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39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
執聲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3日以法矯字第0999006412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11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