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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11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王增瑜廖柏基吳進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1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理由

甲○○因違反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藥事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年8月 │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97.12.10 │ 97.12.16 │ 97.12.18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第2947號 │第2947號 │第2947號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最├──────┼─────────┼─────────┼─────────┤│後│ │98年度訴字第498號 │98年度訴字第498號 │98年度訴字第498號 ││事│案 號│ │ │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8.09.16 │ 98.09.16 │ 98.09.16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確├──────┼─────────┼─────────┼─────────┤│定│ │98年度訴字第498號 │98年度訴字第498號 │98年度訴字第498號 ││判│案 號│ │ │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8.10.15 │ 98.10.15 │ 98.10.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 │第2924號 │第2924號 │第292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 ││ │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 │ ││ │新臺幣50000元 │ │ │├────────┼─────────┼─────────┼─────────┤│犯 罪 日 期│ 97年8月間某日 │ │ ││ │ ~98年5月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4579號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 ││最├──────┼─────────┼─────────┼─────────┤│後│ │99年度上訴字第453 │ │ ││事│案 號│號 │ │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9.04.01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 ││確├──────┼─────────┼─────────┼─────────┤│定│ │99年度上訴字第453 │ │ ││判│案 號│號 │ │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9.04.23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之案件 │ │ │ │├────────┼─────────┼─────────┼─────────┤│備 註│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 │ ││ │第1399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吳 進 發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116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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