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0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01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詹漢山律師
謝英吉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7月25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10月25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