐履有犯意之聯絡。另以便道工程而言,最主要影響川順公司利損者為變更設計改採箱型石籠施工法,倘已確認變更設計,則嗣後之督導或查核等一般行政作為,本為公務員所應為,且應依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督導作業要點(原審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三第130至171頁)辦理。如僅有監督之責而依例遂行監督之職務,該監督職務本屬其遂行公務員之職務,除能證明其有違背監督之職務,否則此種一般職務之執行而非刻意為特定職務之踐履或以職務行為交換,應難認與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間有何對價關係。 ⒌被告葉奕匡雖曾在⑴水利署就便道工程授權第三河川局變更設計、工期展延等比照第二類工程辦理公文,於96年7月31 日簽註「擬同意」之職務意見。⑵97年3月5日本便道工程驗收紀錄,認本便道工程與竣工圖相符,驗收合格;被告葉奕匡於「單位主管」核章。⑶水利署工程事務組黃昌巨於97年2月4日簽辦本減災工程97年1月4日變更設計會勘案,被告葉奕匡簽註「擬同意」之職務上意見。⑷水利署工程事務組黃昌巨於97年4月3日簽辦本減災工程97年3月12日變更設計會 勘案,被告葉奕匡簽註「擬同意」之職務上意見(見偵卷十,第183至201頁)。惟查: ⑴上開公文批核,均係被告葉奕匡基於一般公文流程所批示公文或簽註意見,尚乏證據證明被告葉奕匡係以公文之批示作為其向川順公司收受不正利益所為回報之對價。且證人宋伯永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在96年、97年擔任什麼職務?工作內容為何?)在這段期間是擔任水利署的工務組組長。工務組的業務是從招標、發包、訂約一直到驗收這些工務的業務。」、「(被告葉亦匡在96、97年間是擔任什麼職務?工作內容為何?)他當時是擔任工務組的副組長。他的業務是襄助組長的一些事務。」、「(經濟部水利署在便道工程要負責什麼事項?就是沒有授權的部分是哪些部分?)沒有授權的部分是設計變更的經費跟驗收的一些業務。」、「(經濟部水利署在減災工程部分是負責什麼事項?)也是從工務的招標開始一直到驗收的這些工務行政業務。」、「(葉亦匡在減災工程跟便道工程的公文簽核上跟之前的公文簽核相比有沒有特別寬鬆或特別迅速,而讓這二個工程事實上比較容易通過的情形?)依我的感覺應該沒有。因為一般我們都是有公文到我們手上,我們點到了、顯示出來了,我們再來做判決。」、「(以被告的層級他能否因為對某個廠商的好惡在簽核上做刁難讓廠商比較不容易通過或是流程比較慢?)我想以公文判定的話應該是所謂的可行或不可行、內容有沒有問題。有問題可能要退回基層再重新斟酌,假如沒有問題的話就再往上更高一階的公文程序。所謂的刁難或沒有刁難,我想不是這個問題,是因為公文的內容有沒有問題,要不要做進一步的處分。」、「(被告有沒有請你或是其他工程事務組的人在這二個工程的文件上減少提供意見,讓審核比較容易通過或比較快通過?)沒有這樣的情形。」等語,是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葉奕匡本有刁難川順公司之意,係因川順公司加以行賄後始未予刁難;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葉奕匡有快速簽核公文之情形。 ⑵又關於便道工程變更設計改採石籠施工法,水利署於96年6 月22日第54次擴大署務會報已授權第三河川局辦理變更設計之權限,僅驗收、變更設計預算書尚須水利署核准,被告葉奕匡嗣依一般公文流程簽註其職務意見,自難認係踐履特定之職務行為。又主要促成該變更設計案之公務員為被告許哲彥,而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葉奕匡有與許哲彥謀議,自難僅以被告葉奕匡在該公文用印及表示同意意見,即認其與被告許哲彥間有犯意之聯絡。況該簽文之時間為96年7月31日 ,遠遠早於被告葉奕匡首次接受川順公司喝花酒招待之時間即96年10月8日,自難認被告葉奕匡在上開公文簽註同意意 見,與其接受川順公司喝花酒招待之不正利益間有對價關係。 ⒍本件便道工程及減災工程之「發包、變更設計預算、工程管理、變更設計、施工工法變更」等事項,原非被告林榮紹之法定職務權限,已如上述,是被告林榮紹縱有前述收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之不正利益,而就便道工程、減災工程提供非其法定職務權限內之個人意見,惟既非屬其「法定職務權限」,其間即不具有對價關係。另被告林榮紹雖曾於96年9 月2日,依水利署督導行程表排定之行程,擔任組長率領督 導小組前往便道工程進行督導。而依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督導作業要點六、(二)規定,工程督導由水利署工程事務組承辦人員組成,每次工程督導前,幕僚人員提送水利署所屬各機關辦理該年度之工程資料,簽請副召集人核派領隊及圈選督導工程。故水利署工程督導小組係由工程事務組承辦人員組成,督導內容則依「工一科」「工二科」「工三科」及「工四科」之工程督導評分表所明示。且依下列證人之證詞,復可佐證被告林榮紹對於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災損估驗與請款手續等,並非其法定職務權限,復對於國營會查核時選定之查核地點亦無決定權: ⑴證人宋伯永於偵查中雖證稱:「便道施工期間,水利署有派員督導,是由本署工程事務組第二科承辦人員,科長或副組長不定期前往對工程進度及品質進行督導。」等語,其所指副組長應係指被告葉奕匡,惟所指科長,依前開文義並未明指第四科科長林榮紹,是尚難憑此即認被告林榮紹於便道施工期間,有不定期督導工程進度與品質之權責,先予敘明。⑵證人賴建信(現任水利署工程事務組組長)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水利署工程事務組的組內分幾個科?)一到四個科。」、「(第四科是掌管什麼事務?)它的核心業務依照辦事細則是勞安跟環保,另外的業務是替代役的管理。」、「(有關一般工程,就是水利署發包的工程,一些施工方法例如蛇籠改變為箱籠這種施工方法的改變,或是施工位置要改變例如甲地改到乙地去,就像本件的減災工程。像這種施工工法的改變或施工地點的改變,如果有送到水利署來這個部分是否需要由工程事務組第四科來簽核?)不需要第四科來簽核。第一科是負責變更設計,只要是變更設計的案子收文主政單位都是第一科。工法的變更可能涉及到施工工序或是施工工程的規辦部分是第三科負責規辦跟檢驗的部分。所以基本上按照辦事細則是第一科主政變更設計的單位。如果講到變更設計就是它。它主政的時候去做簽核跟處理的意見,所以跟第四科無關。」、「(是否施工工法跟施工位置的改變不涉及第四科的業務?)那個跟勞工安全沒有關係。」、「(這個公文會不會送到第四科去簽核?)不會,假如送的話那個根本是一個沒有關係的流程。」、「(你們的工程督導小組是什麼樣編成的?)督導小組它的召集人是總工程師室的總工程師,工程事務組的組長我就是副召集人。工程督導有分為二個樣態,一個樣態是行政程序的督導,這個過往大概一年都辦一次。另外一部分是工程督導。工程督導又分定期的跟不定期的。不定期的部分是由主辦的工程師在平日出差去督導業務時就做不定期的督導。定期的督導是由督導負責的第二科先簽出來,譬如今天剛好是3月31日大概就 是月底他會簽出來說下個月他篩選出來有哪些工程要進行督導,然後由副召集人工務組組長就是我去選擇要看哪一些工程,哪一些工程可能進度落後比較有問題,然後我就會去派領隊。」、「(工程督導小組這樣的編成有沒有法令根據?)督導作業要點。」、「督導小組裡面,我們的慣例是每個科、每個承辦人員有分配他責任的轄區,當我決定要去督導這個工程的時候,這個工程的轄區主辦工程師就必須要就他管的業務依照這個後面的檢查表跟評分表去看這個工作有沒有落實執行,譬如第一科的人就針對他的業務工一科的檢查表去看,然後他要去做評分。」、「(工程督導小組是有四個科,最主要是四科各派人員參與。是否可以這麼說?)當時的要點規定是這樣的。是四個科的主辦工程師是督導人員。這個要點的規定裡面第二頁2(1)的部分有清楚地載明由本署工程督導人員由本署工程事務組承辦人員來組成,所以這個承辦人員就是依照後面的檢查表去進行他的督導工作。」、「(是否是由四個科的承辦人員直接到現場去督導?)對。」、「(工程小組的人員,就是這四個科的人去的時候他們督導完會做出什麼報告?)你剛剛講的後面這個表有一個督導評分表,督導評分表最下欄就有督導人員的簽名跟評分。在當天督導的過程最後會有一個總結就是檢討當天進行的結果,譬如說第一科的督導人員會報告今天他看到什麼地方需要改進的、什麼地方要注意的,然後要由受督導單位的機關,譬如說某某河川局或某某水資源局跟廠商就我們提出來的問題看看我們有沒有看錯,如果沒有看錯的話我們會要求他說什麼時候要改進,我們回去會做一個督導記錄,這個督導記錄會簽過來給我看。」、「(你剛才有提到督導小組的領隊。這個領隊是怎麼指派的?)領隊是組長派的。因為依照督導作業要點基本上他是代表督導機關對於執行單位的工作有沒有落實的督導程序,總是不能說四個工程師都個別去,所以必須要有一個領隊是一個形式上的代表機關,就是去掌理督導作業要點的這個程序,它是規定這個程序幾點要開始去看什麼部分。實質評分的部分就是工一、工二、工三、工四科由各科的承辦人員就他主管的業務去進行評分。」、「(你指派的這個領隊對剛才所說的四科工程師在督導工作的時候,這個領隊到底有沒有督導的權限?)基本上是沒有。因為第一個在督導的程序是先聽簡報,聽完簡報之後就是看書卷,因為那個書卷很多,大概有二、三十卷,然後各科的承辦人員會去選擇,譬如第四科是勞安環保就會選擇拿空氣汙染的卷宗去看他的部分,所以都是散在旁邊。但是那個領隊都是坐在台上,等到他們把問題說完的時候,然後再開始請第一科的人報告裡頭有沒有看到什麼問題,這個是書卷的部分。完了之後我們通常一定會到工地去看,工區的範圍很廣,大概受督導機關的首長或是他派的代理人就會陪領隊在那邊稍微一下看現場。各科的承辦人員要看勞工環保就去看施工圍籬、去看灑水車。其他第一科的人就去看第一科的部分。因為實際上不可能一直跟著,它是分布式的。」、「(領隊是否可以對該四科的督導工程師指定督導的範圍、項目?)這個基本上我們規範的很好,在督導的作業要點都有評分表,他就是依照評分表去打勾、去現場看。」、「(評分表內有沒有領隊勾選的地方?)沒有。」、「(根據經濟部頒布的工程督導作業要點,領隊有沒有權限在裡面?)在鈞院卷第249頁評分表裡面有一個綜合評分。因為我們督 導的目的實際上是輔導廠商把障礙排除、把進度拉起來、把品質做好,有一些工程是機關跟廠商之間互動不好或是協調性不好,或是機關比較不關注這個工程,這只是舉例可能還有其他的狀況,所以領隊有一個綜合評分10分。但是這個10分大部分不會影響到實質的督導,因為10分的權重比較低,所以基本上一、二、三、四科的人打完成績是落在哪一個等地。督導裡面還有一個部分就是扣點,一、二、三、四科的人依照這個督導的表去扣點,他一旦決定這個是缺失就必然要扣點,這個是沒有商量的餘地。」、「(領隊可不可以對各科的督導人員加以干涉或指示?)領隊不可以。」、「(工程督導小組就你剛才所說成員是否就是工一、工二、工三、工四這四科各派一個工程師,再加上一個領隊總共是五個人?)對。」等語。 ⑶證人鄭茂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6年10月間你是否有擔任經濟部國營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的委員?)有,在10月15日。」、「(你剛才講96年10月15日你是查核小組的委員兼領隊。你是否有到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辦理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第三標工程的查核?)是。」、「(那一次你們查核小組成員有幾位?)二位,就是我本人跟魏峰源。」、「(查核小組查核的範圍這是什麼人決定的?)查核範圍是工程會施工查核裡面,這個應該是牽涉到採購法裡面的條文規定有查核小組,它的工作內容大概都有。」、「(你們要出發前都已經指定好了,所以才到現場看。是否如此?)我們的查核作業是我們一到現場以後主要是聽取簡報、了解工程內容。第二就是看文書資料,包括一些施工查核的資料。第三個是看現場。大概我們的工作這樣。主要我們針對的是工程的施工情況跟施工範圍這一部分。」、「(施工範圍跟施工情況譬如說是誰決定要看哪裡、要看哪一段、要看哪一個點?)要看哪一個點現在一般都是由主辦機關建議,然後由委員來決定。他建議的有時候我們委員會想說我要去看那一個施工斷面,因為他會告訴我們有的在施工、有的已經完工了。重點就是說現在正在施工的部分,已經完工的部分我們去看它做得好不好,施工過程去怎麼樣去了解一下。大概我們的重點是這樣。他會做建議,然後我們做決定。」、「(你講說主辦單位會建議,所謂的主辦單位就這一件是哪一個單位?)是第三河川局會建議我們看哪一個點。」、「(96年10月15日那一天去查核第三河川局有沒有跟你們建議地點?)應該也有,但是我們後來是說從哪一段到哪一段我們整段去走一段全部看。我有點印象是說他也有建議說看的點,後來我們就講說從松鶴的什麼地方開始到什麼地方去走一段,因為它是一個工程連續的,我們就說走一段全部看。」、「(你有沒有照它的建議地點看?)他建議的地點跟我們看的地點不完全相符。我們是說既然來了就整段全部看一段。」、「(你們去督導的時候水利署是否有派人陪同?)主辦單位、監造單位、承包商都有固定要出席的人員,這是工程會查核小組裡面規定好的。」、「(就你剛才所說的看文書、看卷、看現場,水利署的陪同人員會不會跟你們建議或是指定要看哪裡?有沒有權限可以指定你們查核小組去做這個事情?)應該沒有,都是尊重查核委員的意見來做的。」、「(你剛才有看到這份查核紀錄表,你們當時給他79分乙等。這個分數是什麼人決定?)這個分數是二位委員打出來的分數平均後再四捨五入。」、「(79分的這個決定當時水利署的承辦人員有沒有辦法參與評定或建議?)沒有。我們大概一般真正的審查會議是簡報、看資料、看現場,還有一個座談會,換委員跟主辦單位、監造單位、廠商報告今天看到的有哪些優點、有哪些缺失、哪些需要改善的都會談到這個問題。這個問題談完以後我們會有一個會議,會先請相關單位離席就只有委員跟工作人員留下來,討論今天大致上有哪些要扣點。查核裡面還有扣點,就是要扣哪些點,情形是怎麼樣子。分數的級距大概我們委員也會稍微談一下。」、「(96年10月15日你們去查核的時候水利署的陪同人員有沒有辦法就查核的工作事項跟查核小組參與評定或建議的權限?)三級品管單位只有解釋的權利,沒有建議權或參與權,只有解釋的權利。只有委員在座談提出的一些意見,它可以做解釋。因為我們委員到現場的時間比較倉促,資料很多有的時候會看的不仔細,有時候甚至委員提出來的意見都會跟他們有違背,甚至有些東西他們有資料我們沒有看到,他可以把資料佐證來給我們看、跟我們解釋。所以三級品管單位只有解釋權,沒有建議權跟參與權。」等語。 ⑷另鐘彥虎於偵查中之陳述亦據原審於98年2月6日勘驗確認,有如下訊問及回答內容: 「問:來看哪一段? 答:對!國營會指定的啊! 問:國營會指定的是不是? 答:他說哪一段就哪 問:事先決定還是當場決定? 答:當場指定!」 「問:所以這次的會勘地點是國營會他們自己決定的喔? 答:查驗地點,對呀!都是他決定的啊!就是說要看哪裡,不看哪裡,路線怎麼走,都是他決定的。」 「問:他(即林榮紹)電話裡面是問廠商川順喔,說哪一個地點,明天國營會的人要來,你們哪一個地點可以看? 答:對,那是他說的嘛! 問:對啊! 答:國營會哪有,國營會會有自己的主張啊! 問:那我現在問你,他可以這樣子指定地點嗎? 答:他不必要指定,他沒有權力決定。 問:對,他沒有權力決定! 答:對呀! 問:對!所以我們才問你啊! 答:對呀!他沒有權力指定啦,他電話裡面這樣講是沒有任何作用的啦!」 「問:有沒有跟國營會的人協調說要看哪個地點? 答:啊,我們是有提議說看哪裡、看哪裡,最後決定權還是國營會人員。 問:當時林榮紹有沒有提議? 答:記不起來了,坦白說。 問:記不起來了。 答:記不起來了。」 「問:你知不知道林榮紹當天喔,有向國營會喔。 答:嗯。 問:建議喔,一些查核地點。 答:嗯,有,可是國營會沒有接受。 問:他沒有接受。 答:對! 問:你確定? 答:印象當中啦,感覺。沒有,感覺是說,因為,不是林榮紹講啦,就是說,簡報完、簡報完以後,有人提出來說想看哪裡比較好,誰講的我記不起來了。 問:嗯,那國營會他說他不同意,他要看自己的,他要照規劃自己步行來看。」 足見查核地點係由國營會人員自行決定。被告林榮紹亦未 建議查核地點。 ⒎關於川順公司就減災工程鋼柵石籠施作位置問題,被告林榮紹亦未踐履特定之職務行為: ⑴2008年1月11日9時34分34秒,戴沼澤與林榮紹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雖有以下對話內容: 「(林榮紹):喂 (戴沼澤):嗯,出來了嗎 (林榮紹):沒有啦,我,我要,我要來『第三仔』說那個倒垃圾的事情啦。 (戴沼澤):喔,好呀,啊,就『第三仔』這裡,現在就『第三仔』這裡的事情,『大頭』的事情稍微有一些、一些『位置』什麼都不對去了。(林榮紹):嗯 (戴沼澤):這樣,啊,『第三仔白烈燑』要跟你講嗎。(林榮紹):有呀。 (戴沼澤):啊,順便這事情,本來我順便說要跟他講一下。 (林榮紹):喔,你跟他講呀,那他們,那不是我的,呵呵,我管垃圾而已。 (戴沼澤):這樣中午,不然中午跟他們大家吃個飯一下。 (林榮紹):免啦,免啦。 (戴沼澤):免喔。 (林榮紹):免,嗯。 (戴沼澤):我是說。 (林榮紹):免啦。 (戴沼澤):你再看啦,我,我,不一定我去一下跟他們講完若那個,就我們就那個,喔。 (林榮紹):好呀,好呀,好呀,好呀,不然我去『長仔』那裡坐一下。 (戴沼澤):好。 且依該通電話前之二通由戴沼澤、戴沼銘間之通話內容,顯示川順公司於減災工程之鋼柵施工位置發生錯誤之情形,顯見戴沼澤係為鋼柵施工錯誤之問題欲請被告林榮紹協助處理。惟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林榮紹雖答應至被告許哲彥處,惟並無何允諾找白烈燑討論及協助川順公司,亦未有接受不正利益之協議。且被告林榮紹應僅係本其職務上之知識提供意見,與其第四科科長職務即勞工安全與環境衛生亦非直接相關。 ⑵證人白烈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6年10月間你是否是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擔任工務課的課長?)是。」、「(當時你的職務是掌管什麼事務?)工務課長大概就是工程進度的品管跟管控,還有執行交辦事項。」、「(系爭有關第三河川局在96年辦理頭汴坑溪一江橋上游減災工程,當時業主施工時是否有發生鋼柵位置施作錯誤的情形?)這個部分要從工務所,因為我不是在現場執行的人。工務所一報過來的話,我都會跟他說依照工務的程序執行。」、「(有沒有這件事?工務所有沒有報過去?)據我了解是有。」、「(工務所報給你們後這個部分是怎麼樣解決?)他有簽報上去,因為這是第一類工程,第一類工程就是查核金額以上的工程。相關程序我們現場了解之後有報到水利署。」、「(最後怎麼處理?)最後就是水利署會派人到現場了解狀況,看是不是地形的狀況,因為我們變更的條件要到現場去看,看是否是跟原來的設計不符或是地形的變化等這些狀況來做研判。這個合理的話現場施工的部分可以做修正或做變更。」、「(是否後來有變更?)對。」、「(就剛才我問的減災工程鋼柵位置錯誤這個部分,當時你們第三河川局在處理時有沒有就施工位置錯誤的事項跟林榮紹討論過?)沒有。」、「(林榮紹有沒有就施工位置錯誤的這個部分來跟你討論、關說或者是施壓之類的事情?)因為林科長之前是在三河局當課長,他科長有時候業務上會回來三河局,會跟我打招呼但是他從來不到我辦公室的。..當然他是以前的課長會在那邊跟同事寒暄是正常的,但是幾乎沒有來跟我談任何相關工程的事情。」、「(根據偵查卷宗資料的電話通聯顯示97年1月11日當天林榮紹有到第三河川局,他當時有沒有跟你 討論到有關鋼柵位置錯誤的事情?)我剛才說過他沒有跟我說工程上的事情,怎麼會有討論這個事情。」等語,足見被告林榮紹亦未找白烈燑尋求解決川順公司所提鋼柵施作位置之問題。 ㈤、被告葉奕匡、林榮紹雖有收受前述川順公司招待之酒店消費不正利益,惟並未因此踐履特定之對價職務行為或以其等職務行為交換不正利益。且其二人雖有時與被告許哲彥同時在場接受招待,惟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葉奕匡、林榮紹與被告許哲彥間,就被告許哲彥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故不得僅因其二人曾與被告許哲彥一起接受川順公司提供之酒店消費招待,即遽認其二人與被告許哲彥之間就被告許哲彥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 ㈥、基上說明,被告葉奕匡、林榮紹所為固嚴重敗壞官箴,玷污公務員形象,有虧職守,公私不分,生活糜爛,喪德敗行,應予嚴厲遣責,惟其等所為既不符合刑罰之法律構成要件,即難令負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刑責。 五、綜上所述,被告葉奕匡、林榮紹之辯解應屬可採,此外,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葉奕匡、林榮紹被訴部份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其等犯罪,自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貳、被告張文榮、鍾彥虎、彭壽奇、徐崧清、廉裕隆、戴沼澤、紀駿富、戴沼銘、戴泱丞、李國忠、鄭年雅無罪部分: 一、檢察官對被告彭壽奇、廉裕隆、戴沼澤(以上為97年偵字第10922號起訴書部分),及被告張文榮、鍾彥虎、徐崧清、 紀駿富、戴沼銘、戴沼澤、戴泱丞、李國忠、鄭年雅(以上為97年度偵字第19776號追加起訴書部分)提起公訴之事實 ,暨偵查檢察官認為上開被告等人所涉犯之法條及罪名,經整理其公訴意旨如下: ㈠、被告張文榮、鍾彥虎被訴公訴意旨部分: ⒈被告張文榮係第三河川局管理課課長,負責便道工程工務行政管理、核轉水利署相關公文及工程變更之審核等職務;被告鍾彥虎係第三河川局管理課正工程司,係便道工程工務管理之經辦人,且兼任便道工程工務所主任,負有監督廠商施工履約、督導監造單位工程管理等工務行政職務;被告張文榮、鍾彥虎二人均是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依「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本件便道工程為第1類工程, 相關變更設計等工務程序,均需陳報水利署核准。竟與第三河川局局長即被告許哲彥共同基於圖利承包商川順公司之概括犯意,配合被告許哲彥之指示,違法辦理變更設計流程,將便道工程施工方法由甲種機編蛇籠全面改為箱型石籠施工,被告許哲彥並指示被告鍾彥虎,未來經辦工程管理過程中,須配合川順公司及世曦公司辦理相關變更設計之會勘,及簽辦相關公文作業。被告張文榮、鍾彥虎等人明知川順公司自開工起逕以「箱型石籠」施工,至同年8月7日止,已累計施作2萬9533公尺,為讓川順公司違約施作之「箱型石籠」 就地合法,自同年8月13日取得水利署授權變更設計該便道 工程前,即違法變更設計改採箱型石籠施作便道工程,並同意川順公司先行施工,讓川順公司違約施工之2萬9533公尺 箱型石籠等工程,取得就地合法依據,順利請領違約施工之箱型石籠、道路、填土等工程款2885萬元以上,同時負責監造之世曦公司得以免除之前已違反監造契約之責任。而此工程施工期間於96年8月16日,便道工程遭受聖帕颱風損害, 因所受到災損工程係前揭未合法完成變更設計、川順公司逕行施作之箱型石籠施工部分,依據川順公司災損報告受損箱型石籠1萬3661公尺,複價1334萬6,797元,合計報災損1711萬2,764元。被告張文榮、鍾彥虎等3人明知該災損部分為未經合法變更設計程序之違約施作箱型石籠等工程,應不予認列合法災損工程,不可申請工程款,惟其等基於圖利川順公司牟取不法利益之犯意,核定災損工程費達1711萬2,764元 ,可由川順公司合法請領災損工程款,並提列同額修復經費,肇致國庫蒙受重大損失。 ⒉因認被告張文榮、鍾彥虎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 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嫌。 ㈡、關於被告彭壽奇、徐崧清被訴公訴意旨部分: ⒈被告彭壽奇係第三河川局工務課正工程司,被告徐崧清係第三河川局約僱技術員,被告彭壽奇受第三河川局指派擔任減災工程工務所主任,負責廠商工程進度之管控、材料檢驗、工程介面整合以及工程之驗收、計價、請款等工程督辦及工務行政之推動,對於該工程具有監督之權,被告徐崧清則為該減災工程工地之監工,負責就減災工程製作監工日報、施工檢查等文書,被告彭壽奇、徐崧清二人對於該減災工程具有監督之權限。川順公司於97年1月初開始施作右岸「鋼柵 石籠」,因施作位置錯誤,戴沼澤發現未按原設計圖施工後,為求能就地合法,乃於97年1月7日利用該工程第3次變更 設計會勘機會,親赴會勘現場,提案要求「右岸0K+900至施工終點工區,能依施工條件及崩塌地地形調整施設位置」,現場水利署會勘代表黃昌巨、張政茂雖認為原則可行,但因需簽報長官核可,因此僅作成會勘結論,並沒有同意廠商可依結論先行施工。該變更設計會勘紀錄呈報水利署後,黃昌巨於97年2月4日才簽報,經工程事務組副組長葉奕匡、組長宋伯永審查,水利署署長陳伸賢於97年2月13日始批示通過 。而被告彭壽奇明知川順公司「鋼柵石籠」未按設計圖施工,應予停工或拆除重做,且97年1月7日第3次變更設計會勘 紀錄未經水利署核准前,不可先行施工,竟違背職務指示監工被告徐崧清無需按原設計圖監工,改採川順公司現場「鋼柵石籠」施工,作為合格查驗,並列入監工日誌施作數量。川順公司迄97年3月5日止,已完成右岸「鋼柵石籠」之施作。①被告彭壽奇因前述違背職務行為,於97年1月14日接受 被告戴沼澤之邀約共赴臺中市○○路「野宴餐廳」飲宴用餐謀議解決之道(起訴書載於第22頁,第20至29行)。②於97年4月8日上午9時許,被告彭壽奇、徐崧清均對減災工程進 行工程查驗時,被告戴泱丞認被告彭壽奇、徐崧清主管工程監造及變更設計等職務,乃於該日中午宴請彭壽奇、徐崧清等人至「台雞店」餐廳飲宴用餐,席間被告戴泱丞再提議赴「九龍理容KTV」消費,而由被告徐崧清先與徐玉玲聯繫前 往消費事宜後,被告徐崧清、彭壽奇及戴泱丞等陸續抵達該理容KTV ,由徐玉玲安排女侍作陪,復由戴泱丞簽帳認列該次消費帳款計4萬1850元。 ⒉因認為被告彭壽奇、徐崧清涉均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㈢、被告廉裕隆、戴沼澤、戴泱丞被訴公訴意旨部分: ⒈川順公司於民國96年、97年間所承攬進行之工程,僅有前述水利署主辦發包,而由第三河川局監督工務行政之便道工程與減災工程。被告戴沼澤是川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便道工程與減災工程此二項公司之承攬、施作一切經營事務,而被告廉裕隆為川順公司之經理及該公司承攬便道工程工地負責人、被告戴泱丞為川順公司副總經理及該公司承攬減災工程工地負責人。 ⒉被告戴沼澤、廉裕隆二人,為使川順公司承攬施作便道工程、減災工程二項工程中,被告戴泱丞則為使減災工程鋼柵石籠施作得以變更設計,又其中之便道工程能夠順利變更施工方法、通過該工程施工期間颱風災損費用之查驗與請款,暨與減災工程二項工程施工方法之調整順利完成程序,以及該二項工程於施工期間由水利署或第三河川局各項工程包括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之督導、申請估驗款與迄竣工後之各種驗收請款快速估算核撥階段性工程款,不受各該監督職務行使職權之水利署及第三河川局公務員職務上之刁難,在明知被告許哲彥、葉奕匡及林榮紹三人對川順公司所承攬之前上述二項工程,以及被告彭壽奇、徐崧清二人對於減災工程,乃在其等之職務上之職權行使範疇,為使其等違背職務配合川順公司施作該二項工程之變更設計及工程款給付,同意給付被告許哲彥、葉奕匡、林榮紹、彭壽奇、徐崧清前往有女陪侍酒店喝花酒之不正利益。 ⒊被告許哲彥、葉奕匡及林榮紹三人多次向川順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戴沼澤,或川順公司之經理即該公司承攬便道工程工地負責人被告廉裕隆以明示或暗示方式要求給付其等前往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消費。而被告彭壽奇、徐崧清則收受川順公司副總經理及該公司承攬減災工程工地負責人戴泱丞前開給付其等餐飲及前往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並由酒店小姐陪侍唱歌喝酒(俗稱「喝花酒」)之花費;被告許哲彥並在如附表四編號13之酒店喝花酒後,並進而接受性招待而與該酒店之陪侍小姐陳瑤寰前往台中市某汽車旅館進行性交之不正利益一次。被告許哲彥、葉奕匡及林榮紹三人以此方法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要求,進而收受川順公司所給付之不正利益。被告彭壽奇、徐崧清則詳如前述收受川順公司戴泱丞招待前往酒店喝花酒之不正利益。 ⒋因認被告廉裕隆、戴沼澤、戴泱丞所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行賄罪嫌。 ㈣、被告紀駿富、戴沼銘、戴沼澤、李國忠、鄭年雅被訴公訴意旨部分: ⒈川順公司於96年12月29日,完成大甲溪便道工程,於97年1 月間,陳報箱型石籠等實際施作之竣工數量供監造單位世曦公司及第三河川局、水利署查核驗收,被告戴沼澤與戴沼銘均明知全案工程工項箱型石籠實際施作數量,加計聖帕、柯羅莎颱風災損修復部分,實際向材料供應商信亮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信亮公司)、治水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治水公司)購買箱型石籠網材數量及實際施工數量為8萬4280公尺。 ⒉被告戴沼澤係川順公司董事長為商業負責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1月7日,指示被告戴沼銘虛報箱型石籠竣工數量約為9萬6000公尺,並要川順公司會計即被告鄭年 雅向供貨箱型石籠材料之治水公司(川順公司戴沼澤以鄭年雅名義入股),要求開立虛偽不實之1萬1千公尺箱型石籠材料出貨發票,俾供川順公司向第三河川局請領箱型石籠工程款依據,治水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被告李國忠應允,遂與被告戴沼澤、戴沼銘、鄭年雅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被告李國忠依被告戴沼澤之要求,於97年1月20日,指示其 公司之會計,開立虛偽不實之1萬1千公尺箱型石籠材料發票達459萬8,397元(發票稅金另計)予被告戴沼澤,據以向第三河川局、水利署等單位請領工程款(此部分只限石材)。⒊被告戴沼澤再透過被告戴沼銘指示從事監造業務之人即川順公司便道工程工地主任即被告紀駿富,在其業務上所職掌之文書,製作浮報箱型石籠施作數量為9萬5965公尺(主體工 程箱型石籠結算施作數量,加計2次颱風災損修復)之不實 竣工報告書、竣工結算書及竣工圖,呈報監造單位世曦公司審核後,轉呈報第三河川局及水利署,致第三河川局、水利署承辦員陷於錯誤,合計向第三河川局、水利署虛報1萬1682公尺箱型石籠實際施工數量(以每公尺977元計),而給付川順公司1141萬3,314元。 ⒋因認被告戴沼澤、鄭年雅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 罪嫌。被告戴沼銘、李國忠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紀駿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遽為有罪之確信,最高法院分別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及76年臺上字 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且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 參照。 三、訊據被告彭壽奇、廉裕隆、戴沼澤及被告張文榮、鍾彥虎、徐崧清、紀駿富、戴沼銘、戴泱丞、李國忠、鄭年雅等人均堅決否認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其等辯稱要旨如下: ㈠、被告彭壽奇辯解及其選任辯護人辯護稱: ⒈97年1月14日野宴餐廳沒去,減災工程沒有權限讓廠商先行 施作。減災工程沒有變更設計原則、箱型石籠施工法沒有變更,只是調整施作位置。變更設計完畢會勘完之後,先行施作鋼柵石籠部分,並不是我的職務。我只是現場工務所主任。接受招待部分97年1月14日被告彭壽奇並沒有去野店餐廳 ,當天該餐廳並沒有營業,97年4月8日被告固然有到九龍理容KTV店,但是當天是因為川順公司慰勞員工及有員工離職 的問題,與被告職務並沒有關係,被告彭壽奇只是受邀作陪,與減災工程無關。 ⒉97年1月7日會勘之後,同意川順公司就鋼柵石籠部分繼續施工部分,准駁權限是在水利署,不是在被告彭壽奇個人,亦與其職務行為無關。有關川順公司施作鋼柵石籠原本施作位置與設計圖不符部分,施作之後到現場會勘,行政程序上,此部分不屬於變更設計,按照水利署相關作業要點屬於修正施工預算,最主要理由是施工方法並無變更,既然屬於修正施工預算,並沒有是否要准許繼續施工的問題,97年1月7日會勘紀錄上沒有同意繼續施工,事實上會勘的水利署代表黃昌巨口頭同意川順公司繼續施作。而鋼柵石籠先行施作的程序,依據水利署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要點第10點規定,處理權限是屬於水利署。本件減災工程鋼柵箱籠施作位置與設計圖不符部分,依照上開注意要點第2點規定,亦並非改變 所謂的設計原則,所以屬於修正施工預算項目,並沒有停工及先行施工的問題等語。 ㈡、被告廉裕隆辯解及其選任辯護人辯護稱: ⒈被告廉裕隆並沒有對公務人員行賄,起訴內容並非事實,不能認同,伊是常常去喝酒,但是並不是招待起訴書所指之公務員,只是與當公務員的朋友一起去喝酒,也曾經接受他們招待。伊有與起訴書所載的被告許哲彥、葉奕匡、林榮紹到KTV酒店飲酒,都有我的朋友劉禎忠、表哥戴泱丞、戴永恭 等人在場,至於有無其他朋友,因為次數太多,無法一一記得,消費的帳都是我簽帳,不曾以現金或刷卡支付過,帳應該是回到川順公司支付。 ⒉便道工程施工法由蛇籠改為箱型石籠確實是有必要,箱型石籠可以對於防止土方遭受沖刷,功能比較好,行水區會變小,當時施工確實有必要,許慶祥本身是技師,也認為由蛇籠變更為石籠是合乎道理的,也經過合法授權,並無任何不法利益存在,價格原本就已經存在於契約內,按照原本契約,變更石籠也是按照原本契約計價,並未獲取任何不法利益。本件川順公司在95年8月13日以前逕以箱型石籠取代蛇籠有 「第三河川局96年6月25日開工前協調會會議記錄第五點」 「水利署96年7月10日,經水工字第09605004100號函附7月 10日會勘記錄2」、「第三河川局96年7月12日變更設計會勘記錄,結論一」之法律上之依據。就減災工程部分,鋼柵石籠並非施作錯誤。本件便道工程在96年8月13日就變更設計 部分既已得水利署之授權,而減災工程在97年2月13日水利 署亦為變更設計之同意,即均溯及於川順公司為施作之時間,而發生法律效力,故川順公司對工程之施作即無違法情事,而無違法之情事。 ㈢、被告戴沼澤辯解及其選任辯護人辯護稱: ⒈被告戴沼澤是川順公司負責人,工地有工地主任,未曾招待起訴書所載的公務員去喝酒,但跟被起訴的公務員去KTV酒 店喝酒是相互請客,也有因為廉裕隆在該酒店說有我認識的朋友或因酒店的帳單需要我去簽。工程部分之帳目、文書處理都是工地主任戴泱丞、紀駿富負責,只有報告給我瞭解。⒉便道工程部分,由蛇籠變更為箱型石籠是經過主管機關及監造單位充分評估後所做決定,而先行施工以趕工程進度,亦是出於水利署及第三河川局之指示,被告並未違反契約,既然便道工程部分,川順公司是依照世曦公司派駐於現場工程人員指示施工,現場每週都有施工協調會,世曦公司派駐人員也知道川順公司已經變更施用方式,也沒有要求停工,開工協調會也有談及。水利署副署長會勘,會勘紀錄也顯示其並無反對,反而督促趕工務必如期完成。減災工程部分,因為現場地形已有變動,無法按原設計圖施工減災工程部分,設計到施工有二年時間,現場有崩塌情形,且僅為修正施工預算,川順公司並無違法。本件二項工程既無可歸責於川順公司,被告戴沼澤根本無需行賄官員以達到變更目的。 ㈣、被告張文榮辯解及其選任辯護人辯護稱: ⒈本件便道工程係行政院列管限期於96年底前完成之工程,便道工程辦理變更設計,旨在達成如期完工之目的,準此,被告張文榮為依限完成系爭工程,客觀上確有將原設計之蛇籠工法變更為箱型石籠工法之必要,足認被告辦理變更設計,旨在如期達成完工之任務。系爭便道工程客觀上確有變更為以箱型石籠施做之必要,而辦理工程變更設計之工務程序冗長,為爭取時效,實務上多有權以同意先行施工,況被告張文榮係於便道工程變更設計程續完成後,始基於第三河川局管理課長之職位核章同意給付相關工程款,先行施工對承商而言並非非法圖利,第三河川局於便道工程變更設計程序完成前已同意承商先行施工,則第三河川局於變更設計程序完成後,就同意承商先行施作部分,依約當然有給付工程款之義務從而川順公司按此計領相關工程款,難謂受有不法利益。則本件被告張文榮縱有同意川順公司先行施工,難謂有何圖利犯意。 ⒉公訴意旨以被告張文榮違反之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之相關行政規章,認為被告違背法令,所持法律見解尚非允當,因上開處理要點、注意事項均無法律授權之依據,乃水利署為規範其內部上、下級機關間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效力之「行政規則」,均非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頂第4款所指之「法令」,則被告張文榮等縱 有違反之事實,亦不該當於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 ㈤、被告鍾彥虎辯解及其選任辯護人辯護稱: ⒈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都有經過水利署同意,工程完工之後,水利署有派人驗收,水利署均同意,被告鍾彥虎都是依照職務進行,沒有違背法令因而非法圖利川順公司。 ⒉被告鍾彥虎於辦理相關變更設計等工務程序,縱有違反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等規定,並不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違背法令」。因此被告於辦理變更設 計及颱風之災害損失等工務程序,若有違反前揭規定,亦屬行政責任或懲戒責任之範圍,尚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稱「違背法令」之犯罪構成要件不合。 ㈥、被告徐崧清辯解及其選任辯護人辯護稱: ⒈被訴於97年4月8日有前往九龍KTV酒店,但是因為川順公司 戴泱丞慰勞員工,主動邀約我前往,盛情難卻所以才前往,與本工程無關並無對價關係。 ⒉先行施工並非被告徐崧清職務上行為,關於鋼柵箱籠施作與設計圖不符部分,是屬於修正施工預算,並非變更設計,徐崧清並無違背職務行為,收取不正利益的犯意。又准廠商先行施工,並非被告徐崧清之職務上行為。而減災工程有關「鋼柵箱籠」廠商施作位置與設計圖不符部分,事實上就相關法令規定而言,並非屬於「變更設計」而係「修正施工頂算」故依規定並無停工或先行施工之情形,減災工程箱型石籠施作位置錯誤,無關於公訴意旨所稱「拆除重做」或「就地合法」等問題。 ㈦、被告紀駿富辯解及其選任辯護人辯護稱: ⒈川順公司承攬施作便道工程期間,被告紀駿富係擔任該工程之工地主任,依據工地現場施工情形製作施工日報,再交予監造單位世曦公司審核,並於每段工程施工時,填寫「施工自主檢查表」,請世曦公司前來查驗,每次並製作有「檢驗申請表」總計達130次;且川順公司於本件工程施作期間, 每週均會與監造人世曦公司召開施工協調會,會中對於工程進度、內容及已施作之箱型石籠數量均會提出討論,並無虛報石籠數量。 ⒉再者,本件工程施作期問,曾經歷聖帕及柯羅莎二次颱風,每於颱風來前,第三河川局即會同世曦公司、川順公司前往施工路段現場進行分段查驗,迨颱風過後,如有災損以便計算出災損之範圍及數量,再進行 (風)災後會勘,會商討論 災損修復之事宜,川順公司並於每次修復災損後,再請世曦公司前往現場查驗。是本件工程於竣工後,被告紀駿富再依竣工圖等製作竣工報告書及竣工結算,經結算實際施作竣工數量總計為9萬5962公尺,乃被告紀駿富就本件工程竣工之 數量均為確實記載,並無虛偽浮報之情事,自無公訴意旨所指偽造文書犯行。 ㈧、被告戴沼銘辯解及其選任辯護人辯護稱: ⒈便道工程之竣工決算書所載竣工數量並無浮報不實之情形,本案大甲溪便道工程箱型石籠施作數量包含災損部份,確實有竣工報告書所載之9萬5962公尺,而非起訴書所認之8萬4280公尺。起訴書未予究明,僅以林滄棋個人經手部分,遽認治水公司供應予川順公司之箱型石籠「總數量」為5萬5200 餘公尺,顯有違誤。 ⒉被告戴沼澤在電話中向被告李國忠表示要治水公司開立該1 萬多米之發票,是要求李國忠依實際、最後結算數量開立,起訴書公訴意旨指被告戴沼銘與戴沼澤共同要求被告李國忠虛開發票之事實,並非事實。 ㈨、被告戴泱丞辯解及其選任辯護人辯護稱: ⒈便道工程的數量是依照現場監造單位臺灣世曦公司的確認,關於減災工程是因為原設計與施工的時間已差一年多,現場有崩塌的情形,無法依照原設計圖施工,被告戴泱丞也有行文給第三河川局請求會勘,亦得到會勘人員允許,按照現況施工。 ⒉減災工程部分,實乃因為原設計與施工時間已經過相隔一段時日,現場地形已有變動,無法按原設計圖施工,不得已才辦理變更,上開事由並非可歸責於川順公司,被告根本無需行賄官員以達到變更目的,變更過程悉依第三河川局、水利署指示辦理。 ㈩、被告李國忠辯解及其選任辯護人辯護稱: ⒈川順公司與治水公司所簽訂之工程合約書中規定,川順公司向治水公司購買箱型石籠網,每平方公尺單價81元,而數量依設計數量計價(依甲方查驗完成數量計價),嗣川順公司承作之便道工程完工以後,計算箱型石籠查驗之數量為9萬5千9百62公尺(含二次颱風災損修復數量),治水公司即以 此數量向川順公司請款,並非以統一發票開出之數量為唯一依據來向川順公司請款,故治水公司並無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取財之犯行。 ⒉被告李國忠係治水公司的股東,並負責治水公司大部分業 務,而川順公司向治水公司訂購箱型石籠網以後,治水公 司即陸續製造箱型石籠網,川順公司在工程進行中會指示 治水公司將箱型石籠網運送至指定之施工工地,治水公司 即由業務經理林滄棋派員運送至川順公司的指示工地,並 索取簽收的單據,於次月由會計依據簽收單據的數量向川 順公司請款,而因為川順公司在施工期間遭遇多次颱風, 水流湍急無法施工,但是治水公司因為川順公司的訂購, 箱型石籠網一直持續生產,並未停止生產,而導致治水公 司的廠房無法堆置持續生產出來的箱型石籠網,被告即思 解決之道,被告認為川順公司的工地一定用得到箱型石籠 網,就將持續生產出來的箱型石籠網載運至川順公司位於 松鶴部落的高灘地,數量約有1萬多平方公尺,此部分雖 然沒有簽收單,但是因為川順公司與治水公司簽訂之工程 合約書約定數量依川順公司查驗完成數量計價,而川順公 司確實也有使用放在松鶴部落高灘地的箱型石籠網,故治 水公司嗣後即依據查驗完成數量請領款項,故不得以治水 公司所交付的箱型石籠網有部分沒有簽收單,就認為有被 告浮報數量來詐領款項之情形等語。 、被告鄭年雅辯解及其選任辯護人辯護稱: ⒈被告鄭年雅係戴沼澤之兒媳,平日在家相夫教子,並照顧高齡祖母,僅偶而至川順公司協助抄寫事務,並非川順公司之會計人員,且被告鄭年雅未曾去過本件便道工程之工地,對於本件工程設計圖更是完全不懂,而對於治水公司請款及開立發票等事宜,均未參與,更未因此與治水公司或李國忠聯繫。 ⒉便道工程,川順公司確實至少施作箱型石籠9萬5962公尺, 絕無虛報1萬1682公尺之情事,乃川順公司向第三河川局、 水利署請款1141萬3314元實屬該公司所應得。本件便道工程施工數量,係依實際竣工數量統計,被告鄭年雅對此數量之計算及是否屬實等情毫無所悉,亦未涉入,更無從實地查核,況本件便道工程箱型石籠施工數量,依據監工日報表並無虛偽造假之情形。又被告鄭年雅確非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規範之會計人員,更無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列各款之構成要件。 四、被告張文榮、鍾彥虎無罪之理由: ㈠、關於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應屬該工程之必要,並非有所謂違背法令而圖利川順公司情事,證據理由如次: ⒈便道工程係前總統陳水扁先生指示水利署須於96年12月底完成,水利署隨即成立專案小組由副署長楊偉甫負責該專案。此有證人即水利署副署長楊偉甫之證述(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十,第54至77頁及原審卷五,第312至316頁,而證 人楊偉甫證稱於調查員詢問、檢察官訊問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均實在,並無不同)、證人即水利署署長陳伸賢之證述及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專案小組第三次會議記錄、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執行情形會勘紀錄在卷(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 卷十,第64頁)可稽,證人之證述內容要旨如下。堪認本件便道工程之工期緊迫必須於96年12月底竣工,工期確屬緊迫。 ⑴證人陳伸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這個工程因為總統要求在十二月底,如果沒有趕在十一月底,就可能跳票了,所以要求第三河川局趕工。」等語(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五,第309頁背面) ⑵證人楊偉甫於偵查中證稱:「95年11月30日陳水扁總統前往視察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後,指示經濟部水利署向上延伸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並於96年底完成,所以經濟部水利署隨即成立專案小組並由我負責該專案。96年3月份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曾討論如何加速,當時正在規劃96年度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經濟部水利署工務組提出『縮短招標期限及行政作業方式』,經檢討後決議『請第三河川局納入參考辦理;運輸便道預算書成立及發包作業,為爭取時效,同意授權由第三河川局辦理,至發包後工務處理程序是否比照第二類工程辦理,原則上如屬一類工程仍應依一類工程工務處理規定辦理,如有必要再由相關組室檢討辦理。」(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十,第72、73頁) ⒉便道工程確因時效性、安全性與工程進行當中施作環境之必要性,變更設計、改為箱型石籠施工之證據及理由如次: ⑴便道工程原訂96年6月15日開工,但因設計單位世曦公司對 於河川便道工程之設計缺乏經驗,不瞭解大甲溪上游之河川特性,故其於設計系爭便道工程時,因值枯水期,世曦公司為節省經費之考量,原設計採機編蛇籠施工,嗣得標廠商川順公司在實施測量、放樣時,已值汛水期,發現地形已改變,且該處河道狹窄、水流湍急,當時又正值汛期(梅雨季),且經常有颱風、豪雨及水庫放水..等因素,蛇籠無法馬上施工,如等汛期過後再施工,適必無法在預定之96年12月31日前完工;且如按原設計之機編蛇籠施工,因蛇籠坡度較緩,且佔水道面積較多,將使河道洪水斷面縮小,危及橋樑、道路之安全;而箱型石籠施工較迅速,因石籠堆疊時即可回填土堤,而蛇籠則需等土堤完成後才能披掛上去,且箱型石籠較蛇籠穩固,故於96年6月25開工前協調會時,第三河 川局、世曦公司、川順公司已經就變更工法提出討論,業據證人即水利署副署長楊偉甫、第三河川局正工程司鍾彥虎、曾財益、趙培善、張文榮、世曦公司工程師戴遐齡、張敬廉、廖嘉安、張宏旭等人證述可按,證人之證述內容要旨如下: ①鍾彥虎、林榮紹、許慶祥、高遐齡、楊青長、曾財益、張敬廉等在檢察官訊問時已陳述綦詳,其等偵查中之陳述亦與其等在原審審理中之證述意旨相同。 ②證人鍾彥虎於97年12月18日原審審理時證述要旨:「(96年6月25號開工前協調會有提到說工法要從甲種機編蛇籠變更 為箱型石籠這件事是誰提出來的,當場是誰提出來的?)因為在6月25號開工協調會之前大概一、兩天,就在旱溪工務 所就討論過這個事了,那時候局長就告訴我了,就說我當時有提到。」、「(當時在場的台灣世曦有張敬廉、高遐齡、還有一位楊長青他們三位對這個變更工法這件事情,他們表示什麼立場?)如果他們有表示反對意見或者不同的意見,我都會認真的考慮,不能說他們說沒有。」、「(那你的意思是他們同意嘛?)是。」、「(7月3號實際開工以後,根據卷內的資料就是開始將箱型石籠來施作,是不是依照川順公司7月2號所提出的變更建議的變更書的方式來施作?)沒錯。」、「技術層面就是工法的問題,就是上游河道狹窄,水流湍急,用蛇籠工法沒辦法做,必須改用箱型工法才能施工,技術層面指的是這個。」(見原審卷六,第46至55頁背面) ③證人曾財益於97年12月18日原審審理時證述要旨:「(依你會勘的看法,它原先的設計是用蛇籠,它後來有變更為石籠,這個變更有沒有它的必要性?)因為在30K以上這個河段 ,它事實上是比較狹窄,當初設計蛇籠的施工方式,在大水來的時候,它的土地馬上一定會被沖毀,蛇籠就沒辦法披掛上去,那就是沒辦法完成這個部分,對工期上的掌握是有問題的。」、「(那你認為如果不變更設計,用原本的設計蛇籠,有辦法完工嗎?或是有辦法在期限內完工?)可能沒有辦法,因為大甲溪那個河道是真的比較狹窄,我的看法是沒有辦法。」、「石籠因為它本身有自動可以保護,如果它底下被沖刷的話,它可以直接靠自己自動沈下去,不會說一下就被破壞掉,蛇籠部分有可能大水一沖它就翻掉,水就從翻掉的地方沖進去,因為我們那個便道就是填土方,整個便道就會流失。」、「(你的意思是說台灣世曦公司當時在原設計階段沒有去考慮到汛期這個因素嗎?)有可能。」、「(有可能是他們沒有考慮到?)還有整個河道狹小的問題,比較狹窄,他並沒有完全去考慮到這個因素。」(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六,第88頁反面至90頁反面) ④證人趙培善於97年12月18日原審審理時證述要旨:「這個河道狹窄有必要一定要辦理變更設計,不然它會產生的後果影響就是它會減少通洪斷面,然後會影響河防安全,這部分地方的橋樑安全還有它在左邊有一個台八線,都可能會危及到,造成一個公共利益的危害。」、「(如果按照原設計的話,它那個蛇籠位置已經在行水區的中央了?)對,在水路的中央。」、「(那如果按照原設這樣做會有什麼後果?)第一個因為會減少通洪斷面可能就是旁邊的台八線,因為束縮造成這個水位會上升,然後整個會漫淹到台八線;第二個它旁邊本身也有橋樑,就是我剛講的裡冷橋,..;第三個就是本身我們水利單位的河防安全,因為整個束縮造成可能的土石淤積也會影響到整個河川的安全。」、「..所以當時我認為這個部分在整個經費及整個通洪斷面安全上的考量,就我專業判斷應該是要辦理變更設計。」(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六,第94至95頁反面) ⑤證人高遐齡在原審98年7月23日審理中之證述要旨:「我們 之前從30K+500,那一兩段開始的地方往上游走,在枯水期 的時候,水流的行水區是在中央,水線很細,但大水沖蝕的時候整個深槽區就是組合到全部在我們要做的路的這一側,向下跟原始的路床降到3到4公尺深,寬差不多10公尺,所以那時候整個路堤都變了,就是跟原始地貌差了3到4公尺,所以我們那時候的看法也認為如果使用原設計用路堤先填再掛蛇籠,那是不行的。那時鍾彥虎有提議,我們沒有反對。就是用石籠來做替代。如依原設計圖說就不可能完成這便道工程。」(見原審卷八,第195頁至213頁) ⑥證人張敬廉在原審98年7月23日審理中之證述要旨:「因為 在河道裡面,我們在6月8日的時候,有帶我們整個團隊上去看大水,整個漫過滿滿的狀況;後來等到6月15日進場以後 他們實際測出來以後,果然跟我們的設計圖不一樣,就是以箱型石籠代替蛇籠,而沒有有停工是因為這個工程要求在年底完工。」(見原審卷八,第213頁至239頁) ⑦證人廖嘉安在原審98年7月23日審理中之證述要旨:「因為 在整個工程發包後,承商會在工地進行一些現地的地形測量,結果地形測量回到我們這邊,發現跟我們當初承攬設計案不一樣,原來設計圖可能要做一些修改;我們才改用箱型蛇籠來做為變更設計。箱型石籠的話,對整個工作後續影響最小。如果用箱型石籠就可以解決問題。」(見原審卷八,第239頁至249頁) ⑧證人張宏旭在原審98年7月23日審理中之證述要旨:「我後 來有去工地時,現場有做斷面檢討,蛇籠沒有辦法施工,回到我們單位檢討,才去現場做確認。我們去看現場,發現,現在水都整個流過來,沒辦法先築路堤再保護,只好用箱籠堆上來。」(見原審卷八,第249頁至254頁) ⑵關於大甲溪上游之水位與施工環境於96年6月間起有所變化 : ①96年6月8日起大甲溪上游確實有豪大雨發生,此有原審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取該公司在大甲溪流域設置之德基、青山、谷關、天輪壩(水庫)字96年6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間每日放水量資料在卷可稽(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7年11月17日電發字第09710014341號函,見原審卷五,第60至155頁),依據該資料顯示德基壩之水位已96年6月7日24時是 1397.09M、出水量30CMS,6月8日24時已上升至1400.27M、 出水量140CMS,6月9日24時已上升至1403.45M、出水量 160CMS,6月10日24時已上升至1404.19M、出水量196CMS, 迄96年6月30日之水位、出水量均較之96年6月1日至7日為高。而96年8月間之水位、出水量亦均明顯有所升降。 ②又原審依職權向經濟部水利署調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台灣水文年報第二部分水位及流量」一冊(外放)顯示,大甲溪流域在谷關大橋之測站所有顯示之水位變化資料,六月間最低為703.62M,最高為706.55M,7月間最低為704.30M,最高為704.38M,8月間最低為704.37M,最高為708.32M,9月間 最低為705.26M,最高為706.51M,10月間最低為704.92M, 最高為706.94M(見該冊書,第140頁)。可見於96年6月至 10月分間,大甲溪上游之水位高低相差有竟達3公尺之譜。 ③又原審依職權向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調取96年臺中氣象站逐日雨量資料,顯示96年6月、8月間雨量與96年1至5月間每月雨量,96年1至5月每月平均雨量分別為:57.0、24.5、87.9、136.4、169.1mm,而96年6至10月間每月平均雨量為:735.2、62.0、516.0、315.7、289.8mm;可見96年6至10月間之與量較之前半年高出甚多,變化差異急遽(見原審卷三,第1 至3頁)。又本便道工程施作地點之雨量,經原審依職權向 經濟部中央氣象局調取96年1月至12月間臺中縣上谷關、新 伯公、白冷3站之逐日逐時雨量資料(交通部中央氣象局97 年10月27日中象參字第0970011742號函)顯示,96年6月、8月、9月、10月此三個月分降雨量為全年雨量最高之月分, 分別是:96年6月為1055mm、96年8月為906.0mm、96年9月為379.0mm、96年10月為431.0mm,此有96年1月至12月臺中縣 上谷關、新伯公、白冷3站逐日降水量資料1份在卷可證(見原審卷四,第174至175頁)。 ④又原審依職權至經濟部中央氣象局網站所調查之96年8月8日帕布颱風之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發布概況表及動向圖、96年8月9日梧提颱風之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發布概況表及動向圖、96年8月18日聖帕颱風之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發布概況表 及動向圖、96年9月18日韋帕颱風之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發 布概況表及動向圖、96年10月6日柯羅莎颱風警報發布概況 表及動向圖、96年11月27日米塔颱風之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發布概況表及動向圖、發布颱風警報之列表各1份(見原審 卷二,第12至36頁),顯示96年8月至11月間臺灣地區颱風 密集,其中聖帕颱風、柯羅莎颱風雨量嚴重侵害臺灣中部地區。 ⒊綜上所述,足見便道工程確因時效性、安全性與工程進行當中施作環境變動之必要性,變更設計、改為箱型石籠施工尚非無據,亦堪認便道工程變更設計、改為箱型石籠施工在該工程施作中應屬必要。公訴意旨認便道工程變更設計,將「甲種機編蛇籠」全部改為「箱型石籠」施工,係僅為圖利川順公司,不無誤會。 ㈡、便道工程變更設計核准權限,由第三河川局核准,並非違背法令而有不法圖利川順公司,證據理由如次: ⒈便道工程預算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固係屬水利署之第一類工程,然為爭取便道工程如期於96年12月底前完工之時效,乃於96年3月29日由水利署副署長楊偉甫主持專案小組第三 次會議,同意授權由第三河川局辦理該便道工程預算書之編列及發包作業,並附帶說明:「發包後工務處理程序是否比照第二類工程辦理,..如有必要再由相關組室檢討辦理」。此有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專案小組第三次會議記錄附卷可證(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十,第42至43頁)。 ⒉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基於爭取工程時效及施工環境之必要之考量是屬必要的已如上所述。而96年6月22日水利署第54 次擴大署務會報中,署長陳伸賢即已指示便道工程須加速處理,並同意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比照第二、三類工程授權第三河川局辦理。理由如下: ⑴經原審依職權向水利署調取該次會報之紀錄、簽到簿影本及錄音光碟,顯示該次會報係於96年6月22日下午2時正舉行,主席:陳署長伸賢(原審卷二,第3至11頁),而該錄音光 碟並由原審在法庭上勘驗,原審勘驗結果認為水利署署長陳伸賢確有在該次會議中裁示,有關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授權由第三河川局辦理之說法。原審當日勘驗逐字譯文內容如下: 第三河川局發言:「..」(錄音模糊) 陳伸賢:「第3點最重要:一、被沖毀部分請他們趕快修復 。二、發包部分工務組是不是設計變更可以授 權他們做..(以下聽不出來) 」 工務組:「不要因為個案授權!」 陳伸賢:「這樣好不好,這個案子是總統去看了說要年底,我們給他開支票開到11月底。就授權啦!授權啦!就..快啦!這樣第三河川局就沒話說要趕快趕。第一個就授權啦。第二個你就看怎樣快,那個容易被沖毀,本來再做也沒有用的部分,你們就讓他沖,然後就很簡單的就好,但可以做好的就做好。那另外是不是協調一下台電放水,台電放水有沒有辦法協調?要找誰?署裡面?」 不明人士發言:「..」 陳伸賢:「算是就互相尊重啦!他們的安全考量,但是在安全無疑之下也要讓我們好施工啦!」 不明人士:「可能要請中水局幫忙,就是看看那個量不要一下子沖得太多,不過這個難,因為現在這個蓄水量已經到達..很久了。」 陳伸賢:「沒關係!怎麼樣折衷。你若說安全要考慮這是第一個嘛!水庫安全。但是安全無疑之下也讓我們好施工好不好?這個是不是連山兄(中區水資源局局長林連山),那個上游台電的所有放水,讓他們好施工,你先去配合第三河川局跟他們台電協調一下,安全第一,但在安全無疑之下讓他們好施工。好不好?那這樣就盡快。這個支票開出去大家就都說要跳票了!想辦法想辦法。就授權。然後這個要不要一個禮拜報一次進度?但是有沒有進展?趕快!這個會..然後汛期能施工就盡量施工,這東西不能再..這個一定要快一定要快,好不好?就授權,但是你那個是不是..連山兄你協調,然後楊副你看看七月全部招標完成後開個協調會看看哪邊有問題,事先預知一下,怎麼樣協助他們,先如期完工!上一次說要注意注意到現在才XX了!定到正常了我們再換!」不明人士:「第三河川局還有一個變造現在被掏空的情形,當初設計的時候..(錄音不明)..我看不 到五年,這個問題當初在設計的時候就一直對 外說要小心,不然到時候來查說為什麼沖壞掉 ..」 陳伸賢:「像這一次被沖毀的,不是..因為設計是我們設計的嘛!所以就不是包商的問題。如果按照我們 設計的規格施工的話那就是我們自己的問題啦! 那自己的問題就是說法的問題啦!那以後..除 非你水文計算水位算錯了,不然你,以後名稱統 一一下,..那裏面的規格我們自己心裡有數就 好。」 ⑵證人陳伸賢於97年12月11日原審審理時證稱:「(是否有主持水利署於96年6月22日下午2點鐘召開之經濟部水利署第54次擴大署務會報?)是。」、「(該次會報第三河川局參加人員為何人?)是林傳茂副局長。」、「(在該次會報中何人提議有關大甲溪砂石便道工程之工程變更設計或施工預算書授權由第三河川局辦理?)是副局長林傳茂。」、「(你是否於該次會報中有表示『這樣好不好,這個案子是總統去看了說要年底,我們給他開支票開到11月底。就授權啦!授權啦!就..快啦!這樣第三河川局沒話說要趕快趕。第一個就授權啦。第二個你就看怎樣快,那個容易被沖毀,本來再做也沒有用的部份,你們就讓他沖,然後就很簡單的就好,但可以做好的就做好。那另外是不是協調一下台電放水,台電放水有沒有辦法協調?要找誰?署裡面?)有。」、「(是否在該次會報中已口頭同意有關大甲溪砂石便道工程之工程變更設計或施工預算書授權由第三河川局辦理?)那天署務會議紀錄並沒有紀錄,會議中大家口頭交換意見,在政策上我們是同意第三河川局辦理,但是請第三河川局要依照程序呈報上來。」、「(該次擴大署務會報有提到一句話『這個支票開出去大家就都說要跳票了』,你是否有說過這句話?)這個工程因為總統要求在十二月底,如果沒有趕在十一月底,就有可能跳票了,所以要求第三河川局趕工。」、「(是否明白表示,請第三河川局如期完工?)當然希望第三河川局如期完工,但是還是要求第三河川局依照程序報上來。」、「(將此工務行政授權第三河川局與如期完工有何關聯?)如果沒有授權的話,要由我們署裡面來做,時間上會長一點,變更部分可以授權,後來我知道變更預算書及驗收並沒有授權,授權就是少一個程序,時間上會比較快。」等語(原審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五,第308頁反面至310頁)。 ⑶證人楊偉甫於97年12月11日原審審理時證稱:「(96年7月 10日是否有到大甲溪視察便道工程?)有。」、「(是否記得陪同視察三河局人員?)有三河局局長許哲彥,本署公務組組長及河海組人員。」、「(在視察當天,許哲彥是否有提出此工程授權三河局?)討論過程,許哲彥變更設計授權三河局的話,可加速完工。」、「(就許哲彥這些提議,如何指示?)擴大署務會報時,這個案子有討論過,視察中有發現有很多地方需要變更設計。在現場發現需要變更設計地方很多,所以授權程序下來可以節省很多時間,所以我要求第三河川局儘快依程序報請授權。」、「視察時,有發現很多地方被沖毀,施工位置約四分之一的長度受損,實際受損情況需現場評估。」、「(現場視察時,是否有討論如何變更設計?)因過去大部分是利用蛇籠,比較容易被沖失,變更設計為石籠施工可以減少被沖失的情形,變更設計細節沒有談,但基本變更設計方式有討論。」、「(站在水利署立場,變更工法為石籠,你是否贊同?)是。」、「施工期間如果有洪水,石籠比較可以減少沖失,如果沒有洪水,石籠、蛇籠相差不大。」、「就當天我到現場的情況,施工期間要在十一月底前完工的話有點困難。」、「(在水利署立場,是希望工程要如期完工?)是。」、「(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水利署同意授權的公文發出,如果從八月十三日開始工務行政,工期是否可以如期完工?)難度蠻高。」、「(本件水利署同意授權後,權責機關是否為第三河川局?)是。」、「水利署同意授權後,第三河川局就便道工程變更設計部分,是否仍須報水利署核准?)除了驗收及變更設計預算書部份,沒有授權外,其他都有授權,不需要再報水利署核准。」等語(原審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五,第312頁至314頁)。 ⑷證人即第三河川局副局長林傳茂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便道工程是96年8月13日水利署公文授權。署長在96年6月22日擴大署務會報會議表示,就是同意授權第三河川局來辦理屬於水利工程事宜趕快來辦理這些事情。我參加完該會議後,我以參加會議記錄的情形送給局長參考,另外用口頭方式告訴局長。原審卷五第235頁的便條紙就是我做給局長看的。我認 為水利署在96年6月22日已經同意這樣一個授權。如果等到 96年8月13日水利署正式公文下來以後,再辦理會勘變更設 計等等程序完成以後,再來施工,要在年底前完工,困難度非常大等語(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六,第63至68頁)。 ⑸證人即第三河川局管理課長張文榮於原審審理時證稱:96年6月25日第三河川局的局務會報由許哲彥局長主持,當天我 有以管理課長報告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大署授權由本局辦理變更設計計畫,以因應施工的實際需要,期使施工進度能如期完成,請工務所盡速簽報的事項,局長也有做裁示,這有記在當天會議記錄內,這局務會報會議記錄會傳送局內各課室等語。(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六,第59至60頁) ⑹又水利署於96年6月22日下午2點中召開之經濟部水利署第54次後,第三河川局於96年6月25日即召開第5次局務會報,在會報中該局管理課提出業務報告即已報告:「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大署授權由本局辦理變更設計計畫,以因應施工的實際需要,期使施工進度能如期完成,請工務所盡速簽報」。此有第三河川局於97年12月4日以水三廉字第09750145480號函送之該局96年6月25日第5次局務會報會議記錄,及參加水利署第54次擴大署務會報之第三河川局副局長林傳茂會議完畢後之翌日所上陳局長許哲彥之便簽(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五,第226至236頁),該簽上記載:「9.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13k至33k)工程設計變更授權三河局核行。台電管有水庫放水影響施設,由中水局協同三河局洽辦台電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⒊綜上所述,有關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於96年6月22日之水 利署擴大署務會報中已由水利署署長授權第三河川局核行,而第三河川局於96年6月25日該局局務會報後,即轉知該局 所屬員工有關便道工程變更設計係由第三河川局辦理,至為明確,應可認定之。 ㈢、「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並非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稱之「法令」: ⒈95年5月30日修正公佈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所謂「違背法令」之「法令」,依其立法理由係指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產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又於98年4月22日復將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修正公布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將違背「法令」之範圍明文化。而所謂「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應係指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所稱「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之法規命令而言,並不包括同法第159條所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 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之行政規則。至所謂「職權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為執行法律,未經法律授權,而逕依職權制定頒布之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即所謂之職權命 令。如該職權命令係就不特定人民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亦屬本條款所規定之「法令」;反之,如僅對行政內部之下級機關及所屬行政人員發生效力之職權命令,則不屬之。公務員之行為,倘僅違反具有規範內部效力之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則屬行政責任或懲戒責任之範圍,尚非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規範之對象(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92號判決、 97年度台上字第5664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201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公訴意旨認為本件便道工程、減災工程之施作程序,於程序時序上未能依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善盡執行工程契約履約管理,而認本件經起訴之公務員有明知而故意違背之「法令」,係經濟部水利署訂定之「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第7條、第21條規定及「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 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第3條、第10條等規 定;然惟依據上揭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第1條已明定 :「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本署暨附屬機關辦理各項工程採購等相關事務,特訂定本要點。」及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第1 條:「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暨所屬機關,為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或修正施工預算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之規定可知,上開處理要點、注意事項均無法律授權之依據,乃水利署為規範其內部上、下級機關間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效力之「行政規則」。既然上述規範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機關為辦理各項工程採構等相關事務及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或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所為規定之「要點」及「注意事項」,並無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之效力,所屬公務員若有違反前揭規定,亦屬行政責任或懲戒責任之範圍,尚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稱「違背法令」之構成要 件不合,起訴意旨以上開處理要點、注意事項認為係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稱之法令,容有誤解。 ㈣、就本件便道工程,綜上所查證據顯示及所述理由,本院認為: ⒈水利署已於96年6月22日第54次擴大署務會報授權第三河川 局辦理變更設計之權限,僅驗收、變更設計預算書尚須水利署核准,而第三河川局於96年6月25日即召開第5次局務會報,在會報中該局管理課提出業務報告即已報告:「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大署授權由本局辦理變更設計計畫,以因應施工的實際需要,期使施工進度能如期完成,請工務所盡速簽報」,故第三河川局自96年6月25日嗣後同意川順公司便道 工程變更設計施工方法將蛇籠變更為箱型石籠進行施作,要無違背法令或上級命令之虞,至於第三河川局所屬公務員簽報之行政作業上公文函復往來,係屬程序問題,故而第三河川局於96年7月17日以水三管字第09602010600號函請水利署授權本便道工程變更設計(見原審卷十,第46頁),及水利署於96年8月13日以經水工字第09653097780號函之說明二「..除變更設計預算書核定及工程驗收不予授權外其他工務行政作業均授權第三河川局比照第二類工程辦理..」(見原審卷十,第65頁),乃在完成上開96年6月22日第54次擴 大署務會報署長同意授權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之權限之行政作業流程。公訴意旨未能斟酌此署務會報中署長已明確指示同意授權之事證,遽以96年8月13日始由水利署以經水字第 09653097780號函發後,始為授權第三河川局辦理便道工程 之變更設計等工務行政,便道工程使得據以辦理變更設計將蛇籠施工法變更為石籠施工法,容有誤解,尚有未洽。 ⒉又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第21條(一)固規定:水利署為工程契約之甲方,且屬第一審工程,相關工程變更設計或施工預算書修正,其所屬附屬機關應將會勘結論或查核報告或核准事項編製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報本署核定、「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第3條固規定:「工程須辦理變更設計時,各 所屬執行或主辦工程機關應事先詳實查核原因外,並須擬具處理方案及準備相關資料、圖表及增減經費估算表,依本署工務處理要點之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報核;需現場勘查以為核定依據時,由成立預算核定機關派員會勘決定,並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會勘結果依工程別處理權責奉准後始可辦理變更設計手續」。惟有關「先行施工」部分,上開處理要點第四項規定:各類工程經核定修正或變更設計原則後,於編製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前,得先行與廠商辦理新增單價協議並達成協議後,得先行施工付款;上開注意事項第10條規定:「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變更設計原則經會勘共同認定有先行施工之必要者,經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核准後得先行施工」。亦足見變更設計原則確定後並經第三河川局之同意,即可先行施工。而本件系爭便道工程,水利署既已於96年6月22日該署第54次擴大署務會 報中,水利署長同意授權第三河川局比照第二、三類工程自行辦理變更設計,則上開注意事項第10條所稱:『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即為第三河川局,故第三河川局於水利署同意授權辦理便道工程變更設計後,其變更設計原則經第三河川局工務所正工程司鍾彥虎召集川順公司、世曦公司人員於96年6月25日進行開工前協調會,該協調會議紀錄已載明同意以 箱型石籠先行施工,工務所主任鍾彥虎召開之上述96年6月 25日開工前協調會會議紀錄於當日送核第三河川局,由局長許哲彥於96年6月29日批示「一、會議記錄如擬,二、如以 箱型籠施作,不須外加掛披蛇籠。」因而此後有先行施工之必要,乃於變更設計預算書、變更設計圖表製作完成前,核准川順公司先行以箱型石籠施工,亦無違反於上開處理要點及注意事項及之規定。 ⒊復按「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原審卷一,第235至236頁)、「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監造注意事項」(原審卷三,第82至128頁),該二項 注意事項,僅屬規範水利署暨所屬機關內部行政程序之控管,並非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委辦規則等,並不對不特定多數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並非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稱之法令 。況且該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既屬必要且適法,自難認有何違背法令。 ⒋公訴意旨認為在未經水利署於96年8月13日以經水工字第09653097780號函送第三河川局表示,便道工程因工期緊迫,部分工務處理程序(如變更設計、工期展延等),請同意局部 調整,授權貴局核辦之正式以公文函覆第三河川局時起,第三河川局始得辦理便道工程變更設計事宜與同意川順公司施作變更施工法之箱型石籠施工。惟以本件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確具必要性,且有須於96年12底前完工之急迫性,已如上所述,其變更設計程序之行政作業程序在水利署之內部作業規定,如上所述之注意事項或處理要點,即有工程施工期間因時制宜之變通方式,不能單以工程進行之變更設計或先行施工等情事,即遽認被告張文榮、鍾彥虎有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川順公司。 ㈤、就被告張文榮、鍾彥虎辦理本件便道工程辦理變更設計,已經水利署於96年6月22日授權由第三河川局核辦,則被告二 人經局長同意川順公司施作便道工程改型石籠施工法先行施工,難認係非法圖利川順公司: ⒈本工程係行政院列管限期於96年底前完成之工程,由水利署於96年3月29日召開之「大甲溪砂石運輸道專案小組第三次 會議紀錄」之結論可知,依限如期完成便道工程乃首要之任務。又有鑒於本工程位於大甲溪上游,河幅狹小,水流湍急,且現況已因颱風洪水沖擊而變更,為確保於汛期間可如期施作完成之目的,則便道工程變更改採箱型石籠工法施作,客觀上非無必要。此亦經證人即水利署副署長楊偉甫於偵查中證稱:「許哲彥只是口頭有跟我們討論,但是沒有達成結論,我們認為改為箱籠是對的,但是程序上要先報請水利署核准,所以我們要求他們儘速提報水利署核定。」等語(見同上偵查卷十,第74頁);證人即便道工程主辦工程師張宏旭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如果按原設計的圖說有無辦法完成這個便道工程?)不可能,因為這個在汛期範圍,就是一個問題。」、「(能否再具體講一下?)因為汛期的水位那麼大,而且上游的電廠不定期要放水,因為如果用路堤填土方式的話,他只要大水一放就沖毀,路堤就沒辦法做了。」等語(詳98年7月23日審判筆錄);證人即本便道工程監造 工務所主任張敬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6月25日開工 協調會的這一天,你們對於本工程如果依照原設計圖說施工的話,有無可能完成,有無就這件事情來討論?)就這件事討論是有的,因為我們認為如果以這種方式來做的話,當然可能沒有辦法在96年12月底完成,可能要拖很久,因為之前是用蛇籠的方式來做,蛇籠是先做路堤,就是說下面有土,先填土,要把所有的土先填完以後,到這個高度才有辦法去批掛蛇籠,如果像在汛期做的時候,還有可能會放水,就是放水的水庫,他們會放水,他們會定期放水,因為還有颱風跟大雨會造成下游淤積,只要開始下雨,我們的路堤下坡就會被沖掉,就是挖掘的土有可能一而再、再而三被沖刷,這樣可能到汛期以後再來做,但是再來做可能就來不及到96年12月底完工了,所以後來我們才會去改變這個方式」、「(後來是改變什麼方式?)就是以箱型石籠代替蛇籠。」等語(詳98年7月23日審判筆錄);證人即本便道工程設計者廖 嘉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後來施工單位是有改用石籠方式施工,你知道嗎?)知道。」、「(什麼原因,你知道嗎?)因為在整個工程發包以後,承包商會在工地進行一些現地的地形測量,結果地形測量回到我們這邊,發現地形測量跟我們當初承攬設計案,那時候差不多4月份的時候,我們 有委託外面的測量公司去測量,兩個測量的結果比對以後發現不一樣之後,原來的設計圖可能要做一些修改,就是之前我所說的堆疊的方式可能會因為水流的關係,因為現地的情況不一樣,造成水流會影響到我們路堤的填土之後,我們才改用箱籠的方式來做為變更設計的主要工作。」、「(所以後來再次測量之後,你們也認為以箱籠比較適當?)對,箱型石籠的話,對整個工作後續的期程影響最小。」、「(所以換句話說,因為這樣的變更以致原來設計的蛇籠是沒有辦法施工的?)要施工的話,要等到汛期都不放水了,可能有些地方,要去把它變更的河川地形,要把它變成我們當初原設計的地形,那個時間是要花費太久了,你在一個河床上做便道的話,你要等那麼久的話,可以,但是後續會遇到多少的災禍,你不知道,也許搞不好現在做的就是功虧一簣,所以當初我們就馬上決定做一個比較適當的工法,趕快把路堤填起來。」、「(假如改為箱型石籠就可以解決問題嗎?)是。」等語(詳98年7月23日審判筆錄)。此外,本件便道 工程雖同意川順公司於變更設計完成前先行施工,但變更之施工法之工程款,仍必須於全部變更設計程序完成後,始能計價工程款,如變更設計程序最終未能獲准,則川順公司即須自負先行施工之損失,亦經監造人即證人張敬廉、廖嘉安均證稱承商須自負先行施工之風險(詳98年7月23日審判筆 錄)。 ⒉川順公司承作便道工程採行石籠工法,承上所述,第三河川局於便道工程變更設計程序完成前,依據第三河川局已取得水利署授權辦理變更權限並已同意川順公司先行施工,則第三河川局於變更設計程序完成後,就同意川順公司先行施作部分,依約當然有給付工程款之義務。又便道工程契約原本即編列有箱型石籠每公尺之施作費單價977元、蛇籠之每公 尺之施作費單價430元之單價,雖箱型石籠之施作費較高, 然此係因其施工成本遠高於蛇籠所致,客觀上該單價仍屬合理,此亦經證人廖嘉安證述屬實(詳98年7月23日審判筆錄 ),則便道工程以上開原定之箱型石籠單價做為變更設計後之計價標準於法有據亦應屬合理;川順公司在如附表一所示便道工程時程表上之96年6月2日5開工前協調會、96年7月10日水利署會勘、96年7月12日會勘,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方 面都要求川順公司積極趕工、先行施工,監造單位之世曦公司監造工程師俱無反對意思,川順公司予以配合並未違反業主及第三河川局之指示;再參照工程契約第21條約定:「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基此,水利署及第三河川局於變更設計原則確立之後,要求川順公司先行施工,事後已施作部分於風災中受損,本於契約精神,自應予以補償計價,從而川順公司按此計領相關工程款,即難謂受有不法利益。 ㈥、檢察官上訴意旨謂:第三河川局辦理便道工程,被告張文榮、鍾彥虎有違反水利法第46條及第73條、政府採購法第72條規定,係違背法令云云。惟查: ⒈水利法第46條係規定:「興辦水利事業,關於下列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一、防水之建造物。二、引水之建造物。三、蓄水之建造物。四、洩水之建造物。五、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六、與水運有關之建造物。七、利用水力之建造物。八、其他水利建造物。前項各款建造物之建造或改造,均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備具詳細計畫圖樣及說明書,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如因特殊情形有變更核准計畫之必要時,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聲敘理由,並備具變更之計畫圖樣及說明書,申請核准後為之。但為防止危險及臨時救濟起見,得先行處置,報請主管機關備案。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擅行施工之水利建造物,主管機關得令其更改或拆除。」而本件便道工程非屬上開法條所列之「防水建造物」、「引水建造物」、「蓄水建造物」、「洩水建造物」、「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與水運有關之建造物(依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或拆除審核作業要點第3條規定,係指開 鑿運河及其相關設施)」、「利用水力之建造物」、「其他水利建造物(依上開審核作業要點第3條規定,係指其他非 屬前七款建造物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納入管理必要之水資源利用或水患防治建造物及其相關設施」,自無水利法第46條規定之適用。 ⒉復按水利法第73條規定:「水道建造物歲修工程,主管機關應於防汛期後,派員勘估,報准上級主管機關分別興修,至翌年防汛期前修理完竣,並報請驗收。」所謂「水道建造物歲修工程」,應係指既有水道建造物之每年例行性修繕工程而言。而本件便道工程既係尚未完成之新建道路工程,自非上開法條所指之「水道建造物歲修工程」,應無該法條之適用。 ⒊另按政府採購法第72條係關於工程驗收結果不符之處理規定。惟水利署雖授權第三河川局辦理本件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但關於變更設計預算書之核定及工程驗收事宜,則仍保留由水利署自行辦理。故第三河川局並無辦理本件便道工程之驗收作業,被告張文榮及鍾彥虎自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72條之可能。 ㈦、綜上所述,被告張文榮與鍾彥虎為依限完成便道工程,客觀上同意將原設計之蛇籠工法變更為箱型石籠工法,於經局長核定並同意先行施工乃屬必要,又第三河川局於變更設計程序完成後,始同意川順公司先行施作部分之石籠費用,給付工程款之義務,難認有何違背法令。準此,足認被告張文榮及鍾彥虎,處理本件川順公司所承攬便道工程包括辦理變更設計、災損工程款、箱型石籠先行施工之工務行政程序之處理,並無違背法令而圖利川順公司之情事,公訴意旨以水利署上開96年8月13日核准授權公文函復第三河川局時起,始 得就便道工程才得開始變更設計程序並先行施工之行政公文往來程序是否完備之行政瑕疵,認定被告二人有違背法令而不法圖利川順公司,不無誤會。本件既無證據證明被告張文榮、被告鍾彥虎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自應為無罪之諭知。五、被告彭壽奇、徐崧清無罪之理由: ㈠、經查關於減災工程之變更設計,應屬該工程之必要,並非有所謂違背法令及違背職務上行為而圖利川順公司情事,證據理由如下: ⒈本件減災工程有關「鋼柵箱籠」廠商施作位置與設計圖不符部分,就「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要點」規定而言,並非屬於「變更設計」項目,而係「修正施工預算」之項目,故依「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要點」有關「修正預算」之規定,並無起訴書所指未經水利署核准前,必需「停工」或「先行施工」之情形,按檢察官偵查本件案發當時之「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要點」第2點:「本注意事項名詞定義如下:(一)變更設計: 指工程施工中,因故需變更原設計原則以完備原設計標的之功能需求或為因應緊急事項、事實需求及其他必需配合處理等涉及設計原則及預算之變更。(二)修正施工預算:指工程施工中,因經費之財源調整、工程項目數量漏列或誤估之調整、地形變動致施工數量不符之調整、其他署辦費用之調整、契約項目規定以實做數量結算之調整、因政府法令、稅捐、規費或管制費率變更之調整及因政策變更須作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之調整等不涉及設計原則變更所為之預算修正。」之規定。所謂「工程變更」涉及到「設計原則」及「預算」的變更;而「修正預算」則僅係涉及到預算之變更而已,二者並非相同。而本件減災工程系因「地形變動致施工數量不符之調整」之事由,不不涉及設計原則之變更,乃屬於「修正預算」項目,並非「工程變更」項目,應堪認定。 ⒉減災工程依現狀施作鋼柵箱籠乃必要且適當合法,證據理由如次: ⑴本件減災工程之「設計原則」乃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先於95年間委請青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針對頭汴坑溪崩塌地所提出之「頭汴坑溪一江橋至內成橋河段崩塌地所研擬之治理對策及效益評估報告」(下稱:評估報告)中之「短期治理方案」,而該「短期治理方案」中對於本件減災工程右岸崩塌地部分,提出治理對策為「自0+390左右銜接現有已建堤防,將 崩塌地侵入河道之坡趾部分以鋼柵箱籠保護,施作長度約為460公尺,即約在0+750公尺左右。崩塌地坡趾處施作鋼柵箱籠高約6M下埋約1-2M,+750往上游約900公尺之範圍施作石 籠護岸,最後100公尺亦採鋼柵箱籠。右岸部分長共計1435 公尺。..另依設計圖於施作鋼柵箱籠時,需向內及向下開挖崩塌地坡趾,此時需特別注意開挖崩塌地坡趾時之施工安全,嚴防開挖坡趾時,誘發其上端土石之淺層滑動。」復於「6.2建議」時,再次重申「二、現有崩塌區坡趾之土石堆 積,需配合整體邊坡整治進行及護岸加固,現階段不宜任意清除該堆積土石。」等語,可見,本件減災工程之設計原則:係在上址崩塌地坡趾處施作鋼柵箱籠,以防止崩塌地遭河流沖刷,致其上端土石繼續崩塌,尤其必須注意不宜任意清除該堆積土石,避免繼續造成崩塌。惟本件減災工程於原設計時所標示之鋼柵箱籠位置,因在工程設計規劃後,崩塌地因再行崩落及河流沖刷等因素,現場實際坡趾位置與原設計鋼柵箱籠施作之坡趾位置有所變動,致使廠商川順公司於現場施作時,依照現有崩塌地坡趾位置施作鋼柵箱籠,而發生與原設計圖不符情形,此有卷內減災工程97年1月7日會勘記錄第六點「右岸0K+900至施工終點工區,同意依施工條件及崩塌地形調整施設位置。」(見偵卷九,第150頁)可資證 明。 ⑵證人即本減災工程原設計者陳育志之證述要旨如下: ①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詢問時證稱:「..我在設計本減災工程崩塌地鋼柵箱籠保護工項時,即是設定施工時依崩塌地地形去配置鋼柵箱籠的地點,所以崩塌地形改變後,本來就會與原設計位置有所偏移,本變更設計項目並未涉及工法的改變,僅是施工里程總數量的改變(有增加也有減少)..」(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九,第133頁)。「依97年1月7日會勘結論第4點、第6點及97年3月12日會勘結論第4點,本減災工程右岸工區因崩塌地地形與設計時地形有所改變,允許承攬廠商依實際地形施作蛇籠、鋼柵石籠等設施。故鋼柵石籠樁號及設置位置與原設計圖有不符及偏移狀況,但僅是施工里程數量的改變,並不是屬於重大變更設計。」等語(見偵卷九,第137頁)。 ②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你最高學歷?)博士。」、「(你研究的項目?)大地工程組。」、「(像這種崩塌地防治工程,是不是屬於你研究的範圍裡面?)算是我的專長之一。」、「(這件減災工程在崩塌地形施作鋼柵箱籠,它的設計原則是什麼,你可否說明一下?)設計原則在這裡面,因為我們一般做坡地保護,就是先把坡質保護起來,也不能開挖太多坡質,也不能任意挖置,不然會影響邊坡穩定,造成坡地滑動災害。」、「(你剛剛講的,我整理一下,就是兩個原則,第一個在坡土的地方施作,第二個是不可以清除這些崩塌的土石?)對。」、「〈青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針對頭汴坑一江橋到內城橋河段崩塌地做了一份治理對策及效益評估報告〉(這份評估報告在我們這件減災工程是什麼樣的關係?)就是我們根據這份報告先做一個初步的處理,後續如果還要進行處理的話,會另案再處理。」、(你這樣表示說你是參考評估報告來做設計的?)對,來做一個坡質保護工的厚度細部設計。」、「(剛剛檢察官問你,你有參加97年1月7號的會勘,剛剛也有提示給你看,第六點裡面有記載,它說右岸0K+900至施工終點工區,同意依施工條件及崩塌地地形調整施設位置,我想請問你,為什麼會做這樣的結論?)就是因為崩塌地在我們測量設計到施工的時候,坡質有受到沖刷,坡地有繼續崩落,造成地形的改變,如果你要按照原線稜去施作的話,你必須削掉很多的崩塌坡地,那是不符合設計原則的,基本上只是線形按照我們安全性的原則去做一個修正,所以它其實是屬於修正施工方面。」、「(那你所說的這種情形是不是屬於因為地形變動,而需要做調整的一種情形?)對。」、「(依照這個結論的意思,鋼柵箱籠它的設計及工法當時有沒有改變?)沒有。」、「(它的設計原則有沒有改變?)沒有。」等語(見原審97年訴字第3018號卷八第57至59頁)。 ③由上本件減災工程之原設計者之證人陳育志之證詞可知,本件97年1月7日會勘結論第6點部分,係依據地形變動所做之 調整而已,並未變更任何設計原則,應可認定之。 ⑶證人黃昌巨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關於會勘記錄的第六點『右岸0K+900至施工終點工區,仍依施工條件及崩塌地形調整施設位置』,其中所寫的依施工條件是指什麼東西?)因為直接施工的時候,跟它原先設計的情況已經不一樣了,就是地形有稍微改變,因為右岸是護岸,所以按照地形去調整它的情況、位置,還有達到原來保護目的的施工方式。」、「(所謂依照施工的條件,是不是在說實際上施工的設計跟工法有沒有有改變,除了你剛才說的位置以外?)工法沒有改變。」、「(另外結論裡面有寫到說依崩塌地形調整施設位置是什麼意思?)它跟原來的情況不太一樣,崩塌地有再往河中心再崩塌一些,所以依崩塌地的現況去做調整位置。」、「(所以這件是否屬於地形變更的問題?)是的。」等語(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七第402至404頁),是川順公司施作本件鋼柵箱籠位置與設計圖不符,係因地形變動所致,原「設計原則」並未變更,而僅是數量的增減而已,參以上開注意要點相關規定,並非第2點第1項之「變更設計」,亦可認定之。 ⒊復按上開注意要點第10點(先行施工)所規定「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變更設計經會勘共同認定有先行施工之必要者,經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核准後得先行施工,再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設計手續:(一)遇風災、水災、震災、通水、抽心等不可抗力之事由。(二)因施工危及公共設施、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三)上級教辦限期完成工程必須辦理變更或配合其他公共設施拆遷等工程。」之規定,可知所謂「先行施工」係指在變更設計時始有適用,另於「修正施工預算」項目時,則並無相關停工、「先行施工」之適用已明。而本件減災工程依上開注意要點第2點規定,證人即原設計人陳育 志、證人黃昌巨等上述證詞可知,鋼柵箱籠施作位置與設計圖不符,並無變更設計問題,施作廠商川順公司亦並無應先行停工或施工之必要,故川順公司於97年2月24日水利署核 定1月7日會勘記錄前先行施作鋼柵箱籠之行為,應屬於法有據。 ⒋減災工程由水利署發包後,自96年6月20日起,由第三河川 局負責監造下開始施工,該工程因頭汴坑溪岸坡工程用地未完全取得,斷續停、復工,迄96年12月間川順公司施作左右岸「鋼柵石籠」、「箱型石籠」、「蛇籠」等護岸工程。97年1月初川順公司開始施作右岸「鋼柵石籠」,期間因施作 位置係依據現狀施作與原設計圖有所差異,發現設計時環境與現況環境崩塌地有明顯不同,為求解決施工與現況問題,乃於97年1月7日進行該工程第3次變更設計會勘機會,親赴 會勘現場,提案要求「右岸0K+900至施工終點工區,能依施工條件及崩塌地地形調整施設位置」,現場水利署會勘代表黃昌巨、張政茂認為原則可行,作成會勘結論,該變更設計會勘紀錄陳報水利署後,黃昌巨於97年2月4日簽報,經工程事務組副組長葉奕匡、組長宋伯永審查,水利署署長陳伸賢於97年2月13日始批示准許。97年3月12日由水利署代表黃昌巨、張政茂等辦理變更設計,會勘紀錄載明第4點「右岸箱 籠、蛇籠(R0+000~R1+531)因現地曲度與原設計略有差異,與原設計樁號不符。建議能依現場地形調整樁號,並核實結算計價」,黃昌巨、張政茂等人接受該建議,將該提案列入評估,迄97年4月3日簽核前述第4點等變更設計會勘紀錄 ,並經工程事務副組長葉奕匡、組長宋伯永審核,於4月8日由總工程司室謝世傑決行,同意該變更設計會勘內容。 ⒌綜上證據資料顯示及理由說明,本件川順公司承作減災工程之施作鋼柵箱籠,本屬依合約規範之施工方法施作,施作鋼柵石籠位置符合前述「評估報告」中之「短期治理方案」之「設計原則」,均已如上所述,而水利署於行政程序事後亦核准廠商川順公司依現場實際地形施作。公訴意旨於偵查中未能調查並斟酌上開「評估報告」中之「短期治理方案」及原設計減災工程證人陳育志之證詞,遽認被告彭壽奇、徐崧清二人係為使川順公司之鋼柵箱籠實際施作位置「就地合法」或免「拆除重做」而有明知違背法令及違背職務行為,自有未洽。 ㈡、至被告彭壽奇、徐崧清二人收受川順公司給付公訴意旨所指之用餐及前往有女陪侍酒店消費之不正利益與被告二人職務上亦難認有對價關係,理由如次: 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最高法院著有84年度台上字第1號判例參照) ⒉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彭壽奇於97年1月14日接受被告戴沼澤之 邀約共赴臺中市○○路「野店餐廳」飲宴用餐,謀議解決減災工程鋼柵石籠施工問題解決之道(起訴書誤載於第22頁,第20至29行)。惟查:於97年1月14日上開時間「野店餐廳 」並未營業,業經證人即野店餐廳負責人藍柏松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在台中市○○路○段639號開野店餐廳。」、 「(你是老闆?)是的。」、「(97年1月14日是否休假? )97年1月14日及97年1月28日有休假。」、「(97年1月14 日整天都休假?)是,有我97年1月份的日銷表及雜記可證 ,另外97年1月14日沒有開立營業發票(庭呈),日銷表、 雜記可供法院附件卷,發票請於勘驗後返還。」、「(97年1月14日有無使用其他收銀機或發票機開立發票?)沒有, 我們開立發票的機器只有一台。」等語明確(原審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八第150頁反面、191頁),證人藍柏松並提出野店餐廳之所有97年1月分之營業統一發票、日銷表、雜記 ;復經原審當庭勘驗無誤。而依據該店97年1月間統一發票 之存根欄連續記載,於97年1月10至18日間,僅97年1月14日當日未開立任何一張統一發票,顯示當日應未營業,此亦與其所提出之日銷表、雜記所載相符,堪認證人藍柏松證述97年1月14日野店餐廳並未營業,至堪採信。則公訴意旨指稱 被告彭壽奇於97年1月14日有前往野店餐廳接受戴沼澤之招 待中餐云云,顯屬無據。 ⒊被告彭壽奇、徐崧清固坦承確有於97年4月8日與川順公司戴泱丞等人前往「台雞店」餐廳用中餐及前往九龍理容KTV消 費等情,惟查: ⑴戴泱丞於調查站製作筆錄時已供稱:「97年4月8日我係要慰勞川順公司人員,故主動邀約彭壽奇、徐崧清等人一同至九龍理容KTV飲宴。前2次消費的目的,均與工程無關,更不是因第三河川局彭壽奇、徐崧清等人配合川順公司辦理工程變更設計,而以招待至有女陪侍之場所飲宴作為代價。」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9776號卷,第33頁)。 ⑵證人戴泱丞於原審98年7月2日審理中亦具結證稱:「(你在去年九十七年四月八日,有無跟彭壽奇、徐崧清一同前往台雞店餐廳、九龍KTV消費?)有。」、「(可否說明一下為 何會前往消費?)因為有員工離職,我們很久之前就有聚餐,離職之前,我們就有跟他講要聚餐了,事先是我們在小吃部,在工地附近,我們員工和施工所的人就一起在小吃部聚餐,後來再到九龍理容KTV。」、「(那次聚會是誰主動邀 請?)是我。」、「(你有無事先跟徐崧清或者是彭壽奇約好?)沒有,因為我是要請我一個員工,針對我員工要離職,我請他的。」、「(你的員工是指哪些人?)賴玉樹。」、「(四月八日那天,在你們要去消費以前,還是在吃飯、唱歌這個中間,有無提到本件減災工程的相關問題?)沒有。」、「(那你跟他們去消費,跟本件的減災工程相關的事項,有無任何對價關係?)沒有。」、「(賴玉樹在川順公司擔任什麼職務?)公司品管。」、「(在減災工程中,擔任什麼職務?)品管。」、「(賴玉樹何時提出辭職的要求?)我記得是三月份,因為他是考上一個單位,我跟他恭喜,要請他,他三月就有考上了。」、「(為什麼四月八日,彭壽奇等人會一同在離職員工的邀約現場?)因為我們那天本來公司就有聚餐,剛好他們那天有過去,我們就邀約一起在小吃部那邊聚餐。」、「他們來工地,我們就邀請他來,事先我們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八,第121至123頁反面)。 ⑶證人賴玉樹於原審98年7月2日審理中具結證稱:「(你何時到川順公司服務?)九十六年六月。」、「(你擔任什麼工作?)品管工程師。」、「(在一江橋的減災工程,你擔任什麼工作?)品管工程師。」、「(你何時離職?)九十七年六月。」、「(你為何要離職?)我考上南投水利會。」、「九十七年三月放榜。」、「(公司有無為你辦過歡送的餐會?)有。」、「(大概是在何時?)四月份。」、「(你記得在哪裡用餐嗎?)在工地旁邊的一家土雞城,叫台雞店。」、「(有哪些人?)戴泱丞、戴沼銘、公司會計、監造主任。」、「(監造主任是三河局的官員?)是,徐崧清、彭壽奇。」、「(在餐會時,有無談到工程的問題?)就平常吃飯而已。」、「(餐會完,有無到九龍KTV?)有。 」、「(在九龍KTV時,有無談到一江橋工程的問題?)沒 有。」、「(當天聚餐主要的目的是什麼?)副總說要替我慶祝一下。」、「(為何會從台雞店轉到九龍KTV?)是副 總邀約的。」、「(什麼時候邀約的?)在台雞店吃完飯之後。」、「(副總怎麼講的?)他說等一下要去唱歌。」、「(去台雞店聚餐及九龍KTV,純粹是為了你高升水利會嗎 ?)是。」等語(見原審卷八,第133頁反面至145頁)。 ⑷另被告彭壽奇於97年7月11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 訊問時,於調查員提示97年4月18日14時19分6秒戴泱丞與徐玉玲之通話錄音及譯文內容後,確有提到「該日聚餐,係戴泱丞要招待其離職員工賴玉樹」等語,此部分之訊問及回答內容略以:「(彭):那天主要是..因為他們裡面的員工..要跟員工去慶祝,約我們去,那員工離開,員工在..。(調查員):你是說川順公司的員工?(彭):對,對『阿樹(台語)』。(調查員):誰?離職了就對了..(彭):對,那要知道詳情的話,你們去問他。(調查員):..討論完之後才去的?(彭):不是啦,賴玉樹他離職嘛。」惟彭壽奇之調查站筆錄並未記載之,此經本院勘驗屬實,有勘驗報告附於本院卷(卷一第402至404頁)可按。 ⑸又被告徐崧清在減災工程之97年1至3月監工日報表中,依實記載該鋼柵箱籠之實際施作進度,並於97年1月23日、1月25日、2月4日鋼柵石籠施工檢查表,翔實記載鋼柵石籠之檢查情形,此期間均在2月14日水利署發文核定1月7日會勘記錄 之前,是以倘被告徐崧清、彭壽奇等工務所人員,主觀上果有違背職務准川順公司先行施工之意思,豈有堂而皇之將該「鋼柵箱籠」先行施工之事實,鉅細靡遺記載於相關日報表、檢查表之理,益證被告彭壽奇、徐崧清絕無任何違背職務之故意,否則焉有將先行施工之事實,主動揭露於監工日報表之舉,再次依起訴書公訴意旨所認定事實即被告彭壽奇並不同意廠商戴沼澤之要求,將鋼柵箱籠從原先設計之六層改為三層,倘認此一方案有利於包商川順公司,則鋼柵箱籠之數量將減為一半,則被告彭壽奇果真有意圖利包商川順公司,理應盡量配合辦理,豈有拒絕之理,而此亦足以佐證被告彭壽奇、徐崧清於97年4月8日參加川順公司戴泱丞等人為慶賀該公司員工賴玉樹考中南投農田水利會職員,而前往「台雞店」餐廳用中餐及前往九龍理容KTV消費,該次餐敘係因 川順公司副總經理戴泱丞為慰勞所屬在減災工程施工之員工賴玉樹,因考中南投農田水利會之正式職員即將離職,為嘉勉並對賴玉樹對公司辛勞貢獻而有此餐敘,在場之被告徐崧清與彭壽奇在戴泱丞等人力邀之下,且因被告徐崧清之姐「秀秀」徐玉玲在九龍理容KTV酒店上班之故,戴泱丞邀同前 往作陪,盛情難卻,始應允前往,此乃人情往來之常,並無逾越一般社交往來,亦與被告彭壽奇、徐崧清二人在本件減災工程鋼柵箱籠之施作之職務上並無關連性,亦難認此一餐敘與被告彭壽奇、徐崧清二人職務上之行為有對價關係。 六、被告廉裕隆、戴泱丞及戴沼澤被訴行賄部分無罪之理由: ㈠、按貪污治罪條例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第11條規定,修正後增列第2項:「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 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亦即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之規定。惟被告戴沼澤、廉裕隆對被告許哲彥行賄時並無上開處罰之明文規定,故被告戴沼澤、廉裕隆所為,雖屬對於被告許哲彥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仍不構成犯罪。 ㈡、復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係相對應於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 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之規定。如公務員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並不構成上開同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之收受賄賂會不正利益罪名,縱係犯其他罪名,則交付財物或不正利益之人,仍不構成上開行賄罪。 ㈢、查本件便道工程,水利署已於96年6月22日第54次擴大署務 會報時,由署長陳伸賢裁示就該工程有關變更設計事務授權由第三河川局核辦,並於96年8月13日就變更設計部分完成 由水利署之行政公文程序,而減災工程之鋼柵石籠依現況施作,並無所謂先行施工或就地合法之情事,水利署亦已於97年2月13日水利署已正式以公文同意變更設計及預算變動之 同意,即均溯及於川順公司為施作之時間,而發生法律效力,故川順公司對本件二項工程之施作,難認有何無違法情事,則川順公司係依約定施工,而取得工程合約內之合法之工程款,第三河川局之承辦公務員即被告許哲彥、彭壽奇、徐崧清並無違背職務,已詳述證據理由如前所載。 ㈣、被告戴沼澤、廉裕隆固有對被告許哲彥交付如前述酒店消費及性服務之不正利益,被告許哲彥就其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被川順公司之戴沼澤、廉裕隆等人以上開不正利益以買通,雙方相互之間有對價關係之情形,已詳述證據理由如上;戴沼澤、廉裕隆二人所交付前述酒店消費款項,固亦基於行賄意思為之,被告許哲彥亦在其職務範圍內呼應為其職務上之行為,踐履賄求對象之一定職務上行為,亦如上所述明確。然被告廉裕隆、戴沼澤行賄目的與結果,並未致生被告許哲彥有何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揆諸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行賄罪之成立,必須是對於該條例第2條公務員,關於違 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即無該當之。另川順公司固有提供酒店消費之不正利益給被告葉奕匡、林榮紹二人,惟被告葉奕匡、林榮紹並未因此踐履特定之對價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被告葉奕匡、林榮紹並不構成犯罪,已詳述如前,則被告廉裕隆、戴沼澤此部分自不構成行賄罪。 ㈤、被告戴泱丞於97年4月8日為慶賀該公司員工賴玉樹考中南投農田水利會職員,而前往「台雞店」餐廳用中餐及前往九龍理容KTV消費,該次餐敘係因被告戴泱丞以川順公司副總經 理為慰勞所屬在減災工程施工之員工賴玉樹,因考中南投農田水利會之正式職員即將離職,為嘉勉並對賴玉樹對公司辛勞貢獻而有此餐敘,被告徐崧清與彭壽奇在被告戴泱丞等人力邀之下,且因被告徐崧清之姐「秀秀」徐玉玲在九龍理容KTV酒店上班之故,戴泱丞邀同前往作陪,盛情難卻,始應 允前往,此乃人情往來之常,並無逾越一般社交往來,當與被告彭壽奇、徐崧清二人在本件減災工程鋼柵箱籠之施作之職務上並無關連性,亦難認此一餐敘與被告彭壽奇、徐崧清二人職務上之行為有對價關係,均已詳述理由如前所載臻明。則公訴意旨認被告戴泱丞涉有行賄犯行,亦有誤會。 ㈥、綜上所述,被告廉裕隆、戴沼澤、戴泱丞並非以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為行賄對象,復依公訴意旨所舉之卷內所有證據資料,尚難認本件公訴意旨所指公務員之被告許哲彥、葉奕匡、林榮紹、張文榮、鍾彥虎、彭壽奇、徐崧清有違背職務之之故意而圖利川順公司,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廉裕隆、戴沼澤、戴泱丞被訴行賄部份之犯行,應為無罪之諭知。 七、被告紀駿富、戴沼銘、李國忠、鄭年雅被訴犯嫌及被告戴沼澤被訴詐欺及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無罪之理由: ㈠、依據監造單位世曦公司審核之工程估驗明細表(扣押物編號(15)玖之18、19第三標工程資料,臺中市調查站自世曦公司所查扣)以及竣工結算書(扣押物編號(15)玖之17第三標工程資料,臺中市調查站自世曦公司所查扣)資料所載顯示: ⒈便道工程截至97年3月24日第五期工程估驗期間及竣工結算 時,主工程箱型石籠之契約數量為8萬2928公尺,完成數量 為7萬9516公尺,然此並不含便道工程施工期間所遭受聖帕 颱風、柯羅莎颱風等二次災損部分,另聖帕颱風災後會勘後呈報之災損經核定修復預定數量為1萬2195公尺,最後竣工 結算數量為1萬1693公尺,而柯羅莎颱風災後會勘後呈報之 災損經核定修復預定數量為4753公尺,最後竣工結算數量為4753公尺。經整理如下: 本件便道工程(25K+400~32K+745)主工程箱型石籠結算 數量 ┌─────────┬──────┬─────┬────────┐ │箱型石籠(下游段)│00000000000│32700公尺 │ │ ├─────────┼──────┼─────┤竣工圖上可視部分│ │蛇籠段箱型石籠 │00000000000│400公尺 │(現場竣工可清點│ ├─────────┼──────┼─────┤數量) │ │蛇籠段箱型石籠 │00000000000│300公尺 │ │ ├─────────┼──────┼─────┤ │ │箱型石籠(上游段)│00000000000│38806公尺 │ │ ├─────────┼──────┼─────┤ │ │蛇籠段箱型石籠 │00000000000│86公尺 │ │ ├─────────┼──────┼─────┼────────┤ │ │《合計》 │72292公尺 │ │ ├─────────┼──────┼─────┼────────┤ │柯羅莎災損不修復(│ │7224公尺 │此段原設計里程約│ │改築路基) │ │ │31K+890~32K+ │ │ │ │ │250(現場無可清 │ │ │ │ │點)修正後里程約│ │ │ │ │31K+799.31~32 │ │ │ │ │K+159.23 │ ├─────────┼──────┼─────┼────────┤ │ │《累計》 │79516公尺 │ │ ├─────────┼──────┼─────┼────────┤ ├─────────┼──────┼─────┼────────┤ │颱風災損石籠 │災損部分 │修復部分 │ │ ├─────────┼──────┼─────┼────────┤ │ 聖帕颱風部分 │13676公尺 │11693公尺 │ │ ├─────────┼──────┼─────┼────────┤ │ 柯羅莎颱風部分 │11977公尺 │4753公尺 │ │ ├─────────┼──────┼─────┼────────┤ ├─────────┼──────┼─────┼────────┤ │ │《總計》 │95962公尺 │ │ └─────────┴──────┴─────┴────────┘ ⒉再根據便道工程主工程契約約定及因災損經核定修復預定數量之箱型石籠數量總計為9萬9879公尺,最後實際竣工結算 數量總計為9萬5962公尺,如附表五所示,其記載與扣案之 監造單位監工日報(即扣押物編號15之二第三標工程資料)所載差距數量並無明顯不符合之處,並有扣案之扣押物編號(15)玖之7、8、9第三標工程資料之「石籠施工紀錄一」 及「石籠施工紀錄一」、「石籠施工紀錄一」各一冊、扣案之扣押物編號(15)玖之1第三標工程資料之「監造月報、 監造半月報、監工日報」一冊可佐。公訴意旨未能斟酌偵查中搜索扣得之前述監工日報(即扣押物編號15之二第三標工程資料)、扣押物編號(15)玖之7、8、9第三標工程資料 之「石籠施工紀錄一」及「石籠施工紀錄一」、「石籠施工紀錄一」各一冊、扣案之扣押物編號(15)玖之1第三標工 程資料之「監造月報、監造半月報、監工日報」一冊之書證、以及證人高遐齡及張敬廉二人偵查中證稱:川順公司將每日施工日報交付世曦公司後,世曦公司仍會前往現場實地查核,且會分段查驗,每週並召開協調會議,此有監工日報、檢驗申請表、協調會議紀錄為檢調扣押之證據資料,遽認有浮報之情形,不無誤會,自有未洽。 ⒊公訴意旨提出被告紀駿富於97年1月8日11時54分20秒與戴沼澤之通話內容:⑴戴沼澤詢問「那時怎麼估的數量和、和『世曦』(指世曦公司)的怎麼不合,那個『石籠』的部分是怎麼。」⑵紀駿富表示「『石籠』的部分?」⑶戴沼澤表示「不是都我們估算數字給他的嗎!」⑷紀駿富回答「對呀。」⑸戴沼澤向紀駿富表示「起先不是說什麼9萬,9萬9,現 在我們變9萬5千嘛。」⑹紀駿富向戴沼澤表示「沒有啦,你還有的扣掉的呀,那是第1次變更的數量,那是變更的數量 ,我們現在有些已經變更的,但那時沒做,那都要扣掉呀。」依其等通話內容,顯難以論斷是川順公司負責人即被告戴沼澤與被告紀駿富合謀本便道工程,併同聖帕、柯蘿莎2次 颱風災損工程數量,虛報箱型石籠全案施工數量為95928米 ;公訴意旨遽以此通訊監察之通話內容,認定被告紀駿富與戴沼澤合謀虛報箱型石籠數量,不無誤會。 ⒋再查前述有關便道工程施工日報表、監工日報表、工程估驗明細表、竣工結算書之記載並無證據顯示有虛偽之記載,理由如次: ⑴證人高遐齡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要旨: ①在便道工程,我負責施工查驗、品管取樣、測量彙測、勞安。施工查驗就是監工。我們每天早上7點鐘以前就會進現場 ,早上10點的時候會離開一次,下午大概4點多再進來,在 承包商作業的時候,依據河川局的規定是做到晚上7點。施 工查驗部分是由承包商提出他們的自主檢查紀錄,經過他們主管認證的檢查紀錄,然後檢附施工查驗申請單,送到我這裡來,我再會同他們紀駿富主任到現場去查驗。查驗是不定期,因為它們是分段的,有時候一天查一個點,有時候一天查兩個點也有。是每天都在現場待命做查驗動作,查驗的週期都是不定期,做到哪個階段該查驗,我們就在現場查。查驗之後,有做施工查驗紀錄,依據現場實作數量來做登入。我們本身有製作所謂的監工日報表,監工日報表是內業工程師負責填寫。監工日報的依據是依據現場施作,還有每一週承包商的施工日報表做校核,有差異的時候,我還是會到現場去再做一個查核。依據實際施工的現況,不完全依據它的施工日報表。川順公司製作之施工日報表報給我們監造單位有爭議時還是會去現場做查驗。如果沒有爭議的時候認同。(如何確定有爭議、沒爭議?)有爭議、沒爭議就是好比使用的機器、數量,我們的內業工程師現場查核的時候,他可能是4點半去查核,或者是早上9點去查核,選擇時間點不是跟承包商完全一致,所以他在使用機關、人力這個方面可能會有一些落差,我們會再確認實際上當天出工是多少人,因為我們是到晚上結算的,事實來講應該中午就結算,不是晚上結算,但是承包商顯示的都是收工前查核的數量。我們會同查驗的時候,川順公司會帶兩個測量工,負責幫我們拉尺,因為我們現場用丈量的。是現場實際丈量,但是我們在每公里數有打里程數在山壁上,另外還有在河中上也插竹竿,那是整數里程的時候,這邊被沖掉,那邊還看的到。是每一公里多少的話,都是用尺量,不用儀器測,儀器測相對誤差會比較大。當時在現場查驗的時候,都是我跟紀駿富,還有測量工程師張義忠,另外要配兩個人負責拉尺。數量是在現場查驗時量出來的,不是計算的。工程施工中有經歷聖帕跟柯羅莎颱風兩次,這二次颱風過後是有造成整個工程損壞的情形。(所謂災害損害的部份,你們有無申報的程序?)在災損颱風之前的話,我們是例行查驗,就是一般做了多少,我們就有紀錄。 ②另外在知道颱風確定要來的時候,之前會跟紀駿富去現場把丈量的統計數量做成表報河川局,河川局派工程師來,然後我們配合河川局工程師做現場的查驗,那是颱風來之前,之後的話就是大水沖過毀損以後,要等二到三個禮拜水才會降,降了以後,我們也是先配合紀駿富,先到現場丈量,因為被沖水的程度是眼睛看就知道了,看的很清楚,然後丈量出來報河川局,河川局就派工程師,我們配合做災損的查驗。(在聖帕跟柯羅莎這兩次都有做?)有。(在聖帕颱風做災損查驗的時候,當時參與有哪些人?)是第三河川局林秀玲工程司擔任主驗官,然後承包商的紀主任(紀駿富)都在,還有張義忠、兩個年輕人,張敬廉和我,之前查驗的時候,我們都在現場是採丈量的方式去查核數量。(柯羅莎颱風來之前,你也有去查驗?)柯羅莎那一次我好像有請假就沒有去,但是張敬廉主任跟我說都有會同配合業主事先去做查證。(「提示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六,第89、94頁查驗及 災後會勘紀錄」請確認這二份資料是否就是你剛剛所提到的查驗會勘紀錄?)這是災前的。(「提示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六,第28頁之96年9月12日及第266頁之96年10月31日 災後會勘紀錄」請再確認一下,是否當時你們做現場會勘的結果紀錄?)對。(當這二次會勘紀錄做完了以後,川順公司有無呈報給你有關於災損的數量?)他在跟曾財益工程師進現場查核以後,他的災損數量在先報到我們這邊來,我們先跟他會同先查核一次才報出去。(數量都有屬實嗎?)屬實。(你如何確定數量是屬實的?)因為是在曾財益工程師進場之前,我們就會同紀駿富主任,之前我們要先做查核,先確定承包商所報的災損數量是否屬實,這一部分我們查核過才簽報的。(有關災損的部分,後來有無做修復?)有修復,也有不修復,就是要看會勘結論裡面所敘述的部分,是有災損不修復,災損要修復。(有關災損的修復,你們也會做查驗嗎?)是,程序是一樣。 ③有分階段的查驗紀錄,查驗紀錄依現場實際做的,例行的查驗紀錄是我們做的。(例行查驗紀錄是何時做的?)每天或者是每個階段完成報申請單的時候,承包商的自主檢查紀錄會送到我們這邊做查驗紀錄。(本件的例行查驗紀錄是由誰到現場去查驗?)我。(本案的查驗紀錄在哪裡?)已經提出給檢調單位,有監工日報表、施工查驗紀錄,好像是有兩冊。(你不是說每天都要查驗嗎?)不是每天,差不多接近每天都有。(這個工程每天都是由你去查驗的?)是。(你的確有核對數量嗎?)有。(你到現場是如何核對這些數量的確是跟你記載的是相符?)跟我剛才所報告的一樣,今天我們以里程數切割每一公里都有一個里程,里程數裡面再用尺量,就有一段區間出來,它在區間裡面是第幾層,就有幾路,然後再去核對數量。 ④(運到工地的箱型石籠都有完全用在施作上,沒有退還給廠商?)我們不清楚,今天取樣作認證的時候,是先鋪設下去之後,我們隨機取一片送驗,因為堆置在工區內的,沒有估算下去的話,我們就沒有去查。有無退還給廠商,我並不知情,有去做查驗箱型石籠施作的數量。去量箱型石籠的施作數量,是跟承包商的主任紀駿富一起去查驗的。箱型石籠累積施作含災損9萬米。跟紀駿富實地去查驗箱型石籠施作有 130多次。有製作查驗紀錄130幾次。查驗紀錄跟監工日報表及廠商所製作的施工日報表核對有無出入我沒有核對。監工日報表所記載的每日製作箱型石籠數量是否是當天施作的情形,是真的。我去實地查驗監工日表和施工日報表跟你去實際去查驗應該都相符等語。(原審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八第197頁反面至211頁) ⑵證人張敬廉於原審審理時到庭之證述要旨: ①監工日報是由楊青長跟高遐齡製作。據我了解應該就是施工的現況,還有包商施工日報的資料。因為高遐齡是看現況,楊長青是負責內業,包商的施工日報要提供給他。查驗跟監工日報表不見得有一定相關,因為查驗是指說包商會提出查驗申請表,才會去現場查驗。查驗有做查驗紀錄,已經被扣案了。大甲溪便道工程第三標在施工過程當中,有經過聖帕跟柯羅莎颱風這二次颱風過後,有發生災損的情形。在颱風來之前高遐齡就有在查驗了,我們特別在颱風之前的時候,有請主辦機關第三河川局趕快派員過來幫我們看一下現場到底做多少,由他們來做一個施工查驗。 ②颱風過後,有在現場做災後的會勘動作,就是要確認性的資料,因為在災前,我們要看到底做多少,但是災後我們要看到底破壞多少。在整個工程施作的過程當中,幾乎每個禮拜都開協調會。協調會的內容主要的協調就是他們現在施工遇到什麼樣的困難要跟我們說明,另外就是我們要隨著進度,另外就是他們的安全衛生方面我們要要求,主要是進度,因為要趕在96年12底完工。協調會都有紀錄,一樣被扣押。二次颱風就是聖帕跟柯羅莎,事後川順公司都有報災損。 ③確認川順公司災損數據是屬實,由我們現場高遐齡會確認,他會做查驗的動作。這二次颱風有造成災損,事後修復有的有做,有的沒有,因為有的可能是壞到不能用,或者根本是流失不見,像蓋房子一樣,基礎一定要有,才能蓋上去,所以說如果連下面都被流掉,當然是要趕快再做修復,但是有的可能只是變形而已,還可以用的話,我們就繼續再用。確認災損數量是屬實的,就是現場查驗,根據災前查驗、災後會勘,然後做計算就可以算出來就知道了。便道工程箱型石籠施作的數量的查核是量長度、層數。查驗是由高遐齡去主辦,就我了解查驗的話應該由包商提出一個查驗申請表過來,是不是每天查驗,我忘記了,不過比例很高。高遐齡去查驗的話,要會同包商的工地主任紀駿富,查驗有查驗紀錄表。 ④(「提示96年度偵字第10922卷三,第90、91頁監工日報表 」為何廠商在施作箱型石籠時,要記載在重要事項欄裡面,而不是記載在他們每天施作的內攔位裡面?)因為我們現場監工的人發現他們做的東西跟設計上不一樣,這個部分是不能記載,因為沒有按照原來,設計圖施工,所以不能記載在監工日報表,刻意把它區隔開來。(你們後來災損施作箱型石籠的數量是否依照你們重要事項來核算?)就是我們監工日報表外,在颱風前我們會請第三河川局的長官派員過來,帶去現場一個一個量,所以那些數量我們統計出來等語。(原審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八第223頁至225頁反面、第237 頁正反面) ⑶參以證人高遐齡及張敬廉二人於原審審理時經隔離訊問,其所證情節相符,益徵其二人之證詞應無不可採信,況川順公司將每日施工日報交付世曦公司後,世曦公司仍會前往現場實地查核,且會分段查驗,每週並召開協調會議,此有監工日報、檢驗申請表、協調會議紀錄在卷可稽,是本件工程施工數量確經世曦公司實地查核,並與川順公司最後呈報之竣工數量幾近相符,從而本便道工程竣工決算書所載石籠竣工數量尚難認有浮報之情形,公訴人既亦未認定監造單位之工程師有配合川順公司虛偽記載,則公訴意旨所指虛偽記載高達1萬1682公尺之箱型石籠云云,容有誤會。 ⑷被告紀駿富既依據工地現場施工情形製作施工日報,再交予監造單位即世曦公司審核,並於每段工程施工時,填寫「施工自主檢查表」,請世曦公司前來查驗,每次並製作有「檢驗申請表」。而本件工程施作期間,曾經歷聖帕及柯羅莎二次颱風,每於颱風來前,第三河川局即會同世曦公司、川順公司前往施工路段現場進行分段查驗,颱風過後,如有災損以便計算出災損之範圍及數量,再進行(風)災後會勘,會商討論災損修復之事宜,川順公司並於每次修復災損後,再請世曦公司之高遐齡前往現場查驗。迨本件工程全部竣工後,則由被告紀駿富依竣工圖等製作竣工報告書及竣工結算,再報請監造單位世曦公司審核查驗,最後經依竣工圖等資料結算實際施作竣工數量總計為9萬5962公尺。而本件大甲溪 便道工程,依據被告紀駿富製作之施工日報統計,總計施作之數量為9萬5928公尺,如依監造單位世曦公司前來查驗後 所製作之「檢驗申請表」統計,總計施作之數量則為9萬7413公尺,是本件工程箱型石籠施作之數量,不論是依施工日 報表,抑或監造單位世曦公司製作之「檢驗申請表」,其施作之數量均與被告紀駿富於竣工後依竣工圖等資料結算之數量9萬5962公尺大致相符,且數量有9萬5900餘公尺。則公訴意旨所認定被告紀駿富有虛偽浮報1萬1682公尺之情事,至 堪可疑,亦與公訴人提出之扣案書證不符。 ㈡、關於被告戴沼澤、鄭年雅尚無向治水公司之被告李國忠要求開立虛偽不實之1萬1000尺箱型石籠材料出貨發票,俾供川 順公司向第三河川局請領箱型石籠工程款,理由如次: ⒈依據川順公司與治水公司所簽訂之工程合約書,川順公司向治水公司購買箱型石籠網,每平方公尺單價81元,而數量依設計數量計價(依甲方查驗完成數量計價),嗣川順公司大甲溪便道工程完工以後,計算箱型石籠查驗之數量為9萬5千9百62公尺(含二次颱風災損修復數量),已詳述如上,治 水公司即以此數量向川順公司請款,乃依據雙方契約所為,難認此乃與川順公司之被告戴沼銘共同施用詐術向第三河川局詐領本件便道工程有關石籠施作之工程款。 ⒉被告李國忠係治水公司的股東,並負責治水公司大部分業務,而川順公司向治水公司訂購箱型石籠網以後,治水公司即陸續製造箱型石籠網,川順公司在工程進行中會指示治水公司將箱型石籠網運送至指定之施工工地,治水公司即由業務經理林滄棋派員運送至川順公司的指示工地,並索取簽收的單據,於次月由會計依據簽收單據的數量向川順公司請款,而因為川順公司在施工期間遭遇多次颱風,水流湍急無法施工,但是治水公司因為川順公司的訂購,箱型石籠網一直持續生產,並未停止生產,而導致治水公司的廠房無法堆置持續生產出來的箱型石籠網,被告李國忠即思解決之道,認為川順公司的工地一定用得到箱型石籠網,就將持續生產出來的箱型石籠網載運至川順公司位在松鶴部落的高灘地上的工地,數量約有1萬多平方公尺,此部分雖然沒有簽收單,但 是因為川順公司與治水公司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約定數量依川順公司查驗完成數量計價,而川順公司確實也有使用放在松鶴部落高灘地的箱型石籠網,故治水公司嗣後即依據查驗完成數量請領款項,故不得以治水公司所交付的箱型石籠網有部分沒有簽收單,就認為被告有浮報數量來詐領款項之情形,此部分事實,於偵查中並未通知或傳喚被告李國忠調查之,經被告李國忠於原審98年8月20日審理時即已供述明確。 另證人即川順公司工地主任紀駿富於偵查時亦具結證稱:「治水公司出貨到我們工區,但是有部分現場沒有簽收,現場是由戴沼銘簽收的,因為當時我們有跟治水公司訂網材,但是治水公司的廠房無法堆放,所以先載到我們那邊。」、「最後的結算數量再扣除有出貨的部分,就是沒有出貨單的部分,也就是說治水公司出貨給我們的網材,有些有給出貨單,有些沒有簽收沒有出貨單。」、「最後箱型石籠結算數量申報為九萬五千米。」等語(見偵卷八,第211、212、215 頁),並與證人林滄棋、戴沼澤、戴沼銘於原審98年8月20 日審理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其等證述內容如下: ⑴證人林滄棋於原審證述要旨:提供網材給川順公司,有依契約內容去做提供。我們的契約數量是以最後結算的數量,單價是確定的。就是竣工時的最後數量。數量計算出來就是竣工會有竣工數量、竣工圖,川順公司會提供,網材都是用車子送給川順公司,交付網材給他們是在工地,或者他們指定的地點。網材送過去時,如是我送過去的都有人在現場做簽收,我沒有送去的,我不知道,我處理的都有簽收單據。(有關便道工程治水公司總共提供了多少網材數量給川順公司?)如果我處理有單據的部分,還有一些不是我處理的,而且沒有單據。公司出貨的流程,送貨出去也有可能連簽單去都沒有。如工地欠貨、沒有人可以打電腦簽單、小姐不在,或者禮拜天、颱風、風雨什麼都有可能,公司貨太多放不下情形下會沒有簽單。公司貨太多放不下對方不收就沒有簽單,如果對方不收,網材不會拖回來,因已經送去的再拖回來,還要運費,有可能就放在工地等語(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3951號卷五,第156頁反面至159頁反面)。 ⑵證人戴沼澤在原審證述要旨:便道工程箱型石籠實際施作就做九萬多。是後來結算,是單據的部分沒有結算之前是8萬 多,沒有單據就是結算要算的,8萬4千多是當時送貨時,簽單是8萬4千多,是沒有簽單的部分要做決算書,不是說1萬 米是你要多開1萬米,開1萬米哪有用,又不能請款,不可能等語(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3951號卷五,第163頁正反面) 。 ⑶證人戴沼銘在原審證述要旨:治水公司另外沒簽單的網材,放在松鶴高攤地差不多1萬米左右,那時預定結算的數量就 是1萬米左右,最後再請治水公司來開發票請款。沒有簽單 部分一萬米的這種情形,因為現場做多少叫多少,那時候治水公司為了要配合我們的工作,貨送到高灘地。會送到高攤地因為工地只有那個地方可以放,其他沒辦法放。為何會有一萬米的出現是因為當初每個月我們都有簽單,都要以簽單數量結算,有的交貨,我們沒做那麼多,有的貨要趕快做出來,他沒辦法放,叫我收,我根本沒辦法收,因為我用不到,也沒辦法簽,東西不知道要放哪裡,所以放在高攤地。放在高攤地的1萬1千米在12月31日才用完(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3951號卷五,第165頁反面、166頁)。 ⒊至於證人即峰盛工程行負責人邱國村及證人即川田行實際負責人嚴勝中於偵查中證稱:便道工程箱型石籠實際施作的數量是8萬3千1百20米等語,惟此係因為有部分箱型石籠遭受 颱風所帶來之豪雨沖毀,由川順公司指派機械進行施作,而峰盛工程行、川田行之人員即以點工方式計價給峰盛工程行、川田行,此業據證人即峰盛工程行負責人邱國村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屬實(見偵卷七,第151頁),核與證人紀駿富 、戴沼澤證述之情節相符,其等證述要旨如下: ⑴證人紀駿富於偵查中證稱:「前述箱型石籠部分有誤差,是因為二次災修的部分,本公司要下包商川田行、峰耀工程行(即峰盛工程行)自行負責修復,由本公司提供挖土機裝填塊石,下包商川田行及峰耀工程行出人力負責組合箱籠網材與人工排石,該部分並未計價付款給川田行及峰耀工程行,但有部分以點工的方式支付部分工資,災修部分本公司仍然檢據修復的數量跟金額向第三河川局請款,所以才會造成箱型石籠數量將近12842米的差異。」等語(見偵卷八,第211頁)。 ⑵證人戴沼澤於原審98年8月20日審理時證稱:「(為何川田 工程實際負責人嚴勝中表示便道工程箱型石籠實際施作的數量是8萬3千1百20米呢?)因為公司經過兩次災害,我講的 是事實,災害過後,水這麼大,不可能做30元、50元,在不正常的環境下去做,所以都是我們公司,公司本身就有很多的怪手,所以這部分是工地實做實算,他們做多少。就是在比較好做的部分下去做,因為包的東西是實做實算,固定是這樣,做多少算多少。」、「(另外峰耀工程負責人表示本件便道工程實際上箱型石籠施作的數量為8萬3千1百20米, 請解釋?)他們是實際施作多少算多少,我們自己的機器自己做,不是整個工程都他做的,我們的合約是這樣,做多少算多少。」等語(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3951號卷五,第163 頁反面)。 ⒋治水公司向川順公司請領1萬1千公尺款項時,由川順公司給付百分之9的費用予治水公司,是因為原物料漲價,被告向 川順公司請求補貼原物料漲價的損失,經雙方協調結果,川順公司願意給付百分之9的費用(含百分之5營業稅)予治水公司,此業據被告李國忠於原審審理中供明在卷,核與證人戴沼澤、戴沼銘於原審98年8月20日審理時結證之情節相符 ,其等證述要旨如下: ⑴被告戴沼澤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地位具結證稱:「(為何本件多開的1萬1千米發票要加百分之9的稅金?)我所瞭解的 是那時候工地因為鐵漲價,治水公司要求比較多,後來是工地的人跟治水公司去討論。」等語(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3951號卷五,第164頁)。 ⑵被告戴沼銘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地位具結證稱:「(97年1 月25日,川順公司支付治水公司1萬1千米的箱型石籠,為何要附加百分之9營業稅?)當時李國忠說材料漲價三成,他 跟我說要漲價,我說要怎麼漲,我已經訂了,後來跟他協調就是百分之五,我說由戴沼澤董事長去決定。」、「(既然合約已經訂明採購價錢,即使漲價也應由治水公司吸收,依照常理你們公司為何願意接受?)因為漲價所以補貼他們百分之五,做生意一般都會協調的。」等語(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3951號卷五,第170頁反面)。 ⒌公訴意旨依證人蔡靜慧、林滄棋二人於偵訊時證稱:信亮公司及治水公司供應給川順公司之箱型石籠總數量分別為3萬 公尺及5萬5200餘公尺等語,而認本案大甲溪便道工程川順 公司箱型石籠之施作數量應該僅有8萬5264公尺等語。惟證 人林滄棋於原審審理時已證稱:如果伊處理有單據的部分,還有一些不是伊處理的,而且沒有單據;公司出貨的流程也有可能連簽單去都沒有,(在緊急情形下)譬如工地欠貨,沒有人可以打電腦簽單、小姐不在、或者禮拜天、颱風、風雨什麼都有可能沒有簽單,本案箱型石籠有簽單部分是5萬5200餘米,沒有簽單部分就不是伊在處理,是李國忠在處理 等語;並且證稱:伊以前在調查站、偵訊時沒有提到上游沒有簽單的網材的部分,是因為伊不清楚,是李國忠處理的等語,足見本案治水公司所供應之箱型石籠實際總數,是否如林滄棋於偵訊時所稱僅有5萬5200餘公尺一點,至為可疑。 而被告李國忠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地位具結證稱:伊因為公司放不下,所以伊有將部份箱型石籠送至松鶴部落的高灘地,伊送到松鶴部落高灘地之箱型石籠沒有簽收單,數量有1 萬多米,數量是工地結算的,這部分後來沒有補簽出貨單等語(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3951號卷五,第172至174頁)。故有關治水公司供應川順公司之箱型石籠除有簽單部分外,應尚包含被告李國忠放置在松鶴部落高灘地之1萬多公尺,公 訴意旨未予究明此點,僅以證人林滄棋個人經手部分,遽認治水公司供應予川順公司之箱型石籠「總數量」為5萬5200 餘公尺,尚有未洽。從而被告李國忠載運至松鶴部落高灘地之1萬多米箱型石籠嗣因陸續由川順公司使用於便道工程, 且治水公司事後亦向川順公司請款,被告戴沼澤始在電話中向被告戴沼銘表示要治水公司開立該1萬多米之發票,並非 不依實際、最後結算數量所開立,公訴意旨所稱要求虛開發票之事實,不無誤會。 ⒍至公訴意旨所提出用以證明此部分犯行之通訊監察所得之監聽譯文,經原審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有關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均難以認定與公訴意旨所指虛報石籠之事實具有證據上之直接關聯性。分述如下: ⑴97年1月7日9時43分01秒,戴沼澤與胞弟戴沼銘通訊監察譯 文內容:①戴沼澤向戴沼銘詢問「那個叫做『箱型』、『箱型籠』喔,『箱型籠』實際跟他們2間拿,拿多少?」。② 戴沼銘回報「那個『信亮』3萬米嘛,啊,總共是8萬、84280米嘛。」。③戴沼銘表示「我們,總共不足那個,現在要 叫『治水』補1萬,11700米出來,數量不足要叫他補出來,要叫他開發票,不知道要開嗎!,叫他開11700米的數量出 來。」、「要開嗎。」。④戴沼澤表示「要」。(見偵卷八,第105頁)。關於上開監察譯文內容,被告戴沼銘於偵查 中證稱:「(該通電話是否為你與戴沼澤之通聯?)是的,該通電話確為我與戴沼澤之通聯內容。」、「該通電話戴沼澤是向我詢問實際信亮與治水公司訂購箱型石籠之數量,我實際上向信亮公司訂購3萬米之箱型石籠,向治水公司陸續 訂購箱型石籠5萬5千餘米及1萬餘米,共計6萬5千餘米。」 、「我是告訴戴沼澤尚未完成結算之箱型石籠,包括信亮公司的3萬餘米箱型石籠及治水公司的5萬5千餘米,兩者共計 約8萬4千米。」、「戴沼澤是想要治水公司補開本公司置放於松鶴部落上游高灘地之1萬餘米箱型石籠數量的發票,我 因先與治水公司股東李國忠談妥,所以向戴沼澤表示,治水公司會依本公司的要求,補開該1萬餘米箱型石籠數量之發 票。並非係為了要作帳備查,而要向治水公司要求加開該1 萬餘米箱型石籠之發票。」等語(見偵卷八,第120至122頁)。可見上開監聽內容,尚難認係戴沼澤與戴沼銘在談論如何要治水公司虛開發票。 ⑵97年1月8日11時54分20分戴沼澤與紀駿富之通訊監察譯文及錄音內容:①戴沼澤詢問「那時怎麼估的數量和、和『世曦』(指世曦公司)的怎麼不合,那個『石籠』的部分是怎麼。」②紀駿富表示「『石籠』的部分?」,③戴沼澤表示「不是都我們估算數字給他的嗎!」,④紀駿富回答「對呀。」。⑤戴沼澤向紀駿富表示「起先不是說什麼9萬,9萬9, 現在我們變9萬5千嘛。」。⑥紀駿富向戴沼澤表示「沒有啦,你還有的扣掉的呀,那是第1次變更的數量,那是變更的 數量,我們現在有些已經變更的,但那時沒做,那都要扣掉呀。」(見偵卷八,第194至195頁)關於上開監察譯文內容,被告紀駿富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戴沼澤主要是向我詢問當時完工要向世曦公司申報的『石籠』箱型石籠結算數量與2次設計變更後,契約數量為何有不同,並向我詢問確認『 箱型石籠』的結算數量是我和張義忠計算後,再報給世曦公司審核。」、「戴沼澤向我表示的主要意思為大甲溪便道工程中『石籠』箱型石籠之契約數量為9萬9千米,但是在2次 變更設計後,因現場部分施作點容易遭受洪水衝擊,而取消部分箱型石籠施作,直接做路堤,因此最後箱型石籠結算數量申報為9萬5千米。」、「大甲溪便道工程箱型石籠2次變 更設計後之契約數量為9萬9千餘米,但仍然有些箱型石籠契約數量因為施作點改變為路堤施工,而取消施作,才會向世曦公司申報結算數量為9萬5千餘米,即是約3千餘米之契約 數量未施作。」等語(見偵卷八,第214至215頁),可見上開監聽內容,亦難認定是在談論如何要治水公司虛開發票,以及如何虛報箱型石籠數量。 ⑶公訴意旨所提出97年1月7日,9時45分19秒,戴沼澤與會 計鄭年雅通訊監察譯文及錄音內容;97年1月7日,10時49分18秒,治水公司李國忠與川順經理廉裕隆通訊監察譯文短訊:「請告知董事長他要多開立治水發票81元*5.2*11000數量=463萬發票電話中他不方便講稅額幾﹪李國忠甀」; 97年1月11日20時47分58秒,戴沼澤與李國忠通訊監察譯 文及錄音內容;97年1月14日11時47分28秒戴沼澤與李國 忠通訊監察譯文及錄音內容;97年1月14日19時26秒54分 戴沼澤與李國忠通訊監察譯文及錄音內容;97年1月17日 19時26秒54分戴沼澤與李國忠通訊監察譯文及錄音內容。經原審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下列證人游佩珊之證詞及書證,亦均無從認定係與治水公司虛開石籠發票具有直接關聯性,此部分之證據尚嫌薄弱。分述如下: ①上開97年1月7日10時49分18秒之行動電話所傳送簡訊,被告李國忠於原審審理時堅決否認有使用該電話,且陳稱:伊亦不會傳簡訊,該簡訊非其所傳送所持用等語。原審經查該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所有人乃川順公司,有通聯調閱查詢單一紙(附在原審97年度訴字第3951號卷五第263頁)在 卷可稽,公訴意旨則以此逕自認為係被告李國忠所傳送,不無有所違誤。 ②證人即川順公司之會計游佩珊於偵查中已證稱:「(前述川順公司支付413,856元給治水企業,是否有實際向治水公司 購買石籠等工程物料或僅係購買發票?)我不清楚。」、「(前述川順公司向治水企業購買發票之用途為何?)我不清楚,要問老闆戴沼澤才清楚。」、「(係何人與治水企業洽談購買發票事宜?購買發票之金額為何以發票面額9%計算?)我不清楚係何人與治水企業洽談購買發票事宜。至於以發票面額9%作為購買發票之價金及製作傳票,係鄭年雅指示我如此製作。」等語(見偵卷七,第113頁),可見證人游佩 珊於偵查中並未陳述川順公司有向治水公司購買統一發票,而是偵訊人員一再以川順公司向治水公司購買發票訊問證人游佩珊後,而答以不清楚,僅肯定答覆關於公司記帳部份係由鄭年雅指示等語。從而證人游佩珊之證詞自不足據為不利於被告等人之認定。 ⒎另公訴意旨所提出下列之書證,均不足以作為認定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紀駿富、戴沼銘、李國忠、鄭年雅及戴沼銘此部份之犯行,分述如次: ⑴ 97年1月本便道工程竣工報告書」:該報告書已由監造單位世曦公司審核通過後由第三河川局核定,並且便道工程時施作期間,監造人即證人高遐齡及張敬廉二人在工程進行中,進行實地查核無訛(詳見上述),則該報告書第2頁工程內 容已明確記載「箱型石籠、95962公尺(含災損修復)。結 算表第1頁「壹、主體工程-壹一.17「箱型石籠」79516公尺,再加計結算表第5頁「聖帕颱風災損修復」壹一17「箱型 石籠」11693公尺,再加計「柯羅莎颱風災損修復」壹一17 「箱型石籠」4753公尺。合計97年1月箱型石籠竣工結算數 量為95962公尺。此一記載亦與川順公司承作本便道工程之 「96年12月31日施工日誌」所載:「截至96年12月31止,箱型石籠累計實作為95928米、蛇籠4849米。」並無明顯不同 。 ⑵川順公司97年4月29日之「轉帳傳票」暨川順公司工程估驗 單、信亮公司出貨明細表等相關憑證(即追加起訴書第63頁以下書證編號4至13,編號21至22):僅係川順公司會計帳 處理上有送貨簽收單據並支付貨款之2家網材供應商「信亮 企業有限公司」、「治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供應3 萬米、5萬5264米、合計8萬5264米網材,並非包含全部治水公司已送貨予川順公司而未有簽收單據之網材全部數量。而支付治水公司貨款金額之帳目,經紀錄帳目之證人游佩珊於偵查中已證稱:「我不清楚川順公司是否有向治水公司購買發票。」等語明確,從而,尚難認公訴人所舉之上開書證所顯示之記載情形,足以使法院認定公訴意旨所指此部份犯行,已達有罪之確信。 ⒏綜上所述,公訴人提出之證據既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紀駿富、戴沼銘、李國忠、鄭年雅、戴沼澤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紀駿富、戴沼銘、李國忠、鄭年雅、戴沼澤有公訴人所指之前開犯行,揆諸首開說明,自應均為無罪之諭知。 參、綜上所述,本件就被告葉奕匡、林榮紹、張文榮、鐘彥虎、彭壽奇、徐崧清、廉裕隆、戴沼澤、戴沼銘、戴泱丞、紀駿富、李國忠、鄭年雅部分,依檢察官所舉證據所為訴訟上之證明,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故上開被告十三人之辯解應可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上開被告十三人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則要屬不能證明上開被告十三人犯罪。原審未為詳查,遽對被告葉奕匡、林榮紹論罪科刑,即有未合,是被告葉奕匡、林榮紹上訴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葉奕匡、林榮紹部分撤銷,並為被告葉奕匡、林榮紹無罪之諭知。另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張文榮、鐘彥虎、彭壽奇、徐崧清、廉裕隆、戴沼澤、戴沼銘、戴泱丞、紀駿富、李國忠、鄭年雅犯罪,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諭知被告張文榮、鐘彥虎、彭壽奇、徐崧清、廉裕隆、戴沼澤、戴沼銘、戴泱丞、紀駿富、李國忠、鄭年雅均無罪之判決,經核此部分認事用法,並無不合,應予維持,檢察官上訴意旨認應就被告張文榮、鐘彥虎、彭壽奇、徐崧清、廉裕隆、戴沼澤、戴沼銘、戴泱丞、紀駿富、李國忠、鄭年雅予以論罪科刑,而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經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貪污治罪條 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第17條、刑法第11條、第37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慶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駁回部份如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得上訴;撤 銷改判部分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 宜 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一】 便道工程 時程表 ┌──────┬────────────────┬─────┐ │時間 │進行事項 │備註 │ ├──────┼────────────────┼─────┤ │96年5月31日 │第三河川局發包便道工程。 │ │ ├──────┼────────────────┼─────┤ │96年6月8日 │6月8日前後大甲溪流域豪大雨,致使│ │ │ │便道工程之施工路段地形地貌變更。│ │ ├──────┼────────────────┼─────┤ │96年6月15日 │便道工程之合約開工日。 │ │ ├──────┼────────────────┼─────┤ │96年6月22日 │便道工程,承包商川順公司機具進場│ │ │ │,隨即停工。 │ │ ├──────┼────────────────┼─────┤ │96年6月25日 │便道工程,由第三河川局工務所正工│ │ │ │程司鍾彥虎召集川順公司、世曦公司│ │ │ │人員進行開工前協調會。 │ │ ├──────┼────────────────┼─────┤ │96年6月28日 │便道工程,由工務所鍾彥虎召開之上│ │ │ │述96年6月25日開工前協調會會議紀 │ │ │ │錄本日送核第三河川局,由局長許哲│ │ │ │彥於96年6月29日批示「一、會議記 │ │ │ │錄如擬,二、如以箱型籠施作,不須│ │ │ │外加掛披蛇籠。」 │ │ ├──────┼────────────────┼─────┤ │96年7月2日 │第三河川局以水三管字第0960200962│ │ │ │0號函送前述96年6月25日開工前協調│ │ │ │會議紀錄與川順公司、世曦公司。 │ │ ├──────┼────────────────┼─────┤ │96年7月2日 │川順公司向監造世曦公司提出「大甲│ │ │ │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25K十 │ │ │ │400-32K十745)施工斷面建議變更建│ │ │ │議書。 │ │ ├──────┼────────────────┼─────┤ │96年7月3日 │便道工程,川順公司開始以箱型石籠│依監工日報│ │ │施作本便道並施作1000公尺。 │表 │ ├──────┼────────────────┼─────┤ │96年7月12日 │便道工程變更設計會勘日,由鍾彥虎│ │ │ │主持。 │ │ ├──────┼────────────────┼─────┤ │96年7月18日 │便道工程上述變更設計會勘紀錄,由│ │ │ │鍾彥虎本日上簽送核第三河川局,由│ │ │ │局長許哲彥批核。 │ │ ├──────┼────────────────┼─────┤ │96年7月19日 │便道工程變更設計(施工斷面及線型│ │ │ │調整)會勘紀錄本日函送川順公司、│ │ │ │世曦公司。 │ │ ├──────┼────────────────┼─────┤ │ │川順公司所承包本便道工程免投保工│許哲彥自認│ │ │程險一事,以電話向水利署工程事務│、宋伯永證│ │ │組組長宋伯永詢問呈報公文事宜。 │詞、監聽譯│ │ │ │文 │ ├──────┼────────────────┼─────┤ │96年7月27日 │許哲彥為川順公司所承包本便道工程│許哲彥自認│ │ │免投保工程險一事,以電話要求所屬│、鍾彥虎證│ │ │鍾彥虎向水利署陳報免除承保。 │詞、監聽譯│ │ │ │文 │ ├──────┼────────────────┼─────┤ │96年8月3日 │㈠第三河川局以水三管字第09650080│ │ │ │ 750號函請川順公司、世曦公司, │ │ │ │ 就川順公司提出之「大甲溪砂石運│ │ │ │ 輸便道工程第三標(25K十400-32K │ │ │ │ 十745)調整斷面與線型修正案」有│監聽譯文 │ │ │ 缺失,必須以水理定量評析,提出│ │ │ │ 數據說明。 │ │ │ │㈡戴沼澤與許哲彥就本便道工程進行│ │ │ │ 水理分析討論,許哲彥表示:那不│ │ │ │ 用啦,那不用水理,只有作一段就│ │ │ │ 好。 │ │ ├──────┼────────────────┼─────┤ │96年8月3日 │許哲彥為川順公司所承包本便道工程│監聽 │ │ │變更設計一事,以電話與川順公司負│ │ │ │責人戴沼澤通話溝通工程設計變更及│ │ │ │車道高度問題,並應戴沼澤之邀前往│ │ │ │該公司天祥街招待所洽商。 │ │ ├──────┼────────────────┼─────┤ │96年8月7日 │帕布颱風發布海上警報。川順公司請│ │ │ │求颱風前施工查核。 │ │ ├──────┼────────────────┼─────┤ │96年8月8日 │第三河川局指派工程司林秀玲會同世│本次颱風未│ │ │曦公司、川順公司然源進行颱風前施│陳報有災損│ │ │工查核。 │。 │ ├──────┼────────────────┼─────┤ │96年8月13日 │水利署以經水工字第09653097780號 │ │ │ │函送第三河川局表示,大甲溪砂石運│ │ │ │輸便道工程第三標(25K十400-32K十│ │ │ │745)因工期緊迫,部分工務處理程序│ │ │ │(如變更設計、工期展延等),請同 │ │ │ │意局部調整,授權貴局核辦。 │ │ ├──────┼────────────────┼─────┤ │96年8月14日 │㈠第三河川局以水管三字第09650084│㈠停工至96│ │ │ 110號函川順公司、世曦公司本便 │ 年10月22│ │ │ 道工程30K十500至32K十745停工,│ 日 │ │ │ 俟變更設計程序完成核定後再行復│ │ │ │ 工。 │ │ │ │㈡許哲彥、戴沼澤、廉裕隆電話通話│ │ │ │ ,許哲彥表示:水理不會啦,不是│ │ │ │ 有人幫你做,不會喔、這樣,這樣│ │ │ │ 我來指導了。 │ │ ├──────┼────────────────┼─────┤ │96年8月16日 │聖帕颱風海上警報發布。 │ │ ├──────┼────────────────┼─────┤ │96年8月19日 │聖帕颱風侵臺,大甲溪流域溪水漫延│ │ │ │暴漲,便道更程有損毀。 │ │ ├──────┼────────────────┼─────┤ │96年8月27日 │許哲彥以電話告知川順公司戴沼澤有│ │ │ │關便道工程已向水利署楊副署長報告│ │ │ │改用三層箱型石籠施工,楊副署長並│ │ │ │不反對。 │ │ ├──────┼────────────────┼─────┤ │96年8月30日 │由曾財益擔任便道工程第一次變更設│ │ │ │計會勘。 │ │ ├──────┼────────────────┼─────┤ │96年9月10日 │上述變更設計會勘紀錄及變更設計原│ │ │ │則經局長許哲彥核定。 │ │ ├──────┼────────────────┼─────┤ │96年9月12日 │就本便道工程25K十400至32K十745,│ │ │ │由第三河川局曾財益主持進行聖帕颱│ │ │ │風災損會勘日。 │ │ ├──────┼────────────────┼─────┤ │96年9月18日 │第三河川局以水三管字第0960201385│ │ │ │0號函同意本便道工程之調整斷面與 │ │ │ │線型修正原則案,先行施作。 │ │ ├──────┼────────────────┼─────┤ │96年9月27日 │第三河川局將聖帕颱風所造成之災害│ │ │ │損失及修復經費1711萬2764元函報水│ │ │ │利署核定籌措經費財源。 │ │ ├──────┼────────────────┼─────┤ │96年9月28日 │水利署由科長林榮紹帶隊督導大甲溪│ │ │ │砂石運輸便道併同勞工安全檢查之日│ │ ├──────┼────────────────┼─────┤ │96年10月4日 │柯羅莎颱風發布警報。 │ │ ├──────┼────────────────┼─────┤ │96年10月5日 │第三河川局指派正工程司林秀玲擔任│ │ │ │颱風前便道工程進行查核。 │ │ ├──────┼────────────────┼─────┤ │96年10月11日│世曦公司本日發函檢送便道工程第1 │ │ │ │次變更設計預算書至第三河川局,再│ │ │ │由第三河川局函轉水利署核定。 │ │ ├──────┼────────────────┼─────┤ │96年10月15日│國營會會同川順公司戴沼澤、紀駿富│ │ │ │、廉裕隆,世曦公司、水利署林榮紹│ │ │ │、江文助,第三河川局副局長林傳茂│ │ │ │、鍾彥虎查核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 │ │ │程 │ │ ├──────┼────────────────┼─────┤ │96年10月18日│就本便道工程之25K十400至30K十500│ │ │ │,由第三河川局趙培善主持進行第二│ │ │ │次工程變更設計會勘日。 │ │ ├──────┼────────────────┼─────┤ │96年10月22日│㈠水利署函復第三河川局有關聖帕颱│ │ │ │ 風所造成之損失及修復經費1711萬│ │ │ │ 餘元再第三標工程內支應。第三河│ │ │ │ 川局於96年11月23日發函水利署請│ │ │ │ 將本次損經費損壞應重作之部分之│ │ │ │ 經費1400萬餘元併入第1次變更設 │ │ │ │ 計預算書內。 │ │ │ │㈡川順公司開始施作30K起之箱型石 │ │ │ │ 籠。 │ │ ├──────┼────────────────┼─────┤ │96年10月24日│川順公司提報柯羅莎颱風災損報告與│ │ │ │世曦公司,經世曦公司提報災損慨算│ │ │ │1400萬餘元與第三河川局審核。。 │ │ ├──────┼────────────────┼─────┤ │96年10月31日│就本便道工程25K十400至32K十745,│ │ │ │由第三河川局曾財益主持進行柯羅莎│ │ │ │颱風災損會勘日。 │ │ ├──────┼────────────────┼─────┤ │96年10月31日│便道工程第一次估驗請款日。 │ │ ├──────┼────────────────┼─────┤ │96年11月1日 │水利署函復第三河川局第一次變更設│ │ │ │計之經費3027萬9845元核准在水資源│ │ │ │作業基金下支應。 │ │ ├──────┼────────────────┼─────┤ │96年11月2日 │第三河川局核定第二次便道工程設計│ │ │ │變更紀錄、設計原則及經費預算。並│ │ │ │於96年11月19日函轉水利署審核。 │ │ ├──────┼────────────────┼─────┤ │96年11月19日│第三河川局函報水利署有關柯羅莎颱│水利署於96│ │ │風災損數量及補助川順公司經費慨算│年12月12日│ │ │1412萬核定,請求籌措財源。 │核定在水資│ │ │ │源作業基金│ │ │ │下支應。 │ ├──────┼────────────────┼─────┤ │96年11月30日│便道工程第二次估驗請款日。 │ │ ├──────┼────────────────┼─────┤ │96年12月4日 │就本便道工程之26K十450至26K十700│ │ │ │,由第三河川局趙培善主持進行工程│ │ │ │變更設計會勘日。 │ │ ├──────┼────────────────┼─────┤ │96年12月7日 │水利署發函第三河川局本便道工程第│ │ │ │1次變更設計預算書核准成立,此後 │ │ │ │川順公司即可據以請領變更施作石籠│ │ │ │之災損及已施作之款項。 │ │ ├──────┼────────────────┼─────┤ │96年12月6日 │就本便道工程之25K十400至32K十745│ │ │ │,由第三河川局曾財益主持進行工程│ │ │ │變更設計會勘日。 │ │ ├──────┼────────────────┼─────┤ │96年12月11日│便道工程原契約所規定之完工日。 │ │ ├──────┼────────────────┼─────┤ │96年12月14日│第三河川局函復世曦公司便道工程第│ │ │ │二次設計變更經費889萬5735元經水 │ │ │ │利署核定。 │ │ ├──────┼────────────────┼─────┤ │96年12月15日│便道工程第三次估驗請款日。 │ │ ├──────┼────────────────┼─────┤ │96年12月28日│就本便道工程25K十400至32K十745,│ │ │ │由第三河川局趙培善主持進行工程變│ │ │ │更設計會勘日。 │ │ ├──────┼────────────────┼─────┤ │96年12月28日│便道工程須支付工程款500萬元支票 │監聽譯文 │ │ │須許哲彥蓋章,許哲彥以電話交代第│ │ │ │三河川局會計主任逕向局長室工友取│ │ │ │印自蓋即可。 │ │ ├──────┼────────────────┼─────┤ │96年12月31日│便道工程展延完工日並為川順公司陳│ │ │ │報第三河川局完工日。 │ │ ├──────┼────────────────┼─────┤ │97年1月8日 │戴沼澤與世曦公司張敬廉電話通話,│監聽譯文 │ │ │詢問有關本便道工程受颱風損害請求│ │ │ │第三河川局補償金額之公文是否已函│ │ │ │送第三河川局進度情形? │ │ ├──────┼────────────────┼─────┤ │97年2月4日 │㈠水利署發函第三河川局核准第二次│ │ │ │ 變更設計工程預算書成立。 │ │ │ │㈡便道工程完工辦理初驗日。 │ │ ├──────┼────────────────┼─────┤ │97年2月22日 │便道工程完工辦理初驗之紀錄製作。│ │ ├──────┼────────────────┼─────┤ │97年3月5、6 │便道工程完工辦理複驗日。 │ │ │日 │ │ │ ├──────┼────────────────┼─────┤ │97年3月17日 │便道工程第四次請款日。 │ │ ├──────┼────────────────┼─────┤ │97年3月20日 │便道工程第五次請款日。 │ │ └──────┴────────────────┴─────┘ 【附表二】 減災工程 時程表 ┌──────┬────────────────┬─────┐ │時間 │進行事項 │備註 │ ├──────┼────────────────┼─────┤ │96年6月6日 │水利署發包減災工程。 │ │ ├──────┼────────────────┼─────┤ │96年6月8日 │豪大雨沖刷減災工程施作估城區左岸│證人陳育志│ │ │之河岸,產生立即性危險,由川順公│證述 │ │ │司增設臨時保護箱籠。 │ │ ├──────┼────────────────┼─────┤ │96年6月20日 │減災工程契約開工日。 │申報開工後│ │ │ │,因施作地│ │ │ │點用地取得│ │ │ │有問題,隨│ │ │ │即停工,至│ │ │ │96年11月川│ │ │ │順公司申報│ │ │ │復工 │ ├──────┼────────────────┼─────┤ │96年7月20日 │減災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會勘日。 │ │ ├──────┼────────────────┼─────┤ │96年11月2日 │減災工程第二次變更設計會勘日。 │ │ ├──────┼────────────────┼─────┤ │96年12月22日│開始施作減災工程之左岸基腳 │ │ ├──────┼────────────────┼─────┤ │97年1月3日 │開始施作鋼柵石籠 │ │ ├──────┼────────────────┼─────┤ │97年1月7日 │減災工程第三次變更設計會勘日。 │ │ ├──────┼────────────────┼─────┤ │97年1月11日 │減災工程先行查驗日查驗鋼柵石籠 │ │ ├──────┼────────────────┼─────┤ │97年1月17日 │減災工程先行查驗日查驗鋼柵石籠 │ │ ├──────┼────────────────┼─────┤ │97年1月30日 │減災工程同意展期至97年11月18日竣│ │ │ │工。 │ │ ├──────┼────────────────┼─────┤ │97年2月14日 │水署發函第三河川局同意97年1月7日│ │ │ │減災工程變更設計會勘紀錄(水利署│ │ │ │97年2月14日經水工字第09705001390│ │ │ │號函) │ │ ├──────┼────────────────┼─────┤ │97年3月12日 │減災工程第四次變更設計會勘日。 │ │ ├──────┼────────────────┼─────┤ │97年3月28日 │減災工程,川順公司函請第三河川局│ │ │ │准許篩取塊石施作蛇籠及石籠之用。│ │ ├──────┼────────────────┼─────┤ │97年6月13日 │減災工程契約原定完工日。 │ │ ├──────┼────────────────┼─────┤ │97年11月18日│減災工程核准延展完工日。(水利署│ │ │ │97.3.13經水工字第030340號函准) │ │ └──────┴────────────────┴─────┘ 【附表三】 許哲彥前往消費之酒店名稱、地點及消費金額計算方式 ┌──────┬──────────────┬────────┐ │酒店店名 │消費金額計算方式 │地址 │ ├──────┼──────────────┼────────┤ │九龍理容KTV │㈠提供有女服務員陪侍的唱歌、│台中市北屯區崇德│ │ │ 按摩、喝酒等服務。 │二路2段218號(與│ │ │㈡客人消費主要有內場及外場2 │楓之林理容KTV乃 │ │ │ 種方式,內場收取小姐坐檯的│關係企業) │ │ │ 「檯費」 │ │ │ │ 每小時1,100元。 │ │ │ │㈢按摩及酒錢則另計。 │ │ │ │㈣外場收取小姐的「出場費」每│ │ │ │ 小時1,200元。 │ │ │ │㈤九龍理容KTV採現金、刷卡或 │ │ │ │ 月結制方式來收取消費款項,│ │ │ │ 月結制的收款方式則是先將帳│ │ │ │ 掛在副理級以上的幹部帳上,│ │ │ │ 由幹部向客戶收款後交付給公│ │ │ │ 司。 │ │ ├──────┼──────────────┼────────┤ │楓之林理容 │㈠包廂費依包廂大小而定,大包│台中市西屯區惠中│ │KTV │ 廂每次2300元,中包廂每次 │路1段6號 │ │ │ 2000元,小包廂每次1600元,│ │ │ │ 不限時數。 │ │ │ │㈡小姐坐檯費為每小時1100元。│ │ │ │㈢客人喝酒餐飲費用另外計算。│ │ └──────┴──────────────┴────────┘ 【附表四】 許哲彥要求、收受川順公司支付之酒店消費明細: ┌─┬───┬────┬───┬───┬───┬───────┬────┐ │編│消費起│酒店名稱│已知在│已知在│消費金│付款方式 │備註 │ │號│始時間│陪侍人員│場公務│場其他│額新台│ │ │ │ │ │ │員 │人員 │幣 │ │ │ ├─┼───┼────┼───┼───┼───┼───────┼────┤ │1 │96年8 │①九龍理│許哲彥│陳玉瑛│1萬6千│①許哲彥簽立一│消費過程│ │ │月15日│容KTV │周世杰│(許哲│元 │張「許董」本票│詳如下備│ │ │下午3 │②徐玉玲│張榮傑│彥女友│ │,徐玉玲擔任連│註1. │ │ │時30 │(即秀秀│楊昭睿│) │ │保人;該筆消費│ │ │ │分許 │) │ │ │ │載於川順公司96│ │ │ │ │③數名不│ │ │ │年9月25日「轉 │ │ │ │ │詳女侍 │ │ │ │帳傳票」項下支│ │ │ │ │ │ │ │ │付。②川順公司│ │ │ │ │ │ │ │ │96 年9月25日「│ │ │ │ │ │ │ │ │轉帳傳票」,內│ │ │ │ │ │ │ │ │載「便餐費」、│ │ │ │ │ │ │ │ │「九龍名店」、│ │ │ │ │ │ │ │ │「8/15」及「 │ │ │ │ │ │ │ │ │16,000」。③九│ │ │ │ │ │ │ │ │龍酒店「本票」│ │ │ │ │ │ │ │ │,內載「壹萬陸│ │ │ │ │ │ │ │ │仟」、「16000 │ │ │ │ │ │ │ │ │」、「許董」、│ │ │ │ │ │ │ │ │連保人「秀」及│ │ │ │ │ │ │ │ │「96年8月15日 │ │ │ │ │ │ │ │ │」。 │ │ ├─┼───┼────┼───┼───┼───┼───────┼────┤ │2 │96年9 │①九龍理│許哲彥│陳玉瑛│金額不│由廉裕隆以現金│消費過程│ │ │月6日 │容KTV │ │與二位│詳 │支付消費金額 │詳如下備│ │ │下午3 │②徐玉玲│ │友人 │ │ │註2. │ │ │時15分│③張淑惠│ │ │ │ │ │ │ │許 │(化名廖│ │ │ │ │ │ │ │ │怡君)④│ │ │ │ │ │ │ │ │不詳女侍│ │ │ │ │ │ ├─┼───┼────┼───┼───┼───┼───────┼────┤ │3 │96年9 │①九龍理│許哲彥│戴沼澤│1萬2千│①消費由川順公│消費過程│ │ │月14日│容KTV │ │廉裕隆│1百元 │司本便道工程96│詳如下備│ │ │下午4 │②徐玉玲│ │ │、2 千│年10月25日「轉│註3. │ │ │時50 │③不詳女│ │ │2百元 │帳傳票」項下支│ │ │ │分許 │侍 │ │ │共計:│付【應付票據九│ │ │ │ │ │ │ │1萬4千│龍名店JT003057│ │ │ │ │ │ │ │3百元 │4/96年12月25 │ │ │ │ │ │ │ │ │日】②川順公司│ │ │ │ │ │ │ │ │96年10月25日「│ │ │ │ │ │ │ │ │轉帳傳票」,內│ │ │ │ │ │ │ │ │載「便餐費」、│ │ │ │ │ │ │ │ │「九龍名店」、│ │ │ │ │ │ │ │ │「9/14廉經理 │ │ │ │ │ │ │ │ │12,100」、「9/│ │ │ │ │ │ │ │ │14(續)2,200 │ │ │ │ │ │ │ │ │」及「應付票據│ │ │ │ │ │ │ │ │九龍名店JT0030│ │ │ │ │ │ │ │ │57496/12/25」 │ │ │ │ │ │ │ │ │。③九龍酒店「│ │ │ │ │ │ │ │ │本票」2紙,分 │ │ │ │ │ │ │ │ │別內載「貳仟貳│ │ │ │ │ │ │ │ │佰」、「2200」│ │ │ │ │ │ │ │ │、「許董(川順│ │ │ │ │ │ │ │ │)續」、連保人│ │ │ │ │ │ │ │ │「秀」、「96年│ │ │ │ │ │ │ │ │9月14日」;及 │ │ │ │ │ │ │ │ │內載「壹萬貳仟│ │ │ │ │ │ │ │ │壹佰」、「1210│ │ │ │ │ │ │ │ │0」、「廉裕隆 │ │ │ │ │ │ │ │ │」、「川順」、│ │ │ │ │ │ │ │ │連保人「秀」、│ │ │ │ │ │ │ │ │「96年9月14日 │ │ │ │ │ │ │ │ │」。 │ │ ├─┼───┼────┼───┼───┼───┼───────┼────┤ │4 │96年9 │①九龍理│許哲彥│陳玉瑛│金額不│戴沼澤以現金支│消費過程│ │ │月18日│容KTV301│周世杰│戴沼澤│詳 │付 │詳如下備│ │ │下午7 │包廂 │ │廉裕隆│ │ │註4. │ │ │時許 │②徐玉玲│ │王莉婷│ │ │ │ │ │ │③不詳女│ │ │ │ │ │ │ │ │侍 │ │ │ │ │ │ ├─┼───┼────┼───┼───┼───┼───────┼────┤ │5 │96年10│①九龍理│許哲彥│陳玉瑛│1萬6千│①許哲彥簽立本│消費過程│ │ │月2日 │容KTV │ │廉裕隆│5百50 │票,徐玉玲擔任│詳如下備│ │ │下午4 │②徐玉玲│ │ │元 │連保人。②該筆│註5. │ │ │時30分│③數名不│ │ │ │消費載於川順公│ │ │ │許 │詳女侍 │ │ │ │司96年11月25日│ │ │ │ │ │ │ │ │「轉帳傳票」項│ │ │ │ │ │ │ │ │下支付。③川順│ │ │ │ │ │ │ │ │公司96年11月25│ │ │ │ │ │ │ │ │日「轉帳傳票」│ │ │ │ │ │ │ │ │,內載「便餐費│ │ │ │ │ │ │ │ │」、「九龍名店│ │ │ │ │ │ │ │ │」、「10/2」及│ │ │ │ │ │ │ │ │「16,550」,併│ │ │ │ │ │ │ │ │同10月4日、10 │ │ │ │ │ │ │ │ │月5日、10月11 │ │ │ │ │ │ │ │ │日、10月17日及│ │ │ │ │ │ │ │ │10月31日之九龍│ │ │ │ │ │ │ │ │酒店帳款開立97│ │ │ │ │ │ │ │ │年1月25日到期 │ │ │ │ │ │ │ │ │票號JT0000000 │ │ │ │ │ │ │ │ │支票13萬6700元│ │ │ │ │ │ │ │ │④九龍酒店「本│ │ │ │ │ │ │ │ │票」,內載「壹│ │ │ │ │ │ │ │ │萬陸仟伍佰伍拾│ │ │ │ │ │ │ │ │」、「16550」 │ │ │ │ │ │ │ │ │、「廉裕隆10/4│ │ │ │ │ │ │ │ │」、「許」、連│ │ │ │ │ │ │ │ │保人「秀」及「│ │ │ │ │ │ │ │ │96年10月2日」 │ │ │ │ │ │ │ │ │。 │ │ ├─┼───┼────┼───┼───┼───┼───────┼────┤ │6 │96年10│①九龍理│許哲彥│陳玉瑛│2萬2千│①廉裕隆簽立本│消費過程│ │ │月4日 │容KTV │吳水城│與1名 │6百元 │票;②該筆消費│詳如下備│ │ │下午4 │②徐玉玲│ │女性友│ │載於川順公司96│註6. │ │ │時30分│③4名不│ │人廉裕│ │年11月25日「轉│ │ │ │許 │詳女侍 │ │隆 │ │帳傳票」項下支│ │ │ │ │ │ │ │ │付。③96年11月│ │ │ │ │ │ │ │ │25日「轉帳傳票│ │ │ │ │ │ │ │ │」,內載「便餐│ │ │ │ │ │ │ │ │費」、「九龍名│ │ │ │ │ │ │ │ │店」、「10/2」│ │ │ │ │ │ │ │ │及「16,550」,│ │ │ │ │ │ │ │ │併同10月4日 、│ │ │ │ │ │ │ │ │10月5日、10月 │ │ │ │ │ │ │ │ │11日、10月17日│ │ │ │ │ │ │ │ │及10月31日之九│ │ │ │ │ │ │ │ │龍酒店帳款開立│ │ │ │ │ │ │ │ │97年1月25日到 │ │ │ │ │ │ │ │ │期票號JT003058│ │ │ │ │ │ │ │ │1支票13萬6700 │ │ │ │ │ │ │ │ │元。④九龍酒店│ │ │ │ │ │ │ │ │「本票」,內載│ │ │ │ │ │ │ │ │「貳萬貳仟陸佰│ │ │ │ │ │ │ │ │」、「22600」 │ │ │ │ │ │ │ │ │、「廉裕隆10/4│ │ │ │ │ │ │ │ │」、連保人「秀│ │ │ │ │ │ │ │ │」及「96年10月│ │ │ │ │ │ │ │ │4日」。 │ │ ├─┼───┼────┼───┼───┼───┼───────┼────┤ │7 │96年10│①九龍理│許哲彥│陳玉瑛│1萬6百│①許哲彥簽立本│消費過程│ │ │月5日 │容KTV │ │戴美玲│50元 │票,徐玉玲擔任│詳如下備│ │ │下午7 │②徐玉玲│ │ │ │連保人。②該筆│註7. │ │ │時許 │③數名不│ │ │ │消費載於川順公│ │ │ │ │詳女侍 │ │ │ │司96年11月25日│ │ │ │ │ │ │ │ │「轉帳傳票」項│ │ │ │ │ │ │ │ │下支付。③川順│ │ │ │ │ │ │ │ │公司96年11月25│ │ │ │ │ │ │ │ │日「轉帳傳票」│ │ │ │ │ │ │ │ │,內載「便餐費│ │ │ │ │ │ │ │ │」、「九龍名店│ │ │ │ │ │ │ │ │」、「10/5」及│ │ │ │ │ │ │ │ │「10,650」,併│ │ │ │ │ │ │ │ │同10月2日、1 0│ │ │ │ │ │ │ │ │月4日、10月11 │ │ │ │ │ │ │ │ │日、10月17日及│ │ │ │ │ │ │ │ │10月31日之九龍│ │ │ │ │ │ │ │ │酒店帳款開立97│ │ │ │ │ │ │ │ │年1月25日到期 │ │ │ │ │ │ │ │ │票號JT0000000 │ │ │ │ │ │ │ │ │支票13萬6700元│ │ │ │ │ │ │ │ │。④九龍酒店「│ │ │ │ │ │ │ │ │本票」,內載「│ │ │ │ │ │ │ │ │壹萬╳仟陸佰伍│ │ │ │ │ │ │ │ │拾」、「10650 │ │ │ │ │ │ │ │ │」、「廉裕隆10│ │ │ │ │ │ │ │ │/31」、「許」 │ │ │ │ │ │ │ │ │、「英」、連保│ │ │ │ │ │ │ │ │人「秀」及「96│ │ │ │ │ │ │ │ │年10月5日」 │ │ │ │ │ │ │ │ │。 │ │ ├─┼───┼────┼───┼───┼───┼───────┼────┤ │8 │96年10│①九龍理│許哲彥│陳玉瑛│2萬8百│①陳玉瑛代許哲│消費過程│ │ │月11日│容KTV │ │ │元 │彥簽立一張本票│詳如下備│ │ │下午4 │②徐玉玲│ │ │ │,徐玉玲擔任連│註8. │ │ │時許 │③數名不│ │ │ │保人。②該筆消│ │ │ │ │詳女侍 │ │ │ │費載於川順公司│ │ │ │ │ │ │ │ │96年11月25日「│ │ │ │ │ │ │ │ │轉帳傳票」項下│ │ │ │ │ │ │ │ │支付。③川順公│ │ │ │ │ │ │ │ │司96年11月25日│ │ │ │ │ │ │ │ │「轉帳傳票」,│ │ │ │ │ │ │ │ │內載「便餐費」│ │ │ │ │ │ │ │ │、「九龍名店」│ │ │ │ │ │ │ │ │、「10/11」及 │ │ │ │ │ │ │ │ │「20,800」,併│ │ │ │ │ │ │ │ │同10月2日、10 │ │ │ │ │ │ │ │ │月4日、10月5日│ │ │ │ │ │ │ │ │、10月17日及10│ │ │ │ │ │ │ │ │月31日之九龍酒│ │ │ │ │ │ │ │ │店帳款開立97年│ │ │ │ │ │ │ │ │1月25日到期票 │ │ │ │ │ │ │ │ │號JT0000000支 │ │ │ │ │ │ │ │ │票13萬6700元。│ │ │ │ │ │ │ │ │④九龍酒店「本│ │ │ │ │ │ │ │ │票」,內載「貳│ │ │ │ │ │ │ │ │萬╳仟捌佰」、│ │ │ │ │ │ │ │ │「20800」、「 │ │ │ │ │ │ │ │ │廉裕隆10/31 」│ │ │ │ │ │ │ │ │、「英」、連保│ │ │ │ │ │ │ │ │人「秀」及「96│ │ │ │ │ │ │ │ │年10月11日」。│ │ │ │ │ │ │ │ │秀秀帳冊記,96│ │ │ │ │ │ │ │ │年10月11日內載│ │ │ │ │ │ │ │ │「許」、「3600│ │ │ │ │ │ │ │ │」及「許」、「│ │ │ │ │ │ │ │ │20800」。 │ │ ├─┼───┼────┼───┼───┼───┼───────┼────┤ │9 │96年10│①九龍理│許哲彥│戴沼澤│4萬9千│①由廉裕隆簽立│消費過程│ │ │月17日│容KTV │ │廉裕隆│9百50 │本票;該筆消費│詳如下備│ │ │下午3 │②徐玉玲│ │王莉婷│元 │載於川順公司96│註9. │ │ │時許 │③數名不│ │ │ │年11月25日「轉│ │ │ │ │詳女侍 │ │ │ │帳傳票」項下支│ │ │ │ │ │ │ │ │付。②川順公司│ │ │ │ │ │ │ │ │96年11月25日「│ │ │ │ │ │ │ │ │轉帳傳票」,內│ │ │ │ │ │ │ │ │載「便餐費」、│ │ │ │ │ │ │ │ │「九龍名店」、│ │ │ │ │ │ │ │ │「10/17」及「4│ │ │ │ │ │ │ │ │9,550」,併同1│ │ │ │ │ │ │ │ │0月2日、10月4 │ │ │ │ │ │ │ │ │日、10月5日、1│ │ │ │ │ │ │ │ │0月11日及10月3│ │ │ │ │ │ │ │ │1日之九龍酒店 │ │ │ │ │ │ │ │ │帳款開立97年1 │ │ │ │ │ │ │ │ │月25日到期票號│ │ │ │ │ │ │ │ │JT0000000支票1│ │ │ │ │ │ │ │ │3萬6700元。③ │ │ │ │ │ │ │ │ │九龍酒店「本票│ │ │ │ │ │ │ │ │」內載「正確$│ │ │ │ │ │ │ │ │49550」、「廉 │ │ │ │ │ │ │ │ │裕隆10/17」、 │ │ │ │ │ │ │ │ │連保人「秀」及│ │ │ │ │ │ │ │ │「96年10月17日│ │ │ │ │ │ │ │ │」。 │ │ ├─┼───┼────┼───┼───┼───┼───────┼────┤ │10│96年10│①九龍理│許哲彥│廉裕隆│1萬6千│①由廉裕隆簽立│消費過程│ │ │月31日│容KTV │林榮紹│ │5百50 │本票。②該筆消│詳如下備│ │ │下午4 │②徐玉玲│ │ │元 │費載於川順公司│註10. │ │ │時許 │③數名不│ │ │ │96年11月25日「│ │ │ │ │詳女侍 │ │ │ │轉帳傳票」項下│ │ │ │ │ │ │ │ │支付。③川順公│ │ │ │ │ │ │ │ │司96年11月25日│ │ │ │ │ │ │ │ │「轉帳傳票」內│ │ │ │ │ │ │ │ │載「便餐費」、│ │ │ │ │ │ │ │ │「九龍名店」、│ │ │ │ │ │ │ │ │「10/31」及「 │ │ │ │ │ │ │ │ │16,550」,併同│ │ │ │ │ │ │ │ │10月2日、10月 │ │ │ │ │ │ │ │ │4日、10月5日、│ │ │ │ │ │ │ │ │10月11日及10月│ │ │ │ │ │ │ │ │17日之九龍酒店│ │ │ │ │ │ │ │ │帳款開立97年11│ │ │ │ │ │ │ │ │月25日到期票號│ │ │ │ │ │ │ │ │JT0000000支票 │ │ │ │ │ │ │ │ │13萬6700元。④│ │ │ │ │ │ │ │ │九龍酒店「本票│ │ │ │ │ │ │ │ │」,內載「壹萬│ │ │ │ │ │ │ │ │陸仟伍佰伍拾」│ │ │ │ │ │ │ │ │、「16550」、 │ │ │ │ │ │ │ │ │「廉裕隆10/31 │ │ │ │ │ │ │ │ │」、連保人「秀│ │ │ │ │ │ │ │ │」及「96年10月│ │ │ │ │ │ │ │ │31日」。 │ │ ├─┼───┼────┼───┼───┼───┼───────┼────┤ │11│96年11│①九龍理│許哲彥│顏沛華│1萬6千│①由廉裕隆簽立│消費過程│ │ │月28日│容KTV │ │陳玉瑛│元 │本票;該筆消費│詳如下備│ │ │下午6 │②張淑惠│ │廉裕隆│ │載於川順公司96│註11. │ │ │時許 │(化名廖│ │ │ │年12月25日「轉│ │ │ │ │怡君) │ │ │ │帳傳票」項下支│ │ │ │ │③不詳女│ │ │ │付。②川順公司│ │ │ │ │侍 │ │ │ │96年12月25日「│ │ │ │ │ │ │ │ │轉帳傳票」,內│ │ │ │ │ │ │ │ │載「便餐費」、│ │ │ │ │ │ │ │ │「九龍名店」、│ │ │ │ │ │ │ │ │「11/28便餐費 │ │ │ │ │ │ │ │ │」及「16,000」│ │ │ │ │ │ │ │ │,開立97年2月2│ │ │ │ │ │ │ │ │5日到期支票, │ │ │ │ │ │ │ │ │票號:JT003059│ │ │ │ │ │ │ │ │3。③九龍酒店 │ │ │ │ │ │ │ │ │「本票」,內載│ │ │ │ │ │ │ │ │「壹萬陸仟」、│ │ │ │ │ │ │ │ │「16000」、「 │ │ │ │ │ │ │ │ │ 廉裕隆11/28」│ │ │ │ │ │ │ │ │、及「96年11月│ │ │ │ │ │ │ │ │28日」。④「九│ │ │ │ │ │ │ │ │龍名店消費請款│ │ │ │ │ │ │ │ │單」內載「川順│ │ │ │ │ │ │ │ │先生」、「消費│ │ │ │ │ │ │ │ │日96年11月28日│ │ │ │ │ │ │ │ │」、「金額1600│ │ │ │ │ │ │ │ │0」等,張淑惠 │ │ │ │ │ │ │ │ │於備註欄署名「│ │ │ │ │ │ │ │ │廖怡君」。 │ │ ├─┼───┼────┼───┼───┼───┼───────┼────┤ │12│96年12│①九龍理│許哲彥│廉裕隆│1萬7千│①由戴泱丞簽立│消費過程│ │ │月17日│容KTV107│ │劉禎忠│6百50 │本票。②該筆消│詳如下備│ │ │下午4 │包廂 │ │ │元 │費載於川順公司│註12. │ │ │時30 │②徐玉玲│ │ │ │96年12月25日「│ │ │ │分許 │③不詳女│ │ │ │轉帳傳票」項下│ │ │ │ │侍 │ │ │ │支付。③川順公│ │ │ │ │ │ │ │ │司97年1月25 日│ │ │ │ │ │ │ │ │「轉帳傳票」,│ │ │ │ │ │ │ │ │內載「便餐費」│ │ │ │ │ │ │ │ │、「九龍名店」│ │ │ │ │ │ │ │ │、「12/17」及 │ │ │ │ │ │ │ │ │「17,650」,併│ │ │ │ │ │ │ │ │同12月5日之九 │ │ │ │ │ │ │ │ │龍酒店帳款開立│ │ │ │ │ │ │ │ │97年3月25日到 │ │ │ │ │ │ │ │ │期票號JT003059│ │ │ │ │ │ │ │ │9支票2萬9650元│ │ │ │ │ │ │ │ │。④九龍酒店「│ │ │ │ │ │ │ │ │本票」,內載「│ │ │ │ │ │ │ │ │壹萬柒仟陸佰伍│ │ │ │ │ │ │ │ │拾」、「17650 │ │ │ │ │ │ │ │ │」、「戴泱丞」│ │ │ │ │ │ │ │ │、連保人「秀」│ │ │ │ │ │ │ │ │及「96年12月17│ │ │ │ │ │ │ │ │日」。 │ │ ├─┼───┼────┼───┼───┼───┼───────┼────┤ │13│97年1 │①九龍理│許哲彥│戴沼澤│8萬4百│①由戴沼澤簽立│⑴許哲彥│ │ │月7日 │容KTV │第七河│ │50元 │本票。②該筆消│當晚將九│ │ │下午 │②徐玉玲│川局人│ │ │費載於川順公司│龍理容KT│ │ │ │③陳瑤寰│員 │ │ │97年2月25日「 │V店第105│ │ │ │④不詳女│ │ │ │轉帳傳票」項下│號女侍小│ │ │ │侍 │ │ │ │支付,並開立97│姐陳瑤寰│ │ │ │ │ │ │ │年4月25日到期 │帶出場,│ │ │ │ │ │ │ │票號JT0000000 │至台中市│ │ │ │ │ │ │ │支票八萬四百五│某汽車旅│ │ │ │ │ │ │ │十元。③川順公│館,接受│ │ │ │ │ │ │ │司97年2月25日 │該女侍之│ │ │ │ │ │ │ │「轉帳傳票」,│性服務進│ │ │ │ │ │ │ │內載「便餐費」│行性交行│ │ │ │ │ │ │ │、「九龍名店」│為。 │ │ │ │ │ │ │ │、「1/7」及「 │ │ │ │ │ │ │ │ │80,450」,開立│⑵消費過│ │ │ │ │ │ │ │97年4月25日到 │程詳如下│ │ │ │ │ │ │ │期票號JT010371│備註13. │ │ │ │ │ │ │ │1支票8萬450元 │ │ │ │ │ │ │ │ │。④九龍酒店「│ │ │ │ │ │ │ │ │本票」,內載「│ │ │ │ │ │ │ │ │捌萬零仟肆佰伍│ │ │ │ │ │ │ │ │拾」、「80450 │ │ │ │ │ │ │ │ │」、「戴沼澤」│ │ │ │ │ │ │ │ │、連保人「秀」│ │ │ │ │ │ │ │ │及「97年1月7日│ │ │ │ │ │ │ │ │」。 │ │ ├─┼───┼────┼───┼───┼───┼───────┼────┤ │14│97年2 │①九龍理│許哲彥│廉裕隆│1萬7千│①由廉裕隆簽立│⑴許哲彥│ │ │月12日│容KTV │葉奕匡│ │1百50 │本票;②該筆消│當日晚上│ │ │下午4 │②徐玉玲│周世杰│ │元、6 │費載於川順公司│8時17分 │ │ │時15許│③楊雅惠│ │ │千元共│97年3月25日「 │許將「楓│ │ │ │④不詳女│ │ │計:2 │轉帳傳票」項下│之林理容│ │ │ │侍 │ │ │萬3千1│支付。③川順公│KTV」編 │ │ │ │ │ │ │百50元│司97年3月25日 │號第66號│ │ │ │ │ │ │ │「轉帳傳票」,│女侍楊雅│ │ │ │ │ │ │ │內載「便餐費」│惠買出場│ │ │ │ │ │ │ │、「九龍名店」│。 │ │ │ │ │ │ │ │、「2/12廉裕隆│⑵消費過│ │ │ │ │ │ │ │」、「17,150」│程詳如下│ │ │ │ │ │ │ │及「6,000」, │備註14. │ │ │ │ │ │ │ │併同97年2月28 │ │ │ │ │ │ │ │ │日之消費,開立│ │ │ │ │ │ │ │ │97年5月25日到 │ │ │ │ │ │ │ │ │期支票,票號:│ │ │ │ │ │ │ │ │JT0000000。④ │ │ │ │ │ │ │ │ │九龍酒店「本票│ │ │ │ │ │ │ │ │」2紙,內載「 │ │ │ │ │ │ │ │ │壹萬柒仟壹佰伍│ │ │ │ │ │ │ │ │拾元整」、「17│ │ │ │ │ │ │ │ │150」、「廉裕 │ │ │ │ │ │ │ │ │隆2/12」、「川│ │ │ │ │ │ │ │ │順」、「連保人│ │ │ │ │ │ │ │ │秀」及「97年2 │ │ │ │ │ │ │ │ │月12日」,「陸│ │ │ │ │ │ │ │ │仟元整」、「60│ │ │ │ │ │ │ │ │00」、「川順楓│ │ │ │ │ │ │ │ │補66至1點」及 │ │ │ │ │ │ │ │ │「97年2月12日 │ │ │ │ │ │ │ │ │」。⑤「九龍名│ │ │ │ │ │ │ │ │店消費請款單」│ │ │ │ │ │ │ │ │內載「川順先生│ │ │ │ │ │ │ │ │」、「消費日97│ │ │ │ │ │ │ │ │年2月12日」、 │ │ │ │ │ │ │ │ │「金額17150」 │ │ │ │ │ │ │ │ │及「金額6000」│ │ │ │ │ │ │ │ │等,徐玉玲於備│ │ │ │ │ │ │ │ │註欄署名「秀秀│ │ │ │ │ │ │ │ │」。 │ │ ├─┼───┼────┼───┼───┼───┼───────┼────┤ │15│97年3 │①楓之林│許哲彥│陳玉瑛│4萬1千│①由廉裕隆簽立│消費過程│ │ │月3日 │理容KTV │林榮紹│廉裕隆│8百50 │本票。②該筆消│詳如下備│ │ │下午4 │②陳俞容│周世杰│ │元 │費載於川順公司│註15. │ │ │時30分│③不詳女│ │ │ │97年4月25日「 │ │ │ │許 │侍 │ │ │ │傳票清單」項下│ │ │ │ │ │ │ │ │支付。③川順公│ │ │ │ │ │ │ │ │司97年4月25日 │ │ │ │ │ │ │ │ │「傳票清單」內│ │ │ │ │ │ │ │ │載「3/3便餐費 │ │ │ │ │ │ │ │ │」、「楓之林」│ │ │ │ │ │ │ │ │、「41,850」,│ │ │ │ │ │ │ │ │及「應付票據」│ │ │ │ │ │ │ │ │、「楓之林JT01│ │ │ │ │ │ │ │ │ 0000000/06/2 │ │ │ │ │ │ │ │ │ 5」,開立97年│ │ │ │ │ │ │ │ │ 6月25日到期支│ │ │ │ │ │ │ │ │ 票,票號JT010│ │ │ │ │ │ │ │ │ 3725。 │ │ ├─┼───┼────┼───┼───┼───┼───────┼────┤ │16│97年3 │①楓之林│許哲彥│陳玉英│1萬3千│劉禎忠先行代戴│⑴消費過│ │ │月14日│理容KTV │林榮紹│戴沼澤│2百元 │沼澤簽帳於楓之│程詳如下│ │ │下午5 │②陳俞容│ │劉禎忠│ │林理容KTV董事 │備註1. │ │ │時50分│③不詳女│ │顏沛華│ │謝翠芬應收帳款│ │ │ │許 │侍 │ │ │ │下 │⑵嗣因本│ │ │ │ │ │ │ │ │件經檢調│ │ │ │ │ │ │ │ │偵辦,迄│ │ │ │ │ │ │ │ │今戴沼澤│ │ │ │ │ │ │ │ │尚未償付│ │ │ │ │ │ │ │ │。 │ └─┴───┴────┴───┴───┴───┴───────┴────┘ [附表四備註] 各編號所示,被告許哲彥行求或期約、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不正利益之過程: ⒈96年8月15日下午3時30分許,許哲彥與陳玉瑛至「九龍理容KTV」唱歌飲酒作樂,席間許哲彥邀水利署周世杰前來,周世杰 邀第三河川局同事張榮傑、楊昭璿於同日下午5時許,共赴「 九龍理容KTV」與許哲彥會合,並召數名女侍坐檯飲酒作樂, 其間於同日晚上8時許,楊昭璿與陳玉瑛因拼酒發生衝突,藉 故離去,許哲彥等人於同日晚上9時結束消費,消費帳款為1萬6000元,許哲彥指示徐玉玲代為處理簽帳,徐玉玲遂製作由其擔任連保人之本票,並註記「許董」,交由「九龍理容KTV 」會計列記在應收帳冊,並載明「許董」之許哲彥消費應收帳款1萬6000元,徐玉玲乃再依許哲彥指示,將該張註記「許董」 之許哲彥消費本票,向川順公司報帳請款,經戴沼澤核准,在川順公司96年9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1萬6000元予「九龍理容KTV」。 ⒉96年9月6日下午3時15分許,陳玉瑛電洽許哲彥表示欲先行前 往「九龍理容KTV」飲酒作樂,許哲彥允諾由其他人支付帳款 ,陳玉瑛遂與2位友人先行前往該理容KTV,許哲彥隨後趕到,由徐玉玲安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席間,許哲彥電話要求廉裕隆前來招待,廉裕隆除向戴沼澤回報外,另戴沼澤交代廉裕隆到場要求許哲彥能解決便道工程變更設計問題,消費結束,許哲彥未簽帳及亦未付款,由廉裕隆以現金支付不詳金額之消費帳款。 ⒊96年9月14日下午2時40分許,許哲彥應戴沼澤之邀前往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招待所,同日下午4時50分許,許哲彥在「九龍 理容KTV」接受戴沼澤、廉裕隆招待,安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 ,許哲彥於同日晚上8時24分許,離開該理容KTV 前,另名坐 檯小姐加點延長檯費2小時,全場2消費帳款為1萬2100元、2200元,合計1萬4300元,該2筆帳款,於96年10月25日,由川順 公司本便道工程「轉帳傳票」會計項下支1萬4300元予「九龍 理容KTV」。 ⒋96年9月18日下午7時許,許哲彥、陳玉瑛與周世杰共赴「九龍理容KTV」301包廂接受戴沼澤、廉裕隆招待,並由徐玉玲安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本次消費帳款,許哲彥未簽帳及亦未付款,由戴沼澤以現金支付不詳帳款。 ⒌陳玉瑛明知許哲彥在「九龍理容KTV」消費,後續帳款均會透 過徐玉玲找川順公司或指定之工程包商付款,陳玉瑛乃經常與「楓之林理容KTV」朋友、許哲彥等人前往「九龍理容KTV」飲酒作樂,並召來酒店內熟識小姐坐檯同樂,消費帳款均由徐玉玲處理,並於「九龍理容KTV」會計人員製作應收帳冊內註記 「許」或「許董」之消費帳款紀錄,再向川順公司或許哲彥指定之包商請款。96年10月2日下午4時30分許,許哲彥赴臺中市○○路,載陳玉瑛前往「九龍理容KTV」消費,並召數名熟識 的小姐坐檯喝酒作樂,迄同日晚上9時許結束消費,全場消費1萬6550元,許哲彥指示徐玉玲代為處理簽帳,由徐玉玲製作由其擔任連保人之本票,並註記「許」,交由「九龍理容KTV」 會計列記在應收帳冊,並載明「許」之許哲彥之消費應收帳款1萬6550元,徐玉玲明知川順公司負責人戴沼澤同意為許哲彥 支付消費帳款,乃再依許哲彥指示向川順公司請款,待川順公司廉裕隆於96年10月4日,赴「九龍理容KTV」招待許哲彥時,再持註記「許」之許哲彥消費帳款本票洽請廉裕隆補簽帳。再於96年10月底,向川順公司請領該筆帳款1萬6550元。 ⒍96年10月4日中午某時,廉裕隆、許哲彥、第三河川局課員吳 水城等人在臺中縣和平鄉之谷關飯店飲宴,於同日下午1時15 分許,陳玉瑛電告許哲彥將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前往「九 龍理容KTV」飲酒作樂,並相約前往「九龍理容KTV」,陳玉瑛於同日下午3時許,與1名女性友人前往「九龍理容KTV」,並 點4名熟識坐檯小姐喝酒同樂,許哲彥與廉裕隆、吳水城於同 日下午4時30分許,赴「九龍理容KTV」與陳玉瑛會飲酒作樂,迄同日下午7時許結束,該次帳款連同陳玉瑛先行點熟識女子 坐檯同樂消費,合計2萬2600元,由廉裕隆當日向徐玉玲簽立 本票,再由徐玉玲於月底向川順公司請領該筆帳款2萬2600元 。 ⒎96年10月5日下午某時,陳玉瑛自行前往「九龍理容KTV」,並點數名熟識坐檯小姐喝酒同樂,許哲彥於同日下午5時許,至 另女友戴美玲位在臺中市○○路之住所會面,再於同日下午7 時許,轉赴「九龍理容KTV」與陳玉瑛一起飲酒作樂,共消費1萬650元,依許哲彥指示徐玉玲代為處理簽款,由徐玉玲製作 由其擔任連保人之本票,並註記「許」、「英」,交由「九龍理容KTV」會計列記在應收帳冊,並載明「許」之許哲彥之消 費應收帳款1萬650元,因當日川順公司之廉裕隆、戴沼澤均在從事便道工程颱風前工程查驗,而未到場,徐玉玲乃向川順公司請款,俟川順公司之廉裕隆於96年10月31日,至「九龍理容KTV」招待許哲彥時,再持該張註記「許」、「英」之許哲彥 、陳玉瑛消費帳款本票交予廉裕隆補簽帳,而於96年10月底,向川順公司請領該筆帳款1萬650元。 ⒏96年10月11日於下午16時3分,許哲彥、陳玉瑛至「九龍理容 KTV」消費,並點數名熟識小姐坐檯飲酒作樂,於同日晚上8 時11分許,許哲彥因妻林秀春催促接送小孩而先行離去,陳玉瑛帶同該名「九龍理容KTV」小姐及其他女性友人轉往臺中市 ○○路「楓之林理容KTV」飲酒作樂,因該名「九龍理容KTV」小姐已超出原先算帳之出場時間,陳玉瑛洽請徐玉玲再補3小 時出場費用(1200*3=3600元),陳玉瑛與許哲彥在「九龍 理容KTV」飲酒作樂之費用為2萬800元,徐玉玲依許哲彥指示 代為簽帳,徐玉玲製作由其擔任連保人之本票,並註記「英」之陳玉瑛消費記錄,交由「九龍理容KTV」會計人員列記在應 收帳冊,並載明「許」之許哲彥之消費應收帳款2萬800元,因當日川順公司之廉裕隆、戴沼澤均未到場,徐玉玲乃依許哲彥指示向川順公司請款,俟川順公司之廉裕隆於96年10月31日,至「九龍理容KTV」招待許哲彥時,再持該張註記「英」之陳 玉瑛消費帳款本票交予廉裕隆補簽帳,而於96年10月底向川順公司請領該筆帳款2萬800元。 ⒐96年10月17日中午,川順公司之戴沼澤、廉裕隆、王莉婷以為許哲彥慶生為名義,於當日中午,在臺中市○○路○段與大業路口「阿杜餐廳」宴請許哲彥,並於同日下午3時許,招待許 哲彥前往「九龍理容KTV」飲酒作樂,迄同日晚上10時30分始 離去,由廉裕隆簽帳4萬9950元,再由「九龍理容KTV」之徐玉玲持簽帳本票向川順公司請款。 ⒑96年10月31日,便道工程正值辦理第2次變更設計會勘審核及 第2次柯羅莎颱風災損會勘認定審核,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戴沼澤邀許哲彥赴川順公司位在臺中市旱溪旁之天祥街木屋打牌。嗣於同日下午4時許,戴沼澤指示廉裕隆招待許哲彥及林 榮紹前往「九龍理容KTV」飲酒作樂,並由徐玉玲接待、安排 女侍坐檯飲酒作樂,該日消費至同日晚間11時許,消費帳款共1萬6550元,由廉裕隆向徐玉玲簽帳,再持向川順公司請款, 川順公司於大甲溪便道工程「轉帳傳票」中以支票付款。另當日廉裕隆向「秀秀」徐玉玲簽認前揭許哲彥與女友陳玉瑛分別於同年10月5日、11日,在「九龍理容KTV」消費所積欠帳款1 萬650元及2萬800元之本票,事後再由徐玉玲持該等本票向川 順公司請款。 ⒒96年11月28日下午5時許,許哲彥與同學顏沛華出遊,於同日 下午6時許,電洽廉裕隆要求前往「九龍理容KTV」招待,廉裕隆隨即電請該該理容KTV之幹部化名「廖怡君」之大班張淑惠 安排2位女侍,並向戴沼澤回報於該酒店招待許哲彥,另有陳 玉瑛亦在場,席間適逢警方臨檢,該酒店人員安排許哲彥至2 樓密室躲藏,臨檢結束後,許哲彥、顏沛華、陳玉瑛即先行離去,本次消費由川順公司之廉裕隆簽帳,且於96年12月25日,由川順公司之便道工程「傳帳傳票」會計項下支付1萬6000元 予該理容KTV。 ⒓96年12月17日,便道工程國營會工程查核小組將於翌日進行工程查核,且將進入完工階段申報「箱型石籠」竣工數量,戴沼澤、廉裕隆為能順利查核通過,於中午宴請許哲彥、林榮紹等人赴臺中市○○路「鶴園餐廳」吃飯,餐後,許哲彥、林榮紹各自先返回辦公處所,而於同日下午3時許,由廉裕隆與友人 劉禎忠先赴「九龍理容KTV」107號包廂,再邀許哲彥前來「九龍理容KTV」飲酒作樂,許哲彥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前往「九龍理容KTV」接受廉裕隆招待女侍陪酒唱歌作樂,迄同日晚 上10時許結束,消費款項共1萬7650元,由川順公司配合包商 幀衡工程顧問公司之劉禎忠付帳,惟未依約向「九龍理容KTV 」幹部張淑惠(廉裕隆女友)付帳,而事後由戴泱丞補簽立本帳,並由徐玉玲向川順公司請款,川順公司則於97年1月25日 ,以減災工程「轉帳傳票」之支票支付該筆帳款1萬7650元。 ⒔便道工程於96年12月31日完工,世曦公司於97年1月7日,將竣工報告表函送第三河川局請派員辦理驗收,加上前述「減災工程」施工期間,戴沼澤因發生鋼柵位置施作錯誤等問題,於97年1月2日,與第三河川局派駐工務所監工彭壽奇研商如何變更設計解決,並要求彭壽奇協助製作同意「逕行施工」之紀錄為依據,以辦理會勘及變更設計,同年1月3日,川順公司收到1 月7日辦理會勘公文,戴沼澤即邀請許哲彥至川順公司天祥街 招待所打麻將,並指示廉裕隆招待林榮紹等公務員至「金拿獎理容KTV」(改名香格里拉理容KTV)飲宴娛樂,花費1萬4800 元,由川順公司支付帳款。迨同年1月7日,辦理變更設計會勘,同日下午,許哲彥邀第三河川局及第七河川局人員共同接受戴沼澤招待至「九龍理容KTV」飲宴娛樂,晚上由徐玉玲安排 該店105號小姐陳瑤寰出場為許哲彥提供性招待,共計花費8萬450元,係由川順公司支付帳款。 ⒕97年2月12日中午12時許,許哲彥、林榮紹等人在「大北京餐 廳」接受戴沼澤、王莉婷、廉裕隆招待飲宴,同日下午1時40 分許飲宴結束,林榮紹即搭乘許哲彥座車同往川順公司之旱溪天祥街招待所,許哲彥於該招待所電邀「楓之林理容KTV」編 號66號女侍楊雅惠前往陪侍。而川順公司認葉奕匡係主管便道工程驗收、後續請領工程款、物價調整補助及減災工程施工、變更設計等,即由鄭年雅於同日下午4時許,攜10萬元至該招 待所予廉裕隆。許哲彥、葉奕匡、周世杰等人則應川順公司之邀前往「九龍理容KTV」接受招待,由徐玉玲安排女侍坐檯飲 酒作樂,葉奕匡、周世杰、許哲彥先後於同日下午4時15分許 ,抵達該理容KTV,廉裕隆亦代表川順公司在現場招待飲宴。 另許哲彥於同日晚上8時17分許,帶女侍楊雅惠出場,並透過 徐玉玲向廉裕隆要求支付相關款項,於97年3月25日,川順公 司支付本次飲宴費用1萬7150元及楊雅惠之出場費用6000元。 ⒖97年3月3日中午12時許,許哲彥與水利署水利行政組人員在「阿杜餐廳」用餐,許哲彥以有事情交代為由,電洽戴沼澤要求廉裕隆前來安排本日後續赴酒店飲酒作樂事宜,復值林榮紹在「小仙屋」餐廳接受廉裕隆招待,戴沼澤遂指示廉裕隆與林榮紹同往,另交代廉裕隆要求許哲彥解決減災工程相關問題,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林榮紹與周世杰應廉裕隆之邀,至「楓 之林理容KTV」,許哲彥與陳玉瑛於同日下午6時許,抵達「楓之林理容KTV」,本次飲宴由酒店幹部綽號「淑萍」之女子陳 俞容安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消費款項由廉裕隆簽帳,而於97年4月25日,向川順公司報帳順利請領該筆帳款4萬1850元。 ⒗水利署及第三河川局於97年3月12日辦理減災工程辦理變更設 計會勘後,於97年3月14日川順公司負責人戴沼澤等為解決減 災工程相關問題,指示廉裕隆於同日上午11時50分許,電邀許哲彥前往川順公司之旱溪天祥街招待所商議,許哲彥於同日下午3時50分許,抵達該招待所;適顏沛華至臺中出差,許哲彥 乃於同日下午4時50分許,電請顏沛華至「楓之林理容KTV 」 ,並透過陳玉瑛安排,由該理容KTV幹部綽號「淑萍」之女子 陳俞容安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陳玉瑛、許哲彥、林榮紹、戴沼澤、劉禎忠隨後陸續抵達該理容KTV,林榮紹因接送其妻卓 淑煖於同日下午7時20分先行離開,戴沼澤於同日晚上8時20分許,因故由廉裕隆接送先行離開,戴沼澤亦電洽劉禎忠表示本次飲宴係由其招待,事後由劉禎忠先行向該理容KTV簽帳,並 列記於該理容KTV董事謝翠芬應收帳款項下。 【附表五】箱型石籠計算表、結算明細表 ㈠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25K+400~32K+745)(柯羅莎颱風災損修復) ┌──────┬──────┬─────────────────┬──────────────────┬─────┐ │ 樁號 │ 距離 │ 箱型石籠(災損數量) │ 箱型石籠(修復數量) │附註 │ │ │ │ │ │ │ │ │ ├────┬─────┬──────┼─────┬─────┬──────┤ │ │ │ │ m │ 平均 │ m │ m │ 平均 │ m │ │ ├──────┼──────┼────┼─────┼──────┼─────┼─────┼──────┼─────┤ │30+550.00 │ 0.00│ 0.00│ │ │ │ │ │ │ ├──────┼──────┼────┼─────┼──────┼─────┼─────┼──────┼─────┤ │30+600.00 │ 50.00│ 0.00│ 0.000│ - │ │ 0.000│ - │ │ ├──────┼──────┼────┼─────┼──────┼─────┼─────┼──────┼─────┤ │30+650.00 │ 50.00│ 0.00│ 0.000│ - │ │ 0.000│ - │ │ ├──────┼──────┼────┼─────┼──────┼─────┼─────┼──────┼─────┤ │30+728.00 │ 78.00│ 0.00│ 0.000│ - │ 21.00│ 10.500│ - │ │ ├──────┼──────┼────┼─────┼──────┼─────┼─────┼──────┼─────┤ │30+750.00 │ 22.00│ 0.00│ 0.000│ - │ 21.00│ 21.000│ 462.000│ │ ├──────┼──────┼────┼─────┼──────┼─────┼─────┼──────┼─────┤ │30+800.00 │ 50.00│ 0.00│ 0.000│ - │ 21.00│ 21.000│ 1,050.000│ │ ├──────┼──────┼────┼─────┼──────┼─────┼─────┼──────┼─────┤ │30+824.00 │ 24.00│ 0.00│ 0.000│ - │ 21.00│ 21.000│ 504.000│ │ ├──────┼──────┼────┼─────┼──────┼─────┼─────┼──────┼─────┤ │30+865.00 │ 41.00│ 0.00│ 0.000│ - │ 0.00│ 10.500│ - │ │ ├──────┼──────┼────┼─────┼──────┼─────┼─────┼──────┼─────┤ │30+900.00 │ 35.00│ 0.00│ 0.000│ - │ 0.00│ 0.000│ - │ │ ├──────┼──────┼────┼─────┼──────┼─────┼─────┼──────┼─────┤ │30+950.00 │ 50.00│ 0.00│ 0.000│ - │ 0.00│ 0.000│ - │ │ ├──────┼──────┼────┼─────┼──────┼─────┼─────┼──────┼─────┤ │30+960.00 │ 10.00│ 0.00│ 0.000│ - │ 0.00│ 0.000│ - │ │ ├──────┼──────┼────┼─────┼──────┼─────┼─────┼──────┼─────┤ │30+970.00 │ 10.00│ 7.00│ 3.500│ 35.000│ 7.00│ 3.500│ - │ │ ├──────┼──────┼────┼─────┼──────┼─────┼─────┼──────┼─────┤ │31+000.00 │ 30.00│ 7.00│ 7.000│ 210.000│ 7.00│ 7.000│ 210.000│ │ ├──────┼──────┼────┼─────┼──────┼─────┼─────┼──────┼─────┤ │31+050.00 │ 50.00│ 7.00│ 7.000│ 350.000│ 7.00│ 7.000│ 350.000│ │ ├──────┼──────┼────┼─────┼──────┼─────┼─────┼──────┼─────┤ │31+070.00 │ 20.00│ 7.00│ 7.000│ 140.000│ 7.00│ 7.000│ 140.000│ │ ├──────┼──────┼────┼─────┼──────┼─────┼─────┼──────┼─────┤ │ │ 0.00│ │ 3.500│ - │ │ 3.500│ - │ │ ├──────┼──────┼────┼─────┼──────┼─────┼─────┼──────┼─────┤ │31+176.00 │ 0.00│ 7.00│ 3.500│ - │ 9.00│ 4.500│ - │ │ ├──────┼──────┼────┼─────┼──────┼─────┼─────┼──────┼─────┤ │31+203.00 │ 27.00│ 7.00│ 7.000│ 189.000│ 9.00│ 9.000│ 243.000│ │ ├──────┼──────┼────┼─────┼──────┼─────┼─────┼──────┼─────┤ │ │ 0.00│ │ 3.500│ - │ │ 4.500│ - │ │ ├──────┼──────┼────┼─────┼──────┼─────┼─────┼──────┼─────┤ │31+226.00 │ 0.00│ 10.00│ 5.000│ - │ 13.00│ 6.500│ - │ │ ├──────┼──────┼────┼─────┼──────┼─────┼─────┼──────┼─────┤ │31+261.00 │ 35.00│ 10.00│ 10.000│ 350.000│ 13.00│ 13.000│ 455.000│ │ ├──────┼──────┼────┼─────┼──────┼─────┼─────┼──────┼─────┤ │ │ 0.00│ │ 5.000│ - │ │ 6.500│ - │ │ ├──────┼──────┼────┼─────┼──────┼─────┼─────┼──────┼─────┤ │31+315.00 │ 0.00│ 10.00│ 5.000│ - │ 13.00│ 6.500│ - │ │ ├──────┼──────┼────┼─────┼──────┼─────┼─────┼──────┼─────┤ │31+340.00 │ 25.00│ 10.00│ 10.000│ 250.000│ 13.00│ 13.000│ 325.000│ │ ├──────┼──────┼────┼─────┼──────┼─────┼─────┼──────┼─────┤ │ │ 0.00│ │ 5.000│ - │ │ │ │ │ ├──────┼──────┼────┼─────┼──────┼─────┼─────┼──────┼─────┤ │31+356.00 │ 0.00│ 10.00│ 5.000│ - │ 13.00│ 6.500│ - │ │ ├──────┼──────┼────┼─────┼──────┼─────┼─────┼──────┼─────┤ │31+414.00 │ 58.00│ 10.00│ 10.000│ 580.000│ 13.00│ 13.000│ 754.000│ │ ├──────┼──────┼────┼─────┼──────┼─────┼─────┼──────┼─────┤ │ │ 0.00│ │ 5.000│ - │ │ │ │ │ ├──────┼──────┼────┼─────┼──────┼─────┼─────┼──────┼─────┤ │31+845.00 │ 0.00│ 24.00│ 12.000│ - │ 26.00│ 13.000│ - │ │ ├──────┼──────┼────┼─────┼──────┼─────┼─────┼──────┼─────┤ │31+855.00 │ 10.00│ 24.00│ 24.000│ 240.000│ 26.00│ 26.000│ 260.000│ │ ├──────┼──────┼────┼─────┼──────┼─────┼─────┼──────┼─────┤ │ │ 0.00│ │ 12.000│ - │ │ │ │ │ ├──────┴──────┼────┼─────┼──────┼─────┼─────┼──────┼─────┤ │本頁共計 │ │ │ 2,344.00│ │ │ 4,753.00│ │ ├─────────────┼────┼─────┼──────┼─────┼─────┼──────┼─────┤ │連前共計 │ │ │ 2,344.00│ │ │ 4,753.00│ │ └─────────────┴────┴─────┴──────┴─────┴─────┴──────┴─────┘ ┌──────┬──────┬─────────────────┬──────────────────┬─────┐ │ 樁號 │ 距離 │ 箱型石籠(災損數量) │ 箱型石籠(修復數量) │附註 │ │ │ │ │ │ │ │ │ ├────┬─────┬──────┼─────┬─────┬──────┤ │ │ │ │ 2 │ 平均 │ 3 │ m │ 平均 │ m │ │ │ │ │ m │ │ m │ │ │ │ │ ├──────┼──────┼────┼─────┼──────┼─────┴─────┴──────┼─────┤ │31+855.00 │ 0.00 │24.00 │ │ │ │ │ ├──────┼──────┼────┼─────┼──────┤ ├─────┤ │31+900.00 │45.00 │24.00 │24.000 │1,080.000 │ │ │ ├──────┼──────┼────┼─────┼──────┤ ├─────┤ │31+950.00 │50.00 │24.00 │24.000 │1,200.000 │ │ │ ├──────┼──────┼────┼─────┼──────┤ ├─────┤ │32+000.00 │50.00 │24.00 │24.000 │1,200.000 │ │上斷面 │ ├──────┼──────┼────┼─────┼──────┤ ├─────┤ │32+000.00 │ 0.00 │16.00 │20.000 │ - │ │下斷面 │ ├──────┼──────┼────┼─────┼──────┤ ├─────┤ │32+033.00 │33.00 │16.00 │16.000 │ 528.000 │ │ │ ├──────┼──────┼────┼─────┼──────┤ ├─────┤ │32+050.00 │17.00 │16.00 │16.000 │ 272.000 │ │ │ ├──────┼──────┼────┼─────┼──────┤ 此段不修復 ├─────┤ │32+100.00 │50.00 │16.00 │16.000 │ 800.000 │ │ │ ├──────┼──────┼────┼─────┼──────┤ ├─────┤ │32+150.00 │50.00 │16.00 │16.000 │ 800.000 │ │ │ ├──────┼──────┼────┼─────┼──────┤ ├─────┤ │32+186.00 │36.00 │16.00 │16.000 │ 576.000 │ │上斷面 │ ├──────┼──────┼────┼─────┼──────┤ ├─────┤ │32+186.00 │ 0.00 │12.00 │14.000 │ - │ │下斷面 │ ├──────┼──────┼────┼─────┼──────┤ ├─────┤ │32+195.00 │ 9.50 │12.00 │12.000 │ 114.000 │ │上斷面 │ ├──────┼──────┼────┼─────┼──────┤ ├─────┤ │32+195.00 │ 0.00 │12.00 │12.000 │ - │ │下斷面 │ ├──────┼──────┼────┼─────┼──────┤ ├─────┤ │32+250.00 │54.50 │12.00 │12.000 │ 654.000 │ │ │ ├──────┼──────┼────┼─────┼──────┤ ├─────┤ │ │ 0.00 │ │ 6.000 │ - │ │ │ ├──────┴──────┼────┼─────┼──────┼─────┬─────┬──────┼─────┤ │本頁共計 │ │ │ 7,224.00 │ │ │ - │ │ ├─────────────┼────┼─────┼──────┼─────┼─────┼──────┼─────┤ │連前共計 │ │ │ 11,977.00 │ │ │ 4,753.00 │ │ └─────────────┴────┴─────┴──────┴─────┴─────┴──────┴─────┘ ㈡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25K+400~32K+745)( 聖帕颱風災損修復) ┌──────┬──────┬─────────────────┬──────────────────┬─────┐ │ 樁號 │ 距離 │ 箱型石籠(災損數量) │ 箱型石籠(修復數量) │附註 │ │ │ │ │ │ │ │ │ ├────┬─────┬──────┼─────┬─────┬──────┤ │ │ │ │ m │ 平均 │ m │ m │ 平均 │ m │ │ ├──────┼──────┼────┼─────┼──────┼─────┼─────┼──────┼─────┤ │30+550.00 │ 0.00│13.00 │ │ │ │ │ │ │ ├──────┼──────┼────┼─────┼──────┼─────┼─────┼──────┼─────┤ │30+600.00 │ 50.00│13.00 │ 13.000│ 650.000│ │ 0.000 │ - │ │ ├──────┼──────┼────┼─────┼──────┼─────┼─────┼──────┼─────┤ │30+650.00 │ 50.00│13.00 │ 13.000│ 650.000│ │ 0.000 │ - │ │ ├──────┼──────┼────┼─────┼──────┼─────┼─────┼──────┼─────┤ │30+700.00 │ 50.00│13.00 │ 13.000│ 650.000│ │ 0.000 │ - │ │ ├──────┼──────┼────┼─────┼──────┼─────┼─────┼──────┼─────┤ │30+738.00 │ 38.00│13.00 │ 13.000│ 494.000│ │ 0.000 │ - │上斷面 │ ├──────┼──────┼────┼─────┼──────┼─────┼─────┼──────┼─────┤ │30+738.00 │ 0.00│ 6.00 │ 9.500│ - │ │ 0.000 │ - │下斷面 │ ├──────┼──────┼────┼─────┼──────┼─────┼─────┼──────┼─────┤ │30+789.40 │ 51.40│ 6.00 │ 6.000│ 308.400│ │ 0.000 │ - │上斷面 │ ├──────┼──────┼────┼─────┼──────┼─────┼─────┼──────┼─────┤ │30+789.40 │ 0.00│ 6.00 │ 6.000│ - │ │ 0.000 │ - │下斷面 │ ├──────┼──────┼────┼─────┼──────┼─────┼─────┼──────┼─────┤ │30+800.00 │ 10.60│ 6.00 │ 6.000│ 63.600│ │ 0.000 │ - │上斷面 │ ├──────┼──────┼────┼─────┼──────┼─────┼─────┼──────┼─────┤ │30+800.00 │ 0.00│ 6.00 │ 6.000│ - │ │ 0.000 │ - │下斷面 │ ├──────┼──────┼────┼─────┼──────┼─────┼─────┼──────┼─────┤ │30+824.00 │ 24.00│ 6.00 │ 6.000│ 144.000│ │ 0.000 │ - │上斷面 │ ├──────┼──────┼────┼─────┼──────┼─────┼─────┼──────┼─────┤ │30+824.00 │ 0.00│ 6.00 │ 6.000│ - │ 6.00 │ 3.000 │ - │下斷面 │ ├──────┼──────┼────┼─────┼──────┼─────┼─────┼──────┼─────┤ │30+850.00 │ 26.00│ 6.00 │ 6.000│ 156.000│ 6.00 │ 6.000 │ 156.000│ │ ├──────┼──────┼────┼─────┼──────┼─────┼─────┼──────┼─────┤ │30+865.00 │ 15.00│ 6.00 │ 6.000│ 90.000│ 6.00 │ 6.000 │ 90.000│上斷面 │ ├──────┼──────┼────┼─────┼──────┼─────┼─────┼──────┼─────┤ │30+865.00 │ 0.00│30.00 │ 18.000│ - │30.00 │18.000 │ - │下斷面 │ ├──────┼──────┼────┼─────┼──────┼─────┼─────┼──────┼─────┤ │30+900.00 │ 35.00│30.00 │ 30.000│ 1,050.000│30.00 │30.000 │ 1,050.000│ │ ├──────┼──────┼────┼─────┼──────┼─────┼─────┼──────┼─────┤ │30+950.00 │ 50.00│30.00 │ 30.000│ 1,500.000│30.00 │30.000 │ 1,500.000│ │ ├──────┼──────┼────┼─────┼──────┼─────┼─────┼──────┼─────┤ │30+960.00 │ 10.00│30.00 │ 30.000│ 300.000│30.00 │30.000 │ 300.000│ │ ├──────┼──────┼────┼─────┼──────┼─────┼─────┼──────┼─────┤ │30+970.00 │ 10.00│33.00 │ 31.500│ 315.000│30.00 │30.000 │ 300.000│上斷面 │ ├──────┼──────┼────┼─────┼──────┼─────┼─────┼──────┼─────┤ │30+970.00 │ 0.00│33.00 │ 33.000│ - │33.00 │31.500 │ - │下斷面 │ ├──────┼──────┼────┼─────┼──────┼─────┼─────┼──────┼─────┤ │31+000.00 │ 30.00│33.00 │ 33.000│ 990.000│33.00 │33.000 │ 990.000│ │ ├──────┼──────┼────┼─────┼──────┼─────┼─────┼──────┼─────┤ │31+050.00 │ 50.00│33.00 │ 33.000│ 1,650.000│33.00 │33.000 │ 1,650.000│上斷面 │ ├──────┼──────┼────┼─────┼──────┼─────┼─────┼──────┼─────┤ │31+050.00 │ 0.00│14.00 │ 23.500│ - │33.00 │33.000 │ - │下斷面 │ ├──────┼──────┼────┼─────┼──────┼─────┼─────┼──────┼─────┤ │31+070.00 │ 20.00│14.00 │ 14.000│ 280.000│33.00 │33.000 │ 660.000│ │ ├──────┼──────┼────┼─────┼──────┼─────┼─────┼──────┼─────┤ │ │ 0.00│ │ 7.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頁共計 │ │ │ 9,291.00│ │ │ 6,696.00│ │ ├─────────────┼────┼─────┼──────┼─────┼─────┼──────┼─────┤ │連前共計 │ │ │ 9,291.00│ │ │ 6,696.00│ │ └─────────────┴────┴─────┴──────┴─────┴─────┴──────┴─────┘ ┌──────┬──────┬─────────────────┬──────────────────┬─────┐ │ 樁號 │ 距離 │ 箱型石籠(災損數量) │ 箱型石籠(修復數量) │附註 │ │ │ │ │ │ │ │ │ ├────┬─────┬──────┼─────┬─────┬──────┤ │ │ │ │ 2 │ 平均 │ 3 │ m │ 平均 │ m │ │ │ │ │ m │ │ m │ │ │ │ │ ├──────┼──────┼────┼─────┼──────┼─────┼─────┼──────┼─────┤ │31+597.00 │ 0.00│ 3.00│ │ │ 3.00│ │ │ │ ├──────┼──────┼────┼─────┼──────┼─────┼─────┼──────┼─────┤ │31+650.00 │ 53.00│ 3.00│ 3.000│ 159.000│ 3.00│ 3.000│ 159.000│ │ ├──────┼──────┼────┼─────┼──────┼─────┼─────┼──────┼─────┤ │31+700.00 │ 50.00│ 3.00│ 3.000│ 150.000│ 3.00│ 3.000│ 150.000│ │ ├──────┼──────┼────┼─────┼──────┼─────┼─────┼──────┼─────┤ │31+750.00 │ 50.00│ 3.00│ 3.000│ 150.000│ 3.00│ 3.000│ 150.000│ │ ├──────┼──────┼────┼─────┼──────┼─────┼─────┼──────┼─────┤ │31+800.00 │ 50.00│ 3.00│ 3.000│ 150.000│ 3.00│ 3.000│ 150.000│ │ ├──────┼──────┼────┼─────┼──────┼─────┼─────┼──────┼─────┤ │31+850.00 │ 50.00│ 3.00│ 3.000│ 150.000│ 3.00│ 3.000│ 150.000│ │ ├──────┼──────┼────┼─────┼──────┼─────┼─────┼──────┼─────┤ │31+918.00 │ 68.00│ 3.00│ 3.000│ 204.000│ 3.00│ 3.000│ 204.000│上斷面 │ ├──────┼──────┼────┼─────┼──────┼─────┼─────┼──────┼─────┤ │31+918.00 │ 0.00│ 7.00│ 5.000│ - │ 7.00│ 5.000│ - │下斷面 │ ├──────┼──────┼────┼─────┼──────┼─────┼─────┼──────┼─────┤ │31+939.00 │ 21.00│ 7.00│ 7.000│ 147.000│ 7.00│ 7.000│ 147.000│上斷面 │ ├──────┼──────┼────┼─────┼──────┼─────┼─────┼──────┼─────┤ │31+939.00 │ 0.00│ 11.00│ 9.000│ - │ 11.00│ 9.000│ - │下斷面 │ ├──────┼──────┼────┼─────┼──────┼─────┼─────┼──────┼─────┤ │32+000.00 │ 61.00│ 11.00│ 11.000│ 671.000│ 11.00│ 11.000│ 671.000│上斷面 │ ├──────┼──────┼────┼─────┼──────┼─────┼─────┼──────┼─────┤ │32+000.00 │ 0.00│ 0.00│ 5.500│ - │ 0.00│ 5.500│ - │下斷面 │ ├──────┼──────┼────┼─────┼──────┼─────┼─────┼──────┼─────┤ │32+033.00 │ 33.00│ 0.00│ 0.000│ - │ 0.00│ 0.000│ - │上斷面 │ ├──────┼──────┼────┼─────┼──────┼─────┼─────┼──────┼─────┤ │32+033.00 │ 0.00│ 12.00│ 6.000│ - │ 16.00│ 8.000│ - │下斷面 │ ├──────┼──────┼────┼─────┼──────┼─────┼─────┼──────┼─────┤ │32+050.00 │ 17.00│ 12.00│ 12.000│ 204.000│ 16.00│ 16.000│ 272.000│ │ ├──────┼──────┼────┼─────┼──────┼─────┼─────┼──────┼─────┤ │32+100.00 │ 50.00│ 12.00│ 12.000│ 600.000│ 16.00│ 16.000│ 800.000│ │ ├──────┼──────┼────┼─────┼──────┼─────┼─────┼──────┼─────┤ │32+150.00 │ 50.00│ 12.00│ 12.000│ 600.000│ 16.00│ 16.000│ 800.000│ │ ├──────┼──────┼────┼─────┼──────┼─────┼─────┼──────┼─────┤ │32+186.00 │ 36.00│ 12.00│ 12.000│ 432.000│ 16.00│ 16.000│ 576.000│上斷面 │ ├──────┼──────┼────┼─────┼──────┼─────┼─────┼──────┼─────┤ │32+186.00 │ 0.00│ 12.00│ 12.000│ - │ 12.00│ 14.000│ - │下斷面 │ ├──────┼──────┼────┼─────┼──────┼─────┼─────┼──────┼─────┤ │32+250.00 │ 64.00│ 12.00│ 12.000│ 768.000│ 12.00│ 12.000│ 768.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頁共計 │ │ │ 4,385.00│ │ │ 4,997.00│ │ ├─────────────┼────┼─────┼──────┼─────┼─────┼──────┼─────┤ │連前共計 │ │ │ 13,676.00│ │ │ 11,693.00│ │ └─────────────┴────┴─────┴──────┴─────┴─────┴──────┴─────┘ ㈢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25K+400~32K+745)竣工結算 ┌──────┬──────┬──────────────────────────┬─────┐ │ 樁號 │ 距離 │ │附註 │ │ │ │ 箱型石籠 │ │ │ │ ├────┬─────┬──────┬──┬──┬──┤ │ │ │ │ m │ 平均 │ m │ │ │ │ │ ├──────┼──────┼────┼─────┼──────┼──┼──┼──┼─────┤ │25+400.00 │ 0.00│22.00 │ │ │ │ │ │ │ ├──────┼──────┼────┼─────┼──────┼──┼──┼──┼─────┤ │25+452.76 │ 52.76│22.00 │22.000 │1,160.720 │ │ │ │ │ ├──────┼──────┼────┼─────┼──────┼──┼──┼──┼─────┤ │25+502.76 │ 50.00│22.00 │22.000 │1,100.000 │ │ │ │ │ ├──────┼──────┼────┼─────┼──────┼──┼──┼──┼─────┤ │25+552.76 │ 50.00│22.00 │22.000 │1,100.000 │ │ │ │ │ ├──────┼──────┼────┼─────┼──────┼──┼──┼──┼─────┤ │25+612.76 │ 60.00│22.00 │22.000 │1,320.000 │ │ │ │上斷面 │ ├──────┼──────┼────┼─────┼──────┼──┼──┼──┼─────┤ │25+612.76 │ 0.00│26.00 │24.000 │ - │ │ │ │下斷面 │ ├──────┼──────┼────┼─────┼──────┼──┼──┼──┼─────┤ │25+662.76 │ 50.00│26.00 │26.000 │1,300.000 │ │ │ │ │ ├──────┼──────┼────┼─────┼──────┼──┼──┼──┼─────┤ │25+712.76 │ 50.00│26.00 │26.000 │1,300.000 │ │ │ │ │ ├──────┼──────┼────┼─────┼──────┼──┼──┼──┼─────┤ │25+762.76 │ 50.00│26.00 │26.000 │1,300.000 │ │ │ │ │ ├──────┼──────┼────┼─────┼──────┼──┼──┼──┼─────┤ │25+812.76 │ 50.00│26.00 │26.000 │1,300.000 │ │ │ │ │ ├──────┼──────┼────┼─────┼──────┼──┼──┼──┼─────┤ │25+862.76 │ 50.00│26.00 │26.000 │1,300.000 │ │ │ │ │ ├──────┼──────┼────┼─────┼──────┼──┼──┼──┼─────┤ │25+882.76 │ 20.00│26.00 │26.000 │ 520.000 │ │ │ │上斷面 │ ├──────┼──────┼────┼─────┼──────┼──┼──┼──┼─────┤ │25+882.76 │ 0.00│22.00 │24.000 │ - │ │ │ │下斷面 │ ├──────┼──────┼────┼─────┼──────┼──┼──┼──┼─────┤ │25+932.76 │ 50.00│22.00 │22.000 │1,100.000 │ │ │ │上斷面 │ ├──────┼──────┼────┼─────┼──────┼──┼──┼──┼─────┤ │25+932.76 │ 0.00│18.00 │20.000 │ - │ │ │ │下斷面 │ ├──────┼──────┼────┼─────┼──────┼──┼──┼──┼─────┤ │25+964.92 │ 32.16│18.00 │18.000 │ 578.934 │ │ │ │上斷面 │ ├──────┼──────┼────┼─────┼──────┼──┼──┼──┼─────┤ │25+964.92 │ 0.00│24.00 │21.000 │ - │ │ │ │下斷面 │ ├──────┼──────┼────┼─────┼──────┼──┼──┼──┼─────┤ │25+984.92 │ 20.00│24.00 │24.000 │ 480.000 │ │ │ │上斷面 │ ├──────┼──────┼────┼─────┼──────┼──┼──┼──┼─────┤ │25+984.92 │ 0.00│ 4.00 │14.000 │ - │ │ │ │下斷面 │ ├──────┼──────┼────┼─────┼──────┼──┼──┼──┼─────┤ │26+017.86 │ 32.94│ 4.00 │ 4.000 │ 131.760 │ │ │ │上斷面 │ ├──────┼──────┼────┼─────┼──────┼──┼──┼──┼─────┤ │26+017.86 │ 0.00│15.00 │ 9.500 │ - │ │ │ │下斷面 │ ├──────┼──────┼────┼─────┼──────┼──┼──┼──┼─────┤ │26+037.86 │ 20.00│15.00 │15.000 │ 300.000 │ │ │ │上斷面 │ ├──────┼──────┼────┼─────┼──────┼──┼──┼──┼─────┤ │26+037.86 │ 0.00│14.00 │14.500 │ - │ │ │ │下斷面 │ ├──────┼──────┼────┼─────┼──────┼──┼──┼──┼─────┤ │26+052.76 │ 14.90│14.00 │14.000 │ 208.600 │ │ │ │上斷面 │ ├──────┼──────┼────┼─────┼──────┼──┼──┼──┼─────┤ │26+052.76 │ 0.00│18.00 │16.000 │ - │ │ │ │下斷面 │ ├──────┼──────┼────┼─────┼──────┼──┼──┼──┼─────┤ │26+082.76 │ 30.00│18.00 │18.000 │ 540.000 │ │ │ │上斷面 │ ├──────┼──────┼────┼─────┼──────┼──┼──┼──┼─────┤ │26+082.76 │ 0.00│22.00 │20.000 │ - │ │ │ │下斷面 │ ├──────┼──────┼────┼─────┼──────┼──┼──┼──┼─────┤ │26+112.76 │ 30.00│22.00 │22.000 │ 660.000 │ │ │ │上斷面 │ ├──────┼──────┼────┼─────┼──────┼──┼──┼──┼─────┤ │26+112.76 │ 0.00│26.00 │24.000 │ - │ │ │ │下斷面 │ ├──────┼──────┼────┼─────┼──────┼──┼──┼──┼─────┤ │26+162.76 │ 50.00│26.00 │26.000 │1,300.000 │ │ │ │ │ ├──────┼──────┼────┼─────┼──────┼──┼──┼──┼─────┤ │26+212.76 │ 50.00│26.00 │26.000 │1,300.000 │ │ │ │ │ ├──────┼──────┼────┼─────┼──────┼──┼──┼──┼─────┤ │ │ 0.00│ │13.000 │ - │ │ │ │ │ ├──────┼──────┼────┼─────┼──────┼──┼──┼──┼─────┤ │ │ 0.00│ │ 0.000 │ - │ │ │ │ │ ├──────┼──────┼────┼─────┼──────┼──┼──┼──┼─────┤ │ │ 0.00│ │ 0.000 │ - │ │ │ │ │ ├──────┼──────┼────┼─────┼──────┼──┼──┼──┼─────┤ │ │ 0.00│ │ 0.000 │ - │ │ │ │ │ ├──────┼──────┼────┼─────┼──────┼──┼──┼──┼─────┤ │ │ 0.00│ │ 0.000 │ - │ │ │ │ │ ├──────┼──────┼────┼─────┼──────┼──┼──┼──┼─────┤ │ │ 0.00│ │ 0.000 │ - │ │ │ │ │ ├──────┼──────┼────┼─────┼──────┼──┼──┼──┼─────┤ │ │ 0.00│ │ 0.000 │ - │ │ │ │ │ ├──────┴──────┼────┼─────┼──────┼──┼──┼──┼─────┤ │本頁共計 │ │ │18,300.01 │ │ │ │ │ ├─────────────┼────┼─────┼──────┼──┼──┼──┼─────┤ │連前共計 │ │ │18,300.01 │ │ │ │ │ └─────────────┴────┴─────┴──────┴──┴──┴──┴─────┘ ┌──────┬──────┬──────────────────────────┬─────┐ │ 樁號 │ 距離 │ 箱型石籠 │ 附註 │ │ │ │ │ │ │ │ ├────┬─────┬──────┬──┬──┬──┤ │ │ │ │ 2 │ │ 3 │ │ │ │ │ │ │ │ m │ 平均 │ m │ │ │ │ │ ├──────┼──────┼────┼─────┼──────┼──┼──┼──┼─────┤ │27+405.38 │ 0.00│ 18.00│ │ │ │ │ │ │ ├──────┼──────┼────┼─────┼──────┼──┼──┼──┼─────┤ │27+45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7+50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7+55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7+60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7+65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7+70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7+75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7+80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7+85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7+90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7+95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8+00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8+05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8+10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8+15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8+20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本頁共計 │ │ │ 14,400.00│ │ │ │ │ ├─────────────┼────┼─────┼──────┼──┼──┼──┼─────┤ │連前共計 │ │ │ 32,700.01│ │ │ │ │ └─────────────┴────┴─────┴──────┴──┴──┴──┴─────┘ ┌──────┬──────┬──────────────────────────┬─────┐ │ 樁號 │ 距離 │ │附註 │ │ │ │ 箱型石籠 │ │ │ │ ├────┬─────┬──────┬──┬──┬──┤ │ │ │ │ m │ 平均 │ m │ │ │ │ │ ├──────┼──────┼────┼─────┼──────┼──┼──┼──┼─────┤ │30+507.61 │ 0.00│21.00 │ │ │ │ │ │ │ ├──────┼──────┼────┼─────┼──────┼──┼──┼──┼─────┤ │30+557.61 │ 50.00│21.00 │ 21.000│ 1,050.000│ │ │ │ │ ├──────┼──────┼────┼─────┼──────┼──┼──┼──┼─────┤ │30+607.61 │ 50.00│21.00 │ 21.000│ 1,050.000│ │ │ │ │ ├──────┼──────┼────┼─────┼──────┼──┼──┼──┼─────┤ │30+657.61 │ 50.00│21.00 │ 21.000│ 1,050.000│ │ │ │ │ ├──────┼──────┼────┼─────┼──────┼──┼──┼──┼─────┤ │30+704.07 │ 46.46│21.00 │ 21.000│ 975.660│ │ │ │上斷面 │ ├──────┼──────┼────┼─────┼──────┼──┼──┼──┼─────┤ │30+704.07 │ 0.00│23.00 │ 22.000│ - │ │ │ │下斷面 │ ├──────┼──────┼────┼─────┼──────┼──┼──┼──┼─────┤ │30+724.28 │ 20.21│23.00 │ 23.000│ 464.830│ │ │ │上斷面 │ ├──────┼──────┼────┼─────┼──────┼──┼──┼──┼─────┤ │30+724.28 │ 0.00│27.00 │ 25.000│ - │ │ │ │下斷面 │ ├──────┼──────┼────┼─────┼──────┼──┼──┼──┼─────┤ │30+753.64 │ 29.36│27.00 │ 27.000│ 792.781│ │ │ │上斷面 │ ├──────┼──────┼────┼─────┼──────┼──┼──┼──┼─────┤ │30+753.64 │ 0.00│30.00 │ 28.500│ - │ │ │ │下斷面 │ ├──────┼──────┼────┼─────┼──────┼──┼──┼──┼─────┤ │30+779.30 │ 25.66│30.00 │ 30.000│ 769.740│ │ │ │上斷面 │ ├──────┼──────┼────┼─────┼──────┼──┼──┼──┼─────┤ │30+779.30 │ 0.00│32.00 │ 31.000│ - │ │ │ │下斷面 │ ├──────┼──────┼────┼─────┼──────┼──┼──┼──┼─────┤ │30+820.73 │ 41.43│32.00 │ 32.000│ 1,325.789│ │ │ │上斷面 │ ├──────┼──────┼────┼─────┼──────┼──┼──┼──┼─────┤ │30+820.73 │ 0.00│37.00 │ 34.500│ - │ │ │ │下斷面 │ ├──────┼──────┼────┼─────┼──────┼──┼──┼──┼─────┤ │30+875.01 │ 54.28│37.00 │ 37.000│ 2,008.371│ │ │ │ │ ├──────┼──────┼────┼─────┼──────┼──┼──┼──┼─────┤ │30+903.91 │ 28.90│37.00 │ 37.000│ 1,069.247│ │ │ │ │ ├──────┼──────┼────┼─────┼──────┼──┼──┼──┼─────┤ │30+953.91 │ 50.00│37.00 │ 37.000│ 1,850.000│ │ │ │ │ ├──────┼──────┼────┼─────┼──────┼──┼──┼──┼─────┤ │31+003.91 │ 50.00│37.00 │ 37.000│ 1,850.000│ │ │ │ │ ├──────┼──────┼────┼─────┼──────┼──┼──┼──┼─────┤ │31+023.91 │ 20.00│37.00 │ 37.000│ 740.000│ │ │ │上斷面 │ ├──────┼──────┼────┼─────┼──────┼──┼──┼──┼─────┤ │31+023.91 │ 0.00│18.00 │ 27.500│ - │ │ │ │下斷面 │ ├──────┼──────┼────┼─────┼──────┼──┼──┼──┼─────┤ │31+053.91 │ 30.00│18.00 │ 18.000│ 540.000│ │ │ │ │ ├──────┼──────┼────┼─────┼──────┼──┼──┼──┼─────┤ │31+103.91 │ 50.00│18.00 │ 18.000│ 900.000│ │ │ │ │ ├──────┼──────┼────┼─────┼──────┼──┼──┼──┼─────┤ │31+153.91 │ 50.00│18.00 │ 18.000│ 900.000│ │ │ │ │ ├──────┼──────┼────┼─────┼──────┼──┼──┼──┼─────┤ │31+203.91 │ 50.00│18.00 │ 18.000│ 900.000│ │ │ │ │ ├──────┼──────┼────┼─────┼──────┼──┼──┼──┼─────┤ │31+253.91 │ 50.00│18.00 │ 18.000│ 900.000│ │ │ │ │ ├──────┼──────┼────┼─────┼──────┼──┼──┼──┼─────┤ │31+293.71 │ 39.80│18.00 │ 18.000│ 716.400│ │ │ │上斷面 │ ├──────┼──────┼────┼─────┼──────┼──┼──┼──┼─────┤ │31+293.71 │ 0.00│ 4.00 │ 11.000│ - │ │ │ │下斷面 │ ├──────┼──────┼────┼─────┼──────┼──┼──┼──┼─────┤ │31+310.33 │ 16.62│ 4.00 │ 4.000│ 66.480│ │ │ │ │ ├──────┼──────┼────┼─────┼──────┼──┼──┼──┼─────┤ │31+353.91 │ 43.58│18.00 │ 11.000│ 479.380│ │ │ │ │ ├──────┼──────┼────┼─────┼──────┼──┼──┼──┼─────┤ │31+403.91 │ 50.00│18.00 │ 18.000│ 900.000│ │ │ │ │ ├──────┼──────┼────┼─────┼──────┼──┼──┼──┼─────┤ │31+453.91 │ 50.00│18.00 │ 18.000│ 900.000│ │ │ │ │ ├──────┼──────┼────┼─────┼──────┼──┼──┼──┼─────┤ │31+503.91 │ 0.00│18.00 │ 18.000│ - │ │ │ │ │ ├──────┼──────┼────┼─────┼──────┼──┼──┼──┼─────┤ │31+553.91 │ 50.00│26.00 │ 22.000│ 1,100.000│ │ │ │ │ ├──────┼──────┼────┼─────┼──────┼──┼──┼──┼─────┤ │31+603.91 │ 50.00│26.00 │ 26.000│ 1,300.000│ │ │ │ │ ├──────┼──────┼────┼─────┼──────┼──┼──┼──┼─────┤ │31+653.91 │ 50.00│26.00 │ 26.000│ 1,300.000│ │ │ │ │ ├──────┼──────┼────┼─────┼──────┼──┼──┼──┼─────┤ │31+703.91 │ 50.00│26.00 │ 26.000│ 1,300.000│ │ │ │ │ ├──────┼──────┼────┼─────┼──────┼──┼──┼──┼─────┤ │31+753.91 │ 50.00│26.00 │ 26.000│ 1,300.000│ │ │ │ │ ├──────┼──────┼────┼─────┼──────┼──┼──┼──┼─────┤ │31+793.55 │ 39.64│26.00 │ 26.000│ 1,030.640│ │ │ │ │ ├──────┴──────┼────┼─────┼──────┼──┼──┼──┼─────┤ │本頁共計 │ │ │ 29,529.32│ │ │ │ │ ├─────────────┼────┼─────┼──────┼──┼──┼──┼─────┤ │連前共計 │ │ │ 62,229.33│ │ │ │ │ └─────────────┴────┴─────┴──────┴──┴──┴──┴─────┘ ┌──────┬──────┬──────────────────────────┬─────┐ │ 樁號 │ 距離 │ 箱型石籠 │ 附註 │ │ │ │ │ │ │ │ ├────┬─────┬──────┬──┬──┬──┤ │ │ │ │ 2 │ │ 3 │ │ │ │ │ │ │ │ m │ 平均 │ m │ │ │ │ │ ├──────┼──────┼────┼─────┼──────┼──┼──┼──┼─────┤ │32+159.00 │ 0.00│ 18.00│ │ │ │ │ │ │ ├──────┼──────┼────┼─────┼──────┼──┼──┼──┼─────┤ │32+169.00 │ 10.00│ 18.00│ 18.000│ 18.000│ │ │ │上斷面 │ ├──────┼──────┼────┼─────┼──────┼──┼──┼──┼─────┤ │32+169.00 │ 0.00│ 20.00│ 19.000│ - │ │ │ │下斷面 │ ├──────┼──────┼────┼─────┼──────┼──┼──┼──┼─────┤ │32+189.50 │ 20.50│ 20.00│ 20.000│ 410.000│ │ │ │上斷面 │ ├──────┼──────┼────┼─────┼──────┼──┼──┼──┼─────┤ │32+189.50 │ 0.00│ 22.00│ 21.000│ - │ │ │ │下斷面 │ ├──────┼──────┼────┼─────┼──────┼──┼──┼──┼─────┤ │32+199.75 │ 10.25│ 22.00│ 22.000│ 225.500│ │ │ │上斷面 │ ├──────┼──────┼────┼─────┼──────┼──┼──┼──┼─────┤ │32+199.75 │ 0.00│ 18.00│ 20.000│ - │ │ │ │下斷面 │ ├──────┼──────┼────┼─────┼──────┼──┼──┼──┼─────┤ │32+249.96 │ 50.21│ 18.00│ 18.000│ 903.780│ │ │ │ │ ├──────┼──────┼────┼─────┼──────┼──┼──┼──┼─────┤ │32+299.96 │ 50.00│ 18.00│ 18.000│ 900.000│ │ │ │ │ ├──────┼──────┼────┼─────┼──────┼──┼──┼──┼─────┤ │32+349.96 │ 50.00│ 18.00│ 18.000│ 900.000│ │ │ │ │ ├──────┼──────┼────┼─────┼──────┼──┼──┼──┼─────┤ │32+399.96 │ 50.00│ 18.00│ 18.000│ 900.000│ │ │ │ │ ├──────┼──────┼────┼─────┼──────┼──┼──┼──┼─────┤ │32+449.96 │ 50.00│ 18.00│ 18.000│ 900.000│ │ │ │ │ ├──────┼──────┼────┼─────┼──────┼──┼──┼──┼─────┤ │32+499.67 │ 49.71│ 18.00│ 18.000│ 894.780│ │ │ │ │ ├──────┼──────┼────┼─────┼──────┼──┼──┼──┼─────┤ │32+536.83 │ 37.16│ 18.00│ 18.000│ 668.880│ │ │ │ │ ├──────┼──────┼────┼─────┼──────┼──┼──┼──┼─────┤ │32+536.83 │ 0.00│ 28.00│ 23.000│ - │ │ │ │ │ ├──────┼──────┼────┼─────┼──────┼──┼──┼──┼─────┤ │32+556.83 │ 20.00│ 28.00│ 28.000│ 560.000│ │ │ │ │ ├──────┼──────┼────┼─────┼──────┼──┼──┼──┼─────┤ │32+556.83 │ 0.00│ 10.00│ 19.000│ - │ │ │ │ │ ├──────┼──────┼────┼─────┼──────┼──┼──┼──┼─────┤ │32+611.03 │ 54.20│ 10.00│ 10.000│ 542.000│ │ │ │ │ ├──────┼──────┼────┼─────┼──────┼──┼──┼──┼─────┤ │32+611.03 │ 0.00│ 24.00│ 17.000│ - │ │ │ │ │ ├──────┼──────┼────┼─────┼──────┼──┼──┼──┼─────┤ │32+631.03 │ 20.00│ 24.00│ 24.000│ 480.000│ │ │ │ │ ├──────┼──────┼────┼─────┼──────┼──┼──┼──┼─────┤ │ │ │ │ │ │ │ │ │ │ ├──────┴──────┴────┴─────┴──────┴──┴──┴──┴─────┤ │ 跨河段修正數量 │ ├──────┬──────┬────┬─────┬──────┬──┬──┬──┬─────┤ │ │ │ │ │ │ │ │ │ │ ├──────┼──────┼────┼─────┼──────┼──┼──┼──┼─────┤ │32+555.86 │ 17.00│ 28.00│ 28.000│ 476.000│ │ │ │ │ ├──────┼──────┼────┼─────┼──────┼──┼──┼──┼─────┤ │ │ │ │ │ │ │ │ │上斷面 │ ├──────┼──────┼────┼─────┼──────┼──┼──┼──┼─────┤ │ │ │ │ │ │ │ │ │下斷面 │ ├──────┼──────┼────┼─────┼──────┼──┼──┼──┼─────┤ │32+610.06. │ 14.00│ 24.000│ 24.000│ 336.000│ │ │ │ │ ├──────┴──────┼────┼─────┼──────┼──┼──┼──┼─────┤ │本頁共計 │ │ │ 9,276.94│ │蛇籠│總計│ │ │ │ │ │ │ │段箱│ │ │ │ │ │ │ │ │籠 │ │ │ ├─────────────┼────┼─────┼──────┼──┼──┼──┼─────┤ │連前共計 │ │ │ 71,506.27│ │786.│72,2│ │ │ │ │ │ │ │00 │92.2│ │ │ │ │ │ │ │ │7 │ │ └─────────────┴────┴─────┴──────┴──┴──┴──┴─────┘ ㈣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結算明細表(填表日期:97年1月5日 ) ┌────────────────┬────────────────────────────────┬──────┬──────────────────────────────────────┐ │案號及合約號 │096-I-00000-000-000,96-水工-303號 │廠商名稱 │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25K+400~32K+745) │契約金額 │ 173,428,613│ ├──────┬─────────┼──┬──┬───────┬──────────────────┼──────┴───────────┬─────────────────────┬────┤ │ │ │ │ │ │ 契約 │ 結算結果 │ 增減金額 │ 備註 │ │項次 │ 項目名稱 │說明│單位│ 單價 ├──────┬───────────┼──────┬───────────┼─────────┬───────────┤ │ │ │ │ │ │ │ 數量 │ 金額 │ 數量 │ 金額 │ 增加金額 │ 減少金額 │ │ ├──────┼─────────┼──┼──┼───────┼──────┼───────────┼──────┼───────────┼─────────┼───────────┼────┤ │壹 │發包工作費 │ │ │ │ │ │ │ │ │ │ │ ├──────┼─────────┼──┼──┼───────┼──────┼───────────┼──────┼───────────┼─────────┼───────────┼────┤ │壹.一 │主體工程 │ │全 │ │ │ 127,931,479.00│ │ 119,535,538.00│ 10,445.00│ 8,406,386.00│增減分列│ ├──────┼─────────┼──┼──┼───────┼──────┼───────────┼──────┼───────────┼─────────┼───────────┼────┤ │ 壹.一.1 │純挖方 │ │M3 │ 13.00 │ 64,240.00│ 835,120.00│ 63,068.00│ 819,884.00│ - │ 15,236.00│ │ ├──────┼─────────┼──┼──┼───────┼──────┼───────────┼──────┼───────────┼─────────┼───────────┼────┤ │ 壹.一.2 │回填方 │ │M3 │ 20.00 │ 64,240.00│ 1,284,800.00│ 63,068.00│ 1,261,360.00│ - │ 23,440.00│ │ ├──────┼─────────┼──┼──┼───────┼──────┼───────────┼──────┼───────────┼─────────┼───────────┼────┤ │ 壹.一.3 │純填方 │ │M3 │ 29.00 │ 220,583.00│ 6,396,907.00│ 200,507.00│ 5,814,703.00│ - │ 582,204.00│ │ ├──────┼─────────┼──┼──┼───────┼──────┼───────────┼──────┼───────────┼─────────┼───────────┼────┤ │ 壹.一.4 │140kg/cm2預拌混凝 │ │M3 │ │ │ 0.00│ 0.00│ 0.00│ - │ - │ │ │ │土 │ │ │ 1,117.00 │ -│ │ │ │ │ │ │ ├──────┼─────────┼──┼──┼───────┼──────┼───────────┼──────┼───────────┼─────────┼───────────┼────┤ │ 壹.一.5 │210kg/cm2預拌混凝 │ │M3 │ 1,379.00 │ 5,324.00│ 7,341,796.00│ 5,324.00│ 7,341,796.00│ - │ - │ │ │ │土(結構用) │ │ │ │ │ │ │ │ │ │ │ ├──────┼─────────┼──┼──┼───────┼──────┼───────────┼──────┼───────────┼─────────┼───────────┼────┤ │ 壹.一.6 │甲種模型損耗 │ │M2 │ 203.00 │ -│ 0.00│ 0.00│ 0.00│ - │ - │ │ ├──────┼─────────┼──┼──┼───────┼──────┼───────────┼──────┼───────────┼─────────┼───────────┼────┤ │ 壹.一.7 │乙種模型損耗 │ │M2 │ 175.00 │ 2,588.00│ 452,900 │ 2,590.00│ 453,250.00│ 350.00│ - │ │ ├──────┼─────────┼──┼──┼───────┼──────┼───────────┼──────┼───────────┼─────────┼───────────┼────┤ │ 壹.一.8 │鋼筋及加工組立 │ │噸 │ 14,596.00 │ -│ 0.00│ 0.00│ 0.00│ - │ - │ │ ├──────┼─────────┼──┼──┼───────┼──────┼───────────┼──────┼───────────┼─────────┼───────────┼────┤ │ 壹.一.9 │級配粒料底層,碎石│ │C.M3│ 127.00 │ 13,816.00│ 1,754,632.00│ 13,769.00│ 1,748,663.00│ - │ 5,969.00│ │ │ │級配 │ │ │ │ │ │ │ │ │ │ │ ├──────┼─────────┼──┼──┼───────┼──────┼───────────┼──────┼───────────┼─────────┼───────────┼────┤ │ 壹.一.10 │瀝青透層鋪設 │ │M2 │ 8.00 │ 64,439.00│ 515,512.00│ 64,677.00│ 517,416.00│ 1,904.00│ - │ │ ├──────┼─────────┼──┼──┼───────┼──────┼───────────┼──────┼───────────┼─────────┼───────────┼────┤ │ 壹.一.11 │瀝青黏層鋪設 │ │M2 │ 7.00 │ 59,717.00│ 418,019.00│ 59,720.00│ 418,040.00│ 21.00│ - │ │ ├──────┼─────────┼──┼──┼───────┼──────┼───────────┼──────┼───────────┼─────────┼───────────┼────┤ │ 壹.一.12 │再生瀝青混凝土鋪設│ │M2 │ 113.00 │ 58,621.00│ 6,624,173.00│ 58,617.00│ 6,623,721.00│ - │ 452.00│ │ │ │(t=8cm) │ │ │ │ │ │ │ │ │ │ │ ├──────┼─────────┼──┼──┼───────┼──────┼───────────┼──────┼───────────┼─────────┼───────────┼────┤ │ 壹.一.13 │鋼筋混凝土管(B型 │ │ │ │ │ │ │ │ │ │ │ │ │),D=3000mm,四級│ │支 │ 82,398.00 │ 42.00│ 3,460,716.00│ 42.00│ 3,460,716.00│ - │ - │ │ │ │管,未含開挖回填 │ │ │ │ │ │ │ │ │ │ │ ├──────┼─────────┼──┼──┼───────┼──────┼───────────┼──────┼───────────┼─────────┼───────────┼────┤ │ 壹.一.14 │鋼筋混凝土管(B型 │ │ │ │ │ │ │ │ │ │ │ │ │),D=2000mm,三級│ │支 │ 40,787.00 │ 224.00│ 9,136,288.00│ 224.00│ 9,136,288.00│ - │ - │ │ │ │管,未含開挖回填 │ │ │ │ │ │ │ │ │ │ │ ├──────┼─────────┼──┼──┼───────┼──────┼───────────┼──────┼───────────┼─────────┼───────────┼────┤ │ 壹.一.15 │鋼筋混凝土管(B型 │ │ │ │ │ │ │ │ │ │ │ │ │),D=900mm,三級 │ │支 │ 8,392.00 │ 374.00│ 3,138,608.00│ 91.00│ 763,672.00│ - │ │ │ │ │管,未含開挖回填 │ │ │ │ │ │ │ │ │ 2,374,936.00│ │ ├──────┼─────────┼──┼──┼───────┼──────┼───────────┼──────┼───────────┼─────────┼───────────┼────┤ │ 壹.一.16 │甲種機編蛇籠( │ │M │ │ │ │ │ │ │ │ │ │ │100cm*60cm ) │ │ │ 430.00 │ 4,830.00│ 2,076,900.00│ 4849.00│ 2,085,070.00│ 8,170.00│ - │ │ ├──────┼─────────┼──┼──┼───────┼──────┼───────────┼──────┼───────────┼─────────┼───────────┼────┤ │ 壹.一.17 │箱型石籠 │ │M │ 977.00 │ 82,928.00│ 81,020,656.00│ 79,516.00│ 77,687,132.00│ - │ 3,333,524.00│ │ ├──────┼─────────┼──┼──┼───────┼──────┼───────────┼──────┼───────────┼─────────┼───────────┼────┤ │ 壹.一.18 │梯形導溝 │ │M │ 139.00 │ 7,089.00│ 985,371.00│ 2,500.00│ 347,500.00│ - │ 637,871.00│ │ ├──────┼─────────┼──┼──┼───────┼──────┼───────────┼──────┼───────────┼─────────┼───────────┼────┤ │ 壹.一.19 │帆布 │ │M2 │ 36.00 │ 42,486.00│ 1,529,496.00│ 2,947.00│ 106,092.00│ - │ 1,423,404.00│ │ ├──────┼─────────┼──┼──┼───────┼──────┼───────────┼──────┼───────────┼─────────┼───────────┼────┤ │ 壹.一.20 │活動型紐澤西護欄(│ │塊 │ 1,167.00 │ 240.00│ 280,080.00│ 240.00│ 280,080.00│ - │ │ │ │ │單面) │ │ │ │ │ │ │ │ │ - │ │ ├──────┼─────────┼──┼──┼───────┼──────┼───────────┼──────┼───────────┼─────────┼───────────┼────┤ │ 壹.一.21 │鋁板標誌牌面 │ │面 │ 4,007.00 │ 18.00│ 72,126.00│ 16.00│ 64,112.00│ - │ 8,014.00│ │ ├──────┼─────────┼──┼──┼───────┼──────┼───────────┼──────┼───────────┼─────────┼───────────┼────┤ │ 壹.一.22 │標線,熱塑性塑膠,│ │M2 │ │ │ │ │ │ │ │ │ │ │反光,厚1.5mm │ │ │ 167.00 │ 3,637.00│ 607,379.00│ 3,629.00│ 606,043.00│ - │ 1,336.00│ │ ├──────┼─────────┼──┼──┼───────┼──────┼───────────┼──────┼───────────┼─────────┼───────────┼────┤ │壹.二 │雜項工程 │ │ │ │ │ 2,550,656.00│ │ 2,550,656.00│ - │ - │增減分列│ ├──────┼─────────┼──┼──┼───────┼──────┼───────────┼──────┼───────────┼─────────┼───────────┼────┤ │ 壹.二.1 │工程告示牌( │ │面 │ │ │ │ │ │ │ - │ │ │ │300cm*170cm,含基 │ │ │ 17,515.00 │ 2.00│ 35,030.00│ 2.00│ 35,030.00│ - │ │ │ │ │腳固定設施) │ │ │ │ │ │ │ │ │ │ │ ├──────┼─────────┼──┼──┼───────┼──────┼───────────┼──────┼───────────┼─────────┼───────────┼────┤ │ 壹.二.2 │施工攝影及照片費(│ │式 │ 26,273.00 │ 1.00│ 26,273.00│ 1.00│ 26,273.00│ - │ - │ │ │ │含影片製作) │ │ │ │ │ │ │ │ │ │ │ ├──────┼─────────┼──┼──┼───────┼──────┼───────────┼──────┼───────────┼─────────┼───────────┼────┤ │ 壹.二.3 │承包商竣工圖、結算│ │式 │ 48,167.00 │ 1.00│ 48,167.00│ 1.00│ 48,167.00│ - │ - │ │ │ │書及竣工報告製作費│ │ │ │ │ │ │ │ │ │ │ │ │(含光碟) │ │ │ │ │ │ │ │ │ │ │ ├──────┼─────────┼──┼──┼───────┼──────┼───────────┼──────┼───────────┼─────────┼───────────┼────┤ │ 壹.二.4 │太空包( │ │袋 │ 584.00 │ 100.00│ 58,400.00│ 100.00│ 58,400.00│ - │ - │ │ │ │0.8m*0.8m*0.8m) │ │ │ │ │ │ │ │ │ │ │ ├──────┼─────────┼──┼──┼───────┼──────┼───────────┼──────┼───────────┼─────────┼───────────┼────┤ │ 壹.二.5 │臨時電力、電訊設施│ │全 │ 78,818.00 │ 1.00│ 78,818.00│ 1.00│ 78,818.00│ - │ - │ │ │ │及維護費 │ │ │ │ │ │ │ │ │ │ │ ├──────┼─────────┼──┼──┼───────┼──────┼───────────┼──────┼───────────┼─────────┼───────────┼────┤ │ 壹.二.6 │河流改道移抽排水費│ │全 │ 840,726.00 │ 1.00│ 840,726.00│ 1.00│ 840,726.00│ - │ - │ │ ├──────┼─────────┼──┼──┼───────┼──────┼───────────┼──────┼───────────┼─────────┼───────────┼────┤ │ 壹.二.7 │施工中車輛租用(供│ │全 │ 175,151.00 │ 1.00│ 175,151.00│ 1.00│ 175,151.00│ - │ - │ │ │ │甲方使用) │ │ │ │ │ │ │ │ │ │ │ ├──────┼─────────┼──┼──┼───────┼──────┼───────────┼──────┼───────────┼─────────┼───────────┼────┤ │ 壹.二.8 │施工測量費 │ │全 │ 613,029.00 │ 1.00│ 613,029.00│ 1.00│ 613,029.00│ - │ - │ │ ├──────┼─────────┼──┼──┼───────┼──────┼───────────┼──────┼───────────┼─────────┼───────────┼────┤ │ 壹.二.9 │臨時材料倉庫及管理│ │全 │ 160,555.00 │ 1.00│ 160,555.00│ 1.00│ 160,555.00│ - │ - │ │ │ │員室損耗費 │ │ │ │ │ │ │ │ │ │ │ ├──────┼─────────┼──┼──┼───────┼──────┼───────────┼──────┼───────────┼─────────┼───────────┼────┤ │ 壹.二.10 │臨時施工便道設置及│ │全 │ 229,886.00 │ 1.00│ 229,886.00│ 1.00│ 229,886.00│ - │ - │ │ │ │修護費 │ │ │ │ │ │ │ │ │ │ │ ├──────┼─────────┼──┼──┼───────┼──────┼───────────┼──────┼───────────┼─────────┼───────────┼────┤ │ 壹.二.11 │工地整理及既有物打│ │全 │ 284,621.00 │ 1.00│ 284,621.00│ 1.00│ 284,621.00│ - │ - │ │ │ │除與修復費 │ │ │ │ │ │ │ │ │ │ │ ├──────┼─────────┼──┼──┼───────┼──────┼───────────┼──────┼───────────┼─────────┼───────────┼────┤ │壹.三 │勞工安全衛生費 │ │全 │ │ │ 1,321,924.00│ │ 1,321,924.00│ - │ - │增減分列│ ├──────┼─────────┼──┼──┼───────┼──────┼───────────┼──────┼───────────┼─────────┼───────────┼────┤ │ 壹.三.1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教│ │次 │ │ │ │ │ │ │ │ │ │ │育訓練費 │ │ │ 3,649.00 │ 3.00│ 10,947.00│ 3.00│ 10,947.00│ - │ - │ │ ├──────┼─────────┼──┼──┼───────┼──────┼───────────┼──────┼───────────┼─────────┼───────────┼────┤ │ 壹.三.2 │其它安衛設施及管理│ │全 │ │ │ │ │ │ │ │ │ │ │維護費 │ │ │ 87,576.00 │ 1.00│ 87,576.00│ 1.00│ 87,576.00│ - │ - │ │ ├──────┼─────────┼──┼──┼───────┼──────┼───────────┼──────┼───────────┼─────────┼───────────┼────┤ │ 壹.三.3 │安全衛生告示牌 │ │面 │ 2,919.00 │ 1.00│ 2,919.00│ 1.00│ 2,919.00│ - │ - │ │ ├──────┼─────────┼──┼──┼───────┼──────┼───────────┼──────┼───────────┼─────────┼───────────┼────┤ │ 壹.三.4 │夜間照明具 │ │座 │ 584.00 │ 70.00│ 40,880.00│ 70.00│ 40,880.00│ - │ - │ │ ├──────┼─────────┼──┼──┼───────┼──────┼───────────┼──────┼───────────┼─────────┼───────────┼────┤ │ 壹.三.5 │活動廁所 │ │座 │ 14,596.00 │ 4.00│ 58,384.00│ 4.00│ 58,384.00│ - │ - │ │ ├──────┼─────────┼──┼──┼───────┼──────┼───────────┼──────┼───────────┼─────────┼───────────┼────┤ │ 壹.三.6 │支架式旋轉警示燈 │ │盞 │ 1,460.00 │ 70.00│ 102,200.00│ 70.00│ 102,200.00│ - │ - │ │ ├──────┼─────────┼──┼──┼───────┼──────┼───────────┼──────┼───────────┼─────────┼───────────┼────┤ │ 壹.三.7 │活動型拒馬,一般型│ │個 │ 1,460.00 │ 30.00│ 43,800.00│ 30.00│ 43,800.00│ - │ - │ │ ├──────┼─────────┼──┼──┼───────┼──────┼───────────┼──────┼───────────┼─────────┼───────────┼────┤ │ 壹.三.8 │警告標示牌 │ │面 │ 4,379.00 │ 20.00│ 87,580.00│ 20.00│ 87,580.00│ - │ - │ │ ├──────┼─────────┼──┼──┼───────┼──────┼───────────┼──────┼───────────┼─────────┼───────────┼────┤ │ 壹.三.9 │交通錐,高70cm,塑│ │個 │ 182.00 │ 350.00│ 63,700.00│ 350.00│ 63,700.00│ - │ - │ │ │ │膠 │ │ │ │ │ │ │ │ │ │ │ ├──────┼─────────┼──┼──┼───────┼──────┼───────────┼──────┼───────────┼─────────┼───────────┼────┤ │ 壹.三.10 │黃色警示帶 │ │M │ 4.00 │ 6,000.00│ 24,000.00│ 6,000.00│ 24,000.00│ - │ - │ │ ├──────┼─────────┼──┼──┼───────┼──────┼───────────┼──────┼───────────┼─────────┼───────────┼────┤ │ 壹.三.11 │出入口管制措施 │ │處 │ 253,969.00 │ 2.00│ 507,938.00│ 2.00│ 507,938.00│ - │ - │ │ ├──────┼─────────┼──┼──┼───────┼──────┼───────────┼──────┼───────────┼─────────┼───────────┼────┤ │ 壹.三.12 │工程安全圍籬(含折│ │M │ 1,460.00 │ 200.00│ 292,000.00│ 200.00│ 292,000.00│ - │ - │ │ │ │舊與損耗) │ │ │ │ │ │ │ │ │ │ │ ├──────┼─────────┼──┼──┼───────┼──────┼───────────┼──────┼───────────┼─────────┼───────────┼────┤ │壹.四 │環境保護措施費 │ │全 │ │ │ 637,114.00│ │ 578,730.00│ - │ 58,384.00│增減分列│ ├──────┼─────────┼──┼──┼───────┼──────┼───────────┼──────┼───────────┼─────────┼───────────┼────┤ │ 壹.四.1 │環境保護管理教育訓│ │次 │ 3,649.00 │ 3.00│ 10,947.00│ 3.00│ 10,947.00│ - │ - │ │ │ │練費 │ │ │ │ │ │ │ │ │ │ │ ├──────┼─────────┼──┼──┼───────┼──────┼───────────┼──────┼───────────┼─────────┼───────────┼────┤ │ 壹.四.2 │工地清潔費 │ │式 │ 76,629.00 │ 1.00│ 76,629.00│ 1.00│ 76,629.00│ - │ - │ │ ├──────┼─────────┼──┼──┼───────┼──────┼───────────┼──────┼───────────┼─────────┼───────────┼────┤ │ 壹.四.3 │工地灑水費 │ │全 │ 328,409.00 │ 1.00│ 328,409.00│ 1.00│ 328,409.00│ - │ - │ │ ├──────┼─────────┼──┼──┼───────┼──────┼───────────┼──────┼───────────┼─────────┼───────────┼────┤ │ 壹.四.4 │洗車設備 │ │全 │ 58,384.00 │ 1.00│ 58,384.00│ 0.00│ 0.00│ - │ 58,384.00│ │ ├──────┼─────────┼──┼──┼───────┼──────┼───────────┼──────┼───────────┼─────────┼───────────┼────┤ │ 壹.四.5 │施工車輛汙泥沖洗費│ │全 │ 89,765.00 │ 1.00│ 89,765.00│ 1.00│ 89,765.00│ - │ - │ │ ├──────┼─────────┼──┼──┼───────┼──────┼───────────┼──────┼───────────┼─────────┼───────────┼────┤ │ 壹.四.6 │其它環境設施及管理│ │全 │ 72,980.00 │ 1.00│ 72,980.00│ 1.00│ 72,980.00│ - │ - │ │ │ │維護費 │ │ │ │ │ │ │ │ │ │ │ ├──────┼─────────┼──┼──┼───────┼──────┼───────────┼──────┼───────────┼─────────┼───────────┼────┤ │壹.五 │品質管制作業費 │ │全 │ │ │ 1,254,195.00│ │ 1,259,084.00│ 8,028.00│ 3,139.00│增減分列│ ├──────┼─────────┼──┼──┼───────┼──────┼───────────┼──────┼───────────┼─────────┼───────────┼────┤ │ 壹.五.1 │檢驗費 │ │ │ │ │ │ │ │ - │ - │ │ ├──────┼─────────┼──┼──┼───────┼──────┼───────────┼──────┼───────────┼─────────┼───────────┼────┤ │ 壹.五.1.A│蛇籠檢驗費 │ │次 │ 2,189.00 │ 1.00│ 2,189.00│ 1.00│ 2,189.00│ - │ - │ │ ├──────┼─────────┼──┼──┼───────┼──────┼───────────┼──────┼───────────┼─────────┼───────────┼────┤ │ 壹.五.1.B│石籠檢驗費 │ │次 │ 4,014.00 │ 25.00│ 100,350.00│ 27.00│ 108,378.00│ 8,028.00│ - │ │ ├──────┼─────────┼──┼──┼───────┼──────┼───────────┼──────┼───────────┼─────────┼───────────┼────┤ │ 壹.五.1.C│粗粒料(37.5mm以下│ │次 │ 2,189.00 │ 73.00│ 159,797.00│ 73.00│ 159,797.00│ - │ - │ │ │ │)磨損試驗法 │ │ │ │ │ │ │ │ │ │ │ ├──────┼─────────┼──┼──┼───────┼──────┼───────────┼──────┼───────────┼─────────┼───────────┼────┤ │ 壹.五.1.D│含泥量試驗 │ │次 │ 730.00 │ 73.00│ 53,290.00│ 73.00│ 53,290.00│ - │ - │ │ ├──────┼─────────┼──┼──┼───────┼──────┼───────────┼──────┼───────────┼─────────┼───────────┼────┤ │ 壹.五.1.E│骨材篩分析試驗 │ │次 │ 1,095.00 │ 73.00│ 79,935.00│ 73.00│ 79,935.00│ - │ - │ │ ├──────┼─────────┼──┼──┼───────┼──────┼───────────┼──────┼───────────┼─────────┼───────────┼────┤ │ 壹.五.1.F│工地密度試驗 │ │次 │ 584.00 │ 120.00│ 70,080.00│ 120.00│ 70,080.00│ - │ - │ │ ├──────┼─────────┼──┼──┼───────┼──────┼───────────┼──────┼───────────┼─────────┼───────────┼────┤ │ 壹.五.1.G│瀝青級配粒徑篩分析│ │次 │ 730.00 │ 10.00│ 7,300.00│ 10.00│ 7,300.00│ - │ - │ │ ├──────┼─────────┼──┼──┼───────┼──────┼───────────┼──────┼───────────┼─────────┼───────────┼────┤ │ 壹.五.1.H│瀝青厚度試驗 │ │次 │ 219.00 │ 59.00│ 12,921.00│ 59.00│ 12,921.00│ - │ - │ │ ├──────┼─────────┼──┼──┼───────┼──────┼───────────┼──────┼───────────┼─────────┼───────────┼────┤ │ 壹.五.1.I│瀝青壓實度 │ │次 │ 365.00 │ 59.00│ 21,535.00│ 59.00│ 21,535.00│ - │ - │ │ ├──────┼─────────┼──┼──┼───────┼──────┼───────────┼──────┼───────────┼─────────┼───────────┼────┤ │ 壹.五.1.J│瀝青含量試驗 │ │次 │ 1,460.00 │ 10.00│ 14,600.00│ 10.00│ 14,600.00│ - │ - │ │ ├──────┼─────────┼──┼──┼───────┼──────┼───────────┼──────┼───────────┼─────────┼───────────┼────┤ │ 壹.五.1.K│竹節鋼筋拉伸1試驗 │ │支 │ 584.00 │ 1.00│ 584.00│ 0.00│ 0.00│ - │ 584.00│ │ ├──────┼─────────┼──┼──┼───────┼──────┼───────────┼──────┼───────────┼─────────┼───────────┼────┤ │ 壹.五.1.L│鋼筋外觀試驗 │ │支 │ 73.00 │ 1.00│ 73.00│ 0.00│ 0.00│ - │ 73.00│ │ ├──────┼─────────┼──┼──┼───────┼──────┼───────────┼──────┼───────────┼─────────┼───────────┼────┤ │ 壹.五.1.M│鋼筋化學成份分析 │ │次 │ 1,241.00 │ 1.00│ 1,241.00│ 0.00│ 0.00│ - │ 1,241.00│ │ ├──────┼─────────┼──┼──┼───────┼──────┼───────────┼──────┼───────────┼─────────┼───────────┼────┤ │ 壹.五.1.N│熱處理鋼筋判定試驗│ │次 │ 1,241.00 │ 1.00│ 1,241.00│ 0.00│ 0.00│ - │ 1,241.00│ │ ├──────┼─────────┼──┼──┼───────┼──────┼───────────┼──────┼───────────┼─────────┼───────────┼────┤ │ 壹.五.1.O│圓柱試體製作與養治│ │組 │ 1,095.00 │ 19.00│ 20,805.00│ 19.00│ 20,805.00│ - │ - │ │ ├──────┼─────────┼──┼──┼───────┼──────┼───────────┼──────┼───────────┼─────────┼───────────┼────┤ │ 壹.五.1.P│圓柱試體養護蓋平試│ │組 │ 839.00 │ 19.00│ 15,941.00│ 19.00│ 15,941.00│ - │ - │ │ │ │壓 │ │ │ │ │ │ │ │ │ │ │ ├──────┼─────────┼──┼──┼───────┼──────┼───────────┼──────┼───────────┼─────────┼───────────┼────┤ │ 壹.五.1.Q│鑽心試體取樣 │ │組 │ 2,189.00 │ 8.00│ 17,512.00│ 8.00│ 17,512.00│ - │ - │ │ ├──────┼─────────┼──┼──┼───────┼──────┼───────────┼──────┼───────────┼─────────┼───────────┼────┤ │ 壹.五.1.R│鑽心試體切割蓋平試│ │組 │ 985.00 │ 8.00│ 7,880.00│ 8.00│ 7,880.00│ - │ - │ │ │ │壓 │ │ │ │ │ │ │ │ │ │ │ ├──────┼─────────┼──┼──┼───────┼──────┼───────────┼──────┼───────────┼─────────┼───────────┼────┤ │ 壹.五.2 │品管費 │ │式 │ │ │ │ │ │ - │ - │ │ ├──────┼─────────┼──┼──┼───────┼──────┼───────────┼──────┼───────────┼─────────┼───────────┼────┤ │ 壹.五.2.A│品管作業費 │ │全 │ 666,921.00 │ 1.00│ 666,921.00│ 1.00│ 666,921.00│ - │ - │ │ ├──────┼─────────┼──┼──┼───────┼──────┼───────────┼──────┼───────────┼─────────┼───────────┼────┤ │壹.六 │包商管理費(壹. 一│ │全 │11,697,669.00 │ 1.00│ 11,697,669.00│ 1.00│ 10,954,628.00│ - │ 743,041.00│ │ │ │+壹. 二)*8.85%+│ │ │ │ │ │ │ │ │ │ │ │ │150000 │ │ │ │ │ │ │ │ │ │ │ ├──────┼─────────┼──┼──┼───────┼──────┼───────────┼──────┼───────────┼─────────┼───────────┼────┤ │壹.七 │營業說(壹. 一-壹.│ │全 │ 7,269,652.00 │ 1.00│ 7,269,652.00│ 1.00│ 6,810,028.00│ - │ 459,624.00│ │ │ │六)*5% │ │ │ │ │ │ │ │ │ │ │ ├──────┼─────────┼──┼──┼───────┼──────┼───────────┼──────┼───────────┼─────────┼───────────┼────┤ │壹.八 │工程保險費(壹. 一│ │ │ 0.00 │ 1.00│ 0.00│ 0.00│ 0.00│ - │ - │ │ │ │+壹. 二)*(1.05 │ │ │ │ │ │ │ │ │ │ │ │ │+1.347)%*1.0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壹. 一 - 壹.│ │ │ │ │ │ │ │ │ │ │ │ │八) │ │ │ │ │ 152,662,689.00│ │ 143,010,588.00│ 18,473.00│ 9,670,574.00│增減分列│ ├──────┼─────────┼──┼──┼───────┼──────┼───────────┼──────┼───────────┼─────────┼───────────┼────┤ │壹.九 │聖帕颱風災損修復 │ │ │ │ │ 14,321,629.00│ │ 13,761,077.00│ - │ 560,552.00│增減分列│ ├──────┼─────────┼──┼──┼───────┼──────┼───────────┼──────┼───────────┼─────────┼───────────┼────┤ │ 壹.一.3 │純填方 │ │M3 │ 29.00│ 20,683.00│ 599,807.00│ 20,683.00│ 599,807.00│ - │ - │ │ ├──────┼─────────┼──┼──┼───────┼──────┼───────────┼──────┼───────────┼─────────┼───────────┼────┤ │ 壹.一.17 │箱型石籠 │ │M │ 977.00│ 12,195.00│ 11,914,515.00│ 11,693.00│ 11,424,061.00│ - │ 490,454.00│ │ ├──────┼─────────┼──┼──┼───────┼──────┼───────────┼──────┼───────────┼─────────┼───────────┼────┤ │ 壹.五.1.B│石籠檢驗費 │ │次 │ 4,014.00│ 4.00│ 16,056.00│ 4.00│ 16,056.00│ - │ - │ │ ├──────┼─────────┼──┼──┼───────┼──────┼───────────┼──────┼───────────┼─────────┼───────────┼────┤ │ 壹.五.1.F│工地密度試驗 │ │次 │ 584.00│ 3.00│ 1,752.00│ 3.00│ 1,752.00│ - │ - │ │ ├──────┼─────────┼──┼──┼───────┼──────┼───────────┼──────┼───────────┼─────────┼───────────┼────┤ │ 壹.六 │包商管理費(壹. 一│ │全 │ 1,107,517.00│ 1.00│ 1,107,517.00│ 1.00│ 1,064,112.00│ - │ 43,405.00│ │ │ │)*8.85% │ │ │ │ │ │ │ │ │ │ │ ├──────┼─────────┼──┼──┼───────┼──────┼───────────┼──────┼───────────┼─────────┼───────────┼────┤ │ 壹.七 │營業說(壹. 一-壹.│ │全 │ 681,982.00│ 1.00│ 681,982.00│ 1.00│ 655,289.00│ - │ 26,693.00│ │ │ │六)*5% │ │ │ │ │ │ │ │ │ │ │ ├──────┼─────────┼──┼──┼───────┼──────┼───────────┼──────┼───────────┼─────────┼───────────┼────┤ │壹.十 │柯羅莎颱風災損修復│ │ │ │ │ 6,444,295.00│ │ 6,439,091.00│ - │ 5,204.00│增減分列│ ├──────┼─────────┼──┼──┼───────┼──────┼───────────┼──────┼───────────┼─────────┼───────────┼────┤ │ 壹.一.3 │純填方 │ │M3 │ 29.00│ 31,929.00│ 925,941.00│ 31,772.00│ 921,388.00│ - │ 4,553.00│ │ ├──────┼─────────┼──┼──┼───────┼──────┼───────────┼──────┼───────────┼─────────┼───────────┼────┤ │ 壹.一.14 │鋼筋混凝土管(B型 │ │支 │ 8,392.00│ 7.00│ 58,744.00│ 7.00│ 58,744.00│ - │ - │ │ │ │),D=900mm,三級 │ │ │ │ │ │ │ │ │ │ │ │ │管,未含開挖回填 │ │ │ │ │ │ │ │ │ │ │ ├──────┼─────────┼──┼──┼───────┼──────┼───────────┼──────┼───────────┼─────────┼───────────┼────┤ │ 壹.一.17 │箱型石籠 │ │M │ 977.00│ 4,753.00│ 4,643,681.00│ 4,753.00│ 4,643,681.00│ - │ - │ │ ├──────┼─────────┼──┼──┼───────┼──────┼───────────┼──────┼───────────┼─────────┼───────────┼────┤ │ 壹.五.1.B│石籠檢驗費 │ │次 │ 4,014.00│ 2.00│ 8,028.00│ 2.00│ 8,028.00│ - │ - │ │ ├──────┼─────────┼──┼──┼───────┼──────┼───────────┼──────┼───────────┼─────────┼───────────┼────┤ │ 壹.五.1.F│工地密度試驗 │ │次 │ 584.00│ 5.00│ 2,920.00│ 5.00│ 2,920.00│ - │ - │ │ ├──────┼─────────┼──┼──┼───────┼──────┼───────────┼──────┼───────────┼─────────┼───────────┼────┤ │ 壹.六 │包商管理費(壹. 一│ │全 │ 498,110.00│ 1.00│ 498,110.00│ 1.00│ 497,707.00│ - │ 403.00│ │ │ │)*8.85% │ │ │ │ │ │ │ │ │ │ │ ├──────┼─────────┼──┼──┼───────┼──────┼───────────┼──────┼───────────┼─────────┼───────────┼────┤ │ 壹.七 │營業說(壹. 一-壹.│ │全 │ 306,871.00│ 1.00│ 306,871.00│ 1.00│ 306,623.00│ - │ 248.00│ │ │ │六)*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壹. 一 - 壹.│ │ │ │ │ │ │ │ │ │增減分列│ │ │十) │ │ │ │ │ 173,428,613.00│ │ 163,210,756.00│ 18,473.00│ 10,236,33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壹. 一 - 壹.│ │ │ │ │ │ │ │ │ │增減分列│ │ │十) │ │ │ │ │ │ │ 163,210,756.00 │ 18,473.00│ 10,236,330.00│ │ ├──────┴─────────┴──┴──┴───────┴──────┴───────────┴──────┴───────────┴─────────┴───────────┴────┤ │承辦採購及監工(造)單位主管及人員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 │ │ │ │ │ │ │ │ │ │ └───────────────────────────────────────────────────────────────────────────────────────────────┘ 《附件》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內容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08/14 08:53:4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與某女閒聊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 │ ├────────────────────────────────┼────────────────────────────────────────┤ │2. 2007/08/14 14:04:17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和平鄉○○村○○路○段號14" │ │ 局長許哲彥 九龍酒店戴美玲│九龍酒店戴美玲:我在洗澡。 │ │ │許:有沒有信件。(☆戴美玲於偵查中證稱:應係「有沒有去復健」) │ │ │戴:還沒。 │ ├────────────────────────────────┼────────────────────────────────────────┤ │3. 2007/08/14 14:24:3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許哲彥表示在「谷關」 │ │ 局長許哲彥 九龍酒店戴美玲│ │ ├────────────────────────────────┼────────────────────────────────────────┤ │4. 2007/08/14 14:29:3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新社鄉○○段大南小段281-49地號"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許:我在谷關。 │ │ │女友陳玉瑛:我下午去友朋那裡學做餅。 │ ├────────────────────────────────┼────────────────────────────────────────┤ │5. 2007/08/14 14:45:2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里○○路○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我去我朋友家玩學做餅干!做給你吃!那你去那 遠開車 │ ├────────────────────────────────┼────────────────────────────────────────┤ │6. 2007/08/14 15:12:39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許哲彥 九龍酒店戴美玲│許:我10分鐘(後)到你那邊。 │ │ │戴美玲:你到的時候打給我。 │ ├────────────────────────────────┼────────────────────────────────────────┤ │7. 2007/08/14 15:23:39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39號5F頂" │ │ 局長許哲彥 九龍酒店戴美玲│戴美玲:你到了嗎? │ │ │許:在對面。 │ ├────────────────────────────────┼────────────────────────────────────────┤ │8. 2007/08/14 15:24:07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戴美玲:你在哪? │ │ 局長許哲彥 九龍酒店戴美玲│許:在對面。 │ ├────────────────────────────────┼────────────────────────────────────────┤ │9. 2007/08/14 15:35:4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32號7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九龍酒店戴美玲│短訊:你怎麼生氣了?對一 │ ├────────────────────────────────┼────────────────────────────────────────┤ │10. 2007/08/15 13:18:29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與某女閒聊 │ ├────────────────────────────────┼────────────────────────────────────────┤ │11. 2007/08/15 15:28:2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陳玉瑛:到了沒。 │ │ │許:差不多10分鐘到。 │ ├────────────────────────────────┼────────────────────────────────────────┤ │12. 2007/08/15 16:30:47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許:喂。 │ │ 局長許哲彥 九龍酒店某女 │理容KTV女子:我跟你講喔,我沒有買皮帶,我買1個皮夾子給你。 │ │ │許:什麼。 │ │ │女:我有買1個皮夾要給你啦。 │ │ │許:喔,但是今日沒空,今日沒空。 │ │ │女:…事事大順,六六大順。 │ │ │許:好啦,好,改天啦。 │ │ │女:好,BYEBYE。 │ │ │許:改天啦,今天沒空。 │ │ │女:我知道啦,改天啦,好,BYEBYE,好,好。 │ ├────────────────────────────────┼────────────────────────────────────────┤ │13. 2007/08/15 16:47:1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配偶表示在科學園區 │ ├────────────────────────────────┼────────────────────────────────────────┤ │14. 2007/08/15 16:52:15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許哲彥之女兒 │打電話叫女兒自己處理晚餐 │ ├────────────────────────────────┼────────────────────────────────────────┤ │15. 2007/08/15 16:53:0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水利署周世杰 │(周世杰持用第三河川局張榮傑行動電話與許哲彥通聯) │ │ │許:喂。 │ │ │周:頭仔喔。 │ │ │許:嗯,是,嗯。 │ │ │周:啊,現在在東勢,快到台中了,不然來那裡好嗎。 │ │ │許:哪裡。 │ │ │周:就…,那個,來那個,不然來「九仔」(指九龍酒店)好嗎。 │ │ │許:隨便你呀,看你呀,我差不多7、8點到啦。 │ │ │周:7、8點,現在幾點。 │ │ │許:現在6點多。(實際時間為下午16時,為避免監聽故意講為6點多) │ │ │周:你7、8點才會到喔。 │ │ │許:是,嗯。 │ │ │周:7、8點我就醉了。 │ │ │許:不要啦,你不要醉啦…。 │ │ │周:7、8點喔,好,我來那裡,好,好。 │ │ │許:好,OK,OK。 │ ├────────────────────────────────┼────────────────────────────────────────┤ │16. 2007/08/15 20:08:5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80-2號8F頂" │ │ 局長許哲彥 第三河川局 │許:喂。 │ │ 管理課張榮傑 │榮傑:我榮傑,你等一下,「小乖」(第三河川局楊昭璿)說很抱歉要跟你說一下。 │ │ │小乖:老闆。 │ │ 第三河川局 │許:不要緊,不要緊啦,沒什麼事情。 │ │ 楊昭璿(綽號小│小乖:因為我被拖出去了我。(指被張榮傑拖出去酒店包廂) │ │ 乖) │許:沒關係,你回家休息。 │ │ │小乖:對不起喔。 │ │ │許:早點休息。 │ │ │小乖:謝謝。 │ ├────────────────────────────────┼────────────────────────────────────────┤ │17. 2007/08/15 21:05:4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80-2號8F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林:老爺。 │ │ │許:在路上了。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09/06 15:15:2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B:你要忙到幾點? │ │ │許:喂。 │ │ │陳玉瑛:喂。 │ │ │許:嗯,怎麼。 │ │ │陳:你要忙到幾點。 │ │ │許:還不知道,你有事要出去嗎,有事你出去那個。 │ │ │陳:你要忙到很晚喔。 │ │ │許:可能比較晚。 │ │ │陳:比較晚,這樣我跟你講,我可以先去嗎。 │ │ │許:什麼。 │ │ │陳:先去呀。 │ │ │許:去哪裡,「阿九」(指九龍酒店)那裡? │ │ │陳:對呀,對呀。 │ │ │許:隨便你啦,隨便你啦。 │ │ │陳:啊,你呢。 │ │ │許:不要緊,你就去,反正我可以就去,我會叫人那個。(指要求川順公司前來買單) │ │ │陳:你再打電話跟我講對不對。 │ │ │許:對呀,對呀,對呀,對呀。 │ │ │陳:不管啦,我等你喔。 │ │ │許:呵呵呵呵。 │ │ │陳:我不管。 │ │ │許:我工作還一大堆,好啦,好啦,好啦,去啦。 │ │ │陳:好,OK,好,好。 │ ├────────────────────────────────┼────────────────────────────────────────┤ │2. 2007/09/06 16:43:5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200號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九龍酒店戴美玲│許哲彥向九龍酒店女友戴美玲表示明天中午過去找戴女。 │ ├────────────────────────────────┼────────────────────────────────────────┤ │3. 2007/09/06 16:50:3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南屯區○○○路○段163號12F"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陳玉瑛:喂。 │ │ │許:你在哪裡。 │ │ │陳:喂。 │ │ │許:你在哪裡。 │ │ │陳:在「阿九」(九龍酒店)。 │ │ │許:OK,我知道,我知道,好。 │ │ │陳:好,OK。 │ ├────────────────────────────────┼────────────────────────────────────────┤ │4. 2007/09/06 17:30:2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和平鄉○○村○○路○段號14"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九龍酒店張淑惠│張淑惠:喂。 │ │ │廉:你在上班。 │ │ │張:不然呢? │ │ │廉:啊。 │ │ │張:不然呢。 │ │ │廉:不然。 │ │ │張:嗯。 │ │ │廉:沒有。 │ │ │張:我有看到「局長」(指許哲彥)呀,我有。 │ │ │廉:喔喔喔 。 │ │ │張:我們沒有啦,我們沒有啦,我在山上。 │ │ │廉:現在是怎麼樣,等一下我馬上打給你。 │ ├────────────────────────────────┼────────────────────────────────────────┤ │5. 2007/09/06 17:31:57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和平鄉○○村○○路○段號14"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局長許哲彥 │(許哲彥持用女友陳玉瑛行動電話與?裕隆通聯) │ │ │廉:喂。 │ │ │許:喂。 │ │ │廉:喂。 │ │ │許:喂。 │ │ │廉:「長仔」(指許哲彥)。 │ │ │許:啊,你在哪裡,在哪裡。 │ │ │廉:山上。 │ │ │許:埔裡。 │ │ │廉:山上。(指大甲溪便道工程谷關工地) │ │ │許:喔,山上啦,OK,喔,忙到什麼時候。 │ │ │廉:喂。 │ │ │許:忙到什麼時候啦。 │ │ │廉:山上。 │ │ │許:我知道啦,我知道,我知道,嗯。 │ │ │廉:收訊不好,我等一下打過去。 │ │ │許:啊。 │ │ │廉:我這裡收訊不好。 │ │ │許:好啦,不要緊,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 ├────────────────────────────────┼────────────────────────────────────────┤ │6. 2007/09/06 17:33:24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新社鄉福興村民化6號1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局長許哲彥 │(許哲彥持用女友陳玉瑛行動電話與?裕隆通聯) │ │ │許:喂。 │ │ │廉:長仔。 │ │ │許:喂。 │ │ │廉:長仔。 │ │ │許:怎麼,沒空嗎。 │ │ │廉:在山上。(指大甲溪便道工程谷關工地) │ │ │許:我知道,我知道,嗯,怎麼,準備還沒好嗎,他們有去勘查嗎? │ │ │廉:還沒,還沒,還沒。 │ │ │許:還沒喔。 │ │ │廉:那個,這邊的都還沒過去。 │ │ │許:這樣喔。 │ │ │廉:嗯。 │ │ │許:喔,好,這樣我知道。沒有啦,我在,我在那個,本來要叫你過來那個,輕鬆一下啦。│ │ │(指過來九龍酒店) │ │ │廉:喔喔喔,在哪裡。 │ │ │許:「阿九」(指九龍酒店)。 │ │ │廉:喔,好呀,好呀,我要下山了,我要下山了。 │ │ │許:OK,喔。 │ │ │廉:好好好。 │ │ │許:好好好。 │ ├────────────────────────────────┼────────────────────────────────────────┤ │7. 2007/09/06 17:37:16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新社鄉福興村2鄰福民6之3號1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沼澤│戴:喂。 │ │ │廉:「老闆」(指許哲彥)在「阿九」(指九龍酒店),剛才有打給我。 │ │ │戴:嗯。 │ │ │廉:說叫我過去,我過去,那些我再跟他講一下。 │ │ │戴:喔,你跟他看那個,你過去,你問他看那個這裡的行水區有沒有公告。 │ │ │廉:沒有啦,沒有啦,沒有啦,今日張敬廉,我那時我在那邊把他載回來,他就說這邊那時│ │ │候中興有測,我再和他確認啦,張敬廉那時是這樣跟我講啦,我那時候開完會,我們要回去│ │ │他事務所,他是跟我說這邊喔,中興有過來做規劃過,做水規所的工作嘛,啊,有規劃過,│ │ │但是堤線什麼都規劃好了,但是還沒公告。 │ │ │戴:還1點喔,沒公告,他們現在看他們土地怎麼解決喔。 │ │ │廉:我現在就看土地啦,啊,會勘,他剛才有在問那個,那個,那個災害的啦,我說那就根│ │ │本還沒出去到那裡。 │ │ │戴:我們這裡出去了,他們還在「世曦」(指世曦公司)啦。 │ │ │廉:我說那個,我現在說那個,那個「副座」(指第三河川局副局長林傳茂)的問題啦,還│ │ │那個「逕行施工」那個啦。 │ │ │戴:對呀,…還有問題啦。 │ │ │廉:嗯。 │ │ │戴:說叫他們怎麼。 │ │ │廉:啊,鄉長剛才有打電話啦,說有回電話啦。 │ │ │戴:啊。 │ │ │廉:有回電話啦,可能他們課長回去跟他講,我說,沒有說很好聽啦,好像說,就是好像說│ │ │丟給他們啦,大家都去找,都說找鄉公所啦,他說,他說怎麼搞得這樣,他們覺得說鄉民,│ │ │給他們的鄉民聽起來感覺說,感覺不好就對啦,嗯。 │ │ │戴:我現在在,跟人在。 │ │ │廉:好好好。 │ │ │戴:看怎麼樣,看怎樣喔,叫他說,若「世曦」那個你跟他說一說喔,明天他可能「長仔」│ │ │(指許哲彥)還是那個喔,跟「世曦」叫他們過來溝通一下,和他們直接叫起來說不要在那│ │ │裡寫那些有的沒有的,這樣,這樣就都沒有事情。 │ │ │廉:好,好好。 │ ├────────────────────────────────┼────────────────────────────────────────┤ │8. 2007/09/06 17:38:4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許:喂。 │ │ │妻:怎麼。 │ │ │許:晚點回去,晚點回去。 │ ├────────────────────────────────┼────────────────────────────────────────┤ │9. 2007/09/06 18:28:05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88號5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九龍酒店張淑惠│廉:喂。 │ │ │張:喂。 │ │ │廉:你在忙。 │ │ │張:沒有呀,怎麼。 │ │ │廉:啊。 │ │ │張:沒有呀,沒有沒空呀,怎麼,…(與旁人對話),在山上不是嗎。 │ │ │廉:你怎麼知道。 │ │ │張:你有講呀。 │ │ │廉:我剛有跟你說我在山上嗎。 │ │ │張:有呀。 │ │ │廉:喔,下來了啦。 │ │ │張:下來了早點回去呀。 │ │ │廉:要去『你們那裡』(指九龍理容KTV)。 │ │ │張:不會累嗎。關我屁事。 │ │ │廉:喂。 │ │ │張:怎樣。 │ │ │廉:不要講話這樣好嗎。 │ │ │張:關我啥事,這樣有沒有比較好聽,…(與旁人對話),這樣說有沒有比較好聽,我等一│ │ │下打給你好不好。 │ │ │廉:好啦。 │ ├────────────────────────────────┼────────────────────────────────────────┤ │10. 2007/09/06 18:30:4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九龍酒店張淑惠│廉:喂。 │ │ │張:怎麼。 │ │ │廉:我就很痛苦你還這樣講,我聽了更痛苦。 │ │ │張:痛苦什麼,是我痛苦還是你痛苦。 │ │ │廉:因為痛苦,所以我。 │ │ │張:不要來這一套好嗎。 │ │ │廉:我沒有要講什麼,所以你不要覺得說。 │ │ │張:我跟你講,沒什麼啦,其實,我沒什麼意思好不好,人是互相的。 │ │ │廉:對呀,所以我,是我自己比較。 │ │ │張:怎麼對待我,我點滴在心頭,我不會煩你、不會吵你,我自己的事情我自己承擔。 │ │ │廉:好啦,不要再講,等一下。 │ │ │張:BYEBYE。 │ ├────────────────────────────────┼────────────────────────────────────────┤ │11. 2007/09/06 19:45:38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九龍酒店張淑惠│無人接聽 │ ├────────────────────────────────┼────────────────────────────────────────┤ │12. 2007/09/06 19:45:51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九龍酒店張淑惠│張:你在哪裡。 │ │ │廉:你在「105」(指九龍酒店105包廂)。 │ │ │張:對對對,我剛進來,對。 │ │ │廉:我在你後面。 │ │ │張:進來呀。 │ │ │廉:我在門口。 │ │ │張:進來呀。 │ │ │廉:那客人,我怎麼進去。 │ │ │張:什麼。 │ ├────────────────────────────────┼────────────────────────────────────────┤ │13. 2007/09/06 20:38:1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289之11號12F"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許:喂。 │ │ │妻:喂。 │ │ │許:怎麼。 │ │ │妻:晚了耶。 │ │ │許:好啦,好啦,好啦。 │ ├────────────────────────────────┼────────────────────────────────────────┤ │14. 2007/09/06 21:09:3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388號1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九龍酒店張淑惠│張:喂。 │ │ │廉:我在醉了。 │ │ │張:到家了嗎,你要回家了喔。 │ │ │廉:輾過別人家的路障,他叫我不要輾,我說不然現在是怎麼樣。 │ │ │張:現在怎麼回事。 │ │ │廉:我輾過你家路障,那大樓路障,叫我不要輾,我說不然這裡不能停嗎,他說我為什麼要│ │ │跟你講。 │ │ │張:好呀,你來公司載我,我帶你,帶你回家好不好。 │ │ │廉:啊。 │ │ │張:好不好,你來公司載我,我帶你回家好不好。 │ │ │廉:還沒,時間還沒到呀。 │ │ │張:沒關係,我先帶你回家,我先帶你回家,我還在忙,我先帶你回家,好不好。 │ │ │廉:我跟他講這樣不行嗎,他說我是跟你說不能停嗎,啊。 │ │ │張:對呀,你先來「公司」(指九龍理容KTV)載我。 │ │ │廉:我說不然我這樣不能嗎,說沒有呀,是沒有說不行。 │ │ │張:你們一起下去,還是先來載我。 │ │ │廉:啊。 │ │ │張:你要先下去,還是先來載我。 │ │ │廉:啊,你還沒下班呀。 │ │ │張:我不能下班,不能下班,我真的不能下班。 │ │ │廉:好啦,好啦,好啦。 │ │ │張:不然你先回家,我不予置評呀。 │ │ │廉:好啦,沒關係啦。 │ │ │張:沒關係是怎樣,你要回家,BYE。 │ │ │廉:你的意思說是說。 │ │ │張:怎樣。 │ │ │廉:好啦,好啦。 │ │ │張:好是什麼,我帶你下去,你來公司載我,我帶你下去。 │ │ │廉:157嘛,我自己下去就好了。 │ │ │張:你可以停下去嗎。 │ │ │廉:可以啦,可以啦。 │ │ │張:好,我自己會回家,喔,OK,BYE。 │ ├────────────────────────────────┼────────────────────────────────────────┤ │15. 2007/09/06 22:30:43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無人接聽 │ ├────────────────────────────────┼────────────────────────────────────────┤ │16. 2007/09/06 22:31:43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無人接聽 │ ├────────────────────────────────┼────────────────────────────────────────┤ │17. 2007/09/06 22:39:5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九龍酒店張淑惠│無人接聽 │ ├────────────────────────────────┼────────────────────────────────────────┤ │18. 2007/09/07 03:37:59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無人接聽 │ ├────────────────────────────────┼────────────────────────────────────────┤ │19. 2007/09/07 05:15:4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無人接聽 │ ├────────────────────────────────┼────────────────────────────────────────┤ │20. 2007/09/07 06:33:3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廉裕隆向妻表示醉了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09/14 13:26:1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許哲彥與女友陳玉瑛閒聊 │ ├────────────────────────────────┼────────────────────────────────────────┤ │2. 2007/09/14 13:36:18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街33號13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局長司機 │第三河川局許哲彥司機向?裕隆表示許哲彥先回辦公室,現在與人談事情 │ ├────────────────────────────────┼────────────────────────────────────────┤ │3. 2007/09/14 14:17:38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街56巷18號7F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局長許哲彥 │(戴沼澤持用?裕隆行動電話與許哲彥通聯) │ │ │許:喂,喂。 │ │ │戴:過來「旱溪工地」(指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招待所)等你好嗎。 │ │ │許:好,好。 │ ├────────────────────────────────┼────────────────────────────────────────┤ │4. 2007/09/14 14:32:0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許:喂。 │ │ 局長許哲彥 水利署周世傑 │周:「頭仔」(指許哲彥)喔。 │ │ │許:嗯,是。 │ │ │周:嗯,在忙喔。 │ │ │許:嗯,還好,還好,怎麼。 │ │ │周:這樣我被調回來,你,你有要過去那邊嗎。 │ │ │許:有啦。 │ │ │周:若沒有。 │ │ │許:有啦,有啦,我等一下要過去啦。 │ │ │周:我本來是打算中午來找你說。 │ │ │許:喔,這樣喔。 │ │ │周:好,不要緊。 │ │ │許:不然,過來那裡啦,過來那裡。 │ │ │周:好。 │ │ │許:喔。 │ ├────────────────────────────────┼────────────────────────────────────────┤ │5. 2007/09/14 14:3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142號12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女友王莉婷 │女友王莉婷:吃那麼久。 │ │ │戴:結束了。醉了。叫「阿扁」過來賭博,玩2圈而已。 │ │ │王:誰。 │ │ │戴:副座呀。還有學弟。 │ ├────────────────────────────────┼────────────────────────────────────────┤ │6. 2007/09/14 14:42:2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川順營造戴沼澤│許:喂,喂。 │ │ │戴:有空了嗎。 │ │ │許:嗯,我現在那個,先那個一下,對,好,要過來了,要過來了。 │ ├────────────────────────────────┼────────────────────────────────────────┤ │7. 2007/09/14 14:5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東區十甲裡1鄰精武東路198號4樓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女友王莉婷 │戴邀女友王莉婷賭博,並表示學弟跟副座都在這裡。 │ ├────────────────────────────────┼────────────────────────────────────────┤ │8. 2007/09/14 16:20:05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水利署周世傑 │水利署周世傑:喂。 │ │ 局長許哲彥 │?:課長,你請稍等。 │ │ │(?裕隆將電話交予許哲彥) │ │ │許:喂。(許哲彥在於川順公司天祥街招待所) │ │ │周:嗯。 │ │ │許:你是去哪裡。 │ │ │周:在開車,在開車。 │ │ │許:你不要說那麼多,你是去哪。 │ │ │周:要辦一些事情一下。 │ │ │許:不要黑白講啦。 │ │ │周:真實的啦,真實的啦,對呀,我有跟「脫普」(音譯,指戴沼澤)講了,對呀,對呀,│ │ │嗯。 │ │ │許:你有跟他講喔。 │ │ │周:有呀,有呀,有有有有。 │ │ │許:真的還假的。 │ │ │周:真的,真的,真的,嗯,喔。 │ │ │許:「阿忠」是(指幀衡公司劉禎忠)先走還是。 │ │ │周:我不知道,我開我的,嗯。 │ │ │許:喔。 │ ├────────────────────────────────┼────────────────────────────────────────┤ │9. 2007/09/14 16:50:51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陳玉瑛:喂。 │ │ │許:喂,在睡嗎。 │ │ │陳:…。 │ │ │許:被我吵醒喔。 │ │ │陳:沒有啦,剛剛有3通電話我都起來接了。 │ │ │許:喔,這樣行情不錯喔,電話又一堆。 │ │ │陳:亞太的。 │ │ │許:喔。 │ │ │陳:然後,我媽媽,然後另外1通我就不想接的人。 │ │ │許:喔。 │ │ │陳:啊,你不是說要去那個工地。 │ │ │許:什麼。 │ │ │陳:你不是說要工地。 │ │ │許:現在就在工地。 │ │ │陳:…。 │ │ │許:什麼。 │ │ │陳:我先生,今日禮拜5。 │ │ │許:喔,對對對。 │ │ │陳:今天我先生要回來。 │ │ │許:對呀,對呀,對呀。 │ │ │陳:你在工地喔。 │ │ │許:沒有呀,要去工地呀,工地要回來了。 │ │ │陳:不是很遠嗎。 │ │ │許:還好啦。 │ │ │陳:也在台中喔。 │ │ │許:啊。 │ │ │陳:有在台中喔。 │ │ │許:附近啦,附近。 │ │ │陳:喔。 │ │ │許:怎麼,你是要,要怎麼處理。 │ │ │陳:啊。 │ │ │許:要怎麼處理。 │ │ │陳:我喔,我都是聽別人的,我不發表意見的啦。 │ │ │許:你都不發表意見喔,那很好呀。 │ │ │陳:本來就是了,女人吵什麼。 │ │ │許:什麼。 │ │ │陳:女人吵什麼。 │ │ │許:女人吵什麼。 │ │ │陳:對呀。 │ │ │許:女人要聽話呀。 │ │ │陳:對呀,老大都沒吵了,老二。 │ │ │許:女人聽話就好了,你還吵什麼。 │ │ │陳:對呀,老爺。 │ │ │許:嗯。 │ │ │陳:怎樣。 │ │ │許:沒有呀,你。 │ │ │陳:我在家打電腦。 │ │ │許:呀,…,喂。 │ │ │陳:你在幹嘛,怎麼有聲音。 │ │ │許:有呀,你不曉得,你們,你們很吵。 │ │ │陳:你那裡很吵耶。 │ │ │許:對呀,我這邊很吵呀。 │ │ │陳:為什麼那裡很吵。 │ │ │許:就是很吵呀。 │ │ │陳:都是女孩子的聲音耶。 │ │ │許:對呀。 │ │ │陳:啊,你不是在工地。 │ │ │許:對呀。 │ │ │陳:怎麼會這樣。 │ │ │許:工地,啊,你不知道工地都很吵。 │ │ │陳:怎樣啦。 │ │ │許:沒有啦,現在他們在「阿九」(指九龍理容KTV)這裡啦。 │ │ │陳:你在那裡喔。 │ │ │許:對啦。 │ │ │陳:對呀,我就覺得怪,還跟我說工地。 │ │ │許:呵呵,這樣不是工地嗎。 │ │ │陳:每次都跟我考試,我就感覺不是這樣,怪怪。 │ │ │許:喔。 │ │ │陳:你就已經到了,對呀。 │ │ │許:你要不要過來。 │ │ │陳:可是你都已經到那邊了呀。 │ │ │許:呀,有什麼關係,坐車子過來呀。 │ │ │陳:啊,你有幫我留位置喔。 │ │ │許:有呀。 │ │ │陳:我整理整理,我叫人載我過去。 │ │ │許:好呀,好呀。 │ ├────────────────────────────────┼────────────────────────────────────────┤ │10. 2007/09/14 16:56:4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女友陳玉瑛表示她先生8、9點回來 │ ├────────────────────────────────┼────────────────────────────────────────┤ │11. 2007/09/14 17:1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水利署人員 │與水利署人員聯繫 │ ├────────────────────────────────┼────────────────────────────────────────┤ │12. 2007/09/14 17:1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水利署人員 │許哲彥回報顏清標中科處理情形 │ ├────────────────────────────────┼────────────────────────────────────────┤ │13. 2007/09/14 17:2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楓之林理容KTV │戴沼澤:喂。 │ │ 鄧秋蘭 │楓之林理容KTV幹部鄧秋蘭:戴董。 │ │ │戴:喂。 │ │ │鄧:我『鄧』啦。 │ │ │戴:嗯。 │ │ │鄧:我想要跟你說喔,要把『阿華』(指金拿獎視聽歌唱坊幹部陳秀月,綽號阿華)叫過來│ │ │『楓之林』(指楓之林理容KTV)當副總不知道好不好,要問你一下。 │ │ │戴:你講這樣。 │ │ │鄧:對呀。 │ │ │戴:當然好呀。 │ │ │鄧:好喔,你說好喔,真的喔。 │ │ │戴:我現在在,我現在也是在你們這個什麼,『九龍』(指九龍理容KTV)耶。 │ │ │鄧:不要說我講的喔,我請我們公司的總經理現在『謝翠芬』跟你講好不好,好不好。 │ │ │戴:不好啦,這個不是我的事情啦,你不要這樣啦。 │ │ │鄧:我們現在有跟他邀請了耶。 │ │ │戴:對啦。 │ │ │鄧:他說他要考慮耶。 │ │ │戴:你就跟他講就好了,在那裡沒前途就要走了,好嗎。 │ │ │鄧:沒有啦,幫我旁邊講一下啦,我叫我們『總仔』跟你講一下啦,好嗎,戴董。 │ │ │戴:不要啦。 │ │ │鄧:你給我3分鐘就好了啦。 │ │ │戴:不要啦,那個不重要啦,不要啦,不要啦,你跟他講一下啦。 │ │ │鄧:你要幫我跟『阿華』講一下啦。 │ │ │戴:好啦,好啦,好啦。 │ │ │鄧:啊。 │ │ │戴:好啦。 │ │ │鄧:剛才『總仔』有打電話給『阿華』啦,他說他考慮啦,我們『潘董』也說我們先打啦,│ │ │啊,我說要先問你啦。 │ │ │戴:沒有啦。 │ │ │鄧:對呀,先尊重你呀,你說好就好呀。 │ │ │戴:沒有啦。 │ │ │鄧:好嗎。 │ │ │戴:你先跟他講好就好了,對否,人就是兄弟、朋友、姊妹、社會。 │ │ │鄧:對呀,你把『阿華』帶來給我,我現在就是這裡比較好、小姐比較多,我是說最好的機│ │ │會就是這樣,啊,他現在就裝潢,啊,他那邊就沒辦法做起來,…,啊,你人帶來交給我,│ │ │啊,有好的機會我當然要先給他嘛,好嗎。 │ │ │戴:不要我帶,你去帶過來,我就,我再跟他講一下啦。 │ │ │鄧:我帶我就…。 │ │ │戴:我跟他講啦,好嗎。 │ │ │鄧:好啦,你跟他講喔,好,謝謝。 │ ├────────────────────────────────┼────────────────────────────────────────┤ │14. 2007/09/14 17:36:5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配偶賴雲梅 │廉:喂。 │ │ │妻:喂。 │ │ │廉:嗯。 │ │ │妻:嗯。 │ │ │廉:嗯。 │ │ │妻:現在在做什麼。 │ │ │廉:在,在「吃飯喝酒唱歌的地方」(指九龍理容KTV)。 │ │ │妻:在哪裡。 │ │ │廉:台中呀。 │ │ │妻:喔,今日沒進去喔。 │ │ │廉:嗯。 │ │ │妻:你今天沒進去。 │ │ │廉:對呀。 │ │ │妻:你車子又放在那裡。 │ │ │廉:對呀。 │ │ │妻:你晚上要回來嗎。 │ │ │廉:應該有吧。 │ │ │妻:應該有。 │ │ │廉:嗯。 │ │ │妻:又用應該。 │ │ │廉:嗯。 │ │ │妻:應該是怎麼樣,等一下不知道會不會喝醉酒。 │ │ │廉:你怎麼知道,應該是不會醉啦。 │ │ │妻:不要這樣,這麼愛喝。 │ │ │廉:不是我愛喝。 │ │ │妻:不然是怎麼樣,別人都一直灌你。 │ │ │廉:對呀。 │ │ │妻:哪有可能。 │ │ │廉:對呀。 │ │ │妻:我不要再相信你,再見。 │ │ │廉:不會啦,不會啦,不會啦,喔。 │ │ │妻:你若喝酒你就坐計乘車。 │ │ │廉:好啦,好。 │ │ │妻:不要開那台車回來,BYEBYE,再見。 │ │ │廉:好。 │ ├────────────────────────────────┼────────────────────────────────────────┤ │15. 2007/09/14 17:4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無人接聽 │ ├────────────────────────────────┼────────────────────────────────────────┤ │16. 2007/09/14 17:4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與某女通聯 │ ├────────────────────────────────┼────────────────────────────────────────┤ │17. 2007/09/14 17:41: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北縣中和市瓦□裡3鄰中山路二段33~39號13樓屋頂瞭望台水箱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幀衡公司劉禎忠│無人接聽 │ ├────────────────────────────────┼────────────────────────────────────────┤ │18. 2007/09/14 17:4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 │ ├────────────────────────────────┼────────────────────────────────────────┤ │19. 2007/09/14 18:2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金拿獎視聽歌唱│金拿獎視聽歌唱坊幹部陳秀月:喂。 │ │ 坊幹部陳秀月 │戴:你在哪裡。 │ │ │陳:啊。 │ │ │戴:你在哪裡。 │ │ │陳:『公司』(指金拿獎視聽歌唱坊)呀。 │ │ │戴:公司做什麼。 │ │ │陳:照輪班呀。 │ │ │戴:今天輪你喔。 │ │ │陳:對呀。 │ │ │戴:啊。 │ │ │陳:對呀。 │ │ │戴:你們不是都沒有事情。 │ │ │陳:沒事情,我就跟你說我在輪班。 │ │ │戴:輪到什麼時候,剛才回來在說,你要過去那裡。 │ │ │陳:沒有,我哪有說我要過去那裡。 │ │ │戴:你不是有跟他講。 │ │ │陳:我哪時跟他講,聽他在亂唬。 │ │ │戴:不是說他們1個『總仔』,誰。 │ │ │陳:他打電話給我,問說我要不要,我說看看,我沒辦法做決定。 │ │ │戴:他們『總仔』。 │ │ │陳:嗯。 │ │ │戴:他們『總仔』是誰。 │ │ │陳:他在跟我講他們『潘總』,我哪知。 │ │ │戴:『潘總』不是誰。 │ │ │陳:『阿國』嘛,我不知道啦,我就跟他講,我都沒有做決定,沒有答應好啦。明天呢,你│ │ │明天要做什麼。 │ │ │戴:啊。你若要就現在下來呀。 │ │ │陳:我不行啦,對呀。 │ │ │戴:在店裡都不能跑喔。 │ │ │陳:不能跑啦。 │ │ │戴:不能營業,不能跑,是幾個在那裡顧。 │ │ │陳:剩我跟『總會』2個而已,他要做帳呀,大廳要有人顧呀。 │ │ │戴:不是開開的,不是關起來了。 │ │ │陳:沒有呀,關起來沒有錯呀,也是有人會回帳呀。 │ │ │戴:有客人嗎。 │ │ │陳:多少有客人進去回帳呀。 │ │ │戴:有在喝嗎。 │ │ │陳:那是要怎麼喝,又沒有小姐,就沒得喝,那是開門,大家都休息,只有我,照輪流,會│ │ │計要固定在那裡,還1個幹部在那裡,是客人要回帳的問題。 │ │ │戴:回帳,哪有可能說去店裡回帳沒那個。 │ │ │陳:有的都,有的有從公司回帳呀。 │ │ │戴:不是都要,現在沒營業,人就要出去收了,不是嗎。 │ │ │陳:有的出去收,有的也是叫進去公司回呀。 │ │ │戴:你們現在那個,現在誰,誰做經理、做總仔,『洪小惠』(音譯)。 │ │ │陳:洪執董呀。 │ │ │戴:啊。 │ │ │陳:洪執董呀。 │ │ │戴:你們執董還在那裡經營喔。 │ │ │陳:對呀。 │ │ │戴:他就沒有,還在那裡做什麼。 │ │ │陳:誰沒那個,他要接起來做呀。 │ │ │戴:啊。 │ │ │陳:他說他要接起來做呀。 │ │ │戴:接起來沒,何時要接。 │ │ │陳:還沒啦,要到月底啦,月底才有那個啦。 │ │ │戴:你們整群還要在那裡。 │ │ │陳:沒有啦,看看,我想要休息,身體先調養好再說。 │ │ │戴:壞掉了喔。 │ │ │陳:對啦。 │ │ │戴:啊。 │ │ │陳:對啦。 │ │ │戴:休息就調養,沒休息就那麼懶。 │ │ │陳:休息,休息當然也要調養。 │ │ │戴:好啦,說喝酒,看,喝一喝,你剛好休息,看要不要過來。 │ │ │陳:我哪有休息,我下午在跟你講電話的時候,我就跟你說我沒休息,我來這裡輪班,若休│ │ │息我就要回去南部了,對呀,不一定,我就在問說你禮拜6、禮拜天有時間嗎,若有時間就 │ │ │那個,若沒有,我就要回去南部了。 │ │ │戴:沒有啦,那是剛才回去打給我啦,說你有,跟你說啦,說看有沒有辦法給你鼓勵過去,│ │ │我說那他自己的事情。 │ │ │陳:嗯嗯嗯,我是還沒做決定,還沒做決定。 │ │ │戴:那裡都。 │ │ │陳:其實我跟你講啦,不是那間在叫,2、3間在叫啦,說業績都要做多少多少,對否,一間│ │ │一間又不同。 │ │ │戴:那間,好啦,好啦,我是剛才,剛才他打給我在說。 │ │ │陳:你不用嗎。 │ │ │戴:沒有啦,在『九龍』(指九龍理容KTV)在喝啦。 │ │ │陳:喔,好啦,好啦,慢慢喝啦,喔。 │ │ │戴:好啦。 │ │ │陳:好。 │ ├────────────────────────────────┼────────────────────────────────────────┤ │20. 2007/09/14 18:43:31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80-2號8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王莉婷│無人接聽 │ ├────────────────────────────────┼────────────────────────────────────────┤ │21. 2007/09/14 19:02:22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王莉婷│無人接聽 │ ├────────────────────────────────┼────────────────────────────────────────┤ │22. 2007/09/14 19:03:15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王莉婷│無人接聽 │ ├────────────────────────────────┼────────────────────────────────────────┤ │23. 2007/09/14 19:03:42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王莉婷│廉裕隆邀王莉婷過來(九龍理容KTV),陪戴沼澤上去(本便道工程工地),王莉婷因細故 │ │ │不願。 │ ├────────────────────────────────┼────────────────────────────────────────┤ │24. 2007/09/14 19:09:4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三舅 │與三舅通聯 │ ├────────────────────────────────┼────────────────────────────────────────┤ │25. 2007/09/14 19:39:0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無人接聽 │ ├────────────────────────────────┼────────────────────────────────────────┤ │26. 2007/09/14 19:45:1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九龍理容KTV張 │廉:喂。 │ │ 淑惠 │九龍理容KTV張淑惠:喂,還在「包廂」(指九龍理容KTV包廂)裡面嗎。 │ │ │廉:出來外面,我出來在3樓口,沒看到你。 │ │ │張:我在計乘上面,你不要讓我進去很尷尬,好像沒有人叫的時候,不能進去。 │ │ │廉:你不用進來啦。 │ │ │張:我不用進去,啊,你要找我呀。 │ │ │廉:對呀,你就不用進來呀,我就出來外面了。 │ │ │張:喔,先回去了呀。 │ │ │廉:我還沒啦,他們就還在裡面在坐,我出來外面,透透。 │ │ │張:你先回去吧。 │ │ │廉:我。 │ │ │張:對呀。 │ │ │廉:要回去哪裡,他們還沒要走。 │ │ │張:回去大甲呀。 │ │ │廉:他們還沒走呀。 │ │ │張:我進來跟你們。 │ │ │廉:啊。 │ │ │張:跟那個,跟「長仔」(指許哲彥)喝呀。 │ │ │廉:你說怎麼。 │ │ │張:我跟「長仔」喝呀。 │ │ │廉:何時。 │ │ │張:現在呀,我上來上面了。 │ │ │廉:你說和誰喝,你說你晚上喔。 │ │ │張:對呀,我現在要去了。 │ │ │廉:嗯。 │ │ │張:已經。 │ │ │廉:嗯。 │ │ │張:跟你們「長仔」喝呀,跟「你大舅」(指戴沼澤)講話呀。 │ │ │廉:何時。 │ │ │張:現在呀,我要進去呀。 │ │ │廉:現在你要。 │ │ │張:你會怕喔。 │ │ │廉:啊。 │ │ │張:你會怕喔。 │ │ │廉:怕什麼。 │ │ │張:不是不認識他們 ,也不是現在,因為你才認識他們的。 │ │ │廉:你是喝多少了。 │ │ │張:你管我喝多少。 │ │ │廉:好啦,好啦,好啦。 │ │ │張:現在是怎麼樣。 │ │ │廉:沒有呀,沒有怎麼呀。 │ │ │張:我不想跟你講太多話。 │ │ │廉:喔,好啦,好啦,好啦。 │ │ │張:今天是我國曆生日。 │ │ │廉:對呀,9月14號。 │ │ │張:對呀,好多人。 │ │ │廉:喔,生日快樂啦。 │ │ │張:不用,我不是,我不是為誰,不用跟我講生日快樂。 │ │ │廉:喔,沒有要。 │ │ │張:BYEBYE。 │ ├────────────────────────────────┼────────────────────────────────────────┤ │27. 2007/09/14 20:22:1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外埔鄉○○○段185-6地號"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九龍理容KTV女友張淑惠要廉裕隆明晚陪他 │ ├────────────────────────────────┼────────────────────────────────────────┤ │28. 2007/09/14 20:23:3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某主秘表示與「張副座」在「魔根」(西餐廳)在坐 │ ├────────────────────────────────┼────────────────────────────────────────┤ │29. 2007/09/14 20:24:49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許哲彥子 │子:我現在下交流道。 │ │ │許:我現在過去,要等喔。 │ ├────────────────────────────────┼────────────────────────────────────────┤ │30. 2007/09/14 20:27:2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妻林秀春 │妻:去接兒子了沒。 │ │ │許:有。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09/18 15:57:2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川順營造戴沼澤│(戴沼澤持用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招待所市內電話與許哲彥通聯) │ │ │許:喂。 │ │ │戴:嗯。 │ │ │許:是。 │ │ │戴:看好了嗎。 │ │ │許:還差不多要半個鐘頭。 │ │ │戴:喔。 │ │ │許:嗯,嗯。 │ │ │戴:在「旱溪」(指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招待所)。 │ │ │許:OK,好,好。 │ ├────────────────────────────────┼────────────────────────────────────────┤ │2. 2007/09/18 15:59:31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許:他們在「旱溪」,打2、3次了,我可能要去一趟,還是你要一起過來。 │ │ │陳玉瑛:我準備好再打給你。 │ ├────────────────────────────────┼────────────────────────────────────────┤ │3. 2007/09/18 17:0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村路○段163號五樓室內及頂樓"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戴:副總。 │ │ │副總:你的工地要緊嗎? │ │ │戴:應該是還好。 │ │ │副總:你不來台中讓我請一下,我現在和兄弟在消遣。 │ ├────────────────────────────────┼────────────────────────────────────────┤ │4. 2007/09/18 17:38:17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太平市○○路639巷17號7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局長許哲彥 │同下 │ ├────────────────────────────────┼────────────────────────────────────────┤ │5. 2007/09/18 17:38:1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61號17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川順營造廉裕隆│許:喂。 │ │ 戴沼澤│廉:長仔,請稍等 。 │ │ │(?裕隆將電話交予戴沼澤) │ │ │許:怎麼。 │ │ │戴:喂。 │ │ │許:嗯,怎麼。 │ │ │戴:現在那個「許副座」(指前中區水資源局副局長許慶祥)在這裡。 │ │ │許:在哪裡。 │ │ │戴:你有事情嗎。 │ │ │許:沒有啦,你在哪裡啦。 │ │ │戴:「天」,「天」,「旱溪」(指川順公司天祥街招待所)。 │ │ │許:喔,在「旱溪」嗎。 │ │ │戴:嗯。 │ │ │許:OK,好,好,好,晚一點,晚一點,喔,我晚一點過去。 │ ├────────────────────────────────┼────────────────────────────────────────┤ │6. 2007/09/18 17:42:31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西屯區○○○○街186號14F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許:喂。 │ │ │陳玉瑛:啊,你還沒好喔。 │ │ │許:現在到台中港路。 │ │ │陳:喔,好。 │ │ │許:這樣你等一下準備下來。 │ │ │陳:5分鐘喔。 │ │ │許:嗯嗯嗯。 │ │ │陳:好,好。 │ ├────────────────────────────────┼────────────────────────────────────────┤ │7. 2007/09/18 18:0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鄭年雅│戴沼澤向媳婦鄭年雅表示和朋友在說話 │ ├────────────────────────────────┼────────────────────────────────────────┤ │8. 2007/09/18 18:1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您有未接來電: │ │ │09/18 11:02A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9. 2007/09/18 18:2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幀衡公司劉禎忠│(幀衡公司劉禎忠持用九龍理容KTV徐玉玲行動電話與戴沼澤通聯) │ │ │戴:喂。 │ │ │劉:董仔,董仔。 │ │ │戴:喂。 │ │ │劉:董仔,董仔。 │ │ │戴:嗯。 │ │ │劉:要不要來。 │ │ │戴:要啦,在講話,等一下過去啦。 │ ├────────────────────────────────┼────────────────────────────────────────┤ │10. 2007/09/18 18:28:5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四段934號12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九龍酒店徐玉玲│許: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大哥。 │ │ │許:嗯,怎麼。 │ │ │徐;吃飯了。 │ │ │許:他們在那裡喔。 │ │ │徐:對呀。 │ │ │許:我現在快到「他們工務所」(指川順公司天祥街招待所)了,他們去「那裡」(指九龍│ │ │理容KTV)。 │ │ │徐:對呀。 │ │ │許:去你那邊了嗎。 │ │ │徐:對呀。吃飯呀,快點呀。 │ │ │許:那個,「旱溪」(指川順公司天祥街招待所)那裡沒人了嗎。 │ │ │徐:應該是沒有吧。 │ │ │許:OK,OK,我過來,我過來。 │ │ │徐:好,好。 │ │ │許:好啦,好啦,好啦。 │ │ │徐:好,好。 │ ├────────────────────────────────┼────────────────────────────────────────┤ │11. 2007/09/18 18:30:4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四段934號12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川順營造廉裕隆│許:喂。 │ │ │廉:長仔,阿隆。 │ │ │許:喂。 │ │ │廉:阿隆。 │ │ │許:嗯,嗯。 │ │ │廉:你有要過來嗎。 │ │ │許:「旱溪」(指川順公司天祥街招待所),「旱溪」有人嗎。 │ │ │廉:有呀。 │ │ │許:不然是什麼人說要給我叫「那個」(指九龍理容KTV)。 │ │ │廉:叫哪裡,喔,那邊喔。 │ │ │許:對呀。 │ │ │廉:喔。 │ │ │許:不然我先過來「旱溪」,我過來「旱溪」。 │ │ │廉:好呀,好好好好。 │ │ │許:我是要到了,他跟喊說,喊說什麼,那個,那個在那邊。 │ │ │廉:有的走開了,有的走開了。 │ │ │許:OK,OK,我先過來,OK啦。 │ ├────────────────────────────────┼────────────────────────────────────────┤ │12. 2007/09/1 18:44:41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廉裕隆向女兒表示不回家吃飯 │ ├────────────────────────────────┼────────────────────────────────────────┤ │13. 2007/09/18 19:0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三光裡24鄰北屯路226-4號五樓頂及屋凸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您有未接來電: │ │ │09/18 11:02A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14. 2007/09/18 19:10:03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九龍酒店徐玉玲│許: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我幫你拿雨傘嗎。 │ │ │許:我這個車子不能不能停你們前面啦。 │ │ │徐:我知道呀,就你有帶雨傘嗎。 │ │ │許:沒問題啦,沒問題啦,沒問題啦。 │ │ │徐:沒問題喔。 │ │ │許:對啦,對啦。 │ │ │徐:喔。 │ │ │許:好好好。 │ │ │徐:好好好。 │ ├────────────────────────────────┼────────────────────────────────────────┤ │15. 2007/09/18 19:2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您有未接來電: │ │ │09/18 11:02A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16. 2007/09/18 19:26:46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334號3F"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王莉婷│(王莉婷背景有KTV歌唱聲) │ │ │王:喂。 │ │ │廉:你在上面。 │ │ │王:啊。 │ │ │廉:你在樓上嗎。 │ │ │王:對啦,「301」(指九龍理容KTV編號301包廂)。 │ │ │廉:沒有啦,不是等一下要走嗎。 │ │ │王:要走,不過他說那個載他,我怎知。 │ │ │廉:我在,這樣我沒有要上去了,我在旁邊而已,要走再打電話給我就好。 │ │ │王:喔,好呀,好呀,好呀。 │ │ │廉:我在旁邊而已。 │ │ │王:好呀,好呀,好呀,好呀。 │ ├────────────────────────────────┼────────────────────────────────────────┤ │17. 2007/09/18 19:29:4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廉裕隆與某男通聯 │ ├────────────────────────────────┼────────────────────────────────────────┤ │18. 2007/09/18 19:4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您有未接來電: │ │ │09/18 11:02A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19. 2007/09/18 19:56:4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334號3F"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妻:喂。 │ │ │廉:嗯。 │ │ │妻:你吃過了嗎。 │ │ │廉:還沒,我在等「大舅」(指戴沼澤)。 │ │ │妻:喔,在「天祥街」(指川順公司天祥街招待所)喔。 │ │ │廉:沒有啦,在外面。 │ │ │妻:在外面等他。 │ │ │廉:在外面啦,嗯。 │ │ │妻:在台中嗎。 │ │ │廉:嗯。 │ │ │妻:等他去吃飯喔。 │ │ │廉:他去唱歌,我在等他啦,等他要載他。 │ │ │妻:喔,你還沒吃喔。 │ │ │廉:嗯。 │ │ │妻:回來吃呀。 │ │ │廉:好。 │ │ │妻:喔。 │ │ │廉:好。 │ ├────────────────────────────────┼────────────────────────────────────────┤ │20. 2007/09/18 20:0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您有未接來電: │ │ │09/18 11:02A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21. 2007/09/18 20:28:17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無人接聽 │ ├────────────────────────────────┼────────────────────────────────────────┤ │22. 2007/09/18 21:2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三段527-1號"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您有未接來電: │ │ │09/18 11:02A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23. 2007/09/19 07:36:1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外埔鄉○○路83巷21號3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王莉婷│王莉婷:昨(18)日水利署周世傑酒駕撞到人,撞的很嚴重。 │ │ │廉:唉! │ │ │王:怎麼喝成這樣!他(周世傑)昨天很急,一直要找「董仔」(指戴沼澤)。 │ │ │廉:他撞到人,那一定要處理,一定要報警。 │ │ │王:那又喝酒,又撞到人,一定很嚴重! │ │ │廉:對啊!那也是要處理,要不然,要如何處理!又不能私底給錢!像我上次告訴你的一樣│ │ │!因為撞到人很嚴重。也沒有人敢! │ │ │王:你有去戴他(戴沼澤)嗎? │ │ │廉:還沒有喔!我現人在路上。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10/02 11:51:5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水利署周世傑 │許:「阿九」(音譯)來這裡,我想說你有空過來,現在去「四河局」了。 │ │ │水利署河川勘測隊周世傑:好。 │ ├────────────────────────────────┼────────────────────────────────────────┤ │2. 2007/10/02 12:06:13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許:下午忙完就可以找你,差不多3點半就結束了… │ ├────────────────────────────────┼────────────────────────────────────────┤ │3. 2007/10/02 12:20:29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許哲彥與女友閒聊 │ ├────────────────────────────────┼────────────────────────────────────────┤ │4. 2007/10/02 15:37:58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和平鄉○○路○段松鶴三巷80-1號"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九龍理KTV張淑惠│張:喂。 │ │ │廉:嗯。 │ │ │張:我禮拜5要回花蓮。 │ │ │廉:為什麼。 │ │ │張:想回去。 │ │ │廉:想回去。 │ │ │張:嗯。 │ │ │廉:要回去幾天。 │ │ │張:2、3天吧。 │ │ │廉:想回去就回去。 │ │ │張:買到假不回去幹嘛。 │ │ │廉:啊。 │ │ │張:買到假不回去幹嘛,留在這邊喔,顧人怨喔。 │ │ │廉:顧人怨,顧誰怨了。 │ │ │張:啊,顧大家的怨呀。 │ │ │廉:休息,在那裡亂逛,再來公司亂逛這樣嘛。 │ │ │張:啊,是嗎,對呀,反正就顧人怨呀,回去了,大家要放這邊放多1點。 │ │ │廉:啊。 │ │ │張:沒有就剛好有人給我1天假,…就1天,我想說,因為我跟我媽講過回去是在1天、2天就│ │ │OK了,不要,我搭飛機,我不想回去太多天。 │ │ │廉:嗯。 │ │ │張:撐不住,我想回去呀。 │ │ │廉:喔。 │ │ │張:剛那個誰,剛「number one」(指許哲彥女友陳玉瑛)打了2通電話給我了,打來公司 │ │ │。 │ │ │廉:打給你。 │ │ │張:嗯。 │ │ │廉:打給你要做什麼。 │ │ │張:叫我他留他的電話,叫我電話給他呀,說他都在休息呀,有時要出來,「楓之林」(指│ │ │楓之林理容KTV)過來好幾個呀。 │ │ │廉:哪裡,「number one」叫你留,叫你留電話給他。 │ │ │張:對呀。 │ │ │廉:嗯,做什麼。 │ │ │張:他叫「阿瑛」(指陳玉瑛)喔。 │ │ │廉:對呀。 │ │ │張:他就說,他就說他現在沒上班呀,他一些姊妹都跑來找我呀,說以後他要,不管在哪裡│ │ │,他要帶他們出去唱歌呀。 │ │ │廉:嗯。 │ │ │張:時間他會叫人算這樣呀。 │ │ │廉:喔,他的朋友去你們那裡上班就對啦。 │ │ │張:「楓之林」過來3、4個,這2天呀。 │ │ │廉:喔。 │ │ │張:別人帶過來的,…也過來。 │ │ │廉:嗯。 │ │ │張:過來好幾個,以前在那裡的,條件都不大好,你知道嗎,是要怎麼做坐檯的。 │ │ │廉:不會啦,總是,都很會算。 │ │ │張:他就,他就這樣講呀。 │ │ │廉:嗯。 │ │ │張:啊,他叫我留電話給他,叫我給他電話輸入,又丟掉,再打來說我怎麼都不打電話給他│ │ │,我說我真的丟,我唸唸我就忘記了。 │ │ │廉:是說你不會問我喔。 │ │ │張:神經病耶,我是很有行情的人耶。 │ │ │廉:我是多沒行情啦。 │ │ │張:你那麼花。 │ │ │廉:我那麼花。 │ │ │張:被人知道我就都沒行情了。 │ │ │廉:嗯。 │ │ │張:對否,等一下別人說,唉唷,他那麼花你不過其中1個。 │ │ │廉:我才不會。 │ │ │張:不會嗎,你怎麼那麼喘。 │ │ │廉:我在走路呀。 │ │ │張:喔,反正你要是碰到「他」(指陳玉瑛)。 │ │ │廉:啊。 │ │ │張:你應該還經常碰到「他」吧。 │ │ │廉:沒有,最近沒有。 │ │ │張:因為你最近很少跟「他們」(指許哲彥等人)喝酒。 │ │ │廉:對呀,就那一次而已呀。 │ │ │張:喔。 │ │ │廉:嗯。 │ │ │張:好,我跟你講禮拜5第1班飛機,然後我是訂禮拜天中午的飛機。 │ │ │廉:喔。 │ │ │張:嗯。 │ │ │廉:好啦,好啦。 │ │ │張:好。 │ ├────────────────────────────────┼────────────────────────────────────────┤ │5. 2007/10/02 16:10:11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許: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陳玉瑛:你說沒聽到嗎。 │ │ │許:不是沒聽到,是署長室裡面,在署長室裡面。 │ │ │陳:有人比你大啦,你就知道。 │ │ │許:什麼。 │ │ │陳:上面還有人,有人比你大啦,你知道嗎。 │ │ │許:什麼比我大,當然有人比我大呀。 │ │ │陳:對呀,所以你就要怕。 │ │ │許:好啦。 │ │ │陳:我想說你睡過頭了。 │ │ │許:沒有,哪那麼好命,在裡面講事情。 │ │ │陳:這樣你還在忙喔。 │ │ │許:沒有啦,我現在回家,車子開了就過來了。 │ │ │陳:喔,你到你再打給我,我再下來,…。 │ │ │許:好啦,好啦。 │ ├────────────────────────────────┼────────────────────────────────────────┤ │6. 2007/10/02 16:1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660號6樓" │ │ 局長許哲彥 局長司機 │司機:喂喂。 │ │ │許:你車子開過來。 │ ├────────────────────────────────┼────────────────────────────────────────┤ │7. 2007/10/02 16:29:52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陳玉瑛 "臺中市○○區○○路349號5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陳玉瑛:喂。 │ │ │許:要下來了,下來。 │ │ │陳:喔,好。 │ ├────────────────────────────────┼────────────────────────────────────────┤ │8. 2007/10/02 20:5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妻:在哪裡? │ │ │許:好啦,好啦,在路上了。 │ ├────────────────────────────────┼────────────────────────────────────────┤ │9. 2007/10/02 14:3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縣和平鄉○○村○鄰○○路○段289號1F"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聯繫施工 │ ├────────────────────────────────┼────────────────────────────────────────┤ │10. 2007/10/02 15:36:5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和平鄉○○路○段松鶴三巷80-1號"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沼澤│廉裕隆現於谷關工地事務所旁 │ ├────────────────────────────────┼────────────────────────────────────────┤ │11. 2007/10/02 16:58: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縣和平鄉○○路○段松鶴三巷96號1樓室外"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戴泱丞│聯繫施工 │ ├────────────────────────────────┼────────────────────────────────────────┤ │12. 2007/10/02 17:3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縣和平鄉○○村○鄰○○路○段289號1F"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某男 │某男表示會晚點下去,要戴沼澤代轉達。 │ ├────────────────────────────────┼────────────────────────────────────────┤ │13. 2007/10/02 19:53:5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廉: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永恭│戴永恭:隆仔。 │ │ │廉:嗯。 │ │ │戴:在忙喔。 │ │ │廉:啊。 │ │ │戴:在忙喔。 │ │ │廉:在『山上』(指台中縣和平鄉),『山上』。 │ │ │戴:喔,『山上』喔。 │ │ │廉:嗯。 │ │ │戴:那個『技師』(指前中區水資源局副局長許慶祥)的電話幾號你知道嗎。 │ │ │廉:你說『副座』(指中區水資源局副局長許慶祥)喔。 │ │ │戴:嗯嗯嗯。 │ │ │廉:0937。 │ │ │戴:嗯嗯。 │ │ │廉:262841。 │ │ │戴:262841。 │ │ │廉:就『許副座』(指中區水資源局副局長許慶祥)嘛。 │ │ │戴:嗯,『許副座』,嗯。 │ │ │廉:嗯,0000000000(中區水資源局副局長許慶祥持用之行動電話)。 │ │ │戴:喔喔。最近比較忙喔。 │ │ │廉:最近就,對呀,可能月中別人要來工程督導,國營會。 │ │ │戴:喔喔喔,好,好。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10/04 12:2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縣和平鄉○○路○段松鶴三巷96號1樓室外"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女友王莉婷 │王莉婷:喂。 │ │ │戴:吃飯了。 │ │ │王:你們吃了嗎 │ │ │戴:你吃了沒。 │ │ │王:還沒。 │ │ │戴:喔,等一下和『長仔』(指許哲彥)他們吃,吃飯。 │ │ │王:要哪裡吃飯。 │ │ │戴:他們那邊客人很多嗎。 │ │ │王:不知道,還沒下去看。要來這裡吃嗎。 │ │ │戴:過去那裡吃比較好,這裡也沒有什麼地方好吃。 │ │ │王:也是要下去看。 │ ├────────────────────────────────┼────────────────────────────────────────┤ │2. 2007/10/04 12:21: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縣和平鄉○○路○段松鶴三巷96號1樓室外"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谷關飯店劉副總│谷關飯店劉副總:喂,戴董,戴董。 │ │ │戴:嗯,副總。 │ │ │劉:你好,你好。 │ │ │戴:今天會不會很忙。 │ │ │劉:我現在在鄉公所開會耶。 │ │ │戴:鄉公所開會喔。 │ │ │劉:我說不定下午會和鄉長上來附近。 │ │ │戴:喔,你們要往那裡上去喔。 │ │ │劉:嗯嗯。 │ │ │戴:我是說『長仔』(指許哲彥)他們和你一起開會,和『丁仔』。 │ │ │劉:對對對,嗯嗯。 │ │ │戴:他們說要上來這裡,我是說過來『你那邊』(指谷關飯店)吃飯店。 │ │ │劉:這樣喔,抱歉,抱歉,抱歉。 │ │ │戴:不要緊,現在就是說那邊,1點你那裡餐廳部不知道會不會太晚。 │ │ │劉:1點,不會啦,不會啦,我會電話回去,我會電話回去。 │ │ │戴:喔。 │ │ │劉:我會電話回去,嗯。你再打給我。 │ │ │戴:他們那裡差不多4、5個嘛,我們這裡,差不多6、7個,7個、8個這樣。 │ │ │劉:7、8個喔,好好好好,這樣我來交代,我來交代。 │ │ │戴:我是說你餐廳部不知道那麼早收沒有。 │ │ │劉:這樣我來把你交代好嗎。 │ │ │戴:好呀,好呀,好。 │ │ │劉:謝謝,嗯。 │ ├────────────────────────────────┼────────────────────────────────────────┤ │3. 2007/10/04 12:23:5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和平鄉○○路○段松鶴三巷80-1號"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谷關飯店劉副總│谷關飯店劉副總:喂,你好,我谷關飯店劉副總。 │ │ │廉:我川順啦,『我們董仔』(指戴沼澤)剛才跟你說了。 │ │ │劉:哪裡,哪位,哪位。 │ │ │廉:川順,川順營造。 │ │ │劉:喔喔。 │ │ │廉:我們董仔剛才跟你講,是是。 │ │ │劉:抱歉,抱歉,我剛才在開會。 │ │ │廉:不要緊,不要緊。 │ │ │劉:…抱歉,抱歉,抱歉。 │ │ │廉:等一下要過去。 │ │ │劉:這樣喔,好,好,謝謝,謝謝。 │ ├────────────────────────────────┼────────────────────────────────────────┤ │4. 2007/10/04 12:33:08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和平鄉○○路○段松鶴三巷80-1號"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所長丁振章 │(川順營造戴沼澤持用許哲彥手機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第二工程所所長丁振章通│ │ │聯) │ │ │戴:所長。 │ │ │丁:戴董。 │ │ │戴:這麼久沒看到你,你一定要回去,我訂桌好了。 │ │ │丁:…辦公室現在有人來找我,要我趕回去,我已經到東勢… │ ├────────────────────────────────┼────────────────────────────────────────┤ │5. 2007/10/04 12:37:5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和平鄉○○村○○段78地號"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 │ │ │女友陳玉瑛:很吵喔,你在吃飯喔。 │ │ │許:對呀,剛進來餐廳…「戴董」(指川順營造戴沼澤)說叫你上來啦,「戴董」叫你坐計│ │ │程車上來。 │ │ │陳:你跟他們喔。 │ │ │許:對呀,在工地呀,在谷關呀… │ ├────────────────────────────────┼────────────────────────────────────────┤ │6. 2007/10/04 13:06:5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和平鄉○○村○○段78地號"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女友陳玉瑛:我先出去,我們再電話聯絡。 │ │ │許:好。 │ ├────────────────────────────────┼────────────────────────────────────────┤ │7. 2007/10/04 13:1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和平鄉○○村○○段78地號"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許:喂。 │ │ │女友陳玉瑛:我跟你講喔。 │ │ │許:怎麼。 │ │ │陳:我跟你講喔,你不要講話喔。 │ │ │許:嗯嗯。 │ │ │陳:我那個,我2點半就在「阿九」(「九龍理容KTV」)了喔。 │ │ │許:喔,2點就要過去了喔。 │ │ │陳:2點半啦,我跟你講我真的吃太飽了,我要減肥。 │ │ │許:不會太早嗎。 │ │ │陳:不會呀。 │ │ │許:但是我沒那麼早下去啦。 │ │ │陳:不要緊,我就等你就對了。 │ │ │許:好啦,好啦,好啦。 │ ├────────────────────────────────┼────────────────────────────────────────┤ │8. 2007/10/04 15:19:2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新社鄉○○○段上水底寮小段地號361之10"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許:還沒醉喔。 │ │ │女友陳玉瑛:還沒。 │ │ │許:我要過去,還是。 │ │ │陳:當然。 │ │ │許:我還在路上。 │ │ │陳:等你。 │ ├────────────────────────────────┼────────────────────────────────────────┤ │9. 2007/10/04 15:29:39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和平鄉○○路○段松鶴三巷80-1號"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九龍理KTV張淑惠│廉:喂。 │ │ │張淑惠:酒醉了對不對。 │ │ │廉:我。 │ │ │張:嗯。 │ │ │廉:我剛睡起來,我哪會。 │ │ │張:你剛睡起來。 │ │ │廉:對呀。 │ │ │張:你怎麼又騙人。 │ │ │廉:我剛睡起來,看到,剛要打電話,看到簡訊。 │ │ │張:嗯。 │ │ │廉:嗯。 │ │ │張:是嗎。 │ │ │廉:對呀。 │ │ │張:不然別人跟我說你在喝酒。 │ │ │廉:哪一個。 │ │ │張:「1號」(指許哲彥女友陳玉瑛)呀,他1點多的時候打電話說你,說「長仔」(指局長│ │ │許哲彥)跟你在山上喝酒。 │ │ │廉:很可怕。 │ │ │張:什麼很可怕,有沒有這件事情。 │ │ │廉:有呀。 │ │ │張:1點出頭,我說啊,說我不知道耶。 │ │ │廉:好可怕喔,竟然這樣被你們翻出來,被你們翻出來,通報這樣就。 │ │ │張:沒有,好,那就這樣,剛到呀,「他」(指陳玉瑛)1點多的時候說他3點會到呀。 │ │ │廉:通報好了,到了嗎。 │ │ │張:剛到,還沒進去。 │ │ │廉:剛到。 │ │ │張:因為他嗆要把我灌醉,我不要進去,他帶1個女孩來,叫4個女孩。 │ │ │廉:嗯。 │ │ │張:現在裡面6個女孩就對了。 │ │ │廉:嗯。 │ │ │張:我哪知。 │ │ │廉:好啦,好啦。 │ │ │張:你呢,你現在人在哪裡。 │ │ │廉:我還在山上,可能等一下下去吧。 │ │ │張:喔。 │ │ │廉:嗯。 │ │ │張:你沒有酒醉。 │ │ │廉:沒有啦,喝2杯而已啦,醉。 │ │ │張:那你還給我騙說你沒有,消息那麼不靈通耶。 │ │ │廉:好啦,好啦,很可怕。 │ │ │張:是喔,上次我還在香港,我就接到電話,你還在我們公司喝酒了,我過去香港,剛開機│ │ │而已,就接到你在我們公司喝酒的事情,你看。 │ │ │廉:好啦,好啦。 │ │ │張:BYEBYE,我好痛喔,我的背好痛,肩膀又受傷。 │ │ │廉:我早上要看你,要跟你抹藥你就不要。 │ │ │張:那時候還不知道哪裡痛呀。 │ │ │廉:…筋骨啦,以後可能還好啦,就是筋骨,好像拉傷的感覺。 │ │ │張:你等一下就要下來了喔。 │ │ │廉:對呀。 │ │ │張:嗯,那你會跑來嗎。 │ │ │廉:不曉得。 │ │ │張:唉唷,不要進去好了,很可怕。 │ │ │廉:很可怕。 │ │ │張:還想騙我,好啦,好啦,好,BYE。 │ ├────────────────────────────────┼────────────────────────────────────────┤ │10. 2007/10/04 15:41:25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中華電信未提供"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水利署科長林榮 │廉:科長 │ │ 水哥(三河局吳水城) 紹 │林榮紹:嗯。 │ │ │廉:你稍等喔,「水哥」。 │ │ │(廉裕隆將電話交予某綽號「水哥」男子) │ │ │水哥:科長呀,你在忙呀。 │ │ │林:嗯。 │ │ │水哥:你何時有空呀。 │ │ │林:怎樣。 │ │ │水哥:我們在「1+8」(指九龍理容KTV)。 │ │ │林:喔。 │ │ │水哥:我們先過去了。 │ │ │林:喔。 │ │ │水哥:「你的兄弟」(指水利署及第三河川局人員)都在那裡。 │ │ │林:好好好。 │ │ │水哥:好啦… │ │ │(「水哥」將電話交還?裕隆) │ │ │廉:嗯。 │ │ │林:嗯。 │ │ │廉:現在要「下去」(指?裕隆等人正要從谷關工地起程往台中市九龍理容KTV)。 │ │ │林:喔。 │ ├────────────────────────────────┼────────────────────────────────────────┤ │11. 2007/10/04 16:29:59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許:幾號房。 │ │ │陳玉瑛:我叫人去帶你。 │ ├────────────────────────────────┼────────────────────────────────────────┤ │12. 2007/10/04 16:36:29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川順營造戴沼澤│(戴沼澤持用王莉婷電話與許哲彥通聯) │ │ │戴:現在在哪裡? │ │ │許:在「阿九」(指「九龍理容KTV」)。 │ │ │戴:好。 │ ├────────────────────────────────┼────────────────────────────────────────┤ │13. 2007/10/04 17:30:37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水利署科長林榮│(廉裕隆背景有KTV音樂) │ │ 紹 │林榮紹:隆呀,我沒空喔。 │ │ │廉:好。 │ ├────────────────────────────────┼────────────────────────────────────────┤ │14. 2007/10/04 17:3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許:晚一點回去。 │ │ │妻:早一點回來。 │ ├────────────────────────────────┼────────────────────────────────────────┤ │15. 2007/10/04 17:45:37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廉裕隆妻 │(?裕隆背景有女侍嘻?聲) │ │ │妻:你下山嗎。 │ │ │廉:下山了,喝酒。 │ │ │妻:這樣我不等你了。 │ │ │廉:啊。 │ │ │妻:這樣我不等你。 │ │ │廉:等我怎麼。 │ │ │妻:等你吃飯呀。 │ │ │廉:喔,吃飯不用啦。 │ │ │妻:吃飯不用。 │ │ │廉:對。 │ │ │妻:你在吃飯就對了。 │ │ │廉:沒有啦,我沒有在吃飯啦,我說吃飯不用等我啦。 │ │ │妻:吃飯不用等你。 │ │ │廉:對。 │ │ │妻:你有要回來吃嗎。 │ │ │廉:沒有啦。 │ │ │妻:好啦。 │ │ │廉:喔。 │ │ │妻:啊你,你又要去天祥街睡了嗎。 │ │ │廉:沒有啦,不知道啦,還沒有啦,應該不會啦。 │ │ │妻:不知道。 │ │ │廉:不會啦,不會啦,晚點而已。 │ │ │妻:怎麼。 │ │ │廉:晚點而已。 │ ├────────────────────────────────┼────────────────────────────────────────┤ │16. 2007/10/04 17:55:41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上立汽車某男 │「上立汽車」(音譯)與許哲彥聯繫汽車保養 │ ├────────────────────────────────┼────────────────────────────────────────┤ │17. 2007/10/04 18:4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短訊:二手假睫毛拍賣, 戴上後能預知前世今生你敢用嗎? 按回覆鍵後輸入PA傳送, 挑戰│ │ │陰森顫慄忌諱每則10元,包準讓伀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10/05 09:11:37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戴美玲 │女友戴美玲向許哲彥要2萬元說要給「阿媽」,許哲彥表示不要用匯的,將會親自交給她。 │ │ │女友有小孩。 │ ├────────────────────────────────┼────────────────────────────────────────┤ │2. 2007/10/05 12:00:41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表示要1點多才有空 │ ├────────────────────────────────┼────────────────────────────────────────┤ │3. 2007/10/05 13:11:03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佳佳」 │許哲彥與「佳佳」約在公司旁邊等 │ ├────────────────────────────────┼────────────────────────────────────────┤ │4. 2007/10/05 14:59:0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許哲彥 水利署周世傑 │找許哲彥喝酒,共約12人。 │ ├────────────────────────────────┼────────────────────────────────────────┤ │5. 2007/10/05 15:42:3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許哲彥 水利署周世傑 │水利署河川勘測隊周世傑表示總幹事去台東打球,帶6個女孩,周表示要與某人過去 │ ├────────────────────────────────┼────────────────────────────────────────┤ │6. 2007/10/05 16:24:31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99號6F頂" │ │ 局長許哲彥 │許哲彥使用車輛車號OD-3842 │ ├────────────────────────────────┼────────────────────────────────────────┤ │7. 2007/10/05 16:27:1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許:喂。 │ │ 局長許哲彥 「佳佳」 │理容KTV女子佳佳:那個香水味很濃,你回去先洗澡。 │ │ │許:喔。 │ │ │女:喔。 │ │ │許:喔,好。 │ │ │女:好,好。 │ ├────────────────────────────────┼────────────────────────────────────────┤ │8. 2007/10/05 16:29:32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99號6F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戴美玲 │許:喂,有起床嗎。 │ │ │戴:…。 │ │ │許:還在床上喔。 │ │ │戴:現在幾點了。 │ │ │許:現在4點多,快5點了。 │ │ │戴:快5點,那我要起來了。 │ │ │許:要起來嘛。 │ │ │戴:要,要起來,…,我看了快氣死了,輸人家一堆,浪費時間。 │ │ │許:喔。 │ │ │戴:啊,你有要過來我家吃飯嗎。 │ │ │許:要限時專送嗎。 │ │ │戴:什麼叫限時專送。 │ │ │許:就要跟你送東西過去。 │ │ │戴:不用,不用,等一下,稍等,我問阿嬤看有沒有買菜,稍等,等一下喔…。喂,阿嬤說│ │ │他現在去買,他買菜很快。 │ │ │許:喔。 │ │ │戴:他買菜很快,我起來洗澡吹頭髮,約1小時,阿嬤去買菜。 │ │ │許:還要1小時喔。 │ │ │戴:差不多吧。 │ │ │許:我過去,我過去不要那麼久吧。 │ │ │戴:你過去不用那麼久,那。 │ │ │許:你是。 │ │ │戴:我去洗澡,我還去吹頭髮一下。 │ │ │許:喔,還要到外面吹喔。 │ │ │戴:對,在家裡旁邊而已。 │ │ │許:喔。 │ │ │戴:我吹頭髮很快,洗澡差不多40分鐘。 │ │ │許:喔。 │ │ │戴:好吧。 │ │ │許:喔。 │ │ │戴:最快最快也要40分鐘。 │ │ │許:喔。 │ │ │戴:好不好。 │ │ │許:喔。 │ │ │戴:阿嬤去買菜了,下去,那等我,那我弄弄我等你。 │ │ │許:喔。 │ │ │戴:你在樓下等我一下,因為我去吹頭髮很快。 │ │ │許:喂。 │ │ │戴:好嗎。 │ │ │許:這樣喔,好。 │ │ │戴:好,BYEBYE。 │ ├────────────────────────────────┼────────────────────────────────────────┤ │9. 2007/10/05 17:07:29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39號5F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戴美玲 │許:喂。 │ │ │戴美玲:喂,我好了耶,你到哪裡。 │ │ │許:我在找位置停車。 │ │ │戴:你在找位置,那我在我們家樓下等你。 │ │ │許:OK。 │ │ │戴:好,BYEBYE。 │ ├────────────────────────────────┼────────────────────────────────────────┤ │10. 2007/10/05 17:21:2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39號5F頂" │ │ 局長許哲彥 水利署周世傑 │水利署河川勘測隊周世傑要許哲彥有空過來 │ ├────────────────────────────────┼────────────────────────────────────────┤ │11. 2007/10/05 18:16:2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04號4F"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許哲彥向妻表示晚點回去 │ ├────────────────────────────────┼────────────────────────────────────────┤ │12. 2007/10/05 19:58:0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許哲彥向妻子表示沒有辦法去接小孩,在忙 │ ├────────────────────────────────┼────────────────────────────────────────┤ │13. 2007/10/05 16:38:09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三段1141號8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沼澤│戴沼澤要?裕隆購買魚飼料 │ ├────────────────────────────────┼────────────────────────────────────────┤ │14. 2007/10/05 19:05:31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80-2號8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某女 │廉:喂。 │ │ │某女:你還在台中。 │ │ │廉:開車。 │ │ │女:開車喔。 │ │ │…(談論與該女婚外情、昨(4)日發生性行為情形) │ │ │女:風很大,早點回去。 │ │ │… │ ├────────────────────────────────┼────────────────────────────────────────┤ │15. 2007/10/05 18:0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水利署科長林榮│戴:喂。 │ │ 紹 │林榮紹:喂,谷關,LONG STAY。 │ │ │戴:LONG STAY,沒有,回來台,回來在『天祥街』(指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招待所)。 │ │ │林:打麻將喔。 │ │ │戴:嗯。 │ │ │林:明天水都把你流掉了,哈。 │ │ │戴:對呀,都流掉。 │ │ │林:這次大粒的喔。 │ │ │戴:啊。 │ │ │林:很大。 │ │ │戴:現在在哪裡,回來到哪裡了。 │ │ │林:回家,回來在路上了。 │ │ │戴:還沒到家喔。 │ │ │林:嗯。 │ │ │戴:很大,很大。 │ │ │林:啊。 │ │ │戴:很大,雨。 │ │ │林:很大,要注意,好啦。 │ │ │戴:謝謝啦。 │ │ │林:好啦,好。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10/08 17:28:21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麗登理容KTV文華│廉:喂。 │ │ (本名李幼綢) │麗登理容KTV幹部文華:喂,隆哥喔。 │ │ │廉:你是誰。 │ │ │文華:我文華。 │ │ │廉:喔,店長。 │ │ │文華:我不是店長了,那個誰,那個誰,那個「周大哥」(指周世傑)跟那個那個「葉大哥│ │ │」(指葉奕匡)在這裡,他說要請你過來。 │ │ │廉:我不在台中耶。 │ │ │文華:是喔。 │ │ │廉:嗯。 │ │ │文華:那怎麼辦,剛剛「林榮紹」有,「林大哥」(指林榮紹)有交待呀。 │ │ │廉:嗯。 │ │ │文華:對呀。那是要怎麼處理,還是。 │ │ │廉:我就人不在台中。 │ │ │文華:這樣子喔。。 │ │ │廉:嗯。 │ │ │文華:那就讓他們自己處理了喔。 │ │ │廉:對呀,我就往谷關,在谷關。 │ │ │文華:對呀,就讓他們自己處理,就這樣喔。 │ │ │廉:好啦,好啦。 │ ├────────────────────────────────┼────────────────────────────────────────┤ │2. 2008/03/10 15:25:4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麗登理容KTV文華│廉:喂。 │ │ (本名李幼綢) │文華:喂,阿隆喔。 │ │ │廉:嗯。 │ │ │女:我「文華」啦。 │ │ │廉:嗯。 │ │ │女:嗯,不好意思喔,最近好不好。 │ │ │廉:喔,也是這樣,嗯, │ │ │女:那個「周」,「周科長」(指水利署河川勘測隊周世傑)有沒有打電話跟你說。 │ │ │廉:嗯。 │ │ │女:那個,那筆帳的事。 │ │ │廉:他們那個是怎麼呀。 │ │ │女:啊,沒有呀,他叫我說把那個帳寄過去給你。 │ │ │廉:嗯,啊,那到底當初。 │ │ │女:啊。 │ │ │廉:啊。 │ │ │女:當初怎樣。 │ │ │廉:沒有呀,我也不知道你們那到底是,帳到底是怎樣。 │ │ │女:他就是跟,他跟那個,「葉科長」跟「周科長」一起來的嘛。 │ │ │廉:嗯。 │ │ │女:本來就是他們要來付這筆帳嘛,然後,但是「周科長」叫我說已經跟你講好了,說他要│ │ │去,他,你說可以寄過去了,一直叫我說寄過去,所以我才寄過去。 │ │ │廉:嗯。 │ │ │女:嗯。 │ │ │廉:你寄了嗎。 │ │ │女:我,會計說寄過去了。 │ │ │廉:多少。 │ │ │女:那個帳我看一下,等一下,喂,1萬4千350,10月8號的。 │ │ │廉:他們這個當初是怎麼。 │ │ │女:當初他們就喝喝,他們就走掉呀,這樣子呀,因為喔,「葉科長」他以前來喝他都是付│ │ │錢的,然後「周科長」他來喝也付錢,這樣子呀,然後後來我就叫他們,因為,因為很久帳│ │ │喔,我叫他們來回,到最後「周科長」叫我說,叫我寄過去給你。 │ │ │廉:沒有啦,他也搞不清楚這到底是,沒有啦,這個,因為有時候喔,你們在,你們在轉述│ │ │喔,變成會走掉你們知道嗎,我現在是說你們當初是怎樣發生的,他也搞不清楚你知道嗎。│ │ │女:2個人醉醉的就進來喔。 │ │ │廉:沒有呀,你不能這樣講呀。 │ │ │女:嗯。 │ │ │廉:那是你要去收的你知道嗎。 │ │ │女:我知道啦。 │ │ │廉:是不是這樣。 │ │ │女:對呀。 │ │ │廉:喔。 │ │ │女:「周科長」還很清醒呀,那個時候。 │ │ │廉:沒有呀,喔,這變成說像這種,不然他這筆帳是2個都還,搞到現在還搞不清楚耶。 │ │ │女:他們2個為什麼搞不清楚,「周科長」他本來就是2個人一起進來的,「周科長」。 │ │ │廉:1個說有,1個說沒有。 │ │ │女:「周科長」說他一直,他就是說,他說是「葉科長」先進來然後他才進來的,其實那1 │ │ │天他們2個一起進來的,所以不簽名的話就變成這樣,要簽名。 │ │ │廉:對呀,那是你處理的方式呀,沒有呀,那是你處理的方式呀,對否,喔。 │ │ │女:因為大家都老朋友,那麼相信他。 │ │ │廉:沒有,那是你的事情呀,喔,是說那麼久了,他就有在講,我也是要跟「我們董仔」(│ │ │指戴沼澤)報告一下啦。 │ │ │女:好啦。 │ │ │廉:喔。 │ │ │女:那你報告一下,看怎樣。 │ │ │廉:不然這麼久的事情,我怎麼,他們2個,1個。 │ │ │女:如果說。 │ │ │廉:他們2個啦。 │ │ │女:沒有。 │ │ │廉:他1個若說沒有,沒有,沒有這1筆呀。 │ │ │女:有啦,確實有啦,我跟你講喔。 │ │ │廉:啊,有沒有,我沒有記。 │ │ │女:如果說,如果說他們。 │ │ │廉:因為他們一開始說很久的啦,一開始他在講的意思說問我看有沒有去,我說沒有呀,我│ │ │多少沒有走到你那裡去了。 │ │ │女:嗯嗯嗯嗯。 │ │ │廉:對呀。 │ │ │女:他們來,應該是那個啦,「葉科長」,「葉科長」,我實在喔,你如果說喔。 │ │ │廉:沒有啦,是說這應該你們自己處理。 │ │ │女:如果說不接受,如果這1筆帳不處理,你可以寄回來,我一定會找他們處理這筆帳。 │ │ │廉:沒有啦,因為說這種事情你們日後自己處理好啦,喔。 │ │ │女:好啦。 │ │ │廉:算說沒有,沒有的話你們也,沒有,這我跟我…報告一下,是說沒有的話,你隔天,隔│ │ │天,隔1、2天,大家你也是要會一下。 │ │ │女:對呀。 │ │ │廉:不然你隔那麼久。 │ │ │女:我都有跟他們,跟他們講呀,我有跟他們講呀,對呀,就這樣喔,這樣他們這個。 │ │ │廉:好啦,我收到再看看好嗎。 │ │ │女:好,謝謝你喔。 │ │ │廉:喔,看怎麼再聯絡好嗎,好。 │ │ │女:好,BYEBYE。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10/11 08:24:26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和平鄉○○村○○路○段號14"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鄭年雅 │鄭年雅:喂。 │ │ │廉:嗯。 │ │ │鄭:你在山上喔。 │ │ │廉:對呀。 │ │ │鄭:喔,說那個錢要怎麼給你呀。 │ │ │廉:喔,遇到再拿啦。 │ │ │鄭:喔。 │ │ │廉:對呀。 │ │ │鄭:啊,你昨天住在那裡喔。 │ │ │廉:我。 │ │ │鄭:嗯。 │ │ │廉:沒有呀。 │ │ │鄭:你那麼早就到了喔。 │ │ │廉:對呀,快到了,在路上了。 │ │ │鄭:喔喔喔,好,好,BYE。 │ │ │廉:好,BYE。 │ ├────────────────────────────────┼────────────────────────────────────────┤ │2. 2007/10/11 15:08:37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西屯區○○○路○段39-20號4F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許:喂! │ │ │陳:我向你請假好不好!我想等一下就去找房子。 │ │ │許:什麼? │ │ │陳:我今天就要去找房子了,我等一下要叫我弟弟來載我,我等一下就要去找房子。 │ │ │許:不要啦!你不要不火氣那麼大。 │ │ │陳:我不是火氣那麼大,我的個性,是想要趕快把事情作一作。要房子要租人就去租人。 │ │ │許:嗯! │ │ │陳:我等一下就去看房子,好不好! │ │ │許:改天我在忙時,你自已再去找。明天你就可以去找了。 │ │ │陳:好!好!我馬上到! │ │ │許:你真是很火性。 │ ├────────────────────────────────┼────────────────────────────────────────┤ │3. 2007/10/11 16:03:09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7巷77弄1號10F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許哲彥:喂! │ │ │陳:喂! │ │ │許:那有洗個澡,洗1個小時20分鐘。 │ │ │陳:我早就準備好了!正在等你電話。 │ │ │許:拜託,我已在樓下等你,你還在等我回電話。 │ │ │陳:這不是我的錯,是你的錯,這不能怪我,不甘我的事,我現在下去了。(指下樓見面)│ │ │許:好! │ ├────────────────────────────────┼────────────────────────────────────────┤ │4. 2007/10/11 20:11:53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許:喂。 │ │ │妻:…。 │ │ │許:怎麼樣,在路中了,好啦。 │ ├────────────────────────────────┼────────────────────────────────────────┤ │5. 2007/10/12 12:14:5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九龍理容KTV │許:喂。 │ │ 徐玉玲 │徐:大哥。 │ │ │許:嗯嗯。 │ │ │徐:昨天「阿瑛」說要再把他朋友「補3小時」啦。 │ │ │許:什麼人呀,什麼人。 │ │ │徐:「阿瑛」啦。 │ │ │許:喔。 │ │ │徐:說要再把他朋友「補3小時」啦,要嗎。 │ │ │許:呵呵呵呵呵,呵呵,好啦,好啦。 │ │ │徐:好,BYE。 │ ├────────────────────────────────┼────────────────────────────────────────┤ │6. 2007/10/11 16:14:4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和平鄉○○村○○路○段號14" │ │ 川順廉裕隆 某男 │某樹木廠商與廉裕隆聯繫樹木已扶正 │ ├────────────────────────────────┼────────────────────────────────────────┤ │7. 2007/10/11 16:31:28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和平鄉○○村○○路○段號14" │ │ 川順廉裕隆 某男 │某男表示戴沼澤女友王莉婷於天祥街打牌 │ ├────────────────────────────────┼────────────────────────────────────────┤ │8. 2007/10/11 18:18:37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四段329號7F頂" │ │ 川順廉裕隆 │妻問是否要回來吃飯 │ ├────────────────────────────────┼────────────────────────────────────────┤ │9. 2007/10/11 17:0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縣新社鄉○○○段上水底小段580地號1/3"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您有未接來電: │ │ │10/09 03:06P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10. 2007/10/11 17:5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1/3"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您有未接來電: │ │ │10/09 03:06P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11. 2007/10/11 19:0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1/3"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您有未接來電: │ │ │10/09 03:06P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12. 2007/10/11 20:3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1/3"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您有未接來電: │ │ │10/09 03:06P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13. 2007/10/11 21:0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1/3"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您有未接來電: │ │ │10/09 03:06P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14. 2007/10/11 21:2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1/3"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您有未接來電: │ │ │10/09 03:06P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15. 2007/10/11 21:4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322號12樓頂1/3"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您有未接來電: │ │ │10/09 03:06P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16. 2007/10/11 21:4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西區公民裡21鄰五廊街124號12樓頂及屋凸"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金拿獎視聽歌唱 │與金拿獎視聽歌唱坊綽號「阿華」陳秀月約在五權西路忠明南路口 │ │ 坊陳秀月 │ │ ├────────────────────────────────┼────────────────────────────────────────┤ │17. 2007/10/11 23:28: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西屯區○○○○○路88號"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某女 │戴沼澤回家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10/17 09:40:13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沼澤│戴:「黃昌巨」你要不要跟他問一下? │ │ │廉:「老鍾」問啦,先給「老鍾」問啦。 │ │ │戴:不要緊呀,我們問也不要緊呀。 │ │ │廉:好呀,好呀,這樣我打電話問一下。 │ │ │戴:本來我今天打算叫「黃昌巨」和「阿茂」(指水利署河川海岸組張政茂)他們出來吃飯│ │ │,就說「長仔」(指局長許哲彥)今天做生日。 │ │ │廉:喔。 │ │ │戴:所以「老哥」(指水利署工程事務組第四科科長林榮紹)在那裡就沒有,他要參加他們│ │ │那個。 │ │ │廉:好呀,這樣我打電話跟他問一下。 │ │ │戴:不要緊啦,你說上回那個預算…,他以前是跟我說出去了,有沒有再回來。 │ │ │廉:好。 │ ├────────────────────────────────┼────────────────────────────────────────┤ │2. 2007/10/17 12:15:31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351號10樓"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許:喂。 │ │ │妻:啊。 │ │ │許:有要過來嗎。 │ │ │妻:我吃飽了。 │ │ │許:看你呀,看你呀 │ │ │妻:有女生嗎。 │ │ │許:我不知道呀,應該『秀美』(音譯)他們有來。 │ │ │妻:看看,我不要去了,不然我晚上和孩子我又很想睡。 │ │ │許:隨便你,隨便你。 │ │ │妻:不要,我不要去。 │ │ │許:好,好。 │ ├────────────────────────────────┼────────────────────────────────────────┤ │3. 2007/10/17 12:2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南屯區○○○○街137號13F屋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您有未接來電: │ │ │10/16 08:13A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4. 2007/10/17 12:51:23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許哲彥 │短訊:10∕18前中華電信手機撥76015按2回覆簡訊下載蔡健雅-當你離開的時候│ │ │答鈴,即可憑系統回覆的簡訊,參加蔡健雅發片演唱會,詳em 臿 袖 進 觿 │ ├────────────────────────────────┼────────────────────────────────────────┤ │5. 2007/10/17 13:2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南屯區○○○○街137號13F屋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您有未接來電: │ │ │10/16 08:13A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6. 2007/10/17 14:0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許哲彥 │短訊:祝局長生日快樂排水暨防洪指揮中心及八百儀 │ ├────────────────────────────────┼────────────────────────────────────────┤ │7. 2007/10/17 14:03:51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女友陳玉瑛問許哲彥可不可以和朋友去「泡茶」,許哲彥答可以。 │ ├────────────────────────────────┼────────────────────────────────────────┤ │8. 2007/10/17 14:44: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許哲彥 第三河川局司機│司機:喂喂。 │ │ │許:你現在在哪裡。 │ │ │司機:要到了,要到了。 │ │ │許:OK,OK,OK,好。 │ ├────────────────────────────────┼────────────────────────────────────────┤ │9. 2007/10/17 14:5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南屯區○○○○街137號13F屋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女友王莉婷 │王莉婷:在哪裡。 │ │ │戴:來載我,我在。 │ │ │王:哪裡。 │ │ │戴:來載我呀。 │ │ │王:『阿杜』(指阿杜餐廳)這裡呀。 │ │ │戴:對呀。 │ │ │王:到門口了呀。 │ │ │戴:好啦。 │ ├────────────────────────────────┼────────────────────────────────────────┤ │10. 2007/10/17 15:08:1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張義忠│廉:「忠哥」(指川順營造張義忠)。 │ │ │張:你有在「天祥街」嗎? │ │ │廉:沒有,怎樣。 │ │ │張:我有寫信過去。 │ │ │廉:怎樣。 │ │ │張:「董仔」(指戴沼澤)說要那種的,斷面有沒有,明天要會勘要用的,涵管的我們預計│ │ │變更那個。 │ │ │廉:好了,都出來了。 │ │ │張:都出來了。 │ │ │廉:嗯。 │ │ │張:都起來了嗎? │ │ │廉:沒有啦,還沒有啦。 │ │ │張:不然你們回去再看呀。 │ │ │廉:好啦,好啦,若有進去(天祥街)再看,不然就明早進去,早一點進去再看,好嗎。 │ │ │張:好。 │ ├────────────────────────────────┼────────────────────────────────────────┤ │11. 2007/10/17 15:24:5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水利署黃昌巨 │… │ │ │水利署工程事務組第一科承辦人黃昌巨:那個早上問說,那個有2個嘛,一個是。 │ │ │廉:那個變更設計跟災修的。 │ │ │黃:對對對,一個是說,是說調整斷面和限期修正原則那個,那個案子。 │ │ │廉:是。 │ │ │黃:那個案子他是,是,是河川局那邊函廠商的資料嘛,他沒有沒有直接報給我們呀,呀,│ │ │我們這邊是副本對不對。 │ │ │廉:正本。 │ │ │黃:是正本喔。 │ │ │廉:嗯。 │ │ │黃:我們這裡有一件是。 │ │ │廉:因為那個籌措財源,籌措財源一定要,給「署」(指水利署)一定是正本嘛。 │ │ │黃:籌措財源是正本,籌措財源那一件現在還在「總工程司室」。 │ │ │廉:喔那個,那個就變更設計3000多萬那個嘛。 │ │ │黃:籌措財源是在「總工程司室」,那個另外一個是那個。 │ │ │廉:災損的。 │ │ │黃:有災損的,災損的沒有看到,現在還有看到,是有一個報一個說要調整什麼「線形」(│ │ │音譯)跟修正原則。 │ │ │廉:嗯嗯,是。 │ │ │黃:那個原則是我們這邊沒有啦,我們這邊只有副本而已,所以我們這邊也沒什麼意見。 │ │ │廉:那現在給。 │ │ │黃:現在你們還比較需要知道是哪一件,你說那個。 │ │ │廉:嗯,就是那個…那個他們後來是「一起」啦,因為修正預算跟,跟災損,他們後來是把│ │ │那個預算書一起,編在一起但是分,有分項。 │ │ │黃:喔,我知道,那個還沒有報過來呀。 │ │ │廉:對呀,但是他們就是第一次報的那個概算的原則,給署,報給大署,署還沒有下來,所│ │ │以他們現在。 │ │ │黃:概算的原則,那就是籌措財源那個嘛。 │ │ │廉:對對對對。 │ │ │黃:那個還沒有,那個還在簽辦當中。 │ │ │廉:還在簽辦當中,還在總工程司。 │ │ │黃:對,等那個總工程司批下來之後,我們才能夠辦理呀。 │ │ │廉:喔。 │ │ │黃:應該這幾天啦。 │ │ │廉:好好好,麻煩你喔,謝謝。 │ │ │黃:不會,不會… │ ├────────────────────────────────┼────────────────────────────────────────┤ │12. 2007/10/17 15:3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第五河川局副局│與第五河川局副局長通聯 │ │ 長 │ │ ├────────────────────────────────┼────────────────────────────────────────┤ │13. 2007/10/17 15:47:5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無人接聽 │ ├────────────────────────────────┼────────────────────────────────────────┤ │14. 2007/10/17 15:59:2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第三河川局鍾彥│廉裕隆向第三河川局鍾彥虎轉述水利署黃昌巨表示修正預算部分水利署仍在內簽,並表示黃│ │ 虎 │昌巨的電話為00000000。 │ ├────────────────────────────────┼────────────────────────────────────────┤ │15. 2007/10/17 16:32: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322號12樓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逢甲大學連惠邦│逢甲大學連惠邦:喂。 │ │ │戴:老師,你現在在哪裡。 │ │ │連:我現在在學校呀。 │ │ │戴:你要出來嗎。 │ │ │連:要去哪裡。 │ │ │戴:「旱溪」(指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招待所)、「旱溪大學」。 │ │ │連:要「旱溪大學」,我怕就死了我,我昨天受傷,受重傷回來,快不能走路這樣。 │ │ │戴:對呀,你,…,你被打,對否。 │ │ │連:被打的這樣,頭暈眼花這樣,我等一下喔,我等一下要回家處理一下事情,我現在等1 │ │ │個,等我的助理影印1個資料給我,我等一下要回家處理一些事情這樣,我等一下過去「旱 │ │ │溪大學」困難啦。 │ │ │戴:我以為說昨天那個贏的那個又在「邱抖」(台語音譯,指囂張),你知道。 │ │ │連:「邱抖」,喔,我不敢,這樣我不行,他那記憶那麼好,不行。 │ │ │戴:是最不會賭的,你不知道喔。 │ │ │連:對呀,我也是不會呀,不會,我現在。 │ │ │戴:剛才叫1個…,不是這樣講啦,真的,這都手氣手氣啦。 │ │ │連:嗯,我知道啦,這我知道。我等一下,我等一下真的有事情,嗯,我等一下真的有事情│ │ │,我不能過去。 │ │ │戴:明天,明天下午好嗎。 │ │ │連:明天下午,明天下午喔,水利署要來跟我開工作會報,3點呀,要開工作會報,可能開 │ │ │一開也要5點多了。 │ │ │戴:今天我醉了耶。 │ │ │連:我知道呀,我聽聽聲音也知道你醉了。 │ │ │戴:今日,今日是「許董仔」(指許哲彥),「許董仔」做生日。 │ │ │連:這樣,今天「許董仔」做生日。 │ │ │戴:瞭解,對否。 │ │ │連:「許董仔」做生日,你,你只下午灌醉這樣,後面都沒有「處理」(指招待至理容KTV │ │ │飲酒作樂)。 │ │ │戴:我去給大家灌醉,我在灌醉別人我哪有辦法,對否。 │ │ │連:對啦,沒有啦,你「許董仔」後面你都沒有把他「處理」喔。 │ │ │戴:在「阿九他家」(指九龍酒店)在喝茶啦。 │ │ │連:現在在「阿九他家」喝茶喔,現在。 │ │ │戴:對呀。 │ │ │連:這樣喔,啊,你是要出來,要出來「相殺」(指打麻將)這樣。 │ │ │戴:對呀,你要嗎,學弟叫…。 │ │ │連:這樣我要來去,我也要去「阿九」(指九龍酒店)那裡喝酒呀。 │ │ │戴:沒有啦,原班人馬好嗎,我輸這個輸得很不甘願。 │ │ │連:很不甘願,你也沒有。 │ │ │戴:6000、9000、8000輸得快50場了啦。 │ │ │連:哈哈哈,不是,我今天也不行。對呀,今天不行,今天我跟你講我等一下要回去家裡處│ │ │理一下事情。 │ │ │戴:…好啦。 │ │ │連:學弟有辦法嗎,我學弟你打電話他有辦法嗎。 │ │ │戴:我還沒打給他,我是說你若有辦法我再打你學弟呀。 │ │ │連:我學弟可能也沒辦法,我今日有聯絡他,他今天沒空,我也知道。 │ │ │戴:等一下就有空了,要嗎。 │ │ │連:我沒辦法,真的,我沒辦法。 │ │ │戴:好啦,沒辦法就好啦,改天啦喔。 │ │ │連:好啦,改天啦,改天啦。 │ │ │戴:再說,再說啦,再研究啦。 │ │ │連:OK,好,BYEBYE。 │ ├────────────────────────────────┼────────────────────────────────────────┤ │16. 2007/10/17 16:40:0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九龍酒店張淑惠│短訊:不言 │ ├────────────────────────────────┼────────────────────────────────────────┤ │17. 2007/10/17 16:48:4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無人接聽 │ ├────────────────────────────────┼────────────────────────────────────────┤ │18. 2007/10/17 16:53:0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王莉婷│王莉婷:「隆哥」(指?裕隆),不要酒醉耶。 │ │ │廉:沒有啦,怎麼會醉,我怎麼有可能醉。 │ │ │王:說叫你不能酒醉喔。 │ │ │廉:好啦。 │ │ │王:「他」(指戴沼澤)說問看看,問看看「大胖子」有沒有酒醉。 │ │ │廉:沒有啦,還好啦,還好啦,平分秋色,還好。 │ ├────────────────────────────────┼────────────────────────────────────────┤ │19. 2007/10/17 16:55:0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九龍酒店戴美玲│無人接聽 │ ├────────────────────────────────┼────────────────────────────────────────┤ │20. 2007/10/17 17:10:1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80-2號8F頂" │ │ 局長許哲彥 九龍酒店戴美玲│許:喂。 │ │ │九龍酒店戴美玲:老大,你到底是17號生,還是18號生呀。 │ │ │許:我天天都是生日啦,怎麼。 │ │ │戴:我怎麼一直以為你是18號,你到底是今天還是明天呀。 │ │ │許:我怎麼曉得。 │ │ │戴:我跟你講你現在在我們「公司」(指九龍酒店)對不對,那我打去跟那個。 │ │ │許:沒有。 │ │ │戴:哪是,姐姐打電話說你有喝酒了。 │ │ │許:什麼。 │ │ │戴:那我等一下,我打電話去跟那個客人講說我不要過去,我等一下弄一弄過去「公司」了│ │ │。(指九龍酒店) │ │ │許:我不曉得啦。 │ │ │戴:好啦,我等一下進去了。 │ │ │許:我不曉得啦。 │ │ │戴:好啦,老大生日快樂,親1個…(親嘴聲)。 │ │ │許:…(親嘴聲)。 │ │ │戴:好,BYEBYE了。 │ ├────────────────────────────────┼────────────────────────────────────────┤ │21. 2007/10/17 17:11:2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廉裕隆表示在喝酒 │ ├────────────────────────────────┼────────────────────────────────────────┤ │22. 2007/10/17 17:13:5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80-2號8F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許:喂。 │ │ │妻:喂,怎麼。 │ │ │許:晚一點回去。 │ │ │妻:為什麼。 │ │ │許:有事啦。 │ ├────────────────────────────────┼────────────────────────────────────────┤ │23. 2007/10/17 17:38:29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80-2號8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第三河川局彭壽│?:彭主任,你等一下。 │ │ 局長許哲彥 奇 │(?裕隆將電話交給第三河川局局長許哲彥) │ │ │許:喂。 │ │ │第三河川局彭壽奇:嗯。 │ │ │許:你們下午去哪裡爽快。 │ │ │彭:沒有啦,在家裡啦,回去家裡一下,就回來上班了。 │ │ │許:現在要來上班喔,對呀。 │ │ │彭:喔。 │ │ │許:來呀,過來呀。 │ │ │彭:「九」(指九龍酒店)。 │ │ │許:對呀。 │ │ │彭:好好好好。 │ │ │許:你徒弟要不要叫來。 │ │ │彭:好,我再邀他。 │ │ │許:要見習嗎,要給他見習嗎? │ │ │彭:好好好,好好。 │ │ │許:好啦。 │ ├────────────────────────────────┼────────────────────────────────────────┤ │24. 2007/10/17 17:45:2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與妻討論女兒配眼鏡 │ ├────────────────────────────────┼────────────────────────────────────────┤ │25. 2007/10/17 18:10:19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無人接聽 │ ├────────────────────────────────┼────────────────────────────────────────┤ │26. 2007/10/17 18:15:2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沼澤│廉:喂。 │ │ │戴:還沒結束。 │ │ │廉:還沒。 │ │ │戴:你不要喝太多,明天你就直接到工地去,我叫「阿如」(音譯,戴沼澤女友王莉婷)載│ │ │過去就好了。 │ │ │廉:喔,好呀,好。 │ ├────────────────────────────────┼────────────────────────────────────────┤ │27. 2007/10/17 18:16:21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妻 │妻:你剛才怎麼沒接。 │ │ │廉:可能沒聽到。 │ │ │妻:沒聽到,在睡喔。 │ │ │廉:沒有啦,還在KTV喔。 │ │ │妻:你在茫了嗎? │ │ │廉:喔,從(下午)3點多喝到現在。… │ ├────────────────────────────────┼────────────────────────────────────────┤ │28. 2007/10/17 19:10:31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無人接聽 │ ├────────────────────────────────┼────────────────────────────────────────┤ │29. 2007/10/17 19:15:09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許哲彥向妻表示會晚點回去 │ ├────────────────────────────────┼────────────────────────────────────────┤ │30. 2007/10/17 19:16:4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無人接聽 │ ├────────────────────────────────┼────────────────────────────────────────┤ │31. 2007/10/17 19:17:3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無人接聽 │ ├────────────────────────────────┼────────────────────────────────────────┤ │32. 2007/10/17 19:17:3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無人接聽 │ ├────────────────────────────────┼────────────────────────────────────────┤ │33. 2007/10/17 19:18:07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無人接聽 │ ├────────────────────────────────┼────────────────────────────────────────┤ │34. 2007/10/17 19:18:5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無人接聽 │ ├────────────────────────────────┼────────────────────────────────────────┤ │35. 2007/10/17 19:20:19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無人接聽 │ ├────────────────────────────────┼────────────────────────────────────────┤ │36. 2007/10/17 19:2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無人接聽 │ ├────────────────────────────────┼────────────────────────────────────────┤ │37. 2007/10/17 19:2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無人接聽 │ ├────────────────────────────────┼────────────────────────────────────────┤ │38. 2007/10/17 19:26:4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街45號5F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無人接聽 │ ├────────────────────────────────┼────────────────────────────────────────┤ │39. 2007/10/17 19:4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第三河川局顏詒│無人接聽 │ │ 星 │ │ ├────────────────────────────────┼────────────────────────────────────────┤ │40. 2007/10/17 19:43:09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80-2號8F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無人接聽 │ ├────────────────────────────────┼────────────────────────────────────────┤ │41. 2007/10/17 19:43:5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無人接聽 │ ├────────────────────────────────┼────────────────────────────────────────┤ │42. 2007/10/17 19:5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無人接聽 │ ├────────────────────────────────┼────────────────────────────────────────┤ │43. 2007/10/17 19:55:1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無人接聽 │ ├────────────────────────────────┼────────────────────────────────────────┤ │44. 2007/10/17 20:06:2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街45號5F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無人接聽 │ ├────────────────────────────────┼────────────────────────────────────────┤ │45. 2007/10/17 20:1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第三河川局顏詒│無人接聽 │ │ 星 │ │ ├────────────────────────────────┼────────────────────────────────────────┤ │46. 2007/10/17 20:18:2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無人接聽 │ ├────────────────────────────────┼────────────────────────────────────────┤ │47. 2007/10/17 20:2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80-2號8F頂" │ │ 局長許哲彥 第三河川局顏詒│無人接聽 │ │ 星 │ │ ├────────────────────────────────┼────────────────────────────────────────┤ │48. 2007/10/17 21:1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第三河川局顏詒│與第三河川局顏詒星通聯 │ │ 星 │ │ ├────────────────────────────────┼────────────────────────────────────────┤ │49. 2007/10/17 21:36:4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廉裕隆 九龍酒店張淑惠│張淑惠:你還在樓上嗎? │ │ │廉:嗯,怎樣。 │ │ │張:酒醉了喔。 │ │ │廉:OK了,沒有喝了。 │ ├────────────────────────────────┼────────────────────────────────────────┤ │50. 2007/10/17 21:48:3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街45號5F頂" │ │ 局長許哲彥 │無人接聽 │ ├────────────────────────────────┼────────────────────────────────────────┤ │51. 2007/10/17 21:49:23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街45號5F頂" │ │ 局長許哲彥 │無人接聽 │ ├────────────────────────────────┼────────────────────────────────────────┤ │52. 2007/10/17 21:5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街45號5F頂" │ │ 局長許哲彥 │無人接聽 │ ├────────────────────────────────┼────────────────────────────────────────┤ │53. 2007/10/17 21:5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街45號5F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無人接聽 │ ├────────────────────────────────┼────────────────────────────────────────┤ │54. 2007/10/17 21:53:19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廉裕隆 │無人接聽 │ ├────────────────────────────────┼────────────────────────────────────────┤ │55. 2007/10/17 21:53:47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廉裕隆 妻 │妻:你還在「那裡」喔。 │ │ │廉:嗯。… │ ├────────────────────────────────┼────────────────────────────────────────┤ │56. 2007/10/17 22:17:3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街45號5F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無人接聽 │ ├────────────────────────────────┼────────────────────────────────────────┤ │57. 2007/10/17 22:18:2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街45號5F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無人接聽 │ ├────────────────────────────────┼────────────────────────────────────────┤ │58. 2007/10/17 22:25:1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街45號5F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無人接聽 │ ├────────────────────────────────┼────────────────────────────────────────┤ │59. 2007/10/17 22:26:0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街45號5F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無人接聽 │ ├────────────────────────────────┼────────────────────────────────────────┤ │60. 2007/10/17 22:27:4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街45號5F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無人接聽 │ ├────────────────────────────────┼────────────────────────────────────────┤ │61. 2007/10/17 22:37:4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二段262之12號12F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許哲彥向妻表示在開車了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10/31 14:37:24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99號6F頂" │ │ 局長許哲彥 川順營造廉裕隆│許:你現在在「旱溪」)還是。 │ │ │廉:現在要過去,差不多要到了,再5分鐘就到了。 │ │ │許:「老林仔」他們人過去了嗎。 │ │ │廉:我要過去,我不知道耶。 │ │ │許:喔。你現在在「旱溪」啦喔。 │ │ │廉:對。 │ ├────────────────────────────────┼────────────────────────────────────────┤ │2. 2007/10/31 15:27:4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水利署科長林榮│許:喂。 │ │ 紹 │林:「老闆」(指許哲彥)。 │ │ │許:老林,怎麼樣。 │ │ │林:我,你把我放在這裡,給我「亂亂游」(台語音譯)呀。 │ │ │許:是怎麼「亂亂游」,我等一下。 │ │ │林:對呀。 │ │ │許:交代他們要給你弄好,什麼「亂亂游」。 │ │ │林:我就弄不好。 │ │ │許:為什麼弄不好。 │ │ │林:對呀。 │ │ │許:什麼人在旁邊,你跟我講。 │ │ │林:你要來嗎,你要來嗎,你講1句,這樣而已。 │ │ │許:我就不能來,我要來。 │ │ │林:「two sister」、「two sister」,嗯。 │ │ │許: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嗯。 │ ├────────────────────────────────┼────────────────────────────────────────┤ │3. 2007/10/31 15:36:4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酒家女「佳佳」│理容KTV女子「佳佳」表示在忙 │ ├────────────────────────────────┼────────────────────────────────────────┤ │4. 2007/10/31 16:1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水利署科長林榮│林:喂,你好。 │ │ 紹 │戴:「摩西摩西」(音譯) │ │ │林:「摩西摩西」,我要回去,我上班的地方。 │ │ │戴:現在喔。 │ │ │林:嗯嗯嗯,對。 │ │ │戴:你離開了嗎。 │ │ │林:嗯,我離開了。 │ │ │戴:3隻龜2隻鱉,趕快弄一弄。 │ │ │林:有什麼問題嘛,你說啊。 │ │ │戴:「阿九」呀。 │ │ │林:啊。 │ │ │戴:叫他,他們(指許哲彥)要去「九仔他家」啦。 │ │ │林:叫他別這樣啦,在那裡就好了啦,常常去那裡。 │ │ │戴:好啦,好啦。 │ │ │林:他現在在那裡嗎。 │ │ │戴:對啊。 │ │ │林:我是要去哪,你說啊。 │ │ │戴:你就彎回來就好了啊,他們那邊結束了吧。 │ │ │林:我轉回來,是要轉回去哪裡,你跟我講一下。 │ │ │戴:「阿九」那裡啊,你車子你若是會開,就開來天祥街,載你去這樣比較好啦。 │ │ │林:沒有啦,我現在開得多勇。 │ │ │戴:現在像牛一樣,不需要回去就不要回去,就往這裡來就好了。 │ │ │林:沒有啦,我要回去處理一下。 │ │ │戴:好啦,好啦,快點,快點。 │ │ │林:喔。 │ ├────────────────────────────────┼────────────────────────────────────────┤ │5. 2007/10/31 16:3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同事表示行政院中部辦公室「廖永來」要許哲彥回電,告知電話 │ ├────────────────────────────────┼────────────────────────────────────────┤ │6. 2007/10/31 16:3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37號7F頂" │ │ 局長許哲彥 │行政院中部辦公室執行長「廖永來」表示看到新閒很無奈,並表示某人表示許哲彥係好朋友│ │ │。 │ ├────────────────────────────────┼────────────────────────────────────────┤ │7. 2007/10/31 16:54:1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許:喂。 │ │ │陳玉瑛:喂,在忙喔。 │ │ │許:好忙喔,『經濟不好要趕快拚一拚』啦。 │ │ │陳:我都沒講話,電話馬上打給你,就知道你在那裡哭夭了。 │ │ │許:啊,就快沒飯吃了。 │ │ │陳:沒關係,我餵你。 │ │ │許:喔,這樣喔。 │ │ │陳:我昨天還故意騎那個車子去買那個生蠔。 │ │ │許:不用這樣那麼周到啦。 │ │ │陳:不過我跟你講喔,…,他們這個沒有放防腐劑,他說吃完再買,不然不要把他放著,1 │ │ │盒裡面把你放3種口味。 │ │ │許:喔,這樣我們好好試一下。 │ │ │陳:好呀,明天開始你就可以吃香腸大餐。 │ │ │許:明天喔,明早,明早我在家,明天下午要去台北喔,OK。 │ │ │陳:你在那裡『拚經濟』對不對。 │ │ │許:啊,嗯,對。 │ │ │陳:我知道,我聽到了,好,這樣我跟你講明天再講,BYEBYE,電話中不要,啊。 │ │ │許:好。 │ │ │陳:好啦,OK。 │ │ │許:好。 │ ├────────────────────────────────┼────────────────────────────────────────┤ │8. 2007/10/31 17:00:23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酒家女「佳佳」│許哲彥向理容KTV女子「佳佳」表示在忙 │ ├────────────────────────────────┼────────────────────────────────────────┤ │9. 2007/10/31 17:03:2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許:喂。 │ │ │妻:喂,晚上要幫你買起來嗎。 │ │ │許:不用,我現在在「拚經濟」。 │ ├────────────────────────────────┼────────────────────────────────────────┤ │10. 2007/10/31 17:12:1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三段1141號8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水利署科長林榮│廉:科長。 │ │ 紹 │林:隆仔。 │ │ │廉:嗯。 │ │ │林:現在黎明是風瀟瀟雨濛濛啦,有點瀟颯之氣啦。 │ │ │廉:嗯。 │ │ │林:現在「老闆」是要怎麼樣。 │ │ │廉:在這裡呀。 │ │ │林:「老闆」還在「天祥街」嘛,我要回去了,現在你要叫我去哪裡。 │ │ │廉:還在那裡,還在那裡。 │ │ │林:啊。 │ │ │廉:還在那裡。 │ │ │林:在打麻將喔。 │ │ │廉:嗯。 │ │ │林:打麻將。 │ │ │廉:嗯。 │ │ │林:抱歉,這樣我就回去,你跟「你舅舅」說喔,啊。 │ │ │廉:好呀。 │ │ │林:對啦,喔。 │ │ │廉:好。 │ │ │林:好。 │ ├────────────────────────────────┼────────────────────────────────────────┤ │11. 2007/10/31 17:1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水利署科長林榮│林:喂,「你們」在打麻將,我就不過去了,我直接回去。 │ │ 局長許哲彥 紹 │戴:就和「長仔」要去「阿九」那裡啦。 │ │ │林:沒有啦,「你們」在打麻將,因為時間的問題,我跟「阿隆」說,我就回來了,我不去│ │ │啦喔。 │ │ │戴:你現在到哪裡了。 │ │ │林:我現在快來,本來要去「九龍」那裡,我再10分鐘就到「九龍」了,但我現在改變路線│ │ │。 │ │ │戴:不會啦,再10分鐘就到了。 │ │ │林:隨便講講,你們現在你們在打麻將。 │ │ │戴:沒有啦,我們結束了。 │ │ │林:哪有結束。 │ │ │戴:你跟「長仔」講,「長仔」跟你講。 │ │ │林:不要啦。 │ │ │戴:沒有啦,你跟他說一下。 │ │ │林:不要啦。 │ │ │(戴沼澤將電話交予許哲彥) │ │ │許:喂,喂。 │ │ │林:老闆,老闆。 │ │ │許:怎樣。 │ │ │林:你們就打麻將就好了。 │ │ │許:當然啊,經濟這麼差,不拚一下怎麼過日子。 │ │ │林:人生喔,經濟第2啦,女人第1啦,講實在我本來我說要去「那裡」,我衝很快,很多那│ │ │個我就叫人代理。 │ │ │許:什麼。 │ │ │林:啊。 │ │ │許:什麼。 │ │ │林:要去「九仔」那裡嘛。 │ │ │許:好啦,好啦,我會到啦。 │ │ │林:你何時會到,我現在就快回到家了,何時會到。 │ │ │許:我就說我會到,你等一下啦,我正在認真賺錢,我會到。 │ │ │林:這樣喔,好,好。 │ │ │許:對啦。 │ ├────────────────────────────────┼────────────────────────────────────────┤ │12. 2007/10/31 17:31:04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水利署科長林榮│林:喂。 │ │ 紹 │廉:科長。 │ │ │林:隆仔,這樣我不要去啦,喔。 │ │ │廉:人過去了耶。 │ │ │林:過去了。 │ │ │廉:嗯,「老闆」呀。 │ │ │林:因為我剛好要到了。 │ │ │廉:「老闆」過去了。 │ │ │林:「老闆」過去了。 │ │ │廉:差不多快到了。 │ │ │林:快到了。 │ │ │廉:嗯,我也要過去啦。 │ │ │林:這樣喔,但是「老闆」不是英明的「老闆」,我今日是有話要跟他講啦。 │ │ │廉:好呀,好呀,就差不多,在路上了啦,頂多,至多5分鐘就到了。 │ │ │林:這樣喔。 │ │ │廉:嗯。 │ │ │林:我沒有,我沒有「開間」啦,因為我還沒到啦,我還沒到啦。 │ │ │廉:喔,你等一下會過去嘛。 │ │ │林:會,我現在剛好到哪裡你知道嗎,松竹路的什麼地方這樣而已。 │ │ │廉:喔,好啦,好啦,好啦,這樣近近的,好。 │ │ │ │ ├────────────────────────────────┼────────────────────────────────────────┤ │13. 2007/10/31 17:42:49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許:喂。 │ │ 局長許哲彥 九龍酒店戴美玲│九龍酒店女友戴美玲:你怎麼上電視了。 │ │ │許:對呀。 │ │ │戴:就算要看也不需要再電視上看嘛。(指處理百姓抗爭) │ │ │許:喔。 │ │ │戴:怎麼會上,你現在在哪裡。 │ │ │許:現在呀,現在。 │ │ │戴:還在公司喔。 │ │ │許:我沒有,我,怎麼曉得我公司。 │ │ │戴:沒有,因為人家抗議又帶200多個人去抗議,今天不就比較忙。 │ │ │許:對呀。 │ │ │戴:是喔,沒事了吧。 │ │ │許:還好啦,沒事。 │ │ │戴:這個場面不夠怕,200個不夠多,下次我要帶多一點人去看局長喔。 │ │ │許:我曾經曾經遇過30台遊覽車的。 │ │ │戴:30台,喔1000多個。 │ │ │許:對呀,所以。 │ │ │戴:200個不夠。 │ │ │許:還算小兒科的啦。 │ │ │戴:這算不算是選舉造勢呀。 │ │ │許:對呀。 │ │ │戴:喔,我想說,要看你也不需要電視才看到,跟阿嬤講,阿嬤阿嬤你看局長耶,要看也不│ │ │用在電視看,對,他說局長在電視耶,好好笑喔,好啦,那你忙啦,有空我們一起吃飯,來│ │ │家裡吃飯。 │ │ │許:到你家吃飯呀。 │ │ │戴:嗯,有空的話。 │ │ │許:沒關係呀,你現在在家裡是吧。 │ │ │戴:對呀,我等一下去,我等一下去「公司」(指九龍酒店)了。 │ │ │許:早一點過來,早一點過來。(指過來戴美玲之公司九龍酒店) │ │ │戴:什麼,你今天會過來喔。(指過來戴美玲之公司九龍酒店) │ │ │許:嗯。 │ │ │戴:今天可能沒空,因為等一下客人有約吃飯,已經約了好幾天了。 │ │ │許:OK,好啦。 │ │ │戴:啊,不要生氣喔,明天好不好。 │ │ │許:不是生氣的問題,有事情要和你談談,沒關係啦,你去忙你的。 │ │ │戴:有事情和我談,什麼事,你先講。 │ │ │許:見面才能談的。 │ │ │戴:喔,是喔,好,不嚴重吧,我沒有錢喔。 │ │ │許:也很嚴重。 │ │ │戴:很嚴重。 │ │ │許:嗯。 │ │ │戴:為什麼。 │ │ │許:呵呵呵。 │ │ │戴:不要,怕,我這樣我不敢,我會掛在心裡面。 │ │ │許:沒有啦,沒有啦,你做你的事啦,做你的事情。 │ │ │戴:嚴不嚴重的事情。 │ │ │許:沒有,天下無嚴重事情。 │ │ │戴:喔,真的喔。 │ │ │許:時間解決所有問題啦。 │ │ │戴:喔,好,好,你自己,自己要吃飯喔,好,好,BYEBYE。 │ ├────────────────────────────────┼────────────────────────────────────────┤ │14. 2007/10/31 17:50:5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許:喂。 │ │ 局長許哲彥 九龍酒店戴美玲│戴:老大。 │ │ │許:怎麼。 │ │ │戴:在忙嗎。 │ │ │許:沒有,怎樣。 │ │ │戴:不然的話,我跟你講,我今天不用進「公司」,因為我跟客人吃飯,客人拿「外全」(│ │ │音譯)的錢,到10點多我就會回到家了。 │ │ │許:10點多我也要回家了。 │ │ │戴:啊。 │ │ │許:10點多我也要回家。 │ │ │戴:後來可以不用進去了耶。 │ │ │許:那你到時候再講,看我在不在。 │ │ │戴:還是我回來的時候我打看看,有接你就見面,沒接就算了。 │ │ │許:對呀,對呀,對呀。 │ │ │戴:嚴不嚴重,這樣我會一直掛在心上耶。 │ │ │許:沒什麼大事情,世間有什麼大事情。 │ │ │戴:「calcal」(音譯)的事情嗎。 │ │ │許:什麼「calcal」。 │ │ │戴:「calcal」就錢錢。 │ │ │許:沒有啦。 │ │ │戴:那其他就不是很大問題了,是我的事嗎,我。 │ │ │許:嗯。 │ │ │戴:我怎麼了。 │ │ │許:沒有啦,沒有啦,你做你的啦。 │ │ │戴:真的。 │ │ │許:對啦。 │ │ │戴:好啦,那我10點多我再撥電話給你看。 │ │ │許:好。 │ │ │戴:好不好,好,BYEBYE。 │ ├────────────────────────────────┼────────────────────────────────────────┤ │15. 2007/10/31 18:40:29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水利署周世傑 │無人接聽 │ ├────────────────────────────────┼────────────────────────────────────────┤ │16. 2007/10/31 19:40:15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沼澤│ │ ├────────────────────────────────┼────────────────────────────────────────┤ │17. 2007/10/31 20:41:2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王莉婷│無人接聽 │ ├────────────────────────────────┼────────────────────────────────────────┤ │18. 2007/10/31 20:45:1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王莉婷│廉:喂。 │ │ │王莉婷:要發小費放再把我留著就好了啦。 │ │ │廉:喂。 │ │ │王:要發小費放再把我留著就好了啦。 │ │ │廉:啊。 │ │ │王:要發小費放再把我放在旁邊就好了。 │ │ │廉:什麼。 │ │ │王:要發小費放把我放在旁邊就好了。 │ │ │廉:喔,好啦,好啦。 │ │ │王:你打電話要做什麼。 │ │ │廉:沒有啦,你們要過來嗎。 │ │ │王:沒有,「他」等一下要去山上,這「雀」(台語音譯)玩完就走了。 │ │ │廉:你們差不多到幾點。 │ │ │王:我們差不多,現在幾點,差不多10點半吧。 │ │ │廉:玩幾「雀」。 │ │ │王:4「雀」。 │ │ │廉:啊,又上訴了。 │ │ │王:本來要走了,本來要走了,現在又打下去。 │ │ │廉:喔,好啦,好啦,碗公再打下去這樣就好了。 │ │ │王:沒有啦,你不要再打下去,你說去山上了。 │ │ │廉:沒有,我跟他們說再打下去,他們就會走了啦,你們不會過來,這樣我知道啦。 │ │ │王:好啦,好好。 │ │ │ │ ├────────────────────────────────┼────────────────────────────────────────┤ │19. 2007/10/31 22:27:0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九龍酒店張淑惠│與九龍酒店女友閒聊,女友已先離開九龍回家 │ ├────────────────────────────────┼────────────────────────────────────────┤ │20. 2007/10/31 23:35:3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 │ ├────────────────────────────────┼────────────────────────────────────────┤ │21. 2007/10/31 23:35:57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林秀春 │ │ ├────────────────────────────────┼────────────────────────────────────────┤ │22. 2007/10/31 23:51:1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75號5F"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九龍酒店張淑惠│與九龍酒店女友閒聊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11/28 17:1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463之1號4F頂" │ │ 局長許哲彥 成功大學顏沛華│許:喂。 │ │ │成功大學顏沛華:喂,同學呀。 │ │ │許:嗯,是,你好,嗯。 │ │ │顏:嗯,對,嗯,請教你1個問題台中,台中這邊能夠上網的那個那個住宿的地方,曉不曉 │ │ │得。 │ │ │許:上網的。 │ │ │顏:能夠上綱,上網,因為我有些東西我今天晚上要把傳回學校,因為明天我還在『三河局│ │ │』這裡。 │ │ │許:喔,你要不要一起吃飯。 │ │ │顏:吃飯是OK啦,還好啦,還可以啦。 │ │ │許:上網的喔,應該,應該,他現在那個,那個都有吧。 │ │ │顏:都有喔,不一定耶,不一定耶,我剛剛已經晃了2間都沒有耶。 │ │ │許:喔,我也不大知道耶,因為…。 │ │ │顏:不要緊,我找,我找。 │ │ │許:你現在在台中嗎。 │ │ │顏:我現在在台中,我現在在台中。 │ │ │許:那個,這樣你吃飯有問題嗎。 │ │ │顏:沒問題,哪有什麼問題。 │ │ │許:沒問題嗎。 │ │ │顏:嗯。 │ │ │許:有什麼節目嗎。 │ │ │顏:沒有,不能有節目。 │ │ │許:不能有節目嗎。這樣啦,你先找有的時候,再跟我講一下。 │ │ │顏:好呀,好呀,好呀。 │ │ │許:我再帶你出來玩一玩。 │ │ │顏:OK,好。 │ ├────────────────────────────────┼────────────────────────────────────────┤ │2. 2007/11/28 17:33: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9號12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成功大學顏沛華│許哲彥推廌「同學」顏沛華下榻柳川西路附近「帝寶飯店」 │ ├────────────────────────────────┼────────────────────────────────────────┤ │3. 2007/11/28 17:59:11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75號5F"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局長許哲彥 │許:喂。 │ │ │廉:長仔。 │ │ │許:喂,阿隆喔。 │ │ │廉:嗯,長仔。 │ │ │許:你在「旱溪」還是在哪裡。 │ │ │廉:我剛從那裡走。 │ │ │許:你從那裡走喔。 │ │ │廉:嗯。 │ │ │許:呀,來「阿九」怎麼樣。 │ │ │廉:你到了嗎。 │ │ │許:我再差不多5分鐘到。 │ │ │廉:喔,好呀,好呀,這樣我等一下,好。 │ │ │許:OK,好。 │ ├────────────────────────────────┼────────────────────────────────────────┤ │4. 2007/11/28 18:21:1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廉裕隆向妻表示有事情,在台中。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配偶 │ │ ├────────────────────────────────┼────────────────────────────────────────┤ │5. 2007/11/28 18:28:01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 │廉: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九龍理容KTV │張:要跟你排小姐嗎。 │ │ 張淑惠 │暗廉:喔,免啦,免啦,免啦。 │ │ │張:這樣就好嗎。 │ │ │廉:呀。 │ │ │張:2個就好嗎。 │ │ │廉:對呀,看,看等一下再講啦。 │ │ │張:好。 │ ├────────────────────────────────┼────────────────────────────────────────┤ │6. 2007/11/28 20:25:1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戴:你們回去了嗎?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沼澤│廉:還沒,在「阿九」。 │ │ │戴:喔。 │ │ │廉:嗯。 │ │ │戴:和「許仔」他們去。 │ │ │廉:嗯嗯嗯,「老闆」,嗯。 │ │ │戴:那個,明天公司給我拿10萬(元)上來。 │ │ │廉:喔,好好好。 │ ├────────────────────────────────┼────────────────────────────────────────┤ │7. 2007/11/28 21:34:4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陳:你還OK嘛喔。 │ │ │許:嗯嗯。 │ │ │陳:OK,好。 │ ├────────────────────────────────┼────────────────────────────────────────┤ │8. 2007/11/28 21:35:3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許:喂。 │ │ │陳:你還OK嗎。 │ │ │許:嗯嗯。 │ │ │陳:你在哪裡。 │ │ │許:在2樓。 │ │ │陳:OK,好。 │ ├────────────────────────────────┼────────────────────────────────────────┤ │9. 2007/11/28 21:40:3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許:喂。 │ │ │陳:狀況解除,狀況解除。 │ │ │許:OK,好,我下來。 │ ├────────────────────────────────┼────────────────────────────────────────┤ │10. 2007/11/28 21:42: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許:來這裡有看身份證嗎? │ │ 局長許哲彥 成功大學顏沛華│旁人:沒有呀。 │ │ │許:只有看一下這樣,謝謝。 │ │ │(撥通) │ │ │顏:喂。 │ │ │許:喂。 │ │ │顏:同學,嗯。 │ │ │許:你現在在哪裡。 │ │ │顏:喔,我坐計乘車回我住的地方了。 │ │ │許:OK,呀,你曉得啦喔。 │ │ │顏: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 │ │許:OK,好。 │ ├────────────────────────────────┼────────────────────────────────────────┤ │11. 2007/11/28 21:50:23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 │張:你OK喔。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九龍理容KTV │廉:OK,OK。 │ │ 張淑惠 │女:到家門口可以1通電話嗎。 │ │ │廉:好。 │ ├────────────────────────────────┼────────────────────────────────────────┤ │12. 2007/11/28 21:55:36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470號3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鄭年雅│向鄭年雅表示戴沼澤要其明日過去拿10萬元 │ ├────────────────────────────────┼────────────────────────────────────────┤ │13. 2007/11/28 22:16:12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大甲鎮○○路159號4F"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九龍理容KTV女 │九龍理容KTV女友張淑惠:到了喔。 │ │ 友張淑惠 │廉:嗯。 │ ├────────────────────────────────┼────────────────────────────────────────┤ │14. 2007/11/29 09:51:2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新社鄉○○○段310-344地號"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王莉婷│廉:喂。 │ │ │王:你現在在公司喔。 │ │ │廉:沒有呀,現在來新社(鄉)。 │ │ │王:你昨天偷去喝酒,你要被打了你。 │ │ │廉:我。 │ │ │王:(笑),「他」說你怎麼沒講,我說沒講一定是「長仔」打給他的,不然你們「阿隆」│ │ │怎麼可能去那裡。 │ │ │廉:嗯。 │ │ │王:是嗎。 │ │ │廉:對呀。 │ │ │王:對喔。 │ │ │廉:對呀,我就回到公司了,「長仔」打電話給我。 │ │ │王:我說,唉唷,喝酒「人家」也不用找「舅舅」了,「阿孫」出馬就可以了,你是在。 │ │ │廉:好了,不要再叮了啦。 │ │ │…(閒聊) │ ├────────────────────────────────┼────────────────────────────────────────┤ │15. 2007/11/29 11:20:3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陳:昨天應該OK啦喔,那個「顏大哥」他們OK啦喔。 │ │ │許:那個,沒有事情啦,沒有事情啦。 │ │ │陳:你也OK啦嘛喔。 │ │ │許:怎麼。 │ │ │陳:你也OK嘛,我也OK嘛。 │ │ │許:喔,對呀。 │ │ │陳:我也很OK。 │ │ │許:大家,大家都很高興。 │ │ │陳:這樣子就好了啦。 │ │ │許:圓滿啦,本來就是世間事圓滿就好。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12/17 15:18:0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九龍理容KTV徐玉│徐:大哥,大哥。 │ │ 玲 │許:嗯,是。 │ │ │徐:嗯,你在忙嗎。 │ │ │許:嗯嗯嗯。 │ │ │徐:嗯,你有聽到聲音啦喔。 │ │ │許:我知道,我知道,好,好,好。 │ │ │徐:你在忙嗎。 │ │ │許:嗯,現在,現在還在那個,還在看。 │ │ │徐:喔,這樣喔。 │ │ │許:嗯。 │ │ │徐:好好好好。 │ ├────────────────────────────────┼────────────────────────────────────────┤ │2. 2007/12/17 15:27:5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與女友陳玉瑛聊閒 │ ├────────────────────────────────┼────────────────────────────────────────┤ │3. 2007/12/17 15:30:2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廉: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王莉婷│王:你現在在哪裡。 │ │ │廉:喂。 │ │ │王:你現在在哪裡。 │ │ │廉:在「九龍」。 │ │ │王:「阿忠」他們在這邊嗎,不然怎麼電話一直打。 │ │ │廉:只有他而已。 │ │ │王:只有他而已嗎。 │ │ │廉:對呀。 │ │ │王:你呢。 │ │ │廉:我跟他而已。 │ │ │王:喔。 │ │ │廉:對呀。 │ │ │王:喔,好啦,好啦。 │ │ │廉:怎麼。 │ │ │王:有人在問呀。 │ │ │廉:沒啦,你跟他說不要接就好了啦。 │ │ │王:喔。 │ │ │廉:對啦。 │ │ │王:好啦,好。 │ │ │廉:喔,沒做什麼。 │ ├────────────────────────────────┼────────────────────────────────────────┤ │4. 2007/12/17 16:33:01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32號7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許哲彥向女友陳玉瑛表示晚上8時前再過去。 │ ├────────────────────────────────┼────────────────────────────────────────┤ │5. 2007/12/17 16:38:2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無人接聽 │ ├────────────────────────────────┼────────────────────────────────────────┤ │6. 2007/12/17 16:38:4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無人接聽 │ ├────────────────────────────────┼────────────────────────────────────────┤ │7. 2007/12/17 16:39:19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第九河川局江宗│與第九河川局江宗基聯繫工程事宜(有關電線桿維修),並表示第3次就是明年2月了。 │ │ 基 │ │ ├────────────────────────────────┼────────────────────────────────────────┤ │8. 2007/12/17 16:52:21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水利署河川勘測│林榮紹:這樣你聽沒有,這樣你還聽沒有。 │ │ 隊周世傑 │… │ ├────────────────────────────────┼────────────────────────────────────────┤ │9. 2007/12/17 16:53:01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水利署河川勘測│無人接聽 │ │ 隊周世傑 │ │ ├────────────────────────────────┼────────────────────────────────────────┤ │10. 2007/12/17 16:54:17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沼澤│無人接聽 │ ├────────────────────────────────┼────────────────────────────────────────┤ │11. 2007/12/17 16:54:39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沼澤│無人接聽 │ ├────────────────────────────────┼────────────────────────────────────────┤ │12. 2007/12/17 16:54:51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中華電信未提供"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沼澤│廉:喂。 │ │ │戴:嗯,啊,那個「長仔他們」有都來「那裡」嗎。 │ │ │廉:剛才到。 │ │ │戴:喔,明天那「標」是早上還是下午。 │ │ │廉:你說開標嗎。 │ │ │戴:嗯。 │ │ │廉:開標早上10點呀。 │ │ │戴:「泱丞」有過來嗎。 │ │ │廉:沒有。 │ │ │戴:要算看看嗎。 │ │ │廉:不知道耶。 │ │ │戴:喔。看他,看他,不然你就電話叫他再算看看,若沒有明日早一點就要去打押標金。 │ │ │廉:喔,好呀,好呀,好 │ ├────────────────────────────────┼────────────────────────────────────────┤ │13. 2007/12/17 16:55:55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戴泱丞: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泱丞│廉:「乾溪」有領1標喔,有領2標啦,明天要「開」喔。 │ │ │戴:嗯。 │ │ │廉:公司有標單喔,你回去,你若有空先回去看好嗎。 │ │ │戴:明天再寄來得及嗎,「他」說,你爸說明天早一點,算看看啦。 │ │ │廉:好啦,好。 │ │ │戴:若可以,明早,明早再打押標金,因為10點開嘛,9點50(分)決標嘛。 │ │ │廉:好呀,好,好。… │ ├────────────────────────────────┼────────────────────────────────────────┤ │14. 2007/12/17 16:57:36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鄭年雅│向鄭年雅表示明日標案戴泱丞會回去計算 │ ├────────────────────────────────┼────────────────────────────────────────┤ │15. 2007/12/17 17:07:11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短訊:您有1通新留言』請撥777﹒國外撥+000000000000(需付費)來自│ │ │09321 │ ├────────────────────────────────┼────────────────────────────────────────┤ │16. 2007/12/17 17:12:48 0000000000 撥 777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許哲彥聽取李介賓(音譯)留言。 │ ├────────────────────────────────┼────────────────────────────────────────┤ │17. 2007/12/17 17:25:13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配偶 │廉裕隆與妻通聯 │ ├────────────────────────────────┼────────────────────────────────────────┤ │18. 2007/12/17 17:2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許哲彥與李介賓(音譯)約明日於台中市富王飯店吃飯。 │ ├────────────────────────────────┼────────────────────────────────────────┤ │19. 2007/12/17 17:29:4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 │許哲彥向妻表示晚點回去 │ ├────────────────────────────────┼────────────────────────────────────────┤ │20. 2007/12/17 17:31:29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配偶 │無人接聽 │ ├────────────────────────────────┼────────────────────────────────────────┤ │21. 2007/12/17 17:32:33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配偶 │廉:喂。 │ │ │妻:喔,沒有,你在哪裡。 │ │ │廉:台中呀。 │ │ │妻:啊。 │ │ │廉:台中啦。 │ │ │妻:在台中喔。 │ │ │廉:嗯,怎麼樣。 │ │ │妻:在吃飯喔。 │ │ │廉:在「KTV」。 │ │ │妻:喔,好啦。 │ ├────────────────────────────────┼────────────────────────────────────────┤ │22. 2007/12/17 17:55:22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水利署河川勘測│撥打水利署河川勘測隊周世傑,無人接聽 │ │ 隊周世傑 │ │ ├────────────────────────────────┼────────────────────────────────────────┤ │23. 2007/12/17 18:29:3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泱丞│戴泱丞表示(指第三河川局「乾溪福新上游工程-新厝橋上游-乾溪橋工程」標案)已計算好│ │ │(投標價格) │ │ │ │ ├────────────────────────────────┼────────────────────────────────────────┤ │24. 2007/12/17 18:52:17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九龍理容KTV張 │廉:喂。 │ │ 淑惠 │張:你聽我講。 │ │ │廉:喂。 │ │ │張:我現在等『忠哥』跟我回帳8萬多。 │ │ │廉:怎麼。 │ │ │張:你可以出來,方便出來講話嗎。 │ │ │廉:我出來外面聽,你稍等。喂。 │ │ │張:我現在等『忠哥』跟我回帳,還差我8萬多元。 │ │ │廉:你說回帳怎麼。 │ │ │張:他要跟我回帳。 │ │ │廉:我要跟你回帳。 │ │ │張:『他』啦,我出去了不會再回來了。 │ │ │廉:你說怎麼。 │ │ │張:我現在,我現在跟你講,我在等『忠哥』跟我回帳,我怕我出去,我怕我不會再回來啦│ │ │。 │ │ │廉:嗯。 │ │ │張:我現在不知道他,你們今天,你老實跟我講你們2個怎麼會相約一起『進來』。 │ │ │廉:我跟你講啦,今天他,他邀我進來,嗯,怎麼,你說。 │ │ │張:他邀你進來,他跟我回帳耶。 │ │ │廉:他要跟你回帳。 │ │ │張:嗯,我怕我走,他現在很醉,他也不可能回了。 │ │ │廉:對呀,不可能了,他不管說你在不在都差不多醉了。 │ │ │張:對呀,我意思說我要走了,不會回來了。 │ │ │廉:嗯。 │ │ │張:你懂我意思嗎。 │ │ │廉:嗯。 │ │ │張:他今天就給『秀秀』去處理這張單子。 │ │ │廉:嗯。 │ │ │張:可以嗎。 │ │ │廉:對呀,應該今天也『秀秀』啦。 │ │ │張:對呀,我想你們都做『秀秀』的。 │ │ │廉:沒有啦,因為今天『忠哥』去買的。 │ │ │張:你讓『忠哥』處理『秀秀』的。 │ │ │廉:嗯。 │ │ │張:我出去,沒有要再進來了。 │ │ │廉:嗯。 │ │ │張:我等一下打聲招呼,我跟『長仔』打聲招呼啦。 │ │ │廉:嗯,喔,好啦。 │ │ │張:『長仔』他應該是為了帳款,不然他不會再進來啦。 │ │ │廉:嗯。 │ │ │張:我打聲招呼,我就走掉,我就不會再進來了啦。 │ │ │廉:好啦,好啦。 │ │ │張:喔。 │ │ │廉:好啦,好。 │ ├────────────────────────────────┼────────────────────────────────────────┤ │25. 2007/12/17 19:30:0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九龍理容KTV張 │廉:喂,喂。 │ │ 淑惠 │張:你在哪裡。 │ │ │廉:『裡面』。 │ │ │張:啊。 │ │ │廉:喂。 │ │ │張:『公司』裡面喔。 │ │ │廉:對呀。 │ │ │張:…。 │ │ │廉:好啦,好啦,好啦,回去再講。 │ │ │張:你回去再講。 │ │ │廉:好。 │ │ │張:你哪會講。 │ │ │廉:嗯。 │ │ │張:我就不會講就對了。 │ │ │廉:好啦,好啦,好啦。 │ │ │張:你不要這樣好嗎。 │ │ │廉:好。 │ │ │張:你每次酒醉都這樣喔。 │ │ │廉:好,好。 │ │ │張:好什麼啦。 │ │ │廉:改進。 │ │ │張:你可以聽我講一句話嗎。 │ │ │廉:好啦,好啦,我知道啦喔。 │ │ │張:我現在沒有在包廂耶。 │ │ │廉:好啦。 │ │ │張:沒有在『公司』耶。 │ │ │廉:好啦,好,好啦,我知道啦。 │ │ │張:…。 │ │ │廉:啊。 │ │ │張:你不要跟我好好好。 │ │ │廉:沒有,沒有,真的,真的。 │ │ │張:什麼意思,你跟我講。 │ │ │廉:沒有,沒有,沒有,沒有,沒有。 │ │ │張:我已經心很痛了。 │ │ │廉:我有收斂。 │ │ │張:我知道你個性,你也知道你個性,再這樣下,我一點…都沒有。 │ │ │廉:好啦,我知道啦,真的啦。 │ │ │張:問題,問題,現在我沒有在公司,你要叫我去公司罵。 │ │ │廉:沒有。 │ │ │張:沒有是怎麼。 │ │ │廉:清醒了。 │ │ │張:清醒了嗎。 │ │ │廉:嗯。 │ │ │張:你有辦法這樣子讓我一次一次的…嗎。 │ │ │廉:清醒了,真的,喔,我等一下打給你。 │ ├────────────────────────────────┼────────────────────────────────────────┤ │26. 2007/12/17 19:43:2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許:喂。 │ │ │陳:喂。 │ │ │許:可能要晚半個鐘頭喔。 │ │ │陳:喔,好呀。 │ │ │許:喔。 │ ├────────────────────────────────┼────────────────────────────────────────┤ │27. 2007/12/17 19:43:27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九龍理容KTV張 │張:你還在包廂裡面嗎。 │ │ 淑惠 │廉:嗯。我等一下打給你。 │ │ │張:我要進去了,你不用打給我。 │ │ │廉:好。 │ ├────────────────────────────────┼────────────────────────────────────────┤ │28. 2007/12/17 20:18:1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鄭年雅│(廉裕隆與鄭年雅通聯前背景聲,許哲彥與旁人交談) │ │ │第三河川局局長許哲彥:為什麼不可能,你不是…。 │ │ │(廉裕隆與戴沼澤女兒開始通聯) │ │ │鄭年雅表示戴沼澤的電話有通沒人接,廉裕隆表示明日再打電話。 │ ├────────────────────────────────┼────────────────────────────────────────┤ │29. 2007/12/17 20:25:03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許:我本來現在要過去,我發現皮包不曉得丟在哪裡,我要回辦公室看一下。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陳:你先去找。 │ ├────────────────────────────────┼────────────────────────────────────────┤ │30. 2007/12/17 20:27:45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四段329號7F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陳:喂。 │ │ │許:那個辦公室的鑰匙我沒帶出來喔,不要緊啦,明天再看啦,我差不多10分鐘到你那裡。│ │ │陳:你不要緊嗎。 │ │ │許:我現在沒有鑰匙可以進去,鑰匙沒有帶出來。 │ │ │陳:好。 │ ├────────────────────────────────┼────────────────────────────────────────┤ │31. 2007/12/17 22:43:2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九龍理容KTV張 │張:喂。 │ │ 淑惠 │廉:你要回去了沒。 │ │ │張:喂。 │ │ │廉:你要回去了沒。 │ │ │張:我要呀,我換一下衣服好嗎。 │ │ │廉:我在這裡等你喔。 │ │ │張:你哪裡等我。 │ │ │廉:啊。 │ │ │張:你哪裡等我。 │ │ │廉:我在這裡等你呀。 │ │ │張:你哪裡等我。 │ │ │廉:我在『107』等你呀。 │ │ │張:你哪裡等我啦。 │ │ │廉:我在『107』等你呀,喔。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8/01/03 07:18:00 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大甲鎮○○路○段1097號4F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九龍理容KTV張 │短訊:你也可以照顧我, 也可以對我更好只是你不願也不肯所以不要對我說何謂好與壞, 我│ │ 淑惠 │心知肚明, 我目前只想活在當下! 即使我知道伀臿袖 邘 惿 │ ├────────────────────────────────┼────────────────────────────────────────┤ │2. 2008/01/03 07:18:00 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大甲鎮○○路○段1097號4F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九龍理容KTV張 │短訊:不要說些冠冕堂皇的理由, 我的生活與將來都無須你來安排或負責, 我只要你多一點│ │ 淑惠 │關心 多一些陪伴 我就會 │ ├────────────────────────────────┼────────────────────────────────────────┤ │3. 2008/01/03 10:0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短訊:老公相信我的直覺﹒最近不要管別人的事﹒為自己帶來不 │ ├────────────────────────────────┼────────────────────────────────────────┤ │4. 2008/01/03 14:21:00 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15號7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沼澤│戴:把他載到「阿華」那裡。 │ │ │廉:好。 │ ├────────────────────────────────┼────────────────────────────────────────┤ │5. 2008/01/03 14:21: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 │"未提供"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廉裕隆│戴:把他載到「阿華」那裡。 │ │ │廉:好。 │ ├────────────────────────────────┼────────────────────────────────────────┤ │6. 2008/01/03 14:22:00 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15號7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沼澤│廉:喂。 │ │ │戴:叫林榮紹,可能你載他回去,可能也會過去啦。 │ │ │廉:好。 │ ├────────────────────────────────┼────────────────────────────────────────┤ │7. 2008/01/03 14:22: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 │"未提供"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廉裕隆│廉:喂。 │ │ │戴:叫林榮紹,可能你載他回去,可能也會過去啦。 │ │ │廉:好。 │ ├────────────────────────────────┼────────────────────────────────────────┤ │8. 2008/01/03 14:25:58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二段262之12號12F頂" │ │ 局長許哲彥 川順營造戴沼澤│許:喂,結束沒有。 │ │ │戴:結束了。 │ │ │許:啊,在哪裡。 │ │ │戴:就「阿隆」,「阿隆」在召集,你們那個「副座」不知道怎麼走。 │ │ │許:喔,這樣喔,你們現在在「旱溪」就對了。 │ │ │戴:要回去「旱溪」。 │ │ │許:要回去「旱溪」喔。 │ │ │戴:嗯,啊,你呢。 │ │ │許:我就反正,你要去「旱溪」我過來「旱溪」陪你。 │ │ │戴:好呀,好呀,「旱溪工地」啦喔。 │ │ │許:好。 │ ├────────────────────────────────┼────────────────────────────────────────┤ │9. 2008/01/03 14:2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322號12樓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局長許哲彥 │許:喂,結束沒有。 │ │ │戴:結束了。 │ │ │許:啊,在哪裡。 │ │ │戴:就「阿隆」,「阿隆」在召集,你們那個「副座」不知道怎麼走。 │ │ │許:喔,這樣喔,你們現在在「旱溪」就對了。 │ │ │戴:要回去「旱溪」。 │ │ │許:要回去「旱溪」喔。 │ │ │戴:嗯,啊,你呢。 │ │ │許:我就反正,你要去「旱溪」我過來「旱溪」陪你。 │ │ │戴:好呀,好呀,「旱溪工地」啦喔。 │ │ │許:好。 │ ├────────────────────────────────┼────────────────────────────────────────┤ │10. 2008/01/03 14:36:00 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99號6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金拿獎視聽歌唱│金拿獎視聽歌唱坊陳秀月:喂。 │ │ 坊陳秀月 │廉:在哪裡。 │ │ │陳:「公司」啦,在哪裡,不然會在。 │ │ │廉:老朋友,老朋友啦,要過去看你啦。 │ │ │陳:有喔,「幾個」。 │ │ │廉:啊。 │ │ │陳:「幾個」。 │ │ │廉:幾個啦。 │ │ │陳:幾個,好呀。 │ │ │廉:我們先2個啦,等一下再,再CALL啦。 │ │ │陳:好,好。 │ │ │廉:喔,好。 │ ├────────────────────────────────┼────────────────────────────────────────┤ │11. 2008/01/03 14:40:00 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99號6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水利署科長林榮│林:喂。 │ │ 紹 │廉:「科長」,喂,科長。 │ │ │林:嗯。 │ │ │廉:嗯,你回來了。喂。(斷訊) │ ├────────────────────────────────┼────────────────────────────────────────┤ │12. 2008/01/03 14:43:00 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99號6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水利署科長林榮│廉:科長,科長。 │ │ 紹 │林:嗯,嗯,嗯,嗯。 │ │ │廉:忙完了嗎。喂,喂,喂。 │ │ │林:喂。 │ │ │廉:科長。 │ │ │林:嗯,嗯。 │ │ │廉:嗯,忙完了嘛。 │ │ │林:啊,我就載他們回來。 │ │ │廉:喔喔喔喔。 │ │ │林:嗯。 │ │ │廉:「阿華」。 │ │ │林:喔。啊。 │ │ │廉:嗯。 │ │ │林:「TWO WORD」。 │ │ │廉:嗯。 │ │ │林:喔。 │ │ │廉:「阿華」,嗯。 │ │ │林:還有誰。 │ │ │廉:就我們2個而已。 │ │ │林:嘻嘻嘻嘻嘻(笑)。 │ │ │廉:「THREE WORD」啦。 │ │ │林:THREE WORD。 │ │ │廉:嗯。 │ │ │林:THREE WORD,喔。 │ │ │廉:嗯。 │ │ │林:喔,喔。 │ │ │廉:啊。 │ │ │林:喔,好,好。 │ ├────────────────────────────────┼────────────────────────────────────────┤ │13. 2008/01/03 14:44:00 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99號6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廉邀某男至金拿獎視聽歌唱坊 │ ├────────────────────────────────┼────────────────────────────────────────┤ │14. 2008/01/03 14:51:00 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99號6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永恭│廉裕隆:喂。 │ │ │戴永恭:阿隆,你在哪裡。 │ │ │廉:在河南路。 │ │ │戴:喔,你吃飯嗎。 │ │ │廉:唱歌。 │ │ │戴:喔,河南路,河南路那麼遠。公司有沒有人。 │ │ │廉:啊。 │ │ │戴:河南路。 │ │ │廉:路底,最南邊這裡。 │ │ │戴:喔,公司有人嗎。 │ │ │廉:「天祥街」喔。 │ │ │戴:嗯。 │ │ │廉:「天祥街」有呀,「小紀」他們都在那裡。 │ │ │戴:不然,你叫電話叫他們燒個茶。 │ │ │廉:好。 │ │ │戴:燒個茶,泡個茶。 │ │ │廉:好。 │ ├────────────────────────────────┼────────────────────────────────────────┤ │15. 2008/01/03 14:5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第三河川局劉士│第三河川局劉士榮表示國有財產局下禮一10時至該局開協調會,許哲彥表示主持人為「副座│ │ 榮 │」。 │ ├────────────────────────────────┼────────────────────────────────────────┤ │16. 2008/01/03 15:09:00 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99號6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王莉婷│與王莉婷通聯 │ ├────────────────────────────────┼────────────────────────────────────────┤ │17. 2008/01/03 15:22:00 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99號6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某男 │某男表示快到了。 │ ├────────────────────────────────┼────────────────────────────────────────┤ │18. 2008/01/03 15:39:00 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99號6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永恭 │廉:喂。 │ │ │戴永恭:嗯,嗯,喔,你們外出喔,外出了喔。 │ │ │廉:嗯,嗯。 │ │ │戴:喔,沒進來啦喔。 │ │ │廉:沒有,嗯,沒有。 │ │ │戴:瞭解,那種的,河南路喔。 │ │ │廉:嗯。 │ │ │戴:喔盡頭那個喔。 │ │ │廉:對。 │ │ │戴:喔,那間叫什麼名字。 │ │ │廉:就走到底。 │ │ │戴:叫什麼名字,那不會死啦。 │ │ │廉:「金拿獎」。 │ │ │戴:喔,我知道啦…好,好,我爸在唱歌嗎。(斷訊) │ ├────────────────────────────────┼────────────────────────────────────────┤ │19. 2008/01/03 16:1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 │"未提供"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廉裕隆│廉:喂。 │ │ │戴:叫「林榮紹」過去一下喔。 │ │ │廉:叫他回給你喔。 │ │ │戴:沒有啦,叫「林榮紹」過去啦。 │ │ │廉:有呀,都過來了。 │ │ │戴:有去「那裡」嗎。 │ │ │廉:都過來了,都有過來。 │ ├────────────────────────────────┼────────────────────────────────────────┤ │20. 2008/01/03 16:15:00 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99號6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沼澤│廉:喂。 │ │ │戴:叫「林榮紹」過去一下喔。 │ │ │廉:叫他回給你喔。 │ │ │戴:沒有啦,叫「林榮紹」過去啦。 │ │ │廉:有呀,都過來了。 │ │ │戴:有去「那裡」嗎。 │ │ │廉:都過來了,都有過來。 │ ├────────────────────────────────┼────────────────────────────────────────┤ │21. 2008/01/03 17:56:00 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四段489號5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配偶 │廉裕隆向妻表示剛才喝酒、唱歌出來。 │ ├────────────────────────────────┼────────────────────────────────────────┤ │22. 2008/01/03 18:07:00 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王莉婷: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王莉婷│廉:喂。 │ │ │王:嗯。 │ │ │廉:我要回家了。 │ │ │王:喔,「林科長」喝醉了嗎。 │ │ │廉:啊。 │ │ │王:「林科長」喝醉了嗎。 │ │ │廉:還好啦。 │ │ │王:還好喔,他不是叫你帶他過來。 │ │ │廉:啊。 │ │ │王:不是叫你帶他過來。 │ │ │廉:帶他過去哪裡。 │ │ │王:「天祥街」呀。 │ │ │廉:沒有吧。 │ │ │王:你喝醉酒,你要被打了。 │ │ │廉:啊。 │ │ │王:你喝醉酒,你要被打了。 │ │ │廉:誰。 │ │ │王:剛才在說,你沒聽到嗎。 │ │ │廉:沒有,說什麼。 │ │ │王:叫你帶「林科長」過來。 │ │ │廉:沒有,哪有跟我講這樣。 │ │ │王:喔。 │ │ │廉:不然你先回去。 │ ├────────────────────────────────┼────────────────────────────────────────┤ │23. 2008/01/03 18:22:00 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林榮紹配偶 │林榮紹配偶表示找不到林榮紹,且林榮紹行動電話未開機,並表示林榮紹(12月)31日不是│ │ │亦與?裕隆喝酒,且喝的很醉。 │ ├────────────────────────────────┼────────────────────────────────────────┤ │24. 2008/01/03 18:24:00 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四段934號1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水利署科長林榮│無人接聽 │ │ 紹 │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8/01/07 14:40:39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南屯區○○○○街5號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川順營造戴沼澤│許:老闆,怎麼樣。 │ │ │戴:怎麼樣,在哪裡。 │ │ │許:現在和「第七」的兄弟要去「阿九」。 │ │ │戴:喔,好呀,好呀,好。 │ │ │許:嗯。 │ │ │戴:好。 │ ├────────────────────────────────┼────────────────────────────────────────┤ │2. 2008/01/07 14:46:11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許:喂。 │ │ 局長許哲彥 水利署周世傑 │周:嗯。 │ │ │許:你現在在哪裡。 │ │ │周:載,載太太回來。 │ │ │許:好,回去後,「阿九」。 │ │ │周:啊。 │ │ │許:回去後,「阿九」啦。 │ │ │周:好好好好。 │ ├────────────────────────────────┼────────────────────────────────────────┤ │3. 2008/01/07 15:0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第三河川局秘書│第三河川局秘書廖大模:局長你好。 │ │ 廖大模 │許:你在外面還是裡面。 │ │ │廖:我在辦公廳。 │ │ │許:辦公廳喔。 │ │ │廖:嗯。 │ │ │許:「第七」的同事來在「阿九」,你要過來嗎。 │ │ │廖:「阿九」,我現在,我現在沒有在喝酒。 │ │ │許:沒喝酒,沒喝酒,人家「阿三哥」要看你呀。 │ │ │廖:喔,這樣喔。 │ │ │許:對呀。 │ │ │廖:好啦,好啦,啊,我不要「喝」啦,好否。 │ │ │許:嗯。 │ │ │廖:好,好,好。 │ ├────────────────────────────────┼────────────────────────────────────────┤ │4. 2008/01/07 15:16:1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某女 │某女表示有陳情案件 │ ├────────────────────────────────┼────────────────────────────────────────┤ │5. 2008/01/07 16:06:51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許:喂,喂。 │ │ │女友陳玉瑛:喂。 │ │ │許:怎樣,剛睡醒嗎。喔,你這2日是去哪,電話都不通。 │ │ │陳:你的。 │ │ │許:我,我每日也給你打電話。 │ │ │陳:你現在在哪裡。 │ │ │許:現在我屏東的朋友上來,在「阿九」。 │ │ │陳:我知道,我聽到聲音。 │ │ │許:嗯嗯嗯,嗯。 │ │ │陳:好啦,你快去…。 │ │ │許:OK,好。 │ ├────────────────────────────────┼────────────────────────────────────────┤ │6. 2008/01/07 16:11:17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短訊:怡君那裡有一張3 │ ├────────────────────────────────┼────────────────────────────────────────┤ │7. 2008/01/07 16:11:2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女友陳玉瑛:你看一下訊息。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許:喔,好,好。 │ │ │陳:你知道喔… │ ├────────────────────────────────┼────────────────────────────────────────┤ │8. 2008/01/07 16:12:3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九龍理容KTV張淑惠 女友陳玉瑛 │張淑惠:喂。 │ │ │陳玉瑛:怡君。 │ │ │張:嗯。 │ │ │陳:你現在講話沒關係喔? │ │ │張:嗯,不要緊,嗯。 │ │ │陳:你有在「大哥」那個包廂嗎? │ │ │張:「他們」在「315」。 │ │ │陳:我告訴你,我跟他說了喔。 │ │ │張:他剛剛有問我啦。 │ │ │陳:他剛剛有問你喔。 │ │ │張:對啦,他問我,我有說。 │ │ │陳:因為他好幾天找不到我,我都關機,我想說今天差不多該回他個電話,他大概3天、4天│ │ │找不到了。 │ │ │張:喔,他還問我說你怎麼那麼「趴」(台語音譯),我說沒有啦,我說一點點,他說一點│ │ │點也要說多少,我說不急,他說你不是要回去,我說我今天才要走,我今天公司結完帳才要│ │ │走。 │ │ │陳:那也真有夠默契,我跟你講我,4天他打我都關機,然後今天我就睡醒,我想說怕他在 │ │ │那邊煩惱東煩惱西,就打給他,他說他屏東的朋友來,在「那邊」,但 │ │ │那種事我是剛打訊息跟他講,我電話中沒有用講的,這樣等一下他可能會問你,他問你,他│ │ │問你什麼? │ │ │張:他問我說我還有沒有欠你錢,我說一點點,他說他,沒有說你。 │ │ │陳:他知道,他的意思是說,他就是要說我代表他。 │ │ │張:他說,對,對,他說我有欠你錢嗎,我說一點點,一點點是多少,就是一點點,他說啊│ │ │是多少,我說幾千塊而已,他說,啊,什麼時候又來喝的,他說他何時又來喝,我說沒有啦│ │ │,你那天帶小姐去「楓之林」,他說,喔,我都沒帶到,小姐都被他 │ │ │帶去,哈哈,他就這樣講呀,就這樣講呀。 │ │ │陳:因為我說給你聽,他覺得奇怪,為什麼我都自己玩,不要找他玩,你知道嗎。 │ │ │張:嗯。 │ │ │陳:他,他,他搞到最後,他,我跟你講這個,你連「阿隆」都不要 │ │ │講喔。 │ │ │張:不會,不會。 │ │ │陳:他就說奇怪,為什麼我都自己玩,都不找他去就對了,可是我現在都習慣了,習慣自己│ │ │玩比較自由你知道嗎。 │ │ │張:嗯嗯嗯。 │ │ │陳:啊,你進去,「秀秀」是,今天是「秀秀的桌」嗎? │ │ │張:嗯。 │ │ │陳:她又搶去了喔。 │ │ │張:沒關係啦。 │ │ │陳:她就是都顧緊緊,對不對。 │ │ │張:嗯。 │ │ │陳:怕搞丟對不對。 │ │ │張:對呀。 │ │ │陳:你進去的時候,「他」有在那裡嗎? │ │ │張:啊? │ │ │陳:你進去的時候,「秀秀」有在嗎? │ │ │張:沒有,沒有,沒有,沒有,我帶上去的。 │ │ │陳:為什麼你帶進去的,又變她的? │ │ │張:啊,啊他進來就說要找「秀秀」啊。 │ │ │陳:喔,他今天有說要找他嘛。 │ │ │張:嗯。 │ │ │陳:有說嘛。 │ │ │張:嗯。 │ │ │陳:那我再,啊,「阿隆」沒有和他們去就對啦。 │ │ │張:沒有,沒有,沒有,他和別人的,我不認識的,「秀秀」認識吧。 │ │ │陳:可能她認識吧。 │ │ │張:嗯,別的廠商的。 │ │ │陳:啊? │ │ │張:別間公司的啦。 │ │ │陳:他還知道要主動問你,他還跟你講我什麼時候走。 │ │ │張:沒有,他問我,他問我還有沒有欠你錢,他說他有欠我錢嗎,我說一點點,他說多少你│ │ │不快點講,我說等我回來再說,他說我不就吃有沒有那麼久,他說他不就吃有沒有那麼久。│ │ │陳:你在外面嗎? │ │ │張:嗯,我在外面,我在門口啦。 │ │ │陳:你,剛才他去的時候你不在公司嗎? │ │ │張:有啊,我帶上去的啊。 │ │ │陳:喔喔喔喔。 │ │ │張:嗯,啊,那時候「秀秀」還沒來呀,他就問我有欠我嗎,我就說一點點而已,他又問我│ │ │說什麼時候又來喝的,我說沒有啦,帶小姐去「楓之林」,他就說小姐都被他帶走,難怪我│ │ │都沒帶到,他就這樣說呀。 │ │ │陳:不好意思,我什麼時候有叫他不要帶對不對,我才不是那種人,你要帶,你帶你的,各│ │ │人做各人的工作,怡君你也知道我的人,對不對。 │ │ │張:嗯嗯嗯嗯。 │ │ │陳:你自己不要帶,你娘咧,有誰叫你不要帶。 │ │ │張:歡迎光臨。 │ │ │陳:好啦,客人來了,OK。 │ │ │張:嗯,嗯。 │ │ │陳:重點我跟你講,他可能會再問你,你不要跟他講說我現在有打電話給你。 │ │ │張:好,我知道,OK。 │ │ │陳:他若問你我的事,不要讓他知道。 │ │ │張:我知道,我知道,我都沒跟他說其他的事情,他就問這個錢是從哪裡,這個帳是怎樣的│ │ │。 │ │ │陳:我跟你講,我跟你說的事,你不能說喔,我跟他的遊戲應該差不多可以了,你懂不懂,│ │ │但是我不曉得要怎麼跟他講,因為他很疼我你知道嗎。 │ │ │張:慢慢疏遠啦,慢慢啦。 │ │ │陳:你沒有感覺嗎,,你不覺得我這幾個月都這樣做,我剛剛打給他的時候,他就講說,他│ │ │都跑去哪裡,我都打給你,你都不開機,我現在喔,我在那個「阿九」(指九龍理容KTV) │ │ │,我朋友屏東上來啦,上來,我就帶來這,我聽到這個我就說好啦,你去玩啦,ok,好,拜│ │ │拜,我又想到,我又打手機說你的帳。 │ │ │張:嗯。 │ │ │陳:認識比較久,我跟你講啦,因為我覺得我有自己的生活要顧,我不想這樣的生活,不喜│ │ │歡耶。 │ │ │張:沒關係,慢慢來,慢慢來,感覺是,感覺要怎樣過。 │ │ │陳:你看呢,你看呢,你看我們2個的感覺呢。 │ │ │張:可是我覺得「他」很疼你呀,其實不要說太黏在一起,偶爾有人疼也不錯 │ │ │呀。 │ │ │陳:不好意思,我不會黏喔。 │ │ │張:對啊,對啊,我就說不要每天在一起,這樣喔,久久有人疼惜一下也不錯。 │ │ │陳:久久這樣,但你知道嗎,變成你知道嗎,我跟你說你不要講,我現在到了下午我就有恐│ │ │懼感都會關機,到下午我就關機了,你知道嗎…。 │ │ │張:歡迎光臨。 │ │ │陳:客人來了,你也不能說話了啦,好啦,你先去忙,有空我們再講喔,你不要說喔,等一│ │ │下「他」可能問你那筆帳。 │ │ │張:好,好,OK。 │ │ │陳:別說我打給你。 │ │ │張:好。 │ ├────────────────────────────────┼────────────────────────────────────────┤ │9. 2008/01/07 16:13:2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局長許哲彥 川順營造戴沼澤│戴:嗯。 │ │ │許:嗯,是。 │ │ │戴:這個「江水」(音譯)有在這裡。 │ │ │許:「江水」沒有,「江水」說去那個「阿弟仔」他家,在「阿水」、「阿水」。 │ │ │戴:喔,喔,啊那個,啊這個誰,「阿忠」有到這裡來嗎。 │ │ │許:「阿忠」喔,「阿忠」他在那裡醉,但是沒有過來。 │ │ │戴:不然,我要過去嗎。 │ │ │許:都可以呀,來呀。 │ │ │戴:好。 │ │ │許:來呀,大家朋友在這裡。 │ │ │戴:好啦。 │ │ │許:喔。 │ ├────────────────────────────────┼────────────────────────────────────────┤ │10. 2008/01/07 16:16:48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局長許哲彥 Peter │某男:我人在台中了,你人在哪裡。 │ │ │許:你電話拿給那個PETER。 │ │ │某男:喔,我拿給PETER,好好好好,你稍等。 │ │ │(某男將電話交予PETER) │ │ │PETER:喂。 │ │ │許:PETER呀。 │ │ │某男:嗯。 │ │ │許:新天地崇德店你知道嗎。 │ │ │P:新天地崇德店我知道。 │ │ │許:嗯,他後面1個「阿九」。 │ │ │P:後面1個「阿九」喔。 │ │ │許:嗯。 │ │ │P:「阿九」,好,好,好。 │ │ │許:你知道意思喔。 │ │ │P:我知道,我知道。 │ │ │許:OK,好。 │ ├────────────────────────────────┼────────────────────────────────────────┤ │11. 2008/01/07 16:17:3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局長許哲彥 │ │ ├────────────────────────────────┼────────────────────────────────────────┤ │12. 2008/01/07 16:25:59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某女欲找許哲彥,與許哲彥約於新天地餐廳門口。 │ │ 局長許哲彥 某女 │ │ ├────────────────────────────────┼────────────────────────────────────────┤ │13. 2008/01/07 16:26:01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某女欲找許哲彥,與許哲彥約於新天地餐廳門口。 │ │ 局長許哲彥 某女 │ │ ├────────────────────────────────┼────────────────────────────────────────┤ │14. 2008/01/07 16:44:01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張淑惠 │短訊:姐: 妳排105的檯十桌有九桌都不會打槍的呢! 這一檔業績如果破十萬就給妳兩仟│ │ │吃紅(別讓其她幹部知道,因為只有怡君姐姐妳戀 │ ├────────────────────────────────┼────────────────────────────────────────┤ │15. 2008/01/07 16:49:26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局長許哲彥 某女 │某女已抵達新天地餐廳。 │ ├────────────────────────────────┼────────────────────────────────────────┤ │16. 2008/01/07 16:52: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局長許哲彥 │無人接聽 │ ├────────────────────────────────┼────────────────────────────────────────┤ │17. 2008/01/07 16:53: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局長許哲彥 課長張文榮 │與第三河川局課長張文榮聯繫水利會申請「浮馬圳」(音譯)之河川供地使用事宜,並請回│ │ │覆立委「陳傑」(音譯)。 │ ├────────────────────────────────┼────────────────────────────────────────┤ │18. 2008/01/07 16:5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局長許哲彥 課長張文榮 │與第三河川局課長張文榮聯繫水利會申請「浮馬圳」(音譯)之河川供地使用事宜,交待本│ │ │日務必發文。 │ ├────────────────────────────────┼────────────────────────────────────────┤ │19. 2008/01/07 16:5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局長許哲彥 │無人接聽 │ ├────────────────────────────────┼────────────────────────────────────────┤ │20. 2008/01/07 17:23:1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 │許:喂,喂,喂。 │ │ │妻:喂。 │ │ │許:那個「第七的同事」上來,我來和他們吃飯。 │ │ │妻:早點回來。 │ │ │許:好啦。 │ ├────────────────────────────────┼────────────────────────────────────────┤ │21. 2008/01/07 18:3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您有未接來電: │ │ │01/07 11:14AM來自0000000000 (2通) │ ├────────────────────────────────┼────────────────────────────────────────┤ │22. 2008/01/07 18:48: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王莉婷│無人接聽 │ ├────────────────────────────────┼────────────────────────────────────────┤ │23. 2008/01/07 18:4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王莉婷│無人接聽 │ ├────────────────────────────────┼────────────────────────────────────────┤ │24. 2008/01/07 19:2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川順公司戴泱丞│戴:喂,親愛的「秀秀」。 │ │ │徐:是。 │ │ │戴:現在在「公司」喔。 │ │ │徐:對呀。 │ │ │戴:你魯味何時可以吃啦,你說你們員林的魯味是何時啦。 │ │ │徐:喔,你不來,我…,有啦,現在也有魯味,我現在也有紅鞠香腸,你趕快過來,你趕快│ │ │過來,但是「你爸」在這裡。 │ │ │戴:今天過去那裡喔。 │ │ │徐:對呀,對呀。 │ │ │戴:今天就來我那個,後來,沒有啦,那,過來我工地呀。 │ │ │徐:誰。 │ │ │戴:我們「老頭子」(台語音譯)就一些事情,跟大家過來,過來工地呀,他 │ │ │們,我看看,「他們」過去我過去適合嗎。 │ │ │徐:你看呢,不要緊呀,你要按摩也不要緊呀。 │ │ │戴:沒有啦,這2天我也要過去呀,「阿忠」的事情也要先跟你處理一下。 │ │ │徐:喔。 │ │ │戴:「他們」不就過去沒多久。 │ │ │徐:喔,很久了啦。 │ │ │戴:很久了。 │ │ │徐:嗯。 │ │ │戴:中午就吃飯吃完,不知道幾點去,我不知道「他們」幾點去,我不知道 │ │ │幾點去。 │ │ │徐:「他」跟「第七的」。 │ │ │戴:喔,好啦,看怎麼樣再和你聯絡。 │ │ │徐:好,好,好,好,BYEBYE。 │ ├────────────────────────────────┼────────────────────────────────────────┤ │25. 2008/01/07 19:2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短訊:買票的人抓賄選?被告江連福踐踏愛心糟蹋公益行動,愛心媽媽挺身而出譴責江連福│ │ │,為規避賄選被告踐踏愛心胡亂栽贓,簡肇棟蒙受不白之冤,請鄉親評理。 │ ├────────────────────────────────┼────────────────────────────────────────┤ │26. 2008/01/07 19:4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您有未接來電: │ │ │01/07 11:14AM來自0000000000 (2通) │ ├────────────────────────────────┼────────────────────────────────────────┤ │27. 2008/01/07 19:5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您有未接來電: │ │ │01/07 11:14AM來自0000000000 (2通) │ ├────────────────────────────────┼────────────────────────────────────────┤ │28. 2008/01/07 20:1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您有未接來電: │ │ │01/07 11:14AM來自0000000000 (2通) │ ├────────────────────────────────┼────────────────────────────────────────┤ │29. 2008/01/07 20:2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您有未接來電: │ │ │01/07 11:14AM來自0000000000 (2通) │ ├────────────────────────────────┼────────────────────────────────────────┤ │30. 2008/01/07 20:3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您有未接來電: │ │ │01/07 11:14AM來自0000000000 (2通) │ ├────────────────────────────────┼────────────────────────────────────────┤ │31. 2008/01/07 23:30:27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局長許哲彥 九龍理容KTV編 │陳:好,OK了。 │ │ 號105號小姐陳 │ │ │ 瑤寰 │ │ ├────────────────────────────────┼────────────────────────────────────────┤ │32. 2008/01/08 00:1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九龍理容KTV徐 九龍理容KTV編│ │ │ 玉玲 號105號小姐陳│ │ │ 瑤寰 │ │ ├────────────────────────────────┼────────────────────────────────────────┤ │33. 2008/01/08 00:1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烏日鄉○○○段2638-2地號" │ │ 九龍理容KTV徐 九龍理容KTV編│無人接聽 │ │ 玉玲 號105號小姐陳│ │ │ 瑤寰 │ │ ├────────────────────────────────┼────────────────────────────────────────┤ │34. 2008/01/08 00:1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烏日鄉○○路191號3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 九龍理容KTV編│無人接聽 │ │ 玉玲 號105號小姐陳│ │ │ 瑤寰 │ │ ├────────────────────────────────┼────────────────────────────────────────┤ │35. 2008/01/08 00:2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烏日鄉○○路191號3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 九龍理容KTV編│徐:你好。 │ │ 玉玲 號105號小姐陳│陳:喂,姊,我「105」。 │ │ 瑤寰 │徐:嗯。 │ │ │陳:那個,那個「局長」剛才,對不對。 │ │ │徐:啊。 │ │ │陳:4點嘛,對不對。 │ │ │徐:對。 │ │ │陳:喔,我有送他回去,你有開到車了嗎。 │ │ │徐:有,有。 │ │ │陳:有喔,好喔,我有送他回家了。 │ │ │徐:妹妹,有「處理」吧。 │ │ │陳:啊。 │ │ │徐:有沒有「處理」。 │ │ │陳:有呀。 │ │ │徐:有喔,因為比較就是。 │ │ │陳:「『他』還問我說買到幾點」,我說4點嘛,對不對。 │ │ │徐:對,嗯。 │ │ │陳:對,對,對。 │ │ │徐:喔,好。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8/01/14 11:1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水利署科長林榮│戴沼澤邀林榮紹過來「天祥街」 │ │ 紹 │ │ ├────────────────────────────────┼────────────────────────────────────────┤ │2. 2008/01/14 11:2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未提供"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第三河川局彭壽│第三河川局彭壽奇:喂。 │ │ 奇 │戴:喂,彭主任喔。 │ │ │彭:嗯,怎麼樣。 │ │ │戴:我董仔。 │ │ │彭:嗯。 │ │ │戴:嗯,在哪裡。 │ │ │彭:我在辦公廳。 │ │ │戴:喔,啊,要進去「工地」嗎。 │ │ │彭:工地,好呀。 │ │ │戴:還是,還是,不然到「天祥街」來啦,我一些事情跟 │ │ │你跟你研究看看一下,看可行性否。 │ │ │彭:喔,這樣要工地好了,來工地。 │ │ │戴:要工地喔。 │ │ │彭:嗯,嗯。 │ │ │戴:不過等林榮紹,我順便要給他、給他、給他、給他、給他、跟他撟一下,撟一下,撟一│ │ │下我們這個角度。 │ │ │彭:好呀,好呀,好呀,看怎麼樣,約幾點。 │ │ │戴:…這樣,不然我們來吃飯一下,不然來「野店」吃啦。 │ │ │彭:好,好,好。 │ │ │ │ ├────────────────────────────────┼────────────────────────────────────────┤ │3. 2008/01/14 11:2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水利署科長林榮│林:喂。 │ │ 紹 │戴:中午我有叫「彭壽奇」來「野店」啦。 │ │ │林:啊。 │ │ │戴:來「野店」啦。 │ │ │林:喔,我知,嗯。 │ │ │戴:嗯,出來沒,出來了嗎。 │ │ │林:嗯。 │ │ │戴:出來,好,好。 │ ├────────────────────────────────┼────────────────────────────────────────┤ │4. 2008/01/14 11:27:00 0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356號 1F" │ │ 水利署科長林榮 川順營造戴沼澤│林:喂。 │ │ 紹 │戴:中午我有叫「彭壽奇」來「野店」啦。 │ │ │林:啊。 │ │ │戴:來「野店」啦。 │ │ │林:喔,我知,嗯。 │ │ │戴:嗯,出來沒,出來了嗎。 │ │ │林:嗯。 │ │ │戴:出來,好,好。 │ ├────────────────────────────────┼────────────────────────────────────────┤ │5. 2008/01/14 11:2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戴泱丞│川順營造頭汴坑工務所女職員:喂,川順,喂。 │ │ │戴沼澤:喂。 │ │ │女:嗯。 │ │ │戴沼澤:「副總」有在那裡嗎。 │ │ │ 女:喔,等一下喔,「副總」電話喔。 │ │ │(女職員將電話交予副總) │ │ │戴泱丞:喂。 │ │ │戴沼澤:你把那張圖喔,那張我說現在要、要,用那個、那個、那個「鋼柵」那個部分那段│ │ │的那圖喔,看要拿過來給我還是怎麼,我叫「彭壽奇」往這裡過來,我跟他們研究看看。 │ │ │戴泱丞:好呀,好。 │ ├────────────────────────────────┼────────────────────────────────────────┤ │6. 2008/01/14 13:13:4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新竹市○區○○路89號7 F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短訊:老公你忙啦不用陪我玩沒關係﹒我不要你這樣趕來趕去﹒回家開踀 │ ├────────────────────────────────┼────────────────────────────────────────┤ │7. 2008/01/14 13:2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東區祖聖裡一鄰十甲路6號五樓頂及屋凸"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水土保持局第二│(電話撥通前,戴沼澤行動電話傳出林榮紹談話聲) │ │ 工程所所長丁振│林榮紹:我帶完,我帶完又帶去玩女人耶,我沒黑白講耶… │ │ 章 │(電話通聯後)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第二工程所所長丁振章:喂,我在忙,不好意思… │ ├────────────────────────────────┼────────────────────────────────────────┤ │8. 2008/01/14 15:0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2號5F頂"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無人接聽,林榮紹旁傳出戴沼澤談話聲) │ │ │戴沼澤:過來這裡喝,那個是他們的啦,我們常常半年喔喔喔,啊就那個下來下來,也有我│ │ │們自己的對否。 │ ├────────────────────────────────┼────────────────────────────────────────┤ │9. 2008/01/14 15:1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2號5F頂"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撥打水利署林森興電話未果 │ ├────────────────────────────────┼────────────────────────────────────────┤ │10. 2008/01/14 15:11: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廉裕隆 │廉:喂。 │ │ │戴:你現在弄好沒。 │ │ │廉:喔,有些還要弄那個,現在要載他們回去。 │ │ │戴:好啦,好啦。 │ ├────────────────────────────────┼────────────────────────────────────────┤ │11. 2008/01/14 15:11:53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沼 │廉:喂。 │ │ │戴:你現在弄好沒。 │ │ │廉:喔,有些還要弄那個,現在要載他們回去。 │ │ │戴:好啦,好啦。 │ ├────────────────────────────────┼────────────────────────────────────────┤ │12. 2008/01/14 15:4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林榮紹向配偶表示在「戴先生」這裡,已從「天祥街」離開,現在要去「頭汴坑」工地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配偶 │ │ ├────────────────────────────────┼────────────────────────────────────────┤ │13. 2008/01/14 16:40:27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三段1141號8F頂" │ │ 川順廉裕隆 九龍理容KTV張 │與女友張淑惠閒聊,廉裕隆詢問戴沼澤和「阿忠」有無去九龍理容KTV,張淑惠表示不知道 │ │ 淑惠 │。 │ ├────────────────────────────────┼────────────────────────────────────────┤ │14. 2008/01/14 17:0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無人接聽 │ ├────────────────────────────────┼────────────────────────────────────────┤ │15. 2008/01/14 17:4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無人接聽 │ ├────────────────────────────────┼────────────────────────────────────────┤ │16. 2008/01/14 17:4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1/2 │ │ │您有未接來電: │ │ │01/11 09:21P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17. 2008/01/14 17:5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 │ ├────────────────────────────────┼────────────────────────────────────────┤ │18. 2008/01/14 17:5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 │ ├────────────────────────────────┼────────────────────────────────────────┤ │19. 2008/01/14 18:0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 │ ├────────────────────────────────┼────────────────────────────────────────┤ │20. 2008/01/14 18:0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1/2 │ │ │您有未接來電: │ │ │01/11 09:21P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21. 2008/01/14 18:0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林榮紹配偶:喂,喂。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配偶 │ │ ├────────────────────────────────┼────────────────────────────────────────┤ │22. 2008/01/14 18:0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林榮紹配偶:喂。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配偶 │ │ ├────────────────────────────────┼────────────────────────────────────────┤ │23. 2008/01/14 18:03:4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廉裕隆 林榮紹配偶 │廉:喂。 │ │ │林榮紹配偶某女:喂。 │ │ │廉:嗯,大嫂。 │ │ │女:嗯,?先生。 │ │ │廉:嗯。 │ │ │女:啊,「科長」有沒有和你們在一起。 │ │ │廉:沒有耶,我剛從工地出來,剛從「天祥街」出來。 │ │ │女:你從「天祥街」出來。 │ │ │廉:嗯。 │ │ │女:啊,「他」不是去你們工地。 │ │ │廉:對呀,中午有在一起呀,啊後來我有事情,我就先走。 │ │ │女:啊,他跟誰走,剛才都是KTV的聲音,他跟誰。 │ │ │廉:嗯,我聯絡看看。 │ │ │女:跟你「舅舅」喔。 │ │ │廉:不知道有沒有,我就回來,他們就都走了。 │ │ │女:啊,然後他4點說他要去工地,怎麼現在跑去KTV,好奇怪喔。 │ │ │廉:我問看看啦,我問看看。 │ │ │女:麻煩你,麻煩你打電話給我,因為他剛剛都是那個KTV的聲音。 │ │ │廉:好,好,好。 │ ├────────────────────────────────┼────────────────────────────────────────┤ │24. 2008/01/14 18:0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林榮紹配偶:林榮紹,「臭耳人」(台語)你呀。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配偶 │(現場女侍嘻鬧聲) │ │ │女侍:…回去,回去,回去。 │ │ │林榮紹配偶:幹什麼呀。 │ ├────────────────────────────────┼────────────────────────────────────────┤ │25. 2008/01/14 18:0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林榮紹配偶 │無人接聽 │ ├────────────────────────────────┼────────────────────────────────────────┤ │26. 2008/01/14 18:0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配偶 │ │ ├────────────────────────────────┼────────────────────────────────────────┤ │27. 2008/01/14 18:0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女侍:你要唱歌。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配偶 │林榮紹配偶:喂。 │ ├────────────────────────────────┼────────────────────────────────────────┤ │28. 2008/01/14 18:08:2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廉裕隆 林榮紹配偶 │廉裕隆向林榮紹配偶表示還沒聯絡到林榮紹。 │ ├────────────────────────────────┼────────────────────────────────────────┤ │29. 2008/01/14 18:0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配偶 │ │ ├────────────────────────────────┼────────────────────────────────────────┤ │30. 2008/01/14 18:0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配偶 │ │ ├────────────────────────────────┼────────────────────────────────────────┤ │31. 2008/01/14 18:1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配偶 │ │ ├────────────────────────────────┼────────────────────────────────────────┤ │32. 2008/01/14 18:1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配偶 │ │ ├────────────────────────────────┼────────────────────────────────────────┤ │33. 2008/01/14 18:1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配偶 │ │ ├────────────────────────────────┼────────────────────────────────────────┤ │34. 2008/01/14 18:1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配偶 │ │ ├────────────────────────────────┼────────────────────────────────────────┤ │35. 2008/01/14 18:1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配偶 │ │ ├────────────────────────────────┼────────────────────────────────────────┤ │36. 2008/01/14 18:1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配偶 │ │ ├────────────────────────────────┼────────────────────────────────────────┤ │37. 2008/01/14 18:1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配偶 │ │ ├────────────────────────────────┼────────────────────────────────────────┤ │38. 2008/01/14 18:1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配偶 │ │ ├────────────────────────────────┼────────────────────────────────────────┤ │39. 2008/01/14 18:1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配偶 │ │ ├────────────────────────────────┼────────────────────────────────────────┤ │40. 2008/01/14 18:34:03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張淑惠 川順廉裕隆 │張:喂。 │ │ │廉裕隆:嗯,清醒了喔。 │ │ │張:沒有啦,還在喝。 │ │ │廉:我是說你比較清醒了喔。 │ │ │張:有休息一下子。 │ │ │廉:喔。 │ │ │張:嗯。在忙,你不是去找「他們」了喔。 │ │ │廉:對呀,剛要去。 │ │ │張:要去哪一間。 │ │ │廉:就以前你要去那間。 │ │ │張:「寶麗晶」。 │ │ │廉:嗯。 │ │ │張:喔,少喝一點啦。 │ │ │廉:我去我不會啦,不會喝啦。 │ │ │張:不會喝喔。 │ │ │廉:「人家」剛才電話催,電話,有1個電話這樣打的「砰磅叫」(台語音譯) │ │ │張:誰。 │ │ │廉:啊。 │ │ │張:沒有你看那個麵不是重做… │ │ │廉:好啦,少喝一點,喔。 │ │ │張:好。 │ ├────────────────────────────────┼────────────────────────────────────────┤ │41. 2008/01/14 18:3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75號5F"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配偶 │無人接聽 │ ├────────────────────────────────┼────────────────────────────────────────┤ │42. 2008/01/14 18:5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1/2 │ │ │您有未接來電: │ │ │01/11 09:21P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43. 2008/01/14 19:1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二段552號5F頂"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無人接聽 │ ├────────────────────────────────┼────────────────────────────────────────┤ │44. 2008/01/14 19:12: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493號12F頂"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配偶 │無人接聽 │ ├────────────────────────────────┼────────────────────────────────────────┤ │45. 2008/01/14 19:1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1/2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您有未接來電: │ │ │01/11 09:21P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46. 2008/01/14 19:3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某女向「秀秀」表示某人現在要過去了,應該到門口了。 │ ├────────────────────────────────┼────────────────────────────────────────┤ │47. 2008/01/14 19:31:03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張淑惠 川順廉裕隆 │張淑惠:喂。 │ │ │廉:很怕被你處理。 │ │ │張:你要回去了,對不對。 │ │ │廉:嗯,我要趕快回去。 │ │ │張:啊。 │ │ │廉:喂。 │ │ │張:喂。 │ │ │廉:我很怕被你處理,我要趕快回去。 │ │ │張:好呀,回去呀。「忠哥」他們來,和「彭大哥」啦。 │ │ │廉:啊。 │ │ │張:「忠哥」來啦。 │ │ │廉:又過去了。 │ │ │張:對呀,他說不能跟任何人說他來。 │ │ │廉:嗯。 │ │ │張:他說不能跟任何人說他來。 │ │ │廉:啊,我不是人。 │ │ │張:你又不會跟他講,跟我也沒有關係。 │ │ │廉:他自己,還是。 │ │ │張:跟「彭大哥」,姓「彭的」。 │ │ │廉:我知道,我知道,嗯,嗯,又在追了。 │ │ │張:對呀。啊,人家9點要下班說,你要回去了,要好好跟你處理說。人家今天9點就下班說│ │ │。 │ │ │廉:不早一點講。 │ │ │張:你要回家了。 │ │ │廉:不早一點講。 │ │ │張:我要怎麼跟你講,叫你…,下班就下班了呀,我想說你去那裡最少坐2個鐘頭,…。 │ │ │廉:晚上10點還要來說。 │ │ │張:要豬屎。人家9點下班說,我想說你去那裡最少坐2個鐘頭,我要跟你講,我說你今天最│ │ │好喝醉,…來看看。 │ │ │廉:我下午我就不要去,我知道他們一定,整群一定又跑去,我才問你說是不是去「你們那│ │ │裡」,我想說會去你們那裡。 │ │ │張:他現在和「彭大哥」2個進來呀,說不能和任何人說他來呀。 │ │ │廉:嗯,又在追了呀。 │ │ │張:你開到哪裡了。 │ │ │廉:我載我們「董仔」回來了。 │ │ │張:公司喔。 │ │ │廉:公司。 │ │ │張:這樣我要去追酒了。 │ │ │廉:你不要再追了。 │ │ │張:不要,我這時間本來就想追酒…,好啦,你回家啦,我要去追酒了。 │ │ │廉:好啦。 │ │ │張:好啦,好啦,知道了,BYEBYE。 │ ├────────────────────────────────┼────────────────────────────────────────┤ │48. 2008/01/14 19:38: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川順戴泱丞 │戴泱丞:喂。 │ │ │徐:喂。 │ │ │戴:嗯。 │ │ │徐:親愛的。 │ │ │戴:親愛的,怎麼樣。 │ │ │徐:那個。 │ │ │戴:…我有收到呀。 │ │ │徐:我知道啦。那個誰找你啦,那個「澎湖來的朋友」啦,「澎湖來的朋友」找你。 │ │ │戴:啊,他跟我們裡面的人去嗎。 │ │ │徐:嗯,他跟「忠哥」。 │ │ │戴:嗯,好呀,啊,我們「老仔」,「那個」走了。 │ │ │徐:沒有來。 │ │ │戴:喔,這樣喔。 │ │ │徐:對。 │ │ │戴:好啦。 │ │ │徐:只有他們2個。 │ │ │戴:好啦,好啦。 │ │ │徐:「澎湖來的朋友」這樣知道啦喔。 │ │ │戴:好,好啦,好啦。 │ │ │徐:喔,喔,好,好,好。 │ │ │戴:好。 │ │ │徐:「他」叫我跟你打的啦喔。 │ │ │戴:好啦,好啦。 │ │ │徐:好,BYEBYE。 │ ├────────────────────────────────┼────────────────────────────────────────┤ │49. 2008/01/14 20:1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川順戴泱丞 │徐:哈囉。 │ │ │戴泱丞:你1張開初1還是初2的,啊。 │ │ │徐:你說什麼。 │ │ │戴:有1張開初1還是初2的啦。 │ │ │徐:喔,不要緊,不然你走出來好不好。 │ │ │戴:好啦。 │ ├────────────────────────────────┼────────────────────────────────────────┤ │50. 2008/01/14 20:3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營造公司張啟晃│(指彭壽奇持用徐玉玲行動電話與張啟晃通聯) │ │ 第三河川局彭壽奇 │營造公司張啟晃:喂。 │ │ │徐玉玲:胖嘟嘟。 │ │ │張:胖嘟嘟,在減肥了啦。 │ │ │徐:減肥,早就該減了,肚子那麼大,能看嗎。 │ │ │張:快生了啦。 │ │ │徐:明天有要給「楓之林」請尾牙嗎。 │ │ │張:明天喔,明天我在新竹吃尾牙耶。 │ │ │徐:這樣禮拜4來給我請喔。 │ │ │張:我一定去你那裡。 │ │ │徐:因為有1個「澎湖來的朋友」,我有跟他講,他說好。 │ │ │張:有遇到我「澎湖的朋友」嗎。 │ │ │徐:有呀,他現在在我旁邊呀。 │ │ │張:好。 │ │ │徐:你等一下,我叫他跟你講,你等一下喔。 │ │ │張:好。 │ │ │(徐玉玲將電話交予彭壽奇,徐玉玲背景有KTV音樂) │ │ │彭:喂。 │ │ │張:大仔,你不要殺了我。 │ │ │彭:你不來我要殺了你。 │ │ │張:我一定去,我一定去。 │ │ │彭:嗯,17號。 │ │ │張:17號。 │ │ │彭:好好好,你要來載我。 │ │ │張:我會挺著大肚子去啦。 │ │ │彭:挺著大肚子,為什麼。 │ │ │張:「秀秀」講的,我肚子愈來愈大,好。 │ ├────────────────────────────────┼────────────────────────────────────────┤ │51. 2008/01/14 20:5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聯繫「103」包廂事宜 │ ├────────────────────────────────┼────────────────────────────────────────┤ │52. 2008/01/14 21:1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短訊:妳有吃飯嗎?請妳吃火錀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8/01/16 14:25:5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三段1141號8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金拿獎視聽歌唱│廉:喂。 │ │ 坊陳秀月(綽號 │阿華:喂,等一下。 │ │ :阿華) │(陳秀月將電話交予林榮紹,水利署科長林榮紹持用金拿獎視聽歌唱坊陳秀月行動電話與? │ │ 水利署科長林榮│裕隆通聯) │ │ 紹 │林榮紹:喂,「隆仔」。 │ │ │廉:有。 │ │ │林:嗯,跟我們「副座」在,在,在台北,「阿華這裡」啦。 │ │ │廉:好呀。 │ │ │林:啊,我們副座是說他,他要做「組長」了,你,你「舅舅」看要不要來。 │ │ │廉:喔,他出去啦。 │ │ │林:啊。 │ │ │廉:出去啦。 │ │ │林:出去喔。 │ │ │廉:嗯,中午就,約1點那時就出去了。 │ │ │林:沒有,他剛才有打給我耶。 │ │ │廉:對呀,就出去了。 │ │ │林:喔喔喔。 │ │ │廉:「阿如」載。 │ │ │林:喔,好啦。 │ │ │廉:喔,好。 │ ├────────────────────────────────┼────────────────────────────────────────┤ │2. 2008/01/16 14:2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322號12樓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水利署葉奕匡 │戴:喂。 │ │ │:戴董。 │ │ │戴:嗯。 │ │ │葉:你在哪裡。 │ │ │戴:啊。 │ │ │葉:我,我葉奕匡。 │ │ │戴:嗯,你怎麼好像「醉聲醉聲」(台語音譯)。 │ │ │葉:沒有啦,沒有啦,哪有醉。 │ │ │戴:沒有喔。 │ │ │葉:啊,你人在哪裡。 │ │ │戴:我人在「天祥街」。 │ │ │葉:「天祥街」喔。 │ │ │戴:嗯。 │ │ │葉:哇,你在賭博喔。 │ │ │戴:你難道沒有聽到聲音嗎。 │ │ │葉:沒有啦,哪有聽到,這樣,這樣叫「阿隆」來可以嗎。 │ │ │戴:好呀。 │ │ │葉:好嗎。 │ │ │戴:好,好。 │ │ │葉:來「3字」的好不好。 │ │ │戴:好,好啦,好。 │ │ │葉:好嗎。 │ │ │戴:好。 │ │ │葉:「金拿獎」喔。 │ │ │戴:好。 │ │ │葉:好。 │ ├────────────────────────────────┼────────────────────────────────────────┤ │3. 2008/01/16 14:32:5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金拿獎視聽歌唱│金拿獎視聽歌唱坊「阿華」:喂。 │ │ 坊陳秀月(綽號 │廉:嗯。 │ │ :阿華) │女:啊,「董仔」有沒有打電話給你。 │ │ │廉:怎麼。 │ │ │女:我說「董仔」有沒有打電話給你。 │ │ │廉:沒有耶。 │ │ │女:說叫你過來。 │ │ │廉:誰說的。 │ │ │女:啊。 │ │ │廉:我現在有客人在這裡,你說誰說的。 │ │ │女:「葉仔」說的呀。 │ │ │廉:叫我過去。 │ │ │女:嗯。 │ │ │廉:他打電話跟他講。 │ │ │女:打電話給你們「董仔」,你們「董仔」在打麻將呀。 │ │ │廉:喔,我不知道啦,就出去了。 │ │ │女:現在呢,要「怎麼處理」。 │ │ │廉:不要緊啦,你就在那裡就一樣就看多少再說呀,喔。 │ │ │女:喔,好啦,這樣我知道啦。 │ │ │廉:「他們2個」而已嗎。 │ │ │女:嗯,他們2個而已,嗯。 │ │ │廉:喔,好啦,好啦,好啦,我現在,我有客人在這裡啦,你說我剛好客人在這裡。 │ │ │女:喔,好,好。 │ │ │廉:好,好。 │ ├────────────────────────────────┼────────────────────────────────────────┤ │4. 2008/01/16 14:46:4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金拿獎視聽歌唱│金拿獎視聽歌唱坊阿華表示要?裕隆打電話給「葉仔」 │ │ 坊陳秀月(綽號 │ │ │ :阿華) │ │ ├────────────────────────────────┼────────────────────────────────────────┤ │5. 2008/01/16 14:47:32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太平市○○路639巷17號7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水利署葉奕匡 │水利署工程事務組副組長葉奕匡:喂。 │ │ │廉:「副座」。 │ │ │葉:嗯。 │ │ │廉:阿隆。 │ │ │葉:嗯。 │ │ │廉:嗯。 │ │ │葉:啊,你人在哪裡。 │ │ │廉:我就在「天祥街」呀,剛好有人來在這裡。 │ │ │葉:但是你們「董仔」說要交代你這樣,是怎麼。 │ │ │廉:會啦,會啦。 │ │ │葉:我找你就是,我在找你就是,啊。 │ │ │廉:我跟「阿華」講了,我就剛好有人來這裡。 │ │ │葉:喔,你跟,你現在愈做愈大。 │ │ │廉:沒有啦,副座你不要這樣刮我,不要這樣挖苦我嘛。 │ │ │葉:我挖誰呀,你神經病呀你。 │ │ │廉:啊。 │ │ │葉:我還要你們支援,什麼挖苦。 │ │ │廉:唉唷,你沒有問題啦,是眾望所歸。 │ │ │葉:你沒有問題,好,謝謝你。不是,我是說喝了酒我都找你,就是意思說對不起你,這樣│ │ │子啦。 │ │ │廉:怎麼會對不起我。 │ │ │葉:對不起你啦。 │ │ │廉:沒有找我去喝酒這樣喔。 │ │ │葉:對呀,吃飯的時候沒有找你,我有跟你們「老董」講,說抱歉抱歉,剛喝酒沒有找你這│ │ │樣子。 │ │ │廉:不會啦,不會啦,不會啦。 │ │ │葉:啊,你什麼時候來。 │ │ │廉:我忙完,忙完就。 │ │ │葉:麻煩誰。 │ │ │廉:啊。 │ │ │葉:你麻煩誰。 │ │ │廉:不是,我如果忙完啦,忙完我看,我會打電話給那個「阿華」看你們還在那邊嗎,喔。│ │ │葉:你是什麼意思呀,你這樣子不好吧。 │ │ │廉:我現在有,剛好有。 │ │ │葉:我知道,我知道。好好好,我知道,好,好。 │ │ │廉:好。 │ │ │葉:好,謝謝你,謝謝你。 │ │ │廉:好,謝謝。 │ ├────────────────────────────────┼────────────────────────────────────────┤ │6. 2008/01/16 14:55:01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金拿獎視聽歌唱│金拿獎視聽歌唱坊阿華:喂。 │ │ 坊陳秀月(綽號 │廉:我有打給「他」。 │ │ :阿華) │女:嗯。 │ │ │廉:嗯。 │ │ │女:喔。 │ │ │廉:我,嗯,若晚一點,我人在工地啦喔,若晚一點沒有過去,他們要,看多少再跟我講一│ │ │下就好了。 │ │ │女:OK,好,沒有啦,常叫我打,多麻煩。 │ │ │廉: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他。 │ │ │女:好,好,好。 │ ├────────────────────────────────┼────────────────────────────────────────┤ │7. 2008/01/16 15:0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水利署工程事務│林:煒仔。 │ │ 組李傳煒 │水利署工程事務組李傳煒:嗯,科長。 │ │ │林:我桌上有1個黃色的盒子裡面,在我的書上有1個盒子,有那個「周世傑」的大哥大,「│ │ │副座」現在要CALL他,你把大哥大查看看,打電話。 │ │ │李:你說放在哪裡。 │ │ │林:放在我,有否,放在我的書有沒有,前面那排那資料有沒有,書呀,上面有1個黃色的 │ │ │盒子。 │ │ │李:黃色的盒子。 │ │ │林:嗯。黃色的盒子,裡面有一些電話。 │ │ │李:桌上嗎。 │ │ │林:在桌上,對對,桌上,對。 │ │ │李:好好,我看看,好,好。 │ ├────────────────────────────────┼────────────────────────────────────────┤ │8. 2008/01/16 15:0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水利署工程事務│水利署工程事務組李傳煒回覆周世傑行動電話號碼 │ │ 組李傳煒 │ │ ├────────────────────────────────┼────────────────────────────────────────┤ │9. 2008/01/16 15:1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322號12樓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1/6 │ │ │您有未接來電: │ │ │01/13 10:26PM來自0000000000 (8通) │ ├────────────────────────────────┼────────────────────────────────────────┤ │10. 2008/01/16 15:14:2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三段1141號8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永恭│戴永恭表示有聯繫陳某處理 │ ├────────────────────────────────┼────────────────────────────────────────┤ │11. 2008/01/16 16:08: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川順營造廉裕隆│廉:「科長」。 │ │ │林:「隆仔」。 │ │ │廉:有。 │ │ │林:喔,我們,你沒來我們,「我們副座」生氣了,你有空嗎。 │ │ │廉:我就剛才,客人剛走。 │ │ │林:喔,這樣不然你過來。 │ │ │廉:好。 │ │ │林:坐一坐啦。 │ │ │廉:好。 │ │ │林:跟我說的「很鹹」(台語音譯)。 │ │ │廉:好,好。 │ │ │林:喔,好。 │ ├────────────────────────────────┼────────────────────────────────────────┤ │12. 2008/01/16 16:08:13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水利署科長林榮│廉:「科長」。 │ │ 紹 │林:「隆仔」。 │ │ │廉:有。 │ │ │林:喔,我們,你沒來我們,「我們副座」生氣了,你有空嗎。 │ │ │廉:我就剛才,客人剛走。 │ │ │林:喔,這樣不然你過來。 │ │ │廉:好。 │ │ │林:坐一坐啦。 │ │ │廉:好。 │ │ │林:跟我說的「很鹹」(台語音譯)。 │ │ │廉:好,好。 │ │ │林:喔,好。 │ ├────────────────────────────────┼────────────────────────────────────────┤ │13. 2008/01/16 16:10:0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花旗銀行人員 │與花旗銀行電話行銷人員通聯 │ ├────────────────────────────────┼────────────────────────────────────────┤ │14. 2008/01/16 16:3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川順營造廉裕隆│林:「隆仔」。 │ │ │廉:嗯。 │ │ │林:到哪裡了。 │ │ │廉:到「3字」的前面這裡。 │ │ │林:喔,我,我今日「泡沫很大」耶,泡沫。 │ │ │廉:什麼很大。 │ │ │林:喔,夭壽,整個財產都拿出來,但是財產沒有很多,哈哈哈。(指林榮紹表示未帶錢)│ │ │廉:喔。 │ │ │林:哈哈哈哈。 │ │ │廉:好啦。 │ │ │林:好啦,好啦,好啦,好,好。 │ ├────────────────────────────────┼────────────────────────────────────────┤ │15. 2008/01/16 16:37:01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林:「隆仔」。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水利署科長林榮│廉:嗯。 │ │ 紹 │林:到哪裡了。 │ │ │廉:到「3字」的前面這裡。 │ │ │林:喔,我,我今日「泡沫很大」耶,泡沫。 │ │ │廉:什麼很大。 │ │ │林:喔,夭壽,整個財產都拿出來,但是財產沒有很多,哈哈哈。 │ │ │廉:喔。 │ │ │林:哈哈哈哈。 │ │ │廉:好啦。 │ │ │林:好啦,好啦,好啦,好,好。 │ ├────────────────────────────────┼────────────────────────────────────────┤ │16. 2008/01/16 16:46:5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無人接聽 │ ├────────────────────────────────┼────────────────────────────────────────┤ │17. 2008/01/16 16:47:34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某男 │某男表示不小心按到電話 │ ├────────────────────────────────┼────────────────────────────────────────┤ │18. 2008/01/16 17:0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 │ │ 水利署科長林榮 水利署林森興 │向水利署工程事務組林森興表示來不及回去 │ │ 紹 │ │ ├────────────────────────────────┼────────────────────────────────────────┤ │19. 2008/01/16 17:0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 │ │ 水利署科長林榮 配偶 │妻:喂。 │ │ 紹 │林:嗯。 │ │ │妻:下班了喔。 │ │ │林:嗯,我,我等一下就回去了,嗯,我和「副座」出來外面一下,嗯。 │ │ │妻:啊。 │ │ │林:我和「副座」外面一下,嗯。 │ │ │妻:要回去吃飯。 │ │ │林:嗯,對。 │ ├────────────────────────────────┼────────────────────────────────────────┤ │20. 2008/01/16 17:32:0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南屯區○○○○街5號9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配偶 │廉裕隆與妻聯繫 │ ├────────────────────────────────┼────────────────────────────────────────┤ │21. 2008/01/16 17:39:26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80號9樓頂" │ │ 九龍理容KTV張淑惠 川順營造廉裕隆│廉裕隆向張淑惠表示要回去了 │ ├────────────────────────────────┼────────────────────────────────────────┤ │22. 2008/01/16 17:39:27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四段2"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九龍理容KTV張 │廉裕隆向張淑惠表示要回去了 │ │ 淑惠 │ │ ├────────────────────────────────┼────────────────────────────────────────┤ │23. 2008/01/16 17:4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廉裕隆│廉:喂。 │ │ │戴:嗯。啊,啊這個,「那個」沒和你聯絡喔。 │ │ │廉:有呀,結束了。 │ │ │戴:啊,喔。 │ │ │廉:結束了,嗯。 │ │ │戴:林榮紹有去嗎。 │ │ │廉:有呀,我就約要4點多才到,後來又叫,叫那個誰,叫「周世傑」去。 │ │ │戴:嗯。 │ │ │廉:嗯,都結束了,約5點、5點半就結束了。 │ │ │戴:喔,啊,那個,那個,那個叫「保林仔」(音譯)沒打電話喔,還沒有喔。 │ │ │廉:沒有。 │ │ │戴:看怎麼再聯絡。 │ │ │廉:好。 │ │ │ │ ├────────────────────────────────┼────────────────────────────────────────┤ │24. 2008/01/16 17:49:49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神岡鄉○○村○○路162號3樓"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沼澤│廉:喂。 │ │ │戴:嗯。啊,啊這個,「那個」沒和你聯絡喔。 │ │ │廉:有呀,結束了。 │ │ │戴:啊,喔。 │ │ │廉:結束了,嗯。 │ │ │戴:林榮紹有去嗎。 │ │ │廉:有呀,我就約要4點多才到,後來又叫,叫那個誰,叫「周世傑」(指水利署河川勘測 │ │ │隊周世傑)去。 │ │ │戴:嗯。 │ │ │廉:嗯,都結束了,約5點、5點半就結束了。 │ │ │戴:喔,啊,那個,那個,那個叫「保林仔」(音譯)沒打電話喔,還沒有喔。 │ │ │廉:沒有。 │ │ │戴:看怎麼再聯絡。 │ │ │廉:好。 │ ├────────────────────────────────┼────────────────────────────────────────┤ │25. 2008/02/18 13:33:5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35號6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金拿獎視聽歌唱│廉:喂。 │ │ 坊陳秀月(綽號 │金拿獎視聽歌唱坊陳秀月:喂,在忙嗎。 │ │ :阿華) │廉:過年完了才在打電話。 │ │ │陳:為什麼說過年完了才在打電話。 │ │ │廉:嗯。 │ │ │陳:還沒過耶。 │ │ │廉:過了。 │ │ │陳:15了嗎。 │ │ │廉:你鄉下算。 │ │ │陳:啊。 │ │ │廉:你鄉下人,過到15。 │ │ │陳:喔,為什麼叫鄉下人,你說那什麼話。 │ │ │廉:喔。 │ │ │陳:啊,喔,是喔,有分喔。 │ │ │廉:嗯。 │ │ │陳:啊,過年走哪裡玩。 │ │ │廉:去那個海底、水底寮呀。 │ │ │陳:吹牛。 │ │ │廉:水底寮呀,怎麼吹牛。 │ │ │陳:你有去那裡玩。 │ │ │廉:有呀。 │ │ │陳:吹牛,在那裡塞車,去那裡塞車。 │ │ │廉:嗯。 │ │ │陳:吹牛,你有去那裡,你們「董仔」不是出國,回來了不是。 │ │ │廉:嗯。 │ │ │陳:麻煩你一下,「換現金」。 │ │ │廉:是沒多少。 │ │ │陳:2萬多呀。 │ │ │廉:嗯。 │ │ │陳:對呀。 │ │ │廉:好啦,好啦,好啦。 │ │ │陳:謝謝啦,喔,好,好,BYEBYE。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8/02/12 14:07:25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楓之林理容KTV編│楊:喂,新年快樂。 │ │ 號66號小姐楊雅 │許:好快樂喔。 │ │ 惠 │楊:你真的,你過年都在幹嘛。 │ │ │許:我說你現在有沒有空呀,要不要過來喝酒呀。 │ │ │楊:我現在不行,因為剛剛那個公司打電話來說,好像就是有客人不知道要帶5個小姐去哪 │ │ │裡,那個客人我也不曉得是誰。 │ │ │許:那你不要,你就算我的,你就直接過來就好了。 │ │ │楊:要喝酒喔。 │ │ │許:不然咧。 │ │ │楊:喔,你會不會把我灌醉,哈哈哈。啊,不行,不行,對,我記得了,你,每次坐你旁邊│ │ │只要朋友敬你,我都要拿起來喝,乾杯,乾杯,沒有,我要先進去看一下,因為我剛剛已經│ │ │答應幹部了,我要問一下幹部,這樣比較不會不好意思。 │ │ │許:哪一個幹部。 │ │ │楊:我不曉得。 │ │ │許:你那個,『謝總』喔,『謝總』,你電話給我,我打電話給他。 │ │ │楊:『謝總』,我跟你講,我現在不曉得,因為我現在進去,啊,那不是『謝總』客人吧,│ │ │我要先問一下是哪個幹部的客人,因為是會計打電話給我的。 │ │ │許:喔。 │ │ │楊:這樣我比較不會說不好意思,你懂意思嗎。 │ │ │許:你要替我省錢呀。 │ │ │楊:不是啦,也不是這個意思啦,我是說我至少進去公司之後,然後問會計,因為是會計打│ │ │電話給我的,我跟會計說好,因為我現在要進去公司了。 │ │ │許:喔,好啦,你如果要替我省錢的話要省多一點啦。 │ │ │楊:呵呵呵呵,我如果可以,可以就是,就是change掉的時候,我再打電話跟你講一聲。 │ │ │許:OK啦,OK。 │ │ │楊:喔,好。 │ ├────────────────────────────────┼────────────────────────────────────────┤ │2. 2008/02/12 14:19:07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太平市○○路639巷17號7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楓之林理容KTV編│許:喂。 │ │ 號66號小姐楊雅 │楊:喂,局長。 │ │ 惠 │許:可不可以過來。 │ │ │楊:可以呀。 │ │ │許:你坐車子過來喔。 │ │ │楊:嗯。 │ │ │許:那個旱溪東路和天祥街交叉口。 │ │ │楊:旱溪東路和天祥街。 │ │ │許:旱溪西路,旱溪西路。 │ │ │楊:旱溪西路喔。 │ │ │許:嗯,和天祥街交叉口。 │ │ │楊:那是什麼、什麼店。 │ │ │許:你到這邊再打個…嘛,我就是在這邊嘛。 │ │ │楊:喔,好,旱溪西路就對了。 │ │ │許:你就從太原路一直下來喔。 │ │ │楊:嗯,太原路一直下去。 │ │ │許:過那個,曉得嗎,那個,那個,要到,這邊有1個地下道,就過來地下道。 │ │ │楊:反正就是旱溪西路和天祥路就對了。 │ │ │許:對對對對,天祥街。 │ │ │楊:喔,天祥街,旱溪西路跟天祥街就對了。 │ │ │許:OK,好。 │ │ │楊:是要左轉右轉。 │ │ │許:沒有呀,你那個。 │ │ │楊:太原路跟天祥街好了,喔,我知道,好,我到的時候再打電話給你。 │ │ │許:OK,好,好。 │ ├────────────────────────────────┼────────────────────────────────────────┤ │3. 2008/02/12 14:3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 │ │ 局長許哲彥 │水利會邀許哲彥明日喝春酒 │ ├────────────────────────────────┼────────────────────────────────────────┤ │4. 2008/02/12 14:43:3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 │ │ 局長許哲彥 楓之林理容KTV │許:喂。 │ │ 編號66號小姐楊│楊:喂,你等一下喔。 │ │ 雅惠 │(楊雅惠將電話交予司機) │ │ │司機:你好。 │ │ │許:你現在在哪裡。 │ │ │司機:我現在在太原山西。 │ │ │許:太原路和山西路。 │ │ │司機:嗯。 │ │ │許:你太原路一直走,走過北屯路。 │ │ │司機:嗯,對。 │ │ │許:1個地下道。 │ │ │司機:嗯,對。 │ │ │許:喔,啊,地下道起來第1個紅綠燈右轉。 │ │ │司機:旱溪了嘛。 │ │ │許:嗯,對,旱溪西街喔。 │ │ │司機:旱溪西路吧。 │ │ │許:嗯,旱溪西路。 │ │ │司機:嗯,對,右轉。 │ │ │許:旱溪西路喔。 │ │ │司機:右轉。 │ │ │許:你來到,右轉喔。 │ │ │司機:嗯。 │ │ │許:到這個天祥街,剛好第1個紅綠燈的樣子。 │ │ │司機:好。 │ │ │許:就是那個天祥路,天祥街,天祥街。 │ │ │司機:好。 │ │ │許:…,你叫那個小姐先打個電話給我。 │ │ │司機:好,謝謝你,我知道,好,謝謝你。 │ ├────────────────────────────────┼────────────────────────────────────────┤ │5. 2008/02/12 14:51:5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 │ │ 局長許哲彥 楓之林理容KTV │許:喂。 │ │ 編號66號小姐楊│楊:到天祥街了。 │ │ 雅惠 │許:好,有沒有右轉彎,這個橋這邊右轉彎。 │ │ │楊:有。 │ │ │許:看到你車子了,等一下,等一下。 │ │ │楊:好。 │ ├────────────────────────────────┼────────────────────────────────────────┤ │6. 2008/02/12 15:3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太平市○○路639巷17號7F"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同事表示要林榮紹和「周課長」至河南路「3個字」,「副座」在等。 │ ├────────────────────────────────┼────────────────────────────────────────┤ │7. 2008/02/12 15:40:4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三段1141號8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鄭年雅│鄭:喂。 │ │ │廉:你有走遠嗎。 │ │ │鄭:沒有,我在綏遠路。 │ │ │廉:喔,說要10萬(元)。 │ │ │鄭:喔。 │ │ │廉:「天祥街」。 │ │ │鄭:好啦,好。 │ │ │廉:你這2天再跟「鐮川」(音譯)聯絡一下,這邊電話又不能用了。 │ │ │鄭:喔。 │ │ │廉:沒看到了。 │ │ │鄭:不是「鐮川」吧,「嘉明」(音譯)啦。 │ │ │廉:不是啦,那個什麼。 │ │ │鄭:「嘉明」,好。 │ │ │廉:「嘉明」呀,「嘉明」呀。10萬(元)你再先弄一下。 │ │ │鄭:好。 │ │ │廉:好,謝謝。 │ ├────────────────────────────────┼────────────────────────────────────────┤ │8. 2008/02/12 16:04:4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鄭年雅│鄭:喂。 │ │ │廉:你要過來嗎。 │ │ │鄭:我快到了啦。 │ │ │廉:快到了喔。 │ │ │鄭:對呀 。 │ │ │廉:喔,好,好,這樣我等你,我。 │ ├────────────────────────────────┼────────────────────────────────────────┤ │9. 2008/02/12 16:0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水利署周世傑 │徐:喂。 │ │ │周:秀秀。 │ │ │徐:是。 │ │ │周:恭喜喔。 │ │ │徐:恭喜,恭喜發財,你好。 │ │ │周:什麼呀。 │ │ │徐:喂。 │ │ │周:我是誰你知道嗎。 │ │ │徐:你是誰。 │ │ │周:你也不知道嗎,對嗎。 │ │ │徐:沒有啦,啊,「財叔」(台語音譯)喔。 │ │ │周:對啦,「他們」到了沒。 │ │ │徐:還沒有耶。 │ │ │周:他們跟我講他們在「那裡」,他們講他們在那裡,好啦,我們現在要過去啦。徐:沒有│ │ │,不是,不是「財叔」。 │ │ │周:你在公司嗎。 │ │ │徐:不是,我跟你講,現在都沒小姐喔。 │ │ │周:現在都沒有喔。 │ │ │徐:嗯。因為來10幾「番」都沒小姐,我先跟你報告一下。 │ │ │周:這樣就不要過去了。 │ │ │徐:嗯,不是我不要給你來,因為來10幾「番」喔,都沒小姐,我跟你講一下。 │ │ │周:剛才說,「葉仔」他們說都過去了。 │ │ │徐:好啦,不然他們若到了我,我再打給你好嗎。 │ │ │周:好呀。 │ │ │徐:好。 │ ├────────────────────────────────┼────────────────────────────────────────┤ │10. 2008/02/12 16:14:0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廉裕隆表示在載人 │ ├────────────────────────────────┼────────────────────────────────────────┤ │11. 2008/02/12 16:14: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水利署周世傑 │水利署河川勘測隊周世傑:新年恭喜。 │ │ │徐:恭喜,「財叔」(音譯)。 │ │ │周:嗯。 │ │ │徐:「人」到了喔。 │ │ │周:他們到了喔。 │ │ │徐:嗯,我,我先把他們帶進來,你先進來,你,你要過來。 │ │ │周:我坐「阿隆」的車子,現在要出發,嗯。 │ │ │徐:喔,好,好,好。 │ │ │周:你帶到哪裡去。 │ │ │徐:嗯,「121」。 │ │ │周:好。 │ │ │徐:嗯。 │ ├────────────────────────────────┼────────────────────────────────────────┤ │12. 2008/02/12 16:1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水利署周世傑 │周:喂。 │ │ 水利署葉奕匡 │徐:「財叔」(台語音譯)你等一下。 │ │ │(徐玉玲將電話交予葉奕匡) │ │ │葉:喂。 │ │ │周:嗯。 │ │ │葉:你不是說你在等我。 │ │ │周:再5分鐘啦,我剛又被。 │ │ │葉:5分鐘。 │ │ │周:你就先到。 │ │ │葉:你娘,「爛鳥」(台語)咧,你說什麼話。 │ │ │周:好啦,好啦,好啦。 │ ├────────────────────────────────┼────────────────────────────────────────┤ │13. 2008/02/12 16:16:39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水利署周世傑 │許:喂。 │ │ │周:頭仔喔。 │ │ │許:嗯,是。 │ │ │周:在忙喔。 │ │ │許:沒有呀,我到了。 │ │ │周:啊。 │ │ │許:我到了,怎麼。 │ │ │周:你到「阿九」那裡。 │ │ │許:對呀,怎麼。 │ │ │周:我現在。 │ │ │許:你呢。 │ │ │周:現在,現在到了呀。 │ │ │許:啊,到了,你,幾號,那個了嗎。 │ │ │周:「121」。 │ │ │許:我就停。 │ │ │周:「121」、「121」。 │ │ │許:OK,OK,好好好好。 │ ├────────────────────────────────┼────────────────────────────────────────┤ │14. 2008/02/12 16:22:1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7"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陳小姐│周世傑:再走,一直走,對否。 │ │ │廉:對啦,過溪過。 │ │ │周:對呀,走往這條路,前面塞的,喔。 │ │ │…(與川順公司陳小姐聯繫) │ ├────────────────────────────────┼────────────────────────────────────────┤ │15. 2008/02/12 16:40:33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陳小姐│短訊:明早中華電信大約9︰20至天祥街勘查電話線路 聯絡電話:00000000 │ ├────────────────────────────────┼────────────────────────────────────────┤ │16. 2008/02/12 16:47:2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某男 │(與某男通聯) │ ├────────────────────────────────┼────────────────────────────────────────┤ │17. 2008/02/12 16:5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無人接聽 │ ├────────────────────────────────┼────────────────────────────────────────┤ │18. 2008/02/12 16:5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無人接聽 │ ├────────────────────────────────┼────────────────────────────────────────┤ │19. 2008/02/12 16:5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無人接聽 │ ├────────────────────────────────┼────────────────────────────────────────┤ │20. 2008/02/12 16:5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2號5F頂"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無人接聽 │ ├────────────────────────────────┼────────────────────────────────────────┤ │21. 2008/02/12 17:0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 │ │ 水利署科長林榮紹 │無人接聽 │ ├────────────────────────────────┼────────────────────────────────────────┤ │22. 2008/02/12 17:06:09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配偶 │廉:喂。 │ │ │妻:喂。 │ │ │廉:嗯。 │ │ │妻:你要回來吃飯。 │ │ │廉:喔,在唱歌,沒那麼早。 │ │ │妻:喔。 │ │ │廉:嗯。 │ │ │妻:喝酒嗎。 │ │ │廉:一點點而已啦。 │ │ │妻:一點點也是要坐計乘車啦,一點點。 │ │ │廉:好,好啦,好。 │ ├────────────────────────────────┼────────────────────────────────────────┤ │23. 2008/02/12 17:08:3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世曦公司張敬廉│廉:喂。 │ │ │張:喂,?經理喔。 │ │ │廉:嗯。 │ │ │張:喂,你好,我是那張敬廉喔。 │ │ │廉:張技師。 │ │ │張:董仔有在你旁邊嗎,恭喜,恭喜。 │ │ │廉:沒有。 │ │ │張:沒有喔。 │ │ │廉:嗯。 │ │ │張:不要緊,我,昨天那個,明天那個「三河局」說要開1個什麼。 │ │ │廉:…嗯嗯嗯。 │ │ │張:竣工圖的,你知道喔,有收到喔。 │ │ │廉:有,有。 │ │ │張:有喔,不知,不知到底是內容不知要開什麼,想說是要問你,跟你請教一下。 │ │ │廉:就是那個上次我們驗收的時候,他叫我們改,改那個,那些的。 │ │ │張:嗯。 │ │ │廉:一般回來在講,因為「我們董仔」是說一般喔,改那個沒意思啦。 │ │ │張:嗯。 │ │ │廉:喔。 │ │ │張:嗯。 │ │ │廉:因為你減低,我們做就是說我們,我們竣工圖上面標,標,就是標我們做的那個,有夠│ │ │那個尺寸就可以嘛。 │ │ │張:嗯。 │ │ │廉:啊,你實際量的,你就照你的驗收,驗收紀錄上面你就照你實際量的嘛。 │ │ │張:嗯。 │ │ │廉:我們董仔的意思是這樣。 │ │ │張:再1個問題就是說怕說有錯的地方可能會那個啦。 │ │ │廉:沒有,沒有,有錯的那個另外。 │ │ │張:另外喔。 │ │ │廉:那個當然,有筆誤的地方,那個當然要改。 │ │ │張:對呀,對呀,要改,對呀,對呀。 │ │ │廉:有筆誤的地方,那當然要改。 │ │ │張:對呀,對呀,對呀,那個要改,對呀,對呀。 │ │ │廉:那個沒有問題啦,現在他們就可能要開看看大家取得1個,協調一下這樣就對啦。 │ │ │張:對呀,對呀,我是說萬一說有錯誤,我是說,我是說那種尺寸或是什麼的錯誤。 │ │ │廉:對對對,有錯誤那個一定要改啦。 │ │ │張:包括「高程」那個喔。 │ │ │廉:嗯。 │ │ │張:「高程」那個如果錯了就罰6倍。 │ │ │廉:有錯的地方一定要改啦。 │ │ │張:你對你們的「高程」有信心嗎。 │ │ │廉:有啦。 │ │ │張:有信心喔,不過你們「阿忠」沒信心耶。 │ │ │廉:呵呵呵。 │ │ │張:呵呵,你確定。 │ │ │廉:絕對有信心,他說沒信心呀。 │ │ │張:因為他那時很怕,很怕人,就是很怕人去,那種的,弄他的「高程」的啦。 │ │ │廉:喔,不會啦,不會啦。 │ │ │張:對呀。 │ │ │廉:那個明天當面。 │ │ │張:好呀,好呀。 │ │ │廉:當面再談好嗎。 │ │ │張:OK,OK,好。 │ │ │廉:明天下午3點啦。 │ │ │張:好好。 │ │ │廉:麻煩你,謝謝,好好,BYEBYE。 │ ├────────────────────────────────┼────────────────────────────────────────┤ │24. 2008/02/12 17:10:39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紀駿富│交代川順公司紀駿富準備明日15時第三河川局會議 │ ├────────────────────────────────┼────────────────────────────────────────┤ │25. 2008/02/12 17:48:4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局長許哲彥 │無人接聽 │ ├────────────────────────────────┼────────────────────────────────────────┤ │26. 2008/02/12 18:27:5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九龍理容KTV張 │廉:喂。 │ │ 淑惠 │張:喂。 │ │ │廉:嗯。 │ │ │張:你在包廂裡面。 │ │ │廉:對呀。 │ │ │張:你先出來一下好嗎。 │ │ │廉:怎麼,喂。 │ │ │張:喂。 │ │ │廉:嗯,嗯,你說怎麼。 │ │ │張:啊,你先聽電話。 │ │ │廉:我怎麼。 │ │ │張:隨便你。 │ │ │廉:你說怎麼。 │ │ │張:啊。 │ │ │廉:你說什麼。 │ │ │張:沒有,我說你可不可以方便先出來包廂一下。 │ │ │廉:喔喔喔,好。 │ ├────────────────────────────────┼────────────────────────────────────────┤ │27. 2008/02/12 18:57:4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配偶 │向妻表示還在唱歌,還沒有要出來,不知到什麼時候 │ ├────────────────────────────────┼────────────────────────────────────────┤ │28. 2008/02/12 19:13:5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局長許哲彥 │無人接聽 │ ├────────────────────────────────┼────────────────────────────────────────┤ │29. 2008/02/12 19:15:09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邀某女改日出遊 │ ├────────────────────────────────┼────────────────────────────────────────┤ │30. 2008/02/12 19:40:5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向女友表示最晚20時20分會離開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 │ ├────────────────────────────────┼────────────────────────────────────────┤ │31. 2008/02/12 20:05:4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外埔鄉○○鄰○○路735號3F"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九龍理容KTV張 │廉裕隆向張淑惠表示到大甲了 │ │ 淑惠 │ │ ├────────────────────────────────┼────────────────────────────────────────┤ │32. 2008/02/12 20:17:4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許:喂。 │ │ 局長許哲彥 楓之林理容KTV │楊:你在哪裡呀。 │ │ 編號66號小姐楊│許:我在前面呀。 │ │ 雅惠 │楊:前面。 │ │ │許:嗯,你現在在哪邊。 │ │ │楊:我就是那個…這邊呀。 │ │ │許:不是呀,你剛才下車往前走就是呀。 │ │ │楊:往前走。 │ │ │許:嗯。 │ │ │楊:沒看到你呀。 │ │ │許:不是呀,你可能走錯邊吧,來來來。 │ │ │楊:都沒有。 │ │ │許:有啦,你可能走錯邊了啦。 │ │ │楊:哪有。 │ │ │許:什麼沒有。 │ │ │楊:你跑去哪邊了。 │ │ │許:沒有,你自己走錯邊了吧。 │ │ │楊:喔,喔喔喔喔。 │ │ │許:呵呵呵。 │ │ │楊:喔,我看到。 │ ├────────────────────────────────┼────────────────────────────────────────┤ │33. 2008/02/12 20:3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川順營造廉裕隆│廉:喂。 │ │ │徐:裕隆。 │ │ │廉:嗯。 │ │ │徐:我秀秀啦。 │ │ │廉:嗯。 │ │ │徐:抱歉,我跟你報告一下,「老闆」又要把那個小姐買到1點啦。 │ │ │廉:買到幾點。 │ │ │徐:1點,再補4鐘點。 │ │ │廉:嗯。 │ │ │徐:8,9,10,11,12。 │ │ │廉:嗯。 │ │ │徐:9,10,11,12,1點,5個小時喔,8點到1點。 │ │ │廉:喔。 │ │ │徐:嗯。 │ │ │廉:好啦,有遇到他可能會再跟我講啦。 │ │ │徐:嗯,這樣,這樣我先幫你補起來,改天有來你再補簽就好,好嗎。 │ │ │廉:好呀,好呀。 │ │ │徐:喔,抱歉,抱歉。 │ │ │廉:好,他若有講我再,好好好。 │ │ │徐:好,謝謝。 │ ├────────────────────────────────┼────────────────────────────────────────┤ │34. 2008/02/12 20:35:5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大甲鎮○○路159號4F"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九龍理容KTV徐 │廉:喂。 │ │ 玉玲 │徐:裕隆。 │ │ │廉:嗯。 │ │ │徐:我秀秀啦。 │ │ │廉:嗯。 │ │ │徐:抱歉,我跟你報告一下,「老闆」又要把那個小姐買到1點啦。 │ │ │廉:買到幾點。 │ │ │徐:1點,再補4鐘點。 │ │ │廉:嗯。 │ │ │徐:8,9,10,11,12。 │ │ │廉:嗯。 │ │ │徐:9,10,11,12,1點,5個小時喔,8點到1點。 │ │ │廉:喔。 │ │ │徐:嗯。 │ │ │廉:好啦,有遇到他可能會再跟我講啦。 │ │ │徐:嗯,這樣,這樣我先幫你補起來,改天有來你再補簽就好,好嗎。 │ │ │廉:好呀,好呀。 │ │ │徐:喔,抱歉,抱歉。 │ │ │廉:好,他若有講我再,好好好。 │ │ │徐:好,謝謝。 │ ├────────────────────────────────┼────────────────────────────────────────┤ │35. 2008/02/12 20:4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局長許哲彥 │許:喂。 │ │ │徐:大哥。 │ │ │許:怎麼樣。 │ │ │徐:嗯,她後面的有補了。 │ │ │許:喔,這樣喔。 │ │ │徐:嗯,我有跟「阿隆」講。 │ │ │許:OK,好,好,我知道。 │ │ │徐:嗯,補到1點,喔。 │ │ │許: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 │ │徐:好,謝謝,BYEBYE。 │ ├────────────────────────────────┼────────────────────────────────────────┤ │36. 2008/02/12 20:40:29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許:喂。 │ │ 局長許哲彥 九龍理容KTV徐 │徐:大哥。 │ │ 玉玲 │許:怎麼樣。 │ │ │徐:嗯,她後面的有補了。 │ │ │許:喔,這樣喔。 │ │ │徐:嗯,我有跟「阿隆」講。 │ │ │許:OK,好,好,我知道。 │ │ │徐:嗯,補到1點,喔。 │ │ │許: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 │ │徐:好,謝謝,BYEBYE。 │ ├────────────────────────────────┼────────────────────────────────────────┤ │37. 2008/02/12 20:45:5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00 │"臺中市○○區鎮○段0000-0000地號" │ │ 局長許哲彥 │許哲彥向妻表示在返家途中 │ ├────────────────────────────────┼────────────────────────────────────────┤ │38. 2008/02/12 21:09:1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61號17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楓之林理容KTV │許:喂。 │ │ 編號66號小姐楊│楊:喂,你開回到家裡了嗎。 │ │ 雅惠 │許:我到家了,到家了。 │ │ │楊:是喔,好啦,好。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8/03/03 09:49:42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第三河川局鍾彥│第三河川局鍾彥虎表示(本便道工程)3月5日驗收,尚不清楚水利署派何人驗收(? 裕隆詢│ │ 虎 │問2次) │ ├────────────────────────────────┼────────────────────────────────────────┤ │2. 2008/03/03 11:3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幀衡公司劉禎忠│幀衡公司劉禎忠表示要和「林科長」、「世傑」去水利署附近的「小仙屋」(音譯)吃個飯│ │ │,有約彭壽奇;戴沼澤要劉禎忠叫一些人出來。 │ ├────────────────────────────────┼────────────────────────────────────────┤ │3. 2008/03/03 11:3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科長林榮紹 │戴:喂。 │ │ │林榮紹:喂,嗯。 │ │ │戴:怎麼,要「小仙屋」(音譯)喔。 │ │ │林:嗯。 │ │ │戴:不來「鶴園」。 │ │ │林:不要,那麼遠,下午我們要開會也比較方便。 │ │ │戴:你下午要開會喔。 │ │ │林:不一定啦,就是,就是要在這裡等啦,別人若叫我上去開我就上去開了,現在是沒有叫│ │ │ 我上去開啦。 │ │ │戴:沒開你就說沒開,我就,啊,「蔡孟元」在嗎。 │ │ │林:「蔡孟元」他下午要開會,他怎麼可能和你去。 │ │ │戴:下午要開會。 │ │ │林:下午他主角呀,他主角呀。 │ │ │戴:叫過來吃飯呀,幾點。 │ │ │林:2點的會,2點。 │ │ │戴:就「小仙屋」,過來那裡,叫他出來呀。 │ │ │林:你叫他比較方,你叫他比較方便。 │ │ │戴:你啦,你說我。 │ │ │林:你叫他比較方便,「242」。 │ │ │戴:「242」喔。 │ │ │林:嗯。 │ ├────────────────────────────────┼────────────────────────────────────────┤ │4. 2008/03/03 11:3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660號6樓" │ │ 科長林榮紹 川順營造戴沼澤│戴:喂。 │ │ │林榮紹:喂,嗯。 │ │ │戴:怎麼,要「小仙屋」(音譯)喔。 │ │ │林:嗯。 │ │ │戴:不來「鶴園」。 │ │ │林:不要,那麼遠,下午我們要開會也比較方便。 │ │ │戴:你下午要開會喔。 │ │ │林:不一定啦,就是,就是要在這裡等啦,別人若叫我上去開我就上去開了,現在是沒有叫│ │ │我上去開啦。 │ │ │戴:沒開你就說沒開,我就,啊,「蔡孟元」在嗎。 │ │ │林:「蔡孟元」他下午要開會,他怎麼可能和你去。 │ │ │戴:下午要開會。 │ │ │林:下午他主角呀,他主角呀。 │ │ │戴:叫過來吃飯呀,幾點。 │ │ │林:2點的會,2點。 │ │ │戴:就「小仙屋」,過來那裡,叫他出來呀。 │ │ │林:你叫他比較方,你叫他比較方便。 │ │ │戴:你啦,你說我。 │ │ │林:你叫他比較方便,「242」。 │ │ │戴:「242」喔。 │ │ │林:嗯。 │ ├────────────────────────────────┼────────────────────────────────────────┤ │5. 2008/03/03 11:3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水利署科長蔡孟│戴沼澤邀水利署科長蔡孟元吃飯未果 │ │ 元 │ │ ├────────────────────────────────┼────────────────────────────────────────┤ │6. 2008/03/03 11:37:3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80號9樓頂" │ │ 九龍酒店張淑惠 川順營造廉裕隆│廉裕隆表示和「董仔」要出去,很抱歉 │ │ │ │ ├────────────────────────────────┼────────────────────────────────────────┤ │7. 2008/03/03 11:38: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科長林榮紹 │林榮紹:喂,你好。 │ │ │戴:「他」說還在準備資料啦,「天生」有空嗎。 │ │ │林:誰。 │ │ │戴:「天生」呀。 │ │ │林:「天生」我有叫「周課長」請他了。 │ │ │戴:好啦。 │ │ │林:他不知道有沒有要去,我不知道。 │ │ │戴:再叫「周課長」跟他講一下。 │ │ │林:對呀,對呀,對呀。 │ │ │戴:好。 │ ├────────────────────────────────┼────────────────────────────────────────┤ │8. 2008/03/03 11:48:39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水利署周世傑 │水利署周世傑:嗯。 │ │ │廉:科長,你稍等喔。 │ │ │(廉裕隆將電話交予戴沼澤) │ │ │戴:喂。 │ │ │周:嗯。 │ │ │戴:請客也不叫一下。 │ │ │周:不是啦,你們好友啦,快點呀,我還在「工務組」。 │ │ │戴:沒有,「天生」跟「葉奕匡」有沒有要過來。 │ │ │周:誰。 │ │ │戴:「天生」跟「葉奕匡」呀。 │ │ │周:對呀,對對對對,嗯嗯 │ │ │戴:有嗎。 │ │ │周:有呀,有呀。 │ │ │戴:2個有啦喔。 │ │ │周:嗯嗯,你要過去了喔。 │ │ │戴:好啦,好啦。 │ │ │周:好好好好。 │ ├────────────────────────────────┼────────────────────────────────────────┤ │9. 2008/03/03 11:5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61號13F屋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局長許哲彥 │許哲彥向戴沼澤表示中午與水利署「水政組」於「阿杜」用餐,戴沼澤於「小仙」(音譯)│ ├────────────────────────────────┼────────────────────────────────────────┤ │10. 2008/03/03 11:57:13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 │ │ 局長許哲彥 川順營造戴沼澤│許哲彥向戴沼澤表示中午與水利署「水政組」於「阿杜」用餐,戴沼澤於「小仙」(音譯)│ ├────────────────────────────────┼────────────────────────────────────────┤ │11. 2008/03/03 12:0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路219號12F屋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王莉婷│戴沼澤表示被廉裕隆載去和水利署「周課長」、「天生」吃飯 │ ├────────────────────────────────┼────────────────────────────────────────┤ │12. 2008/03/03 12:20:51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351號10樓" │ │ 局長許哲彥 │無人接聽 │ ├────────────────────────────────┼────────────────────────────────────────┤ │13. 2008/03/03 12:35:3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戴美玲 │戴美玲向許哲彥表示這間房子賣了,許哲彥與人吃飯 │ ├────────────────────────────────┼────────────────────────────────────────┤ │14. 2008/03/03 12:5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南屯區新生裡5鄰新生北路16-18號3樓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浦騰公司黃志彰將過來 │ ├────────────────────────────────┼────────────────────────────────────────┤ │15. 2008/03/03 12:54:4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14巷2弄10號4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泱丞│戴泱丞要? 裕隆向戴沼澤轉達,禮拜3(3/5)派「阿樹」去開會,要於會中提出剩下的不要│ │ │載了,看能不能退錢 │ ├────────────────────────────────┼────────────────────────────────────────┤ │16. 2008/03/03 12:58:2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許哲彥向女友陳玉瑛表示與人吃飯 │ ├────────────────────────────────┼────────────────────────────────────────┤ │17. 2008/03/03 13:24:25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許哲彥 科長林榮紹 │林:喂。 │ │ │許:老林。 │ │ │林:是。 │ │ │許:你在哪一間。 │ │ │林:我在「小仙屋」(音譯)。 │ │ │許:啊。 │ │ │林:「小仙屋」。 │ │ │許:這樣喔,你若結束時叫「阿隆」來我這裡一下。 │ │ │林:喔喔喔喔喔。 │ │ │許:我在那個,你知道啦喔。 │ │ │林:在。 │ │ │許:「阿杜」。 │ │ │林:喔。 │ │ │許:喔。 │ │ │林:瞭解,瞭解。 │ ├────────────────────────────────┼────────────────────────────────────────┤ │18. 2008/03/03 13:2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南屯區○○○路○段1068號4F頂" │ │ 科長林榮紹 局長許哲彥 │林:喂。 │ │ │許:老林。 │ │ │林:是。 │ │ │許:你在哪一間。 │ │ │林:我在「小仙屋」(音譯)。 │ │ │許:啊。 │ │ │林:「小仙屋」。 │ │ │許:這樣喔,你若結束時叫「阿隆」來我這裡一下。 │ │ │林:喔喔喔喔喔。 │ │ │許:我在那個,你知道啦喔。 │ │ │林:在。 │ │ │許:「阿杜」。 │ │ │林:喔。 │ │ │許:喔。 │ │ │林:瞭解,瞭解。 │ ├────────────────────────────────┼────────────────────────────────────────┤ │19. 2008/03/03 13:51:2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351號10樓"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許哲彥表示等一下過去找女友陳玉瑛 │ ├────────────────────────────────┼────────────────────────────────────────┤ │20. 2008/03/03 13:58:3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許哲彥 川順營造戴沼澤│許:喂。 │ │ │戴:怎麼,結束了沒有。 │ │ │許:那個,叫「阿隆」過來一下好嗎。 │ │ │戴:喔,要。 │ │ │許:不是,不是,不是,嗯,嗯,你叫他過來,我跟他講。 │ │ │戴:好,好。 │ ├────────────────────────────────┼────────────────────────────────────────┤ │21. 2008/03/03 13:58: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南屯區○○○○○路二段484號"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局長許哲彥 │許:喂。 │ │ │戴:怎麼,結束了沒有。 │ │ │許:那個,叫「阿隆」過來一下好嗎。 │ │ │戴:喔,要。 │ │ │許:不是,不是,不是,嗯,嗯,你叫他過來,我跟他講。 │ │ │戴:好,好。 │ ├────────────────────────────────┼────────────────────────────────────────┤ │22. 2008/03/03 13:59:19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14巷2弄10號4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沼澤│廉:喂。 │ │ │戴:你載「林榮紹」去,他們「水政組」要解決這種問題,要講給「局長」聽,叫你去解釋│ │ │,你和「林榮紹」過去,你說叫他們。 │ │ │廉:喔。 │ │ │戴:他在那裡等呀。 │ ├────────────────────────────────┼────────────────────────────────────────┤ │23. 2008/03/03 13:5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南屯區○○○○○路二段484號"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廉裕隆│廉:喂。 │ │ │戴:你載「林榮紹」去,他們「水政組」要解決這種問題,要講給「局長」聽,叫你去解釋│ │ │,你和「林榮紹」過去,你說叫他們。 │ │ │廉:喔。 │ │ │戴:他在那裡等呀。 │ ├────────────────────────────────┼────────────────────────────────────────┤ │24. 2008/03/03 14:23: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林榮紹要同事李傳煒查土石採取於環評法裡的定義 │ │ 水利署林榮紹 水利署李傳煒 │ │ ├────────────────────────────────┼────────────────────────────────────────┤ │25. 2008/03/03 14:24: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區建成裡11鄰國豐街60號四樓頂及屋凸"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廉裕隆│廉:喂。 │ │ │戴:你到了嗎。 │ │ │廉:剛出發一下子,我剛才有…,還在那裡啦。 │ │ │戴:啊。 │ │ │廉:還在那裡,我現在載『科長』要過去。 │ │ │戴:對呀,看要做什麼,你要跟我講一下。 │ │ │廉:好。 │ ├────────────────────────────────┼────────────────────────────────────────┤ │26. 2008/03/03 14:24:11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497號5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沼 │廉:喂。 │ │ │戴:你到了嗎。 │ │ │廉:剛出發一下子,我剛才有…,還在那裡啦。 │ │ │戴:啊。 │ │ │廉:還在那裡,我現在載『科長』要過去。 │ │ │戴:對呀,看要做什麼,你要跟我講一下。 │ │ │廉:好。 │ ├────────────────────────────────┼────────────────────────────────────────┤ │27. 2008/03/03 14:30:19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水利署周世傑 │廉:喂。 │ │ │水利署周世傑:阿隆。 │ │ │廉:有。 │ │ │周:那個,整修沒開啦。 │ │ │廉:店修。 │ │ │周:嗯,對,我們現在來「高速公路下」,知道嗎。 │ │ │廉:「高速公路下」。 │ │ │周:就「楓」啦。 │ │ │廉:好,好,好,好,好。 │ ├────────────────────────────────┼────────────────────────────────────────┤ │28. 2008/03/03 14:3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 │ │ 水利署林榮紹 水利署李傳煒 │同事李傳煒告知土石採取要辦環評之條件… │ │ │(林榮紹電話中傳出許哲彥講話、KTV歌唱聲) │ │ │許:因為早上,早上那個…,那個我現在。 │ ├────────────────────────────────┼────────────────────────────────────────┤ │29. 2008/03/03 14:32:5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許哲彥 水利署周世傑 │許:喂。 │ │ │水利署周世傑:頭仔喔。 │ │ │許:嗯,是,嗯。 │ │ │周:拚完了沒。 │ │ │許:怎麼。 │ │ │周:你不是跟「水政組」1人出10個。 │ │ │許:對呀,對呀,對呀,對呀。 │ │ │周:拚完了。 │ │ │許:現在,現在他們大家在爽快,你沒聽到。 │ │ │周:喔,在爽快就好。 │ │ │許:對呀。 │ │ │周:好。 │ ├────────────────────────────────┼────────────────────────────────────────┤ │30. 2008/03/03 14:42:13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許哲彥 司機 │司機:喂。 │ │ │許:你車子開過來。 │ │ │司機:好。 │ ├────────────────────────────────┼────────────────────────────────────────┤ │31. 2008/03/03 14:45:3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沼澤│戴:喂。 │ │ │廉:我阿隆。 │ │ │戴:嗯。 │ │ │廉:不是要說那個事情啦。 │ │ │戴:喔。 │ │ │廉:另外啦。 │ │ │戴:喔。 │ │ │廉:另外啦,另外,我回去我再跟你。 │ ├────────────────────────────────┼────────────────────────────────────────┤ │32. 2008/03/03 14:4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廉裕隆│戴:喂。 │ │ │廉:我阿隆。 │ │ │戴:嗯。 │ │ │廉:不是要說那個事情啦。 │ │ │戴:喔。 │ │ │廉:另外啦。 │ │ │戴:喔。 │ │ │廉:另外啦,另外,我回去我再跟你。 │ ├────────────────────────────────┼────────────────────────────────────────┤ │33. 2008/03/03 14:52: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陳:喂。 │ │ │許:喂,準備好了沒有。 │ │ │(斷訊) │ ├────────────────────────────────┼────────────────────────────────────────┤ │34. 2008/03/03 14:52:39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許:喂,準備好了沒有。 │ │ │陳:還沒,我不知道你要忙到幾點。 │ │ │許:好啦,去準備啦。 │ ├────────────────────────────────┼────────────────────────────────────────┤ │35. 2008/03/03 15:37:4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許: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陳:喂。 │ │ │許:可以下來了。 │ ├────────────────────────────────┼────────────────────────────────────────┤ │36. 2008/03/03 15:58:13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西屯區○○○路○段160號門診立體停車場4F頂" │ │ 局長許哲彥 水利署周世傑 │(水利署周世傑持用劉建成行動電話與許哲彥通聯) │ │ │許:喂。 │ │ │周:頭仔喔。 │ │ │許:嗯,是,嗯。 │ │ │周:你在哪裡。 │ │ │許:我現在在和人談事情。 │ │ │周:喔,這樣喔。 │ │ │許:嗯。 │ │ │周:我在「高速公路下」啦。 │ │ │許:OK,我知道,我知道。 │ │ │周:好。 │ ├────────────────────────────────┼────────────────────────────────────────┤ │37. 2008/03/03 16:44:5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潭子鄉○○路○段186巷11號8F頂" │ │ 局長許哲彥 水利署周世傑 │許:喂。 │ │ │周:頭仔喔。 │ │ │許:嗯,是。 │ │ │周:在忙。 │ │ │許:嗯,還在講,怎麼。 │ │ │周:喔,沒有啦,我就和…。 │ │ │許:喔,好。 │ │ │周:你還在忙喔。 │ │ │許:對啦。 │ ├────────────────────────────────┼────────────────────────────────────────┤ │38. 2008/03/03 16:46:3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新旭台砂石公司│新旭台砂石公司小陳表示聯單那邊整理好了,該公司有4天沒有資料,去河川局印到3天,三│ │ 小陳 │河局只有電腦資料沒有聯單資料,且該公司磅單等都沒有,? 裕隆要小陳先將資料留著,另│ │ │新旭台公司要領取砂石之車輛空車重量,? 裕隆要小陳撥打00000000找川順公司副總「戴泱│ │ │丞」 │ ├────────────────────────────────┼────────────────────────────────────────┤ │39. 2008/03/03 17:57:4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 │許:喂,要晚點回去,要晚點回去。 │ │ │妻:早點回來啦。 │ │ │許:好,好。 │ ├────────────────────────────────┼────────────────────────────────────────┤ │40. 2008/03/03 17:58:33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 │無人接聽 │ ├────────────────────────────────┼────────────────────────────────────────┤ │41. 2008/03/03 17:59:18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 │無人接聽 │ ├────────────────────────────────┼────────────────────────────────────────┤ │42. 2008/03/03 17:59:52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 │妻:喂。 │ │ │許:怎麼,什麼事情。 │ │ │妻:你女兒很愛跟我發脾氣。 │ │ │許:什麼人。 │ │ │妻:女兒呀。 │ │ │許:是怎麼樣。 │ │ │妻:說學校在調查說什麼都沒帶他出去玩,別人都有,只有他沒有,他就空白紀錄,拜託你│ │ │ 也安排1個時間好不好,不要讓我很難做人。 │ │ │(斷訊) │ ├────────────────────────────────┼────────────────────────────────────────┤ │43. 2008/03/03 18:10:4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無人接聽 │ ├────────────────────────────────┼────────────────────────────────────────┤ │44. 2008/03/03 18:11:0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配偶 │廉:喂。 │ │ │妻:喂。 │ │ │廉:嗯。 │ │ │妻:怎麼這麼快又接了。 │ │ │廉:喔,沒有啦,剛才這通不知道誰打的,我剛才要接。 │ │ │妻:要回來吃飯嗎。 │ │ │廉:在唱歌。 │ │ │妻:在唱歌。 │ │ │廉:嗯。 │ │ │妻:在台中喔。 │ │ │廉:對呀。 │ │ │妻:唱歌,剛才去唱。 │ │ │廉:喔,下午就到現在。 │ │ │妻:下午到現在,還沒要走嗎。 │ │ │廉:半個下午啦。 │ │ │妻:啊。 │ │ │廉:半個下午啦。 │ │ │妻:對呀,還沒要走嗎。 │ │ │廉:喔,愈來愈大群。 │ │ │妻:愈來愈大群,你就錢趕快付一付,趕快走就好了。 │ │ │廉:不是我說要走就要走。 │ │ │妻:你有喝酒嗎。 │ │ │廉:一些而已啦,我等一下不要喝就好了。 │ │ │妻:對呀,等一下不要喝喔。 │ │ │廉:好呀,好呀。 │ │ │妻:好啦。 │ │ │廉:喔,好。 │ ├────────────────────────────────┼────────────────────────────────────────┤ │45. 2008/03/03 18:12:17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無人接聽 │ ├────────────────────────────────┼────────────────────────────────────────┤ │46. 2008/03/03 18:2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林榮紹未接聽來電 │ │ 水利署林榮紹 │ │ ├────────────────────────────────┼────────────────────────────────────────┤ │47. 2008/03/03 18:2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中華電信未提供" │ │ 水利署林榮紹 │林榮紹未接聽來電 │ ├────────────────────────────────┼────────────────────────────────────────┤ │48. 2008/03/03 18:2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中華電信未提供" │ │ 水利署林榮紹 │林榮紹未接聽來電 │ ├────────────────────────────────┼────────────────────────────────────────┤ │49. 2008/03/03 18:2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中華電信未提供" │ │ 水利署林榮紹 │林榮紹未接聽來電 │ ├────────────────────────────────┼────────────────────────────────────────┤ │50. 2008/03/03 18:2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 林榮紹未接聽來電 │ │ 水利署林榮紹 │ │ ├────────────────────────────────┼────────────────────────────────────────┤ │51. 2008/03/03 18:30:1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中華電信未提供"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永恭│廉:喂。 │ │ │戴永恭:隆仔,這隻機子是你自己的名字喔。 │ │ │廉:喂。 │ │ │戴永恭:隆仔喔。 │ │ │廉:嗯。 │ │ │戴:這隻是你自己的名字喔。 │ │ │廉:對呀。 │ │ │戴:啊,另外那隻是公司的喔。 │ │ │廉:嗯。 │ │ │戴:你離開工地了嗎。 │ │ │廉:在,我在唱歌。 │ │ │戴:「老闆」有在那裡嗎。 │ │ │廉:沒有,沒有。 │ │ │戴:這樣喔,你有要回去嗎。 │ │ │廉:有呀。 │ │ │戴:有要去「老闆」那裡嗎。 │ │ │廉:「他們」現在這邊還沒結束耶。 │ │ │戴:好啦,這樣不要緊啦,不然我再找他一下。 │ │ │廉:你說那個,那個事情。 │ │ │戴:…大溪那個啦。 │ │ │廉:喔,喔,有啦,有啦。「老闆」有在講。 │ │ │戴:對呀。 │ │ │廉:嗯。 │ │ │戴:那個警方喔。 │ │ │廉:嗯,嗯,對。 │ │ │戴:好啦。 │ │ │廉:嗯,喔,好,好。 │ ├────────────────────────────────┼────────────────────────────────────────┤ │52. 2008/03/03 18:4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中華電信未提供" │ │ 水利署林榮紹 │林榮紹未接聽來電 │ ├────────────────────────────────┼────────────────────────────────────────┤ │53. 2008/03/03 19:0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林榮紹未接聽來電 │ │ 水利署林榮紹 │ │ ├────────────────────────────────┼────────────────────────────────────────┤ │54. 2008/03/03 19:5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林榮紹未接聽來電 │ │ 水利署林榮紹 │ │ ├────────────────────────────────┼────────────────────────────────────────┤ │55. 2008/03/03 19:5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林榮紹未接聽來電 │ │ 水利署林榮紹 │ │ ├────────────────────────────────┼────────────────────────────────────────┤ │56. 2008/03/03 19:5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林榮紹未接聽來電 │ │ 水利署林榮紹 │ │ ├────────────────────────────────┼────────────────────────────────────────┤ │57. 2008/03/03 20:57:3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酒店張淑惠 川順營造廉裕隆│張:喂。 │ │ │廉:我要回去了。 │ │ │張:喔,你喝酒喔。 │ │ │廉:對呀,沒人跟你通報嗎。 │ │ │張:沒有呀。 │ │ │廉:沒有,啊,「那個」說跟你多好,都騙你的。 │ │ │張:你在「楓之林」喝酒喔。 │ │ │廉:對呀,「那個」說跟你很好。 │ │ │張:誰很好,我沒有,沒有接到任何消息,剛才才想說現在是幾點了,你有回去嗎。 │ │ │廉:「那個」呀,那個說跟你很好「那個」呀。 │ │ │張:「那個」是哪一個呀。 │ │ │廉:喔,說你姊呀。 │ │ │張:我姊,「淑萍」嗎。 │ │ │廉:嗯。 │ │ │張:喔,沒有啦,沒什麼聯絡,沒可能去說這種事情啦。 │ │ │廉:在那裡說,說跟你多好。 │ │ │張:正經的呀,不錯呀,只是大家各忙各的呀,哪有什麼好講的,你們喝你們的酒呀,就算│ │ │,就算。 │ │ │廉:跟你一樣啦。 │ │ │張:跟我一樣。 │ │ │廉:都陞官嘛。 │ │ │張:說一些什麼。 │ │ │廉:陞官啦。 │ │ │張:喔,喝少一點,喔,那條事情弄到現在。 │ │ │廉:我結束了,我還載人回去。 │ │ │張:你喝這樣你還要開車喔。 │ │ │廉:我還好你知道嗎,我還載人回去。 │ │ │張:載男的還是載女的。 │ │ │廉:你也幫幫忙,載女的就沒有要載他回去了。 │ │ │張:剛在想說現在幾點了,你是去哪了,我跟你講啦,就算我最好的「作陣的」(台語)的│ │ │先生啦,帶女人去睡被我看到,我也不會講啦,你,你就去玩啦。 │ │ │廉:喔,沒有啦。 │ │ │張:這是我們的職業道德啦。 │ │ │廉:沒有啦,他在那裡想很久你知道嗎。 │ │ │張:…。 │ │ │廉:他說喔,有看過,跟誰有來過。 │ │ │張:嗯。 │ │ │廉:我到那時候快6、7點,差不多7點我才跟他說找你們最好的,他說跟你最好的啦,我不 │ │ │知道,我說喔,我不知道說是說跟你最好的,但是我不知道說你是不是跟他最好啦,我不知│ │ │道呀,但是他就說跟你最好啦,我也不知道說他跟你最好,你不知道有沒有跟他最好,我也│ │ │不知道呀。 │ │ │張:剛出來做小姐他幫我很多忙啦,出來做幹部也是他帶的,後來沒有跟他,比較沒有聯絡│ │ │,因為我升的比較快,他升的比較慢啦,但是他現在也升上來了,對呀,比我還慢,他協理│ │ │跟副總都比我還慢呀,我所以不好意思呀。 │ │ │廉:我知道啦,我就很久很久沒去那裡了。 │ │ │張:他有跟我說他在那間,叫我不用不好意思。 │ │ │廉:嗯,他是拿名片說陞官了喔。 │ │ │張:我人很不舒服。 │ │ │廉:你是怎麼樣。 │ │ │張:昨天好像喝,1點多吧,早上又起來,嗯。 │ │ │廉:你也。 │ │ │張:也很累,又喝,又弄那事情,改天又要去人家家裡洗門風,叫兄弟出來耶。 │ │ │廉:沒有啦,有時候小姐喔,如果自己,剛好就好啦。 │ │ │張:你現在是開到哪裡了。 │ │ │廉:我剛開到你們路口。 │ │ │張:我等一下打給你,我先訪客一下,可能要買單吧。 │ │ │廉:OK,好。 │ │ │張:好。 │ ├────────────────────────────────┼────────────────────────────────────────┤ │58. 2008/03/03 21:07:2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470號3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廉裕隆表示要回去了 │ ├────────────────────────────────┼────────────────────────────────────────┤ │59. 2008/03/03 21:27:43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外埔鄉○○鄰○○路735號3F"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九龍理容KTV張 │廉裕隆表示要到家了 │ │ 淑惠 │ │ ├────────────────────────────────┼────────────────────────────────────────┤ │60. 2008/03/03 23:23:27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局長許哲彥 │ │ ├────────────────────────────────┼────────────────────────────────────────┤ │61. 2008/03/04 08:10:1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南屯區○○○○街5號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短訊:非常謝謀 │ ├────────────────────────────────┼────────────────────────────────────────┤ │62. 2008/03/04 08:19:47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75號5F"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水利署李明仁 │水利署李明仁表示本便道工程明日驗收,聯繫驗收事宜,李明仁明日至「天祥街」 │ ├────────────────────────────────┼────────────────────────────────────────┤ │63. 2008/03/04 08:48: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493號12F頂" │ │ 科長林榮紹 川順營造廉裕隆│廉:科長。 │ │ │林:隆仔,嗯。 │ │ │廉:嗯。 │ │ │林:麻煩,麻煩來辦公室一下好嗎。 │ │ │廉:喔,好呀,好呀,這樣我等一下,現在我在公司。 │ │ │林:喔。 │ │ │廉:我等一下過去。 │ ├────────────────────────────────┼────────────────────────────────────────┤ │64. 2008/03/04 08:48:1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75號5F"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科長林榮紹 │廉:科長。 │ │ │林:隆仔,嗯。 │ │ │廉:嗯。 │ │ │林:麻煩,麻煩來辦公室一下好嗎。 │ │ │廉:喔,好呀,好呀,這樣我等一下,現在我在公司。 │ │ │林:喔。 │ │ │廉:我等一下過去。 │ ├────────────────────────────────┼────────────────────────────────────────┤ │65. 2008/03/04 09:25:4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470號3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第三河川局鍾彥│第三河川局鍾彥虎表示明日驗收水利署由李明仁驗收,會計科由第一科陳文信 │ │ 虎 │ │ ├────────────────────────────────┼────────────────────────────────────────┤ │66. 2008/03/04 09:36:5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西屯區○○○路○段39-20號4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第三河川局鍾彥│鍾彥虎表示驗收當日川順公司技師要到場 │ │ 虎 │ │ ├────────────────────────────────┼────────────────────────────────────────┤ │67. 2008/03/04 09:42:01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660號6樓"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技師陳│明日本便道工程複驗,? 裕隆要技師陳明晉到場;陳明晉表示明日本減災工程亦查驗,且由│ │ 明晉 │第三河川局之簽證技師杜明星查驗,杜明星係陳明晉同學 │ ├────────────────────────────────┼────────────────────────────────────────┤ │68. 2008/03/04 10:09:49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第三河川局鍾彥│第三河川局鍾彥虎轉述水利署李明仁表示AC要驗2天 │ │ 虎 │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8/03/14 10:4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660號6樓" │ │ 科長林榮紹 川順營造戴沼澤│林榮紹向戴沼澤表示下午還要上1堂課 │ ├────────────────────────────────┼────────────────────────────────────────┤ │2. 2008/03/14 11:03: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大德裡一鄰四平路35之1號6樓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局長許哲彥 │許哲彥向戴沼澤表示下午14時許「總仔」的朋友要來 │ ├────────────────────────────────┼────────────────────────────────────────┤ │3. 2008/03/14 11:03:11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 │ │ 局長許哲彥 川順營造戴沼澤│許哲彥向戴沼澤表示下午14時許「總仔」的朋友要來 │ ├────────────────────────────────┼────────────────────────────────────────┤ │4. 2008/03/14 11:06:03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四段52號14樓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科長林榮紹 │戴沼澤邀林榮紹出來,林榮紹表示叫?裕隆跟我講 │ ├────────────────────────────────┼────────────────────────────────────────┤ │5. 2008/03/14 11:0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戴泱丞 "台中市○區○○路322號12樓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戴沼銘│戴沼銘:喂。 │ │ │戴沼澤:「泱丞」沒有在那裡嗎。 │ │ │戴沼銘:有呀,他說要過去「天祥街」。 │ │ │戴沼澤:啊,你那個這個,這個他的「機子」怎麼不通,為什麼。 │ │ │戴沼銘:裡面這裡都不通啦,啊,你現在,我現在你打給我,我出來外面聽呀。 │ │ │戴沼澤:到底。 │ │ │戴沼銘:對呀,這裡面我跟你講死角,收訊都死角,都,「機子」都放在窗門邊才聽的到呀│ │ │。 │ │ │戴沼澤:他的「機子」每次都不行,他現在人在裡面嗎。 │ │ │戴沼銘:在這裡呀,剛來在工地剛進來,你等一下。 │ │ │(戴沼銘將電話交予戴泱丞) │ │ │戴泱丞:喂。 │ │ │戴沼澤:「彭仔」有去嗎。 │ │ │戴泱丞:沒有咧。 │ │ │戴沼澤:啊,「羅仕政」呢。 │ │ │戴泱丞:沒有呀,沒有呀,嗯,嗯,怎麼,我等一下要過去。 │ │ │戴沼澤:…。 │ │ │戴泱丞:什麼。 │ │ │戴沼澤:還是要約他們來來來吃個飯,會個議,會議一下,有什麼什麼困難,這樣大家弄那│ │ │個一下。 │ │ │戴泱丞:嗯,好呀。 │ │ │戴沼澤:喔,你叫看。 │ │ │戴泱丞:我跟他約,他們有時候,「彭仔」有時候都有事情,要去會勘呀,我聯絡他一下。│ │ │戴沼澤:我叫「長仔」來,看有什麼問題大家都提出來講啦。 │ │ │戴泱丞:好啦。 │ ├────────────────────────────────┼────────────────────────────────────────┤ │6. 2008/03/14 11:12: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322號12樓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廉裕隆│廉:喂。 │ │ │戴:你叫「林科長」過來「天祥街」啦,看中午這樣喔。 │ │ │廉:喔,好,好。 │ ├────────────────────────────────┼────────────────────────────────────────┤ │7. 2008/03/14 11:12:3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322號12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沼澤│廉:喂。 │ │ │戴:你叫「林科長」過來「天祥街」啦,看中午這樣喔。 │ │ │廉:喔,好,好。 │ ├────────────────────────────────┼────────────────────────────────────────┤ │8. 2008/03/14 11:1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660號6樓" │ │ 科長林榮紹 川順營造廉裕隆│林:喂。 │ │ │廉:科長。 │ │ │林:是。 │ │ │廉:我阿隆。 │ │ │林:嗯。 │ │ │廉:今天有走遠嗎。 │ │ │林:沒有。 │ │ │廉:喔,要說看你中午有沒有空。 │ │ │林:嗯。 │ │ │廉:嗯。 │ │ │林:要做什麼。 │ │ │廉:「水溝邊」。 │ │ │林:喔。 │ │ │廉:嗯。 │ │ │林:喔,喔。 │ │ │廉:這樣有啦。 │ │ │林:我知道,嗯,我知道。 │ │ │廉:喔,好啦,好啦我,看,嗯,好,好,啊,中午,好。 │ ├────────────────────────────────┼────────────────────────────────────────┤ │9. 2008/03/14 11:16:02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沼澤│戴:喂。 │ │ │廉:說有啦,要過來這裡。 │ │ │戴:啊。 │ │ │廉:要過來這裡啦。 │ │ │戴:早一點過來,啊,那個,我有叫他叫「彭仔」過來啦,跟他們那個「羅仕政」。 │ │ │廉:喔,我有跟他講。 │ │ │戴:…。 │ │ │廉:嗯,嗯,好啦,好啦。 │ │ │戴:「羅仕政」叫看看,叫「泱丞」叫,早一點過來,過來大家。 │ │ │廉:好,好,好。 │ ├────────────────────────────────┼────────────────────────────────────────┤ │10. 2008/03/14 11:1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322號12樓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廉裕隆│戴:喂。 │ │ │廉:說有啦,要過來這裡。 │ │ │戴:啊。 │ │ │廉:要過來這裡啦。 │ │ │戴:早一點過來,啊,那個,我有叫他叫「彭仔」過來啦,跟他們那個「羅仕政」。 │ │ │廉:喔,我有跟他講。 │ │ │戴:…。 │ │ │廉:嗯,嗯,好啦,好啦。 │ │ │戴:「羅仕政」叫看看,叫「泱丞」叫,早一點過來,過來大家。 │ │ │廉:好,好,好。 │ ├────────────────────────────────┼────────────────────────────────────────┤ │11. 2008/03/14 11:2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322號12樓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戴泱丞│戴泱丞表示尚在聯絡第三河川局羅仕政等人 │ ├────────────────────────────────┼────────────────────────────────────────┤ │12. 2008/03/14 11:3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322號12樓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戴泱丞│戴泱丞表示第三河川局彭壽奇還在新社會勘今日沒空,戴泱丞表示與羅仕政講沒有用,羅仕│ │ │政要求拍照等程式 │ ├────────────────────────────────┼────────────────────────────────────────┤ │13. 2008/03/14 11:48: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322號12樓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廉裕隆│戴沼澤要?裕隆邀許哲彥下午忙完再過來 │ ├────────────────────────────────┼────────────────────────────────────────┤ │14. 2008/03/14 11:48:3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三段1141號8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沼澤│戴沼澤要廉裕隆邀許哲彥下午忙完再過來 │ ├────────────────────────────────┼────────────────────────────────────────┤ │15. 2008/03/14 11:49:4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 │ │ 局長許哲彥 川順營造廉裕隆│許:喂。 │ │ │廉:長仔,我阿隆。 │ │ │許:嗯,是,嗯。 │ │ │廉:我舅舅說你若忙完,看你有沒有空。 │ │ │許:嗯,我差不多要2、3點以後。 │ │ │廉:喔,好,好,好。 │ ├────────────────────────────────┼────────────────────────────────────────┤ │16. 2008/03/14 12:0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356號 1F" │ │ 科長林榮紹 川順營造廉裕隆│林:喂。 │ │ │廉:在路上。 │ │ │林:嗯。 │ │ │廉:差不多再,你差不多再多久。 │ │ │林:20分。 │ │ │廉:20分。 │ │ │林:嗯。 │ │ │廉:這樣,這樣,這樣我在這裡等你。 │ │ │林:嗯嗯嗯。 │ │ │廉:喔,好。 │ │ │林:嗯。 │ ├────────────────────────────────┼────────────────────────────────────────┤ │17. 2008/03/14 12:10:09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三段1141號8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女友王莉婷 │廉裕隆向王莉婷表示沒有酒 │ ├────────────────────────────────┼────────────────────────────────────────┤ │18. 2008/03/14 12:23:11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廉裕隆表示剛要到「野店」吃飯 │ ├────────────────────────────────┼────────────────────────────────────────┤ │19. 2008/03/14 12:48:5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161號13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許:喂。 │ │ │女友陳玉瑛:喂。 │ │ │許:嗯。 │ │ │陳:你在睡覺喔。 │ │ │許:嗯。 │ │ │陳:怎麼沒有…。 │ │ │許:啊。 │ │ │陳:「他」呢。 │ │ │許:沒有回來呀。 │ │ │陳:誰。 │ │ │許:那個,「我那個同事呀」。 │ │ │陳:嗯。 │ │ │許:對呀,他們去工地呀,去工地呀,還沒回來。 │ │ │陳:他們要幾點才會回來。 │ │ │許:不曉得。 │ │ │陳:不曉得喔。 │ │ │許:嗯,你要出去嗎。 │ │ │陳:啊。 │ │ │許:你有要出去嗎。 │ │ │陳:沒有啦,我帶他去玩。 │ │ │許:好啦。 │ │ │陳:對呀。 │ │ │許:等他,等他回來啦。 │ │ │陳:啊。 │ │ │許:等他回來我電話再和你聯絡啦。 │ │ │陳:好啦,啊,你,你下午要去「拚經濟」喔。 │ │ │許:嗯,下午有朋友要來看啦,看等事情談完以後再解決。 │ │ │陳:啊,你不是要去「拚經濟」。 │ │ │許:對呀,會呀,會過去。 │ │ │陳:又「那邊」了喔。 │ │ │許:嗯。 │ │ │陳:然後「他」回來你要打給我喔。 │ │ │許:好啦,好。 │ │ │陳:先睡呀。 │ ├────────────────────────────────┼────────────────────────────────────────┤ │20. 2008/03/14 12:58:2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楊雅惠 臺中市○區○○街27號6 │ │ 局長許哲彥 楓之林理容KTV │短訊:﹒+′′′+﹒+′′′+﹒ + HONEY + ′+﹒HONEY﹒│ │ 編號66號小姐 │+′ 〞 a a〞情人笀 臿 │ ├────────────────────────────────┼────────────────────────────────────────┤ │21. 2008/03/14 13:04:44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 │ │ 局長許哲彥 楓之林理容KTV │許哲彥與理容KTV女子閒聊 │ │ 編號66號小姐 │ │ │ 楊雅惠 │ │ ├────────────────────────────────┼────────────────────────────────────────┤ │22. 2008/03/14 13:2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您有未接來電: │ │ │03/12 09:38AM來自0000000000 (2通) │ ├────────────────────────────────┼────────────────────────────────────────┤ │23. 2008/03/14 13:4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2號5F頂" │ │ 科長林榮紹 同事 │林榮紹向同事表示在外面辦事情 │ ├────────────────────────────────┼────────────────────────────────────────┤ │24. 2008/03/14 14:0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 │ │ 局長許哲彥 │短訊:親愛的鄉親長輩兄弟姐妹, 322總統統大選, 是咱挽救台灣經濟繁榮進步的好希望│ │ │, 懇請各位一定投票給(2號)馬英九﹒蕭萬長,賴順仁懇託您 匙臿 │ ├────────────────────────────────┼────────────────────────────────────────┤ │25. 2008/03/14 14:38:5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永恭│廉裕隆向戴永恭表示在「天祥街」,戴永恭叫人將過去載電視 │ ├────────────────────────────────┼────────────────────────────────────────┤ │26. 2008/03/14 14:44:43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廉裕隆於「天祥街」,戴泱丞剛到,戴泱丞持用?裕隆行動電話與川順公司人員聯繫 │ ├────────────────────────────────┼────────────────────────────────────────┤ │27. 2008/03/14 14:56:47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廉裕隆向張淑惠表示在忙 │ ├────────────────────────────────┼────────────────────────────────────────┤ │28. 2008/03/14 15:00:47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金拿獎視聽歌唱│短訊:哈囉! 金拿獎已改名為香格里拉, 全新的裝璜, 一流的陣容定於3月17日開始營業│ │ 坊陳秀月(綽號 │試賣;3月23正式開幕,期待您的蒞臨指教 謝謝!~茀 釿 │ │ :阿華) │ │ ├────────────────────────────────┼────────────────────────────────────────┤ │29. 2008/03/14 15:11:1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 │ │ 局長許哲彥 川順營造王莉婷│許:喂,喂。 │ │ │王:喂,還多久會到「這裡」。 │ │ │許:我現在還有客人在這裡,我說完再那個喔。 │ │ │王:好,再1個鐘頭。 │ │ │許:好好。 │ │ │王:好好好。 │ ├────────────────────────────────┼────────────────────────────────────────┤ │30. 2008/03/14 15:4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2號5F頂" │ │ 科長林榮紹 同事 │與同事聯繫 │ ├────────────────────────────────┼────────────────────────────────────────┤ │31. 2008/03/14 15:48:5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配偶 │廉裕隆向妻表示在「天祥街」 │ ├────────────────────────────────┼────────────────────────────────────────┤ │32. 2008/03/14 15:5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許哲彥與苗栗縣議員聯繫陳情事項 │ ├────────────────────────────────┼────────────────────────────────────────┤ │33. 2008/03/14 15:54: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第三河川局張文│無人接聽 │ │ 榮 │ │ ├────────────────────────────────┼────────────────────────────────────────┤ │34. 2008/03/14 15:5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第三河川局張文│無人接聽 │ │ 榮 │ │ ├────────────────────────────────┼────────────────────────────────────────┤ │35. 2008/03/14 16:03: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2號5F頂" │ │ 科長林榮紹 第三河川局顏詒│(撥通前,林榮紹與川順公司人員談話) │ │ 星 │林:…我是說喔,你要推這個「文」,要跟你們的「主任」,跟「局長」喔,寫到1個很, │ │ │很。 │ │ │(撥通後) │ │ │第三河川局顏詒星:喂。 │ │ │林:小顏喔。 │ │ │顏:是,嗯,科長,嗯。 │ │ │林:嗯,麻煩你那個,那個「公文」喔。 │ │ │顏:嗯嗯。 │ │ │林:傳真一下好嗎。 │ │ │顏:傳真,我現在,但是我現在在半路你知道嗎。 │ │ │林:半路喔。 │ │ │顏:縣政府這裡要回來半路上面,這樣呀。 │ │ │林:喔。 │ │ │顏:嗯。 │ │ │林:這樣,那個公文有誰知道。 │ │ │顏:公文喔,我可以唸給你。 │ │ │林:OK。 │ │ │顏:我是有帶在身上啦。 │ │ │林:喔喔,好呀,這樣你,你,你。 │ │ │顏:嗯。 │ │ │林:給「長仔」。 │ │ │顏:還是等一下。 │ │ │林:啊,還是你要來「溝仔邊」(台語)。 │ │ │顏:「溝仔邊」。 │ │ │林:「溝仔邊」呀,「溝仔邊」你知道嗎。 │ │ │顏:我不知道耶。 │ │ │林:那小懶人樹種很多的太原路,太原二橋下面的「溝仔邊」呀。 │ │ │顏:太原二號橋下面「溝仔邊」。 │ │ │林:「阿如」你知道嗎,跟我們去那個,他們這個。 │ │ │顏:嗯嗯。 │ │ │林:嗯,喔,你現在在上面還要回來嘛喔。 │ │ │顏:嗯嗯嗯嗯。 │ │ │林:往這裡轉進來一下。 │ │ │顏:嗯,喔,好,好。 │ │ │林:好好好好好。 │ ├────────────────────────────────┼────────────────────────────────────────┤ │36. 2008/03/14 16:0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2號5F頂" │ │ 科長林榮紹 川順營造戴永恭│戴永恭:喂。 │ │ │林:嗯,永恭,嗯。 │ │ │戴:科長呀,現在在哪裡。 │ │ │林:我,我在「溝仔邊」。 │ │ │戴:喔,筏子溪喔。 │ │ │林:「溝仔邊」啦,「溝仔邊」啦。 │ │ │戴:「溝仔邊」喔。 │ │ │林:嗯嗯嗯嗯。 │ │ │戴:我拿過去給你還是,還是要拿過去你家裡。 │ │ │林:不要緊,不然你拿過來給我也好,現在幾點了。 │ │ │戴:啊。 │ │ │林:現在幾點了。 │ │ │戴:現在4,4點,4點多了。 │ │ │林:4點5分喔,啊,你現在人在哪裡。 │ │ │戴:我現在在球場,不然我現在拿過去,喔。 │ │ │林:要拿過去我家好了。 │ │ │戴:拿去你家喔。 │ │ │林:應該,嗯,我女兒回來了。 │ │ │戴:不然你聯絡看看,我一邊走往你家,那個也是要往你家方向來。 │ │ │林:好好好好好好好。 │ ├────────────────────────────────┼────────────────────────────────────────┤ │37. 2008/03/14 16:0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2號5F頂" │ │ 科長林榮紹 │無人接聽 │ ├────────────────────────────────┼────────────────────────────────────────┤ │38. 2008/03/14 16:0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林榮紹:嗯,女兒。 │ │ 科長林榮紹 女兒 │女兒:怎樣。 │ │ │林:你到家了嗎。 │ │ │女:我要到家了呀。 │ │ │林:嗯,等一下我叫,那個戴,「戴叔叔」送過去喔,好不好。 │ │ │女:現在嗎。 │ │ │林:送去家裡呀。 │ │ │女:現在喔。 │ │ │林:嗯,啊。 │ │ │女:…。 │ │ │林:他還沒到啦。 │ │ │女:喔,好啦。 │ │ │林:喔。 │ │ │女:好。 │ ├────────────────────────────────┼────────────────────────────────────────┤ │39. 2008/03/14 16:11: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2號5F頂" │ │ 科長林榮紹 川順營造戴永恭│林榮紹表示女兒在家,要戴永恭拿過去 │ ├────────────────────────────────┼────────────────────────────────────────┤ │40. 2008/03/14 16:3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林榮紹電話傳出許哲彥談話聲) │ │ 科長林榮紹 第三河川局顏詒│許:…不用怕,你不認識他,又和…,甲方被修理假的,每回也那個… │ │ 星 │ │ ├────────────────────────────────┼────────────────────────────────────────┤ │41. 2008/03/14 16:3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科長林榮紹 第三河川局顏詒│林:小顏。 │ │ 星 │第三河川局顏詒星:我現在到太原二號橋,我在橋頭這裡。 │ │ │林:哪裡呀。 │ │ │顏:太原二號橋…。 │ │ │林:喔,現在門,門開開呀,嗯,門不要關。 │ │ │顏:這樣喔,好,好。 │ │ │(許哲彥於林榮紹旁談話) │ │ │許:…我跟你講,契約的精神他們現在若說完全沒有辦法給你做…。 │ ├────────────────────────────────┼────────────────────────────────────────┤ │42. 2008/03/14 16:4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第三河川局張文│與第三河川局張文榮聯繫苗栗縣議員陳情事項 │ │ 榮 │ │ ├────────────────────────────────┼────────────────────────────────────────┤ │43. 2008/03/14 16:50:41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委員顏沛華 │許:喂。 │ │ │水利署外聘委員成功大學顏沛華:同學,嗯。 │ │ │許:嗯,現在要過去嗎。 │ │ │顏:你,你待會兒會、會去嗎。 │ │ │許:我呀。 │ │ │顏:嗯。 │ │ │許:我會派人給你安排。 │ │ │顏:喔,這樣。 │ │ │許:嗯。 │ │ │顏:呃。 │ │ │許:等一下晚一點我再、再那個啦,好不好。 │ │ │顏:好好好好好。 │ │ │許:你現在過去啦喔,那我。 │ │ │顏:喔,我現在過去,我現在過去。 │ │ │許:嗯,你現在過去,我叫人過去給你那個安排。 │ │ │顏:喔,好,好。 │ │ │許:OK,OK。 │ │ │顏:謝謝。 │ ├────────────────────────────────┼────────────────────────────────────────┤ │44. 2008/03/14 16:52:0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許:喂。 │ │ │陳:喂。 │ │ │許:那個,那個現在我們「顏同學」要過去喔。 │ │ │陳:多久到。 │ │ │許:啊。 │ │ │陳:多久到。 │ │ │許:不敢什麼。 │ │ │陳:還要多久到。 │ │ │許:他現在要過去,可能差不多10分鐘左右喔。 │ │ │陳:就到「那邊」了。 │ │ │許:嗯嗯嗯。 │ │ │陳:你說「那裡」,我已經給他弄1個OK了。 │ │ │許:什麼弄1個OK。 │ │ │陳:就是。 │ │ │許:你就給他排好就好呀。 │ │ │陳:我知道,我知道啦。 │ │ │許:對啦。 │ │ │陳:好,OK。 │ │ │許:你去跟他排好啦。 │ │ │陳:他1個人而已嗎。 │ │ │許:嗯嗯嗯嗯。 │ │ │陳:OK,好好,我安排,好。 │ ├────────────────────────────────┼────────────────────────────────────────┤ │45. 2008/03/14 16:55:4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許:喂。 │ │ │陳:喂。 │ │ │許:嗯,怎麼。 │ │ │陳:你跟「顏大哥」喔,打電話跟他講,說他到的時候找1個「淑萍」(音譯)。 │ │ │許:啊。 │ │ │陳:「淑萍阿母」,你跟他講一下,啊,因為我差不多半個鐘頭才會到。 │ │ │許:拜託,你實在喔,好,好啦,好啦。 │ │ │陳:說叫他找「淑萍」喔。 │ │ │許:好。 │ │ │陳:我應該「發落」(台語),都「發落」。 │ │ │許:好。 │ │ │陳:OK,好。 │ │ │許:OK,好好。 │ ├────────────────────────────────┼────────────────────────────────────────┤ │46. 2008/03/14 16:56:38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委員顏沛華 │顏:喂。 │ │ │許:喂,同學。 │ │ │顏:是。 │ │ │許:你到喔。 │ │ │顏:嗯。 │ │ │許:找1個幹部叫「淑萍」(音譯)。 │ │ │顏:喔。 │ │ │許:幹部叫「淑萍」,喔,他會幫你安排好。 │ │ │顏:好好好。 │ │ │許:OK,喔。 │ │ │顏:好好好。 │ ├────────────────────────────────┼────────────────────────────────────────┤ │47. 2008/03/14 17:0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2號5F頂" │ │ 科長林榮紹 配偶 │林榮紹向配偶表示在「溝仔邊」,和「許老闆」在這裡,林榮紹表示再過去載配偶 │ ├────────────────────────────────┼────────────────────────────────────────┤ │48. 2008/03/14 17:0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2號5F頂" │ │ 科長林榮紹 同事 │與同事聯繫(簽退) │ ├────────────────────────────────┼────────────────────────────────────────┤ │49. 2008/03/14 17:15:5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三段1141號8F頂" │ │ 局長許哲彥 委員顏沛華 │許:喂。 │ │ │顏:同學,我已經到了。 │ │ │許:好,好,我後面跟著過去。 │ │ │顏:OK。 │ ├────────────────────────────────┼────────────────────────────────────────┤ │50. 2008/03/14 17:15:5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女友王莉婷 │王莉婷要廉裕隆過來 │ ├────────────────────────────────┼────────────────────────────────────────┤ │51. 2008/03/14 17:41:35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32號7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陳:喂。 │ │ │許:「他」過去了嗎。 │ │ │陳:有呀。 │ │ │許:喔。 │ │ │陳:我們在這裡玩。 │ │ │許:喔,好,啊,那個有買茶葉給你,提進去還是怎麼樣。 │ │ │陳:啊。 │ │ │許:茶葉啦。 │ │ │陳:好呀,啊,你現在不是在拚經濟嗎。 │ │ │許:我有要過去啦。 │ │ │陳:好,OK,好,好,OK。 │ ├────────────────────────────────┼────────────────────────────────────────┤ │52. 2008/03/14 17:41: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縣太平市○○街92號7樓之1"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幀衡工程顧問有│無人接聽 │ │ 限公司劉禎忠 │ │ ├────────────────────────────────┼────────────────────────────────────────┤ │53. 2008/03/14 17:4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26號12樓-10" │ │ 科長林榮紹 兒子 │林榮紹交待兒子晚餐自理,兒子表示妹妹去看棒球了 │ ├────────────────────────────────┼────────────────────────────────────────┤ │54. 2008/03/14 17:5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區頂厝裡12鄰進化北路304之1號二樓及頂樓屋凸"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幀衡工程顧問有│戴:喂。 │ │ 限公司劉禎忠 │劉:董仔喔,抱歉,在洗澡啦,嗯。 │ │ │戴:啊,賺一下就就就那個喔,轉一個頭不見人。 │ │ │劉:喔,我不知道你在哪裡坐,你在哪裡呀。 │ │ │戴:我就在,在後面啦。 │ │ │劉:喔。 │ │ │戴:在後面,你晚上有事嗎。 │ │ │劉:晚上是只有想看棒球,啊,你呢。 │ │ │戴:啊。 │ │ │劉:你呢。 │ │ │戴:沒有,我晚上喔。 │ │ │劉:嗯,嗯。 │ │ │戴:我想要,現在不要說,是你來「楓仔」一下啦。 │ │ │劉:好,「楓仔」嗎。 │ │ │戴:嗯。 │ │ │劉:好,好,好。 │ │ │戴:我,我是有1個事情跟你講一下,這樣。 │ │ │劉:好呀,好呀,好呀。 │ │ │戴:為什麼會走這一趟路啦喔。 │ │ │劉:OK。 │ │ │戴:為什麼會叫你來啦,好嗎。 │ │ │劉:OK,OK,OK,好,好,這樣我。 │ │ │戴:弄一弄再過來喔。 │ │ │劉:差不多,差不多20分鐘出發喔。 │ │ │戴:嗯嗯嗯。 │ ├────────────────────────────────┼────────────────────────────────────────┤ │55. 2008/03/14 17:5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區頂厝裡進化北路263號14F頂" │ │ 科長林榮紹 │無人接聽 │ ├────────────────────────────────┼────────────────────────────────────────┤ │56. 2008/03/14 18:18:1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女友 │廉裕隆與女友閒聊 │ ├────────────────────────────────┼────────────────────────────────────────┤ │57. 2008/03/14 18:3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林榮紹向妻表示還沒回家,妻已行經竹南,林榮紹表示會過去載 │ │ 科長林榮紹 配偶 │ │ ├────────────────────────────────┼────────────────────────────────────────┤ │58. 2008/03/14 18:3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西屯區惠來裡台中港路2段98-20號3樓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配偶 │戴:喂。 │ │ │妻:喂,你人在哪裡。 │ │ │戴:我和,晚上喔,和「長仔」他們那些會出來,出來吃飯一下喔。 │ │ │妻:好啦。 │ │ │戴:喔,我等一下再回去,喔。 │ ├────────────────────────────────┼────────────────────────────────────────┤ │59. 2008/03/14 18:4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配偶表示等一下到苑裡了,林榮紹表示等一下過去配偶朋友那裡接他 │ │ 科長林榮紹 配偶 │ │ ├────────────────────────────────┼────────────────────────────────────────┤ │60. 2008/03/14 18:49:5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沼澤│廉:喂。 │ │ │戴:你還在那裡嗎。 │ │ │廉:他們剛走。 │ │ │戴:他們結束了嗎。 │ │ │廉:你說哪裡,隔壁嗎。 │ │ │戴:嗯。 │ │ │廉:隔壁應該還在那裡,還在那裡。 │ │ │戴:還在那裡喔。 │ │ │廉:嗯。 │ │ │戴:還是你要,看要過來「楓」一下,不然他們不知道要到什麼時候,我要回去了。 │ │ │廉:你要走了,啊,你車子呢。 │ │ │戴:不要緊呀,你說我的車子放在那裡,你把我載回去就好了。 │ │ │廉:好呀,好呀。 │ │ │戴:這樣還是,「阿忠」也有來啦喔,喔,你跟他說,不然我,我,你跟他講一下喔。 │ │ │廉:喔,「阿如」喔。 │ │ │戴:嗯。 │ │ │廉:叫他車子,叫他自己回來就對啦。 │ │ │戴:對啦,你若…。 │ │ │廉:好,好,好,這樣我等一下再過去啦,我等一下再過去。 │ │ │戴:好。 │ ├────────────────────────────────┼────────────────────────────────────────┤ │61. 2008/03/14 18:5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西屯區何南裡2鄰文心路2段598號14樓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廉裕隆│廉:喂。 │ │ │戴:你還在那裡嗎。 │ │ │廉:他們剛走。 │ │ │戴:他們結束了嗎。 │ │ │廉:你說哪裡,隔壁嗎。 │ │ │戴:嗯。 │ │ │廉:隔壁應該還在那裡,還在那裡。 │ │ │戴:還在那裡喔。 │ │ │廉:嗯。 │ │ │戴:還是你要,看要過來「楓」一下,不然他們不知道要到什麼時候,我要回去了。 │ │ │廉:你要走了,啊,你車子呢。 │ │ │戴:不要緊呀,你說我的車子放在那裡,你把我載回去就好了。 │ │ │廉:好呀,好呀。 │ │ │戴:這樣還是,「阿忠」也有來啦喔,喔,你跟他說,不然我,我,你跟他講一下喔。 │ │ │廉:喔,「阿如」喔。 │ │ │戴:嗯。 │ │ │廉:叫他車子,叫他自己回來就對啦。 │ │ │戴:對啦,你若…。 │ │ │廉:好,好,好,這樣我等一下再過去啦,我等一下再過去。 │ │ │戴:好。 │ ├────────────────────────────────┼────────────────────────────────────────┤ │62. 2008/03/14 18:53:5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張淑惠 川順營造廉裕隆│廉:我們「老闆」在你們另外那邊啦。 │ │ │張:你說什麼。 │ │ │廉:我們老闆。 │ │ │張:你們要從這邊過就對了啦。 │ │ │廉:對對對。 │ ├────────────────────────────────┼────────────────────────────────────────┤ │63. 2008/03/14 19:06:27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廉裕隆向王莉婷表示戴沼澤有打電話來、還清醒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女友王莉婷 │ │ ├────────────────────────────────┼────────────────────────────────────────┤ │64. 2008/03/14 19:2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科長林榮紹 配偶 │ │ ├────────────────────────────────┼────────────────────────────────────────┤ │65. 2008/03/14 19:2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西屯區○○○○街186號14F頂" │ │ 科長林榮紹 配偶 │妻問林榮紹為何響那麼久都不聽 │ ├────────────────────────────────┼────────────────────────────────────────┤ │66. 2008/03/14 19:3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西屯區○○○路○段97號之13F頂" │ │ 科長林榮紹 配偶 │林榮紹表示10分鐘內會到 │ ├────────────────────────────────┼────────────────────────────────────────┤ │67. 2008/03/14 19:32:0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西屯區○○○路○段111號B4"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沼澤│廉裕隆向戴沼澤表示已出來載了 │ ├────────────────────────────────┼────────────────────────────────────────┤ │68. 2008/03/14 19:32: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西屯區惠來裡台中港路2段98-20號3樓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廉裕隆│廉裕隆向戴沼澤表示已出來載了 │ ├────────────────────────────────┼────────────────────────────────────────┤ │69. 2008/03/14 19:39:0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 │許哲彥要妻子去載兒子 │ ├────────────────────────────────┼────────────────────────────────────────┤ │70. 2008/03/14 19:5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西屯區惠來裡台中港路2段98-20號3樓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廉裕隆│無人接聽 │ ├────────────────────────────────┼────────────────────────────────────────┤ │71. 2008/03/14 19:5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西屯區惠來裡台中港路2段98-20號3樓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廉裕隆│廉裕隆向戴沼澤表示已在門口了 │ ├────────────────────────────────┼────────────────────────────────────────┤ │72. 2008/03/14 19:51: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沙鹿鎮○○○街94號2F" │ │ 科長林榮紹 配偶 │林榮紹向妻表示已到新天地了 │ ├────────────────────────────────┼────────────────────────────────────────┤ │73. 2008/03/14 19:54:1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戴沼澤要廉裕隆進來一下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沼澤│ │ ├────────────────────────────────┼────────────────────────────────────────┤ │74. 2008/03/14 19:54: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戴沼澤要廉裕隆進來一下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廉裕隆│ │ ├────────────────────────────────┼────────────────────────────────────────┤ │75. 2008/03/14 20:17:3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32號7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沼澤│廉裕隆向戴沼澤表示在門口等,沒有要進去 │ ├────────────────────────────────┼────────────────────────────────────────┤ │76. 2008/03/14 20:1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西屯區惠來裡台中港路2段98-20號3樓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廉裕隆│廉裕隆向戴沼澤表示在門口等,沒有要進去 │ ├────────────────────────────────┼────────────────────────────────────────┤ │77. 2008/03/14 20:21:1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戴沼澤要廉裕隆來店門口載他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沼澤│ │ ├────────────────────────────────┼────────────────────────────────────────┤ │78. 2008/03/14 20:21: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戴沼澤要廉裕隆來店門口載他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廉裕隆│ │ ├────────────────────────────────┼────────────────────────────────────────┤ │79. 2008/03/14 20:2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路○段176號12F屋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幀衡工程顧問有│劉:喂,喂,「董仔」,嗯。 │ │ 限公司劉禎忠 │戴:出來外面聽一下啦。 │ │ │劉:好,等一下,你在哪裡。 │ │ │戴:我在外面啦,你來外面聽,電話拿出來外面聽,我跟你講。 │ │ │劉:你在哪裡,我現在走出來了。 │ │ │戴:不是啦,你那個,現在就是他們「連教授」他們要進來啦喔。 │ │ │劉:喔,好,喔喔。 │ │ │戴:啊,那些「女孩」就是你不要花啦,那就叫人來花的,你知道嗎。 │ │ │劉:喔,好啦,好啦,好啦。 │ │ │戴:你現在退1局啦,好嗎,喔。 │ │ │劉:好啦,好啦,好啦。 │ │ │戴:那一局我們自己處理啦,啊,那局讓他們去處理啦,不然「那些」又進來,從中午就去│ │ │了,就2個就,對否。 │ │ │劉:啊,啊怎麼講。 │ │ │戴:社會事情就是公平的啦。 │ │ │劉:啊,好呀,好呀,好呀,好呀。 │ │ │戴:自己的罪業自己擔啦,不要給別人擔,你知道嗎。 │ │ │劉:瞭解,瞭解,瞭解。 │ │ │戴:喔喔。 │ │ │劉:OK,OK,OK,好。 │ │ │戴:那麼大群來再續1局,再給他切掉啦,好嗎。 │ │ │劉:好呀,好呀,好呀。 │ │ │戴:喔,他們若進來之後。 │ │ │劉:我同樣在這裡啦,對啦,喔。 │ │ │戴:沒有啦,現在就完了之後喔,退1局啦,本來你替我擔,我跟你講啦,就他們那些要帶 │ │ │進來了啦。 │ │ │劉:好啦,好啦,好。 │ │ │戴:叫1個先期部隊先來,你知道嗎。 │ │ │劉: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我有看到,嗯。 │ │ │戴:你就在那裡的再「翻攤」(台語)啦。 │ │ │劉: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 │ │戴:坐不下去了就「翻攤」,這樣你知道嗎。 │ │ │劉:瞭解,瞭解,瞭解。 │ │ │戴:你要靠近,你想再餘興你就去,不然不去也不要緊啦。 │ │ │劉:OK,OK,OK。 │ │ │戴:喔,喔。 │ │ │劉:瞭解,瞭解,瞭解,好,謝謝喔,好,好,OK。 │ │ │戴:好,謝謝你啦,今天不好意思。 │ │ │劉:謝謝啦,董仔,說這樣喔,OK,OK,OK。 │ ├────────────────────────────────┼────────────────────────────────────────┤ │80. 2008/03/14 21:44:33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許哲彥 │無人接聽 │ ├────────────────────────────────┼────────────────────────────────────────┤ │81. 2008/03/14 22:15:4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許哲彥向妻表示要晚點回去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 │ │ ├────────────────────────────────┼────────────────────────────────────────┤ │82. 2008/03/14 23:21:5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許哲彥向妻表示在路上了 │ │ 局長許哲彥 配偶 │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8/03/14 15:00:47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金拿獎視聽歌唱│短訊:哈囉! 金拿獎已改名為香格里拉, 全新的裝璜, 一流的陣容定於3月17日開始營業│ │ 坊陳秀月(綽號 │試賣;3月23正式開幕,期待您的蒞臨指教 謝謝!~茀 釿 │ │ :阿華) │ │ ├────────────────────────────────┼────────────────────────────────────────┤ │2. 2008/03/17 15:10:19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三段1141號8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科長林榮紹 │林:喂。 │ │ │廉:喂,科長,嗯。 │ │ │林:隆仔。 │ │ │廉:嗯。 │ │ │林:抱歉,我打去0000000000。 │ │ │廉:嗯。 │ │ │林:嗯,抱歉。 │ │ │廉:嗯。 │ │ │林:現在是這樣啦喔,就那個「阿華」你知道嗎。 │ │ │廉:嗯嗯嗯。 │ │ │林:嗯,今天,那個,就和「那個」,喔。 │ │ │廉:嗯。 │ │ │林:你舅舅呢。 │ │ │廉:在忙,在忙。 │ │ │林:好啦,這樣我回去再跟你講。 │ │ │廉:好好好。 │ ├────────────────────────────────┼────────────────────────────────────────┤ │3. 2008/03/17 15:1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 │ │ 科長林榮紹 川順營造廉裕隆 │林:喂。 │ │ │廉:喂,科長,嗯。 │ │ │林:隆仔。 │ │ │廉:嗯。 │ │ │林:抱歉,我打去0000000000。 │ │ │廉:嗯。 │ │ │林:嗯,抱歉。 │ │ │廉:嗯。 │ │ │林:現在是這樣啦喔,就那個「阿華」你知道嗎。 │ │ │廉:嗯嗯嗯。 │ │ │林:嗯,今天,那個,就和「那個」,喔。 │ │ │廉:嗯。 │ │ │林:你舅舅呢。 │ │ │廉:在忙,在忙。 │ │ │林:好啦,這樣我回去再跟你講。 │ │ │廉:好好好。 │ ├────────────────────────────────┼────────────────────────────────────────┤ │4. 2008/03/17 16:34: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 │ │ 科長林榮紹 水利署林森興 │林森興:喂。 │ │ │林榮紹:興仔。 │ │ │林森興:喂,嗯,科長。 │ │ │林榮紹:這樣再拜託一下,因為要5點。 │ │ │林森興:喔,好,OK,OK。 │ │ │林榮紹:我在外面。 │ │ │林森興:好。 │ │ │林榮紹:再拜託一下。 │ │ │林森興:OK,OK。 │ ├────────────────────────────────┼────────────────────────────────────────┤ │5. 2008/03/17 16:3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 │ │ 科長林榮紹 水利署林森興 │林森興:喂。 │ │ │林榮紹:興仔,我應該是8、9分啦。 │ │ │林森興:有,我現在,我現在卡片先放桌上。 │ │ │林榮紹:謝謝你,謝謝你,抱歉,抱歉,抱歉。 │ │ │林森興:時間差不多的時候再。 │ │ │林榮紹:好。 │ ├────────────────────────────────┼────────────────────────────────────────┤ │6. 2008/03/17 16:44:4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三段1141號8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金拿獎視聽歌唱│廉:喂。 │ │ 坊陳秀月、周世│周:阿隆。 │ │ 傑、林榮紹 │廉:有。 │ │ │周:你在哪裡。 │ │ │廉:我在「旱溪」。 │ │ │周:近近的嘛,喔,我跟「林董」,「林榮紹」喔, │ │ │廉:我沒車子,今天就沒車子。 │ │ │周:叫計乘車來呀。 │ │ │廉:…。 │ │ │周:什麼,等一下,等一下,什麼,你在哪裡。 │ │ │廉:我在「旱溪」。 │ │ │周:對呀,你要不要來。 │ │ │廉:我今天不行啦,今天有事情。 │ │ │周:這樣喔,「董仔」,「董仔」在公司喔。 │ │ │廉:在桌子上,在忙。 │ │ │周:在弄那個喔。 │ │ │廉:嗯。 │ │ │周:你怎麼沒空。 │ │ │廉:…。 │ │ │周:你等一下喔,你等一下喔,來,那個,阿隆。 │ │ │(周世傑將電話交予林榮紹) │ │ │林:隆仔。 │ │ │廉:有。 │ │ │林:你們「董仔」打牌就打牌,你們「董仔」現在打牌,他打牌想事情而已。 │ │ │廉:嗯。 │ │ │林:拜託一下,這樣就對了。 │ │ │廉:我,嗯。 │ │ │林:喔,我會跟你,我會跟「你舅舅」講。 │ │ │廉:嗯,嗯,好呀,那個「阿華」。 │ │ │林:「阿華」來。 │ │ │(林榮紹將電話交予陳秀月) │ │ │陳:喂。 │ │ │廉:恭喜啦,恭喜啦。 │ │ │陳:你們何時要來啦。 │ │ │廉:我就今天沒有,今天不行。 │ │ │陳:你今天不行。啊,今天呢,今天呢,今天這攤呢,今天這攤呢。 │ │ │廉:喔,2個嗎。 │ │ │陳:什麼2個。 │ │ │廉:幾個。 │ │ │陳:1、2、3、4,4個啦,啊,現在剩2個男人啦。 │ │ │廉:喔喔。 │ │ │陳:喔。 │ │ │廉:你就先看多少再跟我講一下。 │ │ │陳:OK。 │ │ │廉:應該會跟他講啦。 │ │ │陳:好啦,好啦,這樣我再處理起來。 │ │ │廉:嗯。 │ │ │陳:多少我再跟你講。 │ │ │廉:好。 │ │ │陳:好好好,OK。 │ ├────────────────────────────────┼────────────────────────────────────────┤ │7. 2008/03/17 17:31: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 │ │ 科長林榮紹 第三河川局王俊│撥打第三河川局王俊清,無人接聽 │ │ 清 │ │ ├────────────────────────────────┼────────────────────────────────────────┤ │8. 2008/03/17 17:35:53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金拿獎視聽歌唱│廉:喂。 │ │ 坊陳秀月 │陳:喂,總共15300。 │ │ │廉:15300。 │ │ │陳:嗯,喔,好,好。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8/03/25 10:5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8" │ │ 科長林榮紹 川順營造戴沼澤│林:喂。 │ │ │戴:嗯,出去嗎。 │ │ │林:沒有。 │ │ │戴:啊。 │ │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林:沒有。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水利署葉奕匡 │戴:啊。 │ │ 林榮紹 │林:沒有啦。 │ │ │戴:喔。 │ │ │林:去「鶴園」一下喔。 │ │ │戴:…。 │ │ │林:叫一下喔。 │ │ │戴:好。 │ ├────────────────────────────────┼────────────────────────────────────────┤ │2. 2008/03/25 10:59:49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沼澤│戴沼澤要?裕隆邀水利署周世傑、江文助等人至「鶴園」 │ │ │ │ ├────────────────────────────────┼────────────────────────────────────────┤ │3. 2008/03/25 11:02:02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 │ │ 局長許哲彥 川順營造廉裕隆│廉裕隆邀許哲彥至「鶴園」 │ ├────────────────────────────────┼────────────────────────────────────────┤ │4. 2008/03/25 13:55:11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15號7"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沼澤│戴沼澤交代? 裕隆:明日水利署河海組組長「曹華平」至中水局就職局長,弄個東西過去,│ │ │要可以看一點 │ ├────────────────────────────────┼────────────────────────────────────────┤ │5. 2008/03/25 14:27:42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478號13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鄭年雅│廉裕隆交代鄭年雅送花恭賀曹華平陞官 │ ├────────────────────────────────┼────────────────────────────────────────┤ │6. 2008/03/25 14:34:1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中華電信未提供"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水利署葉奕匡、│(通聯前,葉奕匡電話傳出葉奕匡與林榮紹對話) │ │ 林榮紹 │葉:他剛剛是在哪裡,我剛沒看到他。 │ │ │林:「阿隆」(指?裕隆)呀。 │ │ │葉:我知道,剛才沒看到他呀。 │ │ │(通聯後) │ │ │葉:阿隆呀。 │ │ │廉:有。 │ │ │(葉奕匡電話傳出林榮紹談話聲) │ │ │林:簽個名。 │ │ │廉:喂。 │ │ │葉:喂。 │ │ │廉:嗯。 │ │ │葉:那個,我們在那個什麼。 │ │ │(葉奕匡電話傳出林榮紹談話聲) │ │ │林:這間什麼。 │ │ │葉:河南路的那間。 │ │ │廉:新的那間喔。 │ │ │葉:我不知道…,啊,「香格里拉」,現在到了。 │ │ │廉:新的,新的那間。 │ │ │葉:嗯,「金拿獎」(指金拿獎理容KTV,金拿獎理容KTV改名為香格里拉理容KTV),嗯, │ │ │對。 │ │ │廉:喔,你們剛到喔。 │ │ │葉:嗯,現在才到。 │ │ │廉:喔,好啦,好啦,我回來「天祥街」,我要到了,等一下再講。 │ ├────────────────────────────────┼────────────────────────────────────────┤ │7. 2008/03/25 15:23:2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水利署葉奕匡 │廉:喂。 │ │ │葉:不要啦,抱歉啦。 │ │ │廉:副座。 │ │ │葉:好啦,好啦,抱歉啦。 │ │ │廉:喂。 │ ├────────────────────────────────┼────────────────────────────────────────┤ │8. 2008/03/25 15:26:56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三段1141號8F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川順營造戴永恭│廉:喂。 │ │ │戴:嗯,嗯。 │ │ │廉:我回來這裡啦,「他」「打」說在「河南路底」。 │ │ │戴:「河南路底」就「金拿獎」(香格里拉理容KTV改名前為金拿獎),我現在還在忙耶, │ │ │看要不要先那個。 │ │ │廉:好啦,不然就等一下再看看,他們過去一下子,我就回到,快回到這裡了,他們才在「│ │ │打」。 │ │ │戴:你們實在處理事情是這樣,好啦,喔。 │ │ │廉:好,好。 │ ├────────────────────────────────┼────────────────────────────────────────┤ │9. 2008/03/25 16:38:37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水利署葉奕匡 │廉:喂,喂。 │ │ │葉:隆哥。 │ │ │廉:副座。 │ │ │葉:你幹嘛,你在哪裡。 │ │ │廉:剛有人來辦公室,我先回來這邊,有人來這邊找我。 │ │ │葉:你跟你的「老董」報告,我們這1攤可以處理嗎。 │ │ │廉:喔。 │ │ │葉:在「那個」,啊。 │ │ │廉:喔。 │ │ │葉:啊。 │ │ │廉:你們3個嘛。 │ │ │葉:你不在,啊。 │ │ │廉:好啦,好啦。 │ │ │葉:我說我們這一攤可以處理嗎,跟他報告一下。 │ │ │廉:好啦,好啦,我等一下,等一下跟…,好啦,我打電話。 │ │ │葉:可以嗎。 │ │ │廉:我等一下,我等一下打電話給他。 │ │ │葉:好。 │ │ │廉:好好好。 │ │ │葉:謝謝你。 │ ├────────────────────────────────┼────────────────────────────────────────┤ │10. 2008/03/25 16:49:36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太平市○○路639巷17號7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香格里拉理容 │(通聯前,廉裕隆與旁人對話) │ │ KTV陳秀月 │廉:沒有啦,我沒有要過去。 │ │ │(通聯後) │ │ │陳秀月:喂,阿隆。 │ │ │廉:有人在你們那裡。 │ │ │陳:林榮紹。 │ │ │廉:2個還是3個。 │ │ │陳:3個。 │ │ │廉:3個。 │ │ │陳:買單了,「7千1」。 │ │ │廉:…。 │ │ │陳:「7千1」,嗯。 │ │ │廉:OK了嗎。 │ │ │陳:對呀。 │ │ │廉:好啦,好啦。 │ │ │陳:好。 │ ├────────────────────────────────┼────────────────────────────────────────┤ │11. 2008/03/25 17:17:4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水利署葉奕匡 │(林榮紹持用葉奕匡電話與廉裕隆通聯) │ │ │廉:「副座」,副座。 │ │ │林:喂,隆仔。 │ │ │廉:有。 │ │ │林:「副座」現在在「楓」啦。 │ │ │廉:嗯。 │ │ │林:有那個嗎,「你舅舅」都不接他電話,這樣也不對啦。 │ │ │廉:沒有啦,沒有啦,放在充電啦,放在充電啦,我看放在那裡充電啦。 │ │ │林:啊,進去可以嗎。 │ │ │廉:啊。 │ │ │林:「楓」呀,「楓」進去可以嗎。 │ │ │廉:嗯,有人在裡面啦。 │ │ │林:誰。 │ │ │廉:啊。 │ │ │林:誰,誰在裡面。 │ │ │廉:你們,你們「連」,和「老闆」。 │ │ │林:在裡面喔。 │ │ │廉:嗯嗯嗯。 │ │ │林:喔,好啦。 │ │ │廉:喔,好。 │ │ │林:好啦,我瞭解。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8/04/08 13:2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本減災工程監工徐崧清持用戴泱丞行動電話與徐玉玲通聯)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第三河川局徐崧│徐玉玲:阿丞。 │ │ 清 │徐崧清:「仲麟」(指徐崧清自稱『仲麟』,徐崧清改名前為徐仲麟)啦。 │ │ │徐玉玲:嗯。 │ │ │徐崧清:你,你還在睡喔。 │ │ │徐玉玲:沒有啦,我起來了,怎麼。 │ │ │徐崧清:你起來了喔,沒有啦,那個「主任」要去你那裡啦。 │ │ │徐玉玲:幾點。 │ │ │徐崧清:差不多幾點喔,你先準備一下啦,我,可能等一下啦,等一下啦。 │ │ │徐玉玲:好啦,你若要出發再打給我。 │ │ │徐崧清:喔,好呀,好呀,好。 │ ├────────────────────────────────┼────────────────────────────────────────┤ │2. 2008/04/08 13:5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88號"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陳玉瑛 │徐玉玲:喂,美女。 │ │ │陳玉瑛:喂,阿母。 │ │ │徐:嗯。 │ │ │陳:昨天去你那裡玩得很開心。 │ │ │徐:開心就好呀。 │ │ │陳:…。 │ │ │徐:沒有啦,沒有啦,其實我跟你講「大哥」根本就不會給我請好不好。 │ │ │陳:我知道啦,我是說喔,給你這樣喝,給你這樣陪我們大家很不好意思。 │ │ │徐:不會啦,因為昨天比較後來喔,客人都買單買好了,所以我也比較閒了。 │ │ │陳:你很OK的,我跟你講喔,等一下我還要出去喔,不一定瘋瘋的還去你那裡喔。 │ │ │徐:我跟你講,要來之前先打給我,因為喔。 │ │ │陳:像昨天那樣對不對。 │ │ │徐:不是,不是,不是,因為剛剛「川順」喔,「阿脫普」他第2個兒子「戴泱丞」啦,和 │ │ │「三」、他們公司的人現在在吃飯。 │ │ │陳:嗯。 │ │ │徐:剛才「我弟弟」有打給我,說他們要來,會不會來,會不會來,他們在說有說要來啦,│ │ │我說好,你確定要出發前打給我啦。 │ │ │陳:嗯嗯嗯。 │ │ │徐:嗯,我是怕說「大哥」不知道有沒有方便碰到啦。 │ │ │陳:這樣我跟你說好嗎。 │ │ │徐:不要緊,你再和「大哥」講看看。 │ │ │陳:這樣我說給你聽喔。 │ ├────────────────────────────────┼────────────────────────────────────────┤ │3. 2008/04/08 14:1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88號"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川順公司戴泱丞│徐:阿丞。 │ │ 彭壽奇 │戴泱丞:我們要過去了耶。 │ │ │徐:好,我也要出門了,你從哪裡出發。 │ │ │(戴泱丞行動電話傳出彭壽奇談話) │ │ │彭:約3點啦,我們都3點。 │ │ │戴:約2、3點啦。 │ │ │(戴泱丞行動電話傳出彭壽奇談話) │ │ │彭:3點啦。 │ │ │徐:好,好,好。 │ │ │戴:你,「69」和「197」呀。 │ │ │徐:「69」、「197」喔。 │ │ │戴:嗯。 │ │ │徐:你,多久,你幾個人。 │ │ │戴:我們,5、6個啦。 │ │ │徐:好,好,好,好。 │ ├────────────────────────────────┼────────────────────────────────────────┤ │4. 2008/04/08 14:2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289之11號12F"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九龍理容KTV編 │交代九龍理容KTV編號197號小姐早點過來,客人找 │ │ 號197號小姐 │ │ ├────────────────────────────────┼────────────────────────────────────────┤ │5. 2008/04/08 15:02: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陳玉瑛 │短訊:他們到了! │ ├────────────────────────────────┼────────────────────────────────────────┤ │6. 2008/04/08 15:0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川順公司戴泱丞│戴泱丞:喂,喂。 │ │ │徐:他們到了喔。 │ │ │戴:好,好。 │ │ │徐:「131」。 │ │ │戴:好。 │ ├────────────────────────────────┼────────────────────────────────────────┤ │7. 2008/04/08 15:3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陳玉瑛 │徐玉玲:喂。 │ │ │陳玉瑛:喂。 │ │ │徐:嗯,你講。 │ │ │陳:我跟你講,我現在還在家裡,「大哥」早一點過來,他去看工地喔,大概還要再,應該│ │ │1個鐘頭以內就會來載我了,到時候我們跟他講好,就說你有打給我,說你有打給我喔。 │ │ │徐:嗯。 │ │ │陳:你說誰在那裡。 │ │ │徐:「彭仔」啦。 │ │ │陳:「彭仔」。 │ │ │徐:「彭壽奇」呀,跟他很好呀,跟他也很熟呀。 │ │ │陳:我就跟他說那個「彭壽奇」還有「阿脫普」的兒子有沒有喔。 │ │ │徐:嗯。 │ │ │陳:在那裡喔,我問看看他要不要過去這樣。 │ │ │徐:還有跟「我弟弟」啦,這樣子啦,就是,都是,應該,我是覺得應該都是自己人啦。 │ │ │陳:被看到會不會亂講話。 │ │ │徐:不會啦,你放心啦,他是,其實他在辦公室也是滿低調的啦,你放心啦,他很知道利害│ │ │關係啦。 │ │ │陳:好,這樣,我跟你講,這樣我會跟他講。 │ │ │徐:你問看看他的意思啦。 │ │ │陳:我知道,我知道。 │ │ │徐:不勉強啦,不要勉強他啦。 │ │ │陳:怎麼樣我再打給你。 │ │ │徐:好,OK。 │ │ │陳:好。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8/01/07 09:43: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戴沼銘: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撥 川順營造戴沼銘│戴沼澤:沼銘,那個叫做「箱型」、「箱型籠」喔。 │ │ │戴沼銘:嘿。 │ │ │戴沼澤:「箱型籠」實際跟他們2間拿,拿多少? │ │ │戴沼銘:那個,那個…什麼,那個「信亮」3萬米嘛,啊,總共是8萬、84280米嘛! │ │ │戴沼澤:8萬4千喔? │ │ │戴沼銘:嘿。 │ │ │戴沼澤:喔,好啦。 │ │ │戴沼銘:黑阿,阿我們,阿總共不足那個,現在就要叫「治水」補1萬,11700米出來。 │ │ │戴沼澤:不足! │ │ │戴沼銘:嘿,數量不足要叫他補出來,要叫他開發票,不知道要開嗎?! │ │ │戴沼澤:阿…不足! │ │ │戴沼銘:叫他開11700米的數量出來。 │ │ │戴沼澤:喔,那不要緊啦,那不要緊啦,不會啦,不會啦,那不會啦。 │ │ │戴沼銘:要開嗎? │ │ │戴沼澤:要啦。沒有啦,那不要緊啦,那我們調的問題而已啦。 │ │ │戴沼銘:不用開不要緊喔。 │ │ │戴沼澤:那調的問題,那跟那個沒關係啦,黑呀。 │ │ │戴沼銘:喔,好呀。 │ ├────────────────────────────────┼────────────────────────────────────────┤ │2. 2008/01/07 09:4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鄭年雅: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鄭年雅│戴:你,那款的,「治水的」喔,「治水的」部分,叫那個「箱型籠」可能要多開的樣子,│ │ │阿若沒有,數量要多開啦。 │ │ │鄭:數量要多開喔? │ │ │戴:黑啦,你若,不然你就減少、減少金額,用數量也可以,還是、還是用,他若可以、可│ │ │以開,看他們的報表,他們的稅金要怎麼算,就儘量方便開11000米啦。 │ │ │鄭:現在算要多…多11000米就對了。 │ │ │戴:的金額,黑啦,阿他的看他的用要怎麼算,他的會用稅金要怎麼算啦。 │ │ │鄭:喔。 │ │ │戴:黑啦。 │ │ │鄭:喔!好,好。 │ ├────────────────────────────────┼────────────────────────────────────────┤ │3. 2008/01/07 10:49:18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短訊:請告知董事長他要多開立治水發票81元*5﹒2*11000數量463萬發票電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治水公司股東 │話中他不方便講稅額幾﹪李國忠甀 │ │ 李國忠 │ │ ├────────────────────────────────┼────────────────────────────────────────┤ │4. 2008/01/08 11:54: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川順營造紀俊富: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紀駿富│戴:小紀,你在天祥街嗎。 │ │ │紀:黑呀。 │ │ │戴:那時候怎麼估的數量和、和「世曦」的怎麼不合,那個「蛇籠」的部分是怎樣? │ │ │紀:「蛇籠」的部分? │ │ │戴:黑,不是都我們估給他的嗎? │ │ │紀:對呀。 │ │ │戴:阿起先怎麼說是9萬,9萬9,現在我們變9萬5嘛厚? │ │ │紀:沒有啦,阿你還有的扣掉的呀,那是第1次變更的數量,那是變更的數量,阿但是我們 │ │ │現在有的變更那時沒做,還是什麼,那都要扣掉呀。 │ │ │戴:喔,算有的,有的沒做到的部分。 │ │ │紀:對對對,黑呀,黑呀。黑。 │ │ │戴:喔,啊,現在他們那些要快、快、快,他們說那些變更的都還沒出來呀。 │ │ │紀:對呀,阿他們今日,應該今日他們會送出去啦,我早上有跟「張技師」講電話了。 │ │ │戴:對,應該不用弄那個,看怎麼樣喔。 │ │ │紀:黑。 │ │ │戴:要照我們,我們現在做1份就好了喔。 │ │ │紀:黑。 │ │ │戴:要快過去遵行共同的,同樣的那個… │ │ │紀:對呀,對呀。 │ │ │戴:不然他那麼多他繳不出來啦。 │ │ │紀:黑阿,啊我們現在就是我們資料都給他們了呀,啊他們現在就是就我們的就送出去這樣│ │ │呀。 │ │ │戴:黑啦! │ │ │紀:黑。 │ │ │戴:啊我們的就是現場的喔,還1個現有的要要驗收的喔。 │ │ │紀:對,對。 │ │ │戴:要對…對喔好啦! │ │ │紀:嘿嘿…有阿! │ │ │戴:對好才有辦法驗收啦! │ │ │紀:黑呀,黑呀。 │ │ │戴:現有的東西,數字歸數字,在裡面攪在裡面算呀。 │ │ │紀:嘿,對呀。 │ │ │戴:現有的部分就是要分,我跟你講就是說,現有部分,厚!未修復的部分喔。 │ │ │紀:黑。 │ │ │戴:阿那個…,這個就是日後驗收的依據阿。 │ │ │紀:對呀,黑呀,那圖,圖上我們都有標示出來了。 │ │ │戴:黑呀,喔。 │ │ │紀:黑呀,黑呀。 │ │ │戴:好,不然這個趕快給他處理處理,看怎麼樣再趕一下。 │ │ │紀:好…嘿嘿,好,好。 │ ├────────────────────────────────┼────────────────────────────────────────┤ │5. 2008/01/11 20:4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李:喂,董仔。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治水公司股東 │戴:你現在在哪裡? │ │ 李國忠 │李:我那個,在那個~,烏日。 │ │ │戴:在烏日做什麼,明天要選舉,你有要回去選嗎? │ │ │李:要呀,要回去呀。 │ │ │戴:啊…。你那個,對不對? │ │ │李:嘿,要回去選舉呀。哈哈… │ │ │戴:你們那個「治水」都沒消沒息,是到底要做什麼,不然也回我一下說不要還是要,這樣│ │ │就好了。 │ │ │李:我,這個問題厚我沒參與哩,我也沒問內,要問「長腳」的耶。 │ │ │戴:要跟不要,這樣就好呀,對不對?你沒參與要叫誰參與? │ │ │李:我回去我再問他看看,好不好? │ │ │戴:要跟不要,這樣就好了嘛! │ │ │李:黑啦,我明天回去再問他看看啦! │ │ │戴:對呀,不要也不要緊呀,我也沒有…。 │ │ │李: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嘿!我回去,我明天回去再問他看看,好不好?阿你有要回│ │ │來選嗎? │ │ │戴:嘿,阿我又沒有麻將可以打,我就不大想回去了。 │ │ │李:這樣喔!明天選舉可能比較沒空啦!喔? │ │ │戴:選舉哪有什麼沒空,選舉就蓋一下就閒閒了,哪有什麼沒空! │ │ │李:呦!我是,明天應該是晚一點才會回去,我明天一些事情弄一弄。 │ │ │戴:恩,好啦。 │ │ │李:黑呀。厚! │ │ │戴:好啦。好啦。 │ │ │李:好好…。 │ ├────────────────────────────────┼────────────────────────────────────────┤ │6. 2008/01/14 11:4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治水公司李國忠:喂,董仔。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治水公司股東 │戴:在哪裡? │ │ 李國忠 │李:沒有,我…還在弄發票耶。 │ │ │戴:哼!就叫他換一換就好了。 │ │ │李:沒有,我要趕快拿上來給你們呀,不然那個要申報呀。 │ │ │戴:對呀,阿你那些就是快拿過來恩! │ │ │李:嘿!我要下午了啦。 │ │ │戴:阿,你現在在哪裡? │ │ │李:沒有啦,我…還在那個阿,在大甲。 │ │ │戴:喔~沒有,我是這個…阿做「級配」哩啦! │ │ │李:喔,碎石級配那個喔? │ │ │戴:黑阿! │ │ │李:不要緊啦,你看3輛算起來看多少呀,沒有差呀,黑呀! │ │ │戴:沒有啦,我現在是車子的部分啦喔,阿你的工的部分啦,阿我預定要1米算起來剛好差 │ │ │多少這樣呀喔,總是要有1個…,也要有1個標準呀,不能說要…你…那邊也要…,要有機械│ │ │啦,要有那些東西。 │ │ │李:嘿。 │ │ │戴:我跟你解釋一下啦。 │ │ │李:喔,好啦,好,不要緊,好…。謝謝。 │ ├────────────────────────────────┼────────────────────────────────────────┤ │7. 2008/01/14 19:2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治水公司李國忠:董仔。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治水公司股東 │戴:你明天就9點到「天祥街」,我就算到給你滿意啦。 │ │ 李國忠 │李:哪,哪裡的? │ │ │戴:之前的級配我絕對算到給你滿意,太好康也沒有啦,阿但是一定你會滿意啦! │ │ │李:沒有啦,董仔,沒有啦,我中午有過去啦,我本來是要跟你問問那個,那個哪裡,那個│ │ │發票的事情啦,阿到底要多少數量啦。呵呵… │ │ │戴:不是啦,我跟你講,你的發票先解決,我的過完年再來解決也不要緊啦。 │ │ │李:嘿嘿…。 │ │ │戴:喔? │ │ │李:好啦,不要緊啦。黑阿,喔! │ │ │戴:阿你的,之前級配你就來「天祥街」找我,跟你算到給你感覺阿,對故鄉實在有夠… │ │ │李:不會啦,董仔,我知道啦,你的人不錯啦! │ │ │戴:阿你們那些知道我心裡在想什麼嗎? │ │ │李:他們沒有這樣想,我不知道內。 │ │ │戴:反正他們大家好像我整盤要端走一樣耶,你們若…,不好看啦,我若退掉,一樣不好看│ │ │啦,不然你,4、50萬給我就好了,我就退退掉了。 │ │ │李:黑,不會啦,不要緊,明天來再講好不好?喔? │ │ │戴:好呀…,對否,都沒跟我說這些事情,我要,你們要吃我還是要給我吃這樣啦。 │ │ │李:嘿…。 │ │ │戴:啊,留的人一定有飯吃啦。 │ │ │李:嘿嘿,對啦,黑呀。 │ │ │戴:喔? │ │ │李:好…。 │ │ │戴:喔! │ │ │李:好!謝謝!好…。 │ │ │戴:喔! │ ├────────────────────────────────┼────────────────────────────────────────┤ │8. 2008/01/17 09:2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李:喂,董仔。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治水公司股東 │戴:阿跑去哪裡? │ │ 李國忠 │李:沒有阿,我等一下要過來找「林壽昌」(音譯)。 │ │ │戴:等一下要過去,喔! │ │ │李:嘿,有跟他約時間啦。阿對啦,董仔,我,我那本來要拿過去給你,我下禮拜我再拿過│ │ │去好嗎?我這幾天有事情把它,把這邊公司一些事情處理。 │ │ │戴:什麼東西? │ │ │李:發票啦! │ │ │戴:喔,喔,不要緊啦。那個不… │ │ │李:我下禮拜拿過去,阿再那個,禮拜天喔,禮拜天中午說要吃尾牙啦,要在那個以前有沒│ │ │有「銀銅」他們舊家那裡啦! │ │ │戴:舊家? │ │ │李:黑呀,在「長腳」再進去那裡有沒有? │ │ │戴:喔喔喔。 │ │ │李:喔之前你去1次那裡,禮拜天,要禮拜天中午啦。 │ │ │戴:阿在那裡叫人家辦喔? │ │ │李:黑呀,他說要在那裡,要叫人家辦,算…要順便跟他老爸做生日啦。 │ │ │戴:喔!是喔! │ │ │李:呵呵呵…黑阿!禮拜天中午啦! │ │ │戴:這樣喔?! │ │ │李:黑阿! │ │ │戴:恩…我以為說,要去,我是要,我今天是要去大甲啦。 │ │ │李:嘿嘿嘿。 │ │ │戴:這樣啦。 │ │ │李:喔。 │ │ │戴:阿我才在問說,你們上次那事情喔。 │ │ │李:黑。 │ │ │戴:看看月底、年底,快快橋會議,大家講喔一講看行不行! │ │ │李:黑!對啦!這是要會議一下,我這陣子就在給它追這些帳,要先把它追回來,追回來要│ │ │做一次統計咩!統計起來我再看庫存多少!我就知道他們一年度做多少,賺多少了啦! │ │ │戴:對呀!現在多少沒多少另外一個喔,一個大原則跟這款的是一個細部啦! │ │ │李:嘿嘿。 │ │ │戴:大原則就是說,你們如果有打算大家有一個,開個會有一個共識,這再另外這款的喔,│ │ │下去橋喔。 │ │ │李:黑。 │ │ │戴:阿共識以後喔,看是要改,不要改,還是說要回復原狀,照原狀走,阿原狀走有的要、│ │ │不要喔。 │ │ │李:黑。 │ │ │戴:做一個解決這樣喔! │ │ │李:哇災!哇災!黑。 │ │ │戴:要縮小還是要擴大!喔! │ │ │李:嘿嘿…。 │ │ │戴:阿阿,還是要維持現狀,還是要怎樣,這樣才,才有一個原則啦! │ │ │李:黑。好… │ │ │戴:喔? │ │ │李:好阿! │ │ │戴:…方向而已嘛!(聲音重疊不清楚) │ │ │李:好…我跟他們講一下。 │ │ │戴:黑啦! │ │ │李:叫他們大家開會一下。討,做一個討論。 │ │ │戴:要縮小,還是要擴大!喔! │ │ │李:嘿嘿。好… │ │ │戴:黑啦!喔。 │ │ │李:好…。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8/01/14 11:1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水利署科長林榮│戴沼澤邀林榮紹過來「天祥街」 │ │ 紹 │ │ ├────────────────────────────────┼────────────────────────────────────────┤ │2. 2008/01/14 11:2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未提供"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第三河川局彭壽│第三河川局彭壽奇:喂。 │ │ 奇 │戴:喂,彭主任喔。 │ │ │彭:嗯,怎麼樣。 │ │ │戴:我董仔。 │ │ │彭:嗯。 │ │ │戴:嗯,在哪裡。 │ │ │彭:我在辦公廳。 │ │ │戴:喔,啊,要進去「工地」嗎。 │ │ │彭:工地,好呀。 │ │ │戴:還是,還是,不然到「天祥街」來啦,我一些事情跟你跟你研究看看一下,看可行性否│ │ │。 │ │ │彭:喔,這樣要工地好了,來工地。 │ │ │戴:要工地喔。 │ │ │彭:嗯,嗯。 │ │ │戴:不過等林榮紹,我順便要給他、給他、給他、給他、給他、跟他撟一下,撟一下,撟一│ │ │下我們這個角度。 │ │ │彭:好呀,好呀,好呀,看怎麼樣,約幾點。 │ │ │戴:…這樣,不然我們來吃飯一下,不然來「野店」吃啦。 │ │ │彭:好,好,好。 │ ├────────────────────────────────┼────────────────────────────────────────┤ │3. 2008/01/14 11:2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水利署科長林榮│林:喂。 │ │ 紹 │戴:中午我有叫「彭壽奇」來「野店」啦。 │ │ │林:啊。 │ │ │戴:來「野店」啦。 │ │ │林:喔,我知,嗯。 │ │ │戴:嗯,出來沒,出來了嗎。 │ │ │林:嗯。 │ │ │戴:出來,好,好。 │ ├────────────────────────────────┼────────────────────────────────────────┤ │4. 2008/01/14 11:2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356號 1F" │ │ 水利署科長林榮 川順營造戴沼澤│林:喂。 │ │ 紹 │戴:中午我有叫「彭壽奇」來「野店」啦。 │ │ │林:啊。 │ │ │戴:來「野店」啦。 │ │ │林:喔,我知,嗯。 │ │ │戴:嗯,出來沒,出來了嗎。 │ │ │林:嗯。 │ │ │戴:出來,好,好。 │ ├────────────────────────────────┼────────────────────────────────────────┤ │5. 2008/01/14 11:2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戴沼澤 川順營造戴泱丞│川順營造頭汴坑工務所女職員:喂,川順,喂。 │ │ │戴沼澤:喂。 │ │ │女:嗯。 │ │ │戴沼澤:「副總」有在那裡嗎。 │ │ │ 女:喔,等一下喔,「副總」電話喔。 │ │ │戴泱丞:喂。 │ │ │戴沼澤:你把那張圖喔,那張我說現在要、要,用那個、那個、那個「鋼柵」那個部分那段│ │ │的那圖喔,看要拿過來給我還是怎麼,我叫「彭壽奇」往這裡過來,我跟他們研究看看。 │ │ │戴泱丞:好呀,好。 │ ├────────────────────────────────┼────────────────────────────────────────┤ │6. 2008/01/14 19:31:03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張淑惠 川順營造廉裕隆│張淑惠:喂。 │ │ │廉:很怕被你處理。 │ │ │張:你要回去了,對不對。 │ │ │廉:嗯,我要趕快回去。 │ │ │張:啊。 │ │ │廉:喂。 │ │ │張:喂。 │ │ │廉:我很怕被你處理,我要趕快回去。 │ │ │張:好呀,回去呀。「忠哥」他們來,和「彭大哥」啦。 │ │ │廉:啊。 │ │ │張:「忠哥」來啦。 │ │ │廉:又過去了。 │ │ │張:對呀,他說不能跟任何人說他來。 │ │ │廉:嗯。 │ │ │張:他說不能跟任何人說他來。 │ │ │廉:啊,我不是人。 │ │ │張:你又不會跟他講,跟我也沒有關係。 │ │ │廉:他自己,還是。 │ │ │張:跟「彭大哥」,姓「彭的」。 │ │ │廉:我知道,我知道,嗯,嗯,又在追了。 │ │ │張:對呀。啊,人家9點要下班說,你要回去了,要好好跟你處理說。人家今天9點就下班說│ │ │。 │ │ │廉:不早一點講。 │ │ │張:你要回家了。 │ │ │廉:不早一點講。 │ │ │張:我要怎麼跟你講,叫你…,下班就下班了呀,我想說你去那裡最少坐2個鐘頭,…。 │ │ │廉:晚上10點還要來說。 │ │ │張:要豬屎。人家9點下班說,我想說你去那裡最少坐2個鐘頭,我要跟你講,我說你今天最│ │ │好喝醉,…來看看。 │ │ │廉:我下午我就不要去,我知道他們一定,整群一定又跑去,我才問你說是不是去「你們那│ │ │裡」,我想說會去你們那裡。 │ │ │張:他現在和「彭大哥」2個進來呀,說不能和任何人說他來呀。 │ │ │廉:嗯,又在追了呀。 │ │ │張:你開到哪裡了。 │ │ │廉:我載我們「董仔」回來了。 │ │ │張:公司喔。 │ │ │廉:公司。 │ │ │張:這樣我要去追酒了。 │ │ │廉:你不要再追了。 │ │ │張:不要,我這時間本來就想追酒…,好啦,你回家啦,我要去追酒了。 │ │ │廉:好啦。 │ │ │張:好啦,好啦,知道了,BYEBYE。 │ ├────────────────────────────────┼────────────────────────────────────────┤ │7. 2008/01/14 19:38: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川順營造戴泱丞│戴泱丞:喂。 │ │ │徐:喂。 │ │ │戴:嗯。 │ │ │徐:親愛的。 │ │ │戴:親愛的,怎麼樣。 │ │ │徐:那個。 │ │ │戴:…我有收到呀。 │ │ │徐:我知道啦。那個誰找你啦,那個「澎湖來的朋友」啦,「澎湖來的朋友」找你。 │ │ │戴:啊,他跟我們裡面的人去嗎。 │ │ │徐:嗯,他跟「忠哥」。 │ │ │戴:嗯,好呀,啊,我們「老仔」,「那個」走了。 │ │ │徐:沒有來。 │ │ │戴:喔,這樣喔。 │ │ │徐:對。 │ │ │戴:好啦。 │ │ │徐:只有他們2個。 │ │ │戴:好啦,好啦。 │ │ │徐:「澎湖來的朋友」這樣知道啦喔。 │ │ │戴:好,好啦,好啦。 │ │ │徐:喔,喔,好,好,好。 │ │ │戴:好。 │ │ │徐:「他」叫我跟你打的啦喔。 │ │ │戴:好啦,好啦。 │ │ │徐:好,BYEBYE。 │ ├────────────────────────────────┼────────────────────────────────────────┤ │8. 2008/01/14 20:1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川順營造戴泱丞│徐:哈囉。 │ │ │戴泱丞:你1張開初1還是初2的,啊。 │ │ │徐:你說什麼。 │ │ │戴:有1張開初1還是初2的啦。 │ │ │徐:喔,不要緊,不然你走出來好不好。 │ │ │戴:好啦。 │ ├────────────────────────────────┼────────────────────────────────────────┤ │9. 2008/01/14 20:3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營造公司張啟晃│(彭壽奇持用徐玉玲行動電話與張啟晃通聯) │ │ 第三河川局彭壽奇 │營造公司張啟晃:喂。 │ │ │徐玉玲:胖嘟嘟。 │ │ │張:胖嘟嘟,在減肥了啦。 │ │ │徐:減肥,早就該減了,肚子那麼大,能看嗎。 │ │ │張:快生了啦。 │ │ │徐:明天有要給「楓之林」請尾牙嗎。 │ │ │張:明天喔,明天我在新竹吃尾牙耶。 │ │ │徐:這樣禮拜4來給我請喔。 │ │ │張:我一定去你那裡。 │ │ │徐:因為有1個「澎湖來的朋友」,我有跟他講,他說好。 │ │ │張:有遇到我「澎湖的朋友」嗎。 │ │ │徐:有呀,他現在在我旁邊呀。 │ │ │張:好。 │ │ │徐:你等一下,我叫他跟你講,你等一下喔。 │ │ │張:好。 │ │ │(徐玉玲將電話交予彭壽奇,徐玉玲背景有KTV音樂) │ │ │彭:喂。 │ │ │張:大仔,你不要殺了我。 │ │ │彭:你不來我要殺了你。 │ │ │張:我一定去,我一定去。 │ │ │彭:嗯,17號。 │ │ │張:17號。 │ │ │彭:好好好,你要來載我。 │ │ │張:我會挺著大肚子去啦。 │ │ │彭:挺著大肚子,為什麼。 │ │ │張:「秀秀」講的,我肚子愈來愈大,好。 │ ├────────────────────────────────┼────────────────────────────────────────┤ │10. 2008/01/14 20:5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聯繫「103」包廂事宜 │ ├────────────────────────────────┼────────────────────────────────────────┤ │11. 2008/01/14 21:1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短訊:妳有吃飯嗎?請妳吃火錀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10/01 13:07:25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北縣新店市○○路566-568號10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戴美玲 │女友戴美玲約許哲彥外出,許哲彥結束立法院開會返台中 │ ├────────────────────────────────┼────────────────────────────────────────┤ │2. 2007/10/01 14:07:5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苗栗縣後龍鎮○○○○○路438巷1號10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戴美玲 │戴:你差不多幾點會到台中。 │ │ │許:差不多40分鐘至50分鐘。 │ ├────────────────────────────────┼────────────────────────────────────────┤ │3. 2007/10/01 14:32:37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外埔鄉○○○段185-6地號"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向女友表示明天看完工地後,3、4點再過去 │ ├────────────────────────────────┼────────────────────────────────────────┤ │4. 2007/10/01 15:01:38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61號17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戴美玲 │許哲彥向女友表示再5分鐘到女友住處 │ ├────────────────────────────────┼────────────────────────────────────────┤ │5. 2007/10/01 15:15:5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東勢鎮○○○○○路220之3號" │ │ 川順營造廉裕隆 科長林榮紹 │林榮紹:隆仔,怎麼樣? │ │ │廉:我回來到新社了。 │ ├────────────────────────────────┼────────────────────────────────────────┤ │6. 2007/10/01 16:14:34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某男表示等許哲彥有空時過去找許哲彥 │ ├────────────────────────────────┼────────────────────────────────────────┤ │7. 2007/10/01 16:5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無人接聽 │ ├────────────────────────────────┼────────────────────────────────────────┤ │8. 2007/10/01 17:00:45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九龍理容KTV戴美玲 戴美玲之子 │(九龍理容KTV戴美玲持用許哲彥手機打給小孩,戴美玲背景有KTV歌唱聲、女子嘻鬧聲) │ │ │戴:喂,你到家了嗎。 │ │ │子:喂,媽媽。 │ │ │戴:你到家了。 │ │ │子:嗯。 │ │ │戴:奶奶有幫你用東西嗎。 │ │ │子:還沒回來。 │ │ │戴:是喔,好啦,我用那個。 │ │ │子:喂,媽媽你在哪裡。 │ │ │戴:我現在在公司。 │ │ │子:喔,媽,這是誰電話。 │ │ │戴:這是「局長」呀。 │ │ │子:喔,媽你什麼時候會回來。 │ │ │戴:我現在跟他們在唱歌,在錢櫃唱歌。 │ │ │子:那你什麼時候會回來。 │ │ │戴:媽媽今天有工作呀。 │ │ │子:媽,你不要喝酒喔。 │ │ │戴:我不是有留紙條給你。 │ │ │子:對啊,我有看到,媽,你不要喝酒喔。 │ │ │戴:好。 │ ├────────────────────────────────┼────────────────────────────────────────┤ │9. 2007/10/01 17:47:37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75號5F" │ │ 局長許哲彥 九龍理容KTV徐 │徐:嗯,大哥。 │ │ 玉玲 │許:那個,我出來了,你幫我處理好。 │ │ │徐:你走出去了喔。 │ │ │許:嗯嗯嗯。 │ │ │徐:你已經離開了喔。 │ │ │許:是,嗯。 │ │ │徐:啊,你現在呢,他的部分是。 │ │ │許:整個,整個,21人,21人。 │ │ │徐:放著就對了嗎? │ │ │許:沒有,我有跟那個講了,跟「劉仔」講了。 │ │ │徐:我瞭解,OK,好好好。 │ ├────────────────────────────────┼────────────────────────────────────────┤ │10. 2007/10/01 19:11:31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2號5樓頂" │ │ 九龍理容KTV戴美玲 戴美玲之子 │(戴美玲持用許哲彥行動電話與小孩通聯) │ │ │子:喂。 │ │ │戴美玲:寶貝,你在幹嘛。 │ │ │子:媽媽,我在吃水果。 │ │ │戴:啊。 │ │ │子:我在吃水果。 │ │ │戴:你在吃水果喔,是喔。 │ │ │子:嗯。 │ │ │戴:啊,阿嬤有幫你用。 │ │ │子:有。 │ │ │戴:阿嬤有沒有很龜毛,沒有吧。 │ │ │子:不會,他要回來了。 │ │ │戴:好。 │ │ │子:嗯。 │ │ │戴:有用那個呀,我現在吃飯,用那個「局長老大」電話。 │ │ │子:那你怎麼沒有帶手機。 │ │ │戴:我手機在「公司」。 │ │ │子:喔。 │ │ │戴:好啦,好,BYEBYE,好,BYEBYE。 │ │ │子:BYEBYE。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11/26 14:38:01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3段126之3號5樓頂" │ │ 局長許哲彥 水利署河川勘測│水利署河川勘測隊周世傑:他們在「第九」。 │ │ 隊周世傑 │許:嗯。 │ ├────────────────────────────────┼────────────────────────────────────────┤ │2. 2007/11/26 15:43:37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許哲彥 水利署河川勘測│(水利署河川勘測隊周世傑持用九龍理容KTV羅秀雲行動電話與許哲彥通聯) │ │ 隊周世傑 │周:「頭仔」。 │ │ │許:嗯。 │ │ │周:你知道喔。 │ │ │許:嗯,我知道。 │ │ │周:好。 │ │ │許:晚一點,我晚一點,還在辦事情。 │ │ │周:好。 │ ├────────────────────────────────┼────────────────────────────────────────┤ │3. 2007/11/26 16:58:46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陳:有聽到嗎。 │ │ 局長許哲彥 女友陳玉瑛 │許:有。你怎麼樣。 │ │ │陳:我知道,聽你聲音知道你人在外面了, │ │ │許:嗯,對,對,對。 │ │ │陳:我知道了。 │ │ │許:嗯。 │ │ │陳:在「阿九」的樣子喔。 │ │ │許:什麼。 │ │ │陳:在「阿九」喔。 │ │ │許:在「阿九」。 │ │ │陳:在「阿九」喔。 │ │ │許:嗯,沒有錯。 │ │ │陳:好,OK,好啦,不講了喔,好,BYEBYE。 │ └────────────────────────────────┴────────────────────────────────────────┘

判決實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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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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