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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817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林榮龍王義閔李秋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17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上訴案件(本院99年度上重更㈠字第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後附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規定被告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惟此必須以被告正依法遭受羈押為前提,若被告並未受羈押,自無聲請停止羈押之餘地。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已於99年10月14日死亡,此有臺灣臺中看守所以99年10月22日中所衛字第0991200296號函檢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足徵本件遭受羈押之主體已不存在。依前揭說明,本件之聲請即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王 義 閔

法 官 李 秋 娟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817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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