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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01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唐光義簡芳潔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01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謝英吉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7月25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10月25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光義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洪挺梧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012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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