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81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17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張淑琪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上訴案件(本院99年度上重更㈠字第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後附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規定被告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惟此必須以被告正依法遭受羈押為前提,若被告並未受羈押,自無聲請停止羈押之餘地。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已於99年10月14日死亡,此有臺灣臺中看守所以99年10月22日中所衛字第0991200296號函檢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足徵本件遭受羈押之主體已不存在。依前揭說明,本件之聲請即難謂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