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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12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璋鵬胡森田胡忠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2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已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98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4年3月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加重強盜罪 │預備強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97.7.17 │97.7.17 │97.7.17前一星期間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7年度少連│臺中地檢97年度少連││ │字第4886號 │偵字第569號 │偵字第569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7年度中簡字第3226│98年度上訴字第1984│98年度上訴字第1984││實│ │號 │號 │號 ││審├───────┼─────────┼─────────┼─────────┤│ │判 決 日 期 │97.10.8 │98.12.30 │98.12.30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97年度中簡字第3226│98年度上訴字第1984│98年度上訴字第1984││決│ │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97.10.27 │99.1.22 │99.1.22 │├─┴───────┼─────────┼─────────┼─────────┤│ 備 註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 │第16621號 │第2014號(編號2、3│第2014號(編號2、3││ │ │定應執行刑4年3月)│定應執行刑4年3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胡 忠 文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121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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