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37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7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理由
本件受刑人甲○○因傷害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傷害 │ 強盜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犯 罪 日 期│96.09.28 │96.12.07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 │臺中地檢96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緝字第1646號 │偵字第29523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易字第42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040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8.04.23 │99.03.16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98年度易字第42號 │99年度台上字第3957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8.05.25 │99.06.2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98年度 │臺中地檢99年度 ││備 註│ 執字第7652號 │執字第7998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