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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林榮龍王義閔李秋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政德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012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759號,97年度偵字第8508、9108、12953、136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林政德運輸第一級毒品、運輸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如本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判決附表三所示7次)部分,均撤銷。

撤銷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林政德已於99年10月14日死亡,此有臺灣臺中看守所以99年10月22日中所衛字第0991200296號函檢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原審就被告被訴運輸第一級毒品、運輸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如本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判決附表三所示7次)部分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於原審判決後既已死亡,訴訟主體已經不存在,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自應將原審判決此部分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王 義 閔

法 官 李 秋 娟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9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