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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24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趙春碧賴恭利何秀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4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王志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業經臺灣臺 │有期徒刑3年10月 ││ │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 │ ││ │第186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 ││ │4月確定。 │ │├──────────┼────────────┼────────────┤│犯 罪 日 期 │94.12月底某日起至 │95.01.02~95.06.28 ││ │95.02.28止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 │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1476號 │17204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3120號 │96年度上易字第51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5.11.15 │96.05.17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3120號 │96年度上易字第51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5.12.11 │96.05.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 │否 ││件 │ │ │├──────────┼────────────┼────────────┤│備 註 │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7215││ │12417號(已以96年執減更字│號(現在監執行中) ││ │第2563號指揮書執行徒刑6 │ ││ │月完畢)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賴 恭 利

法 官 何 秀 燕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241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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