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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23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榮龍李秋娟江錫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3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業務過失致死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 駕駛業務過失致死 │ 詐 欺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已發監) │ 有期徒刑2月(已發監) │ │├───────────┼───────────┼───────────┼──────────┤│ 犯 罪 日 期 │ 98.04.02 │ 98.08.29 │ │├───────────┼───────────┼───────────┼──────────┤│ 偵 查(自訴)機 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 98年度偵字第9225號 │ 98年度偵字第22120號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 ├───────┼───────────┼───────────┼──────────┤│最 後│ 案 號 │98年度交上訴字第1935號│ 98年度中簡字第3377號 │ ││事實審├───────┼───────────┼───────────┼──────────┤│ │ 判 決 日 期 │ 98.12.23 │ 98.10.27 │ │├───┼───────┼───────────┼───────────┼──────────┤│ │ 法 院 │ 最高法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判 決│ 案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1970號 │ 99年度中簡字第3377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 99.04.01 │ 99.03.19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是 │ │├───────────┼───────────┼───────────┼──────────┤│ 備 註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 99年度執字第4254號 │ 99年度執字第7049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李 秋 娟

法 官 江 錫 麟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238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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