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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37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李文雄陳如玲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7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理由

本件受刑人甲○○因傷害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傷害 │ 強盜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犯 罪 日 期│96.09.28 │96.12.07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 │臺中地檢96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緝字第1646號 │偵字第29523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易字第42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040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8.04.23 │99.03.16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98年度易字第42號 │99年度台上字第3957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8.05.25 │99.06.2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98年度 │臺中地檢99年度 ││備 註│ 執字第7652號 │執字第7998號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如 玲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373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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