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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8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康應龍王國棟黃家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施用一級毒品罪 │施用一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98.05.13 │98.05.22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 │臺中地檢98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043號 │偵字第2625號 │ │├─┬──────┼─────────┼─────────┼─────────┤│ │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最├──────┼─────────┼─────────┼─────────┤│後│ │98年度訴字第2473 │98年度上訴字第 │ ││事│案 號│號 │2394號 │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98.09.30 │98.12.17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定│ │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 ││判│案 號│2454號 │2394號 │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98.12.14 │99.01.11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之案件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 │是 │ │├────────┼─────────┼─────────┼─────────┤│備 註│臺中地檢99年度 │臺中地檢99年度 │ ││ │執字第276號 │執字第1070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黃 家 慧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87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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