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217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7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昱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昱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昱皇因如附表所示二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昱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偽造印文 │偽造文書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犯 罪 日 期│97年3月初某日至97年3│98.03.25至98.03.26 │ ││ │月3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049號 │8138號 │ ││ │ │ │ │├─┬──────┼──────────┼──────────┼──────────┤│最│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簡字第3707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859號│ ││ │ │(99年度撤緩字第65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05.13 │ 98.11.03 │ ││ │ │ (99.3.26) │ │ │├─┼──────┼──────────┼──────────┼──────────┤│確│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 號│98年度簡字第3707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859號│ ││ │ │(99年度撤緩字第65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98.06.04(99.4.7撤銷 │ 98.11.30 │ ││ │ │ 緩刑確定)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備 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字│15880號 │ ││ │第849號 │【已發監執行】 │ ││ │【已發監執行】 │【給股】【執畢日期:│ ││ │ │1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