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12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已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98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4年3月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加重強盜罪 │預備強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97.7.17 │97.7.17 │97.7.17前一星期間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7年度少連│臺中地檢97年度少連││ │字第4886號 │偵字第569號 │偵字第569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7年度中簡字第3226│98年度上訴字第1984│98年度上訴字第1984││實│ │號 │號 │號 ││審├───────┼─────────┼─────────┼─────────┤│ │判 決 日 期 │97.10.8 │98.12.30 │98.12.30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97年度中簡字第3226│98年度上訴字第1984│98年度上訴字第1984││決│ │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97.10.27 │99.1.22 │99.1.22 │├─┴───────┼─────────┼─────────┼─────────┤│ 備 註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 │第16621號 │第2014號(編號2、3│第2014號(編號2、3││ │ │定應執行刑4年3月)│定應執行刑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